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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商品交易市场持续活跃,形成了一批成交规模上亿元、辐射面广的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广泛分布在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在连接产销、满足消费、活跃商品流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促进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格局的形成,辐射能力日益增强。

一、总体发展特征

(一)大型市场不断增加,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近几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经过了急剧扩张和数量型发展之后,许多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市场成交额不断攀升,正在向大型和超大型规模化方向发展和集中。据统计,*7年全省成交额达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有149家,比*3年增加29家,其中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有23家,占15.4%;成交额超60亿元的超大型市场有3家,占2.0%。全年亿元市场交易额达945.38亿元,比*3年增长1.48倍,年均增长25.6%。从单个市场成交规模看,平均每个亿元市场成交额为6.34亿元,比*3年增长1倍,年均增长18.9%。目前,亿元市场已从单纯的交易主体聚集场所逐步转为大批发商、大商、大经销商的培育基地,对全省商品流通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7年亿元市场成交额占全省批发零售业产品销售额的比重达11.9%,比*3年提高1.3个百分点。

(二)市场类别丰富,专业市场占据主导。为适应竞争的需要,*亿元市场经过调整、完善和提高,经营方式趋于成熟,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市场,也有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有多类商品兼营的综合市场,也有单一的专业市场。*7年亿元商品各类市场中,综合性市场有61个,占41.2%,其中工业品综合市场5个,农产品综合市场56个,分别占综合市场的8.2%和91.8%。全省有专业市场87个,占58.8%。专业市场中,纺织品服装鞋帽市场最多,有13个,占专业市场的14.9%;其次为建材装饰材料市场,为10个,占11.5%;食品饮料烟酒市场和蔬菜市场各9个,均占10.3%;水产品市场8个,占9.2%;小商品市场和干鲜果品市场各6个,占6.9%;机动车市场和粮油市场各5个,占5.7%。

(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随着市场建设的推进,各地在注重市场培育的同时,十分注意硬件设施上档次,有力地推动了亿元市场的改造和提升。*7年,全省亿元市场营业面积达262.96万平方米,平均每个摊位营业面积53.5平方米,比*3年增长71.8%。其中,营业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有63家,占亿元市场的42.3%,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亿元市场有14家,占9.4%。出租摊位数500个以上的大交易市场有28家,占18.8%。全省亿元市场中,80%以上是封闭式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7年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平均摊位出租率达88.6%,比*3年提高17.1个百分点;年平均每个摊位成交额192.22万元,比*3年增长1.4倍。

(四)商品交易种类繁多,穿、用类比重上升,吃类比重下降。近年来,亿元市场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商品种类丰富,生活资料涵盖了食品饮料烟酒、纺织品、服装鞋帽、农副产品、蔬菜、水果、粮油等商品,生产资料涵盖了金属材料、机动车、木材、纺织原料等商品。*7年亿元商品交易市场中共成交食品、饮料、烟酒类414.50亿元,占总成交额的43.8%;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129.52亿元,占13.7%;建筑及装璜材料类103.17亿元,占10.9%;金属材料类96.50亿元,占10.2%。其他较大份额的还有金银珠宝类68.95亿元,占7.3%。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等穿类商品和日用品等用类商品比重分别由*3年的9.8%、27.8%上升到*7年的13.7%和42.5%,而食品、饮料、烟酒等吃类商品所占的比重则由*3年的62.4%下降到43.8%。

(五)大内部资源整合,亿元商品交易市场批发经营比重提升。*7年亿元市场批发经营成交额占亿元商品交易市场的比重达72%,其中粮油市场、小商品市场、纺织品服装鞋贸市场、金属材料市场、干鲜果品市场、疏菜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花卉市场、五金电料市场等年成交额的90%以上来自于批发经营。同*3年相比,亿元市场中成交额增长最快的商品为金属材料类,增长6.9倍,五金电料类增长4.5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2.5倍、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9倍、建筑及装璜材料类增长1.5倍、汽车类增长1.4倍、日用品类增长1.2倍。其他较快的类别还有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74.5%、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增长62.1%、家俱类增长56.8%。

(六)重点骨干市场崛起,辐射功能不断增强。近几年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使商品交易市场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增强,如古田食用菌批发市场,*6年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来,市场设置了市场价格信息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经营户了解市场行情和市场动态。同时市场产品辐射区域逐步扩大。*5年产品辐射浙江、河南和闽西北地区,*7年辐射范围扩大到了东北、陕西和苏北等地,交易量和交易额从*5年的1.60万吨和5.60亿元增加到*7年的2.46万吨和8.60亿元,分别比*5年增长了53.8%和53.0%。石狮服装城作为石狮商贸行业的一个重要的窗口,通过建设大型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商户进驻率由*2年的70%增加到*7年的90%,年交易额由20亿元增加到30亿元。目前以石狮服装城为核心和龙头的石狮服装市场年交易额超过百亿元,含休闲男、女装,职业男、女装及童装等门类齐全的服装品种,实现了石狮由服装大市向服装强市转变,迅速成长为国内、国际服装采购的一个重要集散地,已和全国多个省市及东亚、东南亚、中东等海外各地,建立供求业务关系,成为对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批发集散中心,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发展。

