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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

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

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水文,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识码: A

翻开中国历史,从史前社会、黄帝、尧、舜、禹开始,人们就在与洪水进行持续不懈的斗争,据史料记载,从公元前206年以来,我们国家发生大水灾就1029次,大约每两年就会发生一次。历史上中国中原大地上发生过的特大的洪水曾经无数次淹没大片土地,冲毁了农田,房倒屋塌,到处是白茫茫洪水肆虐,人死牲亡的悲剧不断上演,在洪水过程中逃生的人们纷纷跑到丘陵或山上去避难。传说中得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动人故事至今仍然在鼓舞着人民群众与洪魔抗争。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黄河在历史上曾决口泛滥1500多次,大的改道26次,平均每3年有一次决口,大约每100年发生一次大改道。

公元1117年(宋徽宗政和七年),黄河决口,淹死100多万人。公元1642年(明崇祯15年),黄河泛滥,开封城内37万人,被淹死34万人。1933年黄河决口62处。1938年,在河南花园口扒开黄河大堤,使1250万人受害。

在洪灾的侵吞中,大城市不能免。据考证,历史上洪水曾五进北京城,天津市曾8次被淹。

本世纪最大洪水有三次。一次是建国前,两次为建国后。1931年,中国发生特大水灾,有16个省受灾,8省受灾面积达14170万亩,占8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据历史资料记载半数房屋被冲,流域内百分之五十人口流离失所,遭受洪水灾害的民众举家逃难。全国受洪灾影响人口达1亿人,死亡370万人,令人触目惊心。

解放后全国性的大水灾主要有三次,1954年大水灾和1991年大水灾、1998年大洪水。1954年那次全国受灾面积达2.4亿亩,成灾面积1.7亿亩。长江洪水淹没耕地4700余万亩,死亡3.3万人,京广铁路行车受阻100天。国家对自然灾害的救济费为3.2亿元。1998年大洪水在长江沿岸军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胜利,水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其他重大水灾有:1958年黄河郑州花园口出现特大洪水,郑州黄河铁桥被冲毁。海河流域1963年遭历史上罕见的洪水,受灾面积达6145万亩,减产粮食60多亿斤。长江最长的支流汉江1982年遭特大洪水,安康老城被淹,损失惨重。

目前,我国平均每年受洪涝面积约一亿亩,成灾6000万亩,因灾害造成粮食减产上百亿公斤。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认真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密切监测雨情和河流水情,研究洪水发生规律,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者,认真总结水文水资源管理经验,从技术角度分析研究自己从事工作特点,全面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1 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因

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科学管理资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使其利用率得到提高。将信息技术融入水资源管理中,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难度,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1 传统的管理手段无法适应现代化社会的高要求

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为对水资源利用的监管不力,导致了大量资源的浪费。目前,社会经济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若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无法满足人们的用水需求。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只有利用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才能实现资源的科学管理与分配。

建立节约型社会,有利于解决我国干旱地区的缺水问题,水利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对城市水利工作进行监督,明确与水资源利用率相关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另外,还要完善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了解取用水量、供水水源、资源状况等信息,将信息通过整合后,可直接输入信息管理系统,便于保存。

1.2 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已经将信息技术逐渐融入水资源管理中,不过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尚未成熟,地区之间也呈现出分布不均的现象。与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信息化建设相较,水资源信息化建设非常落后,由于地区间在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很多不平衡性,导致很多地区还没有实现信息化管理,也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开发标准与开发平台。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通较为困难,在已经建立信息化管理的省市中,很多其他业务与水资源监管系统均无法实现联通。系统集成的实现也十分困难,必须要以专项业务为依据,建立取水许可监测系统与管理系统,实现资源的集成与整合。

2 水文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探讨

从地区水资源情况可看出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水文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若想在灌溉区进行其他的施工建设,一定要依靠当地的水文资料,建立水资源管理与监控系统,科学管理水资源。通过监控系统,可以了解当地的降水量、地质情况、水资源利用情况等,为了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必须建立信息化管理模式,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管理模式中,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2.1 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基本组成

水文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依靠数学模型、仿真模拟与计算机网络共同完成,对水资源管理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采集,于可视化角度下,实施灌区的调度工程,在每个分水枢纽中,都可以实现自动化监控,以采集信息为依据,管理者可以迅速做出正确决策,促进管理水平与水资源调度效率的提升。

2.2 采集与传输数据信息系统的建立

数据信息的采集非常重要,建立数据信息采集系统,便于在多个采集区域进设置水位传感器、雨量传感器、视频监控、闸位数据等,了解当地的水位、分干渠与干渠状况。

以往灌溉区域通讯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超短波无线通讯网与数字微波通讯网,进入信息化社会后,以往的通讯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的要求,现阶段的图像、数据、视频与音频传输数量越来越多,因此,需要依靠强大的信息传输渠道,将无线宽带与系统相连接后,便可实现数据的传输。

2.3 网络系统

网络系统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为此,可建立一个覆盖面积广,且能够实现所有图像、数据、视频、音频传输的计算机网络,便于及时了解到当地水资源的使用量与其他信息,为水资源管理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全球定位系统、地位信息系统,全球信息系统可随时定位,地理信息系统便于分析与处理数据。同时还可以结合模拟仿真系统,对采集到的信息以统一标准进行管理与存储。

2.4 水质与旱情监测系统

通过在灌溉区域设置监测断面,有利于监测断面的水质情况,另外,还可以在系统中建立监测数据库,当水资源中存在污染物扩散时,利用系统实现模拟分析,有利于预测河流水质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水资源污染问题。

旱情信息可通过土壤、气温、降水等体现,水文站可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了解到所在区域的相关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可判断该地是否存在旱情,利用定位系统,能够直接找出旱情所在地。

3 结束语

水文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效率,同时,也可以使水资源利用率得到提升,水资源能够实现最大化限度的利用,本文首先分析了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因,然后详细研究了水文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案,这对于我国节水型社会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可为以后水文部门建立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模式提供依据,实现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胡四一.全面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全力提升水利信息化整体水平――在全国水利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水利信息化,2012(06).

