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范文第1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5

传统的刑法总论教学模式是满堂灌的讲授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教师能够将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全面和系统的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方式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却忽略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视学生课本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一味的实行教师主导下的讲授,务必会使刑法总论的教学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导致学生对于刑法总论学习仅仅限于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刑事法律问题。有违刑法总论教学大纲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理念的基本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刑法学教育工作者纷纷探讨刑法总论的教学改革问题,以寻求更为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课程教学模式。随着案例教学法的提出,笔者一直在教学过程中探索和实践着,深感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总论的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总论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案例内容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形成方案。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1具体、直观

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情景之下,该情景中涉及很多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具体、直观。

1.2教学的实践性较强

案例教学法将学生带入某种情景之下时和带领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在直观的感受之下,学生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总论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1.3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都是学生完成,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只是起到督促和评价的作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

2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刑法总论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主动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起引导和评价的作用,这样的教学模式和以往一贯的理论课教学模式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2.1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总论的课程特征

从刑法总论的知识体系来看,主要有犯罪论和刑罚学两块,这两部分内容在很多知识点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本课程往往是低年级学生学习,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理论性强意味着难懂和枯燥,倘若一味的坚持教师主导的讲授法,势必造成学生不能完全理解知识点,而且?会导致学生会对课程失去兴趣。从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解决刑法总论理论性强的难题,案例的分析往往使抽象的理论具象化,在案例教学的情景之下,学生更容易理解理论背后的内容。同时,学生理解了也就不觉知识点枯燥了。

2.2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刑法总论的兴趣,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引导和评价,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角地位。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刑法抽象理论消极被动的接受者,相反成为了积极主动探索刑法知识的分析者和探索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难题而查阅刑法总论的知识,这样的学习模式学生更易接受同时也更加能够得到自我认同感,在趣味中学到新知识,因此就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学习。再从心里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应该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学习的材料必须使学生感到通过学习获得的自我价值和学习意义,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

2.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总论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2.4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

在传统的刑法灌输式教学中,学生始终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综合法律素养得不到提高。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会背法条,而没有能力用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反观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2.5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学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长年以来的刑事司法为本课程积累了大量案例素材,这些素材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刑法总论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尽管其理论知识复杂,但是每一部分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案例,这为开展案例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高校大量图书资料也是案例教学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现在一般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学方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都是相当丰富的。这就为学生查阅资料解决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再次,绝大部分高校还建有模拟法庭,这也为案例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辩诉演练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刑法总论教学方法,但是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没有良好的设计与科学的运用,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笔者将结合自己在刑法总论中的案例教学经验,分析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的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应当包括三个阶段:刑事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的执行和知识点的小结。

3.1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总论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教学案例应当是紧扣教学大纲的相关案例,可以来源于历年法院的判例库,也可以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所选择刑法总论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刑法总论知识点相对应。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总论知识体系。另外,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对课程中重难点知识的理解,并能将该知识运用到案例的解决过程之中,从而使学生在理解课程知识的同时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例之中。

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总论的知识进行思考,带着问题查阅相关材料,倘若案例问题的设置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直接就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教学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使学生将通过典型的案例的学习获得的知识及能力推广到其他案例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工作中。

3.2案例教学的执行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主要包括案例呈现、学生自主准备、展现评价三个分步骤。

首先,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

其次,学生自主准备。学生自主准备阶段又分为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Q方案的制定等过程。学生拿到案例后,必须先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只有厘清法律关系,找到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后才能有的放矢的查阅相关资料,而资料的查阅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带着问题查阅相关问题的我国立法以及理论,接下来的步骤是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解决方案的讨论,这是检验课堂教学效果的环节,讨论越是深人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综合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

最后,展现与评价。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学生展示后,教师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3知识点的小结