(七)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呈明显的区域特征。从地区分布看,亿元以上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市场化进程也较快,市场的辐射功能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强大和密集。*7年末,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等3市拥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95个,实现市场成交总额746.77亿元,分别占全省同期亿元以上市场总数的63.8%和市场成交总额的79.0%。其中,福州市分别占35.6%和55.0%,泉州市分别占16.1%和15.3%,厦门市分别占12.8%和8.7%。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了大型批发市场与中小型零售市场多层次相结合,遍布全省城乡各地的市场群和市场带,极大地繁荣活跃了地方经济,方便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传统的经营模式日益受到现代交易方式的冲击,市场经营组织方式亟待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通领域相继出现了超级市场、便民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及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特别是配送中心、制等组织形式的介入,优化了市场结构,发挥着群体规模的优势,给交易市场的摊位式销售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二)商品交易市场发育程度总体不高,成交额偏小。*6年全省亿元市场平均成交额为6.23亿元,与全国平均9.58亿元相比,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0%。*7年全省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为149家,分别比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等省*6年的亿元市场数少314、272、177和139家。窄小的交易平台,难以有规模的交易量,不能有效地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的良性循环,同时,由于具规模、有档次、上水平的市场偏少,辐射范围不宽,辐射能力也显得不够,对经济的拉动和作用力也就明显不足。

(三)大部分市场商品仍以简单、初级、低档为主,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亿元市场经营的商品多以低档的、初级的农产品为主,经营服务水平相对落后,且存贮条件等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高。从亿元市场经营的种类看,经营农副产品和纺织品服装鞋帽类商品的摊位居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附加值较低,平均每个已出租摊位的年成交额分别仅149万元和117万元,不及汽车类摊位成交额的五分之一。市场管理松散,违法违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市场内的交易和结算方式大部分仍比较原始,主要采取一对一的谈判交易和现金交易等摊位式交易方式,统一结算、信息传递、价格形成、运输、保管、包装、加工、配送等辅助功能欠缺,缺乏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应有的规范与效率。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和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和层次。一是要抓好一批关联度高、支撑力强、辐射面宽的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特别要注重大型专业市场、中央商务区等商贸集聚区的建设,促进商贸业产业集聚和集约发展。二是要实施品牌带动,提高商业服务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流通领域商业服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市场影响力强的知名产品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会展品牌,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流通的带动示范作用。三是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以示范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强化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依托优势,发展区域经济,大力加强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实践证明,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发展起来的专业市场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要着力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点,与加快城市化相结合,实施区域发展的“中心带动”战略。按照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分工合作、联动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闽东南地区的发展水平,加强山海协作,加快山区开放开发。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把培育市场与培育地方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以产业培育市场,形成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具有更强辐射力的专业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同时以市场带动产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加快相关产业的开发,不断延伸产业链,使市场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三)以闽台流通合作为重点,提高对外合作水平。进一步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优势,推动与台港澳地区的流通合作,提升闽台港澳的商贸交流合作水平,充分利用对台湾的地缘、人缘、商缘优势,通过加强闽台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市场信息交流。对具备商流、物流双向辐射潜能的闽台商贸合作流通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关注、扶持。建立稳定的闽台农产品交易常态化机制,发挥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作用,扩大闽台农产品流通。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2篇

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和意义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能够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认真履行法定的协助监管和自律管理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有效利用省工商局搭建的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守“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辖区市场分类监管系统。

通过建立市场档案数据库,健全市场预警机制,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寻方便、运输高速的市场分类监管网络平台。通过市场分类整体巡查监管,实现监管模式从“以市场经营户为对象,逐个检查,全面监管”向“以市场开办者为对象,节点监控,以点带面”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服务管理机构自律管理作用,全面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利进行,*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和推进辖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并由*工商分局指定一人为总联络员,负责处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日常工作。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及违法违规信息报送市场信用监管办公室。

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具体包括: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提供商品集中交易场所和服务管理的市场。

上述市场内经营者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目前辖区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场名单如下:

1.*市*区新世界中心商场;

2.*市*区*又综合市场;

3.*市*区*东苑商场;

4.*市*区*华盖市场;

5.*区金利农产品批发市场;

6.*区汽车专业市场;

7.*区*云路市场;

8.*市*区正业商贸中心;

9.*市*区*新桂市场

10.*市*区*红岗恒龙市场;

11.*区*近良市场;

12.*区水果批发市场;

13.*区新协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4.*市*区*八坊联安市场;

15.*区*古鉴市场;

16.*区*观光市场;

17.*区*大门市场;

18.*区*古楼市场;

19.*区**家电城;

20.*区*电脑城;

21.*市*区*伟电脑城。

五、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9月底前完成)。

1.召开大会、全面动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召开动员大会,宣布领导小组成立,学习《关于深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20号)、《*市商品交易整体巡查办法(暂行)等制度及规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6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精神,整体部署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开展培训、推广制度。组织辖区市场开办单位(共35个单位、50多人)参加培训,宣传商品交易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意义,学习了有关的文件精神,讲解《*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暂行)》、《*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指引(暂行)》的相关要求,推广《*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暂行)》,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激发起其自身管理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3.采集数据、排查摸底。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说明》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开展排查摸底,采集相关的市场数据进行分类,录入省工商局统一研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二)第二阶段:统筹阶段(10月份)。

