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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受托经济责任;产权

一、背景

中共中央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将GDP作为政绩考核标准之后,中国经济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过去中国发展经济一直都是靠消耗自然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拉动经济增长,给资源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我国虽是资源大国,但也是人口大国。中国资源的总量虽然在世界排名很高,但是人均含量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资源紧缺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污染也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

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需求,逐日增加并将成为最为重要的需求之一。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党中央在中共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同样的高度,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总布局。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并重申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学界为了响应党和国家的政策,也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了活跃的探讨,其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讨论主要其中在自然资源资产的确认、计量、自然资源资产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等,本文主要从产权角度讨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出现的问题和相关的解决方案。

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一)自然资源资产

在会计学中对资产的定义是:“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然而,自然资源中符合会计上的定义的是很局限的。若用会计对资产的定义来定义自然资源资产,那么其范围会很狭窄。那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于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的作用将会十分有限。目前对关于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确认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者们认为自然资源资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具有稀缺性,二、产权明晰。

(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产权明晰是界定责任的前提。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对财产(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是可以分割并独立存在的,因此产权也是可以交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三、产生的动因

由于自然资源产权归全民所有,所以,全国人民对自然资源拥有完全相等,无差异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全民所有制的排他性很低。个人行使特定权利的成本费用过于昂贵,所以由全民共同经营自然资源资产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就必须将公共的权力委托与代表全民意志的政府来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对资源进行合理、公平的配置。全国民众将自然资源资产委托给国家,又赋予国家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公共权力。这就产生了全国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委托的问题。国家又把这种资源和权利委托给政府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可以直接地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向下委托给国有企业等。这就形成了全国人民(最初的委托人)和最终权力行使者(最终人)之间的层层的委托大力关系。最终才使资源集中地使用并分配。在委托关系形成后,委托人为了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受托人对其托付的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而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就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托付的资产,并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经营管理的情况。委托人基于了解资产管理情况和维护自身了利益的需要,而受托人基于证明其管理的有效性并解除委托责任的需要,这就需要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反映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这个委托关系中则是产生了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需要。

四、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权虚置

在企业委托方和受托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都具有谈判和契约的权利。所以私有化的股权可以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和股权、期权的激励来降低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成本。与股权这种私有化的产权对立的是自然资产产权的公有制。公有制的产权具有无差别性,即全体公民无差别的享有同等份额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其享有的份额不能转让。而且虽然他们享有所有权,但是法律法规并不承认其对其资产份额的单独的收益权。这种 “人人都有”相当于“人人都没有”。而且不同于企业的委托,在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中是层层委托的,最初的委托人(国民)与最终的人之间是一条长长的链。这样就会加剧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了委托人对人的监督成本。个人行使其监督权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行使监督权产生的收益是全民共享的,这必然产生普遍的“搭便车”的行为。这种收益不可分和监督成高必然导致国民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对政府使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缺乏监督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人寻租是不可避免的。

(二)人寻租问题

在“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考核的情况下,政府地方官员为了达到其政绩目标,很有可能采取有悖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大力开发自然资源资产以促进经济的短期的增长。而且我国自然资产使用权的取得是审批制的。大多数自然资产使用权的获取都是低价甚至是无偿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并不需要将自然资源的价值纳入其生产成本中。致使他们毫无限制地开采自然资源,造成滥砍滥伐、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严重这样的“公地悲剧”。而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中并没有获利。他们也不能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享有自然资源的收益权。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政府对自然资源使用缺乏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使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

与管理监督积极性降低的相反的是政府官员的寻租动机增强。他们为了是自己权益最大化,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寻租获取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收益。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者为了获取地方官员的保护,以低标准通过审批获取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向地方官员让渡部分收益权或是直接行贿。政府官员为了其政绩考核目标和获取自然资源转让的所有权,而企业为了以低的标准获取更多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来增加收入,双方目标函数的一致,使双方合谋以牺牲广大民众的利益来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述问题的根源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不健全以及监督机制的缺乏。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党中央充分认识到并重视了这些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最为政绩考核指标,打破了“唯GDOP英雄”的现状。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是一种监督机制,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构成部分,对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减少寻租、降低成本、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十分重要。然而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监督也是存在问题的。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就必须给予其相应的权利才能使其发挥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保护功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权利主要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检察权和审计过后的惩罚权。对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赋予的权力不够,就会导致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就会出现审计工作中不配合的现象和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的运用使得自然资源资产流于形式。

五、解决方案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取得

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取得审批制,导致企业没有将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纳入到期成本核算中去,企业就会无限制地开发自然资源,因为其开发越多其取得的收益越高,致使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而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而且尽可能使其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成本能反映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将自然资源的取得成本纳入到期成本核算中,是企业具有“所有者”的意识,促使企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相一致,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 安排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的制度

价值是以交易为前提的,没有交易就没有价值。而交易又以所有权的让渡为前。安排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市场。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得资源资产流向效率高的产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使自然资源取得价值合理地反映其真实价值,使自然资源资产成本内部化,促进企业自觉地保护自然资源资产。最后还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提供自然资源的价值资料。

(三) 形成生态收益核算制度

资本市场上的信誉是建立在传统的会计收益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披露制度已将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了全面收益披露的制度,但是随着生态安全日益成为人们的重要需求,生态收益披露制度将成为会计发展的趋势。(龚光明,陈若华2012)。将生态受益作为资本市场信贷考核标准符合人民的利益。并运用价格机制、税收、信贷、赔偿等经济杠杆将“外部不经济内在化”,使社会损失变成私人厂商的生产成本,把外部因素内在化,使得环境得到保护,避免“公地悲剧”。

(四) 确保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检查权和惩罚权得到充分应用

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确保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检查和惩罚权得到充分的运用和保障就需要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并制定这些措施能得以落实的监督机制。充分的发挥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监督功能。

六、小结

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是新的审计类型,其主要目的是用审计发挥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保护功能。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必然有其不足之处,本文着重从产权角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本身出发来讨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应解决方案,希望能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提供可借鉴的建议。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 自然资源资产专题研讨会文集

[2] 张文秀,郑石桥.国家治理、问责机制和国家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11

[3] 廖洪,王素梅.以问责为基础的国家审计发展研究[J].审计研究,2008,5

[4] 王素梅.论国家审计对公共经济权力的监督[J].中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2

