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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养护管理制度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范围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业务部门验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门列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完整、边坡适度、排水畅通、路容路貌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绿化美观。

二、建立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分级管理、多方参与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交通局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中公路部门未列养的乡道及纳入全市交通大循环的村道的管理养护;各镇、办、区(以下简称镇)和村道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负责辖区内除大循环外的村道的管理养护。

㈠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向上争取和筹集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及管理养护资金的审核、报批;考核评定市乡道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拨付管理养护资金。

㈡各镇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乡道及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筹集辖区内乡道及村道的养护资金;定期组织沿线群众开展季节性养护,做好路肩培土、田路分家等工作;协助交通部门搞好路政管理执法工作。

㈢市乡道所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及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承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监督、考核、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拨付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和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部门未列养乡道及纳入大循环的村道的日常养护;指导、监督、考评辖区内村道养护员的工作;负责日常路政巡查;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档案库;制作农村公路标牌。

㈣有农村公路养护任务的村负责安排村道养护员。村道养护员具体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清除路面堆积物、整修路肩、疏通排水沟及栽植、更新、看护行道树等日常养护工作,并承担辖区内轻微路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其他路政违法行为的报告职责。

㈤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㈠市交通局应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㈡市乡道所应承担乡道、村道中的路面大中修和水毁工程抢修等专项养护工作。今后,应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㈠市财政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㈡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㈢乡道、村道路面大中修、水毁路段的抢修恢复等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由市财政、镇和村、市交通局分别按50%、30%、20%比例负担维修费用。其中,乡道维修费用的30%部分由镇承担,村道维修费用的30%部分由镇和村共同承担。村承担部分可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

㈣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拨付至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交通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交通局申报,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强化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市乡道所、镇和村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市乡道所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加大日常路政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控制损坏、污染农村公路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和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及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等路政违法行为。村道养护员应承担辖区内轻微路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其他路政违法行为的报告职责。

六、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

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以好路率作为评定标准,实行逐级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每月对村公路养护员的工作组织考核,市乡道所每半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工作组织考核,市交通局每半年对市乡道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并作为逐级拨付养护资金的依据。

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办法。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先分别逐级拨付半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对半年考核合格的,再逐级拨付剩余的10%。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七、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通过改革现行体制,推动市政设施养护市场化,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强化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努力建立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

(二)坚持管理与养护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养护市场化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改革内容

根据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的实际情况,将区市政管养体系一分为二。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二是建立新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对市政设施的监管;三是积极实施事转企改制,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

(一)积极推进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进程。

1、规范养护市场化运作。

老城区新接收的市政设施养护任务,按市政府《关于市政设施管理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78号)精神,自接收时起必须全部推向市场,通过养护招标,选择养护单位;老城区原有市政设施的养护任务,按三年逐步过渡的办法,在20*年年底前公开招标率必须达到30%,在20*年年底前公开招标率必须达到70%。自20*年起,老城区所有的市政设施养护任务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市政设施养护的招投标管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2号)执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经费标准由市建委、财政局、城管办共同制订,养护招投标等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建委、城管办共同制订;养护技术标准和养护作业规程由市城管办负责制订。市建委、财政局、城管办要加强管理,共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竞争的透明度。

市政设施养护经费经同级市政设施监管机构签证,由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标养护单位,做到权责一致;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的市政设施养护项目,不予支付养护经费。

2、培育市场竞争主体。

老城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将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承担养护工作职能的机构改制成公司制企业,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0*年年底前,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改制后的企业(或者有能力成建制接纳区属市政养护人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未推向市场招标部分的区内市政设施养护任务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零星养护任务。自20*年起,这些改制企业必须进入市场,通过招投标获得养护任务。

(二)建立健全区级市政设施监管体系,强化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

老城区要以市管道路和河道管理权限下放以及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改制为契机,将区级市政设施管理、监督职能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划出,组建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加强行业监督和市场管理。

1、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的工作职责。

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有:

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行业的监管;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的组织招标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日常养护质量的巡检考核;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完整和使用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占用、开挖情况和道路上的各类井盖进行监管;负责辖区内的排水、防汛、防台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理落实工作的监督;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投诉。

