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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办法

社区管理办法

社区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能”的总体要求,建立街道管理新体制和社区社会化服务新体系,深化区街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着力解决区街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划分区街财政收支范围,充分调动区街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区街经济和谐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于各项社会管理和事务性工作重心下移,街道承担社会管理和事务性支出的压力较大,需要较强的财力予以保障。因此,鼓励街道发展经济和加强管理,并将形成的财力用于街道社会管理和事务性支出。同时,区财政加大对街道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历史形成的街道财政支出的压力,逐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适应。

(二)激励增收与约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街道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凡是街道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形成的财力原则上全部留给街道;凡是街道通过加强管理和协税护税形成的财力全额补助街道。同时加强财政约束和管理,严禁街道挤占区级财政收入,规范“街财区管街用”管理办法,确保有限的财力用于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具体内容

(一)街道财政收入的确定。按照有利于街道管理和征收的原则,逐步将部分税种、项目和个体户税收划入街道财税服务所协管,列入街道财政收入范畴。

1、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个体户租房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2、街道办事处资产经营收益和各种收费均列入街道财政收入。

3、在现有税收资源基础上,通过新办、改制改建以及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税收收入,结合市区财政体制,实行“一事一议”办法,鼓励街道招大商,引进大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税收收入:①街道办事处新增注册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②招商引资项目在有税基项目基础上注册新项目,税收按照新增部分列入街道财政收入;③街道自建项目税收列入街道财政收入;④街道联合招商引资的项目,经区招商局、财政局确认后,引资街道和项目所在地街道按新注册项目税收5:5比例分成,若是在有税基项目基础上注册新项目,按新增部分税收5:5比例分成。

4、个体户税收。凡尚未纳入区国税、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户税收,一律纳入街道财税服务所协管,实施委托,其税收全额列入街道财政收入。实施委托办法是一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尝试,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和有序的推进,选择个体经营户集中区域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委托办法。具体试点征管范围:

(1)天桥街道办事处:二马路北市场、南山路古玩玉器市场个体经营户。

(2)青年街道办事处:奋勇街个体经营户。

(3)纬二路街道办事处:华海玉器市场、太平街市场内一号厅、二号厅个体经营户。

(4)黄庄街道办事处:前进路、红旗一、二、三路个体经营户。

(二)税收征管方式的确定。凡列入街道财政收入的纳税主体即公司或行政事业单位,由区国税、地税部门规定的科室征管,区、街财政部门按月办理结算,并出具结算凭证和收入进度分析表。凡列入街道财政收入的个体经营户,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委托街道财税服务所,具体办法由区国税、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三)街道财政支出的确定。街道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除由区财政统一发放外,街道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均属街道财政支出管理范围。为了减轻街道财政支出的压力,街道退休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转移支付,街道集体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实行定额补助,逐步解决街道财政支出的困难。

(四)激励政策的确定。年街道财政收入核定数为基期数,以后每年区政府参照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确定街道财政收入目标。凡当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区街按超收数额区级留成部分3:7分成,否则,按短收数额区级减少财力相应扣减街道财力。

四、几点要求

(一)区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严格征管秩序,严禁挤占区级税基,若审核发现混淆区原正常税务管理的税收收入,区财政相应扣减街道财力。街道间若发现采用不规范的手段,影响区级税基和其他街道组织财政收入,区财政按照违规数额扣减相应的财力,并按照财经法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二)各街道办事处为鼓励增收节支和招商引资出台的奖励政策,须报区财政和招商部门备案,奖励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过区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出,取消对该项目的奖励。

(三)办法确定和实施后,上级财政增加对区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结合街道事权范围调整,则相应增加街道补助。其他各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不具体转移到街道办事处。

(四)办法确定后,除省、市对区财政体制变动,区相应调整体制外,一般不予调整。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街道出现减收或增支因素,由街道自行消化解决。因客观因素造成当年财政收支困难,区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确保街道财政平稳运行。

社区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镇)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

1、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2、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

4、其他人员。

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胜任并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6、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

8、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第四章报酬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在区财政中列支,其年人均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换届当年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届期内保持不变,采取“基本报酬+绩效补贴”的方式发放,其中基本报酬占70%,绩效补贴占30%。

第二十条绩效补贴发放。绩效补贴发放按系数方式进行。以社区为单位,社区工作者绩效补贴进行归总,分别按优秀等次1.4系数、称职等次1.0系数、基本称职等次0.6系数、不称职等次系数为0,计发个人绩效补贴。

个人绩效补贴=(总绩效补贴/优秀等次人数1.4+称职等次人数1.0+基本称职等次人数0.6)系数

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自付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内扣除。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街道(镇)党(工)委、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镇)党(工)委审批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用: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