[5] 秦荣生.国家审计职责的界定 : 责任关系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3

[6] 李孝林,李歆.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基本动因:维护产权论[J].会计研究,2013,2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 要: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型制度设计,对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其在国内仍处于试点阶段,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与租值耗散理论可以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提供理论依据,不同的制度安排下,更有效的制度则能减少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社会净租值。本文的理论分析期望能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交易成本;租值耗散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2-0247-02

收稿日期:2014-07-15

作者简介:谢伦盛(1989-),男,汉族,湖南娄底人,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

一、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严重,“雾霾”就曾几度席卷了我国大部分地区,对我国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可在必要的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之下,何以节能减排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赢成了我国发展的关键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创新型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益上对节能减排的作用已得到肯定。在我国已进行了试点,不过还未形成全国统一。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有交易成本,不同制度设计其交易成本也将不同,本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和租值耗散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提供理论根据,提出了潜在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理论依据。

二、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源于美国,其经济学理论是依据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的分析,即后来由施蒂格勒归纳的“科斯定理”,一般表述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初始安排,市场机制都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由此,美国经济学家Dales在出版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观点:让污染的权利可以如股票般交易。政府是环境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或是人,可以在总的环境容量下,初始分配排污权限给市场参与主体,如果市场参与主体不够或者拥有剩余则可以以价换量交易这种排污权利,从而有效的配置环境资源。

我们可以一个例子更生动的来说明,假设市场上仅有两家排污企业X和Y,政府依据总量控制目标分配给这两个企业初始排污权均为A吨,则总排污量2A吨。由于有了排污权交易,X、Y两家企业发展了治污技术,不过水平不同,则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利益驱使下,X企业通过治污技术降低了排污量至低于排污权分配额C吨,而B则因为技术落后,需要超过排放量C吨,则通过排污权交易,X企业可以把减少的C吨排污权卖给需要更多排污权的Y企业,这样总的排污量仍为2A=(A-C)+(A+C)。同时,假设X企业治污每吨单位成本为100,而Y企业治污每吨单位成本为200,若Y企业要将排污控制在规定的水平A吨的话,需花费200*C元,但通过排污权交易,Y企业可购买X企业削减下的排污量总价100*C元也能如此,从而实现了X、Y企业双赢的局面。

此外,X企业还可以帮助Y企业减排C吨来扩大自己的产能,产能的提升量所带来的排放量增加也为C吨,这样总的排放量没有增加仍为2A吨,但社会的总产能提升了。

三、交易成本和租值耗散理论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应用

(一)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思想最先是在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及的,即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其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利用产权制度研究分析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通过自愿协商一样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他同时进一步指出,合约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是有许多无法避免的成本的,具体体现在“为了进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及交易的条件,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来保障契约的条款得以按要求履行”,这也就成了如今我们众所周知的交易成本的雏形。

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基础理论,在科斯定理中是关键因素。科斯第一定理中假定了其交易成本为零,但是社会经济中交易成本往往是不为零的。科斯第二定理则指出如果交易成本存在,不同产权制度的安排,资源的配置效率是不同的。科斯第三定理则说明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如果某一种产权制度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这也成为了本文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交易成本,只有降低了交易成本,排污权交易制度才会更有效,才能更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净租值的最大化。

(二)租值耗散

租值消散的租值,概念没有很严谨,它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本文的理解是任何一项公共资源的潜在价值。租值耗散理论的核心是,本来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方面的原因,其价值(或租金)下降,乃至完全消失。租值耗散的思想最早隐含在美国经济学家F·H·奈特于1924年发表的《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谬误》一文中,该文批评了庇古于1921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两条道路的例子。1954年,加拿大学者H·斯科特·戈登在《公共财产资源的经济理论:渔业》一文中,明确地分析了海洋渔业中的租值耗散问题。1968年,G·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分析了公共牧场的租值耗散问题。1970年,张五常在《合约的结构与非专有资源理论》中拓展了戈登关于海洋渔业租值耗散问题的分析,并建立了一般性的非专有资源的租值耗散理论。1974年,张五常进一步以香港的租金管制为例,探讨了政府干预所带来的租值耗散问题。同年,约拉·巴泽尔发表《按等候分配的理论》,讨论了价格机制一旦被替代,如何引起租值耗散的问题。这些分析和其他一些学者的努力结合起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租值耗散理论。

租值耗散理论其实是另一个角度看交易成本,同时也是另一个角度看科斯定理。本文将以其为分析方法来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分析和选择的理论根据,以此来推进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不同制度和租值消散关系的数学说明

科斯第三定理中的一种表达是如果某一种产权制度非建不可,而对这种产权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本文则将以交易成本及租值耗散理论来说明不同制度设计下的租值耗散数学关系。

假定有一项完全租值为10个货币单位社会资源,其在不同制度设计下获得的社会净租值是不同的:

1、在完全公共产权下,假定不存在任何约束竞争的情况下,这10个货币单位的社会资源的租值将接近完全耗散。而在市场不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这10个货币单位的社会资源的租值将完全获得。其数学表达式为: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10)-租值耗散(0)-交易成本(0)=10单位。

2、假定对该种社会资源的开发中形成了一种产权制度,在这种不变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可得租值为6个单位即租值耗散了4个单位,同时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是2个单位,则社会的净租值=6-2=4单位。即静态制度下的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10)-租值耗散(4)-交易成本(2)或者社会净租值=可得租值(6)-交易成本(2)

3、当产权制度变化,即由一种产权制度变迁另一种产权制度,社会净租值的变化则为边际净租值,它取决于产权制度变化引起的租值耗散和交易成本的变化。即:边际净租值=(旧产权制度下的租值耗散-新产权制度下的租值耗散)-(新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旧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它有以下几种情形:

a、边际收益租值小于0;即由于租值耗散和交易成本二者均增加或者一个增加一个减少但和小于0,此时产权制度的变迁是不利的;

b、产权制度变迁,导致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均减少;例:相比于情形2,新的产权制度租值耗散仅为3,交易成本仅为1,则其边际收益租值=(4-3)-(1-2)=2单位;产权制度变迁是有利的;

c、产权制度变迁,导致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一个增加和一个减少,但二者和大于0;例:假设相比于情形2,新的产权制度租值耗散减少2个单位,但交易成本为3,则其边际收益租值=(4-2)-(3-2)=1单位;产权制度变迁是有利的;

d、产权制度变迁,导致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一个增加和一个减少但二者和刚好为0,则此时产权制度变迁是没有必要的。

