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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 

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讨论已有一段时间。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具体刑事案例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拟真性 

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具体的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很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真实、具体和直观。 

(二)实践性 

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学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 

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教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与,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 

刑法虽然在知识点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 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具体案例。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事件, 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事实和事件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案件之中。刑法案件和刑法案例就成为支撑刑法学科的基点, 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刑法案例, 这是刑法案例教学客观必然性的理论根据。 

(二)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升学生对于刑法学的学习兴趣 

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只有学习材料使学生有兴趣才能进行有效学习,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被动的接受刑法抽象理论,而积极主动的分析案例,探索刑法知识并运用其解决案例,这过程学生容易获得自我认同感的同时更加容易对刑法产生学习兴趣,正因为此案例教学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 

法律综合素养包括对于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掌握、案例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在传统的讲授法过程中,学生始终被动的接受书本知识,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缺乏实践能力的锻炼。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能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后不能致知于行。而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弥补讲授法的这一不足之处,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四)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学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案例的选取、案例的解决和点评。 

(一)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学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选择刑法学的教学案例时,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针对性。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学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学的知识进行思考,具有启发作用。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学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第四,具有时效性。为了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必须选择与我们关系非常密切的实例作为教学素材,刑法条文及理论经历过几次变动,在选择刑法案例时, 要考虑案例的时效性, 做到与时俱进。 

(二)案例的解决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首先是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然后是学生自主解决案例,包括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决方案的制定等过程。最后阶段是学生展现解决方案,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这一阶段能够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教师点评 

学生展示后,教师应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在点评中还应对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总结,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把通过案例学到的分散知识点系统化,完整的认识刑法理论。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教学方法经过多年的探索,案例教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以案例教学为主的刑法教学研究成果。然而教学效果却并没有因案例教学的运用而明显提升。主要因为刑法教学中还存在对案例教学理解的一些误区,导致案例教学研的运用重形式而忽视其实质,因此,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应避免以下问题: 

(一)不以区分的所有教学内容均采用案例教学 

我国刑法长期采用教师主导的讲授教学,这种灌输式教学一直因被扼杀学生主动性和不能锻炼学生的法律综合能力而受诟病,案例教学正好能够弥补这些缺陷。因此,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进行案例教学一定优于讲授式教学。在这样的思想导向下,教师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所有课程内容之中,不考虑课程内容是否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更有甚者选用案例与课程知识点不匹配。另外,由于部分刑法知识缺乏合适的案例,使得原本抽象的刑法知识,更加难以理解。其实,案例教学只是教学方法的一种,其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不能认为其就能取代其他所有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必须结合授课内容和课程目标判断是否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笔者认为,概念性、理论性及理论性的知识案例教学的效率较低,而刑法课程教学的时间有限,这类问题更适合讲授。而利用法学理论解决问题,则采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更佳。 

(二)拘泥于已决案件的判决结果 

目前的刑法教学案例多来源于现实的案件,而现实的案件一般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有的教师在案例解决方案的点评时过于注重已经判决的结果,这种做法限制学生自主判断的空间,其实质还是向学生灌输,会限制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刑法很多知识点都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对这一类案例进行评价时,应当让学生保持他们自己的看法,无需拘泥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要分析合理,论据充分即可。因此,审计教学案例不能是已决案例审判的简单再现,对于案例的定性应当允许多种结论的共存。教师只进行案例解决过程的引导,在不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持有开放性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教学对于刑法的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是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有效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符合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作为刑法的教育者,应当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但也应当注意避免出现案例教学的误区,这样才能为依法治国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综合人才。 

参考文献: 

[1]张红军.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内江科技.2011(11). 

[2]李凯.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运用之展开.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8). 

[3]文姬.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实证研究.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4]肖金华.法学专业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探讨.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5

传统的刑法总论教学模式是满堂灌的讲授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教师能够将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全面和系统的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方式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却忽略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视学生课本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一味的实行教师主导下的讲授,务必会使刑法总论的教学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导致学生对于刑法总论学习仅仅限于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刑事法律问题。有违刑法总论教学大纲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理念的基本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刑法学教育工作者纷纷探讨刑法总论的教学改革问题,以寻求更为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课程教学模式。随着案例教学法的提出,笔者一直在教学过程中探索和实践着,深感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总论的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总论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案例内容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形成方案。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1具体、直观

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情景之下,该情景中涉及很多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具体、直观。

1.2教学的实践性较强

案例教学法将学生带入某种情景之下时和带领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在直观的感受之下,学生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总论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1.3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都是学生完成,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只是起到督促和评价的作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