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范文第2篇

1000多年前,一小队玻利维亚人开始了人类历史上在太平洋区域的一次最富戏剧性的探险。他们从现在称为库克岛的岛屿出发,在没有罗盘和完全陌生的海里向西南方向航行了1000多里。他们的航行以发现太平洋上最大的两个岛屿而告终。由于岛屿陆地突起的海拔和宽广的面积形成了环岛海洋大气的垂直对流, 发现者因此称这个岛屿为奥特雷(aotearoa),意为“白云之乡”。500年以后, 第一批欧洲航海家发现了这个岛屿,并给它起了个名字-新西兰。

十多年前,新西兰人民开始了另一个历程,某种程度而言,这一历程与1000年前毛利人开始的航行一样,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识。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新西兰:(1)宣布新西兰为无核区;(2)采取了一系列的资源私有化措施和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福利国家所必备的措施;(3 )按照自然疆界重新划定了内部政治行政区划;(4 )明确采取可持续原则为管理所有可更新自然资源的主要国家政策。此外,这些改革的速度之快和广度之深同样令世人注目。

最近的一项改革是《资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以下简称rma)。 《资源管理法》于1991 年由新西兰国会通过, 并经1993年修正。这是一个国家法案,它授权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统一的环境政策指导下进行资源管理。这个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是以保持环境的生命可持续能力为目标,资源管理必须满足子孙后代合理的、可预测的需求,必须避免、补偿或减缓自然资源利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通过这一法案的进程中,新西兰政府正如当初毛利人在完全陌生的海洋中探索一样;因为,即使在20年来可持续原则已经在联合国大会和决议中作为智慧的思想被强调,但在和新西兰国情类似的现代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可持续原则明确宣布为一项调整人类和自然环境的指导性原则。

由于《资源管理法》涉及的是跨越空间和多因子的环境管理,我们在这里选取了新西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与其他静态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的综合管理不同的是,水资源管理需要更高水平的地方政府间的和团体间的密切合作。这对《资源管理法》的实施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还将考察其他环太平洋英语国家和普通法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共同关心的、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议题。我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展示新西兰实施《资源管理法》的经验及其与其他国情类似国家在处理类似社会-环境问题上的关联。此外,还可为其他人士在研究新西兰在水资源管理时提供参考;这正如新西兰一样,它也在仔细研究环太平洋国家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经验。

跟以前英联邦殖民地一样,这四个环太平洋普通法国家互相之间能分享到更多的管理各自国民与国有自然资源关系方面的法律经验。上述几个国家都存在着三个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政府部门纵向等级关系和横向平级关系。《资源管理法》的立法是第一次对国家环境政策在各个环节的实践进行了概括,同时区域和地方政府已经广泛地被授权实施《资源管理法》。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资源管理法》以一个可更新水资源许可系统取代了渊源于传统普通法原则的开发利用的习惯法规则。但是新法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虽然不是强制令-即利用水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进行的尝试。此做法产生于10年以前,那时中央政府正急速推行国有资源(如能源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私有化。10年以来,新西兰已经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向新自由政治经济国家的转变,与此同时,它也寻找到了可持续管理私有化了的可更新资源的新方法。

第三个问题是,新西兰政府和土著毛利人在自然资源管理权限上的未决问题。《资源管理法》中某些条款和上诉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已经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二 新西兰的环境政策改革

(一)背景

随着1984年政府的换届,新西兰开始了一项经济、行政和社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在很长一段时期的保守党执政以后,劳工党借着实施改革和恢复经济的允诺于1984年竞选成功,并维持了两届执政期(1984—1990)。此间,国会推行了一系列法律、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改革,从而引起了社会和经济的深刻变化。虽然1990年保守党以压倒多数的选票战胜劳工党而重新执政,但仍然坚持推行早在6 年前劳工党执政时开始的财政及其他改革。

改革的导因是新西兰面临的严重的经济和财政危机、持续高涨的通货膨胀和失业、低速徘徊的经济增长、高额的外债、非互惠的出口贸易、超预算的政府开支等。那时,新西兰推行的是经济保护主义政策,制造业尤其是农业制造业,得到高额的政府补贴。

行政和经济改革的思想可以简单概括为:不断扩张的国库和预算危机可能只有通过建立更具市场因素的、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经济体制才能得以恢复。“新西兰经济改建的动因是,面对日趋国际化的世界经济和全球资本化而产生的危机感。过多的经济干预和过多的经济保护已经成为新西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严重障碍。”(注:原注⑦, chris cocklin  owen furseth. geographical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restructuring in new zcaland. 46proe,geographer 459,460(1994)。)同时,已成共识的改革思路是:必须削减政府干预,让国有资产资本化和私有化;政府部门在职能和机构上都要服从精减的原则;社会服务的开支也必须削减。

此项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进行的速度以及改革所引发变化的深度,都令人瞩目。在几年间,新西兰完成了从狭隘的保护型经济向最开放、非干预性的西方型经济的转变。同时,许多社会“安全网”解除了,公共服务也急剧减少。

某种程度上说,在此项保守党重建经济的活动中,似乎只有环境行政和立法得到了加强。克里思·库克林(chris cocklin )和欧文·富塞舌(owen furseth)指出:“尤为重要的是,在经济重建的过程中,环境伦理在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灌输和培养之后,业已深入人心,主导着新西兰政经生活,即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福利遭到削减时亦不例外。”(注:原注⑧,同原注⑦,第461页。)

新西兰环境行政的改革和立法经历了互为衔接的三个阶段, 始于1984年,鼎盛于1991,而1984—1991年的7 年成为最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三个时期为:

(1)1985—1988年,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2)1988—1989年,重建区域政府的职能和管辖权(1989 年地方政府修正案的通过);