4、在不变的产权制度下,租值耗散固定,但不同的制度细节设计其交易成本是不同的,这也可以说是科斯第三定理的一种数学表达式: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租值耗散-交易成本;在完全租值与租值耗散固定的情形下,我们只需比较不同制度细节设计下的交易成本,即可得出最优的社会净租值即最优的制度设计;

5,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产权界定的非常清晰,租值耗散为0,但交易成本存在;例:在一种完全产权界定情形下,交易成本为4单位,则社会净租值=完全租值(10)-交易成本(4)=6个单位。

四、小结

比较不同制度的孰优孰劣,我们可以通过不同制度下的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来进行,通过租值耗散与交易成本的计算可得出社会净租值的大小,以社会净租值来衡量制度的效率。

潜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潜在GDP为思想提出的,即潜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为在产权制度与制度设计最优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即完全清晰的产权界定使得租值耗散为0和最优的制度设计使得交易成本无限接近于0,从而接近获得社会净租值约等于完全租值。

参考文献:

[1]J.H.Dales.Pollution,PropertyandPrices[J].Toronto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68(26).

[2]R.H.Coase.TheNatureoftheFirm[J].Economical,1937(4):386-405.

[3]RonaldH.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J].The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960(10).

[4]张卫东,童睿.租值消散理论述评[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3):45-48.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产权理论;公共财政;林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5-0085-04

一、产权清晰:林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当新古典经济学面对存在交易成本、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的真实世界束手无策时,脱胎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对它进行了深入的批评,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机械理性主义的假设,“力图将制度理论整合到经济学中”。随着科斯(1960)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斯蒂格勒(1961)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论文,以及阿罗(1962)关于适度报酬的论文相继发表,新制度经济学才开始成为解释现实世界的重要工具。

(一)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与制度有关的文献大量涌现,为了区别旧制度经济学(The 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es),威廉姆森(1975)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目前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还包括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反托拉斯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新经济史学、合同理论等众多分支学科。

产权学派是在科斯(1960)、阿尔钦(1965)和德姆塞茨(1967)等人努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使经济学对产权的研究得以改观。沿着科斯开辟的路径,德姆塞茨(1967)从外部性角度对产权的变迁进行了经典的讨论。德姆塞茨的主要观点是,当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将外部性内部化。内部化的动力来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技术革新、新市场的开辟和对旧的不协调产权的调整。德姆塞茨的观点被归为朴素的产权理论,并影响了安德森和黑尔、诺思和托马斯等一批后来的研究者。诺思和托马斯(1973)按照朴素的产权理论的逻辑分析了西方世界的兴起,认为其原因就在于有效率的组织通过创立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导向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舒尔茨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派。正如配杰威齐和菲吕博腾(1972)所概括的,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尤其探讨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现代产权理论发展了新制度经济学,给主流经济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为国有林权制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方法和研究范式,是我们研究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拓宽了国有林权改革的视野。

(二)产权理论可以指导林权改革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产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产权制度改革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稀缺资源的使用决策引起的。在国有林权制度下,土地产权不能有效实施,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极为普遍。经济学家用新制度经济学去分析各种政策问题,如森林权属及其影响、造林契约以及林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国有林权影响当地居民是否愿意参与森林的经营和保护等。

二、产权改革: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绩效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林权制度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有林权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研究,林权制度的变迁研究,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研究,以及林权制度绩效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前三个方面,并且多采用定性分析。

(一)林权制度对造林投入的影响

在农地产权制度与农业投入的研究中,一般认为地权稳定性影响农户的中、长期投入,而不影响农户的当前投入,如劳动力,化肥,因为土地调整总是在年末当农业季节结束时进行的,同时,地权稳定性也不大可能影响农户之间土地的租赁活动,因为农户总是可以通过签订一年一度的租赁合同来回避可能存在的租出土地的危险。然而,对于林业来说,对造林方面的投入都是长期投入。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使用权稳定性对于造林投人的影响。

对于林业投入影响因素的研究框架,可以归为四类:①通过造林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推导出来的一个简单模型和一个简化型方程进行估计。这种方法的一个问题是一些解释变量既影响供给,也影响需求,但是影响方向不同,这样造林和这些变量之间的理论关系就无法确定。假设林地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础进行经营的,没有考虑造林投资的长期特征。②以效用最大化框架为基础,效用不仅可以从收入中获得,也可以从森林的非市场环境舒适利用中获得,这一方法以个人偏好为基础,需要详细的微观数据。③Faustmann模型,它假定私有林的经营以最大化森林预期收益的净现值为基础。不同于单一时期利润最大化模型,现值最大化模型关注多个时期,并且意味着有效的资源跨期分配。④利用一个空间计量框架进行实证经济研究。

国内学者利用博弈分析论证了产权制度安排对林业投资的激励,认为中国林业发展已受到资源、资金和技术的严重制约,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不合理的林业产权制度安排,难以形成激励相容的林业投资机制,使私人、林业部门内部及地方政府的林业投资无法跟进,造成林业投资渠道不畅。他们还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不高和无林地面积巨大的原因,认为由于政府政策失误和不连续,从而使林业生产的纯收益低,并由此妨碍林业生产投入。茅于轼、唐杰(2002)探讨了商品林的产权和税费安排,认为通过保护森林产权和减轻木材税费可以吸引人们投资投劳造林。

(二)林权制度对林业产出的影响

基于林业资源的特性,衡量林业产出主要选取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木材采伐量等指标。在实践中,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不同的林权制度对林业产出的影响各异。

国外学者在产权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林权改革的影响,单一的产权制度并不能解决林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果林农不仅获得林地使用权,还能自由进入退出市场,激励结构将会提高,这样森林生产将增加。林业制度和政策对林农木材生产经营决策行为和木材的供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般说来,土地产权改革对林地增加有积极影响,但这种影响在不同区域存在差异,在以森林覆盖率为代价下,改革对木材采伐量并没有产生积极影响。