2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刑法总论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主动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起引导和评价的作用,这样的教学模式和以往一贯的理论课教学模式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2.1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总论的课程特征

从刑法总论的知识体系来看,主要有犯罪论和刑罚学两块,这两部分内容在很多知识点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本课程往往是低年级学生学习,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理论性强意味着难懂和枯燥,倘若一味的坚持教师主导的讲授法,势必造成学生不能完全理解知识点,而且?会导致学生会对课程失去兴趣。从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解决刑法总论理论性强的难题,案例的分析往往使抽象的理论具象化,在案例教学的情景之下,学生更容易理解理论背后的内容。同时,学生理解了也就不觉知识点枯燥了。

2.2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刑法总论的兴趣,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引导和评价,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角地位。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刑法抽象理论消极被动的接受者,相反成为了积极主动探索刑法知识的分析者和探索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难题而查阅刑法总论的知识,这样的学习模式学生更易接受同时也更加能够得到自我认同感,在趣味中学到新知识,因此就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学习。再从心里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应该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学习的材料必须使学生感到通过学习获得的自我价值和学习意义,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

2.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总论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2.4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

在传统的刑法灌输式教学中,学生始终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综合法律素养得不到提高。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会背法条,而没有能力用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反观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2.5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学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长年以来的刑事司法为本课程积累了大量案例素材,这些素材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刑法总论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尽管其理论知识复杂,但是每一部分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案例,这为开展案例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高校大量图书资料也是案例教学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现在一般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学方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都是相当丰富的。这就为学生查阅资料解决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再次,绝大部分高校还建有模拟法庭,这也为案例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辩诉演练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刑法总论教学方法,但是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没有良好的设计与科学的运用,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笔者将结合自己在刑法总论中的案例教学经验,分析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的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应当包括三个阶段:刑事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的执行和知识点的小结。

3.1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总论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教学案例应当是紧扣教学大纲的相关案例,可以来源于历年法院的判例库,也可以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所选择刑法总论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刑法总论知识点相对应。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总论知识体系。另外,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对课程中重难点知识的理解,并能将该知识运用到案例的解决过程之中,从而使学生在理解课程知识的同时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例之中。

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总论的知识进行思考,带着问题查阅相关材料,倘若案例问题的设置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直接就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教学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使学生将通过典型的案例的学习获得的知识及能力推广到其他案例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工作中。

3.2案例教学的执行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主要包括案例呈现、学生自主准备、展现评价三个分步骤。

首先,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

其次,学生自主准备。学生自主准备阶段又分为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Q方案的制定等过程。学生拿到案例后,必须先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只有厘清法律关系,找到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后才能有的放矢的查阅相关资料,而资料的查阅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带着问题查阅相关问题的我国立法以及理论,接下来的步骤是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解决方案的讨论,这是检验课堂教学效果的环节,讨论越是深人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综合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

最后,展现与评价。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学生展示后,教师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3知识点的小结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一、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刑法的教学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的高低。诚然,刑法学主要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申言之,正确处理罪刑关系理应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核心内容。然而,对罪刑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却殊非易事,因为无论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都与罪刑关系有着不解之缘,在总则中,刑事立法者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适用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等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以罪状和法定刑的形式表现着罪刑关系。可以说,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系列制度都是刑法适用的根据,它们都是法学家们在历史长河中磨砺出的刑法智慧并转化为实定的刑法。[1]由此可见,刑法学确实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

 

当然,刑法学除了具有突出的理论性外,由于刑法本身应当是现实的、有生命的法律,所以就决定了刑法学还应具备丰富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须知,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不能不关注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来就应当成为刑法学的生命和灵魂,是刑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和实践性,刑法学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生命力,这是刑法学的学科属性使然。[2]基于此,刑法学的教学亟需强化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环节。当然,扎实的基础理论也是有效指导实践的前提,因为丰富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的良性循环,这一点亦不可忽视。可见,刑法学的教学必然要求在掌握基础理论和注重法律操作这两个方面均不能有所偏废,而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融会贯通,笔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途径。

 