刑法学教学案例范文第2篇

一、刑法教学案例的选择标准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平台,没有好的案例做支撑就不会有很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首要问题。笔者认为案例的选择至少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案例要与教学目标和内容相一致,即要具有针对性案例选择的针对性是指教学所选取的案例应符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与教学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具有关联性。刑法教学中要通过刑法案例的教学,使学生加深对课程重点或难点的理解,并能运用所学的刑法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从而起到提高学生专业理论水平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双重效果。基于此,在选取刑法案例时应该综合分析,一要注意所选取的案例与教学目标和内容是否相关联,二要注意所选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是否过于分散和单一。所选案例如果与教学目标或者内容不具有关联性,就不符合针对性的标准,拿它来进行刑法教学也就失去了案例教学的意义。但是,即便具有针对性,如果所选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过于分散和单一,也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同样也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当然,有些案例过于复杂,涉及的问题过于分散,这种案例比较适合在综合讨论中应用,而平时课堂讨论的案例应力求知识点集中,有较强的针对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检测教学目标是否很好地实现,更有利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

(二)案例本身必须蕴涵一定的法理,即要有典型性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所选取的刑事案例在全国和某一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大家比较关注并且案例本身蕴藏了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理论,需要学生运用理性思维来分析隐藏其背后的法理内容。比如对于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理解,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教学案例。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错误连续取款十几万元,一审法院判其无期徒刑,判决后社会影响非常大,不同阶层的人对此看法不一。普通民众认为无罪,理由在于引起事件的原因在于银行,银行自己责任也很大。此案在法学界也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只负有返还的义务,追究刑事责任明显错误;有学者则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具体构成什么罪则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有人则认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对这个案件的讨论,有利于学生掌握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相关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典型案例一般应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并应具有较大的新闻效应,但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的相关性,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2]。因此,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案例应该适宜教学,即应该具有适宜性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适宜教学。详言之,在内容上,案情应该简洁、难度应当适中。如果案情过于复杂,难度过高,超出了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他们就会百思不得其解,寻找不到分析问题的入口和路径,就会使其学习的积极性严重受挫。而案情过于简单、难度过低的案例,同样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形式上,案例应避免过于冗长复杂,否则会浪费过多的课堂时间,也不利于让学生抓住案件核心。因此,教师要遵循适宜性原则选取刑事案例,并对案情进行梳理分析和全面掌握,对所选内容有所裁剪,以便更好地运用到教学中去。

(四)案例要具有一定的思维拓展性,即应该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所选取的案例应该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进一步思考。这便要求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必须隐含一定的理论问题,并且这个问题正好也是学界争论不休还没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理论命题,这样可以启迪学生思维,为他们留下较大的思考空间。例如许霆案对于学生认识财产犯罪就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针对“秘密窃取”是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机器能否被骗”等理论问题学生可以深入思考,加深对问题的理解。

二、刑事教学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组织学生讨论、总结评述和学生提问四个步骤。展示案例是运用的前提和基础,组织讨论是重要阶段,总结评述是关键,学生提问是升华。一个成功有效的教学案例要至少经历这四个关键阶段,当然,还可能有更进一步的延伸,即要求学生写小论文。但这似乎超出了课堂案例教学的范围,故这里不予论述。

(一)案例展示事先呈现案例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要想让学生在讨论时有话可说,就必须事先让学生知道案例,同时必须告知学生需要回答什么样的问题,以便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搜集相关资料,并结合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当然呈现案例的方式多种多样,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给学生发送纸质文字资料。这种方式比较直接方便,学生也愿意接受,缺点是费用成本有点高,有些学校可能没有这笔项目支出,教师仅靠自己力量也无法满足需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其优点是直观、简洁,运用得当可能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缺点是只能当堂讨论,由于缺乏像纸张那样的载体加以固定,下课后不利于学生根据具体问题搜集资料。这样课堂讨论很难深入进行,也会影响教学效果。

(二)组织讨论组织讨论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实践证明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都直接与组织讨论这一环节存在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案例教学,必须有组织优良的分析讨论,讨论得越深入、辩论得越精彩就越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就越能锻炼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阶段,学生可以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处于引导者的地位,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不能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窒息同学的热烈讨论[3]。同时,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意观察不同学生的表现。对于思维敏捷、脑子反应快的同学要启发其对问题做深入思考;对于害羞不敢发言的同学要多加鼓励,并有意识地给其提供更多的表现机会;对于懒惰不想发言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强制,例如将平时发言和最后成绩挂钩,迫使其端正思想,认真准备;对于想发言但脑子稍微迟钝的学生要适时点拨,避免学生的讨论出现尴尬局面。

