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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法范文精选

社区治理法

社区治理法范文第1篇

一、政策配套措施比较完备,社区民主自治的工作基础较好。我区社区建设的起步较早,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当时的特点是民政对象为服务重点,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白下区社区服务三年规划》;九十年代,我区以争创社区服务的发展为主线,社区服务得到拓展和深化,我区先后被省、市命名为社区服务示范区、社区建设实验区。进入本世纪,特别是近几年,社区建设被区党代会列为全区工作的要点,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加大了硬件投入,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区级标志工程相继建成,各街道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区政府于2000年初召开了社区建设大会,并制定了《关于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居委会不再重现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经济活动,居委会职能得到规范,居民主任的工资待遇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按照“六有、六统一”的标准,在硬件上打造“精品居委会”,调整了居委会的规模,进行社区组织体制改革试点,尝试新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理清台帐,为社区居委会减负。这些举措在实际工作中尽管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但至少说明政府对社区民主自治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是充分的,也确定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进入到目前这样一个崭新的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工作力度,社区自治功能得到强化。在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各社区就社区党建、社区居民选举、民主决策、社务公开、社区服务承诺、社区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建立了各项制度,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打下基础。在抓队伍方面,民政局对全区360多名社区工作者进行了职能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素质。在2000年游府西街社区直选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获得圆满成功后,2003年又在全区采取以户代表直选方式产生第二届社区居委会。由直接方式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不仅架构了新社区组织体系,直选过程的本身也是对居民以及社区工作者的一次直观的民主自治的教育。我区的做法得到了省、市以及国家民政部的高度评价,其经验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大面积推广。在抓社区服务方面,我区始终把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龙头来抓,在打造“爱心驿站”、“特殊家庭子女教育辅导站”、“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等老品牌的基础上,最近又创出了“康爱百姓服务站”、“爱心求助门铃”和“社区110”等一大批贴近居民生活新的品牌和亮点,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

三、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向纵深发展。这几年,区政府和民政局注意了抓工作重点和工作创新,年年上台阶,在探索社区民主自治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除游府西街直选社区组成人员取得成功,在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外,在淮海路地区成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撤销淮海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职能的改革举措,其方向也是正确的,试验和示范作用将对以后的社区体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政府与南师大联合研制的《社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引领了建设规范化社区的方向。2003年,区政府又承担国家民政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中国城市社区地方治理”的调研课题,经过努力,“社区选举指导纲要”、“城市基层体制改革试点”、“扩大社区参与”三个项目圆满完成。成功举办“全国社区居委会直选培训班”,开展社区直选现场观摩,其做法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另外,区民政局在培育社区中介组织,促进社区成员自我服务方面也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

总之,我区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运行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成绩是显著的,但我们同时也感到,由于体制不顺、改革法规滞后、资金渠道不畅和人们普遍社区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往往是对民主形式尝试和探索较多,但自治的成分很少,社区自治的整体水平与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这一方面,民政局的汇报中着重提到了社区居委会担负过重、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和工作不落实三个方面,我们通过调研认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确实存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为此,我们有这样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力度。针对现阶段社区自治氛围不浓和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加强对社区民主自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紧贴群众的方式,扩大声势,营造氛围,增强社区建设的合力。同时,建议政府及时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全区范围内再动员、再发动,将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向更高的层次推进。

二、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工作的活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与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社区工作的内容涉及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靠5、6个居民干部要办好几千人的社区事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除努力协调好社区与物管、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外。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引导社区志愿者经常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把政府和社区对居民的关怀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能认识更多的群众亲身感受社区工作给他们带头的实惠。另一方面,要在整合社区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和适当补贴等措施,积极培育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把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中介组织去完成,让社区居委会从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全部精力用在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和自治。

社区治理法范文第2篇

社会发展并不仅仅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创造过程。但是,以往人们对社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是”领域,也即社会“如何发展”的事实问题上,而对社会“为何发展”这一“应当”领域中的价值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于是,对社会发展的研究就表现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性描述。实际上,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客观事实,同时也包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正如英国学者西尔斯所言:“我们不能回避那些实证主义者轻蔑地称作‘价值判断’的问题。‘发展’必然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几乎同改进是同义词。如果佯装不知,则正好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1)社会发展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如果把研究的视野单纯地局限于事实领域,则不仅无助于在理论上澄明社会的本质,在实践上也会因为不计手段地片面追求发展而使社会陷入非持续的境地。