从我国林权改革历史实践来看,产权改革在不同地区影响存在差异性,这反映了政策执行的方式不同,同时出现了分林到户的政策是否对林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的争论。

(三)林权制度对林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对林权制度的改革和变迁对林业生产效率的影响都做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林权改革使林业生产效率提高了不少,包括林农劳动力效率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下降。中国南方集体林区的制度变迁的效果,显著地反映了变迁前后农户减贫的速度和效果。

从国外实践层面来看,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森林管理中公共权利的下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纵观国内外对林业产权的研究,林业产权和政策、市场激励、林地资源条件及林农自身特征是影响森林经营效率的主要因素。林权的改革,需向着提高森林经营水平、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等方向发展。

三、公共财政:国有林权改革的重要后盾

公共财政与国有林权改革紧密联系。公共财政中影响国有林权改革绩效的因素,包括公共财政与林业投资体制的改革、林业在公共财政体制中的定位、利用公共经济学理论研究林业供给品等。在理论研究领域,对公共财政与林业、林业政策与投入的研究比较分散,大多数学者主张将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内,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预算支出、生态补贴和直接投资等手段进行有效干预。

(一)林业发展离不开公共财政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在社会公共需求领域,市场机制通常是无效的,必须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配置资源的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有三个基本特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立足于非盈利性;政府收支行为规范化。

为了提高森林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主张利用税收手段来实现林业外部效益内部化,解决林业的财政投入,以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反对以政府干预解决外部性的“庇古税”,他们认为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的环境产权理论认为,如果森林资源的权属明确,则森林资源的培育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偿,森林环境资源的受益者有义务对所获得的良好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森林生态效益量化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生产成本的弥补,保证资金通过市场形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效率。

无论是以税收形式还是明晰产权市场交易的形式解决林业的外部性问题,共同点还是要求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扶持林业发展,使外部性影响内部化,解决林业发展的财政问题。近年来林业财政支出的上升趋势,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基础。

(二)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实践

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强调财政政策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在《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中提出:财政政策是建设生态经济的理想的政策手段,因为征税和发放补贴使用得很广泛,而且是通过市场来动作的。

主张采取减税的办法替代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美国鲍莫尔(William J.Baumol,)和奥茨(Wallace E.Oates)在《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设计》一书中通过对税收与补贴政策的分析后得出结论:财政通过补贴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难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规模。阿玛彻(Amacher)在其《林业税制设计》一文中指出,应在充分考虑林业资本流动性、森林权属、林业与非林业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林业税制设计,财政应该支持并在预算收入上加以体现。在实践中,尽管对林业的投入来源、财政对林业的扶持范围等方面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林业予以扶持却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有林在世界各国的林业中所占比重不尽相同,所承担的目标也各有侧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渐弱化国有林的经济作用,转向主抓国有林的生态作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国有林的全部收支由财政预算以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自取自用;而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国有林的部门收支由财政预算以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不足部门由专项财政补贴、贷款或公债予以解决。由于社会对木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家对国有林定位的调整,西方国家则采取鼓励私有林发展,对私有林采取各种扶助手段,包括提供补贴、优惠贷款、给予税收优惠甚至赠款等。

(三)林权改革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

由于林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性,而且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投资风险大,容易造成市场供需双手信息不对称,林业资源的稀缺性,容易造成短缺经济,这些都是林业发展产生的市场失灵的表现,要求政府构建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就成为必然。

近年来,在公共财政与林业、林业政策与投入等方面,国内学者做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刘国成探析了公共财政与林业投资体制改革,提出林业外部政策调整和机制转轨的核心是财政支持。指出应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对各项收入、支出按其性质,按照公共品、准公共品进行科学分类,实行部门预算,采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投入纳入了科学、规范的财政体系,便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刘晓光明确了林业在公共财政体制中的定位,构建了公共财政以及其他多种渠道对林业投入保障的基本框架。

刘晓光等以林业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对林业与公共财政收入、林业与公共财政支出关系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探讨,认为财政的直接投资应该逐步从商品林建设中退出,减轻国家财政资金紧张的矛盾,以便于将有限的财力集中于基础性、公益性的林业建设和保护项目方面;还有学者对不同时期中国林业财政政策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比较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林业财政政策,提出了建立林业财政投入评价体系的思路和原则以及具体评价方法。

可以看出,国家应当制定以公共财政为主,全社会多渠道投入支持林业建设的财政政策。明确界定财政林业投入的范围和力度,改革财政对林业投入的方式,健全财政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林业领域,以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起一个与林业生态建设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分配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为林业生态建设特别是天保工程建设提供强大的财政支持。总之,政府应把林业作为公共财政重点支持的领域,制定一套促进林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四、结语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资产属性 资产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77-02

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生富集物。由于其天然产出性导致长期以来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开发企业均没有对其价值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信息的缺失,政府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益相关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会作出一些错误的决策。从企业角度来说,无法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发生,在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上无法体现,造成了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资源的减少得不到确认损害了社会福利。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陈双世从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出发,探讨了矿业权的资本化经营;王昌锐就矿产资源资产属性与矿产资源的确认进行了讨论;李岩论述了矿业权的资产属性以及矿业权资产评估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提出了矿产资源尽快由数量性矿产资源管理向资源性资产管理的转变,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马毅敏等人对在矿山企业中矿产资源的属性进行了研究;夏佐铎提出了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权益性资产,首次提出了矿业权评估体系;高志敏、王良健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改革思路,推动有偿获得矿业权的“单轨制”;许抄军、罗能生等人也对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研究及发展方向进行了研究,等等。

上述文献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矿产资源资产属性确定的必要性,但大都是从宏观上进行了说明,并未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讨论,如究竟应将矿产资源划归哪种资产、划归以后的各方利益如何得以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涉及到的三权(即所有权、探矿权与采矿权)出发,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了讨论、各方利益的实现以及资产化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矿产资源资产属性确定的相关理论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的一系列活动的权利。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实际来看,矿产资源要涉及到三项权利的实现,即国家所有权、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产资源实际上是国家(所有权)、企业(采矿权)、勘探方(探矿权)三方的利益博弈。

在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矿法中也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了定义,即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在我国现阶段,探矿权与采矿权是相分离的,尚未一体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经营带来了困难。

