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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9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府发〔〕14号)精神,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宏观指导和调控我县医疗机构设置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依据,其他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规划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现状分析

第一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现状

第四条县位于盆地东南部,市西北部,是部级卫生县城、首批国家园林县城、中国最佳绿色生态县、年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荣誉称号。随着渝遂高速公路的开通,距二环仅25公里,成渝复线高速、三环高速段已开工建设,区位改善将更加有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25个镇、3个街道,总人口83.58万人。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52亿元,财政总收入23.6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847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

第六条“十二五”期间,随着发展进入二环时代,主城功能不断向外拓展,为承接产业转移创造有利条件。未来5年,城区人口将增至35万人,县城城区面积将扩展至35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60%。医疗服务能力辐射等周边区县。

第二节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第七条居民健康水平。

居民健康状况:年,婴儿死亡率2.61‰,出生缺陷率控制在8.42‰以内,儿童保健覆盖率达88.4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1.42%,无孕产妇死亡,全县居民期望寿命76.15岁。

疾病谱和死因谱:近年来,我县对居民患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城乡居民患病以慢性病为主,前十位疾病分别为呼吸系统疾病、脑血管疾病、心脏病、恶性肿瘤、损伤中毒、消化系统疾病、精神病、内分泌系统病、传染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居民死亡原因前三位主要为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意外伤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我县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传染病发病情况:年,法定传染病报告13种1556例,报告死亡4例,年报告总发病率189.76/10万。

第八条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年,全县门诊总诊疗人次373万人次,人均就诊4.49次。其中门诊、急诊人次364万人次,占门诊总诊疗人次的97.61%;出院6.68万人次,平均每100名居民有3.7人住院。综合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民营医院)、专科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出院4.13万人次,占总出院人次的61.76%。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院2.56万人次,占总出院人次的38.24%。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慢性病等疾病防治工作应更加重视。

第三节医疗资源的现状和利用情况

第九条年底,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837个。其中,二级甲等综合医院1所,二级甲等中医院1所,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所,精神病防治医院1所,镇卫生院2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民营综合医院2所,民营综合门诊部2个,个体诊所9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25个,村卫生室(点)687个。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村卫生室(点)覆盖率达100%,全县居民就医的可及性明显提高,步行30分钟即可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居民达97%以上。我县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镇,农村边远地区医疗资源配备仍然不足,就医可及性仍然较差,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

第十条截至年,县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总数2127张。其中,综合医院814张,占38.27%;中医医院389张,占18.29%;妇幼保健院88张,占4.14%;镇街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36张,占39.3%。按总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床位数2.55张。

第十一条截至年,县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总数355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03人,执业(助理)医师1526人,每千人口注册医师数1.83人;注册护士799人,每千人口护士数0.96人。

第十二条年,全县卫生系统固定资产总值51516万元,万元以上专业设备11236万元。目前,全县配有核磁共振1台、CT机2台、彩超12台。

第四节县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第十三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通过疾病谱变化分析,呼吸系统疾病、口腔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是居民健康的重要问题。非典、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此外,“亚健康”人群将成为新的医疗保健服务对象群体,人口老龄化以及儿童和妇女保健问题也应更加重视。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大量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区医疗机构,镇街以下医疗资源短缺。全县1526名执业(助理)医师中,县直医疗卫生机构756名,占总数的49.54%;镇、村医疗机构770名,占总数的50.46%;799名注册护士中,602名分布在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占总数的75.3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97名,占总数的24.66%;2127张床位中,有1291张分布在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占总数的60.7%;镇街及以下836张,占总数的39.3%。从医疗资源的结构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健全,还有1个街道未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直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价值2282万元,占100%。

(二)医院功能分级模糊,引导病人合理就医机制亟待建立。个别医疗机构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淡化了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的功能定位,人民群众就医存在一定盲目性,有限的医疗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医疗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高,缺乏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缺少全科医师、护士;医护比例倒置,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内涵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五)多元化办医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近年来,县民营医疗机构已有较快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办医格局。但具有一定规模和专科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较少,竞争能力较弱,低层次、低水平的个体诊所过多,医疗卫生事业得不到有效补充。

