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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实施细则

土地法实施细则

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30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根据国土部的时间安排,2019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职能整合,2019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向洪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对于2019年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比框架、原则性的规定,实施细则对于登记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将为地方实行不动产登记奠定制度基础。

实施细则很快出台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与《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于3月26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按照国土部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表,实施细则本来是希望安排在全国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整合过半时出台。上述地籍司的人士说。

根据国土部的数据,截至10月20日,全国市、县两级职责机构整合的占比均已超过50%,为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两级职责机构整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开展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的专项督察。

在全国不动产登记职能机构整合占比过半之时,上述征求意见稿也走完了法定的程序。

10月14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四次部际联席会议通报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就《细则》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征求意见。

上述国土部地籍司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联席会议上,各部委的并没有太多大的修改意见,也就是说,《实施细则》的最后一道法定程序已经走完,并有望很快出台。

上述地籍司人士介绍,在督察和多次视频会议上,国土部多次提出让各地发不动产统一证书。《细则》对于登记程序、登记的办理、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也将指导各地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落地。

11月9日,北京已经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并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青岛、厦门、广州、深圳、泸州等超过20个地方启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发出不动产权证书。

数据整合成下一步重点

《细则》的出台将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移交整合亦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把过去分散在林业、海洋、土地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进行整合,并统一登记。

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已经完成。

11月9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显示,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数据由国家海洋局移交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根据国家海洋局资料显示,自2019年至2019年9月底,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登记现状数据共706宗,包含约4.7万条数据和3200多个图片,确权用海面积约8.5万公顷。

此前的8月26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局交接了重点国有林区登记资料和土地基础数据。

9月9日,国土部与住建部也联合发文称加强住建部门的房屋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衔接,推进房地登记统一。

中地数码副总经理张利峰表示,各部门、地方的数据标准不一,导致了数据的整合性较差,国土部也有相关的指导文件,要求各地上报的数据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如此就能起到上下的融汇贯通。

不动产登记的技术并无障碍。各地的思路和进展不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数据的共享无疑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支撑点,张利峰介绍。

各地按照国土部给予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格式进行填写移交,但在真正融合的时候仍存在一些待解难题。南方数码总经理谢刚生在第十届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上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最关键的就是把数据统一到数据库,在统一的平台上,发不动产登记统一证书。他认为,数据整合的工作量应该占到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的80%。

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合理调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利益关系,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县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应当协助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以外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房屋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社区(村)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查、批准手续,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未依法办理的入户和分户;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土地出租;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由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监督,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协调。

县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申请的或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义务的,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拆迁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又不能认定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无记载的,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档案上的记载为准;以上均无记载的,以有关部门现场确认的意见为准。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相符合,拆迁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向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结果为准。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元/平方米补齐,予以安置;超出部分为无效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可以选择统建安置或货币化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安置,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结算。

(二)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每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的1.5倍结算。

(四)超过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迁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照顾增购10平方米,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第十八条统建安置的户型根据被征收人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和需求状况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统建安置房的户型选择按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就近确定。

第十九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有效面积结合房屋重置价、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评估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勘测现场时间告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估价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使用状况材料。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按有关部门确认的房屋结构、使用性质、面积进行评估,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房屋结构、成新、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一)祖居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19*年前户口迁入的,取得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村(社区)进行一榜公示征求意见;一榜确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见;二榜确认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进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见,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并按房屋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使用功能系数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并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房屋重置价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用途相似、地段相近、结构相同的原则,按照房屋重置价构成的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成新系数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土地等级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的附属物、零星树林、室内装璜等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一年市场情况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予以经济补助。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凡未规定的设备、设施搬迁、安装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双方对支付费用存在争议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搬迁、安装,费用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承担。

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就农村建设来讲,2006年显然是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在这一年里,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与新农村概念。自2004年一号文件重新关注农业起,2006年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明显对各地地方政府激励最大,许多振奋人心的政策与消息因此而不断涌现,但就农村土地制度来讲,似乎让人有些着急----三十年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迅速锁定与签证化,以及配套的土地纠纷直诉制度多少让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些无所适从。