(三)总结评述总结评述阶段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它是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教师对这次讨论的问题的总结性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应该把握全局,对整个讨论的过程以及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全面点评。同时,教师应该对所讨论问题所涉及的理论背景、观点给予交代和评述,使学生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加深学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另外,教师还应该指出本次讨论的成功和不足之处,为学生指明今后改进的方向。

(四)学生提问一个完整的案例讨论课,应该给学生留出一定的答疑时间,这一般发生在教师总结评述结束后,学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问题自由地向老师提问。老师应该逐一回答学生的疑问。这一阶段可以使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也集中体现了师生在教学中的互动关系。

三、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学教学案例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刑法学教学案例范文第4篇

 

一、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刑法的教学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的高低。诚然,刑法学主要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申言之,正确处理罪刑关系理应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核心内容。然而,对罪刑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却殊非易事,因为无论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都与罪刑关系有着不解之缘,在总则中,刑事立法者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适用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等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以罪状和法定刑的形式表现着罪刑关系。可以说,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系列制度都是刑法适用的根据,它们都是法学家们在历史长河中磨砺出的刑法智慧并转化为实定的刑法。[1]由此可见,刑法学确实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

 

当然,刑法学除了具有突出的理论性外,由于刑法本身应当是现实的、有生命的法律,所以就决定了刑法学还应具备丰富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须知,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不能不关注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来就应当成为刑法学的生命和灵魂,是刑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和实践性,刑法学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生命力,这是刑法学的学科属性使然。[2]基于此,刑法学的教学亟需强化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环节。当然,扎实的基础理论也是有效指导实践的前提,因为丰富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的良性循环,这一点亦不可忽视。可见,刑法学的教学必然要求在掌握基础理论和注重法律操作这两个方面均不能有所偏废,而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融会贯通,笔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途径。

 

有学者指出,由于判例是活生生的司法素材,学生通过学习判例,获知判例得以作出的司法过程,可以培养一种法律思维与裁判技能。[3]诚然,刑法案例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的反映和体现,同时通过刑法案例也可以有助于了解刑法从规定到判决的形成过程以及刑法规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变化过程。毕竟,抽象的立法规定抑或刑法理论只是呈现出一种应然的状态,而现实生活却充满着变数,虽然相关法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可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犯罪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德国学者考夫曼就曾说过:“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个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过程,一方面要针对规范调试生活事实,即将具体的案情经由结构化成为类型化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针对生活事实调试法律规范,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经由解释成为具体化的构成要件,只有使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才能够发现裁判规范。”[4]很显然,刑法案例具有实然性。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的教学中,教师更应该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使得刑法理论呈现出了一种更加开放的状态。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列举案例来授课,不仅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说服力,也更具有生动性和趣味性,进而能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然而,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仍然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细致的讲解,尽管其出发点较好,教学的认真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有时候教学效果却难以尽如人意,主要还是因为这种教学方法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之中,不但弱化了学生在课堂中的思维主动性,而且也忽视了学生对刑事法律的适时性追踪学习,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研究刑法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的现象。[5]试想一下,假如学生在课堂上一味接受的是形式僵化、呆板,内容抽象、枯燥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内容,而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式交流,那么久而久之,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却无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就无法引起他们对刑法学习的兴趣,更无法调动起他们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此种状况亟需改变,而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恰好可以弥补上述教学模式的不足,因为通过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确实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从而帮助学生排疑解惑。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经过案例教学的系统训练,学生们不仅看问题的思路更广更全面,而且能够真正领会刑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从而显著提升他们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此一来,当学生们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真正的法律问题时也不会有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之感,反而能够应付自如、游刃有余,这样也就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加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

 