社会发展中的“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认为事实知识有真假之分并可经验证明,价值知识无真假之分且不可经验证明,同时从“是”中无法推导出“应当”,这就是哲学史上所谓的“休谟铡刀”。康德也认为事实与价值、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是非相关的。后来围绕着“休谟铡刀”的争辩主要分成两大派:以艾耶尔为代表,坚决否认由“是”推出“应当”,进而否认价值判断的合理性;以马斯洛为代表则肯定由“是”推出“应当”,进而肯定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塞尔则认为,有些事实陈述中可以推出价值判断,他把事实陈述分为自然事实与惯例事实,认为前者不能推导出价值判断,后者则可以。实际上,“是”与“应当”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是”是一个存在论、本体论命题,是当下状态;“应当”是一个价值论、目的论、实践的、伦理的概念,是未来状态;前者体现了客观性尺度,后者体现了主体性尺度。但“是”与“应当”也非绝对对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即是事实,价值事实就是价值关系运动的后果或效果,它是客观存在的、并是可观察和验证的。由此看来,社会发展中的“是”与“应当”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发展中的“是”就是关于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对于社会“为何发展”的研究必须建立在社会“如何发展”的研究基础之上,但不能用后者取代前者。然而,近代以来,人们对社会如何发展投入了很大的热情,而对社会为何发展则关注不足,致使社会发展偏离了人性化的轨道。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所言:“我们唯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为什么’这种具有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2)

社会发展中的价值问题既是指社会的应然状态或是理想状态,也是指社会发展“应如何”的规范或价值尺度。社会发展中的价值问题主要关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发展的元价值问题。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因此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高原则和终极价值。这就意味着:第一,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尺度。第二,人本身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大资源和动力中心。第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第四,社会发展是一个“由人自己并为自己”的发展过程。所谓“由人自己”就是说社会发展由于人的自觉参与而表现为一个自主的发展过程;所谓“为人自己”就是说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人命运。第五,社会发展不仅应关心人的本性的各个方面的平衡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且也应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实现人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关于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选择问题。社会由于人的参与而表现为一个有目的运动过程,发展目标是人们对社会发展未来的一种设计和选择。社会的发展目标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例如,西尔斯认为,减少贫困、公平、民主、稳定以及自主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目标既有相容的一面,又有不相容的一面,这就有一个对发展目标的选择问题。然而,人们对发展目标的选择受一定的价值观念的支配,发展目标的选择过程同时也是人们对发展目标的评价过程,而对发展目标的评价就依赖于一定的评价标准。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而且能够促进文化的发展、道德的进步以及人性的完善。发展目标的选择过程同时也是发展目标的价值设计过程,对发展目标的价值设计,必须要以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为根据,同时也要关注主体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要求。发展目标的具体化就是发展方针,它是人们为实现发展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发展方针的选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两种备选的发展方针中做非此即彼的选择,另一是在兼顾的前提下做主次、轻重、缓急的选择;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离不开主体价值观念的支配。

社区治理法范文第3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年来,我县在*城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了一批重点工程,新添了许多城市景观,*城人居环境*出行条件有了十分明显的改善,城市建设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很多人都说,*县确实在变,在变大、变美。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城建大合唱中,还夹杂着一些不*谐的音符,尤其是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广大干群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可以说,违法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县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之一,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第一,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是*县奋力崛起的迫切需要。环境出形象、环境出效益、环境出生产力。近年来,我们周边的一些地方,抓住机遇,敢字当头,强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为加快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我们*县当前的状况是,杂乱的违法建设*无序的临街店铺大量存在,这绝不是一个地方繁荣的标志,而是发展水平*管理水平不高的表现。是居住环境差、生活环境差、城市形象差的表现。毫无疑问,一个地方违建成风、管理无序,无论如何是吸引不了大量外来投资的。如果我们不重视营造良好的环境,尤其是对违法建设问题,态度暖昧,视而不见,我们就不能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就难以更大规模地吸引国内外资本在我县集聚,更难以提升我县的发展后劲与综合竞争力,进而直接影响*县奋力崛起的进程。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不仅仅是单纯的*城建设问题,而是县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是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县建设市场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还比较突出。违法建设侵占了*城有限的公共资源*发展空间,长此以往,一些惠及群众的城建项目将难以实施。这些违法建设,除一部分用于居民自住外,有的是“以房生财”,或用来出租经营,或为牟取超额拆迁补偿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另外,不少违法建设施工条件简陋,建筑质量低下,本身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不难看出,违法建设满足的是少数人的私利,而且是不法利益,侵害的是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对此听之任之,姑息迁就,就是对那些漠视法纪、损人利己、败坏社会风气行为的纵容,就是对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群众的损害。可以说,实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是一项造福于民、取信于民的民心工程。