(3)1988—1991年,改革相关资源和环境管理、 使用和分配的立法(1991年《资源管理法》的通过)。

(二)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新西兰实行由一个国会主导的单一型的政府体制。虽然在中央政府下还存在地方政府机构(如区域政府议会和市议会),但地方政府的职权完全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新西兰的政体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自下而上的行政体系。

新西兰中央政府着手环境事务管理的起始时间确切地说与美国相吻合,始于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建立和《清洁大气和水法》的通过,也就是美国政治所称的“现代环境年代”。1972年新西兰政府建立了环境委员会,这是在中央政府内设置的一个很小的办公机构,专门负责政策咨询和环境评估程序的建设和实施。此外,许多其他政府部门,如能源部、农业和渔业部、林业部、土地和测量部,也了直接涉及环境事务的命令和规章。

1981年,两个独立的政府环境行政综述分别产生,一个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作出,另一个由新西兰自然保护委员会(ncc )(注:全称为nature conservation committee, 这是一个非政府的自治委员会,在民间的资助下从事公益事业。)完成。后者揭露了现行体制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环境行政过程中各政府部门缺乏协调;

2.政府各部门所的有关开发或保护自然资源的命令和规章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3.在某些资源管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配置是重叠的。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针对环境体制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同时,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还指出,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新西兰很难应付经济增长和经济多元化的挑战,也很难度过80年代早期的经济难关。

当时在任的中央政府对这些综述所提出的建议没有采取积极的反应。1984年的大选预选,劳动党把环境议题纳入了政治日程。大选后,胜利的劳动党随即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实现大选中提出的允诺。

自由的劳动党采纳了右翼的财政措施,开始了经济和行政的改革。财政部提出的改革中心思想得到了劳动党决策机构及时的赞同,由此新西兰开始步入市场为主的经济管理。甚至当时新任的环境部长也宣称:“改革的基本点在于我们深信一个开放、更富有竞争力的经济将恢复新西兰的经济增长,并提高新西兰人的生活水平。 ”(注:原注①③,roger blakeley, balance, in environment meets economics (environmental council and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ed.1987)。)

在着手市场经济改革的同时,行政改革也明确了要求,即增加透明度、落实责任制和提高行政效率。环境领域的行政改革目标也是一样,这就必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目标,“必须避免相互冲突的职能配置……,行政必须透明公开,……,要向公众开放并接受公众审查……,而且,必须严格法律责任。”(注:同原注①④,同上。)

行政公开化和严格法律责任这两项目标在重划政府部门的职能界限中得到落实。政府部门的环境职能被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负责自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是负责资源的利用和经济效益。因此,经济改革和环境行政的改革直接产生两个变革:

(1)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权的转变。

以经济效益为主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被授权给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简称soes)去负责。这些企业直接依据法令从事资源开发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商事规则。例如,原先的国有煤炭资产转给煤炭公司经营,国有土地转给土地公司经营,国有林木转给了林业公司经营,等等。一些资源,如商用林还被私有化。不难预料,通过重新划分职能,行政效率将大大提高;而且这种战略性改革将更加证明私体所有权必然带来经济的良性发展。

(2)环境行政机构的改组。

改组后的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分为三块:第一个机构是保护部(简称doc),负责保护新西兰的自然资源和历史遗迹,管理国家公园、 陆地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第二个机构是环境部(简称mfe), 负责向政府提出环境政策,监督《资源管理法》的实施。环境部是按照1986年《环境法案》建立的,当时它的职责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持生态系统本质价值,保护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性能,保证子孙后代的合理需要(注:原注①⑥,这三项职责的表述最早出现在环境部1986年组织法, 后来被1991 年的《资源管理法》确认为国家环境政策, 参见rma,supra note 4.and discussion infra part h.1.)由此可知, 设立环境部的思想与1987年联合国在布伦特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可持续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可持续思想亦被司法裁判人员适用于裁判过程,以此协调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个行政机构是环境国会委员会(简称pce),也是依据《环境法案》成立的。实际上, 这是国会民间申诉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环境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国会。(注:原注①⑧,ringer,supra note 9,at 136.)

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防洪减灾

中图分类号: P3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洪涝灾害等突发性天气状况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这对采取有效举措预防控制这些问题带来了很大挑战,残酷现实告诉我们认真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密切监测水库雨水情况和河流水情,研究洪水发生规律,做好洪水预报调度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现代科学技术在水文水资源中的利用

科学技术在防洪抗旱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具体到防洪抗旱。科学技术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古时候,受当时科学技术的限制,许多老百姓都是一年一小灾、三年一大灾,新中国成立后,利用当代的先进科学技术,我国在抗洪抗旱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水资源越来越珍贵,在节约用水方面,科学技术功不可没,要有效利用水资源,就必须把好两道关,一关是“开源”,城市、工业污水的处理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水的重复使用也有赖于过滤、净化相关技术的发展;另一关是“节流”,传统的农业灌溉、极易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应该积极推广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在工业领域,各种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也可以减少水资源的使用。人类在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的破坏,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原先那种高能耗、粗增长的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应该借助科学技术,加强各种水质的检查,及早发现污染的源头,避免污染的进一步蔓延。在水文水资源领域,数据是开展研究、制定决策的基础,水文数据共享是多少代水文研究人员梦寐以求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水文数据共享已变为现实。水文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涉及到大量的硬件和软件,而这些正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可以说没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水文水资源数据共享。

2、近年某市水文水资源环境状况分析

根据资料显示,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发生了区大变化,人类活频繁,水土流失严重。某市遭受洪涝灾害影响的面积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并且占到了该地区农业播种面积的5%左右,并且这一比例正在逐年增加。由于人为的环境破坏,天气变化很频繁,该地区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洪涝灾害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有效举措,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工作,并且深化对水文水资源环境的管理,更好地应对各种灾害,做好防洪减灾工作。

