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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民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其谓之"帝王条款",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文章诚信原则外延的界定和内涵的完整理解,以及其在民法体系中定位均提出质疑,并对问题作出解答。
一、如何界定诚信原则?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民法学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其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私以为,要全面理解诚信原则应追根溯源,以诚信原则词义的理解为起点。诚信原则源出于一种理念,有学者把它称为"精神境界"[2],其十分抽象。因此,将对诚信原则词义的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准确界定和理解诚信原则。以下从中外两方角度,对诚信原则原义作一些归纳总结。中国古汉语中,"诚"、"信"原是分开使用的,但二字古义是相通的。信的本义是真实无欺。《说文》:"信, 诚也, 从人言。"段注谓:"人言则无不信者, 故从人言。??言必由衷之意。"诚的本义也是真实。《说文》:"诚, 信也。从言成声。"后来,逐步出现了诚信连用的情况:《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 享于克诚。"《孔传》:"鬼神不保一人, 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由此可见,"诚"、"信"在中文中的基本含义是真实可信。[3]一般认为,西方的"诚实信用"直接语源来自德语Treund Glauben, 法语作bonnefoi。[4]德国人的主导观点是:"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赖, 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 特别是相互信赖, 它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5]英美法中的goodfaith, 常被译为"善意"。但查《牛津法律大词典》中bonafides 一条加括号"(good faith) ", 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对应词。[6]其释文说:"任何人诚实行事, 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自己的主张不正当时, 即是bonafides 的行为。"另条解释Goodfaith 则说:"诚实的行为, 纵有过失, 仍属good faith 的行为。" 从词义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诚信理念注重的是对本人的要求," ……言必由衷之意"[7]足以表明诚信的自律性。而西方的诚信理念更重视社会性,强调本人行为与社会其他人(团体)的利益关系。两种诚信理念虽皆含有真实、诚实之意,但很明显两种诚信理念要现实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区别的。应该说,在此,我讨论的诚信原则还仍处于道德范畴内。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之后,从道德诚信逐步发展出了法律诚信,于是诚信原则兼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规制的双重属性,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于一身,使其不仅具有指导人们民事行为的一般功能,而且具有平衡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别作用。[8]进而法律诚信的成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甚至等同于诚信原则。这个推理咋一看,逻辑严谨。然,如果深究,发现其难于自圆其说。我国现行民法基本源于西方国家,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也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即使从语义上讲,也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而是来自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结合上述中外诚信词义分析,不难发现: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基于西方理念的价值基础,且与中国全然不同,移植中国后,如何能强行按西方诚信理念解述?或是说,这样一个重要的民事原则如果不能依从于本国基本的道德伦理,其存在的意义何在?故,私以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一国的道德伦理基础是不适宜移植的,外来法需要"本土化"。质言之,我们在界定该原则时,应考虑中国道德理念中诚信之内涵。也许这才统一目前众多关于诚信原则解述不一的出路。
二、诚信原则是否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否适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学界一直争议的焦点问题,论证观点无非"支持说"和"否认说"两类。由于"支持说"多为名家力推,故为国内主流观点。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9]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应将其作为民法的唯一基本原则。[10]但一直存疑的是,如果按目前国内主流的法理学观点为基础分析,似乎在推导这一结论的过程中存在某些矛盾,分析如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要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所揭示的本质特征出发,是否可将如下两点定为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外延的具体标准:1、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根本性。所谓内容具有根本性是指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者其涵盖范围应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全部而不是市民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而非市民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是贯穿民法始终的。这意味着凡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者,必须是在民法的整个制度领域都能适用,而非仅在民法的某个或某些制度领域适用。[11]以此,我们试分析诚信原则。
第一、法律意义的诚信原则的渊源为罗马法关于债的履行中的恶意抗辩制度而来,而法国民法典也是将其规定在"债的一般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许多学者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时,也认为该原则应适用于合同领域,且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性合同领域。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2]。又如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等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约"。
第二、从诚信的词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诚信理念的价值趋向为更重视社会性。试想,一个需要置于社会环境才能得以完好现实的价值,能摆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吗?而交易行为应该是这种交往中最主要且常见的一种。而从诚信理念的内涵来看,其也实难涵盖整个民事制度领域,如:婚姻家庭领域。
如此,我们不难看出将诚信原则定为基本原则的缺陷。当然,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有学者将诚信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方面,进而提出在罗马法上有两种诚信:"一种是债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领域的诚信"的学说[13]。此说在客观上,其实扩大了诚信在民事领域的覆盖面。然而此举仍不能排除的是疑点:1、尽管法律上诚信义务中仍有对人内心"善意"的主观要求,但仅凭这个主观判断是不足以实施法律强制效力的。最终的落脚点仍要看交易行为主体是否严格履行了不欺诈、遵守信用的义务。2、依此观点仍无法涵盖婚姻家庭领域。因此,我们认为,诚信原则应主要限于适用合同法领域,而不应对其作扩大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进一步认为,诚信理念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是一种重要的调整人行为的规则(指引)。但不适宜将其作为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而其的定位应为高于原则的法的理念,即诚信理念。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6页.