有学者指出,由于判例是活生生的司法素材,学生通过学习判例,获知判例得以作出的司法过程,可以培养一种法律思维与裁判技能。[3]诚然,刑法案例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的反映和体现,同时通过刑法案例也可以有助于了解刑法从规定到判决的形成过程以及刑法规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变化过程。毕竟,抽象的立法规定抑或刑法理论只是呈现出一种应然的状态,而现实生活却充满着变数,虽然相关法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可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犯罪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德国学者考夫曼就曾说过:“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个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过程,一方面要针对规范调试生活事实,即将具体的案情经由结构化成为类型化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针对生活事实调试法律规范,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经由解释成为具体化的构成要件,只有使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才能够发现裁判规范。”[4]很显然,刑法案例具有实然性。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的教学中,教师更应该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使得刑法理论呈现出了一种更加开放的状态。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列举案例来授课,不仅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说服力,也更具有生动性和趣味性,进而能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然而,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仍然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细致的讲解,尽管其出发点较好,教学的认真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有时候教学效果却难以尽如人意,主要还是因为这种教学方法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之中,不但弱化了学生在课堂中的思维主动性,而且也忽视了学生对刑事法律的适时性追踪学习,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研究刑法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的现象。[5]试想一下,假如学生在课堂上一味接受的是形式僵化、呆板,内容抽象、枯燥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内容,而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式交流,那么久而久之,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却无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就无法引起他们对刑法学习的兴趣,更无法调动起他们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此种状况亟需改变,而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恰好可以弥补上述教学模式的不足,因为通过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确实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从而帮助学生排疑解惑。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经过案例教学的系统训练,学生们不仅看问题的思路更广更全面,而且能够真正领会刑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从而显著提升他们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此一来,当学生们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真正的法律问题时也不会有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之感,反而能够应付自如、游刃有余,这样也就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加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

 

二、刑法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刑法案例教学主要就是指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6]那么遵循如此的教学要求,笔者拟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就如何具体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案例的选择显然是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首要基础和前提,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浩如烟海,但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宜于教学,同样适宜教学的案例也因教学对象、教学目标不同有所区分。所以,教师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是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是案例应当具有现实性。案例的现实性意味着案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来源于社会生活,并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更新。毕竟,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能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技能去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因此,案例的选择要关注的是当下的社会现实,而不是源于主观臆想。[7]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不可能都与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知识点“逐一对应”,也即有时候不容易遇到“正中下怀”的案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教师为了诠释既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或者为了尽可能让刑法的知识点都能蕴含于案例之中,就不得已去编造或加工一些虚构的案例来迁就于现有的知识体系。应当说,虚构的案例并非绝对不可采用,但如果采用过多,就会有脱离现实的危险。例如在讲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时曾引用过一个“经典”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中行走,甲与丙有仇,想杀死丙,就趁丙不注意在其水壶中下毒。乙与丙也有仇,于是将丙的水壶弄漏,最后丙渴死。甲乙两人事先没有共谋。问甲乙两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对于这个案例,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分,但该案例本身却经不起推敲,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试问丙既然和甲、乙都有仇,那么为何此三人又会同行?警察又是如何在沙漠中找到丙的尸首,从而发现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又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甲曾经投毒,而乙也想杀死丙呢?可以说,上述案例被抽象为课堂讲解的标本,但其缺陷在于案例事实与社会真实相隔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欠缺现实性。有鉴于此,为了满足现实性的要求,刑法案例教学还是应当尽可能多地采用一些真实的案例,这样可信性较高,说服力也较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大量真实案例如果能在课堂上被列举,无疑更具生动性和实践性,也更能说明问题。在笔者看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争议较大的热门刑事案件都可以作为能够达到教学目标的适合案例,例如许霆恶意取款案、恶性醉驾交通肇事及危害公共安全案、邓玉娇自卫杀人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林森浩投毒案以及佘祥林、赵作海冤假错案等,可谓不一而足。除此之外,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所刊登的疑难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都应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引起必要的关注。

 

二是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8] 因此,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刑法教学也是相当重要的,毕竟刑法教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罪与一罪等问题的界限往往很难把握,如果案例缺乏典型性,则不仅会出现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复,还容易导致学生混淆所学知识,造成基础不牢,影响教学效果。概而言之,案例的典型性就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关注度较高,同时又是最能充分说明刑法原理的案例。例如讲到刑法的罪数理论中的连续犯时,教师不妨列举曾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害四名同窗室友案作为例子,该案既表明了连续犯的特征,又具有直观性和现实性;又如讲到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时,教师不妨以1994年发生的辽宁白某某强奸案和 1999年发生的上海王某某强奸案作为典型案例,引起关于婚内有奸或婚内无奸的讨论;还有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诈骗和侵占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区分,对此问题,教师当然可以选择2008年的许霆案作为典型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许霆利用ATM机出错而恶意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对于该案,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有没有对银行构成欺诈?这就涉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另外,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言而喻,但此非法占有目的究竟产生于何时?即许霆是事先合法取得银行资金然后基于此目的将这些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还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恶意取款行为,这就涉及到许霆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通过讨论许霆案,学生可以进一步弄清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讨论类似这样的案例也会引起学生们极大的兴趣。应当说,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典型案例还是比较多的,这些案例不但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而且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广阔的延伸性和可探讨性,学生通过分析这类案件,可以达到区分和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并得到更多的收获。[9]可以说,学生们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了解,往往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对运用所学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件可以做到得心应手。

