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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课堂教学指的是由19世纪初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创立的,后经苏联教育家凯洛夫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思想和模式,在形式上,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所谓“五段教学法”(组织教学、复习旧课、讲解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及其变式。当我们采用这样的教学方法上课时,很多老师常常“满堂灌”,一堂课下来教师累得筋疲力尽,学生却昏昏欲睡,主体性忽视、教学效率低下……这样的课堂,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变成了被动、机械接受知识的人,他们没有思考、表达思想的时间和机会,他们没有学习积极性;这样的课堂,把知识和知识的价值放在第一位的,情感、态度、价值、能力当作附属,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是一个不完整的个体,只是一个盛装知识的容器。不难发现,课堂教学缺少活力!
我国大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发明千千万,起点是一问”。问题对思维的启发、促进、深化起着重要作用。问题讨论法,可以用于新课的导入,也可用于课中的教学,还可以用于一堂课的结尾。
(一)将教学问题置身于具体的情境中,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在运用问题讨论法进行教学时,教师可以采用“情境——问题——讨论——解决”的教学模式,通过激发学生围绕具体问题开展研讨的同时,促进学生自得自悟。如在初二电学中,电流的是这样规定的:电荷的定向移动形成电流,这个知识点很抽象。我在听课时,看到一个老师是这样营造情境的:他请12个学生自愿上来做电荷,学生很兴奋,一心想着要做电流运动中名符其实的“电荷”,老师让他们手拉着手围绕讲台同方向行走,师问:怎样才能形成电流?学生回答后,老师简短的评价,拿出一个写着“电键”的纸帽带在其中一个学生的头上,当学生在行走中老师说“电键断开”,带帽的学生立刻停下了脚步,其他学生也不得不跟着他停下来。师问:什么时候电路中没有电流?生1:电荷不能定向移动时。生2:电路发生断路时……
这样的课堂,营造了宽松、活泼、和谐的情境,围绕着情境创设的问题,学生有深刻的态度体验,更容易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热情、激情,张扬他们学习的个性。
(二)以难点问题的讨论为突破口,促进学生的知识生成
讨论课堂追求生生皆动和生生互动,课堂因问题出现精彩的互动从而变得生机无限。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设计问题,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多层面去思考问题,突出教学的重点,突破教学难点。
如青蛙跃起时的能量变化是一个难点,针对教学难点,我设计了几个有梯度的小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①青蛙体内的能量属于什么能?②这些能量来自于什么物质?这些物质的能量以什么形式存在?③跃起时青蛙体内的能量变化是怎么样的?跃到最高点时和落地时青蛙的动能和势能情况如何?④青蛙跃起到落地归根结底消耗的是什么能?由于我把一个难的大问题转化成几个接近学生“最近发展区”的小问题,学生能“跳一跳,摘得到”,引起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他们思维活跃,讨论热烈,师生、生生有效互动,教学难点也在不知道不觉中突破了,从而也达到了教育的目的。
(三)在学生实验的基础上精心设计问题讨论,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
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参与的过程,课堂教学过程既是教师引导学习者学习的过程,也是学习者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
科学是一门重视实验的学科,教材里有很多要求学生亲自动手完成的实验,而有很多问题在实验中解决效果更好。如在串联和并联电路的学生实验中,我设计了如下几个讨论题:①电压表串联入电路中,电流表的读数如何变化?②电路断路处的位置是否影响电压表和电流表的读数?③电流表与串联电路的其中一个灯并联,灯的亮度如何变化?在问题的引导下,学生分小组讨论,自己设计实验。第二天课堂上,学生对这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根据讨论结果演示实验。由于学生通过实验、讨论、再实验,解决了疑惑的问题,还能有效地锻炼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交流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
(四)用学生的疑问讨论丰富教材演示实验,增强学生的思维灵活性
新课程理念认为,教材不单是知识的载体,教师更不能片面地“以教材为中心”,而应该把教材作为帮助学生全面发展的载体。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教师对教材的理解与超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教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科学素养的全面提高。如在学习力的作用效果时,对“力能使物体发生形变”这个知识点,课本上用气球受力发生形变的实验,学生容易理解,但有的学生认为“力能使柔软的物体发生形变,坚硬的物体可能不会发生形变”。我要求学生用小组讨论的方法设计实验,探究力能否使坚硬的物体发生形变。通过学生讨论,自己设计实验,学生明白“力能使物体发生形变,柔软的物体形变明显,坚硬的物体不是不发生形变,而是形变太小,很不容易观察到。”让学生参与对书本演示实验的讨论和改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不会完全拘泥于教材,对书本要求的知识点掌握得更扎实灵活。
三、问题讨论法实施过程中的注意点
(一)教师的评价要及时。一些教师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讨论中出现可能的有见地、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想法,当堂没有对这些有见地的想法给出自己的意见或评价,也没有进行下一步深入的讨论,扼杀了这些同学闪光的思想。如在探究金属活动性规律的课堂教学中,有教师问:我们只有生锈的铁钉,怎样才可以与硫酸铜反应证明铁与铜的活动性?生1:用酸洗。生2:用小刀刮。生3:用砂纸磨(书上的答案)。教师可能会肯定生3的想法,却忘了对生1生2做出正确的评价。
(二)设计的问题要开放。课堂上教师设计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记忆性的问题有现成的、固定的答案,属于封闭性问题;而其他问题的答案是多样的、发散的,属于开放性问题。在课堂中,教师设计的开放性问题巧,能巧妙地点燃学生思维的火花,激发他们求知的欲望,并有意识地为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桥梁和阶梯,引导他们一步步登上知识的殿堂。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Teaching Methods in a Problem-oriented Classroom
ZHONG Hui, ZANG Han, DONG Jie
(School of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Engineering of Shenyang Jianzhu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68, China)
