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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精选

时间:2022-08-25 07:59:26

商品质量论文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1篇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提供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ovemmentRegulatio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2篇

一、成功组织进行了*县消费者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年12月8日,在市消协、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及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组织召开了*县消费者协会第三届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县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了*县第三届消费者协会,新任第三届消费者协会会长*同志对本届消协工作作了全面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12315维权网络建设

今年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12315维权网络建设,力争将维权网络建到村组、学校、超市、社区,今年在原有投诉站(点)106个的基础上,又新建投诉站(点)52个,骋请了50余名热心消保维权的人士作为专职或兼职的两站(投诉举报站、12315联络站)工作人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整合我县12315资源,逐步把12315网络构建成综合执法网络。

三、加强了消保维权的宣传工作,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1、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今年3.15期间,局领导高度重视,我中心周密安排部署了3.15活动,活动紧紧围绕中消协*年“健康·维权”年主题,在全县设立了一个主会场,6个分会场,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势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集中进行了假冒伪劣商品展示、法规宣传和受理咨询服务活动。在县城主会场、县电信局及利家超市等企业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配合了该活动。活动期间,共出动人员200人/次,流动宣传车4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处理投诉20余件,提供咨询500人/次,赵局长在县电视台作了开展3.15活动的电视讲话,把活动推到了高潮。

2、开展了广泛的消保维权宣传活动。在日常咨询、受理、调解工作中,注重了消保维权的广泛宣传,并开展了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学校、送法进超市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征订《中国消费者杂志》60份,在市红盾信息网上典型投诉案例3件,加强了消费维权的宣传力度。

3、进行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10月分,根据上局安排,在全县进行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共张贴宣传标语50份,宣传横幅10幅,评选诚信企业2家。

四、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整治工作

1、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市局部署,今年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营养保健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十大类品种,以“六查六看”为主要监管内容,加强了对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实行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和进货、销售台帐制度。

2、组织开展了各项专项市场检查。开展了双节市场检查,清查“苏丹红”一号行动、农资市场、饮品市场、月饼市场、盐业市场、医药市场等专项整治。组织查处了县盐业公司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案,查扣假冒侵权的“喨嗓”600袋,收缴“VC爽”不合格饮品标识200张、虚假医药广告2000份,收缴一批过期、变质食品,收取罚没款5100元。

五、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

1、热心值守电话,打造民心工程。受理消费者投诉是12315中心的一项日常工作。今年我中心坚持24小时受理制,做好了春节、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的值班维权工作,坚持节假日和24小时不放松,方便消费者投诉。

2、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今年我中心根据《消法》赋予的职能,认真受理每起投诉,共受理投诉154起,调解成功151起,支持到法院起诉3起,立案查处7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3篇

一、成功组织进行了**县消费者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004年12月8日,在市消协、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及有关单位的支持下,组织召开了**县消费者协会第三届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县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了**县第三届消费者协会,新任第三届消费者协会会长赵国利同志对本届消协工作作了全面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12315维权网络建设

今年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12315维权网络建设,力争将维权网络建到村组、学校、超市、社区,今年在原有投诉站(点)106个的基础上,又新建投诉站(点)52个,骋请了50余名热心消保维权的人士作为专职或兼职的两站(投诉举报站、12315联络站)工作人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整合我县12315资源,逐步把12315网络构建成综合执法网络。

三、加强了消保维权的宣传工作,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1、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今年3.15期间,局领导高度重视,我中心周密安排部署了3.15活动,活动紧紧围绕中消协2005年“健康•维权”年主题,在全县设立了一个主会场,6个分会场,开展了声势浩大、形势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集中进行了假冒伪劣商品展示、法规宣传和受理咨询服务活动。在县城主会场、县电信局及利家超市等企业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配合了该活动。活动期间,共出动人员200人/次,流动宣传车4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处理投诉20余件,提供咨询500人/次,赵局长在县电视台作了开展3.15活动的电视讲话,把活动推到了高潮。

2、开展了广泛的消保维权宣传活动。在日常咨询、受理、调解工作中,注重了消保维权的广泛宣传,并开展了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学校、送法进超市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征订《中国消费者杂志》60份,在市红盾信息网上典型投诉案例3件,加强了消费维权的宣传力度。

3、进行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10月分,根据上局安排,在全县进行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共张贴宣传标语50份,宣传横幅10幅,评选诚信企业2家。

四、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整治工作

1、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市局部署,今年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营养保健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十大类品种,以“六查六看”为主要监管内容,加强了对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实行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和进货、销售台帐制度。