2、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的人员和经费管理。

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为区建设局直属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其开办费、日常经费由各区财政解决。机构编制由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按老城区的市政设施量和监管工作量确定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人员先从原区市政园林管理所人员中通过择优、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不足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心”对全体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要加强对老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加强工作考核,加大对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老城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要严格内部考核,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监督控制手段。

(三)积极实施事转企改制,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

老城区在市政园林管理所事转企改制中,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1、人员安置。

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人员除部分通过竞争上岗由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录用外,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解聘或经批准辞职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鼓励其自谋职业;其余人员划入改制后的企业。

2、资产处置。

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养护部分的资产应予以分列并进行事转企改制,其资产处置由各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杭政〔2*〕14号文件精神办理。

3、其他有关政策。

(1)鉴于改制成本较大,在资金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各区可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精神,采取市场准入的办法,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股份制改造。

(2)对于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改制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市政府杭政〔2*〕14号以及杭府纪要〔20*〕68号文件精神,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

四、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成立由市建委、体改办、城管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和各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小组,负责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的政策制订工作,协助各区政府实施改革。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区政府应相应成立改革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改革中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管理

(一)农村公路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规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总体部署,围绕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完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纳入市级以上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计划批复的实施期内开工建设。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县道和乡道及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路面宽度平原区不低于7.5米、山区不低于7米;三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村道的建设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

农村公路要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设置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县道、乡道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五)县道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法人为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道建设项目法人由县、乡政府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能力确定法人。村道建设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当。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多项目合并招标。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根据定额、物价合理确定标价,严禁招标人为减少投资盲目压价或投标人盲目压价恶性竞标。招标结果要在当地进行公示。

(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注重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公路“政府监督,专群结合”的质量监督模式,县道、乡道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为主;村道建设继续坚持“专群结合”,在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重点突出、控制有效、全面覆盖的质量监督机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完善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载体,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抓手,做到“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农村公路要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技术状态良好。

县、乡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或硬化1米)、村道路肩培护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或硬化0.5米)。山区道路的临崖、临水、急弯、路侧险要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驶安全。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三)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设置限行标志,同时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四、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在积极争取和切实用好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应逐年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市财政安排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不低于本级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确保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路沿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这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现场会,是在“十二五”农村公路发展新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目的是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加速实现农村公路发展转型,真正发挥好农村公路在促进城乡统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

昨天,大家对彬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了现场考察和学习,相信会对其他县市区搞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陕学同志的工作报告讲得很好,工作安排也很具体,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彬县、泾阳和旬邑县分别从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三个层面介绍了典型经验,尽管角度不同、侧重点也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认识、责任、资金、机制的提高、确立和落实,这也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一般性规律,很欣喜大家能认识掌握并自觉遵循这一规律,我今天也重点想讲讲这方面的问题。

一、说说认识问题

认识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也不例外。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交通工作一直非常重视,近几年先后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了长武、武功、三原、兴平等多次现场会议。大家也都知道,“十一五”以来,全市农村公路交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五年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0489公里,是“十五”的13倍,相当于建国以来到2005年这56年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总量的6.5倍,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35万公里,其中通村公路1.06万公里,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乡乡通油路、行政村村村通油路(水泥路)、通班车的目标。农村公路的发展是近几年农村面貌变化最大、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一项民生工程。

我市农村公路大发展的背后,是国家的巨大投入、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全市人民的心血汗水,成绩实属来之不易,荣誉必须倍加珍惜。如果说因为公路事业的发展,让农村经济得到发展,让农村群众得到了实惠,老百姓对我们的工作称赞有加,那么,如果因养护不好、管理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到公路的正常通行使用,不但造成巨大浪费,而且有损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那样的话,老百姓同样会有话说。客观地讲,当前我市部分县市区也确实存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长效养护管理机制,养护责任和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部分路段路面早期破损毁坏,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的舒适、快捷、安全。所以,从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改善老百姓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让老百姓在村头田间能更方便地出行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好,保证让老百姓长期有路走、走好路,这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公路人最大的心愿。