1.开展宣传。利用媒体和市场内宣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宣传,在市场张贴市工商局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横幅,向场内经营者发放宣传单张等,营造出一种失信处处被动、守信处处受益的良好氛围。

2.确定等级。由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排查摸底情况,于10月20日前确定*辖区市场信用级别,并在红盾信息网及时公布市场分类监管信息。

3.树立示范市场。根据辖区的实际,由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区汽车专业市场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示范市场,力争以点带面,在辖区条件成熟的市场逐步推开,构建消费者放心、安心和舒心的购物软环境。

(三)第三阶段:具体实施阶段(10月至11月)。

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级别,以示范市场为切入点,探索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对不同类别的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强化对低级别信用市场的监管,具体工作有:

1.督促市场落实自律经营责任。

在10月底前督促各市场落实市场自律经营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百分百签订进场经营合同或进场守则,全面设立市场巡场检查登记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簿、市场投诉举报登记簿、市场知名品牌商品登记簿和投诉信箱,确保场内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责任并建立健全登记台账。

2.专项巡查。

(1)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实际、季节特点、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及特定市场经营者实施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特定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周期性巡查。根据市场的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监管:

(1)巡查周期:A类市场,每季度巡查一次;B类市场,每月巡查一次;C类市场,每十五天巡查一次;D类市场,每周巡查一次。

(2)巡查对象:重点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经营规范程度低、场内信用等级低、属于重点行业的场内经营者。

(3)巡查户数:大型市场(场内经营户达300户以上)每次抽查20户以上,中型市场(场内经营户达100户以上但不足300户)每次抽查10户以上,小型市场(场内经营户不足100户)每次抽查5户以上。

(4)监管措施:发现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市场开办者单位,则依其信用级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3篇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但没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没有对“商品交易市场”是否应进行工商登记及如何进行工商登记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在总局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后,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的做法不一:

一是只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主体进行登记。如海南省工商部门,不对“商品交易市场”下定义,不再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只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作了限制,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市场名称登记制。如浙江省工商部门,要求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三是实行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企业法人登记制。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采用这一做法,要求凡申请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省珠海市工商部门也是采取这一办法,目前已对84户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企业登记。四是实行市场开办主体的法人登记和市场经营行为分开登记制度。如上海市工商部门,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开办者在其注册住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省深圳市工商部门也采取这一做法,目前,深圳市共对542个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了登记注册。五是继续核发《市场登记证》。如我省大部分市工商部门仍按《广东市场条例》有关《市场登记证》规定的条件,核发《市场登记证》,确认其主体和经营资格。目前,我省工商部门对5745个商品交易市场核发了《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制的混乱,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妨碍了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加大了工商部门执法风险。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工商总局废止“第54号令”,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无法可依。

《市场登记证》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第54号令”明确了工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范畴,规范了“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和开业行为,使工商部门能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核发《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其主体及经营资格,明确了工商部门要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对象是什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手段;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基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政府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市场登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前置条件,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提供了监管手段。

但由于“第54号令”实际上是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取代了《营业执照》,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对开办“商品交易市场”这种经营行为的一种行政许可。这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8月31日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同理,地方性法规有关《市场登记证》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相抵触,也必将停止执行。至此,在国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沿用多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被取消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监管对象的法律地位已不复存在,原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也随之失效,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的混乱。

笔者认为,登记也是监管的手段之一,“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下一点论述),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注册,依登记而监管,这是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前提和切入点。而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必须要有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的形式和条件。《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商事登记的基本法,所有商事登记法律法规都必须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设立唯一合法的行政许可是《营业执照》。核发《营业执照》的条件和程序已非常明确和完善。因此,可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再依法监管。

(二)商品交易市场概念不清,导致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工作无法统一开展。

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首先要对什么是“商品交易市场”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是依登记而监管的前提。但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作出明确的定义。纵观原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定义,我们看出“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固定场所、若干经营者入场、集中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等特点,一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是具有以上特点的有形市场,是狭义上的“市场”概念。但是,这些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概念,要么以“市场”定义“市场”,陷入“定义循环”的怪圈:要么将“商品交易市场”仅仅定义为“场所”,没有抓住“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类“经营主体”这一实质内容,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开办市场已从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服务行为发展为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多种投资主体为主的一种经营,绝大部分的商品交易市场有具体的投资者(市场开办单位),有独立的资产,有专用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若干进场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场地租赁、管理等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全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件,因此,其必须依法登记成立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三)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不确定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泛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相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独一无二的职责主要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三个方面。

以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特征为依据,我们将当前各种形态的“市场”

分为四大类,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能和“三定”规定出发,区分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的市场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第一,监管宏观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种宏观层面的“市场”是个抽象、广义上的概念。这一广义上的“市场”,包括了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所有环节的总和,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必须由政府统一牵头,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进行依法管理,才能共同管好。工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根据自身法定的职责协助政府进行监管,不能“包打天下”。把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照搬到广义的“市场”中来,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直接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泛化”。

