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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错案追究”和“评议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将依法行使的登记、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有关的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对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议和考查,对严格执法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扬奖励,对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是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补救作用,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因此,交通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复议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复议工作,将交通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在萌芽之中,保证依法行政。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实质上是交通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这几年,在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重视下,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得到明显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形象有了极大改善。但由于这些机构成立时间比较短,还存在法制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仍适应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机构体系。交通是个大行业,执法门类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管理对象流动分散,行政执法面广量大,因此,设置负责交通法制工作的专职机构,并由这些专职机构组成一个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关系的法制机构网络。所谓纵向联系,既指交通行政机关内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个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之间,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下级对上级的执行、反馈关系;所谓横向关系,则是指交通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接受同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业务指导的关系。通过上述一个联系,一个关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条块结合,发挥各自特长。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一、从先进典型事迹中,体会到:

1、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只有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才能持之以恒地把平凡的工作甚至是不起眼的小事做好。一个人一辈子做几件急、难、险、重的事,甚至是几件很有影响的大事是不难的,难的是一辈子把平凡的工作甚至是不起眼的小事做好。因为我们不可能天天遇到急、难、险、重的事,或者惊天动地的大事,长年累月要干很平凡甚至不起眼的小事。党员能勇于承担急、难、险、重的任务,把所谓的大事做好,也能把平凡的工作甚至把件件小事做好,在群众中就有说服力。如陈祖洪,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在乡镇基层法庭,能够扎根基层,以生命铸天平,就是有事业心、责任感,心系群众,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把群众的冷暖系在心头。其他莫不是这样。

2、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

只有在本职岗位上扎实工作,勤奋尽职,乐于奉献,以满腔热情的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做出一流的业绩。如薛茂兴、林希建,在村支部书记岗位上,带领群众为迈上小康生活之路而努力奋斗,为群众谋利益,让群众过上好日子。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一流业绩,群众富裕了,感受到党员及至党是真心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不仅促进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也让我们的党在群众心中扎根更深。

要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应要有持之以恒的吃苦耐劳精神,要长期保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本职岗位上的工作是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特别是我们医保中心的工作,细致又繁多,没有持之以恒、吃苦耐劳的精神,长时期以后,易产生不耐烦情绪。所以,特别是我们党员,更要有持之以恒、吃苦耐劳的精神。其次,必须不断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没有一定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作功底,是干不出一流业绩的。

二、查摆问题

通过学习教育,我感觉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深入查找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深入剖析自己,找出个人在工作的的不足和差距。这样,有利于弥补不足,促进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创一流业绩。

我感觉到,在工作中,我们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我们医保的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多,作为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的基本职责就是落实和贯彻这些政策与规定,做好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工作。我们工作的对象是广大参保人员,他们对医保政策与规定、以及医、药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也不可能深入了解掌握,同时,作为医保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我们党员,就很有必要进一步深入钻研医保政策与业务技能,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2、要着重解决好当前的工作。

首先,需要解决与原国有、县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的合同制、临时工与辞职、辞退等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这些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在,失业了,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成为他们的希望,我们要抓紧时间调研,研究切实可行的意见,争取尽快上报研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地送到这些人员心中。

其次,要抓紧为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的人员办理理赔。争取在3月中旬前完成,切实减轻个人负担。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学理基础 法治化进程

一、问题的提出与法律道德化的内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蓬勃开展,我国正站在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整个国家全方位的变革给道德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道德的调节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逐利,比如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另一方面,不同的主体因立场不同,所持有的利益观也各异,致使主体面对道德选择和判断时出现困惑,如曾引发全民讨论的“许霆案”,道德作为社会重要的价值体系和规范系统,在当代中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应担负何种使命,成为了法学和伦理学研究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不同学者对此见解各异,有些学者主张加快道德法律化的建设步伐,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豍有些学者对此持相反观点,认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豎显而易见的是,问题的争点在于道德是否应该被法律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准确定位道德法律化这一概念成为必需。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的内涵,通说认为“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豏一个国家道德法律化的程度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此相适应的是,道德法律化有着多样化的实现方式,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把道德直接升格为法律,这种情况下,道德主要以必为性和禁为性的法律规范为表现形式,这种做法在多见于亲属法。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禁止遗弃的规定。二是把道德作为法律原则规定于法律规范中,此类一般的道德规范多为社会公德。比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三是把道德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性规定,此时道德主要是以准用性的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形式。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大陆地区司法实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也有类似做法。科学界定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对于准确划定其限度和范围,体现道德之于法律的积极价值,实现道德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良性运行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一)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论证