当前,农村土地零散的被村民各自经营(尤其是山区、丘陵等地况复杂农村,为公平起见,土地资源是先按远近、肥瘦、背水与否等分类后,再按各家庭人头每类分成若干小块),显然这种小个体经营方式完全不能适应国家大力推广农机应用、农技应用、一村一品等规模化经营政策。因为土地被零散分割极大地增加了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的成本,阻碍了农业科技应用的大发展,阻碍了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并最终阻碍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我国农村1950年进行了,依据“耕者有其田”,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完整产权,实现了农民和土地的直接结合,此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1953~1957年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演变过程。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集中劳动,共同经营,统一分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1958~1978年在“左”的思想支配下,实行 “政社合一”,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集中于和国家手中,这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公有制发展到了极端,农民不仅失去了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而且也失去了自主劳动的权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项制度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了这一时期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普遍贫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经营使用权承包给了农民,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之后,土地承包政策又在“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的前提下经过了不断的完善,此项制度沿用至今。

中央当前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三十年土地经营承包权(使用权)的迅速锁定与签证化,以及配套的土地纠纷直诉制度。这体现了中央决策机构对农村土地延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心,并从形式上、时限上给予了充足的保证,同时也体现了中央稳定民心、推崇民主管理以及对腐败问题与基础干部管理的间接控制策略。在决策之前,显然中央(包括民间学者及有关人士)对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是有过长时间的论证的,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暴露了它的不足,并在一些方面愈来愈严重,但权衡利弊之下,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数人仍然支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笔者认为该制度在现行框架下可以有一个大的优化。

《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正是该优化想法的表达,在第一版的时候因只提出概念性分析,原定名为《论乡村土地资源分配----关于分代式家庭集中承包制度的设想》,此次第二版修订,已经将该制度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建议稿。制度的优化原则是希望兼顾到制度的社会效应(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国力增强)、经济效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与增加收益)及环境效应(有利于环境优化);优化的直接目标是“利于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进程”;优化的前提是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优化过程是通过自中央至地方的立法过程,来改变分配与被分配的对象(即以家庭的每一代人为土地资源经营使用权益分配对象而不是个人,并保证每一家庭或联合家庭最终承包的是一个集中的片区而不是零散的许多小块土地),并且明确土地承租人对土地经营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即转租)。该制度将使农村土地能相对集中并大大减少因生丧嫁娶带来的调整需要。

(二)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土地资源公平分配并合理流转,并符合农村产业化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适合于全国各地行政村用来分配土地资源及对其使用权与转租权的管理。

第三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所有村土地资源,除村民宅基地及矿产资源外,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负责通过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全民会议实现该集体所有权的支配。

第四条 本制度所论及的土地资源权益是指土地的承包(无偿使用)权、承租(有偿使用)权、转租(有偿转让使用)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还要注意的是本文论及的农村土地资源不包括被公认为的村民宅基地(私有)及矿产资源(国有)。

第五条 本制度所论及的土地权益统一以三十年为一固定调整周期,而权益实际享受年限是长期的。

第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所有农村土地资源中的承包片区间道路、桥梁、山林或其它原始植被,包括其它未被开垦的土地资源归村集体所有,其权益直接归村委支配。除此以外的待分配土地资源应考虑保留约5%直接归村委,其收益由村委依第一条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管理开销。

第七条 家庭或联合家庭承包区域间及村与外界通路由当地基层政府根据国家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宽窄与建设水准,由村委负责确保实际状况符合该标准,但全体村民负有配合出劳力的义务与权利。

第二章 农村土地资源分配与调整规则

第八条 平均地权应以家庭中的一代人为单位,即一对夫妻分一份土地;有赡养父母双亲的增加一份土地,赡养单亲的增加0.5份土地(赡养多亲的,超出数不计);无论有无生育儿女及生育儿女多少统一增加一份土地,但儿女已全部分家或已迁出户口的无权增加儿女那份土地。第四代(夫妻生育的儿女结婚后的儿女)统一不计入分配对象。即任一两性家庭只可能分得2、2.5或3个单位的土地。