[2] 刘李明, 冯云翔.《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辨析》, 载《学术交流》,2003 年7 月,第7期.
[3] 苏亦工.《诚信原则与中华伦理背景》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
[4] 陈瑾昆.《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3 年版, 第202页.
[5] 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48、150 页.
[6] David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 r. 1980.
[7] 引自《说文解字注》的《说文》,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年版.
[8] 亚理士多德.《亚理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233页.
[9]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版.第171页.
[10]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9页.
[11] 彭万林.《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第51-54页.
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法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透明度出发,大胆探索法院管理新路子,主动与媒体联姻,形成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态势,成为法院管理文化系统工程中的一大亮点。
如何坚持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是摆在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太原中级法院新一届党组班子在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的带领下,作出了加强法院对外宣传的重要决策,成立了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两位副院长任副组长,同时建立了新闻制度,由一名副院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并于今年2月组建了新闻宣传处,具体负责全市法院对外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短短几个月来,国家及省市新闻媒体刊发了有关太原法院的报道800余条次,为全市法院各项建设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舆论支持。
太原中院在实践中认识到,以网络、报纸、电视为代表的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正在支配着公共的话语形成,也对司法形成了强有力的影响。只有主动出击,利用现代媒体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传送给每个人,让全社会在司法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和消除各种扭曲和炒作。为此,在年初他们就制定了《全市法院2009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以及有关激励办法,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并在全市法院选拔了49名通讯员,形成了法院内部新闻宣传队伍网络和信息沟通体系;邀请国家、省市主流媒体新闻单位的领导和记者,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首次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加强沟通,展示了全市法院主动宣传、公开透明的决心和信心,营造了强大的宣传态势,受到了各新闻单位的广泛欢迎和赞誉。
今年以来,太原中院紧紧依靠各类新闻媒体,主动扩大合作范围,搭建更加宽阔的立体宣传网络,切实做到了重视媒体、善待媒体、借助媒体。在与省内各主流媒体保持长期新闻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了与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媒体的合作,并同时与新华网、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等网络媒体合作,开展网络新闻信息传播;与《市场导报》联合创办了《太原法律文化周刊》;与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栏目合作创办了《法苑视界》;与山西交通广播联合创办了“阳光法庭”广播栏目;太原中院内部刊物《太原审判》停办6年之后于今年3月恢复办刊;太原中院官方网站――太原法院网于5月中旬开通试运行,成为传播法院工作动态、公开审判流程、普及诉讼常识、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宣扬反腐倡廉、展示法官风采的重要窗口,标志着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宣传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他们还广泛开展“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受到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的高度关注;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起到了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
