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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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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改革

土地法改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地产权制度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健康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产权(集体产权)为中心过渡到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为中心。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这种产权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现。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到底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则较为含糊。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必然导致上级集体随意平调下级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权是一残缺的使用权,才导致了集体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随时调整农民的土地;政府乱征用农民的土地;村集体非法出卖村集体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中央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延长30年不变。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断,不断地被调整。频繁调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经营周期的人为缩短,是造成农民不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进行粗放经营、掠夺式经营,而非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面可谓是不遗余力,但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人意。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是无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顾公平与效率

若只顾公平,对土地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细分,则土地的可持续性就无法实现。同样若只顾效率,对农民的“成员权”则必然会出现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

2.能够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分。由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残缺,使得农民的土地权利不断受到乡村集体的行政性干预;由于缺乏地役权,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邻为壑”,给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农民缺乏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感,而对土地进行粗放、掠夺性经营,对土地所有者(乡村集体)造成了“外部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地的可持续发展。

3.能够有效地克服搭便车行为

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以家庭经营为单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车”的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解决了监督问题,使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强。因此,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土地产权制度应该继续坚持。

4.能够有效地克服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

根据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正是由于农民预期土地会不断被调整,才引起他们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粗放性经营,而不注意用养结合,致使土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生态环境。也正是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不稳定,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果地征用农地。

三、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明晰和规范农地的所有权

1.1耕地所有权。耕地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生产队。这符合合作化以后农地所有权制度的传统;易于为农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权。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边界不易界定,同时便于管理,一般应划归村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果园、林场、草场等从持续利用出发,其土地所有权应归乡镇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乡镇集体所有;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

1.3明确农地所有权的内容。

2.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

从目前我国农业的特点来看,就总体而言还未走出以公平为中心的第一阶段,但我国东部和中部部分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已经进入到以效率为中心的阶段。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以效率为中心的农地制度过渡。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确、规范、稳定农地使用权,使之成为类似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种权利。为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起使用者的农地产权制度。在这方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长期稳定农地使用权。第二,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产权(或物权),其完整性应包括农地的占有权、独立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租赁、抵押入股、转包、委托经营等自由。第三,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和赠与。第四,由政府颁发同样的农地使用权证书,并建立起农地使用权的登记、获得、转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第一,必须确立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第二,要规范农地流转的形式。第三,要规范农地流转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机构,为农地的流转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评价等咨询服务和法律服务,以实现农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5.尽快建立现代农地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实的许多土地产权都没有上升到土地法权的地位,有的虽具有土地法权的地位,但没有发挥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产权的有效保护机制难以形成,土地产权运用的随意性到处可见。因此,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维护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土地法改革范文第2篇

一、乡土地理资源的开发

1.自然地理课程资源的开发

农村学校学生对身边的自然环境很熟悉,只要善于积极发掘,利用有效的发掘方法,就可以将其变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教学资源。

(1)横向发掘。地理教学中,由此及彼,相互比较,能深入地了解乡土资源。如教学农业时,可让学生分析为什么本县东部粮食作物主要以玉米为主,本乡在本县西部以种植水稻为主?学生经讨论后认为东部石山区面积广不利种植水稻,西部小块的丘陵平地适宜种植水稻。因此,种植水稻的重要自然条件之一是土地平坦。由此还可以引导学生把思维的触角延伸至广西龙胜、国外的东南亚一些国家,如何充分利用梯田发展生产,说明平坦的土地对种植水稻的重要性。另外,引导学生探讨北方和青藏地区不适宜种植水稻,与家乡的自然条件相比,是因为家乡具备了种植水稻的另两个重要条件——具有丰富的水和热量资源。

(2)纵向发掘。有些问题较抽象,如果由表及里,逐层递进,更能剖析乡土资源的发展规律和原因。如教学“地球的运动”时,可用手电筒做直射、斜射引起光线强弱变化实验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回忆并探讨家乡一天里哪个时间人影最长和最短?气温是怎样随人影的变化而变化的?家乡哪个季节正午人影最短,光线最强,气温最高?原因是什么?哪一个白天最长夜晚最短?这与太阳照射有什么联系?结合有关图片思考,这时在北极圈内昼夜长短的变化如何?过了这一天,家乡昼夜长短和正午人影长短如何变化,为什么?至于地球运动引起其它季节变化规律及其原因,可以利用以上方法顺水推舟发掘,可谓水到渠成。

