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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水资源;管理;保护;辽宁清原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43-02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无论对于丰水地区还是缺水地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清原县地处辽宁省东部,位于东经124°20′6″~125°28′58″,北纬41°47′52″~42°28′25″。东邻吉林省的东丰、海龙、柳河县;南同新宾满族自治县搭界,西与铁岭、抚顺县接壤,北邻西丰、开原。全县东西长96.4 km,南北宽75.3 km,总面积3 921 km2,辖9镇5乡,计14个乡镇,全县人口3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万人。

清原县为长白山脉西南延续部分,属低山丘陵地带。地势南高北低,东高西低,南北略向中间倾斜,自然形成以山地为主体,以浑河、清河、柴河、柳河各水系为网络,山地、丘陵、河谷、平地交织的自然地貌景观。清原县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漫长而寒冷,夏季炎热且多雨。

1 清原县水资源现状

清原县为浑、清、柴、柳4条河流发源地,根据2007年水资源评价成果,全县年平均降水量781.1 mm,多集中于7—8月,冬春雨量偏少。多年平均水资源资源总量10.587 6亿m3,其中地表水10.529 4亿m3,地下水2.528 7亿m3,人均水资源量3 114 m3。清原县用水总量为1.51亿m3,其中地下水913万m3。从总体上看,清原县水资源量比较充沛,属于富水地区,但水资源存在时空分配不均的问题[1]。并且个别水域有一定程度的污染,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因此,清原县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2 加强清原县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2.1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法规,加强水资源管理力度

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破坏水资源等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等制度的落实。要求各流域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流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对达到或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再审批新增取水。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关[2]。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足额征收。

2.2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水资源统一化管理体制,实现全县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在全县范围内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逐步建立高效、协调、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2.3 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提高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清原县是以农业为主的大县,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90%以上,当地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而先进国家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已达到0.7~0.8,即全县农业节水大有潜力可挖,应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一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种植结构;另一方面,要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实行用水指标分配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将农业节水真正落到实处。对现有灌溉工程进行优化提高,加大力度进行灌区节水配套建设,提高灌溉用水的利用率。改变农民传统的灌溉习惯,要让节水灌溉与农民增收紧密联系起来,使节水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2.4 加强工业、生活节水与污水管理,减少污水排放

目前,清原县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全县城镇自来水管网跑、冒、滴、漏的损失率达22%,城镇居民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低,节水意识不强,浪费水现象严重。工业及城镇生活用水是今后新增用水的大头,也是浪费水资源、污染水体的重要源头。因此,必须加强工业、生活节水与污水管理。节水不但可以减少用水量,而且直接减少污水排放量,节水就是减污,在工业生产和城镇生活中要大力开展节水工作。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要加强节水管理,严格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业生产提倡循环用水,大幅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值耗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要改造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网,加强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城镇生活积极推广节水器具、一水多用,减少生活用水的浪费和生活污水的排放[3]。节水的同时,必须强化生产和生活废污水的管理与治理,所有企业的废污水必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对于生活污水,政府要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5 划定水功能区,加强水质管理

《水法》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清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县域内各水域水功能区,按照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各水域的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各水域排污总量,加强重要水功能区、主要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于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县人民政府,以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范文第2篇

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上下关注和热议国家发展大计之际,刀主任及各位领导不辞辛劳,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充分体现了省、州政协及有关部门对老区人民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谨代表中共__县委、__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__县城乡饮用水安全及饮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__县位于__省东南部,南与越南河江省苗旺、同文两县接壤,东与广西百色、那坡等五县(区)毗邻,国道323线和正在建设的衡昆高速公路贯穿县境,是__通往广西、广东等沿海开放地区的重要门户。全县国土面积5352平方公里,辖13个乡(镇)145个村(居)委会,总人口40万人,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战为一体的国家重点扶持县。“老”, 是指__有着光辉的革命历史,被中央确定为全国一类革命老区县。“少”,是指境内少数民族众多,居住着壮、汉、苗、瑶、彝、仡佬6种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6.4%。“边”,是指__与越南山水相连,国境线长达75公里。“山”,是指境内山高坡陡,地势狭窄,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6%,自然环境恶劣。“穷”,是指县贫民穷,全县经济发展底子薄、基础差,至今仍有12.9万人处于贫困线以下。“战”,是指__长期处养兵屯粮、支前参战的前哨阵地,全县人民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胜利,为捍卫祖国尊严和领土完整作出了牺牲和贡献,支前参战使__错失了许多发展机遇,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经济发展步伐。__县多年平均降雨量1315.2毫米,降水量70.3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34.49亿立方米,其中河川径流量29.29亿立方米(地下水9.4亿立方米),入境水量5.2亿立方米。水资源较为丰富,但由于开发利用难度大,水利设施控制水量仅为1.1亿立方米,水资源利用率仅为3.8%,是一个人多、地少、山高、坡陡、土层薄、质地差、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人畜饮水困难的贫困山区。