(六)医院内涵建设有待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管理,拓宽医疗服务范围,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问题。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置投入,但卫生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进一步支持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设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县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为依据,全面加强全县卫生行业管理,依法规划、合理配置、调整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绩效,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按照全行业统一管理、以行政区域为规划单位,参考城市发展和功能布局进行总量控制。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公平和可及性原则。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需求。从县医疗资源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居民,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先保证和发展基本医疗,加强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距。医疗机构布局以便捷为原则,综合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交通便利程度、人群健康需要等因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不断提高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三)效率性原则。在坚持公平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的调节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效益性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要在优化全局资源配置的目标下,调整好局部资源配置,改善医疗资源的配置结构,提高基层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有效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

(五)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58号)精神,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金向专科、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流动;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慈善医疗机构或慈善捐赠,扩大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县医院帮扶镇街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六)分级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不同,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科学规范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及相互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七)前瞻性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应该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人群期望和健康需求产生的影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将对医疗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功能的设置应具有前瞻性。

第四章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第十七条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县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医疗服务体系,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到2015年,全县每千人床位数达到4张,每千人执业医师数达到1.9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1.41人,居民人均寿命达到76.65岁。

第五章医疗机构设置框架

第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政府举办医疗机构。

1.三级医院。规划三级医院2所:三甲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各1所。

2.二级医院。设置二级综合医院1所:县人民医院;支持县人民医院在本规划期间创建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设置二级中医院1所:县中医院;鼓励县中医院在规划期间开展三甲中医院创建工作。

3.一级医院。保持目前每个镇1所卫生院建制。

4.妇幼保健院。设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所:县妇幼保健院;在规划期间完成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并启动三级妇幼保健院创建工作。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县巴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期内迁建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南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一街道一中心”。对人口多、幅员面积宽的街道,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予以补充。

6.专科医院。设置县精神病医院1所:按现有管理体制不变,与县侣俸中心卫生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设置生殖健康中心1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

1.村卫生室。保持目前村卫生室(点)设置现状,按照“尊重历史、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规划期内原则不再新设村卫生室(点),特别是县城城区(政府规划区域)、镇街场镇不再新增村卫生室(点);对偏远或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增设1至2个卫生点,具体设置参照每千农村人口配置1名村医。要加强村卫生室(点)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村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村级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新增机构必须符合《市规范化村卫生室评审标准》才准予执业登记。

2.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学校、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已核准的事项执业,原则不再新增;但对新办学校、规模企业可经县卫生局研究后按程序审批设置。

第十九条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民营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58号)精神,大力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民营医院向镇街发展;加强管理,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具体设置规划如下:

不规划设置三级综合医院。规划设置二级民营综合医院1所,设置地原则不在老城区,应结合县城区域扩展规划,在工业园区B区。设置一级综合医院4所:华西医院、铜仁医院;规划期内新建2所一级综合医院,新建医院选址原则不在老城区,应结合县城区域扩展规划具体确定,鼓励向镇街拓展,原则在南城和县城西区域内选址。规划建设二级专科医院1所,具体类别由县卫生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研究确定。设置民营综合门诊部3个:协和门诊部、博爱门诊部;规划期内新建1个民营门诊部,具体选址由县卫生局研究确定。规划设置专科门诊部2个。

(二)个体医疗机构。

结合我县目前个体医疗机构总量和布局,在规划期内县城城区(政府规划区域)不再新增个体诊所;对因城区面积扩大、服务人口较多的城乡结合部,可适当增设民营门诊部。在未设有个体医疗机构的中心场镇可新增1所个体诊所。新增设、拟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原则在500米内无同类别医疗机构。以上所有新增机构必须达到卫生部相关标准后方可执业登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

为确保本规划的有效实施,县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城乡建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形式多样化的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规划合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同时,要制定完善医疗投入的政策,提高政府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十二条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

县卫生局要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度;严格准入标准,规范准入程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床位)、迁建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按照程序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科学规划本周期内每年度机构和床位增量,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加大医疗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提高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保健服务需要。

第二十四条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卫生服务合理利用。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社会医疗服务公平性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政策制定时,应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管理和服务规范为依据,用相同的标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体现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分流,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加强医院管理评价,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县卫生局成立县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市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整顿。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以推动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不变,坚持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不变,坚持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的责任不变,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构建投资多元、配置合理、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分类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落实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职责,完善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调节等方面的作用。

(三)拓宽筹资渠道,改善办医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和运营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医疗机构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运用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等手段,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与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五)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既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又要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调控医疗服务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重要手段。