第九条 三十岁内未婚娶统一按儿女计算,三十岁以上未婚娶统一按单亲家庭计算(若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丧失子女的那份土地承包权), 单亲家庭将按一代人的份额获得一份土地, 单身家庭没有下一代儿女土地分配权,除非其已合法领养有子女,则与自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土地分配权,但当领养关系解除,原权益由村委收归集体所有。单亲家庭有赡养老人的按上两性家庭同样分配。即单亲家庭可能分得1、1.5、2、 2.5或3个单位的土地。

第十条 当事人父母已双亡但爷爷和(或)奶奶有在的,按父母在计,即可分得3个单位的土地;若父母爷爷和奶奶均不在人世,则无论当事人兄弟姐妹多寡以及结婚与否,均只分得2个单位的土地。

第十一条 夫妻抚养之长辈间有死亡者,第二年起向村委退回该死亡者的半份土地承包权或上交本村半份土地的过去三年的平均纯收益(即纯利润,其由村委领导核算并事先公布)的1/3(另2/3相当于租种酬劳由自己持有);而夫妻间有死亡或离异者,包括其子女死亡或迁移、婚嫁等各种因素都不影响夫妻对自身土地及下代土地的三十年权益(自结婚登记日起计算)。夫妻全部死亡,且无儿女者,土地权益当年归其最近亲属,自第二年起由村委收归集体。

第十二条 离异男子,若无抚养子女,则丧失子女的那份1个单位的土地承包权,再婚时,该份土地使用权将重新获得。离异男子,若有抚养子女则无论再婚与否,原土地份额均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离异女子,若无抚养子女,则恢复出嫁前权利;若有抚养子女,则作为新增单亲家庭由定居村委重新分配1个单位的土地。若之后出嫁,则自出嫁的第二年起应向村委退回该份土地承包权。

第十四条 对于智障或残疾等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人士仍按上述条款分得土地,但其权益由其监护人收受并管理。

第十五条 原农村户口,现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且在过去三年内过半时间居住在异地的,无以上所述土地分配权,若过去三年内过半时间仍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应通知其迁回户口并给予同等土地分配权,若对方不同意迁回户口则视为非本地居民,不予土地资源分配权(异地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地的类同本条款)。

第十六条 片区划分后,除上述调整规则外,原则上三十年内不得重新进行新的划分,若存在国家征用土地,其补偿费用应全部归原承包主。

第十七条 家庭内部若因分家而需调整的,属家庭内务,不属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三章 农村土地资源分配方法

第十八条 在实际分配之前应首先计算每一家庭待分配份额,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亲密家庭获得的片区连成一片,以利合作经营。

第十九条 选一个标准单元,然后将待分土地资源按待分配份额分割为若干片区,分割时应在原有面积上比照标准单元乘以肥瘦、远近、水源方便性、积水田与旱地、家禽与家畜干扰系数。片区中水源(例如池塘、堰)应作为特殊的必须土地资源尽量分配到任一家庭,但应根据实际可产生利益情况确定系数。

第二十条 上条款中所述系数应通过各家庭代表参与讨论及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将待分土地资源分割为对等片区时同步确定。亦即预定片区理论面积乘以相应系数后最终确定片区边界线。

第二十一条 在划分片区边界线时应充分考虑分水岭与通风、向阳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同等份额的家庭再在理论面积相等但实际不一定相等的片区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自己的那份承包片区。