 

三是案例应当具有适度性。所谓案例的适度性,就是指所选的案例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适宜教学。详言之,在内容上,案情应该简洁、难度应当适中。[10]在笔者看来,如果所选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就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有学者指出,为了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就要有一定的难度,有可能表现为涉案当事人数量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定性上存在一定困难等,不管其疑难性表现在一个方面还是多个方面,总之案例的选择不能简单化,否则就失去了开发学生思维的意义。[11]不过,反过来讲,所选案例也不宜难度过大,考虑到如果案例过于疑难复杂的话,超出了学生的知识水平范围,学生们就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去分析问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从而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适度性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其中的分寸不易拿捏,从一定程度而言,这也考察了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和对相关案例的评估选择能力。

 

三、在刑法教学中如何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的选择是刑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但在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将其有效地运用于教学过程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在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案例的展示。可以说,在考虑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时,案例往往是作为主体出现的,即教学过程依赖于案例展开,教学所要追求的教学效果是通过案例所展示出来的某个规则、某种思维。[12]由此凸显了案例展示的重要性,刑法案例教学亦不例外,教师同样需要重视案例的展示,因为教师在教学之前就将案例展示出来,这样在课前学生就能够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充分的阅读和收集,并且能够自行的对之进行思考。与此同时,教师需要使学生充分准备好对案例的讨论内容,也即让学生们事先知道案例后明白需要回答什么样的问题,并结合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在讨论时有话可说。[10]当然,具体来说,案例展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向学生发放与案例相关的纸质文字材料,或者在课堂上清楚、明白地描绘案例的内容,也可以广泛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播放教学案例视频等,还可以将事先挑选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等。可以说,以上不同的案例展示方式在实际的教学中完全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学阶段加以灵活运用,其间要尽量发挥每种案例展示方式的优势,并克服所存在的不足,同时,还可根据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而并不单纯固守其中一种方式。总之,案例展示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刑法案例教学最终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是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可以说,分析和讨论案例应当是刑法案例教学功能发挥最完整、最强烈的环节。过去,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唯一主体,学生被单纯视为教学的客体,教师是知识的“播送器”,而学生则仅是知识的“接收台”。在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忽视了。而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发现,成为与教师相对应的学习主体。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应调动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6]这就意味着当教师把案例展示给学生之后,接下来对案例的分析就不是教师的一种单方行为了,而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概而言之,就是教师所展示的案例中必须包含着问题,并且引导学生针对这些问题而展开分析和讨论,在这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其中,并具有互动性。互动式教学是案例教学模式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因为互动式教学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13]诚然,通过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就改变了以往学生们面临问题时习惯服从或被动接受教师所给的现成“答案”,而不去主动思考的状况,学生不再迷信所谓的“答案”,甚至在经过思考后还可以质疑和挑战“答案” 的权威性,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尽管有时学生对案例所呈现问题的思考结论不一定准确,但只要是经过自身的思考作出相应判断,并经过持续的分析和讨论,逐步完善自己的看法,就会有利于其批判精神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作为教师则需要明确,在这种互动式的教学过程中,其所起的主要是启发和引导的作用,毕竟他们不是裁判员、评论家和仲裁者,所以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应注意启发和引导的方法和技巧,就是一般不要过早地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如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可以采取针对性提问的方式,不是正面纠正,而是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自我修正。[14]当然,教师也需要把握方向,控制好课堂的讨论节奏,避免学生的讨论偏离主题。总之,在互动式的教学中,通过教师的有益启发和引导,能让学生切身体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和创新的过程。

 

再次是教师的归纳总结。这一环节其实也是相当关键的,因为教师所进行的归纳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另外,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寻求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可以拾遗补阙,保证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15]具体而言,在对案例进行了互动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应及时给予归纳和总结,当然,归纳和总结并不是简单地给出案例所涉问题的答案就万事大吉了,而是重点要指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并把分析和讨论的结果所依据的理论背景和知识点交代清楚,当然还要归纳每次讨论的优点和不足,例如学生们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及对刑法理论的理解是否透彻等。此外,教师在最后如果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答案,那是最好不过的,有的案例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也应尽量地给出一些倾向性意见,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学生对分析和讨论结果的疑惑性和盲目性,而且他们通过对比,如果差异较小,容易增强信心,激发干劲,为下一轮的案例教学奠定良好基础。[7]