第三,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县违法建设之所以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主要是持续时间长,原因综合复杂。我们从违法建设这块最硬、最难啃的骨头“入手”,就是检验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执政能力的最好“试金石”。要看到,党*人民给了我们权力,就是要让我们干事的,不干事就是最大的失误。这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县委、县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县四大班子的认识是高度统一的,我们的干部合不合格、称不称职、敢不敢负责,在这项工作上就能见分晓;有没有执政能力、有没有凝聚力、有没有战斗力,就看能不能做好这项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要从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少数人利益与大多数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更加自觉地投身到专项治理工作中去。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全面开展并强力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

从长远来看,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之后,*城必定会旧貌换新颜,居民的生活条件必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县的发展环境也会得到进一步优化,最终实现政府、企业*居民个人“多赢”的结果。我们既要坚定信心*决心,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又要注意把握政策,掌握方法,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第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这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只有得到群众思想上的认同*行动上的支持,才能顺利开展。从今天开始,各参会单位,尤其是各职能部门要开展大规模地宣传,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立即动员发动,让广大干群知晓县委、县政府的政策,让他们理解县委、县政府的政策*为群众谋利、为*城美化亮化的良苦用心,取得广大干群的支持,形成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大声势*浓烈氛围。县政府为配合这次行动,将在10月份开展《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活动;指挥部宣传组要制定宣传方案,编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政策宣传资料*《关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分发到各社区*周边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电台、电视台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开辟“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专栏,为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个别的反面典型,也要予以及时曝光;开发区、历阳镇及县建设、国土、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站,开展集中咨询活动;各居委会要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努力形成强大的查处违法建设声势,营造严格执法的氛围。

第二,严格执法,稳步推进。违法建设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公正严明地执法是这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保障,基础工作一定要做细。前一阶段,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指挥部在调查摸底、政策界定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这很有必要,但在推进过程中,还要进一步细化,底数一定要清。在界定准确,事实清楚,程序完备的基础上,执法一定要严,凡属于专项治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没有特权单位,也没有特权阶层,不管涉及到哪一级,不管事关什么人,都要严格执法,坚决做到“三个一样”:即,民与官一个样、软与硬一个样、明与暗一个样。

第三,搞好服务,先易后难。这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我们为主动接受处理创造了条件,在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先送达《限期处理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设立集中办公服务场所,开展“一站式”服务,用一个半月时间来让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自拆。这次出台的政策,充分考虑到违法建设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是一个办实事、给通道、解决问题的好政策。对大部分违建户来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次行动无论对哪一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因此,要发挥“两个带头”作用。即,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带头配合处理,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带头主动配合。只要做到这“两个带头”,群众就会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要求,凡是有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要不讲条件、不讲客观、不讲特殊,带头主动接受处理,决不搞法外施恩、法外容情。在这方面,部门、单位有违法建设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哪个单位的党员干部有违法建设的,这个单位必须包干做工作,单位一把手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广大群众总体上是讲道理、顾大局、识大体的,只要我们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了,多数违建户是能够积极主动加以整改的。对于那些“钉子户”,我们绝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要以敢打硬仗、敢得罪人、敢承担责任的决心*勇气,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强行拆除。让违建户感到强拆不如自拆,迟拆不如早拆。