会计上,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的确定方法

从会计上资产的定义上看,矿业权肯定是资产,是一种有形的资产,因为矿产资源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等,它是实实在在的,是一种经济资源,因为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属于资产的哪一种,值得我们做深入的讨论。我们认为,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应分别就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不同确认,因为我们国家现阶段,探矿权与采矿权尚未完全一体化,因此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分离的情况与探矿权与采矿权一体化的情况。

1.探矿权与采矿权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方,即甲方(探矿方)、乙方(采矿方),有甲方负责寻矿,然后以一定的评估价格出售给乙方,我们分别就两方的矿业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讨论。

甲方在矿业开采中扮演的是负责探矿的权利,对于其而言,矿产资源只是一种流动资产,因为甲方控制时间短,随着开矿权的转移,甲方已失去对该项资源的控制,因此不能归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因此将其列为流动资产更为合适。

乙方利用获得的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开采,获取一定利益,矿产资源在其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例,其主要从事的是矿产资源的销售,而矿产资源是有形的,因此不将其列为无形资产,而应将其视为固定资产管理。

2.探矿权与采矿权一体化的情况。此情况较前一种情况简单,对于探采一体化的企业来说,其探矿的目的是为了采矿,其主要的经营业务仍是采矿,仍是对矿产资源这一有形资产的作用,其劳动凝结在了矿产资源上,而且矿产资源在公司资产中仍然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将其视为固定资产处理。

综上所述,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划分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将其直接划归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这样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会计上对各项资产的确认,将会对日后会计上的处理带来麻烦。

三、矿产资源涉及到的三方(两方)的利益实现与会计处理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三项权,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可能涉及到最多三方的利益分配,当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的时候为三方,即国家、探矿方与采矿方;当探矿权和采矿权一体化的时候为两方,即国家和企业。笔者就三方利益分配及会计确认、计量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对于国家而言,其拥有的是法定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如何体现?矿法中规定,国家通过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其次,对于探矿方来说,其主要支出是勘探费用,当然探矿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在转让采矿权中获得收入;开矿方则通过开采矿产,获得矿产销售收入。

在会计上,当探矿方和采矿方分离时,探矿方将矿产资源开采权转让获得的收入,计入流动资产转让所得,因为探矿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从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中,出弥补勘探所必须的费用,可按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提取探矿风险基金,作为后续探矿的风险基金;开矿方在将矿产资源计入固定资产,随着矿产资源的不断开采,其储量也随之而减少,在开矿的同时,可按照会计上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计提矿产资源折旧和矿产资源减值准备,用来购买新的采矿权。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一体的时候,由于将矿产资源列为固定资产,因此只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比例可适当调整),用来满足企业的进一步探矿。按照会计法企业可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进行折旧和提取减值准备,可根据探矿风险和市场对资源的需求状况确定合理的方法。

四、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的措施

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推进与普及仍然面临很大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创造条件。

1.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目前,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还是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矿业权出让的高度集权;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环节多等;收取的费用种类多,且存在交叉;探矿权与采矿权脱节;地方政府对矿业市场的干预严重等。应该简化审批程序,将矿业权转让交由市场来调节;进一步实现探采一体化,统一合理科学设定费税等。

2.对矿法进行修订。现阶段我国矿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条款具有模棱两可性,如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分离,在矿法中规定,探矿人有权优先获得采矿权,但优先又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往往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不利于激励探矿部门的积极性,应该在借鉴国外矿业国家矿法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矿业法规,使得其更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3.加强对矿业企业中矿产资源的会计立法工作。在我国现阶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企业将矿产资源作为何种资产计入企业资产目录,对矿产资源的计量、确认以及评估等仍需要学者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便在未来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规定下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

4.建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全面推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矿产资源市场实行的是“双轨制”,一部分企业的矿产资源是由企业无偿获得,另一部分企业则要花钱购买。全面准备评估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其中的一个难点。而这也是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一个难点,只有确定了矿产资源的价值,才能进行资产化管理。目前来说,矿产资源价值的评估方法,大都采用收益现值法,由于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矿产资源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开采技术以及国家政策等多因素的影响,如何建立真实反映矿产资源价值的数学模型显得尤为重要,仍需学者们做进一步研究,以便能有效合理科学地评价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

5.进一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我国现阶段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已不能满足矿业权市场的发展要求,需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来保证矿业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进行,才能为矿产资源的资产化运作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五、结论

本文针对矿产资源资产化这一问题深入进行了讨论,从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角度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化进行了探讨,对矿产资源属于何种资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阶段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措施,希望能对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本论文受201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法律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支持]

参考文献:

1.陈双世.矿业权的资产化经营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有色冶金,2004(4)

2.王昌锐.论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尽快实现向资产性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转变[J].中国矿业,2003(3)

4.马毅敏,连民杰.矿业权资产管理初探[J].矿业工程,2004(1)

5.夏佐铎.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 (11)

6.高志敏,王良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资产化改革思路[J].中国矿业,2007(2)

7.许抄军,罗能生,王良健.我国矿产资源产权研究综述及发展方向[J].中国矿业,2007(1)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稀缺租;级差地租;权利金;矿产资源税费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2-0153-07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产品领域已建立起相对成熟的市场制度,而在要素领域,尤其矿产资源领域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1]。市场经济国家上百年的发展,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一套相对有效的矿业有偿使用制度,在建立和改革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产资源制度的经验。目前理论界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探讨时,采用的视角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霍特林的资源耗竭理论等,往往将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霍特林租(又称稀缺租)等概念混合起来解释[2-3]。上述各种不同范式的理论交叉影响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的讨论,并对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向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是什么,如何建立一个同一的分析框架,对国内外制度进行比较,得到有共同逻辑基础的结论,这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从矿产资源租即稀缺租和李嘉图级差地租的思路出发,对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行比较,试图厘清国际有代表性的权利金制度和国内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背后的经济学基础,考察我国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同世界主流的权利金制度的差异,进而为揭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可能取向提供理论依据。

1 矿产资源租的构成

矿产资源租由稀缺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构成。

1.1 级差地租

李嘉图最早对级差地租进行了研究。他在研究土地问题时发现,对于不同肥力的土地,具有不同的地租,这种地租称为级差地租。当开垦肥力不尽相同的土地时,肥力最差的土地仅仅收回生产成本,而其他肥力较高的土地获得不同程度的级差地租。