 

最后是学生的提问。课堂教学的时间毕竟有限,有时候学生想要真正地掌握并能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课后还必须不断地进行反思与总结,那么在此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不少的疑难或困惑,所以师生之间进行课后的交流也是非常必要的。学生不妨在课后就刑法案例中尚没有弄清楚的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继续向教师提问,让教学过程得到有效延伸。针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应尽可能地逐一耐心解答,解决学生心中的疑问,可以说,这一环节能够使整个案例的讨论得以升华,进一步集中体现了师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8]况且,正如唐代诗人韩愈在《师说》中所言:“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有时候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后,其所提问题往往带有新的思路,新的视角和新的创意,这对教师而言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教师通过学生反馈式的提问中也可促使自己去进行再学习和再思考,弥补自身知识结构上的盲点和空白,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由此可见,学生的提问对教师也是大有裨益的。惟其如此,才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教学相长。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模式效能;效能评估;差异分析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师生互动模式、教师对抗模式、模拟实训模式等[1]。我国近年来诊所式教学模式特别是案例教学法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和深入。案例教学法也是近年来我国法学教学中大力提倡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学案例教学法本身的反思和探讨方面、我国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等方面[2];很少将问题体现在该案例教学方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上和科学评估等方面。本文结合案例教学模式与科学评估理论,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科学评估案例教学模式对课堂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的效能问题,并分析了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类别学生间的差异,提出对学生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及建议。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科学评估

案例教学法首先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纳,主要表现为教师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引入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辅教学方法[3]。国外对该方法的研究相对成熟,也比较深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就着重应用了案例教学法。目前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模式、话剧小品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4]。本文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主要指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是课堂讨论案例的模式中的效能问题。其中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指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评析以及案例印证等模式和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效能需要科学评估,主要是运用管理学和其它学科相对成熟的评估理论与方法进行评估。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研究方法

研究采用自编《法学案例教学基本情况调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124份,回收问卷124份,其中完全有效问卷122份,不完整问卷2份,总有效率98.39%。研究调查对象为大学二年级学生,共调查学生124人:有男生33人,占调查群体的26.6%;女生91人,占调查群体的73.4%。调查学生的年龄分布情况为:18岁学生1人;19岁学生12人,占9.7%;20岁学生50人,占40.3%;21岁学生44人,占35.5%;22岁学生17人,占比13.7%。调查学生的年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调查群体中,独生子女有28人,占比22.6%;非独生子女有96人,占比77.4%。来自乡村的学生有79人,占比63.7%;来自城市的学生有45人,占比36.3%。学生中的非独生子女人数较多可能与来自乡村的学生较多有关。学生的身体状况绝大部分比较健康,有102人,占比82.3%;仅有3人健康状况较差。学生的健康状况采用学生自评方式得到,较为客观准确。学生的性格大部分为内外兼有,性格外向学生略多于性格内向学生。学生的高考成绩以400分为界,400分以上的人数相对较少,只占调查群体的25%。因为是专科院校,故学生的高考成绩以400分以下者较多。从调查群体的家庭情况来看,学生父母的职业以工人、个体户等其它职业为主,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相对较少,仅占约7.3%。从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看,大部分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占比71%;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和贫困的共占27.4%。问卷使用描述性统计、频率统计、t检验、F检验、卡方分析、交叉表分析、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之效能分析