监管这样的广义上的大市场,是现代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具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是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主体退出行为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二,监管有具体交易商品种类但没在固定场所,形成集中现货交易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网络市场等。这类“市场”没有具体有形的统一交易场所,不存在具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具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出行为进行登记监管,对其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管,监管的部门相应为工商部门内设的企业登记和企业管理部门、消保部门、商标、广告、公平交易部门和市场合同部门。监管依据分别为企业登记监管、商品质量监管、交易行力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监管自然形成的商品交易场所,如乡镇的“墟日市场”、城镇的“××商品一条街”等。这一类“市场”有具体的交易商品和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但无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这一类“市场”的概念更多的是来源于经营和消费习惯,而不是来源于法律的界定。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部门应参照对上一类市场监管的职能分工,在市场主体准入(取缔无照经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管。

第四,监管有“固定场所”和“专有名称”、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和“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对于这类商品交易市场,应采取先登记注册后再依登记而监管的模式。即先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来赋予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再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各类进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主体登记注册的职责,其中涉及的市场规划、消防、卫生等职责,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把关、整治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后,依法承担市场监管责任。工商部门也就可以将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每一经营者的巡查监管改为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的巡查监管,巡查监管对象将大大减少。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科学调配工商部门监管力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概念,构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

要彻底解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法律要件,界定现阶段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市场的监管职能,并依据现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重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管体系。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遵循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基本要求,参考国家工商总局13号令和54号令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界定,在归纳商品交易市场现实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明确的投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易场所、设施和资金,有专用名称,能以市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为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构成要件除了满足《公司法》等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投资主体要件。

按《公司法》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成为市场的开办者。政府不能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主体。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明确为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条关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以其对市场的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是投资回报的高低,而不是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与商品交易市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区别在于: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市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只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不能等同为商品交易市场。

2 名称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以本市场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包括: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其中,“市场经营”字样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特点在企业名称中的体现。

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应具有专用性和唯一性,场内经营者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约定的使用权。

现实中所谓的“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大厦”、“商业城”等都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名称。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中擅自使用“国际”、“中国”、“世界”等字样、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或商标重名等状况,均须重新进行规范。

3 场所要件。

对于经营主体在场所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做了一般性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商品交易市场由于还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导向职能,因此,除符合其他一般经营主体在“住所”方面的普通要求外,其场所的要求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集贸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市场周边的消费人群数量和消费能力相匹配: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当地政府的产业布局和交通运输条件相匹配;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容场貌,还必须符合城乡卫生要求和周边建筑外观统一要求,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原《市场登

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条件,为政府的把关和监管提供了法律手段,值得肯定和借鉴。

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具有特定性,在其登记上必须取得法定的场所使用权、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前置审批条件外,还应符合城乡的总体规划,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否则,不但会破坏城乡建设总体形象,还造成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这类场所的特殊要求,仍将是商品交易市场在登记注册方面区别于其他一般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如在《广东市场条例》第6条明确:“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8条也规定:“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基于虚拟场所的“网络市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而所谓的“地图市场”、“成品油市场”等,由于没有形成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属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4 经营范围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商品交换提供场所,为商品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其经营行为表现为:市场向进场经营者出租场地,收取场地租金;向进场从事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市场不能以自己名义开展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与此相对应,其职责是对人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应为:××市场的经营管理。

从这一要件出发,商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区别在于:商场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并独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5 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要件。

“有若干进场经营者”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又一主要特征。“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是众多经营者出于提高交易机会而逐渐聚集的结果,没有若干经营者聚集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交易行为,就不会形成商品交易市场。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场经营者各自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各自名义对外开展商品经营活动,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从这一要件出发,只有单一经营者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集中交易的,如“××专卖店”以及一般的商场、超市,不是商品交易市场,对于现实中有些商场既以自己名义从事具体商品的交易活动,又出租柜台给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必须重新予以规范。

6 进场交易客体的有形性要件。

“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形态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生产资料,按《资本论》的定义,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工具、原料等。所谓生活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包括生存资料(如基本消费品)、发展资料(体育、文化用品等)以及享受资料(如艺术品等)。所谓现货交易,是指当场进行商品买卖和货币的结算,即成交时能马上交付货物的交易形式。从这一特征出发,不是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的“市场”,如“信息市场”、“金融市场”、“期货市场”也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此外,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调整的商品,如土地、劳动力、期货等,主要由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因此,所谓的“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期货市场”等也应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商品交易市场是以上构成要件的集合,只有在满足以上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一般条件,方可注册登记成为商品交易市场。因此,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墟日市场”、“××商品一条街”等所谓的市场,不屑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二)重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体系的基本思路――将商品交易市场纳入企业法人登记监管体系。

一是所有符合前文所述构成要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商品交易市场的住所应当与该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开办者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办和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重新申办商品交易市场企业登记注册。