(3)经纬网式发掘。将上述横向和纵向相互交织发掘,能使学生全面地了解乡土资源。如初识家乡的地理位置在北回归线附近后,可以进一步认识家乡一年内有两次太阳直射,属于地球五带中的热带,夏季炎热多雨昼长夜短,冬季低温少雨昼短夜长,春季温暖白昼逐渐变长,秋季凉爽白昼逐渐变短;家乡还在亚热带范围,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湿润地区和东南丘陵地形区,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兼种玉米等杂粮,零星种植大豆、花生、棉花等经济作物;家乡以农耕区畜牧业为主,饲养水牛、猪、鸡、鸭、鹅等。

2.人文地理课程资源的开发

农村发展的历史和过程,产生了人口、民族、宗教、文化、科技和风俗习惯等鲜明的人文资源,这都是亟待开发的一笔巨大的教学财富。如在“世界的人口”教学中,组织学生计算家乡的人口自然增产率,把家乡多年来人口发展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变化情况相比较,再根据目前的人口增长情况,预测今后家乡资源、环境的变化,使学生深刻体会到人口的增长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意义。

3.区域地理课程资源的开发

把乡土地理贯穿于区域地理的学习中,可,达到认识的升华。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习香港人避开地窄人稠、境内多低山丘陵的劣势,充分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良的维多利亚港等条件,发展多元化经济,成为亚洲经济“四小龙”之一。引导学生把家乡与香港比较,探讨家乡自然条件的优劣势,如何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创造一个现代化的农村,为家乡的建设尽微薄之力。

二、乡土地理资源开发的案例

土地法改革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缺陷与城乡统筹发展之间的矛盾,从城乡统筹角度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从土地立法上建立对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改革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收益“返还”机制;创新公共财税体系,增设物权税等税种;强化空间、微观设计及用途管控上的规划管理;相关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关键词】土地制度;统筹城乡;发展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管理都存在缺陷,这严重影响了城乡统筹的进程。土地制度缺陷的表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不对等、产权权能的缺失、产权制度不规范等导致的产权缺乏明确的激励、约束功能,无法有效地对农民权益予以保护;二是征地制度将城乡土地市场割裂,导致市场无法将农村土地市场和城市土地市场结合,城乡土地行政性配置与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相矛盾,此外农村承包地流转市场建设的滞后,农地利用细碎严重影响利用效率;三是城乡规划管理长期分离,缺乏城乡土地利用统一的、整体性的规划管理体系,严重影响城乡空间结构布局和要素空间配置。

一、土地制度缺陷对城乡统筹的影响表现

一是农民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城市化也是一种“伪城市化”过程,不能完全脱离与土地的关系,严重影响着城市化进程、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城乡市场割裂导致的要素流动非均衡性,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无法进行盘活,与一体化市场配置矛盾;三是城乡空间规划缺失导致空间形态混乱严重影响城乡空间融合发展的实现;四是相关配套保障缺失导致农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滞后。

我国城乡统筹的核心问题是从制度上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改变城乡二元制度结构,让要素在城乡之间按照市场价格信号自由流动,农村区域能够通过这种平等自由的交易获取要素增值收益,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改善。

二是当前我国的人口流动和土地流动并没有相互衔接,导致农村土地低效配置。城乡统筹根本上需要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城乡要素的相互流动,拉动农村要素生产效率的提升。其中人口流动和人口从业的非农化是必然过程。但当前我国的人口流动和土地流动并没有相互衔接,导致农村土地低效配置。从宅基地配置上来看,由于宅基地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农民进城居住也不放弃自己的宅基地,农民享有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受到保护,同时农民将其作为最后的保障看待。在承包地的配置上也显示着同样的问题。

二、加强土地的流转机制建设,统筹城乡经济发展

因此,通过产权、市场等方面制度创新,完善相关配套,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人口流动与土地的流动相关联,提高农村要素利用效率。结合我国城镇化和农村现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从土地立法上建立对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城乡统筹要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同样的产权权能,即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能,建立城乡相对统一的产权体系。但目前的法律中对农村土地产权权能规定限制较多,同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以城乡统一土地产权体系为出发点,建立土地立法,建立对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分类管理,将产权设置和用途管制分开。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实行同等保护。

让城市国有土地产权与集体土地产权对等,那么在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土地时也同样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重点改革是规划的法制化问题。需要规划管理从之前的用途管理和产权管理转变只对用途进行管理。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也应同样用于除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外的用地。

