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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范文精选

商品质量管理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第1篇

一、目标

建立和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定期组织对各类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对抽检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动态分析,适时消费警示,指导消费。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抽查一种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任务

除认真完成市局布置的商品抽检任务外,本局原则安排每一季度组织1-2次集中抽检,每年不得少于8次,每次抽检商品不得少于10个批次,并将商品抽检结果在取得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信息录入省局商品质量监测软件,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各工商所应积极配合县局组织的抽检工作,自行组织的抽检活动应将结果及时报县局备案。除市局统一对外有关消费警示外,本局也将加强12315预警信息工作,通过预警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有关商品的质量信息。

三、重点

根据市局的抽检计划,结合本局实际拟按季进行各类抽检:

第一季度以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为主题,主要抽检粮油、烟酒、酱油、酱菜、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等商品。同时开展对农资商品的专项监测。

第二季度以保护儿童安全健康为主题,组织开展对儿童食品、儿童用品等商品的抽检,重点监测蜜饯、膨化食品、儿童玩具、文具等商品。同时,组织开展对酒类、夹板、地板、钢材等建材类商品,开关、插座、消毒柜等机电类商品监测。

第三季度以人民群众安全度夏为主题,主要抽检月饼、饮用水、饮料、冷饮、罐头、榨菜、电风扇、洗发液、洗衣粉、蚊香、牙膏等商品。

第四季度以保障节日商品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为主题,主要抽检营养品、滋补品、保健品等食品监测。同时组织开展酒类、电瓶车、服装、高压锅、热水器、黄金、珠宝、玉石饰品等商品监测。

各工商所应根据块状经济特点和消费者的投诉热点组织组织开展相应的一些抽检工作。例*的农副产品、小家电、装潢建材、群众关心的眼镜、手机、药品、煤气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局所要高度重视商品抽检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今年的抽检方式仍以消保科为主,各所配合。

(二)搞好计划。根据市局下达的任务和提出的重点,从本县实际出发,各所多献计献策,制定好具体商品抽检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积极做好商品抽检工作。

(三)加强沟通。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多联系,加强沟通,取得政府的支持;通过消费投诉等渠道了解商品质量情况;与相关检测部门多联系,了解检测信息;与兄弟局所多联系,学习他们好的工作方法。

(四)规范操作。在抽检过程中,要出示检查证,一要统一填写《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二要向被检单位付费购买抽检样品;商品监测时可邀请检测单位一起参与商品抽检。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第2篇

为全力打造“平安*”,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科学处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健康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的总体要求,以提高行政能力为抓手,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排查商品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商品质量引发的安全问题,预防和遏制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商品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及时有效地消除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防止区域性重大商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形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监督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商品消费安全的信心和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三、公示内容

根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所掌握的情况,以及采集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对以下信息内容实行公示:

(一)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二)全区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举报和投诉情况;

(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的公告、公示内容及预警信息;

(四)被各级媒体曝光并证实涉及流通领域商品存在质量

及安全问题的事件;

(五)辖区内群众关注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信息;

(六)有关商品知识、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和法律法规常识等信息。

四、工作机制

为了有效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决定成立区流通领域消费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下设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工商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落实责任的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机制,规范信息的采集和公示。

(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信息采集报送联系人,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确定信息采集员。各职能部门按职责采集相关公示信息,重点是职能范围内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相关检查和检测结果信息;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结合各自受理投诉、处理纠纷等实际采集相关公示信息,由工商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和审核。

(二)信息公示。采集汇总后的信息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后,通过在各社区、行政村和大型商场(超市)建立信息公示栏(橱窗)、相关媒体设立信息公示栏目等形式进行定期公示,重要信息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是深入实施商品准入工程,进一步探索并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建设“平安*”和提高行政监管能力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主动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和工作。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和商品准入工程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为这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氛围和条件。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全力推进、社会舆论积极关注、企业商店主动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第4篇

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如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检查情况,将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混凝土质量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分设站点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原材料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沙、石、掺和料等应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五)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三、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要健全混凝土收货管理制度,把好进场质量关

(一)施工企业应向有资质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定购商品(预拌)混凝土,并在定购合同中明确交货质量要求和供购双方责任。