1.道德和法律的共性是这一论证的根源

(1)二者的调整内容具有一致性。二者的调整内容涉猎面广,交叉性强,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比如有些社会关系既归于道德调整,也属于法律规制,如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等。在道德的范畴中,这些是必须要遵循的道德义务,违反了需承担道德谴责,在法律的范畴中,这些是宣示性的法律基本原则。很多道德所不提倡的东西,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2)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统一性。法律以规范的形式出现,公平与正义形成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之中,是法律精神的集中展示和深刻展现,体现了人类对理想世界孜孜不倦的追求。同样地,公正也是道德的重要内涵和存续基础之一。公正成为了道德和法律的重要连接点,道德的这一价值目标也正是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价值源泉。基于此,一旦体现正义的道德在现实社会难以得到伸张时,以法律面孔出现的正义可以通过其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彰显社会公正,践行人类理想。

(3)二者的内涵均具有义务性。义务的内涵包括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在道德的范畴之下,义务带有全局性和基础性,“‘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豐义务是道德的在本质上的反映,与此相适应的是,义务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二者共同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因此,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构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2.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为这一命题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心理惯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因沿袭传统心理模式而在人们内心所产生的对旧事物所表现出的依赖或怀恋。作为人们传统心理模式的一种自发沿袭,不同民族表现出来的心理惯性是不同的。豑一般地,历史文明悠久、存续时间长的民族较其他民族而言,所展现出的民族性格较为内敛、持久和有深度,故其民族的心理惯性就越强。就我国而言,我国历史悠久,封建社会时间尤其长,因此民族文化较为封闭,民族性格较为内敛、持久和有深度,民族心理惯性较为强烈和鲜明。国人崇尚礼法道德,重视心理体验,生活上趋于和谐和平稳。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文化对于国人的心理及行为仍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扩大道德的影响力符合国人的心理惯性。

中国法律自古以“德主刑辅”作为指导,道德色彩十分浓重,属于“道德法”范畴。传统的道德法有利于平衡人们内心深处因单纯的法律规则调整而引发的各种冲突、碰撞或不适应。对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具有较强烈的民族心理惯性的民族而言极具吸引力和感召力,在这种法律文化影响下,国人的观念无疑是道德化的而非法律化的。进入近现代社会,我们也不乏将道德入法的一些成功做法,诸如公平民主正义,均已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固定下来。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识是人们几千年来集体智慧的结晶以及在长期追求真善美过程中认识的升华,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

1.道德自身功能的缺陷要求引“律”入“德”

一方面,道德天然具有模糊性、主观性、弱强制性、多元性等缺陷,这些特点与法律的明确性、客观性、强制性及明确的指向性形成鲜明对比,法律可以在上述方面为道德披上一件具有可操作性的外衣。另一方面,因社会客观现实所限,道德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和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减弱了道德的调控作用。因此,将道德中含有的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因素上升为法律确有必要。

2.这是顺应民族心理惯性,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当前,尽管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极为辉煌的成就,并已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形成了对法律的信仰,但是由于中华民族独特心理惯性的影响深远,人们思考问题时仍倾向于道德优位,在潜意识中仍有“情大于法”的思想,面对转型期民众的独特心理,用法律道德化的方式对之因势利导,使民众逐步摆脱传统的“德治”心理,最终树立法律优位的思想,从而清除我国实现法治化进程的意识障碍。