Abstract:In the field of interdisciplinary course teaching, a problem-oriented class discussion teaching method is proposed.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disciplinary course teaching, it has been continuously enriched and suitable for students of various majors to integrate into the classroom teaching, which greatly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students'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 ability of interdisciplinary cross-disciplinary students.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classroom discussion mechanism, students can improve their application abi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 unified teaching system is formed by combining theory learning, innovation experiment discussion, innovation project practice and innovation activities. To develop students' ability of self-learning and active thinking in the form of discussion, explanation, experiment practice and argument. To stimulate students' innovative interest and entrepreneurial practice skills, to provide a good platform for students to collaborate i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This requires that the teaching system and personnel training mechanism should be explored in the field of teaching.
Key words:Problem-oriented; innovative projects; interdisciplinary.
1 概述
近年?恚?跨学科的计算机类课程的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本质上仍不能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内容:众所周知由于计算机技术更新比较快,而其课程教学内容又不能及时更新。其原因在于计算机技术变革性不断加快,然而其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确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计算机类课程教材和大纲的更新一般都是落后于计算机最新技术发展,因而使得计算机众多新技术、新知识不能及时更新教材。使用旧的教材中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总是跟不上计算机最新技术的发展,没能体现教学的先进性,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对人才的需求。(2)教学方法: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日益广泛的应用,跨学科课程教学面临着丰富的课程内容与有限的学时之间的矛盾。单一的教学方式主要以语言、文字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传播的信息量少,单调乏味,教师上课难,学生学习更难。教学效率低下,效果也不好,因而研究使用新的教学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2 常规使用教学方法
2.1讲授法
教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时,大多都伴之以讲授法。这是目前经常使用教学方法。就是教师用口头语言向学生讲授知识。主要讲授包括讲述知识内容、讲解概念含义、讲读启发引导思路和讲演实验演示过程。学生掌握基本概念知识还是主要有赖于教师的讲授,但还必须自己去理解掌握领会,才能消化和巩固知识。
2.2演示法
演示教学是教师在教学时,把实验过程展示给学生看,作示范性例子实验,通过实验观察获得感性知识用来说明和印证所讲授的知识。它能使学生获得直观的感性知识,加深对理论知识的印象,把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联系起来,形成正确而深刻的概念;学生通过感性认识,引起学习的兴趣,提高注意力,有助于对所学知识的深入理解、掌握;能使学生通过观察和思考,进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和想象力。
2.3问答法
它是教师按教学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解读学生获取和掌握知识的方法。它特别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维,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语言表述的能力。问答可以是根据教材向学生提出一系列问题,通过师生问答形式以帮助学生深化、系统掌握已学的知识。也可以向学生提出思考??题,逐步引导他们去深入思考和探取新知识。问答式教学可以由教师和学生互为问答的形式来体现;通过教师对课程内容的生动讲述使学生产生联想,留下深刻印象而实现。它是一种对各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都具有的指导意义的教学思想。
2.4实验法
学生使用教学设备,通过亲自操作实验,观察实验对象的某些变化,从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在跨学科教学课程中,实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科学技术和实验手段的快速发展,实验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它可以使学生把跨学科知识联系起来,以获得比较完全的知识,又能够培养他们的独立探索能力、实验操作能力。它是提高自然科学有关学科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
2.5实习法
这种方法能很好地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特别是加强实验操作水平。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实际项目操作,将书本知识应用于实际项目。实习法和实验法比较起来,虽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它在让学生获得直接知识,验证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1]。
3 以问题为导向的课堂讨论法提出