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相对新颖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兴趣非常高,其对学生的教学效能不仅体现在学生案例分析方法和技巧的掌握,还更多体现在促进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增长、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等多个方面。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综合评估。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分析采用各具体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对总效能的回归分析方法进行评估。结果显示,法学案例教学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维度:综合素质、学习兴趣、程序关注、职业转向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回归方程: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0.158+综合素质×0.218+学习兴趣×0.176+程序关注×0.201+职业转向×0.158+服务社会×0.172。在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中,案例教学对促进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方面效能最高,其次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方面的效能,然后是促进学生服务社会的效能,接着是促进学生的法律程序问题的关注程度,最后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方面。总体来看,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使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和提高学生利用案例分析技能服务社会方面的效能较好。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效能。1.促进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增长。结果显示,有83.1%的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了解较少或仅知道一点儿,只有16.9%的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有87.3%的学生对刑法学理论知识了解较少,仅有12.7%的学生对刑法学理论知识比较熟悉。经过几次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包括法理分析与案例技巧分析),对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63.1%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刑法学知识)提高很快,17.2%的学生认为自己学到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40.2%的学生认为自己学到刑法学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技巧,38.5%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学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2.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鲜活有趣,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深奥的法学理论通过通俗有趣的案例得以诠释,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油然而生[1]。通过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学生对案例教学模式的兴趣在大幅提升。调查结果显示,有72.6%的学生对刑法学案例非常感兴趣,仅有26.6%的学生对刑法学的学习兴趣一般。3.提高学生的学习效能。案例教学模式在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技能方面也有较好体现。86.1%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对自己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是非常有效的,只有13.1%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对学习刑法理论的效果一般。绝大部分学生还是非常认同刑法案例教学模式的。4.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勇敢的创新精神、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快速的反应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与周围人的协调共事、沟通合作等多方面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2]。有80.3%的学生认为刑法学的案例教学对提升自己的综合法律素质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有18.0%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对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效果一般。5.促进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职业转向。结果显示,有66.4%的学生认为自己非常想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职业,如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只有10.7%的学生对自己的未来职业倾向选择了非法律职业的企业或其它工作。6.促进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刑法学的案例教学,特别是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穿插讲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认识到刑法学案例在实践应用过程中的全盘性和完整性,特别是程序问题的价值,进一步增强了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结果显示,37.7%的学生认为刑法学案例中非常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法问题的讲授,有42.6%的学生认为比较需要讲授刑事程序法的内容,因此共有80.3%的学生认为在刑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适度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内容非常必要。7.促进学生提高利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的技能。通过对学生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和刑法学知识及案例分析方法的研习,带领学生参与为社会提供法律知识咨询与服务,可以有力促进学生提高自己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技能。68.9%的学生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志愿者服务,有26.2%的学生的为社会服务意愿一般。

四、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之差异检验

案例教学模式的效能在不同性别、不同性格、是否独生子女、学生成绩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性别差异。从男女生喜欢的刑法知识层面看,男生更喜欢犯罪构成理论知识、罪数形态知识,而女生更喜欢共同犯罪知识、刑罚理论知识和分则重要罪名等(χ2=10.065,P<0.05)。男女生在最喜欢的案例授课方式上也存在显著差异,男生喜欢教科书讲授方式的比例明显高于女生,而女生更喜欢案例生活化的授课方式(χ2=14.647,P<0.01)。从男女生对刑法案例教学中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关注程度来看,男生认为非常必要的程度明显高于女生,女生认为比较需要的比例高于男生(χ2=7.882,P<0.05),可见,男生中更多比例重视刑事法学案例中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独生子女差异。独生子女学生了解刑法学案例方式中通过自己上网和看广播电视方式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存在更大比例的通过教师课堂讲授方式习得,二者存在显著差异(χ2=8.357,P<0.05)。

(三)学生性格差异。学生自评其性格有三种类型:性格外向、性格内向和内外兼有。经过检验发现,性格外向的学生喜欢犯罪构成知识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性格的学生;性格内向的学生更喜欢刑法中的罪数形态和分则各罪知识;性格内外兼有的学生更喜欢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知识(χ2=25.042,P<0.01)。调查学生中,学生均比较喜欢法学这一学科,但相对而言,性格内向和内外兼有的学生喜欢法学的比例更高,而性格外向的学生喜欢其它学科的比例略高于法学(χ2=23.914,P<0.01)。这是否与学生的偏好程度有关呢?但至少要求教师在对学生的因材施教方面应考虑学生的兴趣偏好和性格偏向特征。在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方面,性格外向的学生明显感到通过老师的课堂案例教学和分析,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很快,而性格内向的学生则更多感觉变化不大(χ2=20.454,P<0.01)。

(四)学习成绩差异。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影响学生对刑法理论与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因素,结果显示,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上的学生对法学理论与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下的学生(χ2=9.340,P<0.05)。同时,学生的高考成绩对学生认为刑法案例教学中讲授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必要程度存在一定关联,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上的学生认为刑法案例教学中讲授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下的学生(χ2=11.475,P<0.01)。