(一)制订并实施规划。各设区市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群众健康水平和就医需求出发,按照属地化原则,制订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明确城市医疗资源总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布局、数量以及不同层次医务人员数量等,将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全部纳入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二)调整医疗服务资源配置。设区市要以规划为指导对现有医疗资源存量进行调整,通过改组、改造、兼并、划转等多种形式,对区域内现有同类型重复建设、服务效率低下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将其转为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加入大型优势医疗集团,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三)严格准入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设置和资源调整等相关信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设置和资源调整进行严格管理。新设立医疗机构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有关准入标准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后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落实相应管理政策按照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和社会功能,将城市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分为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是指政府投资建立、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水平、对医疗市场具有调节和主导作用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功能除了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外,还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贫困人口医疗救治,社区卫生服务,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医疗支边、支农、援外,医学教育、科研,继承和发展传统医药学等任务。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确定的价格,以确保其公益性质。其收支结余只能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政府赋予任务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合理安排。

2、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投资或参与投资举办、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功能是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也可承担医学教育、科研、社区卫生服务和其他公益性任务。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确定的价格,其收支结余只能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利用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投资的,可按一定比例在医疗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用于还本付息。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投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机构。其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社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分类原则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对市区内医疗机构逐一核定管理类别,分别确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数量,落实有关政策,并严格实施监管。

(五)为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设区市在实施分类管理时,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成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

四、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的重点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配合密切、互为补充、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大城市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力度。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对现有城市一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即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5万人口设立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指导、诊疗服务、人员培训、双向转诊等方面的有效合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费用。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区级政府属地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各方面力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落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加强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并对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人才培养所需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四)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自付比例应低于

二、三级医院。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品?务,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职责??

(一)增加政府投入,完善补偿政策。在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要逐步调整医疗机构补偿结构,增加基本医疗服务的投入,大力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要认真落实《关于*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补助水平。

(二)创新管理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省和设区市可探索设立由政府授权的医院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监管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资产运营。

(三)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医疗机构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方式,建立任期业绩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以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疏通单位人员出口,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对未聘人员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四)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加大医疗机构内部分配自,探索试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完善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规范收入分配办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医疗费用清单制”等服务措施,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满足病人需求;继续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适合医疗机构工作需要的后勤管理模式,降低成本,规范服务。

(六)要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和纠正内部运行机制中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六、稳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各设区市选择1—2所规模较小或经营发展有困难,对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影响不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即政府所属、部门所属或国有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单位的确定由各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正确引导社会资源通过委托经营、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代表区域水平、群众认可的公立医疗机构暂不进行改制试点,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和政府公共卫生职能的履行。

(一)规范改制程序。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方案由医疗机构、社会出资人共同制订,并经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单位(部门)、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规范资产和资金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立医疗机构出让国有资产置换的资金,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资金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得挪用,也不得抵顶财政安排的卫生经费拨款。

现有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国有资产应整体退出;改制后为混合所有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或向社会转让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安置医疗机构原有职工。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要依法转换职工的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退休标准、社会保险衔接及经费保障等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改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原有待遇不变。

(四)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改制,要确保其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不变。

七、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发展壮大卫生事业

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以下统称“社会资源”)作为投资,举办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利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一)设区市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结构的合理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源公平参与竞争。

(二)设区市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源以独资或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源以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源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贫乏的地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重点引导社会资源举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三)社会资源举办的医疗机构,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相同。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同样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资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要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拖延,更不得歧视和刁难。

八、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居民费用负担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一)实行总量控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服务量的变化情况,科学核定其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和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并严格管理。

(二)降低药品价格。对由省级定价的药品,省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药品的成本,合理确定最高零售限价。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费用水平。

(三)控制医疗费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的科学评价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大型设备诊疗规范,合理调整大型设备检查费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省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按病种或服务单元收费的方式,在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单病种收费限额,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减轻群众负担。设区市可选择一所医疗机构,确定5-10个病种,试行按单病种收费。

(四)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同时,省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适当调整医疗机构诊疗、手术等费用,体现医疗服务的技术价值。

九、关注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推动医疗保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关注和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责任。各设区市要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支持和建立多种形式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降低群众医药费用风险和负担,建立弱势群体的大病互助办法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方式,可以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直接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可以由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医疗惠民工程”,鼓励、支持政府所属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设扶贫门诊和扶贫病房,对享受“低保”并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实行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各类慈善组织举办或资助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或低价医疗服务。