二是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方面。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三是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方面,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名称可核准为:区域+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可以使用简称,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四是经营范围方面。可核准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经营”是核心,其含义主要包括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摊位进行布局和划分,开展摊位出租业务并收取租金,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负责市场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等。对于现有的企业,经营范围只有“市场投资”或“市场开发”而没有“市场经营”的,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市场经营”字样:对于经营范围含有“市场经营管理”而没有经营管理具体的市场的,经营范围应重新规范为“提供市场管理服务”或“提供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相应的企业名称中也不得含有“市场经营”字样: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4篇

(一)缺少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

当前重庆商品交易市场总体建设规模偏大,投资速度过快,这与商品交易市场缺少总体规划不相协调。在协调如此庞大的建设规模,与日益稀缺紧张,成本不断攀升的土地供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培育、以及消费需求的增长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二)市场定位不清晰,专业程度相对较低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类型以专业市场为主,但是专业市场比重相对较小,专业市场作用发挥有限。2006年,重庆专业市场52个,占总数的68.42%;到2012年重庆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占商品交易市场总数的68.42%,与2006年相比没有相对变动。同时商品交易市场专业细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不多,经营商品雷同化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区追求大而全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原来的市场正在被占地更大的市场所替代,这些市场投资忽视了市场细分,给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风险。通过计算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化指数发现,重庆市场专业化指数远低于商品交易市场发达的北京,天津,上海等直辖市。

(三)市场建设以硬件为主,软实力建设不足

1、加工冷藏技术落后。农副产品市场一直在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市场发展不仅要完成从规模和数量扩张到质量转变,食品加工技术也应该同步提升。2、网络技术建设滞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形成的流通信息网络,渗透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直到企业营销环境,营销手段,交易方式等。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在网络技术建设方面仍发展滞后。

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规划与政策扶持,促进市场外迁进程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的参与,加强宏观调控与整个地区的统一规划,加快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通过政府统一规划,争取打破行政区划上的界限,合理布局规划,避免商品市场的重复建设,以免造成资源空间的浪费,提高摊位的利用率等等。运用科技手段来提升商品市场的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商品市场功能的最大化。

(二)推动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业市场贡献率

商品交易市场中工业品市场最薄弱的环节是专业批发,由于重庆的轻工业发展水平不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质地,款式,价格缺乏竞争力,加上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资金条件有限,引进外埠产品批发有困难等,其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从而提高了商品批发市场的集中采购成本。这就是需要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创名优产品,创拳头产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供越来越好的产品投放批发市场,在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通信业,仓储业,餐饮业的基础上,为专业批发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鼓励个体,私营,集体从事专业批发产业,并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

(三)加大市场软实力建设,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5篇

“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商品流通的一种重要业态形式,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历经多年的培育发展和规范调整,我国起源于路边、河边、墙边等原始形态的集贸市场已经形成了经营规模分层、方式分化、主体多元、运营相对规范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2]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商品交易市场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进一步提升,其发展已进入到了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新阶段。

1.多层次多元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形成,产业带动功能增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不但数量众多,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交易市场同时存在。2011年底,全国共有64141家市场交易,其中,批零兼营和零售市场57142家,批发市场6999家,亿元以上市场有5089家,占比分别为89.09%、10.91%和7.91%,[3]呈现出以大型亿元交易市场引领、中型批零市场为联结以及小型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多层次共存的纵向结构。[4]在纵向层次化的同时,市场横向分工也日益细化。全国各类交易市场中有综合市场50336家,专业市场13805家,占比分别为78.48%和21.52%;消费品市场59256家,生产资料市场4885家,占比分别为92.38%和7.62%。[5]整体上,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纵向表现为露天集贸市场、大棚市场、室内市场、商场式市场、商城式市场、国际商贸城式市场多层次共存,横向表现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产品市场与工业消费品市场、商品市场与物流及服务市场多元并存的立体式、金字塔型的市场体系。[6]随着我国立体式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和稳定,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进入到了硬件基础设施改善、商品集散和价格形成功能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规章措施完善、运营规范提升的新阶段,商品分拣、配送、物流、信息传递功能明显提升和强化,交易市场的诚信和品牌打造等综合服务功能增强。特别是在十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信息传递和商品配送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交易市场对产业发展的带动效应不断提高。交易市场、商户和生产企业之间呈现出产业链内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价值和竞争力的合作发展的态势,强化了交易市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功能。

2.规模化专业化态势明显,实体和网络融合发展在规模化方面,我国孕育出了一批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占交易市场总数的7.91%;且交易市场内的平均摊位数、交易市场平均营业面积、摊位平均营业面积不断增加,交易市场平均成交额和单位面积平均成交额持续增长。2009年到2013年,交易市场的平均摊位数和平均摊位营业面积分别由638.95个和77.57平方米增加到685.43个和82.76平方米;[7]亿元以上交易市场平均成交额由2011年的10.43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4.29亿元。[8]在专业化方面,亿元以上交易市场中专业交易市场有3316个,占比高达72.67%。[9]在规模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整体发展态势下,竞争压力导致市场开始出现分化,一部分基础设施滞后、管理粗放、服务水平较低的交易市场开始走下坡路,而综合管理服务能力较强、具有创新能力的市场开始转型升级,走上了由大到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趋势日益凸显。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购物方式。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平台的冲击下,传统商品交易市场纷纷启动场内商品价格发现、分析和系统,开发在线交易和物流配送服务功能,促进了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多数亿元以上交易市场逐步摒弃了现场、现金、现货的“三现”交易方式,开始向电话或网上下单、货到付款或先付款后发货、交易市场担保下付款和发货同时进行、客户收到货物确认无误后担保支付平台再划账等多种交易支付方式转变。总之,众多实体交易市场正在依托自身的实体优势,利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搭建网上市场,启动信息、商品展示、订单交易、资金交割以及物流配送的相关功能,呈现出信息化加快、线上和线下融合发展的态势。