李嘉图以农业土地为研究对象,将农业土地按肥力的高低,划分为A、B、C、D、……等几类(见图1)[4-5]。如果人口数量少,最有肥力的土地就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时候,市场价格是P1,所有者得不到租金。当人口数量上升时,最肥沃的土地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人们逐渐开垦到比较贫瘠的土地,例如G。当开采贫瘠土地的时候,开垦的成本也在上升,为了补偿开垦贫瘠土地的成本,价格上升到P2。这时,对于比G等级高的土地而言,就获得了级差地租。图1说明了李嘉图对土地征收级差地租的问题。

图1 李嘉图的农业土地级差地租示意图[4-5]

Fig.1 Diagram of Ricardo’s farmland differential rent

注:图1中,A到I为肥力不等的土地,各柱状图的高度表示各土地的生产成本,P1和P2代表市场价格,各柱状图的宽度代表各土地的面积。

与农业土地类似,矿产资源也因为丰度、开采条件、资源品位、交通便利性等因素的原因,具有开采成本上的差异,从而形成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

李国平等:基于矿产资源租的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比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2期1.2 稀缺租

稀缺租即霍特林租,其表现形式就是使用者成本。

霍特林在他1931年的论文中指出,矿产品生产企业的成本包括一个机会成本,它意味着今天增加产出,而减少了未来资源的开采量,这种机会成本是今天开采的资源量导致未来利润减少量的折现值,因此利润最大化企业的成本中要考虑这一机会成本,也就是使用者成本。这个使用者成本还被称为霍特林租或稀缺租[2]。

下面用图2来表示级差地租加上使用者成本后的价格变化[4-5] 。

图2 矿业中的使用者成本[4-5]

Fig.2 User costs in mining

图2中,当价格为P2时,可开采矿山为A、B、C、D、……、G。每一个矿山的产量用各自柱形图的底部长度表示,例如,矿山A的产量为(Qa-0),矿山B的产量为(Qb-Qa),依次可以类推出各个矿山的产量,且每个矿山的产量并不一定相等。每一个矿山的级差地租为P2到各自成本之间的差额与各自产量的乘积,例如,矿山B的级差地租=(P2-Cb)•(Qb-QA),各个矿山的级差地租可以照此推出。所有该矿种矿山这部分租金总和就是该矿种的级差地租。

当考虑到使用者成本的存在时,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所面临的价格要高于P2,而达到P3。

当价格为P3时,意味着在原有级差地租的基础上考虑到使用者成本的存在,每一个开采的矿山面临的价格水平从P2增加到P3。这带来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对于每一个可开采的矿山而言,租金总量增加了,由单纯的级差地租变为级差地租与稀缺租的和,总的租金量是原先的级差地租加上稀缺租;另一个结果是,对于每一个可开采的矿山而言,都存在稀缺租,稀缺租的大小由P3与P2之差同各个矿山的产量乘积决定,以矿山B为例,B的稀缺租为(P3-P2)•(Qb-Qa)。因此,稀缺租可理解为,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资源开采时,采矿权人必须支付给资源所有权人的“绝对地租”或使用费。

1.3 矿产资源租

图2中,可开采的矿山是A到G,对于可开采的各个矿山,其租金量为价格P3到各自成本之间的差额与各自产量的乘积。这些差额与产量的乘积就是矿产资源租,由李嘉图级差地租和稀缺租(又称霍特林租)组成。以矿山B为例,它的矿产资源租=级差地租+稀缺租=(P2-Cb)•(Qb-Qb)+(P3-P2)•(Qb-Qa)=(P3-Cb)•(Qb-Qa)。

从图2中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稀缺租对于开采的各个矿山A到G而言,是全部存在的,每一个可开采矿山的稀缺租大小仅由其产量所决定。而级差地租则不同,由于丰度、开采条件、资源品位、交通便利性的不同,各个矿山的级差地租不仅由其产量所决定,还与各自成本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有关。对于矿山A,可以征收较多的级差地租,而对于边际上的矿山G,若对其征收的资源税费高于稀缺租,则对其产量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倒闭。那么在对矿产资源租征税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种稀缺租的普遍性和级差地租的分布不均性。

2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2.1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构成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主要包括: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红利、矿业权出让金、耗竭补贴等。这些征收类别组成了权利金制度,围绕着权利金,结合其他的矿业税费,形成了大多数国家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体系。

2.2 [ZK(]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制度内容及矿产资源租的含义[ZK)][BT)]2.2.1 权利金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以权利金制度为主体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权利金是不可再生资源所有权人向矿业权人(采矿权人)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所收取的费用,它调整的是不可再生资源所有权人同矿业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不管资源条件优劣,矿业权人必须缴纳这笔费用。由于大多数国家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权利金由政府的矿业法而不是税法所规定,对权利金的征收往往是矿业主管部门而非税务部门。[6]

虽然权利金不分优劣一律征收,但各国的权利金率与计征办法不同,主要的类型有:①从量权利金;②从价权利金;③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的种类,亦有不同的权利金的税基和税率。

表1列出了一些国家在某些矿产品上的权利金率。

Iron ore税基税率税基税率税基税率税基税率阿根廷不同地方税率不同,但是符合矿业投资法规定的矿区征收权利金不能超过3%,税基为采出矿产第一手销售价格,减去矿产运离矿山后所发生的全部直接成本。玻利维亚1.价格/盎司>700美元:总销量7%n/an/a总销量价值的1%总销量1%2.价格/盎司400-700美元:金属量的伦敦金属交易所价值伦敦金属

交易所的

1%3.价格/盎司

利润为基础n/an/an/an/an/an/a格陵兰目前不征收权利金,如果征收会在开采执照上注明。印度尼西亚1.如果产量

小于2 000kg225美元/kg1.如果产量

小于40 000t0.50美元/t1.如果产量

小于80 000t45美元/t1.如果产量

小于100 000t270美元/t2.如果产量

大于2 000kg235美元/kg2.如果产量

大于40 000t0.55美元/t2.如果产量

大于80 000t55美元/t2.如果产量

大于100 000t290美元/t科特迪瓦收入减去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3%收入减去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2.5%收入减去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2.5%收入减去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2.5%哈萨克斯坦遵循政府规定的程序,税率通过合同双方依据项目经济可行性,成本和技术投入等进行谈判。巴布亚新几内亚实际离岸价格2%n/an/a净冶炼回收2%n/an/a菲律宾总产量的市场价值2%总产量的市场价值2%总产量的市场价值2%[BG)F]注:n/a,数据不详。