(二)施工企业应按批次向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取出厂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三)施工企业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定购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

(四)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由供货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

(五)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现场浇注、试件制作养护、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实体质量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日常监管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第5篇

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督单位: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政兴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真正树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监管到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本责任书的监督考核单位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方为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局长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责任范围

1、责任方对管辖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综合监管负全面责任;

2、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局长负总责;

3、分管局长负主责;负责消保工作的股长负具体责任;

4、具体做消保工作的干部负直接责任

责任内容

(一)建立基层工商所辖区责任制。健全市场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工作程序、考核标准等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和简单消费争议,应现场即时查处和解决。

(二)严格市场巡查制度。建立与“经济户口”管理相配套的市场巡查工作档案,规范市场巡查工作行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所为责任单位,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人。

(三)对进入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商品是:突发、特殊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市场巡查工作。

(四)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商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商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商品市场专项检查。

(五)加强流通领域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质量监测,实施规范的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充分利用已配备的商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食品)。

(六)积极配合省局、市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经营者限期下架,退出市场,同时建立经营者档案,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七)认真实施商品质量监管抽查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对各经营户的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及其整改效果如实记录,建立公示制度,对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商品,应及时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切实保证辖区内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流通。

(八)以工商监管、群众监督、企业自律为基础,全面构筑“三网”工程

(1)完善“监管责任网”,增强工商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登记制。

(2)完善“群众监督网”,增强广大农村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意识。发挥消委会及基层组织、12315申诉举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3)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实施“放心示范店”工程。在全市社区、乡镇、行政村积极推行连锁超市和放心购物示范店,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社区、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

(九)积极探索工商系统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工商系统在维护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⑴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五个重点、五个确保”,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及消费申诉举报多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品种,集中开展三项专项执法检查:

①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

②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自律制度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问题,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切实对消费者和食品安全负责;

③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节日食品问题,确保节日消费安全。

⑵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认真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按照“监管责任落实,监管重心下移”、“所管片、人管段”的要求,推进基层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基层工商所要做到“五有”:即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有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有食品监管巡查记录、有食品快速检测手段、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切实抓好工商所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要以食品质量监管和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以“查验登记”和“不合格退市”为重点,引导监管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

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快速信息收集、快速科学决策、快速指挥调度、快速应急处置为主要内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突发问题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十)进一步加强服务消费维权工作,继续加强对餐饮、旅游、修理、美容美发、电信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安全。

(十一)积极推行“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在推行中,通过“两查一指导”监督指导辖区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分类型、分批次、有计划地全面建立质量准入、查验登记、不合格退市、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年底前必须达到90%以上。

(十二)重视和加强消保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学习和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消保执法人员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障商品(特别是食品)消费安全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和协同作战的能力。

(十三)收集、掌握辖区内商品质量的不良信息,准确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安排专项整治,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十四)做好本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宣传,并积极探索健全消费维权体系,完善消费维权机制。

(十五)各局要对本局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自查,对工商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督察,确保工商所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十六)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专项整治和检查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工作情况。

责任追究

1、工作无计划、无安排布置,市局将不予考核,并给予通报批评。

2、责任方领导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监管不到位,出现严重假冒伪劣问题处理不及时、恰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不作为”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对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有关办案程序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巡而不查,查而不究的,作“不作为”追究。

4、对不及时查处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作“不作为”追究。

5、执法人员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给消费者或经营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反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及队伍形象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责任,直至撤职处分。

7、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工作中,包庇、放纵商品经营户的违法行为的;

(3)向违法销售商品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4)查处商品(特别是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过程中、落实市场巡查检查工作中、对流通商品质量监管中,出现超越职权的行为(包括横向越权和纵向越权的)的给予通报批评。

9、对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等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搁置不积极主动地查处,已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获知辖区内存在违法行为而不积极地调查处理的给予行政处分。

10、各局对工商所的监管工作督察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1、对平时不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年终考核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2、对不及时上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情况和虚报、瞒报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附则

(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双方各持一份。

(二)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监督单位: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人签名:

二○○六年月日

责任方: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