2、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

在城乡统一产权体系下,征地制度的范围将必然缩小,在规划区范围内,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用地,均应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取得土地。这就需要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对公共利益逐步推行详细列清单的形式给出,区分政府与军事、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国计民生等项目。同时,要推行征地补偿到征地市场价格的转变,充分体现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从双重管制到单一管制,公开征地程序,让公众参与到征地的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并建立仲裁机制进行监督。在规划管制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后,应该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的产权待遇,推进有序流转和市场化配置,打破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改革征地制度,对这部分的改革更加注重收益分配的重新制定,保障通过空间置换获取的收益全部返还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市获得发展空间。

3、改革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收益“返还”机制

在城乡统筹的产权体系下,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使用权)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产权就要对等,农民就要享有因为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增值收益。建议在当前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中,应该改革现有的收益分配机制,将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进行全额或绝大部分“返还”予农民,让农民享有工业化、城市化中的要素增值收益,切实保护农民享有的上地财产权益。

4、创新公共财税体系,增设物权税等税种

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在二元土地市场制度下,地方政府通过征收土地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来弥补预算收入不足,但在一体化市场制度下,“土地财政”必然减少甚至逐渐消失,要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就必须建立新的财税体制。如:开征物权税,把物权税作为地方财税来源,保证财政正常收支,推进地方经济发展。

5、强化空间、微观设计及用途管控上的规划管理

在城乡统一的产权体系下,农民享有的产权可以自由流转,那么就要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哪类土地在哪些范围、什么用途范围内可以进行流转必须在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中进行规范。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在用途管制的限制条件下,允许集体使用权进入市场,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管理。特别是当前宅基地置换、流转的逐步推行,区域空间布局与空间规划显得更为重要。应该将土地规划的空间功能以及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及其对土地管制结合起来,从空间上、微观设计上以及用途上进行限定,其他方面让市场价格机制进行调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6、相关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土地制度改革与其他相关制度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城乡统筹的土地产权改革,必须与其他相关制度同时进行,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公共资源配置、评估机构的规范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以达到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效果。

【参考文献】

土地法改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罗甸 农村土地承包 改革 发展 现状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22-01

1 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情况

罗甸县地处云贵高原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呈阶梯式下降,海拔在242.0m至1400.6m,境内以山地为主,丘陵、盆地相间分布,国土面积3015.8平方公里,其中卡斯特石漠化山区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5.8%,丘陵占9.7%,盆地占4.5%。农村耕地承包经营面积54.61万亩,其中田18.61万亩,土36.00万亩;承包农户7.5万户,农业人口33.79万人。

2 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3 主要方法与措施

3.1 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一是及时成立机构。成立“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12月底已完成组建。试点乡相应成立“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 2015年1月初完成。其他乡镇2015年8月成立。二是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措施,提高群众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晓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结合二轮延保档案、公安户籍等基础信息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承包地块、承包农户等第一手详细资料,为方案制定等后期工作奠定基础。

3.2 制定方案。2015年12月底完成县级工作方案制定。试点乡工作方案于2015年1月初前报县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备案,内容可参照县级工作方案和结合各乡镇实际,包括村确权工作组组建情况及工作成员名单等。其他乡镇该项工作于2015年8月完成。

3.3 开展全县航空摄影、像控测量、空三加密等,制作正摄影像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公司承担)。采集地物要素,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

3.4 召开全县动员培训会。2014年12月底组织召开“罗甸县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培训会”,参加人员包括了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约50余人;全县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共27人;10个试点村主要村干部10人;全县动员培训会规模100人。各乡镇动员培训会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组织召开。

3.5 试点阶段。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试点乡确权登记颁证。主要任务包括了:现场调查确界、调绘上图、形成图斑、张榜公示、建立登记薄、登记发证、整理归档。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方法,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3.6 逐步推进全县确权登记颁证。 2015年至2016年完成90个村,2016年至2017年完成82个村。

4 存在问题

4.1 测绘技术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我县的地理条件限制,土地分散、村组较偏僻,因此所需投入的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大,但测绘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在各乡镇的常驻人员太少,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

4.2 干部群众知晓率、支持率不高。驻村干部、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知识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不到位,群众对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知晓率低,不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工作。