(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整单位缴费率、多渠道筹资、分类指导等办法,研究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探索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全行业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信息等手段,加强对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

(一)强化政策调节和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关政策,严格实施管理,为各类医疗机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职能,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管理信息,引导群众自主择医。

(二)强化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质量进行监管,加强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管理,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要完善医疗机构行业评价、群众评议办法,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行为、管理、经济运行的综合性评价制度。

(三)加强医疗机构财务和价格监管。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对政府所属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产运营、服务价格、收入支出、收益分配等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公布。对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监管,加大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行为。卫生部门要与新闻单位及时联系沟通,切实加强对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引导。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增强自律意识,把好医疗、药品广告关。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快医疗卫生法规建设步伐,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第3篇

一、情况

绥安镇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约有人口10万人,年社区建设时将城区8个村委会,10个居委会整合成14个社区,共16436户,8.26万人。为社区卫生服务,闽卫[2002]函234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批示范性卫生服务机构的通知》文件,城关卫生院在原基础上,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组建绥安镇社医卫生服务中心。年,《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区内又了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软硬件设置并开始运作,4个服务站已选址,建设后的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将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有组织、有计划地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活动,门服务、电话跟踪病情等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血管病、消化系统疾病等人群服务咨询、宣传教育等,在程度上为城区居民解决了健康、保健、诊疗等问题。

二、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以前,绥安镇居民的医疗服务主要由各医院和门诊部、卫生所有偿服务,服务范围局限,体现“保健为主”的服务宗旨。社区卫生服务的推行,将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为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服务,这也对社区卫生基础建设、设备和人才更高的要求,建设中着问题和。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和必要的硬件设备尚未。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公益性,是一项投入高、收益低的社会福利事业,需要在房屋、设备上的扶持,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要求地方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我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刚开始建设,用房未,预计设立的4个站中有3个需要用租赁,基础建设的不将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延续和扩展。

(二)全科医疗服务人才。新设立的4个卫生服务站需要16名医务人员,现有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紧张,无法抽出更多的人员到服务点,需招聘或调入一批新人员,但因全科医师,全科卫生人才,这将使社区卫生服务受到限制,地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承担着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和常见病的诊疗服务。经费投入尚,社区卫生机构一要为自身生存获取收入,另一还要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会了预防保健做的越多,经费负担越重,长此以往,将使健康、保健教育服务发展滞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两难境地,社区卫生服务难以维继。

(四)居民保健意识淡薄。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知识较少,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健康投入意识较差,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尽快使我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步入正轨,为社区居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六位一体”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问题,对今后绥安镇社区卫生发展建议如下。

(一)认识,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与管理。曾强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意义。各级党委和要以人为本,,责任,狠抓,发展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以造福。”《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举办,为此,要主导的理念,把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建设的内容,纳入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监督,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到位。

(二)加大工作,解决问题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要依据《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我县城区人口总数、居住分布情况和社区居民医疗需求,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体现公益性质。在规划新建、改建居民小应考虑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药监、城建、教育、民政、宣传等,要《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职责分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和问题,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环境和条件。

(三)应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卫生工作关系着城区居民的卫生医疗和健康保健,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医疗设施及人才培训所需的经费。

(四)加大宣传。要媒体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益处和典型事例,居民的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自我保健意识,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社区卫生机构要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与合作,医院、预防保健等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技术支持,还可以双向转诊、上下联合、互利互惠。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关系的制度和办法,的卫生服务在社区解决,在社区解决不了的病症转向医院及有专业特长的医院;医院则把适宜社慢性病人、特殊治疗和恢复性病人转往社区。

(六)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强化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可以社区卫生服务的吸引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后劲。一要制定倾斜政策,对全科医师的培训;二要多种鼓励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机构高、中级卫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和服务;三要对社区医务人员队伍的在职培训,的全方位服务的医疗技术,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以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四要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社区服务;五要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培养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结构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六要社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监督管理,社区卫生人员的考核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服务的。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第4篇

一、现状分析

(一)医疗资源

1.医疗机构:年,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97所。其中,二甲综合医院1所,二乙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所)1所,精神病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乙类卫生院2所,丙类卫生院18所,民营医院1所,村卫生所230所,个体门诊32所(其中城区17所、乡镇15所),个体门诊部1所,学校、景区医务室8所。

