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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为依法实施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非学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苏教职[20*]3号)等规定,决定对全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进行20*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于20*年*月*日前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及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的社会办学机构,均需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等情况。

2、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三、年检时间

20*年度的年检工作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自查上报材料阶段。

各办学机构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各办学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三年的工作总结;

2.《*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财务审计报告;

5.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凡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年*月*日前报送审批主管机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第二阶段: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进行逐校实地检查。

第三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验证阶段。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延期换发办学许可证;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办学要求的教育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

第四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总结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办学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的社会办学机构,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办学机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年检要求

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教[*]13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培训改革,加快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劳动者素质,提高本系统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结合我市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精神,坚持职业教育培训为企业、社会和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知识结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的目的。

第二章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条根据市建设系统行业特点、职业需要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性证书制度,并对市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从业前培训和职业性培训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系统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用来调整和规范培训(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基地、市建委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领导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下简称岗培办)、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考试中心(下简称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年检中心(下简称年检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简称指导中心)等培训机构建设类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注册类和资格性培训行为。

第三章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根据*市编委办公室印发的《*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61号),市建委宣传教育处是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协调部门,总体负责开展本系统的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岗培办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的委托,严格履行岗培办管理制度,对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使教育培训管理职责,负责具体开展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有关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建设行业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七条考试中心受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严格履行考试中心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岗位培训教学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参加统考人员考试的安排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并完善试题库,负责定期上报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情况,每年11月份提交当年考试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年检中心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严格履行年检中心管理制度,负责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几大员"岗位证书和管理手册的年检工作;负责定期上报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检情况,每年9月份提交当年年检总结及年检统计报表。

第九条指导中心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第十条培训学校负责建设行业干部、职工职业教育的实施,包括在岗培训教育、资格性培训教育、继续教育;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岗培办的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中心)负责根据自身教学资质要求,负责各种岗位对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中心)根据自身教学资质的要求,经建委宣传教育处或岗培办同意,可以整理、编写、落实各种培训学习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四章培训学校的资质

第十三条根据《暂行规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和培训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凡没有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承担建设类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暂行规定》,培训学校须接受岗培办每年一次的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三年一次的评估,作为培训机构资质(复验)评估的依据;对检查或评估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学校,应建议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五章职业培训的开展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开班前必须向市建委岗培办提交开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十六条培训班结束,培训学校应按岗培办的要求,申请办理学员的上岗证、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并做好培训班的资料归档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开班表、考勤表、学员登记表、教案、课程表、学员意见反馈书。

第六章教学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培训学校须每年11月份向岗培办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和办班统计报表,每年1月份报送当年的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培训学校要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资料档案库的管理,各培训学校须有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常规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通常采用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培训教材授课,尽可能采用各种技能训练仪器设备、各种教学软件和各种现代先进教学设备进行授课。

第二十一条严格把好教学关。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搞好课堂教学秩序,组织好学员有序地进行学习。

第二十二条严格把好考勤关。教育学员恪守考勤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格把好考试关。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各科的考试。自考科目由学校(中心)自行组织,统考科目由考试中心负责组织,但培训学校应提前把统考科目的试卷及答案A、B、C三套送市建委岗培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好发证关。开班前,对办理上岗证的学员,要做好对其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工作。开班后,学员实际上课学时数不能少于应上课学时数的2/3,否则,不能结业,不予办理上岗证。

第七章教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的规定进行教材管理。

第八章师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师资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授课教师须具备所从事专业教学资格,或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十七条加强师资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学校(中心)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和业务进修学习,以不断提高教育培训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授课老师应本着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的方针,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按课程设置的需要开展教学活动。

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 基本情况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现状。截止20__年11月底,全市共有中小学1617所,其中中学328所、小学1289所、教学点76个。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57516名,其中高中部教职工编制12269名,初中部编制19852名,小学编制25395名。

(二)全市中小学在校生情况。截止20__年9月底,全市中小学在校生共980568人,其中:高中部在校生150320人、初中部在校生312534人、小学在校生517714人。

(三)执行编制标准情况。自20__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__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__]12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编办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核编问题,每学年开学后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深入到各中小学校,详细核查在校生数、班级设置、师资队伍结构及学校教职工配备等情况,认真了解基层学校在核编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准确、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几年认真、细致的核编工作,全市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数根据在校生逐年减少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核定,编制数由20__年底的70170名, 降至20__年底的61654名,共精简编制8516名,有效地减轻了各级财政负担。