3、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和防洪减灾措施分析

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更好地促进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完善防洪减灾工作,相关者需要以政策为指导,加大对水利科技的投入力度,进而逐步深化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工作。上文简单地分析了某市发展进程中水文水资源环境的现状,下文结合现状,从工作实际出发,对该地区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和防洪减灾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论述。

3.1水文水资源管理具体措施分析

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对于防洪减灾意义重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1号文件要求努力做好发展水利科技推广,防汛抗旱、灌溉试验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

3.2提高防灾减灾意识

据某市统计局统计,该地区历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的80%以上,洪涝、干旱、水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占某市GDP总值的1.5%左右。这种情况下需要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降低自然灾害给经济带来的损失。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区江河湖库、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担着地区防汛抗旱、降污、减灾技术支撑职责,是防灾减灾的中坚力量。努力提高水文防灾减灾的服务能力,强化防汛减灾意识是减少人员伤亡和地区财产损失的重要途径。要想提升管理者的防灾减灾意识,最主要是要加强宣传,让每个管理者都深入了解到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工作和防洪减灾的重要性,并深入结合某市现状,融入到实际工作中,这样能够更好地提升其防灾减灾意识,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3.3加强技术学习

水文水资源管理是一门专业知识很强的技术学科,涉及信息管理、气象、水利、水化学、水文地质等领域,知识面比较宽,要想更好地开展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工作,深化防洪减灾工作开展,就需要管理者不断提升自身的水文水资源管理知识,掌握新技术。具体说来,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时代,管理者要全面掌握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技术,瞄准世界水文水资源技术前沿,加强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需要注意,由于某市仅仅属于小城镇,在应用技术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因此某市管理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借鉴某省乃至全国先进经验和技术,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各项水文水资源环境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

3..4严格执行国家规范

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在围绕防汛、抗旱减灾方面的重要职责,不仅仅局限于向上级防汛抗旱主管机关提供江河湖库(水库)的雨量、水位、蒸发量、流量等信息,还要开展土壤墒情和地下水水位监测和水质监测。为了做好工作,在近年发展中,某市水文局有关专家制定了一整套水文水资源测验规范,报讯规范,水质监测规范及地下水监测规范,这是做好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打折扣,要一丝不苟地做好管理工作。

3.5努力建立水文水资源灾害监测系统

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城市郊区面临严峻的水资源和水污染形势。城市郊区现行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是解决水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通过对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系统研究,指出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所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改革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的对策。

城市郊区指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周边区域中所形成的,其特征、结构和功能介于传统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地理区域,是城市和乡村社会、经济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交叉地带。城市郊区是城市发展的最具有生命力的区域,现行城市郊区水环境的严峻现状严重制约了城市郊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郊区半工半农的产业特点和以农村集体管理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使其所面临的水环境问题相较于普通城市和农村具有复合型的特点,所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对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破解城市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瓶颈”问题就显得格外紧迫。

一、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管理体制,水环境管理与发展不相适应

现行郊区水环境管理实行的分散式的管理体制,水资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水环境管理责权交叉多,难以统一规划和协调,部门间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水环境管理的脱节,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不利于水环境综合管理,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二)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关于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实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资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内容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目前,我国水环境综合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门多,部门起草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实践又先后,缺乏通盘考虑,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碍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执行。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现在注重实体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实体性立法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对于水环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较差。

(三)水环境管理运行机制缺失

1.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方式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要求

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调控政策。水环境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界限不清,水环境管理主要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造成了水环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续性的特点,单独依靠行政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需要。

2.水环境管理经济手段运行机制缺失

市场机制是微观领域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各种税、费、补贴、信贷等是水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在水环境管理相对薄弱的城市郊区,经济手段的实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实施和监管难度较大,制约了水环境管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监督及参与机制缺失

我国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责任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水环境管理方面兼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监管动力不足,造成了水环境管理执法不力、监管不力的结果。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方面的参与机制并不健全,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尚待健全,公众的水环境知情权落实不够,对水环境规划和水资源分配等参与不够,参与渠道和方式落实不够,缺少公众参与监督的有关规定,不能建立起公众监督机制,使得水环境管理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

二、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存在矛盾及分析

(一)水环境整体联系性和水环境分散管理的矛盾

整体性和联系性是水环境的自然属性,是水环境实行统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阶段造成我国水环境管理实行分立管理的现状,导致了水环境管理各职能部门权责交叉、利益冲突。水环境管理职能的割裂、水环境管理职能界定的不清晰,造成各职能部门在进行水环境管理的时候不能够充分考虑水环境整体公共利益,造成了在水环境管理立法出现交叉,个别条文冲突的现象。

(二)水环境管理与城市郊区经济发展的矛盾分析

城市郊区是地区经济的增长点,是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带,同时也是水环境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带,水环境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郊区经济发展以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主,在各地重视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努力增加本地税收的推动下,造成政府对水环境管理的执行性大打折扣,水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三)水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运作的矛盾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造成了我国水环境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现状,水环境管理受政府施政方针的影响较大,水环境管理以政府投入和政府推动为主,缺乏可持续性。市场机制在微观层面上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运动员、裁判员身份不分的现象。

(四)城乡二元结构现状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之间的矛盾

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原因是资源和福利城乡间分配的不平衡,公共物品的不均衡分配是直接表现之一。城市郊区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增长区域,具有较强的水资源需求和水污染治理要求,但是城市郊区公共资源投入不足造成水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制度缺失,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加重的现实状况日益严重。