问题讨论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将教材中的基础理论或主要疑难问题单独提出来,在结合实际和学生独立思考之后,共同进行讨论、辩论的教学方法,可分大组进行。在对大量参考文献参阅和亲身教学经历提出切合工作实际的教学方法,结合跨学科专业课程内容和学生生源的实际情况,针对各类学生专业基础参差不齐的特点,在计算机类部分课程中进行教学方式和开放方式的改革。该方法要达到实现教学目的的基本途径,课堂讨论教学必须有明确的导向性,要以学生的理解方式和能力为导向,以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在教学中进行以“项目导向、任务引领”为基本的教学模式,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实施教学改革。主要针对适合跨专业学习的课程为实例,研究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总结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重点是改进教学方法,将实验教学和讨论融入课堂,以项目实例为案例,引导对课程内容的掌握和理解,以小组讨论为基础,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互相促进,互相学习的研讨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逐步掌握计算机技术能力,更好的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针对《无线网络技术原理与应用》课程,在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1)任务驱动案例式教学:“任务驱动”模式组织教学是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循规蹈矩的知识和技能学习变为生动的具体问题解决方案。如在《无线网络技术原理与应用》课程的理论教学环节采用任务驱动方式解决课程教学难点,把抽象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学生身边经常接触的无线局域网wifi连接、wifi漫游连接、无线手机蜂窝通信、智能家居无线传感网、无线mesh网应用等问题,进而解释无线网络通信的各层协议原理,同时在培养综合技能方面也采用任务驱动模式[2]。
(2)问题导向自主学习方式:自主学习方式是要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如在无线网络系统课程中设置了4个开放无线实验,在教学要求中规定学生自主选择2-4个开放实验项目,并且要求学生参加专业教师的课题讨论工作,鼓励以项目导向方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3)协作式教学:计算机的发展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协作式学习起到一种互相启发,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锻炼学生团队工作精神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适合于分组进行的较复杂系统的分析、研究和探讨性课后实训的完成。
(4)开设跨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创新项目。为适应多专业学生学习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实时增加实验项目,以综合实验为主,提供探索性项目提高创新能力。采用学生“参与式”、教师“引导式”的教学方式,包括自主实验、综合项目和问题研究等研究型实验课目。其实验课程只对实验结果提出要求,不说明方法、步骤,引导学生自主的用所学专业理论和思维方法,自己选择实验方案、步骤、装置,观察分析实验结果,完成实验目标。这种新的知识体系主要是关心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产生多方面自主的学习体验和创造性表现,进一步引导和针对性对个性化学生的科研训练[3]。
(5)体验式教学:为了使学生得到岗位技能训练和职业素养培养,可以采用体验式教学模式,安排学生进行操作实习,从而为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里得到锻炼,使学生职业能力与企业的岗位标准得到统一。学生在工作中承担课题任务,并获得定期讨论。
(6)互动式讨论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与学生讨论教学内容,还要进行教学方式的讨论,根据学生提出的问题,努力寻找学生提出问题的原因,研究学生对知识内容理解过程中他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过程,针对不同的学生问题找到能够让学生方便理解,提高知识接受能力的方式方法,找到能够让学生容易理解的类似实例和知识原理,做到举一反三,通过讨论,知识问答,内容辩论,让学生能够有逻辑的由浅入深的接受课堂内容,了解知识的起源、过程、解决方法和结论总结,扎扎实实理解,为下一步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大小良好的基础。
灵活运用以上几种教学方式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为目标的教育思想。学生既学到了理论知识也掌握了实践技能,并具有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该教学方法具有可行性[4]。
通过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行政卷内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二)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个问题在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语言表述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第×项予以处罚”而该条例对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相对人不知道是哪一种处罚,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
(三)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三)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关键词:战略联盟,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议
企业战略联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新兴的战略管理思想。战略联盟(strategicalliance)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el)提出。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实现战略目标,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战略联盟是自发的,联盟各方保持着原有企业的经营独立性,具有边界模糊、运做高效、机动灵活等特点。战略联盟改变了传统的以竞争对手消失为目标的对抗性竞争,联盟中竞争与合作并行不悖,为合作而竞争,靠合作来竞争以寻求企业竞争优势。战略联盟的独特之处在于:在增强联盟企业总体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并不削弱每个企业的原有核心竞争力。它可以在保持双方核心竞争力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最后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建立战略联盟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意义
作为时代的产物,战略联盟对于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中国企业而言,建立战略联盟具有如下意义:
1.有利于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包括资本、人才、技术等)和能力等组成的有机综合体。单纯就技术资源而言,在技术创新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中国企业已经很难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进行先进技术开发,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权。通过战略联盟,特别是跨国战略联盟,建立与世界先进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使中国企业尽快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来自于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等诸多方面。而通过与其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不仅可以获得有力的帮助,还可以弥补自身实力和经验的不足,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提高海外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有利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通过联盟方式,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和国外的相关企业进行市场网络置换,借助联盟成员迅速熟悉彼此的投资环境,从而建立全球性营销网络,综合运用双方的比较优势,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的特殊需求,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4.有利于中国企业发挥相对优势。
企业的国际竞争是以规模和实力为基础的。中国企业与世界级跨国公司的差距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持续存在,但是这并不排除中国企业在某些方面具有较强的相对竞争优势。中国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包括:(1)资源的比较优势。(2)基于对本国市场的熟悉而形成的本土市场比较优势。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相对优势,通过与国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开展战略联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联盟,我国企业战略联盟虽然处于一种快速发展阶段,但还不是十分成熟,在运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战略联盟的意义认识不清。
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不仅迫切需要加速发展迅速成长,还面临着如何利用他国企业的优势把自己的企业做强、做好的严峻考验。然而,我国企业由于存在对市场经济的理解问题,对合作与竞争的认识有所偏差。要么只知合作;要么一味竞争,导致无法准确定位联盟的作用,难以作出战略安排。认为企业之所以结成联盟,就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联盟处于初级阶段,联盟形式简单化。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联盟形式总体看层次不高,且多半为国内企业与国外跨国公司间的联合,联盟形式主要停留在针对产品合作这一低级阶段,较高层次的强强技术联盟十分少见。在此低层次的联盟中,外国投资者大多是以取得进入中国市场的便利为目的,合作双方的经营能力不对等,知识多为单向流动。中方企业只是技术、资金的吸纳者,往往处于被动和配角地位,分享的利益十分有限。
(三)对结盟缺乏长远规划
我国企业在结成联盟时,往往流于形式。联盟的双方并不了解对方的优点与长处,因而在结盟中只注意一些细小合作问题,签订一些合作范围较狭窄的协议,强调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对双方应该怎样利用结盟后优势与力量没有明确的目标。同时,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变动的频率比较高,因而管理人员在考虑战略联盟时只注意其在任期间的合作问题,不考虑长期合作问题,谋求短期收益现象突出,忽略了对无形资产的维护与培育。
(四)合作管理水平低
中国企业由于受市场洗礼的时间相对较短,企业内部的改革仍在不断进行,因而联盟运行的困难更大一些。这其中有些是过去管理体制的弊病造成的,有些是传统的中国企业管理文化和作风,与国外的管理存在冲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往往忽视联盟中的“战略学习”管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处于发展阶段,联盟的模式是通过业务系统交换专有知识,通俗地称为“以市场换技术”。交出市场又不注重技术学习,自身实力难以壮大。
(五)联盟后忽视文化整合。
在战略联盟中,由于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文化,需要进行文化整合。而我国企业大部分只注重物质资本的整合,忽视人力资本整合,只考虑组织机构重组,忽视文化整合,忽视行为和观念的文化冲突,致使战略联盟后的企业内部矛盾不断,甚至造成联盟的解体。三、对我国企业实施战略联盟的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战略联盟中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企业要转变观念,首先是竞争观念的转变,要从对抗性竞争转向合作性竞争。我国企业要放弃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发展模式,不断提高社会化水平,积极参与战略联盟。其次是扩张观念的转变,要从重视积累和重组、忽视战略联盟转为重视联盟,但又不排斥积累和并购。第三是战略联盟的范围要由国内转向全球,学会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竞争。
2.逐渐实现联盟模式的多样化。
由于我国众多的行业都已涉足战略联盟,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发展目标不同,规模及经营实力有所差异,企业要实现的战略联盟的目标也应不同。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联盟模式,包括合资、互相持股、合作、R&D合约、合作开发、联合生产和营销、加强与供应商合作、渠道协议及特许协议等模式。要逐渐由“硬约束”的实体联盟模式向具有“软约束”的虚拟联盟模式转化。只有选择适合的联盟模式,才能有联盟成功的可能性。
3.联盟目标要逐步演进。
我国企业在战略联盟目标方面的演进,主要是在联盟的功能上,要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从价格协议、行业标准、品牌营销等的功能,向实实在在的资源互补、研究开发、供求合作、市场进入、风险共担等演进。在此基础上,推动联盟从传统的功能型组织向新的学习型组织转变,并将其与自身的核心能力融合连接,提高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4.在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的同时,注重扶植和培育国内战略联盟。
世界上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都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有时的强弱联合,也是因为弱者企业有某种特殊的资源优势,能为强者企业所用。现在我国的海外企业大多是势单力薄,单兵独进,难以在国际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缺乏与国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的强大优势。所以,国家应有重点地选择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先以国内联合的方式而对外联合,增强我国跨国经营的实力,最后形成自己的跨国公司、跨国企业集团。对于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更可以从保持和强化竞争优势出发,建立国内战略联盟,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共同联手开拓海外市场,或与国内企业联盟,以降低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同时国家应为企业对外结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5.应谨慎选择联盟的伙伴。