3.经营主体稳定增加,运营效益改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单位法人,其数量情况是交易市场发展的基本反映和市场繁荣的保证。2009年以来,我国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法人单位数持续增加,5年间年均增长14207家。[10]2013年底,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法人单位数量增至171973家,比上年增加了33108家,其中,批发企业法人单位增加18663家,零售企业法人单位增加14445家。交易市场内的从业人员是具体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从业人数的变化也是交易市场繁荣和萧条转换的重要体现。2009年以来,我国批发和零售企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5年间年均增加80多万人,其中,批发业年均增长33.77万人,零售业年均增长46.65万人。经过2011年的市场低迷和2012年的市场缓慢复苏后,2013年底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就业人数达到了1140万人,比上年增加154万人,其中批发业就业人员增加了73.81万人,零售业就业人员增加了80.12万人。[11]交易市场内单位法人数和从业人数的稳定增加说明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正逐步恢复活力。在市场经营单位法人主体和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稳定增加的基础上,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运营效益良好,具体体现在购销差额、库存占比和利润率等方面。购销差额反映的是购货和销售情况,是企业毛利的基础,购销差额越大,经济效益越好,企业的生存空间就越大,交易市场的活力就越强,交易市场就越繁荣。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9年我国限额以上批零业购销差额下降到了21963.3亿元;但在国家各项措施的推进下,2010年批零业的购销差额提升至28594.8亿元,2011年和2012年均稳定在3.2万亿元以上,到2013年批零业购销差额大幅升至45338.7亿元。近年来,在购销差额平稳增长的基础上,我国批零业的利润率自2009年以来呈持续下滑态势,但2013年开始回升。具体来看,批发业的利润率自2009年开始下滑,由2008年的7.82%降至2012年的5.97%,但2013年回升到了6.27%;零售业的利润率近几年一直在低位徘徊,2013年回升至11.44%。同时,随着批零业购进和销售额的增加,批零业库存也不断增加,但库存所占比重却逐年下降:库存由2009年的1602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2422亿元,占比由7.97%降低到2013年的6.53%。

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念不清,开办无标准目前,国内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没有明确、权威、统一的界定,对这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的属性认识也不明确。什么是商品交易市场?它是一个场所、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平台、一个载体,还是具有社会公众性的特殊经济组织形式?交易市场开办方到底是以经济性为主,还是以社会性为主?是应该强调盈利性,还是应该突出公益性?在交易市场载体的社会性与经济性以及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如何平衡?特别是农贸市场,它与民生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百姓日常生活和食品消费安全,其性质到底应如何确定?由于没有清晰、权威的商品交易市场概念,造成对商品交易市场各构成主体,特别是开办主体的属性认识模糊,导致对政府与市场开办方、开办方与经营者之间职责权限认识模糊的现状。商品交易市场是多主体聚集的公众交易场所,具有平台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理论上,商品交易市场开办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和标准,也就是说,商品交易市场开办需要有准入门槛和退出的标准与机制。目前,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已由原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体等多主体共同投资和运营,形成主体多元化的投资运营结构。由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致使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建设标准缺失,处于开办和经营管理无门槛和没有退出机制的状态。这为随意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打开了闸门,造成谁想办商品交易市场就办的局面,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性增强,社会性、公益性弱化以及开发过度的局面。

2.规划无效,职责边界模糊在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很多地方的商品交易市场都不是依据实际需求和规划来建设,而是取决于领导意志或政绩工程需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的有效性下降或实际缺失,各地把这种现象形象地称为“换一届市长就换一批市场,市长走市场变”。各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交易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相互间采用土地使用优惠、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或优惠等政策措施展开激烈的竞争,致使地方保护政策盛行,相邻区域间商品交易市场恶性竞争,阻碍商品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扩大市场辐射范围,削弱了交易市场规模效应和市场效率,导致交易市场重复建设严重,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进而使交易市场间恶性竞争不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处于混乱状态,甚至出现一些“空壳市场”和“僵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是特殊的多主体经济组织形式,主要主体包括政府监管主体、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场内经营主体以及消费主体。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或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各主体间职责边界模糊。在市场监管方面,涉及到卫生、消防、质检、工商、税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具有多部门的综合管理性。各职能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和交易秩序,但各部门间由于履职意识、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的差异,再加上部门间衔接协调不顺,往往出现“遇到好处争功、遇到责任推卸”的“多头管理就是无管理”的推诿扯皮局面。至于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在《行政许可法(2004)》颁布后,《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的法律地位也随之丧失。由于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失去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法定权利的主体资格,开办主体的责任处于模糊状态。总之,鉴于对商品交易市场概念认识的不统一和对其属性的认识不清,致使政府、交易市场开办方及场内经营主体的职责边界不清,交易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交易市场内各主体即使不尽责也没有相应处罚或者处罚难度较大,进而造成交易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交易市场开办方、场内经营者与政府监管部门相互指责和抱怨。