2.病床数:年,全县实有床位数675张,其中,县医院200张,中医院70张,妇幼保健院20张,精神病医院30张,乡镇卫生院335张,民营医院20张。每千人口拥有床位数1.86张,低于全市平均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3.95张水平。

3.人员:年底,全县乡镇卫生院(含民营东南医院及42家诊所)以上医疗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848人(含县医院临时聘用卫技人员82人),其中,医师351人,注册护士323人,其他卫技人员174人。全县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33人、医师0.97人、注册护士0.89人,分别低于全市平均的5.73人、2.31人、2.25人。全县有乡村医生362人。

4.医疗设备:全县现有大中型医用设备有16排螺旋CT1台,数字拍片机(DR)1台,全自动生化仪5台,彩超4台,电子胃镜1台,500毫安X光机4台。全县医疗设备总值2433万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年,全县人口出生率9.53‰,死亡率5.08‰,自然增长率4.45‰,婴儿死亡率6.03‰,孕产妇死亡率27.4/十万,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448.72/十万。根据省疾控中心监测显示,年全省医院住院病人按疾病系统分类前五位顺位为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循环系统疾病、肿瘤疾病;城市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位为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农村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位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损伤中毒。

2.医疗服务利用:年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538525人次,年出院1.54万人次,年手术3962人次。病床使用率56.36%、出院者平均住院7.41天。

3.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其中,城市22.2%、农村17.7%;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20.0%,其中,城市28.3%、农村17.1%;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其中,城市12.7%、农村15.2%;居民年住院率为7.0%,其中,城市7.1%、农村6.8%。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尚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增加了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基层医疗单位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同时,重大、新发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重、责任大;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等给医疗卫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医疗资源总量不足、总体水平不高

我县的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县医院作为我县唯一的综合医院仅有床位200张,与兄弟县市相比有差距,县精神病院规模小(床位仅30张),长期超负荷运转;千人口床位数、医师、护士数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医疗服务总体水平不高,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县、乡、村中医三级网络建设仍需大力加强。

(三)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平衡

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峰卫生院由于建设用地未落实,无法上报项目建设业务用房,影响其功能的发挥。目前县医院房屋结构、布局以及缺乏基本的服务配套设施等现状,影响了医院整体功能正常发挥。一部分本应在县内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避近就远到省城三级医院就诊,加重了群众负担,也使得我县医疗机构整体效率和社会效益不高。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发展规模,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

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服务群众。

(四)分级医疗原则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内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省城上级医院诊疗。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保证中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四、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将医疗机构设置融入我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关区域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县医疗服务体系层次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切实为居民健康提供保障。

(二)医疗机构配置

1.综合医院:县医院到2012年新门诊楼投入使用时,床位由目前的200张扩编到400张,在巩固二甲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添置一批适用的医疗设备,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建设成融医疗、急救、医学教育、预防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一体的县域医疗中心。

2.中医院:启动县中医院迁建提升,按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十二五”期间,县中医院整体迁建到城关南区,占地30亩,按照二甲医院标准设置床位150张。

3.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十二五”期间逐渐扩大规模,规划用地30亩,建设妇幼所业务用房,床位100张,努力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4.专科医院:改造提升现有县精神病院,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谋划在城区周边乡镇迁建县精神病院,床位由目前的30张扩编到150张,达到二级精神病医院标准;原则上全县不再增设其他专科医院,由县医院设置相应科室,并根据我县实际安排床位规模;县级不设急救中心,县医院设置急诊科和“120”,与拥用救护车的中心卫生院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5.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按甲、乙、丙进行分类管理。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不设卫生院,全县已设置20个乡镇卫生院。目前嵩口中心卫生院、大洋中心卫生院为乙类卫生院,梧桐中心卫生院和其他17个一般卫生院为丙类卫生院。三个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已经基本达标,今后五年,要逐步添置数字拍片机、彩超等中型医疗设备,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使嵩口、大洋两个中心卫生院达到甲类卫生院标准,梧桐中心卫生院达到乙类卫生院标准。积极呼应城区总体规划,发展壮大葛岭卫生院,逐步建设成医疗服务辐射葛岭整个片区的中心卫生院,力争达到甲类卫生院的标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由政府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居民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的东区、南区、北区,可以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站辐射人口达0.6-1.2万人左右。