二、刑法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刑法案例教学主要就是指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6]那么遵循如此的教学要求,笔者拟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就如何具体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案例的选择显然是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首要基础和前提,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浩如烟海,但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宜于教学,同样适宜教学的案例也因教学对象、教学目标不同有所区分。所以,教师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是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是案例应当具有现实性。案例的现实性意味着案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来源于社会生活,并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更新。毕竟,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能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技能去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因此,案例的选择要关注的是当下的社会现实,而不是源于主观臆想。[7]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不可能都与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知识点“逐一对应”,也即有时候不容易遇到“正中下怀”的案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教师为了诠释既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或者为了尽可能让刑法的知识点都能蕴含于案例之中,就不得已去编造或加工一些虚构的案例来迁就于现有的知识体系。应当说,虚构的案例并非绝对不可采用,但如果采用过多,就会有脱离现实的危险。例如在讲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时曾引用过一个“经典”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中行走,甲与丙有仇,想杀死丙,就趁丙不注意在其水壶中下毒。乙与丙也有仇,于是将丙的水壶弄漏,最后丙渴死。甲乙两人事先没有共谋。问甲乙两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对于这个案例,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分,但该案例本身却经不起推敲,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试问丙既然和甲、乙都有仇,那么为何此三人又会同行?警察又是如何在沙漠中找到丙的尸首,从而发现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又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甲曾经投毒,而乙也想杀死丙呢?可以说,上述案例被抽象为课堂讲解的标本,但其缺陷在于案例事实与社会真实相隔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欠缺现实性。有鉴于此,为了满足现实性的要求,刑法案例教学还是应当尽可能多地采用一些真实的案例,这样可信性较高,说服力也较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大量真实案例如果能在课堂上被列举,无疑更具生动性和实践性,也更能说明问题。在笔者看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争议较大的热门刑事案件都可以作为能够达到教学目标的适合案例,例如许霆恶意取款案、恶性醉驾交通肇事及危害公共安全案、邓玉娇自卫杀人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林森浩投毒案以及佘祥林、赵作海冤假错案等,可谓不一而足。除此之外,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所刊登的疑难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都应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引起必要的关注。

 

二是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8] 因此,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刑法教学也是相当重要的,毕竟刑法教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罪与一罪等问题的界限往往很难把握,如果案例缺乏典型性,则不仅会出现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复,还容易导致学生混淆所学知识,造成基础不牢,影响教学效果。概而言之,案例的典型性就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关注度较高,同时又是最能充分说明刑法原理的案例。例如讲到刑法的罪数理论中的连续犯时,教师不妨列举曾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害四名同窗室友案作为例子,该案既表明了连续犯的特征,又具有直观性和现实性;又如讲到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时,教师不妨以1994年发生的辽宁白某某强奸案和 1999年发生的上海王某某强奸案作为典型案例,引起关于婚内有奸或婚内无奸的讨论;还有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诈骗和侵占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区分,对此问题,教师当然可以选择2008年的许霆案作为典型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许霆利用ATM机出错而恶意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对于该案,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有没有对银行构成欺诈?这就涉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另外,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言而喻,但此非法占有目的究竟产生于何时?即许霆是事先合法取得银行资金然后基于此目的将这些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还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恶意取款行为,这就涉及到许霆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通过讨论许霆案,学生可以进一步弄清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讨论类似这样的案例也会引起学生们极大的兴趣。应当说,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典型案例还是比较多的,这些案例不但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而且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广阔的延伸性和可探讨性,学生通过分析这类案件,可以达到区分和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并得到更多的收获。[9]可以说,学生们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了解,往往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对运用所学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件可以做到得心应手。

 

三是案例应当具有适度性。所谓案例的适度性,就是指所选的案例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适宜教学。详言之,在内容上,案情应该简洁、难度应当适中。[10]在笔者看来,如果所选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就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有学者指出,为了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就要有一定的难度,有可能表现为涉案当事人数量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定性上存在一定困难等,不管其疑难性表现在一个方面还是多个方面,总之案例的选择不能简单化,否则就失去了开发学生思维的意义。[11]不过,反过来讲,所选案例也不宜难度过大,考虑到如果案例过于疑难复杂的话,超出了学生的知识水平范围,学生们就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去分析问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从而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适度性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其中的分寸不易拿捏,从一定程度而言,这也考察了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和对相关案例的评估选择能力。

 