(五)父母职业差异。学生父母的职业与学生对刑法理论与案例学习的兴趣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关系,结果显示,学生父母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其对法学基础理论与刑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它职业的学生(χ2=33.614,P<0.01)。同时,学生父母亲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学生喜欢刑法和民商法学的比例明显高于学生父母亲为农民和其他职业的学生比例(χ2=39.006,P<0.05)。此外,学生父母亲的职业还会影响到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选择,学生父母亲职业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学生选择将来从事公检法和律师职业的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他职业群体的学生;学生父母为公务员的,学生将来选择公务员职业的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他职业的学生(χ2=34.264,P<0.05)。此外,学生的年龄分布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分布情况相对集中,并不存在各项指标上的显著性差异。通过学生的家庭居住地与学生案例分析各指标的交叉表分析,也并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另外,通过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与各项法学案例教学指标的交叉表分析及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是影响其对法学案例教学效果的一个因素,因此,可排除这一因素的影响。

五、结语

研究发现,绝大部分学生非常喜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在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等多个方面均具有较好效能,特别是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使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和提高学生利用案例分析技能服务社会方面的效能表现更好;但是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明显。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学生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一是针对不同班级学生的差异,在案例选择难度、教学方法和技巧上要有所区分,以促进学生的把握程度;二是针对不同性别学生的差异,要在案例教学技巧上有所体现,比如女生更喜欢直观教学,可多采用视频案例提高案例展示效果;三是针对学生的性格差异特征,教师应适当调整案例教学进度,提升不同学生的教学效能;四是针对学生父母职业对学生案例教学效能的影响方面,可促进非法律职业父母学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对法律职业的热爱程度。

【参考文献】

[1]江岚.案例教学法在《案例刑法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J].当代继续教育,2016,10

[2]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

[3]刘方飞.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反思与探索[J].武警学院学报,2010,3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刑法”作为法律类专业的核心必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整个法律专业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法律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设定,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不应局限于仅教会学生掌握刑法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案操作能力,即能够运用刑法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受我国成文法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更重视讲授刑法基础理论知识和阐述刑法的各种概念,即使在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也往往采用简单的、经过加工的案例,其目的在于“以案说法”,即运用案例来阐明、分析刑法理论,而非“以法解案”,即运用法律来分析、剖析案例。传统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对刑法知识仍然停留在认知阶段,缺乏动手操作能力,难以实现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应对“刑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模式进行改革,以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法的内涵及其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

 

1.诊所式教学法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其借鉴了医学院通过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又被称为临床法学教育。该教学法主要通过指导学生将法律应用于实案,学生切身参与实际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培养学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模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以及法律职业要求的素养和职业能力。

 

日本、澳大利亚两国相继引入了该教学方法,并将其应用于教学中。目前,诊所式教学法的应用包括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的应用主要是在教师讲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学生通过简单、初步的分析演练等方式,模拟实案操作过程,具备基本的诉讼技能。课堂外的教学主要通过学生实际处理、操作真实案件的过程,来全面掌握扎实的实务操作技能。这种课堂内外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显著作用。

 

2.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传统的刑法教学更注重于对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讲解,缺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法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良性互动,通过对真实案件的操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理性而深入地运用刑事法律思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切实培养了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通过对学生实案处理过程的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个体差异,从而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实现有针对性的教学。诊所式教学法由于采用分组分析演练真实案件的方式进行,不仅对于提升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综合能力颇有益处,而且通过真实职业环境的体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为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奠定情感基础。

 

二、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1.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课堂上的运用。第一,培养学生具备何种实践操作能力,是诊所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每个章节的能力培养目标。只有教学目标正确,课堂组织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才具有方向性,教学活动才能有序地开展。

 

第二,诊所式教学法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取不经过任何加工,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的实际案件,以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培养学生学习、运用多种实务操作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能够举一反三地运用于以后的司法实践中。

 

第三,在选取实案后,教师应根据案例需要和学生特点对学生进行分组,启发、引导学生以参与主体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理论和研究实务操作技巧,为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第四,课堂教学实施中,各组学生应在课前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先选出代表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由其他学生讨论、辩论,模拟演练实务中该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相关实体问题的认定。在该环节中,教师只有在学生思维进入误区时才能进行必要的引导,其他时间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和余地,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从而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第五,在学生模拟辩论、讨论演练结束后,师生共同进行归纳、总结,并由教师进行评价。此环节教师应以鼓励为主,针对学生在讨论、分析案件时的闪光点进行表扬,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在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应通过启发、引导的方式使学生体会、领悟自身不足,及时进行反思与总结。针对有争议性的观点,教师要指导学生结合刑法条文和实案进一步分析与思考,从而培养学生深层次理解刑事法律理论并将其正确应用于实际案件的实务处理能力。

 