三、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中,道德法律化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必须科学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方能使二者更好地履行社会赋予的职能,因此,在诉诸于实践时,我们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道德法律化的“度”是什么。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从严标准

道德的基础是自律,这与法律的他律性相悖。道德过分法律化既会稀释法律的强制性,不仅会软化法律的强制调整机能,而且会限制道德本身的内心约束机能,对之必须要作出限制。此外,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远小于道德,必须从严掌握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若把一切道德规范进行法律化,结果只会毁灭道德,并最终毁灭法律。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应定位在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道德法律化的落点是法律,若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只是纸面上的法律,缺乏实践性和执行性。另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只能调整一些基本行为。由于达到道德要求的人数与道德本身的要求程度具有相对性,越是要求高的道德越是难以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现,因此,一定程度上调低的道德要求水准可以使其得到更为广泛的遵守。

(二)控制范围

由于道德法律化具有严格标准,在该标准的指导下,需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坚决排除不满足标准的情况。首先,一些特定化的规范需要被排除。比如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习惯,因其无法涵盖全体公民,自然谈不上普遍遵守;其次,排除社会主体高层次的道德追求。比如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等,一味强调其入法,无异于逼人行善,最终会出现揠苗助长的恶果。再次,道德中内化于人心的美德也不应在此范围内。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导致每个人的感悟不同,美德并非能够得到每个人的自觉践行,即使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也会因为缺乏客观性导致其评判标准的模糊性和违反规则的难以惩罚性,实质上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上述行为可以通过道德鼓励和奖励的形式激励行为主体实现之。

(三)古今并行

作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法律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涵的纯粹规则,其内在价值只有在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时才能最终获得社会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豒考虑到中华民族的心理惯性和古代道德法的深远影响,要积极吸收古代法中的精华部分,顺应社会发展和全体公民的价值追求。尤其是伦理色彩浓重的亲属法,由于涉及道德成分比重大,对民众日常生活影响广,可传承性强,可以为道德法律化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

(四)划清界限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教育;良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94-04

法律信仰是人们信仰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大学生作为时代青年的先进代表,他们的法律信仰状况如何,直接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

一、规则与信仰:法律能否被信仰?

谈法律信仰教育问题,首先要厘清法律能否被信仰这一前提。法律信仰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1971年,美国法制史学家和比较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40多年来,伯尔曼关于法律信仰的这句箴言式的表述成为了研究者必须的引文,甚至是研究的起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热议。争议的焦点涉及法律信仰这一命题的真伪,即法律能否作为信仰的对象,法律是否具有被信仰的要素。这是我们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的前提,这样才可能进而研讨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对此我们是持肯定态度的。

在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二元化思维方式,即存在一个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对立统一问题。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实在法是具体的、流变的,甚至西语里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它们之间的差别。比如拉丁语的Jus和Lex,前者不仅表示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正义、公平、权利等抽象的含义,后者指称国王、元老院等机构颁布的具体的规则。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该体现和表达自然法也是西方重要的法观念。在这种文化基因中就包含了对实际存在的、世俗的东西的警惕、贬抑、批判,哪怕是世俗的最高权力及其出自于最高权力的规则。对超实体、超自然的东西特别信服、崇拜,对于法,他们信仰规则后面的理念、价值,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2]西方社会经历过宗教绝对统治的中世纪,对上帝的信仰和对上帝之法的信仰是一致的。上帝法、自然法、实在法依然存在二元化,统一于最高的上帝之法。法律与宗教在西方中世纪有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回复,规则融合于信仰之中,借信仰的力量规则获得了普遍性、神圣性。世人通过对上帝的信仰,得到神的启示和显现,认识到部分自然法或永恒法,制定出在俗人世界适用的世俗法,不通过信仰或者没有上帝投射下来的“影像”,人类甚至连永恒法的“残片”都无法认识,更不能制定出自己的法律。而且世俗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永恒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实在法在下,永恒法、上帝之法在上,世俗法律是由俗人制定出来的,它可以追求公正但永远不能达到永恒法的公正,它只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加以适当修正。凡是能接近永恒法律的世俗法律一定能长久存在,否则就会自取灭亡。[3]