三、在刑法教学中如何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的选择是刑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但在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将其有效地运用于教学过程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在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案例的展示。可以说,在考虑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时,案例往往是作为主体出现的,即教学过程依赖于案例展开,教学所要追求的教学效果是通过案例所展示出来的某个规则、某种思维。[12]由此凸显了案例展示的重要性,刑法案例教学亦不例外,教师同样需要重视案例的展示,因为教师在教学之前就将案例展示出来,这样在课前学生就能够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充分的阅读和收集,并且能够自行的对之进行思考。与此同时,教师需要使学生充分准备好对案例的讨论内容,也即让学生们事先知道案例后明白需要回答什么样的问题,并结合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在讨论时有话可说。[10]当然,具体来说,案例展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向学生发放与案例相关的纸质文字材料,或者在课堂上清楚、明白地描绘案例的内容,也可以广泛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播放教学案例视频等,还可以将事先挑选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等。可以说,以上不同的案例展示方式在实际的教学中完全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学阶段加以灵活运用,其间要尽量发挥每种案例展示方式的优势,并克服所存在的不足,同时,还可根据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而并不单纯固守其中一种方式。总之,案例展示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刑法案例教学最终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是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可以说,分析和讨论案例应当是刑法案例教学功能发挥最完整、最强烈的环节。过去,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唯一主体,学生被单纯视为教学的客体,教师是知识的“播送器”,而学生则仅是知识的“接收台”。在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忽视了。而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发现,成为与教师相对应的学习主体。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应调动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6]这就意味着当教师把案例展示给学生之后,接下来对案例的分析就不是教师的一种单方行为了,而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概而言之,就是教师所展示的案例中必须包含着问题,并且引导学生针对这些问题而展开分析和讨论,在这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其中,并具有互动性。互动式教学是案例教学模式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因为互动式教学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13]诚然,通过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就改变了以往学生们面临问题时习惯服从或被动接受教师所给的现成“答案”,而不去主动思考的状况,学生不再迷信所谓的“答案”,甚至在经过思考后还可以质疑和挑战“答案” 的权威性,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尽管有时学生对案例所呈现问题的思考结论不一定准确,但只要是经过自身的思考作出相应判断,并经过持续的分析和讨论,逐步完善自己的看法,就会有利于其批判精神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作为教师则需要明确,在这种互动式的教学过程中,其所起的主要是启发和引导的作用,毕竟他们不是裁判员、评论家和仲裁者,所以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应注意启发和引导的方法和技巧,就是一般不要过早地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如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可以采取针对性提问的方式,不是正面纠正,而是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自我修正。[14]当然,教师也需要把握方向,控制好课堂的讨论节奏,避免学生的讨论偏离主题。总之,在互动式的教学中,通过教师的有益启发和引导,能让学生切身体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和创新的过程。

 

再次是教师的归纳总结。这一环节其实也是相当关键的,因为教师所进行的归纳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另外,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寻求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可以拾遗补阙,保证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15]具体而言,在对案例进行了互动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应及时给予归纳和总结,当然,归纳和总结并不是简单地给出案例所涉问题的答案就万事大吉了,而是重点要指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并把分析和讨论的结果所依据的理论背景和知识点交代清楚,当然还要归纳每次讨论的优点和不足,例如学生们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及对刑法理论的理解是否透彻等。此外,教师在最后如果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答案,那是最好不过的,有的案例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也应尽量地给出一些倾向性意见,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学生对分析和讨论结果的疑惑性和盲目性,而且他们通过对比,如果差异较小,容易增强信心,激发干劲,为下一轮的案例教学奠定良好基础。[7]

 

最后是学生的提问。课堂教学的时间毕竟有限,有时候学生想要真正地掌握并能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课后还必须不断地进行反思与总结,那么在此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不少的疑难或困惑,所以师生之间进行课后的交流也是非常必要的。学生不妨在课后就刑法案例中尚没有弄清楚的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继续向教师提问,让教学过程得到有效延伸。针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应尽可能地逐一耐心解答,解决学生心中的疑问,可以说,这一环节能够使整个案例的讨论得以升华,进一步集中体现了师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8]况且,正如唐代诗人韩愈在《师说》中所言:“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有时候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后,其所提问题往往带有新的思路,新的视角和新的创意,这对教师而言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教师通过学生反馈式的提问中也可促使自己去进行再学习和再思考,弥补自身知识结构上的盲点和空白,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由此可见,学生的提问对教师也是大有裨益的。惟其如此,才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教学相长。