第二十三条 片区中水源(例如池塘、堰)权益应划归主要取水片区承包主,但周边片区承包主需要取水时应公平对待。

第四章 农村土地资源的经营使用权与转租权

第二十四条 承包片区土地的承包主有权在种植、养殖业内自由经营(但无权抛荒),亦有权自由、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还可继续承租集体土地资源或其它村民转租的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 承包或承租片区土地连续三年抛荒的,村委有权无条件将该土地资源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 承包或承租片区土地资源的当事人无权将土地用作商用建筑,自用临时建筑(例如看守棚或小房等)应经过村委的批准,自用长期建筑不仅应经村委批准而且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搭建者将无条件被拆除并处以相应罚金,造成无法挽回之损失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委有权将收回或未分配的土地参考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有偿出租给村民或村民以外的经营者,但应考虑符合本村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村委应引导村民成立合作组织,并适当考虑招商引资来实现本村一村一品的规划与尽可能就地加工或深加工。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各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的依各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其修订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x年x月x日起由各省人民政府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及基层村委实施。

(三)《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实施效应分析

《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是基于中国人向来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传统(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文化现象现在正被欧美人士所看重),它是以一代人为一个单位而不是象当前政策以自然人个体来均分土地资源。这意味着均分后的稳定性大大加强,无须象现在三年两头一小调整,五年或十年一大调整(中央现虽硬性规定土地经营权三十年不变,但如何解决人口变动带来的调配需求,如果没有政策支援,恐怕仍然会造成社会又一不稳定因素),而且同时有以下许多社会、经济、环境效应:

该制度的设计在平分地权时已给予老人与残疾人平等地位充分兼顾了孝及仁的传统伦理,更巧妙的是“一对夫妻,无论有无生育儿女及生育儿女多少,统一增加一份土地”的规定,不动身色地但绝对有效地支持了万难的农村计划生育,也给那些少生或未生的夫妻以公平。可以说这些规定更强化了个体的家庭与社会责任。

而对大龄而未婚嫁或离异的子女有了更符合时宜的规定,其并没有拘泥于表面的个体平等,而是更深层次地考虑了个体更深层次的单身与单亲自由,它同时亦间接支持了农村计划生育。

该制度还考虑到近些年来农转非的实际情况,对实际居住地及个人自愿的考虑实质是照顾户口已转非但实际生活来源仍靠农业的部分人士。

该制度还考虑到人员变迁带来的土地调配需求,并提出了土地可以不收回,可以有偿再承租的观念,如能公正执行,则做到三十年为周期进行土地均分都不是难事了。

在土地资源实际分割方面,该制度提出的集中式设想,为农机、农技的应用、规模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这将为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优化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亦可保证土地转租更合理的收益及或国家征用土地的适当交易成本。

该制度的设想亦尊重了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自由转让。这有利于精英分子进一步形成规模经营,拉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从均分方法上讲,该制度提出了片区概念与加权系数,并强调了分配前的民主讨论与分配时的自由搏弈,可以说完全能保证公平分配。

该制度的设想还考虑到土地的实际利用,有效限制了抛荒及将土地转作非农用途。

该制度的设计延续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的肯定,同时进一步保证了村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使用权与规模化进程的相适配。

(四)《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可行性分析

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的设想并不复杂亦无需较高的文化素质要求,最关键的方面是当前农村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在实施的必要性上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具体实施的策略上还是有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首先国家应从宣传造势方面下足工夫,其一,新事物经过反复讨论会更成熟;其二,讨论多了就不再是新东西了,将有利于执行。

其次在决定实施时,国家应从政策上下达强制执行要求,同时发动民主监督机制(这一点现情已足够)。

而在农村本地,应确保的物质基础是道路的宽度与通畅,另外在组织上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动员,务必保证全部家庭代表的参与。

片区边界的划分应考虑进出通路并最终经过实地量测后作出永久性标记。

制度中的有关系数安排是基于了简单数学的认识,但除此以外并不会比完全分散分配土地资源复杂。因此在耐心之下不存在技术性问题。

倒是制度实施的实际受影响者村委与村民的确是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其一是村组织影响力与八十年代初比大下降;其二农村沟通渠道严重弱化;其三村民常年在家的多半是老弱或年幼者,它们对制度的理解力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往往不能当家作主;其四是当前省级及以下政府清兼形象受到极大挑战,老百姓对新生事物接受可能需要时间。说白了该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在民心取向上会有较大影响。

