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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申报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巳报设计规定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生产性项目(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必要的生活设施巳按设计要求建成;生产准备工作能满足正式生产的需要。

(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已经质监单位鉴定合格。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巳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设计要求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和有权机关专项验收或签证。

(五)消防设施巳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消防部门专项验收或签证。

(六)重要涉外建设项目已经涉外建审办专项验收,建设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复核验收合格。

(七)巳编制好竣工工程决算。

(八)已经工程竣工审地。

(九)工程档案巳通过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通过城建档案部门,下同)专项验收或签证。

建设项目具备单独投产条件的单项工程(试生产车间)可先组织竣工验收,办理部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投入生产,发挥效益。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尾工项目,要列出项目清单,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四、竣工验收准备。

(一)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建设项目法人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订出计划,定期检查,限期完成。

(二)为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设项目法人都要将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或协议,保证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及有关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每一项单项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办好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工程,应提出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表”,提请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五)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六)编制主要建设项目(工程)情况汇总表、未完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建筑工程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一览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汇总表。

(七)编写或请有关单位编写提交验收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总结报告。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报请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单位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生产性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省建委、计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规划、土地、统计、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设、接管、质监和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单位组成。涉外建设项目涉外建审办应参加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1、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2、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3、审定未完工程的项目、内容、数量、投资、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

4、对遗留问题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较为简单的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组织一次性验收。

(二)分两阶段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在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和省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侍、审计、档案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参加;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组织初步验收的单位印发初步验收会议纪要,抄报省建委。

(三)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请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转报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转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直接报请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

七、竣工验收期限。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投入试营运的工业项目,在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非工业项目在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在此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确实有困难的,可报请组织验收机关批准,适当延长期限,行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至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档案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还应报送城建档案部门。

八、外商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土地使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个体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工程)办理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责任。

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资产,工程建设的工作班子不得撤销,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环保、劳动、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可分别依据现行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追究建设项目法人的责任。

十、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工程名称)竣工验收证书(格式)

2、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

竣工验收证书

一、工程概况:(也可按专业部颁的格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依据:

4、建设规模:

5、征(拨)用土地面积:

6、拆迁面积:

7、建筑面积:

8、设备总重量:

9、建设单位:

10、主要设计单位:

11、主要施工单位:

12、主要监理单位:

13、质监单位:

14、建设进度:

15、工程质量:

16、耗用“三材”

17、工程概算:

18、投资构成:

19、竣工财务决算:(草案)

20、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结论:

二、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提交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资料(各项目视具体情况定)

1、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2、设主单位的设计总结报告;

3、主要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5、调试单位的调试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的监量鉴定报告;

7、建设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8、生产单位的试生产情况报告;

9、初步验收报告或纪要;

10、环保、消防、劳动、工业、卫生、档案专项验收报告或纪要;

11、遗留问题(包括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处理意见;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1、电源工程:

八仙电站位于省县供电局营业区内。工程建设总投资841万元;安装3台630kw的发电机,装机容量1890kw,年均发电量596万kw.h。于2008年1月动工,2010年1月竣工,建设工期24个月。主要完成场内交通道路、必要的施工供电及部分施工临时住房、场地平整等工作;2010年4月三台机组全部投入运行。

2、代燃料项目

按照项目区选择原则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过实际调查和认真研究,我县确定将八仙镇作为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区。项目区主要涉及狮坪村、仁溪沟村、韩河村、龙山村四个村,代燃料户1260户、5300人。新架10KV线路3KM,改造10KV线路4.82KM,新增变电容量2500KVA,改造0.4KV线路7.4KM。

八仙电站总投资841万元,其中:电源工程总投资739万元,代燃料项目总投资102万元。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中央财政投资335万元,省级配套45万元,企业自筹381万元。目前,八仙电站及代燃料项目已全面竣工,试运营1年,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二、验收时间、内容

根据《县八仙电站及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县政府将组织水利局、审计局、财政局、八仙镇政府等部门联合对八仙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一)验收时间

根据省市有关意见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该项目的验收时间确定为2012年9月下旬。为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

1、资料准备阶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

2、自查自验阶段:2012年9月中旬前。

3、验收阶段:2012年9月下旬。

(二)验收内容

1、项目组织机构情况。

2、项目运行机构情况。

3、代燃料电站建设、运行情况。

4、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项目管理情况。

(三)具体步骤

1、2012年5月—2012年7月,八仙电站组织完成八仙水电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期资料准备工作,8月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验收。根据分工,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完成代燃料项目验收资料准备工作。

2、2012年9月中旬前,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自查自验工作,形成自查自验报告,报省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3、2012年9月底,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具体验收任务

1、完成八仙水电站电源工作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竣工验收。该工作由八仙电站工程项目业主乔维林负责,组织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报市水利局水电科,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验收: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③工程设计工作报告;④工程建设工作报告;⑤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⑥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⑦审计报告。另外提供代燃料项目有关文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等,代燃料电站发电经营情况统计表、企业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代燃料项目投资决算资料,报水利局备案。

2、完成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资料准备工作。主要是反映项目区、电站的标识,成立用电协会,建立章程,项目的审计,界定中省投资部分形成固定资产,明晰产权及管理人等电站项目的组织机构、运行机构和运行管理情况。具体任务如下:

(1)水利局:①完成代燃料电站标识;②与县财政局共同编制小水电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晰产权及管理人;③编制小水电代燃料验收资料;④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自验报告。⑤协助八仙镇政府成立用电协会。⑥完成项目区标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2)审计局:完成八仙水电站及代燃料项目审计,编制审计报告。

(3)财政局:与县水利局共同编制小水电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界定八仙水电站及代燃料项目中省投资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明晰产权及管理人。

(4)八仙镇政府:成立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制定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章程和用电管理办法。编制1260户代燃料户花名册;建立各用电户用电台帐,统计用电量。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八仙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顺利验收,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林业、国土、电力、国税、财政、农业、交通、扶贫、环保、公安、八仙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金建新担任。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切实解决档案流失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建设与房屋改造项目工程档案收集工程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是住房工作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执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进行市场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出事件,对于实现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档案收集的范围及内容

工建、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房屋、产权登记;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机关文书、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包括建设项目从提出立项、规划、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三、档案收集的步骤要求

从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的《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为更好落实“两书一证”制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村镇规划区内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档案收集按以下步骤要求办理。

(一)建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有建设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签订的《省建设建设档案移交合同书》,未签订合同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城建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外,还应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管线现状资料和电子文件,并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查询证明,同时还需要建设单位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部门还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报告》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测量成果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查资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质监、开发办、村镇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把《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要条件,未出具预验收意见书的不预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预验收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资料。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发放《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园林、市政环卫、人防、供热、风景名胜局等部门,在各自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档案资料。

(六)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证时,必须把《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要条件,建设单位未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管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申请书中附有在城建档案馆取得的施工地段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地段现状地下管线、管位地形图。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的放线定位,并在地下管线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告。

市规划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抢修,需要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绘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并输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