选择一个合作者,实力与目标的互补和协调非常重要。企业要对联盟方做详细的调查研究,看有无可利用的优势,特别是对企业技术、产品、产业的升级换代与结构调整,以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无帮助。有时在联盟开始时双方之间的目标可能一致,但随着经济技术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原来一致的目标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经常进行协商,使联盟目标在新的基础上得到平衡,以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
6.注重联盟伙伴之间企业文化的一致性和差异协调能力。
联盟企业应该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具备一种对文化差异理解的态度,要有灵活协调文化差异的能力,以及向对方学习的热情,以自身文化为“基本内核”,以消化吸收对方的优质文化为“合理内核”,将之整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能力和知识库,联盟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学习机会,企业要在联盟中主动地获取知识,而不是被动的,依赖合作伙伴提供知识,使自己坐失学习良机。
7.确定适当的战略。
首先,要对企业的每一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决定哪些工作可以与合作伙伴联手,哪些可以由自己独立完成。其次,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战略伙伴的优势和资源,不断提高战略联盟的层次,同时,还要考虑在联盟合作时如何使本企业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得以保护。组建或参与战略联盟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这个联盟必须具有增值性。每个企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并审视其发展战略,以确定战略联盟的目的。
8.有效发挥政府在企业联盟中的作用。
战略联盟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由企业自主选择联盟伙伴,决定自己的联盟形式。政府在企业联盟中应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引导和服务于企业联盟,制定科学的宏观政策,引导企业联盟。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发展目标,给出企业联盟的有效范围。使不同产业、不同项目的企业联盟享有不同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联盟,用立法形式对企业联盟进行控制,使之合法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建刚我国企业实行战略联盟的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2.企业战略联盟及其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日期:2003-04-10)
3.扬水星中国企业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策略剖析《东南亚研究199602》
4.乔丙武试析我国企业战略联盟的作用及发展思路《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年23卷2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犯罪立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早已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同时,由于许多车辆行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问题的讨论,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关于“逃逸”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及其认定,现有一些司法解释和教科书的学理解释虽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尽如人意,实践中一些问题仍不能得到圆满的解答。本文试图从交通肇事者的法定义务问题着手,从行为人刑事不作为的角度出发,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故意犯罪性质,对逃逸问题在立法的深层价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指使他人“逃逸”构成犯罪的问题尝试作出解读。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义务是抢救伤员和听候处理
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产生了相关的法律义务。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无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者却具有接受处理的法定义务,一旦逃跑,就将受到刑罚的加重处理呢?我们认为这是由其过失犯罪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与其相对较轻的刑罚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害行为,行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特定义务,并且该义务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确认。一旦违反该义务将得到法律加重的负面评价。
在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中,抢救伤员和听候处理是这些法定义务中的核心义务,其余的义务是核心义务的附随义务。停车是抢救伤员的附属内容,保护现场是接受处理的附随义务。但是这是由交通肇事过失侵害行为的本质所决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通常造成人身的重大伤害,被害人在受伤后的特定时空条件下,生命权和健康权处于一个危急关头,迫切需要救治,而此时加害人(交通肇事行为人)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具有立即施救的责任。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人的各项基本权利以及在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救治伤员无疑是行为人的核心义务。同时,由于交通肇事属于公共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在认定事故区分责任等方面具有技术上的要求,因此,法律也将接受处理规定为交通肇事的义务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接受处理和救治伤员并不是同一层面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有将肇事者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以自首论,但是没有主动报警的,只要没有逃跑的也不会处之以加重处罚。