(四)全市中小学校撤并情况。根据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闽编办[20__]61号)精神:“教育事业单位要继续做好结构和布局调整,适当撤并大中专学校和中小学。”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因地制宜调整学校布局,结合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撤点并校工作。几年来全市共撤并中小学573所(20__年全市共撤并中小学71所),其中:中学17所、小学556所。

二、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从调研和分析年度中小学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上看,全市中小学校在校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且地区分布不均,而现有中小学校教职工超编现象仍然居高不下,学科缺额仍按各校需求继续补充,造成了超编人员难以调整分流、教职工队伍仍呈上升的态势。究其原因,除在校生数减少和定编标准由原以班生数定编调整为以学生数定编的客观原因外,在管理上缺乏总体布局、规范管理,其主要表现在:

(一)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不规范。从政策层面上来讲,尽管对中小学机构设置、教师编制核定与管理等机构编制有专项的政策规定,但对中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及教职工补充、转岗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无章可循。一方面中小学校超编,另一方面学科缺额又继续补充增加,已经超编的教师没有及时的调整分流安置,造成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仍然自聘雇用临时人员。

(二)中小学落实核编制度不到位。市委编办早在1999年就已出台《关于教育系统全面实施核编制度的通知》(泉编办[1999]18号),从调研的情况看出,我市部分县(市、区)目前仍停留在“编办只管数字增减”的方式上。编办对中小学撤并、教职工调配等实际运转情况难以及时掌握,有的县(市、区)并未按照规定的核编程序执行,缺编学校继续对外招录,超编学校人员难以调整分流,中小学校整体用编计划缺乏统筹规划、合理流动调剂的办法措施,把“先办理核编手续、后办理招考调配手续”执行为“先补充录用、后补办核编”。造成了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不够到位,超编人数逐年累积上升。

(三)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全市中小学整体超编问题严重,但超编部分大都集中在基础学科的专任教师,音、体、美、信息技术、英语等专业教师却比较紧缺,且由于教师知识更新步伐较慢、部分在早期由民办转公办的教师学历层次、专业知识较为单一,无法有效进行转岗,造成了一方面大量超编,一方面个别专业的教师却严重缺乏的结构性缺编现象。同时,由于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滞后,造成中小学后勤工作实现社会化困难。上述问题长期积压下来,造成中小学校教职工结构性不合理问题日趋严重,已严重影响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中小学资源整合难度大。加强对中小学进行资源整合,是解决超编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撤点并校,建立寄宿制学校,一方面可以集中力量提高办学条件、一方面又能有效节约财政投入,还可以缓解超编问题,但由于沿海、山区地理条件不同,生源分布地区不均,且年龄小的1-3年级小学生不适宜实行寄宿,撤点并校会造成许多小孩子不得不远赴他乡求学。从调研的情况看,山区一些经整合后学校的小学生,早上4、5点就得起床上学,晚上很晚才能回到家中,大部分时间

都浪费在了路上。上述几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进展缓慢,工作难度大,教育资源不能充分整合利用,学校布局调整远远没达到理想的效果。(五)中小学教师交流渠道不畅。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效益的影响,很多偏远山区的教师无法安心本职工作,想尽办法调到中心县区学校甚至调离教学岗位;中心县区学校虽然人满为患,但教师都不愿意到缺编的偏远学校工作,而偏远学校又不得不招收新教师来满足教学工作需要,上述种种进一步加剧了中小学超编现象的产生。

三、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新标准核定中小学校编制。最近,省政府出台了《_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__]344号)明确规定:“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按照新核编标准,我们将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全市重新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以这次调查摸底的中小学在校生数,按新标准初步测算,全市可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约64725名,比现有编制增加约7209名,其中,高中部不变、初中部增加约3300名、小学增加约3909名。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市委编办《关于印发__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委编办[20__]92号)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切实改变过去由间接管理甚至不管理的现状,实现由粗放式管理转为集约化管理,确保中小学机构编制与审批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人员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调整中小学机构、扩大教职工编制规模,未办核编手续先增加教职工人数等事宜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从而切实把住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关。