(一)饮用水资源总体情况。全县在建中型水库1座,设计总库容9934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16座,总库容352万立方米,每年实际供水能力267万立方米;坝塘53座,蓄水量189.8万立方米,每年实际供水能力274.1万立方米;引水沟渠7288条,每年实际供水能力9104万立方米;建成水窖7480个、小水池1819个、小水塘105个,蓄水量133.5万立方米,每年实际供水能力53.81万立方米。建成乡镇供水工程及农村饮水工程9751件,实际供水能力750万立方米。

(二)县城饮水安全情况。县城水库试蓄水量为4280万立方米,日供水能力8899立方米,而实际日需水4384立方米,水源水量充足,能满足现状供水要求。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进行水质检测,所检测的28个项目评价指标均符合ⅲ类水质标准,营养化程度评价为中,营养综合评定为合格。根据水量、水质情况参照评价标准,县城饮水现状评价为安全。

(三)农村饮用水质量状况。20__年对全县13个乡(镇)19个村委会21个饮水水源点进行抽检,此次抽检样本点覆盖全县,既有广泛性、代表性,基本能够反映农村饮用水水质的实际状况。抽检结果表明,__境内水质普遍良好,不合格的指标主要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浑浊度,其值分别为每升120个至190个、每升大于230个、1至3度。全县农村集中供水人口11.59万人,水源全部为地表水;分散式供水人口24.58万人,其中井设施供水9466人、引泉供水17.35万人、集雨供水2.39万人、无设施供水3.9万人。农村达到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总人口22.39万人。但由于饮水工程老化、人口增多和水源枯竭、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原因,全县仍有13.77万人未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占农村总人口的38.08%。其中,饮用细菌学指标超标严重、未经处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及污染严重的水质不达标为7.8万人,水量不达标4.18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6791人、水源保证率不达标1.1万人。

(四)城乡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的响应预案、应急方案的制定情况。为切实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水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来源:文秘站 )全,维护地方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编制完成了《__县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等。目前正进一步修改完善,待审定出台后,将定期组织演练,提升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县城饮用水管理主体未明确。存在“一龙治水,多龙管水”现象,即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取水水源地及周边的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河道采沙等,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监测,供水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及供水管理,部门具体分工衔接有待加强,管理上存在的缺口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难以保障。由于农村供水人口增加,供水规模远远不能满足现状需要,加之供水工程多年运行,年久失修,广大农村供水设施普遍简陋,全县13个乡(镇)供水工程除__镇外,其余12个乡(镇)都没有过滤设备,沉淀、过滤、消毒率仅为1%,大部分入户水未经任何加工,造成 卫生饮水得不到保证,水质影响饮水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普遍存在。

(三)供水设施建设投入不足。乡镇集中供水系统设施老化,供水不正常,供水质量差,水费征收标准低,征收难度大,供水水费收取不到位,加之地方财政困难,政府投入不足和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大量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只能依靠农民自筹资金,乡镇供水运行维护经费投入不足,浪费用水、管道破损严重,缺乏管理而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城乡饮用水的节约利用、开发保护、产销市场、行政监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城乡饮用水不安全等问题,我县下步将狠抓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乡饮水安全,将水源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建设目标责任制,把水源保护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定期检查;实行水事水务活动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走水务一体化管理的路子,避免多头、混乱管理,做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水源地监管。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激励和动员各行各业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水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要在全社会强化环境保护的宣传,尤其要强化生活在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的环保意识,使老百姓能自觉地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尤其要注意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使水源地的植被逐步得到恢复。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征收水工程供水水费和水资源保护费,扩大水土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资金来源。三是大力加强对水资源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领域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充分应用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重点抓好节水、水处理技术与工艺。并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等新技术,逐步实现水信息测报自动化、信息传输与处理网络化、水质监测自动化。四是根据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清华洞水库、13个乡(镇)集中供水水源等重要水源地设置管护告示牌,划定管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砍伐、开荒、开山炸石、开办矿山等造成水源枯竭和污染水体的活动。对水源地径流区内进行全面保护,不允许建设限制重污染型项目和有污染水源的矿业活动,对正在从事矿业活动的要依法封禁。对重要水源地进行退耕还林、种植水源林、绿化水源区,使林地覆盖率达到70%以上,水土流失降至轻度以下,以达到有效涵养水源;以小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土保持,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增加植被,拦蓄泥沙,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五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村寨居民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废水等治理。严格管理周边村寨畜禽粪便污染问题,畜禽粪便不得乱排乱放,通过收集进行集中处理或采取户均建造沼气池,有效利用人畜粪便、减少砍伐林木。在径流区域内不得堆放和使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是禁止在供水工程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炸药等捕杀鱼类;严禁超标船舶在水库水面从事有污染水源的活动,防止水源过富营养化,保持良好水质。七是建立定期检测水质制度,加强污水排放监测。建立定期水质检测相关制度,请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水源点水质进行检测,动态了解水源点水质安全情况,同时,加大污水排放监测力度,避免水源的二次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范文第3篇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下水资源 水质管理 管理水位