第四,抓好源头,长效管理。客观地讲,整治违法建设,这几年我们一直在抓,但往往是一抓就见效、一松就回潮,往往是“建了拆、拆了又建”。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不能一拆了之,而是要在根治源头、强化管理、健全监督上下功夫,坚持拆建并重、拆管并重、拆治并重。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城规划布局*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同时,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公共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预防*解决违法建设问题,把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改造、拆违增绿、拆违添景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拆一片、清一片、建一片、管一片。只有地尽其用了,违法建设才会失去了卷土重来的机会。同时,我们还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城管理综合执法,坚持重心下移,注重条块结合,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解决好违法建设基层无人管、职能部门又管不下去、管不到位的问题,把违建管理纳入法制化、长效化、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再出现违法建设,要做到露头就坚决依法拆除,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新的违法建设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集中查处违法建设取得实效

这次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是事关*城发展的重大问题,是群众关切、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能力、水平*作风的现实考验。

一是领导要到位。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能否深入推进,关键在领导。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指挥部,指挥部要强化指挥调度,狠抓督促检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全面治理工作。历阳镇、开发区*县直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服从统一指挥,密切协作配合,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任务。需要强调的是,在突破重难点问题上,各级领导干部态度坚决,就能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信心;领导干部冲在前面,就能感染*带动其他同志。对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参与,亲自督查,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上阵。一句话,就是领导力量要下沉,工作重心要下移;领导干部要到难度大、矛盾多的地方去,做到情况掌握在一线、协调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勇于承担责任,碰到难题不含糊、不畏难;要敢于“得罪人”,遇到矛盾不回避、不上交。同时,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逐级明确,做到分工负责、分片包干,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对那些工作不到位、不出力、不负责、敷衍塞责、不思进取、不在状态、抱无所谓态度,影响治理工作顺利推进的,要先下岗,后追究责任。

二是协作要到位。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县奋力崛起的大局出发,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部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为己任,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工作,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合力。要切实做到“目标一致、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民参与”。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局、国土局*历阳镇是责任主体,是主力军,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其它镇、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建设处理工作,配合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完成本部门直接负责的查处任务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与历阳镇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支持历阳镇的查处工作,不允许出现“配合只当配角”、“配合只在口头”的现象。特别是城管、宣传、政法、信访等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及时给予紧密配合*大力支持,使各项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三是责任要到位。为确保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指挥部成立了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执法拆违、执法保障等四个组。对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法律指导、宣传、强制拆除等做了明确规定,将*城10个社区分成10个片,明确了每个片的县牵头负责人*责任主体。各组*10个片都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勇挑重担、敢负责任,积极主动做好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社区治理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

社区矫正属于国家刑罚的一种方式,2003年开始在我国部分省份进行试点,2012年在我国正式的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确定到至今已经8年的时间了,经过多年的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地改进,到今天已经完全适应了我国的发展制度,对我国的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管理改造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化的大力要求和建设,社区矫正的信息化也不断地随之发展,为后期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技术手段和经济条件的诸多限制,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并不全面,只是基于部分地区的试点,大部分地区仍然没有建立信息化的建设系统。目前,如何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必须从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发挥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发展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区矫正的信息化概念

社区矫正来源于19世纪末期近代学派的社会化思想,相对于传统的监禁模式而言,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罪犯处理模式。[1]19世纪的时候,随着监禁模式弊端的不断显现,社会开始寻找一种新的罪犯的处罚方式,西方国家倡导民主自由,为了打破监禁处罚的模式,一种新的模式——非监禁刑罚的处罚模式被提出,这就是期初的社区矫正。随着非监禁模式传入中国,我国也开始进行相关的研究,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允许这种落后的劳教制度的存在,逐步地进行改革,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信息化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对社区人员的位置进行监控,从而实时掌握社区人员的具体动态,保证社区人员的安全。在社区矫正信息化模式下,对于社区人员的监控全部由信息自动化完成,极大的节省了社区人力物力的支出,而且信息化监控的效率十分高,能够快速的发现社区人员存在的危险并报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社区工作人员行动的效率,保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社区矫正执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一)加强社区矫正的档案信息管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一个较大的问题,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升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工作人员将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之后,信息化系统将会自动形成相关的动态指标,而且信息可以便于相关部门的随时查看和跨部门的调用,解决了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另外,信息化系统计算和汇总的准确率较人工计算汇总来说大大提高,出错率几乎为0,这为后期的档案使用的实用性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有关部门的决策和计划的制定实施。