(三)妥善分流安置小学超编人员。按省政府闽政文[20__]344号规定的新标准,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后,我市小学仍出现超编,初步测算仍超2966名。建议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人事、编制、财政、劳动等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超编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妥善解决中小学超编教师的分流安置工作。要搞活学校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对于不具备任教条件的落聘人员及时调整岗位;专任教师实行评聘分离,即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同时,要继续做好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工作,对不适应教师岗位的,可考虑调配到寄宿制学校担任生管老师;压缩非教学人员,加大后勤工作社会化进度,减少后勤工作人员的配备比例,彻底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四)加大中小学教师知识更新培训和转岗力度。加快中小学教师的知识更新培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超编学校教师的转岗工作。如:针对初中校欠缺体、音、美等专任教师的,可从小学教师中原选修体、音、美,现又获得大专以上文凭的,选拔到中学任体、音、美教师;中学缺职员,可从小学教师中选调;县办幼儿园缺保育员,也可从小学教师中招聘;各乡镇小学学前班教师原为聘请代课人员的,可改用从超编小学教师选配,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也可考虑优先面向小学教师招聘;每年选调一定数量超编小学教师到进修学校进行英语、现代教育技术等专业培训,培训完成后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到缺编小学担任相应课程教师。

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反腐倡廉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形成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注三个问题点,提高反腐倡廉教育机制重视程度

近年来,尽管我市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反腐倡廉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十分重视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工作。

1、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加强教育组织领导的需要

  从认识上看,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视不够,对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缺乏正确理解,抓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强,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干部认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做虚功、软工作,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满足于一般应付;有的单位片面地认为反腐倡廉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太大关系。我们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组织领导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视,加强对全市反腐倡廉教育的统筹和指导,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2、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推进教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从内容上看,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存在过于笼统的问题,“千人一方”,针对性不够强。不能紧密结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因人制宜,分类施教,开展“有的放矢”、“按需下方”的个性化教育,教育内容空洞,大而化之,起不到入脑入心、触动灵魂的效果;特别是用本地本单位、身边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不够。从方法上看,教育的方式方法有待创新。当前教育的方式方法仍然以开会、学文件、读报纸、看电教片等灌输法、说教式的传统办法为主,陈旧单一、创新不够,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强;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先进传媒手段进行教育不够,缺乏时代性和科学性;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形成整体效应不够,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我们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因人施教,分层分岗施教;通过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和感染力,促使党员干部将清政廉洁的意识和勤廉干事的理念内化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推进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确保教育长效运行的需要

  从评估上看,基本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价体系,反腐倡廉教育的成果没有检验的依据,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在教育过程中,没法及时发现问题,更谈不上总结先进经验。从保障上看,保障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没有与年终考核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个人述职述廉等挂钩,造成重视程度相对较弱;反腐倡廉教育的师资力量缺乏,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单位没有反腐倡廉教育专项经费,反腐倡廉教育的投入得不到保证。我们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基础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抓好队伍建设,重视经费投入,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长效运行。

二、把握四个关键点,推进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科学构建

为了高效有序地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我们遵循动态、系统、开放的原则,运用系统科学的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

1、系统性构建

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其中的各种要素互相关联,互相促进,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因此,我们在机制构建过程中着力在系统性上下功夫,着眼大局,通盘考虑,整体推进。我们将教育机制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评价机制和保障机制。领导机制保证了工作机制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是整个教育机制中的核心内容,其他机制都为其提供服务,评价机制是检验教育成效的重要依据,保障机制对工作运行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和监督检查提供保障。工作机制的分类过程中我们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面向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和面向全社会的勤廉文化建设制度。通过系统分类,真正做到了分层次、全方位、多渠道的构建了反腐倡廉教育网络。

2、项目化推进

如何使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是我们在构建机制时深入思考的问题。项目化推进正是落实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具体工作目标的有力抓手。所谓项目化就是教育机制的任务由项目来部署,推进过程由项目来管理,建设成效由项目来评估。我们把教育机制涉及到的任务结合实际,细化为一个个具体的项目,工作机制分四个制度,四个制度又分成12项,下一级再分成具体的35个项目。每个项目都明确工作要求或载体,有具体的牵头单位和承办单位,增强了落实教育机制的责任意识。在评估教育机制产生的效果时,可以通过各个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评。

3、强制性落实教育机制

我们把教育的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把在反腐倡廉教育中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制度的强制性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以制度的规范性来确保教育的有效性,从而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实际功能和效率,使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不断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在什么时间开展教育,开展什么内容和形式的教育,开展多长时间的教育,都有明确的计划、细化的方案,都严格按规划、计划进行。每年年初都制定下发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要点,对全年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周密规划。在进行某项具体的学习教育活动时,制订更详细的方案,要求指定内容必学,廉政讲座必听,知识测试必考,把教育内容转变为纪律要求,使教育活动更具体、更有力。同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作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中重要的配套机制,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教育机制的进展情况。如通过将落实教育机制的情况加入考核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中去,让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挂钩。   