从权利金对所有矿山不分优劣征收,可以看出权利金包含了典型的对矿山的稀缺租的征收;而根据各国权利金计征类型的不同、一国之内同一矿种的不同矿山之间权利金率的不同,可以看出有些国家的权利金还包含对李嘉图级差地租的征收。

2.2.2 资源租金税

又称“资源超额利润税”、“超权利金”、“特别收益税”、“暴利税”等[6]。它是对超过矿企正常收入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是一种意外利润税。因为资源租金反映的也是一种基于所有权的经济关系,所以又被称为超权利金。对它的征收主体同样也是矿业部门,性质相当于级差地租,征收的目的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公平竞争。

2.2.3 红利

它是一种同矿业权的取得有关的税费。从产生的过程上来讲,红利是在矿业权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矿业权出让费,由中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从征收的目的而言,红利针对矿业权人因开采丰度好、品位高或外部条件(位置、交通等)优越的矿产资源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征收的。它体现的是一种与采矿者无关的级差收益,将其收归所有权人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对它的征收体现了一种级差地租。开采未达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则可以减免该部分税费[9]。从结果上来讲,这使得企业自觉地关心和提高资源回收率。

2.2.4 矿业权出让金

又称为矿地租金、矿业权租金、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有偿使用费。是矿业权人为保有矿业权而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的费用,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征收矿业权出让金。矿产资源是赋存于地表或地下的,对矿产的勘探与开发同时也意味着对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矿地在其它可能的用途中所能获得的最高收益,就是使用矿地的机会成本。矿业权人必须将其交给土地所有者,这就是矿业权出让金的征收依据。[9]它类似对稀缺租的征收。

2.2.5 资源耗竭补贴

在每个纳税年度,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所有权人或矿业权人,用于勘探新矿体,作为一种补偿,它降低了矿业权人的税负。权利金是补偿给所有权人的,而耗竭补贴是补偿矿业权人的,因此可以说耗竭补贴与权利金是截然相反的。耗竭补贴被视为一种负权利金[10],它与权利金的差别仅在于给付双方是相反的,所以从矿产资源租的角度,它所反映的租金含义应当同权利金一致,可以将其视为一种负的稀缺租和级差地租。

3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1982年1月,参照市场经济国家权利金制度,我国政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了开采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都应缴纳矿区使用费。从这一时刻开始,我国开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1984年9月出台了第一部《资源税条例》,198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994年的全国财税改革中,对第一代资源税进行了调整,改变了计征方式,扩大了计征范围。同年,又正式推出了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大范围推广和实行。1996年,1998年,《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以及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相关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基础。随着国际、国内矿产品价格的上涨,国家开始面向油气开采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于2010年,正式推出新疆资源税改革,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及计征方式,使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并初步建立起完整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3.1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构成

我国当前矿产资源税费的构成是: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

3.2 我国主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内容及矿产资源租含义

3.2.1 矿产资源税

1994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11]。“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品位、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具体表现为实施差别税额标准。

从李嘉图级差地租和稀缺租的视角来看,“普遍征收”体现的是对稀缺租的征收,“级差调节”体现的是级差地租。所以资源税既包括了对稀缺租的征收,也包括了对级差地租的征收。

3.2.2 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4年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第三、四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征收对象为“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12]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经济资源对所有权人而言,是能为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物品或权利。当所有权人直接利用经济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那么收益就是经营收入或利润,如果不进行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所有权经济上的实现就将以租的形式体现[2]。

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对矿产开采企业所征收的一种租值。

从矿产资源租的角度来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看出,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具有普遍征收的特征,可以将其视为对稀缺租的征收。另外,同一矿种的不同矿山之间,由于开采回采率系数的不同而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存在差异。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矿产资源补偿费还包含对李嘉图级差地租的征收。

3.2.3 矿业权价款――采(探)矿权价款

我国现行矿业权价款征收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1];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13]令分别规定了缴纳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的条件,(1)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是两部分,即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2)对非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无须缴纳矿业权价款;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14]规定了缴纳矿产资源采(探)矿权价款采用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方式,探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对矿业权价款的含义,一种观点从法律的规定而来,认为矿业权价款是对国家地勘投入的收益;另一种观点则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可,认为矿业权价款既包含了对国家地勘投入的收益,也包含了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这种所有权收益是由于资源的丰度高、品位好、开发利用条件优越而产生的[15],实际上这种所有权收益可以理解为一种级差地租。

由于矿业权价款在征收上采用的是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同时,在经济内涵上,矿业权价款又体现了级差地租的特点,所以我国的矿业权价款类似于国外的红利。

3.2.4 矿业权使用费――采(探)矿权使用费

矿业权使用费同矿业权价款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不论矿产地是否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都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另一个区别在于,矿业权使用费是逐年缴纳的,而不是像矿业权价款那样一次缴纳或在2到6年内分期缴纳。

由于矿业权使用费是根据矿业权人得到的矿区面积为依据来征收,是一种普遍征收的使用费,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对稀缺租的征收。例如,加纳征收的探矿权使用费为1.2美元/km2,采矿权使用费为2.9美元/a•km2;加拿大安大略省征收的探矿权使用费为500加元/ km2,采矿权使用费为400加元/ km2;智利征收的探矿权使用费为103美元/a•km2,采矿权使用费为520美元/a•km2。[7-8]

3.2.5 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起征点约为251.57美元/ m3,征收比率20%-40%,是一种调节级差收益的超额利润税[16]。

3.2.6 矿区使用费

目前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计费依据为油气产量,开采原油的使用费率为0-12.5%,开采天然气费率为0-12.5%。[17-18]

矿区使用费体现的是油气资源的所有权人同矿业权人之间的财产权关系,其内涵与国外的权利金类似,可以看作是对稀缺租和级差地租的征收。1980年代,在吸引外资开发国内海洋油气资源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对相关企业开始征收矿区使用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矿区使用费同国外权利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矿区使用费仅仅针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企业和合作开采国内油气资源的国内外企业,而国外的权利金的征收主体和矿种要广泛得多。