3.管理混乱,履责意愿弱伴随交易市场开办方式的多样化和交易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我国交易市场开办主体已经形成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多元化格局,同时出现了交易市场内摊位产权自有、租赁、转租的结构复杂化局面,但大部分交易市场仍采用传统的摊位出租、收取摊位费和管理费的物业管理模式,缺乏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理念,更没有引导场内经营户提升的意识和能力。复杂混乱的产权结构和低水平的管理方式带来交易市场统一“划行归市”管理的两难困境:管,个人产权所有者不听,也不服从管理;不管,市场环境差,秩序混乱,政府不满,消费者有意见,交易市场难提升。由于交易市场服务意识不强、现代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研发投入,多数交易市场的设施升级缓慢,场内品牌产业难以聚集,无法形成品牌积聚效应,存在着交易市场设施陈旧老化、交易环境差、消防隐患严重、交通堵塞等诸多的现实问题。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准入门槛低的条件下,开办方守法意识淡薄,经营管理随意性较强,履责意愿弱,蕴含的风险较大。开办方普遍存在即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只要不出事,不被查处,就认为没有问题的想法。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行业组织自律机制,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的日常问题很难查处,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低,隐匿的经营风险较高。如在交易市场登记取消后,交易市场开办方改变市场结构和摊位状况时,不向工商、消防、规划等部门备案;对入场经营户资质审核不严,对商户的信息不核查,造成场内商户无照经营、信息真假混杂的局面。另外,在盈利压力的驱使下,交易市场管理主体对场内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对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缺乏监管,有时只收摊位费和管理费而不履行管理职责。场内经营户出了问题,责任全部由经营户承担,开办方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整体上,交易市场开办方和经营户的守法意识与履责意愿都不强。

4.诚信水平低,融资困难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诚信和法制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基础与驱动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经商的灵魂,守法是经商的底线,自律是行业的基本准则。尽管我国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30多年,但毕竟时间短,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内经营商户的诚信水平较低,守法意识不强,自律能力缺失,绝大多数商户在传统盈利思维模式下从事经营,短视问题非常严重,再加上政府监管不严,行业组织涣散甚至缺失,整个行业内部缺乏自律,形成了重利益、轻责任、轻信用、商业欺诈较多、消费纠纷不断的局面。另外,违法成本低,处罚较轻,违法经营屡禁不止。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征信体系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行业组织不成熟,经营户诚信意识不强,缺乏守法意识和诚信自律的经营环境。目前,在交易市场内经营的商户主要是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他们以市场为依托、以摊位为基础进行商品批发或零售业务。由于没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商户信誉不高,且国内尚未形成完善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没有机构愿意为商户融资提供担保,造成商户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当前,商户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他们对商户融资审查比较严格,同时贷款利率较高,造成“融资贵”的问题。多年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商户拓展经营的重大难题。个别发展较好、服务意识较强的交易市场,为了解决商户的融资问题开始主动拓展服务,如义乌小商品城推出了摊位抵押和交易市场担保的融资方式,但提供这类服务的交易市场非常少。虽然有的交易市场内商户开发了合作贷款方式,但是融资风险依然较大,波及效应更强,潜在威胁很大。譬如,在绍兴柯桥轻纺城市场和常熟服装批发市场,近几年因为经营困难和融不到资金,商户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多家合作贷款的情况下,一家还不上贷款就要牵连多家商户,很可能会造成多家商户同时关门,甚至破产。

5.品牌意识差,引领能力弱我国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都处于中低端经营阶段,缺乏品牌经营意识,造成场内品牌商品少、市场知名度低、提升困难的窘境。近几年,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打造和培育市场及场内商品品牌。如广州红棉国际时装城在加强硬件设施升级改造的同时,大力促进思想观念的改变,通过创新升级与品牌建设,在树立自身品牌的同时,努力打造“时尚品牌孵化基地”。随着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加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消费动机、消费行为和对产品的消费需求都在发生变化,我国整体上处于质量意识、品牌意识、个性化需求明显提高的消费结构调整和升级阶段。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人正在成长为消费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消费动机、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成为引领我国消费变动的重要力量。同时,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老年的消费观念和习惯也在调整。在此背景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由于研发投入较少,与学术界合作不紧密,对消费趋势的把握能力有限,缺乏引导场内商户经营的能力,只是在被动跟随市场的调整,商品交易市场缺乏先见性和引领性。另外,信息技术的成熟和网络应用的普及已经将我们带入到了信息时代,但我国绝大多数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技术应用的水平较低,与信息时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差距较大。在受到新兴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的冲击后,大多数经营者的感受是不公平,但求变意愿并不是特别强烈,而是通过期望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市场的监管来缓解新型商业模式带来的影响。如全国各地服装市场、小商品市场内的经营户普遍反映受电商冲击较大,传统批零业被电商和网络市场分流,场内经营形势每况愈下,但绝大部分商户基于各种原因都处在束手无策的状态,即使市场开办方予以免费培训支持,商户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整体上看,商品交易市场及场内经营户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明显落后,无法担起引领消费趋势的任务。