7.医务室、卫生室:现有学校医务室、卫生站7所,旅游景区医务室1所,今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相应诊疗机构。

8.门诊部、诊所: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东区已有1所民营医院和6个个体诊所,西区、南区、北区各已有1个个体诊所,可根据城区发展情况及社会需求,合理设置相应诊疗机构。

9.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新设置村卫生所。我县现有264个行政村居,按规划应设置238个村卫生所,目前已设置230个,2012年前,全部完成卫生所设置。

10.其他诊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扶持民营医院发展、“十二五”期间,民营医院床位由目前的20张,增加到100张。

(三)床位配置

2012年底,县医院新门诊楼投入使用,新增床位200张(县医院原200张),乡镇卫生院完成改造提升,新增床位55张(乡镇卫生院原335张),中医院70张、妇幼所20张、精神病院30张、民营医院新增30张,全县床位达到960张;2015年县中医院、县精神病院完成建设后,中医院新增80张、精神病院新增120张,妇幼所新增80张,民营医院再新增50张,葛岭、梧桐、大洋、嵩口等卫生院新增床位80张,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总共拥有床位1370张,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配置达3.81张。

(四)卫技人员配置

到2015年,全县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力争达到市平均水平。

(五)医疗技术的配置

1.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

(1)县医院是农村医疗卫生的龙头,是县域医疗中心,要面向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坚持专普结合,以普为主,以综合为主,通过适宜技术把作为县级医院应该解决的医疗问题解决在县医院,做到大多数疾病不出县,不往城市大医院挤,让农民看得好病,看得起病,愿意到县医院看病。

(2)县中医院要走中西医结合之路,实施差异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医疗等方面所具有的创新潜力,弘扬祖国传统医学文化,使中医院条件得到整体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发展中医康复医学,使之成为一个优势学科。到2013年建成为适应群众需求,规模适当,科室设置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药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力争挤入省“优秀县级中医院”行列。

(3)县妇幼所的职责是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工作;改善产科住院及接生条件,提高住院分娩率;开展院内异常产科和异常新生儿的急救和转诊;开展产科质量、孕产妇死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其公共卫生职能是负责全县妇女儿童保健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产科助产水平,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优生咨询工作。

(4)县精神病防治院承担精神病应急处理、门诊诊疗和住院治疗服务以及精神卫生宣传工作。对于疑难病症及时转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精神病患者的筛查、康复跟踪管理、随访。配合疾控等相关部门做好精神病患者的登记管理。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

(七)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2015年前,根据不同类别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

五、规划对策

(一)加强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强化政府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以项目为抓手,促进规划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加大卫生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编制、人事部门要完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科学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编制,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医疗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增加对卫生的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支持村卫生所建设。

(三)深化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把规划的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启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整合利用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水平提升

今年月上旬,我县以县政府名义聘请了省市医疗卫生单位的23名专家担任县首届“科技顾问”,这些受聘的23名顾问都是相关业务领域省内知名的专家,又是管理和创新的行家(其中有7名是籍的专家)。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进一步整合对接,完善机制,以不同方式,从多方位、多层次为医疗人才的培养、专科建设管理、医疗服务等提供多元化的帮扶,促进医疗水平不断提升。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范文第5篇

key words urban areas;health resources;allocation;countermeasures

摘要: 合理配置城市卫生资源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本文针对南通市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就城市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对策提出思考:制订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存量资源;构建以城市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发展非公医疗机构,依法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覆盖广泛和功能齐全的公共卫生体系。

关键词: 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对策

城市卫生资源是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做好城市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内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合理配置城市卫生资源,实现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是广大卫生管理专家当前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在调查了江苏南通市卫生资源配置现状的基础上,就城市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1 制订并实施区域

卫生规划,调整存量资源 以区域卫生规划基本要求为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行业管理,根据市区发展规划,对卫生机构的布局、卫生资源的分布、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次分明、互相支持、资源共享的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减少卫生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现有的大型医疗设备按功能状态进行估价,将功能完好但闲置的设备,按照其现有价值,有偿调剂到需要装备的单位。对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服务范围,根据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特点进行重新明确,疾病归口管理,各级、各类机构间建立相互协作、双向转诊的良性关系,而不是恶性竞争,从而实现市区医疗机构功能齐全、定位明确、服务规范的新局面。