因此在制度实施前民心的疏导是非常重要的策略,各地在正式实施前,除应配合中央大力宣传外,不妨特别注意典范的事先树立,即通过实例让村民感受到分代式承包集中土地的优点,让村民自觉拥护新制度的实施。其二,在制度实施前的解释过程中,应切实注意向村委解释,将保障集体土地资源中有合适的一部分不分配,以便由村委掌控用来维持村委的正常管理开销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将大大缓改目前村委无利益来源,无话语权的窘境。

如果可以,村委当前若控制有山林、鱼塘等不妨通过招商开发养殖项目,让最不产生利益的土地产生较大收益,则集中土地经营的好处则可见一斑。制度的实施将会是顺流而下,皆大欢喜。

(五)《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论证请求

农村土地制度是关系着农村发展的国计民生的大事,所以我象关心自己的生存一样关心着,虽然没有很深的学术背景,但有的是热情与思考。

本《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则》是笔者向国务院提出的建议稿,写作的目的是希望寻找渠道,让来自民间的对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可能更适合的想法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关注,如果通过论证,该制度能得以试行,则农村进一步大发展预计将会更快到来。

当然,该制度的设计仅本人一人调研与思考(期间有与极少数民间志士交流)的结果,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谨希望所有关心农村发展的读者不吝赐教,共同发展与完善本细则,以期待其尽早被应用于现实。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行)

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1.施工方人员管理在园林施工建设中的应用

在施工建设中施工方管理人员要确认:施工状况的资料有工程照片、核对目录、材料收发票据、质量管理试验结果,工程表以及其他记录等。施工阶段性资料也需要准备。另外,在进行施工管理的同时,还要对工地周围的居民做宣传解释工作,处理群众意见。上述事项不论在工程前还是工程中,都必须做好。对于宣布工程结束的通知等,也要慎重。另外,在同一建筑用地内进行有关联的工程时,双方要加强联系,交换工程进度表,相互协作配合,提高施工进度。在安全管理方面必须指定总负责人负责。这样才能使整个工程能有序的进行,且保证工程的质量,最终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2.绿化工程细节处理在园林施工建设中的应用

首先位置要准确,规格要适当。对挖出的表土与底土应分开堆放于坑边。因表层土壤有机质含量较高,植树填土时,应先填人坑下部,底土填于上部和作开堰用。如部分土质不好应把坏土分开堆放。行道树挖穴时,土应堆于与道路平行的树行两侧,不要堆在行道内,以免影响栽树时瞄直的视线。坑穴的上、下口大小应一致;在斜坡上挖坑应先将斜坡整成一个小平台,然后在乎台上挖坑,坑的深度以坡的下沿口开始计算;在新填土方处挖坑,应将坑底适当踩实;土质不好的,应加大坑的规格,并将杂物筛出清走;遇石灰渣、炉渣、沥青、混凝土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物质,则应将坑径加大1—2倍,将有害物清运干净。换上好土;刨坑时发现电缆、管道等时,应停止操作,及时找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绿地内挖自然式树木栽植穴时,如果发现有严重影响操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与设计人员协商,适当改动位置,而行列式树木一般不再移位;绿篱等株距很近的可以挖成沟槽。注意这些细节,将使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大大的提高,达到设计要求。

3.土方施工要注意的细节要点

(1)土方挖掘

土方挖掘可人力施工也可机械施工,施工中应注意开挖土方附近不得有重物和易坍落物体;随时注意土质情况,符合挖方边坡要求,超过规范规定深度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土壁下面不得向里控土,以防坍塌;在坡上施工者不得随意向坡下滚落重物;按设计要求施工,并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注意保护表土,挖湖堆山时,先用堆土机将施工地段的表土推到施工场地外,待地形整理好后,再把表土铺回来。