三、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改革的对策

(一)城市郊区水环境集成管理

水环境的分散管理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部门间的分权管理使水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缺乏协调和配合,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构建以政府统领的水环境集成管理的体制,整合管理资源,统筹管理涉水事务。实行水环境的城乡统一管理,实现水环境管理的部门间的集成、地域间的集成、管理内容的集成、管理对象的集成。推进水环境管理体制创新,推行区域水量和水质的统一管理,调整目前水环境管理部门为事业单位性质,增强其行政权力,赋予其财权、事权,加强对涉水事务的协调能力,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实现郊区水环境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回用为一体的综合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水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的特点,统筹规划水资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级水环境管理制度,注重对水环境管理综合性立法,统筹考虑各部门和水环境资源相关单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环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确界定水环境管理的权责。建立水环境管理审批、运营、监督机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许可证制度。进行郊区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立法。加强水环境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三)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对水环境管理运行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明确进行水环境相关权利界定,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建立完善水资源相关权利的市场交易制度,特别是个体与群体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丰富水环境管理的组织形式,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水环境管理的投融资制度,推行水环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丰富产业组织形式,实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卖、委托经营等形式提高涉水企业的运行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丰富水环境管理调控手段,推行系统的水环境管理税、费、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加大水环境调控经济手段的研究,特别是级差税、费以及绿色信贷方面,促进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产业园区的建立,促进水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参与和监督机制

加强水环境管理集体和个人的水环境知识宣传和教育,发挥管理对象的监督和参与作用,是做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起水环境相关单位、个人在水环境管理中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丰富参与渠道,可以以水环境监督委员会、用水协会、节水互助小组、水环境管理听证会等制度形式,加强水环境管理监督。对涉水事务执行过程和涉水企业的运作过程舆论指导、决策建议、运行监督,形成良好的水环境管理的参与氛围,进行提升水环境管理效率。

(五)将水环境管理与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城市郊区是地区经济的增长区域,也是地区社会管理资源的薄弱区域,高耗水、重污染的工、农业单位是造成郊区水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优化郊区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结合地区水环境特点,鼓励发展低耗水、低污染的工、农业产业,从财政、税收、信贷、价格等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坚持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生态农业,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优化利用相结合,将水文化建设与水景观建设相结合,打造地方经济发展特色,推进城市郊区的城镇化建设,实现郊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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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春梅,施国庆,黄涛珍,丁守森.淄博市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j].水资源保护,2007,(6):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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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范文第5篇

自然界的水,按其存在的部位可以分为大气水、地表水及地下水〔4〕。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沼泽等,是水圈循环系统的一个环节,与大气水和地下水进行循环流动,并在量上大体保持平衡。地表水和地下水是我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保护对象。因地表水直接暴露于地球表面,最易为人类开发利用,同时也最易遭污染破坏,需要根据其特点进行特殊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地表水资源,这对解决我国的水资源危机起着重要作用。但就我国水资源急切需要保护的现实状况而言,立法仍然存在不足,我们仍需要通过不断努力继续健全和完善保护水资源的法律体系。

(一)我国地表水法律保护的现状

1.法律体系我国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立法:首先,也是效力位阶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我国关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相继出台的关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其中200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水资源保护的经验及理念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这部法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同时对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此部法律强调我国应该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法律中确定的排污总量管理制度、节水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以及相对应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具有进步意义。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充和细化,具有比法律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覆盖范围广泛。我国关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最后,是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地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再细化。如《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法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组成了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制体系,也对保护我国地表水资源起到重要作用。2.水权制度水权制度的实质是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我国的水权制度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取水许可制度,二是征收水费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取水许可制度》,但仅是初步规定了取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对水资源的保护日趋重要。因此,进入21世纪后,我国开始着手全面建设水权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首次明确了取水权的概念,随后,为了进一步明晰取水权的权利内容、完善水资源的配置制度,我国又于2006年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虽然不是针对水资源保护,但也有相关制度涉及。随着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我国逐步通过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渐渐得到体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扭转过去在取水中出现的随心所欲、乱采滥用的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两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第三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排污许可证制度,该制度的实质就是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设置为行政许可事项。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排污单位若想排污必须先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政府通过这种行政许可的手段逐步实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有近三十年的历史,该制度是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污染者付费”原则设立的。该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控制治理水资源污染,节约和综合利用水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4.生态系统监测制度生态系统监测是一种系统的收集自然资源信息的方法。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确立的生态系统监测制度,主要是指通过对地表水资源水质和相关生态系统进行监测,以获取信息指导的水资源保护工作。该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水环境的日常监测。通过对水环境的日常监测掌握水资源的信息,既有利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对实施水功能区制度进而评价水体具有关键作用。二是对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安全预警,其又包括监测突发事件和监控特定区域水环境状况。在有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监测,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有针对性做出工作部署,从而有利于尽快解决相关问题。综上所述,生态系统监测制度其本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而且是保护水资源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所以对于水资源保护工作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5.水功能区域划分制度水功能区域划分是指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结合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定水域确定具有特定功能并能发挥最佳效益的水功能区域。通过“分功能依据基准确定水质标准和保护目标”,“规定为确保某种用途的水环境质量和不断供给规定用途的用水应满足何种要求”,来“准确判断本水域水质是否能做为某一功能使用”。〔5〕我国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域的划分,并实行统一监管。此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于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二)我国地表水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在意识层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立法理念存在偏差。科学的立法理念是制定出科学的法律的根本保证,决定着一部法律的根本价值追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保护领域一直受“经济利益为先”思想的影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无视资源和环境的价值,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为了能够真正扭转当前地表水资源缺乏保护、保护不当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应当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环境保护立法的始终,让这一理念影响到相关立法的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其次表现为执法层面的偏差。由于立法理念的偏差,反映到执法层面则是唯经济利益是从。这就导致在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合法不护、违法不究”、“以罚代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最后是地表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意识不到位。这也是由于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不足造成的。2.法律体系缺乏有机联系一方面,水资源管理和水体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水资源是与其他自然资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往往会影响其他资源,其他资源的利用也会影响水资源。当前水资源的立法往往只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而忽视了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另一方面,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贯穿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全过程,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既包括水量、水质方面的可持续,也包括水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但当前我国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不太重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对水资源的管理,存在颁发许可证及征收水资源费方面与水资源的规划调整及安全保护方面失衡的现象,法律法规对后者重视不足。“现行水资源法律规定大多过于原则,甚至无法可依,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6〕3.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水法》规定,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既有行政区域管理,又有流域管理,既有专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又有分部门按相关职责管理。具体表现为,我国设立有七个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管理流域水资源。各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除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资源的污染和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等工作,气象局负责大气水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渔业用水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以滇池治理为例,“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保护部门利益的立场,当它们的部门利益与滇池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有时从维护自身利益的立场出发,就会发生回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推卸责任的情况。”〔7〕。4.政府责任缺失我国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但是水污染仍然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责任缺失。政府保护地表水资源责任缺失的表现是:当政府不履行保护水资源的职责、违反行使职权时不能有效地追究政府的责任。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政府部门人高于法的“人治思想”,也有法律法规对责任规定不明确和司法制度有缺陷。立法往往只强调对水资源保护的行政预防措施,缺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5.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不够全面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保护水资源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重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保护水资源都存在局限性。行政责任强调事前预防,通过制定水环境标准和实施水行政许可、征收水资源费、排污费等来预防水环境的污染。但经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预防制度成一纸空文。民事责任强调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补偿性责任,不具有惩罚性,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威慑力小。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罪名是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水环境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处置污染水环境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三是主观方面要故意为之。“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但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本罪的责任形式应为故意。”〔8〕四是要造成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后果。对保护地表水资源,这个罪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要求违反国家的规定,导致似乎本罪是在保护水资源的管理秩序,而不是在保护水环境,或者保护水环境只是间接的法律后果。第二,本罪要求犯罪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不能打击过失行为导致水环境污染的行为,限缩了刑法打击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范围。第三,本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要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后果,即不能对仅仅违法排放危险物的行为进行制裁。但在实践中,有些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实施后,污染后果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暴露出来。第四,对非法取水行为或超过许可取水的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即使非法取水或超过许可量取水行为导致水(污染物浓度增高)转污染,也不能适用污染环境罪。6.司法保护方面的缺陷水资源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违反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惩罚,保护合法的取用水行为。从实践来看,水资源司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案件受理存在障碍,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难以实现,如大江大湖污染导致的跨行政区域污染。在水流域污染案件中常常是上游污染、下游遭殃,而上下游往往又不属于同一个行政区域,因而增加了水资源司法保护的难度。(2)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不明确,导致水污染案件诉讼启动难、审理难。(3)水资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繁多,案件的执行困难重重。(4)缺少专门审理水资源纠纷案件的法庭。关于水资源纠纷的案件,需要水文科学和环境科学的专业知识,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刑事法律关系。如果按照当前法院的法庭设置,分别由民事、行政、刑事法庭进行审判,无法形成保护水资源的合力,既不利于提高水资源案件的审理水平,也不利于全方位和深层次保护水资源环境。