2、组织开展了各项专项市场检查。开展了双节市场检查,清查“苏丹红”一号行动、农资市场、饮品市场、月饼市场、盐业市场、医药市场等专项整治。组织查处了县盐业公司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案,查扣假冒侵权的“喨嗓”600袋,收缴“VC爽”不合格饮品标识200张、虚假医药广告2000份,收缴一批过期、变质食品,收取罚没款5100元。

五、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

1、热心值守电话,打造民心工程。受理消费者投诉是12315中心的一项日常工作。今年我中心坚持24小时受理制,做好了春节、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的值班维权工作,坚持节假日和24小时不放松,方便消费者投诉。

2、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今年我中心根据《消法》赋予的职能,认真受理每起投诉,共受理投诉154起,调解成功151起,支持到法院起诉3起,立案查处7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引导消费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充分说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其表现是消费者获取的产品质量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以及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严重失衡。消费者对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拓展。信息公开应遵循让消费者最大程度地获取信息的原则,并且根据信息的内容时效性和公开的实用性,采取通过定期出版物公开、网络公开等方式来实现,让消费者准确地了解所需信息。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近几年来,假冒伪劣产品势态愈来愈猖獗,人们的消费需求、巨额的利益诱惑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丧失。伴随着一件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2008年席卷中国奶粉生产加工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人们对知情权实现的要求,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信息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就是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处置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免于不合理的伤害。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意义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是当今社会公民应该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普通权利的基础和依据。监管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拥有的行政权利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安全、可靠的详细信息,并将些信息公布于众,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广泛监督,消费者通过执法信息公开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及企业的信用状况后,就会为自己的购买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减少交易中的盲目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这样假冒伪劣商品自然就失去了市场,失信企业很快就会被淘汰出局。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正执法,预防行政腐败。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执法部门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事后监管和经济处罚,执法机关有经济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造成不公正执法,也可能导致以权谋私,造成行政腐败。只有公开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公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把行政执法行为完全公开,那么,专断和自由裁量就没有藏身之处,达到有效预防行政腐败的效果。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多次修改,贯穿始终而又最突出的思路就是强化了政府责任,改进了政府监管方式。在法律责任这一章,加大了地方政府违反行政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问题奶粉其实一直都存在,如果不是出现消费者的集体投诉,婴幼儿出现的相同症状,这些奶粉会一直在市场流通。如果政府部门定期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当有人投诉这种现象时,当奶粉检测出有质量问题时,人们自然就会提高警惕,这样的奶粉自然也就失去了市场。在这次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由于政府及时公开了执法信息,对生产、经营、监管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了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这次事件没有造成社会治安题。通过这一事件,执法监管部门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商品质量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信息。目前,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基本上在每个季度组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对指定的商品进行抽检,经营场所涉及大型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乡镇集市等。从总体情况来看,抽检信息公开后缺乏事后监管。检测机构检泓出有问题的商品后,监管部门将信息公布于众,但是未能引起高度重视。由于事后监管不力,注重经济处罚,导致问题商品继续流通。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这个杠杆,进一步改善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使商品检测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除了商品质量抽检信息,还应将经过调查属实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所涉及到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投诉数量等定期向社会公开,以警示生产企业,促进行业加强自律,也为消费者提供预警信息。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没有掌握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而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各执法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缺乏信息交流,也造成监管上的职能交叉,执法混乱。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公布于众,这样就为执法部门实现有效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同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消费者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商品信息,让消费者知道到底哪些是真正合格的产品,了解产品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如果商品检测部门在质量检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得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公开还可以防止市场监管部门滥用权力的行为。

3.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状况由市场准人、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市场准人反映的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行为反映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场退出反映企业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消费者如果能及时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就可以对自己的交易行为在做出决择,诚实守信企业最终将赢得市场。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信息公开应遵循让消费者最大程度地获取信息的原则,并且根据信息的内容时效性和公开的实用性,采取以下方式来实现。

1.通过定期出版物公开。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主要是以报刊的形式进行公开,基本上是每个季度公开一次,每次公开的信息量较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同时起到了引导消费的作用。但它的缺点在于不能很好地起到监督市场上成千上万种产品的效果,之后,缺乏后续跟踪的信息,消费者很难将相关的、有用的信息加以收集和利用,这样信息公开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权威的、全面记载产品质量信息的定期出版物,供消费者查阅和参考,定期出版物将会给消费者提供稳定的、制度化的信息获取渠道。