2 构建以城市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关键是要调整城市医疗服务体系,逐步构建以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二级结构,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1 明确政府办医责任,集中力量办好城市医疗中心

2.1.1 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 按照保障基本医疗供给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总体要求,卫生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将那些主要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继续办好,以充分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在主导基本医疗服务、调控服务市场、平抑服务价格等方面的功能。对那些市场机制较难发挥作用的专科医疗机构承担的传

染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妇幼保健服务等,主要由政府举办,逐步实行购买服务。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由政府举办。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要本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保证稳定的原则,通过适宜的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地级城市市区办好1~2家综合医院和1家中医院。

2.1.2 大力扶持城市医疗中心的发展 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和规模调整以后,政府要集中力量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和维修、重点学科和人才建设、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方面的投入。要改革和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及时解决公立医院在发展、改造、用地、科技进步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公立医院稳定健康发展。公立医院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医院管理运营体制,切实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吸纳民资或外资参与合作建设,合作后其非营利性质不变,允许合作者有一定的回报。

2.1.3 推进公办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一是建立出资人制度。为明晰公立医院的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医疗卫生资源的管理,按照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出资人制度。探索成立卫生国有资产管理与投资发展中心,履行政府出资人代表职责,代表出资人聘用院长,通过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医院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自,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二是实行以“两权分离”为核心的院长负责制。对继续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原则进行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探索风险抵押、委托经营等管理方式,严格考核制度。积极探索效益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年薪工资等多种报酬实现形式。三是创新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打破人员身份限制,实行全员人事和全员合同聘用制,促进公立医院员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2 实施重心下移,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2.2.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定位 所谓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指以全科医师和全科护士为供给主体,对所负责的社区人群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性的卫生服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急性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家庭和居民进行卫生指导、健康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活动;负责一般伤病的治疗,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家庭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围产期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提供医疗信息和转诊服务;提供急性病人出院后家庭恢复期的服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卫生信息等。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从全科医疗开始,逐步过渡到医疗与防保工作的结合,从集体对社区人群负责制过渡到全科医师对社区人群负责制。

2.2.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原则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为指针,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整合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必须符合三点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社区居民卫生保健需求为导向,以健康为中心,合理规划布局;二是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以社区建设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三是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立足现有卫生资源,对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统筹规划,通过重建、改建、转型或功能转换等途径,建成符合要求的卫生服务机构。

2.2.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街道(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5万人左右。服务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街道(镇),考虑到便民的原则,可增加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的一、二级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机构改建,部分三级医院按照统一规划,承担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组建任务。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2.2.4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m2和100m2,功能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按规定设置科室、配备常用仪器设备及卫生技术人员。

2.2.5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引导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制定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真正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和“救治在医院、康复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来的患者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

2.3 制定服务和价格规范,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无序的竞争降低了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不规范服务既增加了患者负担,又浪费了有限的卫生资源。因此,应该按照机构功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范围,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同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现各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合理梯度,引导病人合理流向。另一方面,在规范了各级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协调,与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到医保服务范围,并建立鼓励病人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医保报销规定,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补偿比,这样既可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又有利于节约医保基金支出。

3 发展非公医疗机构,依法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督管理

3.1 发展非公医疗机构以扩大服务提供量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平有序的竞争下,各医疗机构会更加重视医院的运转成本核算,重视设备的投入和基本建设的可行性论证,避免浪费,从而达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凡符合投资要求的任何境内外资本投资主体,应当可在市区域内申请举办各类医疗机构,不受数量、地点、类别、性质的限制。以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者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需求比较迫切的城市新区、城郊结合部、开发区等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向特需医疗、康复医疗、老年病院、医疗美容、中西结合等特色明显的适宜领域投资;放开举办主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各类民资或外资参与政府不再举办的公办医疗机构的改组、改造或改制。近年,南通市在市开发区利用民间资本举办了南通瑞慈医院,规模和效益都较理想,对市区医疗机构的深化改革和拉动竞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很好地加以总结。

3.2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质,原则上不鼓励公有资本新设医疗机构。由公立医院改制的民营医院和新设立的民办医院,其性质实行自主申报,鼓励其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药指导价格、所获利益主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核定为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医院在获得执业许可证后,定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定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民办医疗机构享有充分的用人和分配自,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实行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结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中介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功能,规范并引导医疗服务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