刑法学教学案例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卷宗案例教学 实践性课程 正当防卫

卷宗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搜集选取真实的案件卷宗材料,经过处理后将之分发给学生研读,然后在课堂中通过提问与讲解,引导学生思考与辩论,使学生深入理解相关法律理论,培养其准确应用法律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公认目标就是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所以《刑法学》的课堂教学不仅强调理论,也要重视实践。理论性教学主要传授给学生刑法理论以及我国刑法规范,而实践性教学主要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实践性教学离不开真实的案例,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局限于教师对案例的简单分析,即以讲解教材内容为中心,以解释法律条文为重点,以案例分析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教学。这并不能充分培养学生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需要引入真实的案例卷宗来引导学生深入学习。

一、卷宗案例教学的意义

如前所述,卷宗案例教学能够弥补传统案例法的欠缺,其积极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分激发学生将刑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兴趣

学生在学习刑法学过程中,首先掌握的是刑法理论和罪刑规范,这难免让人觉得枯燥乏味。虽然通过课堂上教师的举例,通过课外的阅读和交流,学生自然会接触到很多刑事案例,但仍然无法感同身受。而卷宗材料对学生来说不仅新奇,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特点,而且它是第一手资料,具有普通案件报道不可比拟的真实性。唯有真实,才能打动人心;唯有真实,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广泛的,学生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知识,其实不仅包括刑事实体法方面的理论和法律规范,还包括诉讼法知识以及案件相关的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这些知识在单纯的理论讲解和案例评析中无法充分传授,只有在案件卷宗材料中才能具体展现。而且预习卷宗材料过程中,学生自觉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其自身学习能力也得到了提高。在实践能力方面,通过教师的引导,卷宗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像检察官一样思维,像法官一样思维,不仅使其逻辑论证能力得到提高,其证据调查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等也均可以得到充分的培养。

(三)培养学生具备“法律人”的优秀品质

“法律人”是法律从业人员中的精英,除了专业素养之外,“法律人”还要具有合理怀疑的态度,维护正义的使命感。法律人是法治的旗手,除了熟谙法律之外,他们还应有一种信念、一种责任感、一种事业心。卷宗案例教学细致地反映了犯罪行为的起因发展和社会危害;体现了涉案人员的生活背景、心理活动;更展示了法律工作者为实现正义的艰苦工作,为发挥法律社会效益的全面考量。当然卷宗材料也会透露中国法治的缺陷和社会现实的阴暗面,这会激发学生对实然法(法的现实)和应然法(理想法)的深入思考,从而成为高度信仰法律,敢于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二、卷宗案例教学实施的准备

卷宗案例教学的实施是完全可行的,虽然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通常不会提供给学校卷宗材料,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卷宗是前述机关主要卷宗材料的综合。大部分高校都有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工作,所以通过学校或私人关系获取卷宗并不是难事。卷宗案例教学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不可能经常实施。所以教学并不需要大量的卷宗,但教师可以在相关单位的档案库中选择符合教学需要的卷宗并进行充分的准备。

(一)选择实施的主题

虽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展现的内容涉及刑法多方面的罪行规范和具体制度,但是也应明确教学的主要内容,突出主题,否则学生收获的只能是知识的一盘散沙。所以教师仍然应结合刑法理论教学的重点来确定主题,例如针对刑法总论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就可以以此为中心进行实施。当然此前需要完成理论环节的教学,将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防卫过当、特别防卫权等基本问题讲解透彻。

(二)选择案例卷宗

所选的案例必须是针对主题的典型案例,同时要具有启发性;卷宗的篇幅也不能太庞杂,否则难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组织实施。例如正当防卫案件,笔者选择了自己曾经办理过的两个案案件,案情简介如下:

案例一:男青年高某认为研究生李某与自己争女友(黄某),于是约李某出来谈谈。当晚李某只身赴约,而高某早已带了10多人等候。双方一言不合,徐某便一记重拳将李某的双眼打肿、鼻子打折,其他人也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情急之下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一阵乱捅,当场造成对方张某、王某重伤。

案例二:石某在露天菜场路边的小铁皮房卖杂货。某日下午,地痞肖某在铁皮房外与人打牌,肖某喊石某拿两瓶啤酒来,石某因肖某以前多次拿酒不给钱便装作没听见。于是肖某怒骂石某,并走进房内用自来水管将石某打得头破血流,石某被迫拿起所卖小刀刺肖某两刀,第二刀刺中其心脏致其死亡。

以上虽然是两个案件,但材料数量适中,内容且各有侧重,能较充分地反映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具体运用阐述于后。