2.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开。通过网站公开执法信息这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做法,它的优点是互动性强速度快,效率高,可以及时获悉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从目前网站公布的信息来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内容不全面时效性差、缺乏统一的规定。网站公布的内容有些有名无实,有些是过时的信息。在美国,政府规定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并通过三种形式公开信息:建立电子阅览室;建立电子信息自由法有关资料的导引;刊载上年度本政府机构对信息自由法执行的报告。

3.张贴公告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在社区、超市、市场以及农村集市建立信息公告栏,定期消费警示,公开产品质量信息。2007年,国务院503号令以来,各大超市、商场纷纷建立了产品质量信息栏,但是这些信息都是由商场自行,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持续性不长,涉及到商场内销售的商品的信息几乎没有,没有达到警示、引导的作用。市场、超市、商场应建立专门的公示栏,由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信息,这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也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信息公开的需求和影响。

4.通过其它途径公开。其它途径公开包括在各级行政监管机关设立专门的执法信息公开窗口以及召开新闻会。对于容量特别大,政府部门无法或没有必要通过定期出版物、网站等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可以采取设立专门的执法信息公开窗口的形式公开,这种方式可以为那些无法使用网络的群体提供便捷。对于重大的、典型的事件,可以通过新闻会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同时在媒体上公布详细信息的获取方式,以便消费者全面、准确地了解所需信息。

商品质量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应用风险感知的概念以及基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购物决策理论来解释网上购物的行为,归结出了欲研究的影响国内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内容,设计了一个实证研究假设模型。在此基础上,调查广州地区的部分消费者,进行实证研究验证此模型。得出下列结论:(1)显著影响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有“来源于商品情况及零售商的风险感知”、“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及“心理风险感知”;(2)性别、网络经验、收入水平不同,则各类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情况不同。文章最后根据结论提出了网上商店的管理启示,并指出研究的不足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在线购物;风险感知;信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已为更多消费者接受。尽管网上购物的发展不如预想那样迅速,但电子商务的服务范围依然呈逐步扩大趋势,已涉及旅游、票务、金融、房地产、职业介绍、网上教育、网上娱乐等。与传统零售相比,网上零售的优势在于信息沟通,它可以即时、动态地更新有关商品种类、价格、配送等信息。其劣势在于:买卖双方远隔千里、相互不了解、不能进行面对面交易;顾客无法直接触摸、试用商品。这种劣势就导致顾客的风险感知较高,从而制约了网上购物的发展。因此如何降低消费者风险感知,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在线零售成败的关键所在。

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有哪些内容?它们如何影响消费者在线购物?如何把握消费者在线购物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着重研究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的内容,并通过问卷调查来研究各类风险感知的影响,以及提出如何降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建议。

一、风险感知的概念以及基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购物决策理论

风险感知最初的概念是由哈佛大学的鲍尔(RaymondBauer)从心理学延伸出来的。风险感知实际上就是在产品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因无法预料其购买结果的优劣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而产生的一种不确定性感觉(Dehaix,1983)。它由不确定性和后果两部分组成。不确定性,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满意程度感知的不确定;后果指的是购买和使用商品后可能的损失。

米切尔(Mitchell1995)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购物决策理论,在购买过程的各个阶段,消费者都在冒某种程度的风险,并且风险感知的水平是不同的。在确认需要阶段,由于没有立即解决问题手段或不存在可利用的产品,感知风险不断增加;开始收集信息后,风险开始减少;感知风险在方案评价阶段,继续降低;在购买决策前,由于决策的不确定性,风险轻微上升;如购买后消费者达到满意状态,则风险再次走低。

米切尔指出:在购买过程的各个阶段,每个消费者都在努力回避或减少所感知的风险。也就是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是一种减少风险的行为。而消费者改变、推迟或取消购买决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感知风险的影响。当感知风险降低到消费者可以接受的程度或者完全消失,消费者决定购买。因此,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是促进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最好方法。

二、网络购物的风险感知内容

消费者购物的风险感知内容,已有很多研究。多数学者是从购物的后果(后果指的是购买和使用商品后可能的损失)来划分,其中为大家所认同的风险为:Jocoby&Kaplan(1972)提出的资金风险感知、功能风险感知、社会风险感知、心理风险感知、身体伤害风险感知五大风险。Roselius(1961)定义还提出另一种风险即时间风险。而Stone&Gronhaung(1974)的研究中,发现了这六种风险解释88.8%的总风险感知。