三、规范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1.明确概念,规范标准概念不清、主体分类不明是造成对商品交易市场认识模糊、监管困难、效能不高的首要原因。针对概念混乱问题,本文认为,商品交易市场应该是指由开办主体依法提供场所或空间平台载体和管理服务,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在场所或空间平台聚集并在遵守开办方的管理规则、享受其提供的服务、遵循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合法、自主交易的复合型经济组织。该概念不但体现了商品交易市场构成的多主体性、聚集性和交易性,还反映了市场的经济性、组织性的本质内涵及其经济组织复合性的特征,为市场监管提供了强力的理论支撑。这样,在主体构成上,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开办主体、场内经营主体和购买主体三大类基本主体。开办主体依法提供场所、空间平台载体和管理服务及维护市场秩序;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入场守规经营;购买主体依法守规、自由进入市场采购商品。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构成及其组织的复合性,需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规范和管理。如市场平台或空间载体具有基础性、社会性、公众性等属性,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因而市场开办方不能等同于一般法人企业,应该满足相应的资质门槛要求。场内经营主体属于个体或一般法人,不需要设置准入门槛,只需按规定注册登记即可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2.提高规划效能,减少行政干预一直以来,行政权力干预是市场建设规划无效、开办门槛降低、随意性强、重复建设严重、恶性竞争不断、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遇阻、执法困难、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困难的重要原因。理论上,商品交易市场是具有公众性、平台性、聚集性和社会性的准公益性产品,市场建设需要政府先行规划,市场开办需要有准入门槛和退出的标准和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是政府基于市场失灵而对市场进行干涉的独立行政机构,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和独立性。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特殊性和市场监管的多部门性、相对独立性,在“简政放权”“独立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大趋势以及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下,为了扭转交易市场建设、开办无序的局面,保证交易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在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方面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提高规划的效能,设置交易市场开办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约束地方政府权力”,尽量防止行政权力干涉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监管,避免交易市场建设的无序和监管无效,扭转“多头管理就是无管理”、推诿扯皮以及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具体来讲,就是要在交易市场建设的准入和开办环节强化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禁止行政权力干预;在执法环节要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对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交易市场主体退出环节,要制定退出规则,并严格按规则强制退出。

3.完善法规,分类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规体系中,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市场法》或者《商事法》来界定交易市场各类主体的职责边界,致使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交易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间以及不同交易市场主体之间权责不明,进而导致政府监管部门间职能交叉错位、缺位与越位并存。开办方只收费不管理,与场内经营主体间关系不顺,管理服务不到位,连带责任缺失。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和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的要求,为了厘清各交易市场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相关部门应加快交易市场立法的推进工作。短期看,在1到3年内应力争以国务院意见的形式《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措施和意见》。中期看,在3到5年内尽可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长期来看,需要在5到10年内制定一部能够统领交易市场发展的《商品交易市场法》或《商事法》。这样,在国家层面以意见、办法、法律逐步递升的形式厘清并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及其职责边界。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种多主体组成的复合型经济组织,由于不同主体在交易市场中地位和功能的差异,为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规范,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开办主体提供的场所、空间平台、管理和服务都具有准公益性,其经营管理水平不但对市场环境、交易秩序直接产生影响,还会对居民消费和社会生活产生间接的影响,外部效应较大,因而开办主体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法人企业,应是政府规范的重点。众多不同属性的经营主体是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之一,其职责是遵守管理规定、自主交易,其行为决定着市场秩序,反映着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的能力。场内经营主体应该是政府规范的一般对象,监管部门应贯彻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工商登记的便利化。采购和消费主体在交易市场构成中处于松散、随机地位,依据自己的采购和消费意愿自主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或消费。对采购和消费主体只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实行依法监管。市场秩序好、交易有保障,消费者的进入意愿就强,交易市场就繁荣;否则,各类主体的进入意愿差,交易市场就萧条。

4.培育中介组织,促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建立和培育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责任,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企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的执政思路下,在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模糊地带需要中介组织发挥作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是实现政府和市场无缝隙衔接、促进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和社会繁荣发展的必要一环。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是行业发展与政府监管的中介和桥梁,也是推动成员企业依法经营和自律的重要中间组织。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很重要,但目前却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来统领行业的规范,促进行业自律。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市场协会,但由于不作为或者政府干涉过多,基本成为摆设,处于无效运行的状态。在市场内部,很多市场没有商会组织,有商会组织的市场也因缺乏相应的支持,无力维权,也无法承担市场内行业自律的职能。整个行业处于中介组织涣散、行业自律不力的状态。鉴于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和运行存在的问题,应大力培育市场协会和商会组织,在行业层面上推进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