4 小 结

首先,指出了国内在矿产资源税费理论依据的探讨上之所以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就在于研究者往往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同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建立的资源耗竭理论糅合在一起,没有区分开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同新古典经济学中所谓的级差地租、霍特林租等概念。实际上,马克思地租理论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平均利润理论的,而新古典经济学则不同。两者的范式截然不同,而将两种不同范式下的概念糅合在一起解释矿产资源税费基础,不可避免会造成讨论的混乱和理解的偏差。

图3 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比较

Fig.3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paid use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at home and abroad

其次,对国内外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梳理,指出其代表的矿产资源租的含义。见图3。同时,基于对矿产资源租含义的分析,指出了国内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与国外权利金制度的对应关系。见图4。

最后,从稀缺租和级差地租的角度,比较了我国同国外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差别,可以看出:国外的矿产资源税费主体是权利金,权利金体现了对稀缺租和级差地租的征收,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的用途来看,类似于权利金,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多地像一种反映普遍征收稀缺租的权利金,资源税更好地反映了权利金对稀缺租和级差地租的征收。但是,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所反映的所有权来看,资源税则体现了我国的特色,即将税的政治权力同租的财产权利相结合,而这是资源税非常不同于权利金的一点。从反映的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所征收的税费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权利金更接近,所以国外的研究机构大都在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时,简单地将资源补偿费视为权利金。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从矿产资源租的角度来看,资源税同权利金在很大程度上有重合的部分。

图4 基于矿产资源租的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

使用税费对应关系

Fig.4 Corresponding relationship of taxation of the paid

use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at home and abroad

based on mineral resource rent

当前对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改革的呼声很高,众多学者建议合并资源税和补偿费,或者取消资源税,留下补偿费,或者留下资源税,取消补偿费,或者两者都保留,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采用哪种方案,选用哪种名称,关键是新的方案要达到两点:第一,将现行资源税代表的国家征税的政治权力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财产权利并存的局面打破,借鉴国外的权利金制度,理顺租、税、费之间的关系;第二,建立在对国有矿山和集体所有矿山的矿产资源租金分析基础上的新税费体制,应当理顺对级差地租和稀缺租的征收,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下,寻求一个对级差地租和稀缺租征收的最优水平,使得对企业而言有一个合理的、不扭曲其决策行为的矿产资源税费水平,对国家而言有一个实现资源所有权益、减小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补偿外部性和代际成本的税负水平,体现现代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编辑:刘呈庆)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盛洪.在框架下解决资源租问题[J].南风窗,2008,24(9):10.[Sheng Hong. Solving Resource Rent Problems under the Frame of Constitutionalism [J]. South Winds, 2008, 24(9): 10.]

[2]陈文东.租金理论及其对资源税的影响[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27(06):1-5,29.[Chen Wendong. The Rent Theory and Its Iufluence on Resources Tax [J].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2007, 27(06): 1-5, 29.]

[3]蒲志仲.矿产资源租若干问题探讨[J]. 经济经纬,2008,24(1):129-131.[Pu Zhizhong. A Probe into the Problems on Mineral Resources Rent [J]. Economic Survey, 2008, 24 (1):129-131.]

[4]Otto J, Andrews C, Cawood F, et al. Mining Royalties: A Global Study of Their Impact on Investors, Government, and Civil Society [M].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2006: 1-25.

[5]Tilton J E. Determining the Optimal Tax on Mining [J]. Natural Resources Forum, 2004, 23(28): 144-149.

[6]吴文洁,胡健.我国石油税费制度及其国际比较分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1):5-13. [Wu Wenjie, Hu Jian. On Petroleum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J]. Journal of Xi'an Shiyo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7,16(1):5-13.]

[7]Otto J. Global Mining Taxation Comparative Study [M]. Colorado: C.S.M, 2000: 22-26.

[8]美国科罗拉多矿业学院全球资源政策和管理研究院.全球矿业税收比较研究[M].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译2版.北京:地质出版社,2006:22-26.[C.S.M. Global Mining Taxation Comparative Study [M]. Information Center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nslation Edition 2. Beijing: The Geological Publishing House, 2006:22-26.]

[9]李国平,张云.矿产资源的价值补偿模式及国际经验[J].资源科学,2005,27(5):70-76. [Li Guoping, Zhang Yun. Value Compensation Model for Mineral Resources and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J]. Resources Science, 2005,27(5):70-76.]

[10]程黎,李大明.西方资源税制及其对完善我国资源税制的借鉴[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8,30(4):628-632. [Cheng Li, Li Daming. Learning from Western Experiences and Perfecting China’s Resources Tax System [J].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 & Management Engineering), 2008,30(4): 628-632.]

[11]卢晓中.资源税[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316-319.[Lu Xiaozhong. Resource Tax [M]. Tai Yuan: Shanxi Economic Publishing House, 1999:316-319.]

[12]赵小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解读[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165-170.[Zhao Xiaoping. The Reading of Standard on Administrative Fees Management [M]. Being: China Market Publishing House, 2006:165-170.]

[13]晁坤.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矿业权评估方法[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145-151.[Chao Kun. The Paid Use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Method of Mining Rright Appraisal [M]. Beijing: Petroleum Industry Publishing House, 2007:145-156.]

[14]朱学义.矿产资源权益理论与应用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66-275.[Zhu Xueyi. Research 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Equity [M].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2008:266-275.]

[15]高珊珊,孙超.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研究[J].中外能源,2009,14(3):10-15. [Gao Shanshan, Sun Chao, Study on Mining Tax and Fee System in China [J]. Sinoglobal Energy, 2009,14(3):10-15.]

[16]财政部企业司.2008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手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56-157.[Enterprise Bureau of Ministry of Finance PRC. 2008 Handbook of Enterprise Financial Accounting [M]. Beijing: China Financial & Economic Publishing House, 2008:156-157.]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2002)[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116-1117.[Legislation Committee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he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2002) [M].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02:1116-1117.]

[18]财政部条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汇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946-948.[Legislation Bureau of Ministry of Finance PRC. Remixes of Financial Legisla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China [M].Beijing: Economic Science Press, 2008:946-948.]

Comparative Studies on the Paid Use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at Home and Abroad

Based on the Mineral Resources Rent

LI Guoping LI Hengw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