7、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三年未被评定一次称职的;

8、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9、换届后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委员或居委会委员的;

10、具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社区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由市和区县两级实施,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评审、重点支持、追绩问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益民专项资金”按照“定额资助、定向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益民专项资金”奖励优秀科普社区、优秀基层科普场馆和优秀社区科普宣传员,资助市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新城的新建社区、全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及户外科普园地,完善科普设施功能,让科普直接惠及百姓,提升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奖励资助标准为优秀科普社区10万元;优秀基层科普场馆5万元;优秀社区科普宣传员0.5万元;重点新城新建社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社区10万元;户外科普园地40万元。“益民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益民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设施(设备)和专用资料费,包括:用于科普活动室的科普图书、科普互动设施、科学实验器材、科普产品、音像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以及科普画廊的设立。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益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社区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用“益民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奖励资助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益民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每年8月20日以前,区(县)科协填写《“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并编制本区(县)《“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2),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科协;区(县)财政局通过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申报下年度预算。

(二)每年9月初,市科协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并按照预算的编制要求,将下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审批要求,在下年度年初批复各区(县)财政局年度预算指标,各区(县)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各区(县)科协。

第九条受到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益民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支付完毕的,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获得“益民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益民专项资金”由获得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益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年底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验收。区(县)科协和区(县)财政局于11月31日前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协。

对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益民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取消对所在区(县)的支持额度,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县)“益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要求,汇总上报“益民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社区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拥有产权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产权登记和处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用房是县自规局代表县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南陵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其他文件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土地开发中建设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产权明确归属政府(包括但不限于)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公交车场站、公共充电站、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

小区道路、绿地、广场及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管理使用。不属于社区用房范围.

第二章 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三条 社区用房管理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县民政局、县自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国资委)授权委托的县鑫谷资产公司等部门负责。其中:

1.县财政局(国资委)是全县社区用房的监管部门,负责社区用房的统一调配。

2.县鑫谷资产公司负责对社区用房及其有关资料进行勘查、审查、接收并建立档案,对已完成接收手续的社区用房移交有关单位使用或者经营。

3.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县自规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社区用房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实施。

4.县自规局负责社区用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管理、社区用房权证办理。

5.县住建局负责社区用房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确定有偿接收社区用房的成本价格方案。

6.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社区用房的使用、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

7.各镇(不含籍山镇)、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用房的接收、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规划建设社区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县政府要求,依据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及实际需求配置,具体建设标准由县自规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五条 社区用房原则上应与住宅等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县自规局等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社区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建设,保证社区用房的工程质量,县住建局

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四章 移交接收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并移交。县鑫谷资产公司代表县政府统一接收政府产权的社区用房。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自规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鑫谷资产公司等部门参与社区用房的交付验收,同时将社区用房及其审批文件、工程建设等资料一并移交给县鑫谷资产公司,县鑫谷资产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移交协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区用房首次登记时,应登记为县政府所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第十条 需要移交的社区用房,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县鑫谷资产公司和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保期内社区用房的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县鑫谷公司在接收社区用房一个月内,按职能分工(或由县政府指定)交付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用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使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应经县自规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将社区用房建设、移交情况在南陵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移交情况在销售现场和小区内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用房的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向县政府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用房为县政府投资建设,所有权归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督管理,日常管理交由县鑫谷资产公司。

第十五条县鑫谷资产公司配合建设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县鑫谷资产公司名下,明确产权归县政府所有,办理费用按照规定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社区用房,由县鑫谷资产公司向县自规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收集资料,待资料整理完整后,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六条县鑫谷资产公司在领取社区用房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社区用房标牌,确保房证一致。

第六章 申领使用程序

第十七条县鑫谷资产公司依据社区用房使用功能,移交相应的单位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使用申请,县财政局(国资委)拟定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县鑫谷资产公司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通知进行调配。

使用单位明确不适合使用、长期闲置、未按委托功能使用或被占用的社区用房,因统筹使用需要,县鑫谷资产公司有权收回,县财政局(国资委)调配其他单位按需使用管理,或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划或规范中社区用房的扩展功能进行委托使用管理或经营。

第十八条 社区用房的经营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年度须将实际使用情况报送按县鑫谷资产公司备案,并对闲置情况予以说明,县鑫谷资产公司将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用房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切实承担本单位社区用房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社区用房合理有效使用,保值增值。有下列行为的,县财政局(国资委)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履行社区用房管理职责,对社区用房管理不善,造成社区用房资产流失、被侵占或收益明显下降的;

2.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处置、使用社区用房或用于私下经营投资的;

3.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相关款项,或隐匿社区用房收益,或以个人福利等形式抵减租金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社区用房和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附 则