西方近代化过程中,人性战胜了神性,启蒙运动使得理性精神极度张扬,他们用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等法的现代价值对进行“去魅”,自然法的理论得到了极大的传播和支持,但是,自然法的基础理论同样具有超验的品格,是先验的,是不用质疑的公理或不言自明的真理。因此,在上帝隐退以后,对法的理性的挖掘,使西方价值体系中的信仰要素得以转换和延续, “人们对宗教经典《圣经》的信仰也转化为人们对世俗法律的信仰。”在自然法大师们的经典著作里,我们可能很难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则、具体知识,但是我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他们对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超验价值近乎宗教般的狂热追求。人类的理性战胜了宗教,但是并没有完全背叛信仰、摒弃信仰。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法律等同于规则,规则中不包含信仰的因素,不能够成为信仰的对象。这使得在中国语境下规则与信仰的建构相当困难,法律信仰教育的前提就是规则体系与信仰体系的内在转化和高度融合。在规则中完全清除了价值的因素,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就是规则,法律被空心化,它的生命力就枯竭了。在中国式语境下,当我们用法律去修饰、限定信仰的时候,去讨论法律信仰问题的时候,由于缺乏西方语境下的那种法律与法的二元化的历史文化和思维方式,舍弃了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精神,法律就剩下规则的壳。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人就没有类生活。没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规则就只剩下强力,单纯强力甚至暴力的规则难以长久维持秩序。法律信仰问题不单是对规则的信服、崇拜,法律信仰更为深层次的意味在于对规则所应体现和反映的崇高价值,诸如正义、平等、自由、权利等的强烈渴望和追求,以扬弃人性中的粗陋、自利和残暴。在这一层面上,规则和信仰应该是统一的,法律信仰是可能的。这一前提存在,法律信仰教育的问题也才是可能的。

二、良法与良民:法律信仰的两个条件

法律信仰教育问题,还要弄清楚法律何以被信仰的问题。法律信仰问题包含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个是信仰的主体,一个是信仰的对象,或者简言之,即良民与良法的问题。这个问题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法律信仰的对象,什么样的主体才能构建法律信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含义,也是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从这两个标准来看,法治不能只讲服从规则治理,这只是法治的形式方面,它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法治的内涵还包括其实质方面,即人们应该服从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律信仰的问题应该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高度统一。

从法律信仰的对象方面来说,人们何以对法律表现出极度的尊崇、敬仰,乃是法律本身反映了主体的利益、意志和愿望,法律体现了尊重生命、尊重权利,符合人性、符合正义,崇尚自由、崇尚公平等社会主体追求的良好价值,简言之即“良法”。西方社会在近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能够成功地对进行“去魅”和解构,另一方面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用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等建构起了一个新的神圣的法律帝国,否则,当上帝被解构,神性被“去魅”,信仰体系就会发生断裂、崩塌,人们就会迷失方向,其行为就会无所适从,心灵就会空虚。西方社会能够成功从转换到对法律的信仰,离不开思想家们对法律精神和价值的建构,在他们的著述中我们难以发现非常精细准确的法律规则,但是他们极力倡导法治精神,传承自然法传统,把正义、平等、自由和人权等推崇到极高的地位,超然于具体规则之上,而具体的法律规则要体现出、服从于这些精神价值。这些原则和精神构成我们制定良法的精神向导。如今,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和进步,但是还很不完善,尤其当下各种矛盾处在多发期,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利益调整的格局比较难以驾驭,我们的法律规则还不能完全适应。但我们要清楚一点,作为规则的法律虽是不断发展的,变动不居的,难以把握的,但作为信仰层面上的法律精神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却是稳定的,所以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律,才是良法。