4.3 外业调查制约因素较多。一是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遗留问题多。如茂井镇五家坟村,由于农户开荒地比较多,农户几年开一次荒地,时间长了自己家的承包地也不知道在什么位置,甚至有部分农户都没有承包地,农户不愿意进行指界确权。二是外出务工农户较多,被委托人对委托人的承包土地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指界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在外业调查过程中遇到承包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过大的情况。茂井镇五家坟村1户农户承包证上登记承包面积1亩,按照登记的四至界限实际调绘面积预计将达到100亩左右,勾绘出来的面积远远大于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面积。四是出现部分农户无理取闹的情况,在茂井镇五家坟村,部分农户要求调查勾绘开荒地、自留地,外调技术人员不予支持,农户就不配合参与指界,甚至有言行过激的趋势。五是在龙坪镇八总村出现原承包户的承包土地丢荒,其它农户耕种已经多年,现在的种植农户要以其已经种植多年为由占为己有,要求给予确权。

5 建议

5.1 加大筹措专项经费。积极向上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

5.2 加强督促指导。吸取试点乡经验,按照先易后难,兼顾重点的方法,力争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确权登记工作任务。一是督促正在外业调查的乡镇,要保质保量完成外业调查工作。二是督促未进行外业调查的乡镇,抓紧把基础资料收齐。三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做好各村寨的土地确权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四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强化纠纷调解处理力度,将纠纷消化在村、在组、在萌芽状态,确保确权工作顺利推进。五是对已经全面完成外业调查的村,要求立即安排进行内业矢量化处理,并将公示成果向群众公示确认。六是督促收集相关确权工作基础资料。七是督促其加强与乡镇的协调配合,对在外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梳理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第一时间将问题消化解决。

土地法改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维护农民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102-01

1、城镇化和农村金融现状

在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高城镇化质量”首次作为重要政策方向被明确提出,这标志着在我国人口红利即将到达“拐点”之时,城镇化将成为经济新增长点,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的人口开始集中,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村落逐步被城镇所替代,相应的问题必然随之出现,那就是城镇化所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金融体系承担着为农村生产融通资金、盘活农村生产经营的输血功能,是制约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城镇化率要从47.5%提高到51.5%。金融发展亟需跟上农村城镇化加快的步伐。

2、城镇化改革和金融改革相伴随的问题

新型城镇化即将拉开帷幕,金融改革要想取得大的进展必然首先要解决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所以城镇化改革的第一场攻坚战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然而城镇化改革出现却出现很多问题。

(1)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城镇化改革实际操作中耕地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以及各种地方性原因会出现滥圈耕地进行基本建设,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长远发展,给全国的耕地埋下很大的隐患;同时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被征地农民受损害,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土地利益复杂,地权不明确。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中提及的“5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经营权的确定,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依据。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3)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和规范制度。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差异,即土地抵押权限的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在允许城市土地和房产进行抵押流转的同时, 大都限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流转;同时相关机制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进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使农民仍然视土地为最后的生存保障,对金融机构行使抵押权时,农民将会产生失去土地和未来社会保障的担忧,从而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取贷款有所顾忌,影响该项业务的开展。

以上问题的出现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经常受损没有保障,使得相应的改革步伐缓慢,对于土地金融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3、相关解决措施探讨

(1)确认并保障农民的地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的关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2)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内生因素严重缺失,致使主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与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户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对接, 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严重失衡, 金融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亟待转型。首先,农村金融一定要和土地挂钩,为实体经济服务,否则难以实现其价值,譬如土地债券形式,发挥土地资本化的效能。其次,国家一定要扶持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尤其是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三,完善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问题,创新土地抵押权制度,是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聚宝盆。

(3)借鉴国内外试验和结合国内特色的试点,总结经验予以逐布推广。像深圳市的从最初的土地国有化,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到今天在尊重原有农民集体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础上,通过在开发中承认原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并在补办手续后将之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消灭现有“国家-集体”或者说“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土地管理机制,实现土地资源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市场流转和资源配置。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放过权利争议,在城市更新中对既有土地占有利益给予承认和救济,借腾笼而换鸟,此其一也。实在不得不涉及权利又无法土地确权的,就先将房地分离,使土地限制的绊索不致伤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此之二也。这两种做法,都回避了目前土地管理中僵化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巨石的狭缝中寻找蜿蜒的突破。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2]刘祚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创新[N].金融时报,2011-02-28.

[3]宋爱军.发展民间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J].发展,2008,(7):119-120.

[4]刘芬华.农村城镇化、异质性金融需求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J].小城镇建设,2010,(7):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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