中图分类号:R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176-01

1.前言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水资源在人类生活社会运转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水资源污染、超采情况也变得越发明显,成为了当前水资源利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随之而来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是很巨大的,为此如何在保证水资源正常供应下,解决当前水资源利用不可理的问题成为了一个很严峻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及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对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做出探究。

2.目前地下水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2.1 地下水资源管理面临的严峻挑战

(1)地下水资源超采严重。近几年来,地下水超采情况逐年渐生,出现超采情况的省份数目不断增加,其中以河北省超采面积最大。地热水资源的利用也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造成了很多地热水枯竭,底层下陷的现象。

(2)地下水污染严峻。在最近展开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中发现,当前的地下水污染状况太复杂具体情况不够明显,但是部分区域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污染物为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等化学组分。污染源比较宽广,大多源自农业生产、工业及城镇生活。

(3)地热过度开采,地下水利用率低。当前地热资源的引进,让一些开发商利益熏心,大量盲目地开采,使得地下水过度开采情况加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地热田面积萎缩现象。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很多地热水利用率并不高,地热水资源的利用仅仅集中在温泉、旅游、供暖上,并且缺乏尾水利用等机制,很多地热水直接开采到地面并不及时的将用后的废水再次泵送回地下,破坏了地下水资源的循环。

2.2 当前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造成当前地下水资源保护问题严峻的原因:

(1) 地下水保护意识太薄弱。人类社会生活中用到的淡水资源主要源自地下水,然而现在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出现了很多浪费地下水资源、滥采滥用的问题。这种意识淡薄直接导致了地下水资源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当前水资源问题的重要性,使得水资源管理工作变得越发的严峻。

(2) 不了解地下水。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在虽然监测记载了大量地下水资源的资料,但是这些资料对于了解地下水资源还是远远不够的。当利用地下(热)资源时,很容易因为缺乏对水资源必要的理解而产生一系列使用问题,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建立一个必要的、系统的、科学的监测部门是很有必要的。

(3) 地下水资源管理不到位。自1998年颁布了《水法》之后,地下水才被纳入统一管理。在这之后虽然偶有添加,但是对于当前的地下水管理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当前的地下水管理工作,尚缺乏一个十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方案。地下水管理工作也比较粗放,管理定位不足,使得一些管理工作并不能落实。另外当前的地下水管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太宽广,无法确定具体的管理权限归属,这也对当前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3.对当前管理工作的意见

3.1 以地下水管理单元为基础,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

国外在管理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办法就是在空间上确定了具体的地下水资源评价。在这种评价之中在空间上确定了地下水管理单元作为评价的基础。这是一种很全面的地下水管理划分,为改善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我们结合国外的经验,就实际情况,将本地的地下水资源按照地下水管理单元为划分标准,以生态治理及保护为重点,将从水量管理、水质保护、生态平衡三个角度对当前的地下水工作进行改革。希望能够通过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解决当前的地下水资源面临的问题。

3.2 完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法律体系

对于地下水资源管理最严厉的工具就是法律,为了保护地下室资源必须要制定相关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当前存在的疏漏点,及时的补充更改,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立法执行力度,对当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规范当前的地下水开采、利用、保护等工作。

3.3 建立比较科学的、完善的地下水监测机构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为了尽快地解决当前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出现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集国家、流域和省级三级的地下水监测网。令部级监测网为当前地下水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流域级监测网作为管理工作的指导机构,而省级监测网为各政策的施行及反馈机构。在这种全方位的监测系统下,既可以为地下水资源科研机构提供必要的科学后盾,还可以帮助加强当前的地下水管理及保护工作。

3.4 实现水资源管理资料的信息管理及共享

为了尽快加快各地方级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尽快落实,各个地区在进行管理工作时所掌握的开采量、水位、水质等各个资料需要加以记载并上传。这种资源共享方式,可以帮助科学技术实现重大的突破,还为当地的地下水资源监测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后盾。这是一种具体可行的、高效的、及时的现代化管理技术。

4.结语

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是一个长周期的、庞大的、系统性的工作,并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完成的。当前,我国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因为地下水当前的超采及污染问题还是很严峻的,很多问题还是需要改善。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就要加强各个阶层的水资源管理意识,建立一个必要的、系统的、科学的监测部门,还要完善国家对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法规,以地下水管理单元为基础落实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的管理工作及工作经验进行整理并实现共享。希望以上的一些意见,能够对实现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快速实现,维护好地下水资源的平衡,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障社会经济的繁荣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洁琼,滕彦国,王金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保护能力评估指标与方法研究.《中国水利》.2010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