4、开放式衔接

我们认为,省委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5+1”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构建教育机制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惩防体系其他各项机制建设的有机统一关系,注重统筹推进教育机制与权力运行监控、预防腐败工作、纠风工作、惩治腐败工作机制之间的融合渗透,建立了一个开放的窗口,与其他机制衔接配套。这些制度既是教育机制的一部分,也为其他机制服务,同时这些制度的建设,又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机制的运行。通过这种良性互动,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5+1”的全面构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坚持五个结合点,保证反腐倡廉教育机制落到实处

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在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1、在工作格局上,坚持统筹协调与齐抓共管相结合。

我们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向纵深发展。***市委下发了《关于构建***市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意见》,要求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工作在市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全面开展该项工作。同时,也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构建机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2、在教育对象上,坚持广泛性与重点性相结合。

既体现教育的全覆盖,面向各级党员干部和全社会开展教育;又突出教育的重点,抓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机制中有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和面向全社会的勤廉文化建设制度,共分6个部分21项,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党员干部任职宣誓制度、选树宣传勤廉典型制度、新闻制度等,可以让全体党员干部或全社会共同参与;而机制中制订的。工作机制中有面向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共分成2个部分9项制度,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菜单式”选学培训制度、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3、在教育时间节点上,坚持阶段性和经常性相结合。

既要经常性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道德修养教育;又要在领导干部提拔任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阶段性教育。如在面向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中分为经常性教育和阶段性教育。经常性教育中包括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纪委负责人谈心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菜单式”选学制度等5项制度。而阶段性教育包括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和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3项制度。

4、在教育手段上,坚持强制性与互动性相结合。

既增强对教育对象、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强制性,打牢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又注重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启发式的教育,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例如,要求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反腐倡廉有关理论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讨论,每年不少于2次。把反腐倡廉理论知识专题讲座作为全市领导干部“菜单式”选学的必修课,每年不少于1次。同时,探索加强党员干部自我教育制度,从“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以微型勤廉党课为形式,提倡党员干部人人上讲台,个个做教员,提高了党员参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在设置中存在独立性差、行政级别低、权力来源缺乏法律依据、单位性质不统一等问题,并由此衍生出许多其他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教育督导的组织结构、机构性质、领导隶属关系等内容。在未出台新的教育督导法规之前,教育督导机构要“借壳上市”,主动争取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支持,解决目前教育督导机构存在的权力缺失与职责赋有之间的矛盾。

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制度兴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督导司。各级政府对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得到健全,教育督导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教育督导的作用日渐显现出来。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教育督导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人们对督导工作的重视还不够,督导工作的地位还不高,督导队伍专业性还不强,督导的结果还得不到充分运用,等等。笔者认为,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在设置中存在严重问题,致使大部分教育督导机构处于“无位、无威、无为”的状态,不能全方位、名正言顺地代表政府行使督导职权、履行督导职责。

一、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

(一)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约束较多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和县(区、旗)四级教育督导机构体系。但这些教育督导机构的一个共同点是“寄生”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24个司局级内设机构之一。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但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略高;二是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分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三是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的,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局或教委领导兼任[1]。在实际运行中,前两种类型较多,第三种类型较少。但从中央到地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教育督导机构,不管哪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质上都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出现,只不过是少数督导机构的级别高于其他内设机构半级而已。教育督导机构的这种设置,从体制上决定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必然要受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约束(人、财、物、职责分工、考核、奖惩等),难以独立开展工作,更无法对本级教育行政机构行使教育督导权。

有些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表面上虽由人民政府设立,挂人民政府的牌子,但从人、财、物的角度看,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这类机构在工作中除了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外,还要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除了要妥善处理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与政府首长的关系。当教育行政部门与政府首长的意见不一致时,这种类型的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更难开展,关系更难处理,工作中受到的约束更多。

由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差衍生出来的其他问题是:(1)一些教育督导机构不好独立开展工作,事事要看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脸色”行事。如督导检查结果是否,怎样,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点头;整改报告怎样发,怎样措词,抄送哪些单位,要征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意见。(2)一些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不明,常常是本职工作做得少,杂事做得多。“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是很多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的真实写照。如“两基”检查验收时,一些县督导室的工作人员除了要下乡检查各个乡镇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外,还要与县“两基办”的同志共同把全县的“两基”数据表做好;每年上级督导部门下来检查评估前,县督导室的同志还要负责准备好相关的档案资料。为此,很多县级督导室的同志埋怨说“都是自己搞自己”。