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所感知的风险,比传统购物风险感知的内容范围更广。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每种风险的内容有变化,二是新的消费形式带来的新的风险,也就是除了上面提到的六大风险外,还有其他伴随网络而产生的新的风险,如个人隐私风险。

NenaLim(2003)提出了一个基于来源的新的网上购物消费者风险感知分类方法——按风险感知来源划分,可分为:零售商风险感知、消费者自身风险感知、产品情况风险感知。

网上购物的风险感知的具体内容,根据CNNIC历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三、风险感知的实证研究

根据上述风险感知的内容及SandraM.For-sythe研究思路的归纳,笔者提出了下面的研究思路,来研究各种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的影响。

根据上述风险感知的内容及SandraM.For-sythe研究思路的归纳,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的类型可分为来源于IT技术的风险知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知觉,来源于时间/便利性风险,来源于心理风险。而消费者的网龄、收入、性别不同,风险感知类型也不同,从而影响到在线购物的参与程度。笔者提出了下面的研究思路:

1、研究假定上述各种风险感知类型与在线购物的参与程度均负相关。

2、研究网龄、收入、性别与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类型的关系。

问卷调查的样本分布情况如下:

共发放问卷400份,问卷回收253份,回收率为63%。其中有效问卷210份,公司职员162份。学生4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3%。在210份有效问卷中,有108位男性,占51.4%;102位女性,占48.6%,男女比例基本持平。年龄方面,最小的23岁,最大的32岁,平均年龄26.5岁。

职业方面,公司职员162位,在读研究生48位,分别占77.1%和22.9%

收入方面,月收入3000元以上占42.9%,3000元以下57.1%

网龄方面,被调查对象的网龄在3~8年之间,平均网龄5.6年。6年网龄以上的占54.3%。

网络购物经验方面:未参与在线购物的有96位,占45.7%。已参与在线购物的有114位,占54.3%。

问卷调查结论如下:

结论1:风险感知类型与网上购物行为的关系

显著影响消费者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风险感知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心理风险感知”。这三类“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中,消费者的“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心理风险感知程度”及“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从样本总体看,“来源于IT技术的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频率”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结论2:性别与网上购物行为的风险感知类型的关系

男性消费者和女性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特征存在差异。对于男性消费者,其“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受“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及“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的影响较显著。而对于女性消费者,“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受“心理风险感知程度”影响比较显著。

结论3:网络经验与网上购物行为的关系

网络经验不同,则各类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不同。对于低网龄消费者,只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心理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对于高网龄的消费者,“来源于IT技术的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非常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次是“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也对参与程度产生影响;但“心理风险感知程度”与高网龄消费者的“在线购物参与程度”无相关性。说明随着网络经验的增长,消费者逐渐不再担心隐私会被公开。

结论4:收入与网上购物行为的关系

收入不同,则各类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不同。对于低收入消费者而言,只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心理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对于高收入消费者而言,四类“风险感知程度”都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中相关性最强的是“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说明高收入者更关心时间价值。

四、实证研究的结果的管理启示

根据前面的理论,减少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是促进消费者产生购物行为的途径。根据实证研究的结论,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启示:

1、支付方式不再是网民担心的主要因素,采用银行卡支付的安全性已经得到认可。这对广大商家而言是个很好的时机。

2、网上购物消费者现在更多地关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厂商信用能否得到保障以及网上信息是否可靠等问题。而网络对正面、负面的信息均能起放大作用,所以建立起商家的信誉是最迫切的任务。不虚假信息、虚假广告,保证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是建立信誉的方法。可选择厂家承保的定型化的产品来销售,如手机、电脑等。

3、如果是销售女性顾客为主的商品,关注点应该是使消费者相信网上信息不被公开。

4、男性顾客购物频率高,而且他们关注的是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所以网上销售应主要关注男性顾客为主的商品。

由上可见,网上商店要更注重品牌网站,赢得消费者口碑。销售商品类型可选择男性顾客为主的商品,不易造假的商品,厂家联保产品。也可以与实体商店合作,由实体商店保证售后服务。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研究方向

本文对影响中国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进行了初步研究,力求对于国内在该方面研究的匮乏填补一些空白,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但由于资料和文献的缺乏,以及样本容量较小,并且在实证调查中采取方便抽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研究还远远不够深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研究中体会到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进行进一步研究:

(1)对影响国内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类型的归结及问卷测试题的设计主要来源于国外的研究,可能不够完善和准确,值得作进一步的分析。

(2)受各种资源限制,本研究仅以广州部分消费者作为调查对象,样本欠缺广泛代表性。若条件允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各种途径展开调研,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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