社区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广大居民群众当家作主,调动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将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居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区服务管理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优良、职责明确、服务管理规范的自治组织,在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有效对接与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机制。老城区社区,继续完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各个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政府行政协管协办工作和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模式。“城中村”改制社区和商品房住宅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由社区居管理。

(四)财务自。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组织居民活动经费、社区所得赞助资金及政府部门“费随事转”的有关工作经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管理和支配。有关财务核算可由街道设置专账代管,实行单据报销制度。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收支情况。

(五)不合理工作拒绝权。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有权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现阶段主要承担本意见规定的工作,未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经批准和确认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的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并将委托内容向居民公示,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拨付相应的费用,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分派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

(六)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人员的撤换等,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经1/5以上选民或1/5以上户代表或1/3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解聘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建议;街道办事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对不称职的专职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社区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决定。

三、组织开展社区建设,创建平安和谐社区

(一)制定发展工作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建设平安和谐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社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关于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福利和信息化等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创造条件组织和开展社区便民利民、简易物业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居家养老、就业和再就业、星光老年之家、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等服务工作,逐步健全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引导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

(三)开展社区创建活动。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文明社区、绿色社区、平安和谐社区等各种有利于提高社区文明程度的群众性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意识。

(四)开展社区文体和公益活动。协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培育、建立和发展社区兴趣性、公益性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平安和谐社区建设。

(五)开展义工(志愿者)活动。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义工(志愿者)工作站,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注册为义工(志愿者),组织开展经常性、制度化义工(志愿者)活动。

四、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一)协助民政、残联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捐助、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提供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名单;指引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社区内弃老弃婴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及时劝告和制止,并报告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查处。协助残联做好扶残助残工作,提供残疾人专项救助、医疗救助的申请名单和新发观残疾儿童名单,并指导社E残疾人协会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动员社区内各单位和居民搞好治安防范,开展治安联防。发现社区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违法违规观象,及时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助做好社区内防范和处理等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工作。

(三)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社区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与社区义工(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验奉富的退休干部、有威望的老同志、热心调解工作的社区义工(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重点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的矛盾调解工作。要建立维稳、调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做好社区宣传教育工作。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指引服务,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消防、交通、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制观念。

(五)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防灾救灾、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退管等工作。协助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及防其他灾害工作,配合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协助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本社区内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协助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房管部门做好*市双特困户租赁住房补贴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社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内华侨、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妇女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计生部门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公约》,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掌握社区内婚育和有关健康动态,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建立计生人口管理资料档案,做好人口统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助辖区内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教育部门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对本社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及教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清查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等工作。协助做好本社区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经政府批准的社区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协助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网络,配合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工作。

(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和消费者维权等工作。发现无照经营、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协助下岗职工、残疾人、困难群众等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业务。

五、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搞好社区管理

(一)配合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按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组织实施;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绿地和树木,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绿化、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协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发现社区内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二)维护社区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保洁队伍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对社区内设置、维修各类管、线、亭、台、牌、栏等施工行为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章问题,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人员整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查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维护社区内商业经营秩序,制止商铺占道经营、乱摆卖现象。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凡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三)协助做好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工作。对社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破坏周边环境卫生或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施工行为,以及社区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发现社区内有危房,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置送达拆迁裁决文书或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派代表到场作为证明人。

(四)协助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内交通安全监督,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问题,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对社区内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定期审查社区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事务工作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配合街道办事处推进物业管理。对未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城区,由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小区内失业下岗和“4050”人员,领取低侏、离退休人员,实行以治安、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自我管理为主体,灵活、简易、经济的简易物业管理模式。

(六)协助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社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饮食单位和集体食堂,发现社区内有非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和无证经营饮食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配合街道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

(七)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时,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六、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社区管理水平

(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使职权,凡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责,未经批准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和居民的投诉,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跟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

(二)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区推荐居民代表参加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居民的重要事项要向居民代表通报,居民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公开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处理和答复。

(三)对公共服务单位的监督。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传媒等公共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回复。

七、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一)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各区、县级市要继续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的达标建设工作。市财政安排专款补助各区、县级市加快办公用房的达标工作,各区、县级市也要落实资金,确保到*年底,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使用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对新建的居住区,要抓好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配套标准和位置,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等公益配套设施,并按市政园林部门批准的配套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社区公益配套设施和配套绿化的落实和使用,协助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套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党建经费和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兼职成员的补贴等支出,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规模大小,以实际居民户数(居住半年以上)计算,1,000户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户至2,O00户每月2,00O元,2,001户至3,000户每月2,500元,3,001户以上每月3,000元,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内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社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每月不少于500元,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租金和水电费参照民用标准收取。

(三)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兼职成员的误工补贴,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