(2)土方填筑

填土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土壤质量应根据填方的用途和要求加以选择。大面填方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一般30-50cm一层;斜坡上填土,为防止新土方滑落,应先将原土挖成台阶状,然后再填新土,有利于新旧土方的结合稳定。

(3)土方的压实

土方以压实可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用人工夯实或机械碾压。压实的方法分为碾压、夯实和振动压实三种,大面积填方,多采用碾压方法。面积较小的填土则宜用夯实、机具夯实。振动压实主要用于非粘性填料。填土的含水量对压实的质量有直接影响,每种土壤都有最佳含水量,在这种含水量下,压实后可获得最大密度效果。压实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压实要分层进行,每层的厚度要根据压实机械、土的性质、含水量来决定。2)压实工作要注意均匀。3)松土不宜用重型机械直接滚压,应先用轻碾压实,再用重碾压实。4)压实应先自边缘开始逐渐向中间收拢,否则边缘土方易坍落。

4.园路面层铺装的细节处理

园路铺装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花岗石的外形尺寸,少量的不规则的花岗石应在现场进行切割加工。先将有缺边掉角、裂纹和局部污染变色的花岗石挑出弃用,完好的要进行套方检查,规格尺寸如有偏差,应磨边修正。有些园路的面层要求铺装成花纹图案,此时应先按要求选料,挑选出的花岗石应按照不同颜色、不同大小、不同形状分类堆放,铺装拼花时才能方便使用。对于呈曲线形、弧形等形状的园路,其花岗石应按平面弧度加工,花岗石按不同尺寸堆放整齐。根据不同的色彩和不同形状的花岗石,对其进行编号,以便铺装时不至于铺错。在花岗石块石铺装前,应先进行弹线,弹线后应先铺若干条干线作为基线,起标筋作用,然后向两边开始铺贴。花岗石铺贴之前还应泼水湿润,阴干后备用。铺筑时,在找平层上均匀地刷一层水泥浆,随刷随铺,用20m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作粘结层。花岗石安放后,用橡皮锤敲击,既要达到铺设高度,又要使砂浆粘结层平整密实。对于花纹图案,铺贴前应进行弹线,画出花纹图案,对于铺装图案要求较高的应先预铺一遍,对花岗石进行试拼,查看颜色、编号、拼花是否符合要求,图案是否美观。

5.施工测量的细节要点

园林绿地中有各种园林建筑物、园林小品、广场、园路等,且分布面较广,往往又不是同时开工兴建。为了保证各个单体项目在乎面和高程上都能符合设计要求,互相连成统一的整体,因此园林绿地的整体测量和测绘地形一样,也要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即先在施工现场建立统一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然后以此为基础,测设出各个待建项目的位置。在施工测量之前,应建立健全测量的组织和检查制度。并核对设计图纸,检查总尺寸和分尺寸是否一致,总平面图和单体项目施工图尺寸是否一致,不符之处要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修正。然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测设详图,计算测设数据。对施工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进行检验、校正。园林绿地建设控制方格网的布置,应根据园林绿地总平面图上各个单体项目的布置情况,参照施工总平面图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坐标点,选定绿地方格网的主轴线,然后再布置方格网。

6.结语和寄望

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施工人员的管理、绿化工程细节处理、土方施工注意要点、园路面层铺装的细节问题和施工测量等问题,更要对园林工程施工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都要求努力培养一支现代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队伍。这与我国现阶段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队伍的现状相差甚远。而要改变这一现象,无论是对这方面理论人才的培养,还是施工队伍的培养都离不开园林工程建设施工的实践过程的锻炼这一基础活动。只有通过这一基础性锻炼,才能培养出想得到、做得出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人才和施工队伍,创造出更多的艺术精品。也只有力争走出国门,通过国外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实践,才能锻炼出符合各国园林要求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队伍。

参考文献:

[1]赵狄波。细节处理在园林施工规划与施工中的应用 [J].中国 农业信息,2012,(1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