二、域外地表水法律保护考察及趋势分析

(一)域外地表水保护立法模式

水资源的法律保护是新兴的法律问题,而且比较复杂,各国立法实践中“往往是根据需要和当时的认识和实际情况进行立法”〔9〕,由此经常是循序渐进,先针对实际问题制定单行法律,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综合性的法律,对水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和管理。比如英国对水资源的立法,1876年制定了《河流防污法》,1960年制定了《河流洁净法》,1963年制定了《水资源法》,对水资源进行了全面管理。

(二)域外地表水保护法律制度

1.产权制度明确界定水资源的权属,对于高效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的重要意义,可谓不言而喻。纵观世界上对地表水资源保护较好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明确规定了地表水资源的权属。从历史上看,水资源的权属大致有私有和公有两种模式。在水资源私有模式下,水资源的所有权为私人所有,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可以说,在20世纪中叶以前,“水资源所有权”这一概念都还不成立,因为水资源总是与毗邻的土地不可分割,是土地的一部分,从而不可能成为独立的财产权或物权的客体。《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等法律都规定了河岸所有权制度,即紧挨水体或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有权使用水资源,只要流回湖河的水没有实质的质和量的变化。随着人类对水资源价值认识的拓展,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立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将其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如,1970年苏联制定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水立法纲要》以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的水法,1992年法国的《水法》、1995年日本的《河川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有;以色列、西班牙、北美等国家的水法制度规定也以水的公有性为主。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水资源法改革进程中也纷纷明确界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并将其归属于国家、州或者王室。总之,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来看,水资源公有几乎成为共识。2.使用制度如何公平高效地利用水资源,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立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使用制度。关于具体的使用制度,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取水许可制度。一般情况下,申请取水许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用水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有益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2)取用水活动以不破坏河流水体正常功能为原则;(3)新的用水权不得对抗在先取得的用水权;(4)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可用水量减少,国家可以依法限制、甚至暂停和停止持证者取水,并且不需要因此向持证人赔偿。〔10〕但对于取水许可的权利性质,取水许可权是否可以转让或交易,各国立法却有不同的规定。为使闲置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不平衡,有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允许取水许可权的转让和交易。而有些国家则严格禁止取水许可权的转让和交易,如日本就明令禁止取水许可权转让。有偿用水制度。有偿用水制度即政府为了提高供水质量并且促成公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对用水者征收一定数量的水费的制度。《欧盟地下水指令》就强调各种用水服务都要遵循成本回收这一原则。成本包括供水的直接成本、处理污水的环境成本、开发新水源满足未来需求的资源成本。用水的成本至少分解为生活、工业和农业用水成本,要求一个部门用水不应由另外一个部门来补贴。节约用水制度。节约用水制度是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和措施等方面法律规定的统称。节约用水包括供水环节的节水和用水环节的节水,既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又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减少用水。纵观世界上水资源保护较好国家的立法,都有节约用水相关制度的规定。如捷克就通过《国家水利管理法》、《水资源法》两部法律明确规定节约用水为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法》,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浪费,确立节约用水为一项基本国策。以色列则是通过立法限制用水量来促进节约用水,具体的做法是实行用水配额制度,超过用水配额则征收较高的水费。美国由于对于节水的管理和研究较早,不仅有全国统一的节水相关立法,各州县也有自行制定的法案。我国也早在70年代后期就开始把厉行节约用水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以后的水资源相关立法中多有体现。3.分区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区制度。很多国家都根据特定水体的功能用途划定了水资源保护区。罗马尼亚的水法规定在自然湖泊、水库周边、江河沿岸建立保护区;保加利亚、匈牙利、俄罗斯要求在医疗卫生用水附近设立卫生保护带;法国规定,饮用水汲水的区域均要设立水源保护区,并将保护区划分为正中、中间和边缘区三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保护措施;《塞尔维亚共和国水法》也有专章对饮用水的保护作出规定;《美国公共健康服务法》对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计划作出规定。流域管理制度。根据水体的自然特征,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管理法》、《特拉华河流域协定》、《阿巴拉契科拉-查特胡奇-弗林特河流域法》、《上密西西比河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了流域管理制度。1992年法国新修订的《水法》将全国水系划分为六大流域,并且在各流域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实现了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高效开发利用。日本《河川法》规定了对流域进行综合管理的流域管理制度。4.管理体制各国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都规定了水资源保护机构或管理体制,并且在篇幅上占有很大比例。《西班牙水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国家控制水源与地区的规划发展、环境保持和保护以及修复自然”等管理职责。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规定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包括主管大臣、水资源委员会和河流管理局。1964年的《法国水法》力求改革实现流域区域管理,将全国分成六个流域和流域组合。“在法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中,流域机构才是最主要的执行机构,而国家一级和县一级的机构都只起协调作用。美国水资源政策比较全面的法案是《水土资源规划的原则与标准法案》,其内容主要便是水资源之管理制度。”〔11〕