(三)卷宗的处理和分发

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侦的查卷、检察院的审查卷、法院的审判卷,当然还有律师的辩护卷,其中又分为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两大类。由于内容庞杂,这就需要教师进行编排处理,把一些本课程暂时不需要的材料剔除;需要在课堂上进行展示的就扫描进电脑;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的内容,就要隐去或者更换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

卷宗处理完毕后,还要复制分发给学生进行卷宗阅读,归纳犯罪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判断和理由。此外,对于卷宗材料的各种类型,教师应事先给予讲解,对学生阅读中的障碍随时予以解答。

三、卷宗案例课堂教学的实施策略

卷宗案例教学实施的核心是引导,简言之即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讨论并做出解答,这一过程不可能像庭审一样存在固定的程序模式。只能由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引导,而引导的基础在于卷宗材料运用。以前述案件为例,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辩论与模拟相结合

首先分别请控方和辩方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罪刑的主张,归纳的事实、理由、支撑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然后引导双方进行辩论,从而归纳出争议的焦点,再进一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

例如在案例一中,对于李某致人重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学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控方强调李某带了凶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而对方并没有凶器,并不想危及李某的生命。辩方主张李某被打中头部后又面临十多人的殴打,已经丧失了认识和控制能力,挥刀乱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控辩双方理由各自成立,没有卷宗材料完全不能分清事实真伪。笔者提出当时李某能不能认识判断自己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查。终于有学生提出:证据显示李某刺伤张某、王某后,又爬起追上已经逃远的高某将其打倒,这表明李某并未受到严重的伤害,认识判断能力并未受到影响,所以结论是防卫过当。

在辩论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往往可以通过案例模拟的方法加以解决。案例模拟是让学生把自己置身于案例实际情景中来扮演相关角色,使其领悟如何解决有关疑难问题。例如案例二中,控方认为石某致人死亡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过当。辩方难以提出有力的反驳,笔者引导模拟的现场是一个6平方米、堆满了杂物且没有后门的狭小空间,让两个学生扮演石某和肖某的角色,让其他学生宣读证人证言说明在小屋内的打斗时间很短,还有石某头部被砸的鲜血染红了眼睛的情景。学生才终于明白当时石某在命悬一线、在无处逃避、视线不清的情形下,举刀猛刺是唯一可能制止行凶的行为。所以结论是正当防卫,适用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二)证据与事实相结合

卷宗中以证据材料为主,包括大量的被害人笔录、证人笔录、犯罪嫌疑人笔录、证物、书证材料、司法鉴定书、视听资料等种类。在课堂实施的过程中,教师不能简单地提出或否定事实,必须引导学生掌握“事实是如何来的,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事实的认定和推定等环节。”

例如,在案例一中,为李某作正当防卫的辩护必须寻找证据的支撑。经过细致调查,有一名目击证人称看见一群人边殴打李某边将其往车辆川流不息的马路中间拖。在课堂上,经过教师提示,辩方学生指出这表明李某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是正当防卫的有利证据。在案例二中,控方的多名证人笔录显示石某是在肖某逃出铁皮房后,追上去刺出的致命第二刀,属于事后防卫。但辩护律师也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有一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石某没有追出来刺肖某,在铁皮房内的打斗时间也很短。而控方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课堂上,学生对此两方证据进行了激烈讨论,并且同法医鉴定书查明死者刀伤在前胸结合,辩方学生取得了辩论的胜利。

(三)文本与内容相结合

卷宗也包含大量的司法文书,如公安卷的报案登记、拘留证、逮捕证、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检察卷的告知委托律师辩护书、审查报告、起诉书,法院卷的立案登记表、起诉书送达回证、通知律师开庭书、判决书,律师卷的委托辩护()协议、授权委托书、辩护词、词,还有各种询问、讯问笔录等。教师可以解答学生的疑问,向学生介绍这些法律文书的文本格式及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文书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其内容应当要求学生认真研读,研究其中对事实的证据论证、法律适用的推理。同时作为测评的手段,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课前或课后自己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例如在前述案例教学中,笔者在课前并未提供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律师的辩护词、法院的判决书,而是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要求学生自己写作,再择时评析。这不是单纯的法律文书写作,而是在阅卷基础上解决刑事案件的重要实践。

(四)法理与情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