太原中级法院贯彻以德治院、文化建院理念,加强媒体与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舆论监督等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初显成效。目前,中院新闻宣传处与国家及省市级18家新闻单位的25个栏目,建立了稳定的宣传合作关系,基本上形成了“报刊上有文字,广播里有声音,电视里有影像,网络上有评论”的立体化“大宣传”格局。在工作中,他们严格新闻宣传口径,就法院接受采访以及法院个人行为涉及审判工作的报道和发表署名文章,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别是案件报道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协调,有效地保证了法院各类新闻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现了依法公开和透明,保证了各类报道的客观真实,较好地把握了舆论导向的主动性。与此同时,他们注重关注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为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键词】养阴凉血;解毒祛瘀;过敏性紫癜
过敏性紫癜(HSP)是一种以皮肤紫癜、出血性胃肠炎、关节炎及肾脏损害为特征的综合征,其基本病变为全身弥漫性坏死性小血管炎。近年发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儿童的健康。笔者对2004年3月至2007年6月在我院皮肤科住院治疗的HSP患者76例,运用养阴凉血、解毒祛瘀法治疗本病,疗效显著,现报告如下 。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76例患者均来自本科2004年 3月至2007年 6月门诊和住院患者,基本损害为紫癜,皮损于双小腿伸侧多见,血常规示血小板正常,临床诊断符合过敏性紫癜[1]。将76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37例,男16例,女21例,年龄3~26岁,平均12.23岁,病程2 d~0.5年,其中单纯型 26例,腹型4例,关节型3例,混合型4例。对照组39例,男19例,女20例,年龄3~24岁,平均12.18岁,病程2 d~5个月,单纯型29例,腹型5例,关节型3例,混合型2例;治疗前 1个月内均未服用过糖皮质激素,1周内未服用抗组胺药,无心、肝、肾系统疾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和疾病严重程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均停用引起过敏的可疑药物或食物。治疗组采用养阴凉血、解毒祛瘀法。给予紫癜颗粒剂(方中旱莲草、水牛角、紫草、茜草根、白茅根、仙鹤草、板蓝根、山豆根、大黄、连翘)10 g,2次/d。对照组采用西药常规治疗。异丙嗪:0.5~1 mg/(kg・次),3次/d;维生素C: 50~100 mg/(kg・次),3次/d。两组疗程均为4周,治疗1个月统计近期疗效;随访3个月,统计远期疗效。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皮疹、腹痛、便血、关节肌肉疼痛、血尿等症状、体征情况及药物的不良反应,常规查血尿粪三大常规及肝肾功能。
1.4 疗效判定标准 痊愈为用药2~3 d后无新皮疹出现,3周内皮疹全部消退,关节肌肉疼痛、腹痛、便血、血尿全部消失,粪、血常规检查正常; 显效为用药3周后皮疹全部消退,关节肌肉疼痛、腹痛、便血消失,肾损害者有少量镜下血尿或到蛋白尿;好转为用药3周后皮疹部分消退,仍有少量新皮疹出现,原有症状、体征减轻; 无效为用药2周以上皮疹未消退,反复出现,新出现肾损害或原有症状、体征加重。有效率以痊愈加显效计算。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 见表 1。
两组有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4.79,P
3 讨论
过敏性紫癜(Henoch-Schonlein purpura,HSP)是一种血管变态反应性出血性疾病,表现为全身性血管炎,尤其是小动脉,毛细血管及毛细血管后静脉最常受累。临床表现以非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关节炎或关节痛、腹痛、胃肠道出血及肾炎为主,病程一般多呈良性自限性经过,但部分患者会因为肾脏损伤而发展至终末期肾功能衰竭甚至死亡。发病有明显季节性,以冬春季发病为多,夏季较少[2-5]。
祖国医学虽无过敏性紫癜一词,但对其临床表现早有论述,属于“斑疹”、“血证”、“葡萄疫”、“肌衄”范畴。《医宗金鉴》:“状若葡萄,发遍全身,惟腿胫居多”。其病机为风、热、湿、毒夹杂,络伤血溢。《丹溪手镜》:“发斑,热积也……,阳毒也”。《血证论》曰:“凡物有根,逢时必发,失血何根,瘀血即其根也,故反复发作者,其中多伏瘀血”,故本病具有反复发作、缠绵难愈的特点,“瘀”自始至终贯穿全过程。中医学认为,小儿肌腠不密,卫表不固,易感外邪,尤以风热之邪为多。风热之邪从口鼻而入,内伏血分,郁蒸于肌肤,与气血相搏,灼伤脉络,迫血妄行,血不循经,渗出脉外,溢于肌肤,积于皮下,则出现紫癜、瘀点、瘀斑。若风热挟湿,三邪合至,侵犯经络关节,致血瘀而络阻,使脉络不通,不通则痛,则见肢体关节疼痛。若饮食内伤,湿热蕴结中焦,气血瘀滞肠络,气滞血瘀,腑气不通,则腹痛、便血。出血后的离经之血不仅阻碍新血化生,而且加重经络阻滞,形成“瘀”的征象。
笔者导师李铁教授,系大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主任中医师,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批“优秀中医人才管理项目”200人之一。师承名老中医经验,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结合多年诊治经验,总结出养阴凉血、解毒祛瘀法治疗紫癜的“四草四根汤”,临床治疗过敏性紫癜已取得较好的疗效。以此方为基础,自制纯中药制剂“紫癜颗粒”,临床运用已逾10年,方中旱莲草、水牛角滋阴降火、凉血止血;紫草、茜草根、白茅根凉血止血,活血祛瘀,仙鹤草收敛止血,具有止血、升血小板功效。板蓝根、山豆根、大黄、连翘清热解毒。方中有止血有活血,有滋阴有清热,有补有消。可明显改善患者的出血症状及各项血液学指标,与传统的激素治疗方法相比较,具有疗效稳定、作用周期长、无明显不良反应等特点,且方法简便、价格低廉,易于被患者接受。