(三)域外地表水法律保护趋势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都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都是不遗余力,并呈现出一致的态势。1.保护理念随着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管理水资源的重要性就越来越多引起各国的关注。当代社会水资源保护的新的理念和方法,逐渐体现到各国的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保护理念的提升总体呈现出的特点是:保护水资源的宗旨和目标确定为“可持续发展”。以此理念为指导,在追求水资源经济效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尽量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管理水资源环境和预防水资源污染的工作放到极其重要的位置。同时,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各国的水资源管理理念也有较大的转变,不仅仅关注水资源的消费价值,也开始强调水资源的非消费性价值,维护支撑整个国家的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生态系统。2.机构设置各国通过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逐渐认识到,完备而良善的机构设置对于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体制:“一是按行政分区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二是按流域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三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分区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12〕。各国的水资源保护相关立法都有大量的条文来对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还通过立法明确设立了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咨询建议的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水资源管理机关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权力,才能保证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落到实处,促进政府高效管理水资源。3.管理模式水资源综合管理,是一种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其将影响整个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纳入其管理范围之中进行统一的管理。相比传统的管理方式,其更加重视水系统各组成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元素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此种管理模式,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水资源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为基础,选定流域为基础尺度,综合协调不同行政区域相关部门的管理,进行水、土、生物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利用与保护,遵守自然规则,最大程度发挥生态系统功能,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福利的最大化,最终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13〕。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此管理模式发挥出了传统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得到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欧盟各国,在20世纪末就着手进行水资源管理的立法,并将此种综合管理模式确定下来作为水管理的基本模式,对水资源进行一体化的管理。4.法律制度体系化无论是对整个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还是仅仅对其中地表水资源的保护,建立良善而完备且能够支撑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通过各国立法人员的不断努力,都已基本建成适应本国国情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使得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更加明确化、系统化、规范化。当前世界各国已通过立法明确确立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水的许可证制度,其具体内容涉及用水、排水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经营的种种许可;二是水的登记申报制度,主要包括水权、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的登记等,以及现场检查制度;三是水的分区制度,包括水的功能性分区、水资源管理区以及水保护区等等;四是水资源事故预警与处理制度,包括水文监测、污染物监测、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事故紧急处理制度等内容;五是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制度,其中也包括水资源的调度与合理分配;六是破坏水资源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这一系列制度中,水资源流域保护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应该算是近些年来发展最快、成果最显著的制度。5.水环境权环境权的定义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14〕与此对应,水环境权就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水环境的权利。”在以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有关法律规定的水资源的相关权利,大多也是为了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经济效用。比如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商业活动开展及旅游用水、航运用水、渔业养殖用水等等。随着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人们开始把目光转移到水资源的生态功能上来,水资源的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生态价值。与此同时,水环境和水环境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此处的水环境权是广义的环境权,不单单指公民合理占有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而且包含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止他人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的水资源保护相关立法和国际社会相关法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水环境权,都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水环境权,如亲水权、清洁水权、净水权等。有些国家甚至还具体规定了水环境权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如明确规定限制滥用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产权,还具体规定了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具体法律责任,当公民的水环境权遭受侵犯时可以寻求相关机关惩治侵权人,以保障水环境权的实现。

三、完善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的载体,同时也是国家价值观的载体。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国家保护水资源的制度载体,承载着国家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我国当前在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缺陷,不能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以缓解水资源危机。结合国内外水资源保护的实践经验,应加强地表水资源保护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实现我国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