从法律信仰的主体方面来说,即便有了良法,法律信仰也不可能自发形成。只有法律信仰的主体自身的素养得到很大的提高,才能与良法之治相匹配,既有良法,又有良民,这样社会才会崇尚法治,社会才会信仰法律。“只有良法而没有良民,不可能有法律信仰;同样,只有良民而无良法,也不会有法律信仰。”[5]如果说良法是法律信仰的“硬件系统”,那么,良民就是法律信仰的“软件系统”,是心理和行为的内在统一。法律,就一般意义而言,是外在于人们的行为的,这是法律与道德、宗教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社会关系的制约的,与动物的活动有着根本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习得的,而不是本能和自然的禀赋。马克思指出:“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享受。”[6]而且人的行为也是在一定思想、意识、意志支配之下的有目的的活动,表明人们的行为必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方面、内在方面,人的行为本身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作为规则层面的法律可能更加关注行为的客观方面、外在方面,作为信仰层面的法律则触及行为的主观方面,信仰是主体对信仰对象极度的信服、敬仰、崇拜,在主观、心理层面处于积极肯定的状态,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服从和捍卫。

法律信仰教育问题当然的职责就是塑造良民。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良民是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既是法治社会建设力量,也是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公平合理的良法,还要培育具有良好素养的公民。法治社会良民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形成,要启蒙、培育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信服感,体认法律所包含的精神价值,在行为上才能表现为强烈的自觉。作为规则层面的良法,可以通过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等方式不断改进完善,但是作为法律信仰主体层面的良民,则要通过系统教育加以培养,法律信仰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良民。

综上,良法可以被信仰,法律信仰可通过系统地教育培养良民得以实现,即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可通过教育加以解决。

三、理念与路径:法律信仰教育的观念与方法转变

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难以令人满意,许多研究者对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表现出极度的忧虑,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重构缺乏信心,研究大学生法律信仰问题的成因和对策的文章很多,读来仍然使人茫然,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教育的理念和实践的路径。在教育实践层面上,要注重回答法律信仰如何成为现实的问题。

首先,法律信仰教育理念要实现从重外在制度到重内在制度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情感入手。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7]在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中,总是存在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外在规则和内在规则,人类的行为不可能完全由正式的规则或者从外面强加的规则来控制和调整,“内在制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国民信仰的过程中,承担着外在制度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内在制度的作用,类似于道德规范的作用。人们的社会实践,不仅仅要遵守强制性的外在制度规范,更应该具有道德自律。这种自律,是内在制度的范畴。内在制度中的社会习惯、习俗、内在规则,以看不见的约束促使人们遵守这些行为规范,以求得社会群体的广泛认同。”[8]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但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这些反而被相当多的学者和教育工作者视为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的不利因素和阻滞因素,对西方法治模式却从理念到规则顶礼膜拜。实际上,对我们本土资源缺乏自信,缺乏挖掘,缺乏研究,就更谈不上在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中对之加以应用。我们一些思想政治理论老师不懂得培养大学生法律情感的重要性,不懂得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形成的内在规则的联系,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总想教授给学生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规则,并期望这些规则能够得到遵守,却不知外在规则越是强硬,内心的抵触也越强烈。规则无非是一些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的一套行为模式,它的本性是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与自我相对的,如果单凭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对它就没有好感,就更谈不上对它的内在信仰了。要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就要从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好感开始。要结合实际地增进他们对法律的情感,就要对他们已经具有的习俗、习惯、道德和其他规则进行分析,哪些与我们的法律是一致的,哪些是与法律相冲突的,让他们自己同外在的法律规则进行比较、斗争、选择。不要期望给大学生简单植入一套规则,也不要期望这些规则对他们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从内到外要比从外到内的教育路径更容易被大学生所接受。我们过去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进路就是典型的从外到内,从外面灌输,忽略大学生的实际感受,导致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实效性普遍缺乏,你讲你的,他做他的,内心抵触,好的不好的都拒绝,到最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法律信仰的教育要转变观念,坚持从内到外,内外结合,注重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情感认同。