(二)督导机构行政级别较低,督导权威不够

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现行级别是厅局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部分是处级(少数是副厅级),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正科级(少数是副县级),县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股级(少数是副科级)。按照这种级别,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下去进行督导评估时,其行政级别至少要低于被督导评估对象的行政级别半级。从理论上讲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代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有的地方还较严重,讲级别在工作中也常见。因此当督导评估组的级别低于督导评估对象的级别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多,被督导对象经常是采取应付的态度,主动配合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督导评估的力度。

由于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偏低,加上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中又没有“人、财、物”等权力,在教育行政部门中所处的位置是“清水衙门”,所以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威至今还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如一些县级督导室主任因为无权参加教育局长办公会,对校长的任免和学校的奖惩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故而很多校长不重视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意见,更不要说乡镇政府的态度了。这就是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出的问题为什么总是整改不到位、整改措施总不得力的根本原因。

(三)督导机构的权力来源缺乏法律依据,单位性质不统一

“督政、督学”是教育督导的两个基本职责。但从实际来看,我国现阶段教育督导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基础教育这一领域,“督政”仍是基础教育督导的重中之重。因此,教育督导机构“督政”的权力来源仍是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只是公务协助关系。如果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那么作为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是无权监督、指导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的。[2]

因此,从法理上说,我国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只有督学的权力,无“督政”的权力。另外,从理论上讲,教育督导机构要行使好教育督导职能,其性质应为行政机构。对此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除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少数地方教育督导机构为行政单位的性质外,相当一部分市、县的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性质,与学校的性质一样。

上述两个问题,致使很多教育督导机构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过程中,“底气”不够足,工作不够大胆,不敢直面问题和差距,常常是成绩说得多,问题说得少。

(四)督导机构内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教育督导效果和权威受到影响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人员,如校长、教导主任、科研主任,他们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督学”的职责。但专业结构不合理、行政工作经验不足、年龄偏大也是很多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结构的共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教育督导效果和权威。如因为督导评估工作人员缺乏财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在督导评估中,对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只能凭感觉、听汇报,无法进行核查;又如因为督导评估人员缺乏行政工作经验和行政素养,有时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或话不投机;再如因为年纪和身体原因,一些督导评估人员无法深入道路不好的山区学校了解具体情况,等等。教育督导机构的队伍建设之所以有诸多的不尽如人意,其根源还在于有些督导机构是事业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对督导机构有人事支配权。故一些年老体弱、难以完成行政任务和校长职责的人员被照顾进入教育局机关的“休养院”,然后过渡一下退休。一些不被领导看好,难以安排的人员也进了教育督导机构,被打入“冷宫”。

二、解决现行机构设置问题的对策我国的教育督导将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3]。

第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艰巨,监督保障责任重大。第二,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科学的评价和有效的指导越来越迫切。第三,维护教育正常秩序、规范办学行为的任务将越来越重。第四,及时掌握教育变化情况,建立监控和沟通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新变化,而教育督导工作要有新变化,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必然要更科学化、法制化、合理法,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科学设置及权力来源要合法性、统一性、独立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一)以国务院的名义出台新的教育督导法规

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性法规,它勾画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此规定是由国家教委颁布,属于部门法规。因此其权威性有限,对政府及其他部门缺乏约束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当时的一些规定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现在的教育实践。尽快完善教育督导方面的立法工作,既是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的客观需要。

(二)通过教育督导立法,着重解决现行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

一是解决独立性的问题。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是政府监督、检查、指导、评估教育工作的实施机构。二是要解决隶属关系问题。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授权,受政府首长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人、财、物”等方面不再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约束,把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三是解决权威问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经政府首长同意,可以直接向督导评估对象下发整改通知书,有权向社会教育督导评估公报。督导机构的综合性的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和评优、评模、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四是解决督导队伍建设问题。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相关的干部任用条例任免,工作人员少而精,按照“小实体大网络”的原则组建督导队伍,兼职督学的专业、职称、年龄、性别等结构要合理,督导评估时要充分发挥兼职督学的作用。

(三)在未出台新的教育督导法规之前,教育督导机构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通过自己的“为”争取自己的“位”,最终树立自己的“威”。在督导权力来源不清晰的情况下,可以争取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支持,解决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缺失与职责赋有之间的矛盾。如对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请财政、审计、人大等部门的公务员参与检查评估,以他们的名义情况通报,借助他们的权力开展工作,以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赵艳玲.中国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