1.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是综合性的保护环境的法律,但是该法却是1989年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的制定机关相同而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显然与《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领域及重要性不相称。《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应该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之法。原因有三,第一,国家将环境资源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的需要。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环境资源质量的好坏关系国民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这就需要国家为此慎重制定法律,有效调节人民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行为,需要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大法律部门。第二,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化的需要。环境资源保护涉及面广,环境资源保护不仅保护各类环境要素,而且还要保护各环境要素共同构成的环境系统,以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优质的空间。由此,调整各环境要素之间的法律需要协调配合,以实现环境的整体效益,这需要一部基本法来协调各单行法律之间的关系。比如,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关系密切,要保护好水资源,就要协调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三,国外的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法》成为基本法提供了经验。比如,美国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俄罗斯2002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都是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鉴于此,我们应该“紧密结合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和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基本法》,促进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法的方向发展。”〔15〕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资源法保护体系的基本法,水资源保护法律就成为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子体系,这一方面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协调水资源保护和其他环境要素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2.完善《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1)在环保法总则部分规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至今已经20年没有修订过。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已基本上获得普遍认可,《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将第一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改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环境权制度,为水权制度奠定基础。“到2006年,公民环境权至少已经被53个国家宪法明文确认为基本人权。”〔16〕2012年4月2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40可持续发展伙伴论坛”上就讲道:“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环境权作为人权的构成部分,应该在具体法律中获得承认和保护。(3)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运作已久,是成熟和成功的经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贯彻和执行,多年的经验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可以将排放污水的总量控制目标有效地分解、落实,在我国的减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实现水资源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对规划决策、水污染防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公众有效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需要有制度上的保障,首先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众知情权,为有效参与提供可能。其次要建立听证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最后,还应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有效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二)《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1.修订完善《水法》(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既有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又有行政区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既有专门的统一监管机构的管理,又有分部门按相关职责的管理,由此造成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应该修订完善水法,明确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体制。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与其他资源环境的相关性,很难讲水资源的管理统一纳入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管理,通常需要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管理,比如环保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但是必须明确水资源管理中的专门负责机构的职责,使其他机构只是处于配合协调的地位。配置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方面应坚持在水资源的全国统一监督和管理中,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起统筹和主导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中,流域管理机构应该处于主导地位,统一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而地方政府应处于辅的地位,协助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流域水资源;在地方水资源的管理中,地方水行政管理机构应该统一负责该地区水资源的管理,其他的相关机构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水资源管理机构的管理。这一方面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的负责主体,避免了遇事相互推诿的局面,另一方通过领导层级的划分,避免了部门利益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2)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制度。我国《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国务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制度,但在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对水资源采取的是较为自由的管理,对水资源的使用是十分开放,由此社会主体已经习惯了对水资源的无偿或者低价的甚至是无限期的使用。这种开放性的使用往往会发生“公地悲剧”,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加强水资源行政管理的同时,我国应建立水权登记制度以明晰水权,完善相应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这一条路径来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制定水权制度的单行法规,合理分配水权,明晰水权,保障国家对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完善政府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制度,规定水权在流域内和流域间流转应遵循的规则,促进水权市场的形成。完善水资源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明确界定水权。明确界定水权不仅是水权制度研究的起点和理论基石,而且也是建立水权市场的基础。水权应当是对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因为规定水权的目的在于特定的水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能依法使用和收益即可,所以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没有多大意义,而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具有所有的资格。第二,合理配置初始水权。初始水权关系到民众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平等使用权,是水权制度有效配置水资源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点。合理配置初始水权,需要建立科学的用水指标体系。用水指标体系包括地区用水总量指标和行业用水量指标。地区用水量分配的指标通过考察地区用水量、地区水资源情况、地区经济布局等合理分配地区的用水总量。行业用水量指标,通过考察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经济社会的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一些重要行业的最高耗水量。在建立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地区的生态基本用水。用水指标体系为国家宏观调控水资源提供了技术支撑,可以促进水权市场的建立。第三,完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水权制度的必然发展。水权能为权利者带来利益,通过交易流转,使这些利益变成财产,在社会范围内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弥补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的不足。完善水权交易制度需要建立水权登记制度、水权合同制度、水权交管制度等。(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建立让公众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当中,一方面体现了群众主人翁的民主观念,加强民众珍惜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民众的参与对水资源执法部门形成监督,可以确保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加强水域污染的监督管理”〔17〕。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地表水资源的监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群众只有掌握了信息才能有效参与水资源的保护;设置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有序参与提供保障;加强水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节水护水意识,减少公众参与的成本。(4)完善流域水生态补偿制度。流域生态补偿是指流域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保护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激励流域人民积极保护水生态环境,强化费用支付者保护水环境意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以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湖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现在这一制度面临着缺乏长效机制保证、水生态补偿资金不足、补偿方式单一、地方政府间缺乏合作等问题,阻碍着这一机制的健康发展。建立水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该立足长远,在补偿模式的选择上,应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以资金补偿为主,同时辅以政策性的补偿。完善流域水生态补偿制度,首先需要建立水权市场。水权市场是水资源保护政策补偿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确认水权、水权交易,给水资源的保护者、节约者带来收益,激励大家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其次,需要拓宽水资源补偿的资金来源。这就需要合理设计财政制度,使中央财政资金、受益区财政资金和环境资源税等为生态补偿资金提供保障。再次,需要建立多元水生态补偿机方式。《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补偿,在实践中也主要通过资金补偿。补偿方式除了资金补偿外,还有政策补偿、技术补偿、实物补偿等,需要采用多种补偿方式或多种方式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补偿制度。最后,强化流域生态补偿管理体制。法律对水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在制定法律时明确规定具体的负责机关及监管机关,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2.修订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我国于2008年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在立法目的和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建设方面都有相当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当前水资源污染严重的问题。修订完善《水污染防治法》,首先,应重视防治农业污染。《水污染防治法》重视对城市、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的规定,而对农业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度规定不足,所以需要从立法上纠正这种不足,加强监控农业用水、加强监督农药的使用、严格管理畜禽养殖场用水排水,减轻农村农业水污染,并推广节水技术,鼓励节约用水。其次,合理配置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资源管理机构对水污染防治的职责。与《水法》的规定相协调,明晰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权限划分,协调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展开,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后,完善公众参与权。《水污染防治法》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管理的知情权、检举权和诉讼权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因缺乏程序的指引和保障,使得这些权利仅仅停留在法条上。需要规定知情权、检举权、诉讼权的权利行使程序,以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