其次,法律信仰教育理念要实现从重义务到重权利的转化,路径上要从培养大学生法律生活方式入手。法律,作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应当包含值得追求的积极的正面的价值,法理学中涉及到诸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都是这些价值的表现,但是更为根本更为广泛的概念是权利。古代的法制以秩序和效率为价值目标,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精神以权利为核心,洛克曾说,“法律按其真正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又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权益。”[9]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民主法治精神,封建专制统治压抑人性,贬抑权利,法律被当作“驭民”之器,只要老百姓遵守义务,做顺民,不以下犯上,就能最大限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一旦违反义务抗拒义务,就是违法,就会招致非常苛厉的处罚。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老百姓厌讼、怕官心理的重要根源。法律从根本上是与自己的权利、利益无关的一种异己的力量,法律与自己有着强烈的疏离感、距离感。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影响非常深远,在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当长时期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镇反的工具。对法律泛政治化的理论和实践,使法律与权利发生分裂,使权利和义务发生分裂。法律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对普通公民来说,法律只是一种责任或者义务,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关联不大,不是一种生活方式、社会态度。加上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基本的社会领域产生了大量不遵守规则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底线屡屡遭到突破,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人们更加不愿相信法律,而因循社会渐渐形成的潜规则,遇事“找路子”“托关系”,倚仗权力解决问题,甚至期望获得不当或不法利益。权钱交易、衍生腐败,有权有势的人不相信法律,不愿相信法律,甚至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作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工具;弱势的人群没有遇到事情的时候疏远法律,害怕法律,尽量避开法律,更谈不上信仰法律。遇到事情的时候效仿别人找关系、找门路,尽管有时候成本很高,也只有咬碎牙往肚子里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泛滥衍生出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有权有势的人弄权弄法,崇尚权力、轻侮法律;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规避法律,逃离法律。法律教育的重要责任就是要培养守法的良民,法律信仰教育就是要培养良民信守法律的素养,如果施教者把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一种单纯的义务,在教育过程中只是注重教授一些冷冰冰的规则,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大学生们就不能从法律教育中体会到生活世界的意义和价值,他们的生活世界就没有法律,甚至会形成法律无用论,转而把目光投射到更为现实的东西,如金钱、权力、地位等等。因此,法律信仰教育理念要从义务层面转变到权利层面,权利意识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基础和动因。权利的意识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与良法是一致的,与守法精神是一致的,与现代性生活方式是一致的。要使大学生充分体味和践行尊严、权利的生活意义,一方面要意识到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感悟到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具有冲破一切阻碍的巨大力量;另一方面,由于权利的平等性,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要承认别人的权利,要得到别人的尊重,就要尊重别人。从权利的层面引申出义务、责任,使之成为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过有权利、有自由、有尊严的生活,就不能侵犯和阻挡别人过这样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如此,大学生对法律的亲近感就会增强,接受度就会提高。

第三,要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切入口,培育其法律信仰。切忌观念保守、方法老套,隔靴搔痒,枯燥乏味,应该触及学生的精神世界,打动学生,触及学生的信仰层面,激励学生的奋斗激情和欲望。大学生体会法律的精神,法律意识在大学生的心里才能不断地叠加、增强,才能渐次使其做到学法、守法、尚法、信法,才能不被一些社会乱象所迷惑和影响。没有信仰,就会随波逐流,甚至不相信真情、不相信真相、不相信真理,关于法律的一些支离破碎的知识不足以帮助他们在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发生在大学生中的严重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知识的缺乏,难道他们不知道杀人是犯罪吗?不能建立起法律信仰,人的良心、理性和正义感就不能被唤醒,对好的事物就缺乏渴望和追求的激情,对坏的事物就缺乏抵御和抗拒的能力,甚至为了自己的私欲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反之,有了法律信仰,就不会因为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而投机取巧谋求不当利益,甚至为了法律的尊严和实现社会正义,甘愿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生命,这种守法、护法的精神是法律信仰的外在展现。

结语

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科学地引导和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依然是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主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职责。但是教育的理念和方法一定要与时俱进,要有创新,方能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的需要,才能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依法治国的“中国梦”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 梁治平,译. 北京:三联书店,1991∶76、69、28.