(二)实施矫正对象全程监控,防止漏管和脱管。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这对社区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近年来,随着社区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对于矫正人员的管理,社区根本无法做到有效的监控,脱管漏管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行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化,使用导航系统对于矫正人员进行定位监控,时时跟踪矫正人员的行程,保证矫正人员时时掌握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施信息化,极大地节省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本,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其效率,同时,社区矫正信息化能够有效防止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保证社区工作安全到位。

(三)为矫正人员的科学研判提供依据。对于矫正人员来说,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将会影响到后期相关部门对他们的研判结果,所以,为保证后期研判的公平公正,对于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就需要有一个比较公正的评价,但是,由于人工监控的局限性,对于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行为的监控并不全面,因此,在后期的研判中可能会造成研判结果的片面性,从而无法保证研判的科学性。[2]实施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之后,由于信息化管理是24小时的时时监控,所以能够有效地反映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从而为矫正人员的后期研判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保证研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减轻了相关部门的研判压力。研判结果的科学性也可以影响矫正人员的心理,从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执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务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未普及。社区矫正信息化的系统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便利和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国家也正在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但是,由于技术和资金问题,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目前并没有得到全面普及,相关的运营商目前并没有办法能够一次性提供如此复杂的通讯借口,这使得目前的信息共享工作依旧无法展开。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将直接影响工作对接的效率,在平时的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商问题,导致工作量加大,社区对于矫正人员的管理也是极大的考验,对全面实现矫正人员的信息化监控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

(二)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教育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监狱对于罪犯的管理原则依旧是惩罚手段和教育相结合,根本的目的依旧是通过教育使得罪犯能够积极改正,重新步入社会。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的犯法行为比起监狱的罪犯要轻很多,所以对于他们的管理要更加的人性化,要最大程度地给予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不是通过惩罚手段来使他们进行改正。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依旧以惩罚为主,没有从根本上达到教化矫正人员的目的,所以,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管理建设仍旧处于初级阶段,距离真正发挥其作用依旧有较长的路要走。

(三)缺乏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的专业人才。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是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的关键,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都是由当地的司法机关牵头,但是司法机关内部能够真正实现信息化管理的人才却极其有限,在各社区进行矫正信息化建设管理的人员也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社区的编制人员较少,大多数属于公益岗位,并不具备管理矫正人员的素质,这就大大的降低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速度。

四、社区矫正执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一)加大社区信息化的建设力度。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是我国司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依旧不能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需要,必须要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帮助,共同建设。国家要依据相关省份的实际情况给予其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加大基础网络的建设,为基层的矫正人员管理部门相应的自主权,增强社区管理的实际作用。司法局要大力帮助社区矫正信息化的建设,为社区矫正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3]

(二)保证社区矫正管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国对于违纪违法问题人员的管理都是以教育为主,为此,我国各司法单位配备的相应的教育人员,帮助相关人员在教育期间掌握一定的技能,以便教育结束之后能够顺利地走入社会。针对目前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要命令相关部门及时做出相应的整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正确的导向,帮助其及时改正。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人才的培养。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使用人员的不足仍旧是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为了保证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必须保证相应的人员配置以及技术配置。司法部门和社区要注重对于信息化建设的人才的培养,针对信息化建设管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在自我培养的基础上,积极面向社会招聘相关的专业人才,加快信息化建设的人才队伍的建设,同时,社区要针对相关的技术人才给予特殊的照顾,鼓励他们认真钻研,积极突破,为社区矫正信息化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社区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相关社区应该积极上报,与上级单位及时协商沟通,努力解决。

五、结束语

社区矫正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中的问题通过不断地探索一定会解决,我们要在不断的科学进步的过程中积极发现提升相关工作效率的新方法,为矫正人员的管理提供新的好渠道,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红岩.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学术交流,2011(4):15-16.

[2]刚彦,王敬.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5):15-118.

社区治理法范文第5篇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性侵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