参考文献
1 ZY/T001.1-94.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11.
2 Scott David,Jonathan D.Schiff,Dix P.Poppas.Henoch-Schonlein Purpura Involving The Glans Penis.Urology.2003,61:1035xiv-1035xv.
3 D.Muller,D.Greve,P.Eggert.Early tubular proteinuri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ephritis in Henoch-Schonlein purpura.Pediatr Nephrol,2000,15:85-89.
4 Ph.Moja,A.Quesnel,V.Resseguier,et al.Is There IgA from Gut Mucosal Origin in the Serum of Children with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Clinical Immunology and Immunopathology,1998,86(3):290-297.
同乘者有权主张索赔
法国对于好意施惠的立法并不多,法国民法典第1105l将之称为“恩惠契约”。“恩惠契约”,即“当事人的一方无代价给予他方以利益”的契约,也可以理解为“恩惠契约”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一种契约。与之相对应,第1106条规定有偿契约为:“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给付与作为的债务时,此种契约为有偿契约。”
对于好意施惠,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对于好意同乘关系的把握。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他人允许,或者受他人之邀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或者支付了车费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其他如超市专为迎送顾客或者他人而运营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也不是好意搭乘。
1985年,法国制定了一部Badinter法。这部法律有两个亮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第一次制定了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保障力度,完善了相关的赔偿程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谅解。Badinter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如果要享有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权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地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由此可知,法国Badinter法将好意同乘者纳入到了它的保护范围。根据Badinter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不论乘客是支付了费用还是免费,均有权主张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将交通事故致害的受害者划分为两种类型,司机性质的受害者以及非司机性质的受害者,他们在权利类型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明显的差异。对于前者,如果要向其他司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前提是自身必须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对于后者,他们的请求范围则广泛得多,他们可以向所有与交通事故存在牵连关系的司机,包括车辆的管理者、所有者主张权利。与此同时,该法又规定,如果导致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受害者自身存在着主观故意以及严重过失的情形,致害人有权主张抗辩并据此免责。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对严重过失的认定必须按照以下几点来综合判定:受害者的过错是否异常,是否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是否具有正当合法的原因以及受害者自身是否预见到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规模大、效率高
来自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代表、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代表、一线法官代表、专业律师代表、企业及专业媒体代表等共500多位知识产权法学相关人士参加了本次盛会。暨南大学胡军校长、中国法学会张文显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参加了本次活动并分别致辞;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同时亮相并作主题演讲以及众多知识产权专业法官的“组团”参会,成为本次活动的最大亮点。
由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开幕式、主论坛和十二个分论坛构成的本届年会,从9月18日傍晚开始至9月20日中午结束,期间还嵌入青年学者优秀论文颁奖和专业委员会揭牌两个特设仪式环节,整个议程紧凑而高效。正如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所言:“广州年会,可谓自研究会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年会。”刘春田教授对暨南大学给予本次大会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盛赞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会务安排与接待工作成效。
话题多、涉猎广
本届年会的会长会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了几项重要决议:增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宿迟院长与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增设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委员会、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及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同时选定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为2016年年会的承办单位。
年会的论坛部分在仅仅围绕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改与实施、知识产权法学基本理论展开探讨的同时,还增设了知识产权运营、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及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产业性、实践性问题的专项讨论。其中有关知识产权法院体制与审判制度创新的相关问题,成为本次年会上的最大热点,包括示范案例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作用、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职能定位、法官名额制度下的法官助理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证据规则思考等具体话题备受关注、并引发热烈地讨论。另绕《民法典》编撰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位阶与作用等话题的讨论,也被知识产权理论界极度重视和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