[2]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

[3][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的宗教之维[M]. 周勇,王丽芝,译. 北京:三联书店,1997∶9.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76、275.

[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122.

[7]卢梭.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2.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还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纯洁的心灵,才能影响学生、感动学生。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作文范文2020,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作文范文1依法治国,意味着“人治”到“法治”的迈进,也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标志着领导和管理方式从经验到科学,从依靠领导个人权力到依靠法律治国的大跨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更是首当其中,成为这项社会系统工程的核心。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其次,本职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乡镇宣传干部,首先自身要充分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宣传学习工作。再次,自身建设的要求。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行业形象。多年来法制教育,要求社会依法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干部,学习法律可学不可学的事情,而是非学好不可。

(2)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_”普法和“_”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3)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宣传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上下功夫,在“用”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加强农村法律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学习活动及专题讲座,提高广大群众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作文范文2全面提升“三个依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总体水平,是企业深入推进规范建设、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应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并紧紧围绕公司法规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现结合自身学习情况,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的思想理念。

提高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和贯彻运用法律知识,关键在于提高思想理念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三个依法”是建设法治工作实现“卷烟上水平”战略目标和任务的强有力保障;再者,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而烟草行业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学以致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而工作和法律有密切的关联,就必须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掌握《合同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就此法律法规,切实地维护好三者利益。就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自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工作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稳定中、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地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才能为烟草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加强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使学法用法取得实际成效。

基层普法工作必须紧密团结在核心分公司领导周围。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应以身作则,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学习,加强重视和组织,将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经常性了解情况,适时组织员工间沟通,互取优势,座谈交心,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充分发挥管理者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体员工学法用法的热情。提高全员学法用法的效率,紧贴烟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达到构建“责任、诚信、和谐”的目标。

学法用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通过一切可能有效的途径提高学习效果,加强普法知识宣传,在学法用法过程中需要抓好典型示范,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企业法规工作向纵深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树立典型,总结学法经验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全面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充分意识到普法的意义和作用已不在于学多少法,普及多少部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些硬性的指标,而在于法律观念的普及,全社会都能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如今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是不断出现,如何学好法,用好法,如何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对我们的普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以法为本,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充分体现普法依法治理的服务和保障功能,为和谐社会服务。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作文范文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_大精神,全面实施石屏县“六五”普法规划,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牛街镇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肩负着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牛街镇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积极引导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不断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表率,带动全镇人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建设“平安牛街法治牛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明确任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适应党的_大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新要求,牛街镇围绕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普法教育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一是突出学习宪法;二是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是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是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推进法治实践。

健全制度。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牛街镇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一是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二是健全领导干部用法制度;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年度考核制度;四是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责任追究制度。

创新方法。创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牛街镇积极拓宽学法渠道,在坚持自学为主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推进方式方法创新,主动与其他乡镇及县属部门交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作文范文4在当今我国正朝着法制社会不断向前,所有人应当学习好法用好法才能更好适应将来完善的法制社会体制,学生更应该学好,作为将来祖国的建设者,学生必定学好法。

首先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关键是要认识到“五个有”: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都需要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党和国家有号召。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司法部“四五”普法规划时,都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江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中央从1994年以来连续举办了十四次法制讲座,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领导干部必须响应中央号召,抓住有利契机,以极大地热情投入到带头学法中去。三是改革开放有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作为领导干部要掌握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管理以及与国际经济交往涉及的惯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前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需要通过学法来更新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四是自身建设有要求。领导干部分别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带头人,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主管的一大片部门能不能依法办事的问题,领导带了头,学在前,用在前,还能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五是人民群众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公民既积极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民告官”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作文范文5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学习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第一,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第二,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第三,自身建设有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第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其次,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校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