甚至于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为救治伤员不惜以损害原始现场为代价的。以及因急救而未及时报警,但主观上并无逃跑意图的,都不能以逃逸认定之。换句话说,救治伤员和接受处理都是交通肇事的核心义务,但是救治伤员的义务,必须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是对于接受处理的义务,则仅仅需要表现为不作为——即不故意逃跑。只要排除了故意逃跑的行为,行为人无论是不主动报警、不保护现场(故意毁损现场意图逃避追究的除外),都不能说是违反了核心义务,处之以加重处罚。不保护现场虽然使肇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但它并不从根本上否认肇事责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不抢救伤者和财产将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从而造成远远超出过失犯罪所能容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听候处理实际就是逃避责任追究,也是违背行为人相关义务并为过失犯罪性质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说,抢救伤者以及财产的义务和听候处理的义务才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其他附随义务(如报警、保护现场)即使未全面履行都不能认定行为人肇事逃逸。二、如何准确界定“逃逸”
何谓“逃逸行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包括时空的延续)逃逸,从而延误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宝贵时间。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是从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避免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延误治疗。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逃逸行为”是指逃避法律制裁。即“逃逸行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当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为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构成“逃逸行为”。
如江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司机江某驾车肇事,致李某重伤,江某立即打电话报案,并组织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终因李某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对江某取保候审。在调查过程中,江某因害怕被判入狱,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个案件中,江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肇事后故意逃跑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件,仅从表面上看,应当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同将江某的行为认定是肇事逃逸的可能寥寥无几。本案中,江某在行车肇事后的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履行了在当时报警并接受处理、抢救伤员等法定义务,正因为其履行了上述两项核心义务,因此在当时不能认定他交通肇事逃逸。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江某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的特定义务已经消失,此时江某畏罪逃跑,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处以法定的从重处罚(即认定为逃逸),而只能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作相应处理。
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的(当时我国交通肇事事故频发而且被害人往往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造成残疾或者死亡案件较多)。如果依照第二种观点把“逃逸行为”的范围无限扩大到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而且对于行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对于交通肇事后及时救助被害人并向司法机关自首后又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也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对于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予以加重处罚,否则相对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顾而逃逸的行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司法实践中将之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利于鼓励交通肇事后的行为人及时减轻危害后果,这对于被害人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作限制性解释。
无疑,由于是“逃逸”而不是“见死不救”是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没有在肇事后逃跑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是不能认定“逃逸”并适用相应的刑罚的。但是,我们从刑法条文背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来深究“逃逸”概念的实质,就会发现,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抢救伤员是他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更是其所有义务中的首要义务。在立法上对于“逃逸”作出否定评价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背了抢救伤员这一最基本的义务,在特定的紧急的情形下,救治与否将对伤员的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在此时逃避法定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其性质的严重性不亚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件。并且二者具有明显的可比性。(如类似于不做为)毕竟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是超出其他任何价值的最本质最核心的价值。而纯粹的逃避法律追究本身,在故意犯罪者,是其的一个必然延续,对于过失犯罪者来说,破坏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重要性的等级要明显低于人的生命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法律追究这个内容并不是刑法立法者将其规定为加重处理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