2.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第一,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各法律院校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协作的方式,建立了学生实习基地。由于工作岗位需求以及实践经验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在实习基地一般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如卷宗的装订、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记录等。这些实习经历虽然提升了学生对实案诉讼的了解程度,积累了部分间接经验,但由于学生主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难以获得直接的实践经验。

 

第二,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刑法的教学目标和诊所式教学法,各法律院校可与居委会、社区等单位合作,构建社区刑事法律诊所或大学生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等便民刑事法律咨询机构,让学生通过接受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咨询、解答案件中各种实体问题的方法,进一步提升自身刑事案件处理能力。

 

第三,高校还可以通过在互联网注册专业刑事法律援助网站、申请刑事法律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拓展案源,让学生在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指导、引导下,分析、处理社会上各类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

 

诊所式教学法在运用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通过微信、QQ等沟通时效性强的通信方式,及时关注与了解学生的实践活动,从而在学生遇到疑难案件或出现明显纰漏和偏差时,能及时进行简单、必要的指导与纠正,实现诊所式教学法从课上到课下的教学延伸。

 

3.诊所式教学法在成绩评估中的运用。成绩评估是教学中的重要一环,传统的刑法教学成绩评估一般在学期末采用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题型一般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等,以重点考查学生识记能力的题型和学生案件处理能力的题型为主。由于考试所采用的案例是经过简化处理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导致成绩区分度欠佳,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不能得到全面体现,难以实现刑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将诊所教学法引入刑法教学后,应对成绩评估模式进行变革,即从法律专业的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角度出发,将成绩评估从静态的、一元化的期末笔试变更为贯穿刑法教学始终的多元化考核模式。诊所教学法的考核划分成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大部分,其中考查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形成性评估占总成绩的70%,终结性评估占30%。第一,形成性考核包括学生的小组互评、教师对学生的评估和社会评估等。小组互评和教师对学生的评估主要将课堂上对实案的模拟演练分析、讨论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社会评估主要将开放式实践教学中,当事人以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实案处理能力等进行的评估作为主要依据。第二,终结性考核评估主要通过教师给学生布置书面案例和分析刑法概念、条文的方式来考查学生对基本刑法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及书面表达能力。

 

三、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师资问题。诊所式教学法要求教师不仅具备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还应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我国高校实际情况看,教师除承担教学任务外,还面临科研的压力,因此,进行学术研究的教师相对较多,致使诊所式教学法研究的时间并不充裕且实务经验也相对欠缺。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积极提升教师的实务经验。第一,高校应利用寒暑假安排刑法教师到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顶岗实践,从而提升自身的实务技能。第二,高校还可以聘请兼职客座教师,如聘请公检法、律师等一线实务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律从业人员到高校兼职授课。兼职教师通过诊所式教法将生动、具体和复杂的刑事案件应用于课堂教学实践,既能体现诊所式教学法的时效性与应用性,又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产生正面积极影响。另外,在学生进行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网络答疑解惑等教学实践时,兼职教师可将自身的实务经验和技巧通过引导、启发的方式传递给学生,从而进一步深化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辨能力。

 

2.资金瓶颈。诊所式教学法由于需要聘请兼职客座教师、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网络域名和微信公众号等,相较传统的讲授法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美国各个高校一般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及州政府提供法律援助资金等方式对诊所式教学进行资金的投入。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第一,高校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专项教学基金对诊所式教学法进行专项资金的投入;第二,高校可通过与居委会、社区合作的方式争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资金投入,以多方联动的方式筹措资金,从而保证诊所式教学法能够在刑法教学中得到顺利长期运用,凸显其应用价值。

 

3.正确处理诊所式教学法与传统理论讲授法之间的关系。在传统刑法教学中,教师主要通过单向讲授刑法理论知识的方式进行;诊所式教学法主要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判断及亲身参与实际案件的方式来进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高校存在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片面夸大诊所式教学法对提升学生能力的作用,对刑法的整个教学章节和过程全面采用诊所教育法,摒弃传统的讲授法;另一种是完全依赖理论讲授,对新的教学方法重视不够。

 

所有的教学方法改革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因此,不能简单、盲目地采用某一教学方法,忽略了其他教学方法的优势。第一,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是实践操作的基础,完整系统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处理实案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源头,也是实务操作的起点,离开刑法基本理论的诊所式教法也就成了无本之木。第二,诊所式教法弥补了刑法理论讲授的不足,使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缩小,可以提升学生刑事实务操作能力及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刑法教学实践中,我们应将两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专业人才的教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