另一方面,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看,公路的建设发展,不单单解决了农村群众的出行问题,更重要的带动了群众致富,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想富先修路。现阶段,修路的任务我们基本完成了,接下来就是如何养护管理,只有把路管好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才能没有阻碍,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口的双向聚集流动才会更顺畅,城市的公共服务、管理经验、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先进文化、现代文明等对农村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农村与城市的联系才会更加紧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也才能不断加快。因此,我们各级政府和广大公路人一定把握新形势,适应新变化,总结新规律,对农村公路工作的认识要再提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农村公路工作。既要总结农村公路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继续以升等改造县乡公路和园区路、产业路建设为重点,不断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里程,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水平;更要加速工作转型,把管理养护作为“十二五”农村公路发展的重中之中,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出思路、出办法、出经验、出成绩,使农村公路的设计、建设和管理一体化快速发展,为农民富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战略全局提供服务保障。

二、讲讲责任问题

落实责任是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关键。农村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属于政府提供的普遍服务的公共职责范畴。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出行需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真正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的工作职责,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促进通村公路协调持续发展。

无论是《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还是市政府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都明确了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确定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以及村委会的职责,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体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探索实践,尽快研究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在环境保障、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职责明确了,关键就是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自己该干的事干好,该尽的职责尽到。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和市级配套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工作落实。要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落实兑现奖惩。公路部门要研究设计工作流程,明确作业标准要求,制定操作技术规范,及时推广先进经验,以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质量。特别要注重对细节的研究。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大家都在讲,但真正能把注重细节落实到工作实践,成为日常行为习惯,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也许会引起大家的关注,但对一些隐性的、深层次的、属于细枝末节的矛盾和问题,我不敢保证人人都能做得到。因此,今天我要把关注细节作为一个课题布置给市公路局,请市公路局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抓哪些细节、如何抓、抓到什么程度、如何考评推广等,进行深入调研并拿出具体的操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对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能一讲了之,开会布置了之,要充分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从力量配备、资金投入、组织实施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督促机制、讲评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督促交通公路部门和镇村认真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机构人员、养护资金,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充分调动社会、企业和群众投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在全市形成县、乡、村三级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机构齐抓共管,社会方面、广大群众和专业养护人员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新格局。

三、谈谈资金问题

资金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点。落实了责任,解决了谁来管、怎样管的问题,接下来就是该谁来拿钱、拿多少钱的问题。否则,没有钱责任、工作和任务都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块,一个是国家和省上的资金投入,用于养护工程;一个是市县的配套资金,用于日常养护;还有一个是多种方式的筹资,弥补资金不足。这三个资金筹措渠道,财政资金投入和按时足额拨付是首位。财政资金这块,“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补助标准也会提高,市财政每年也将列支20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日常养护管理费用投入要求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经过测算,全市农村公路每年需投入养护工程费用总计1亿元,其中省上补助4300万,市上补助2000万,剩余3700万由县上负担,这是一笔帐。另一笔帐是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按照市县财政2:8的比例,市上分担580万元,县上承担2300万元。两项累计,全市县级财政每年需投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费用6000万元。这个数字大吗,面对保障性住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都要用钱的形势而言,的确是个大问题;但如果把6000万用13作以平均,每个县也就400多万,也可以说是小困难。所以,请各县市区要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特别对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必须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交通、财政和公路部门要对这项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进行考核。当然,一些财力较好的县,要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尽可能提高财政配套养护费的比例。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仅靠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是不能满足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吸纳社会投资、“一事一议”,以及将村道养护工程与护林、保洁、公用设施维护等农村公益岗位综合考虑,资金捆绑使用等办法,想方设法筹集养护资金。养护资金不仅要筹集好,更要管好、用好。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进行资金计划、下拨和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安排计划要科学合理,减少随意性、重复性,更不能出现修了坏、坏了修的现象,坚决杜绝资金的浪费,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作用发挥好。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对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最大效益。

四、关于机制问题

机制保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核心。有人管,有钱管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通过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常态化。

一是要推行多样化养护模式。多年以来,我们在农村公路工作中一直延用国家投资、交通公路部门自我建设管理的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建设管理模式有其无以替代的优势,也为农村公路的长足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的新形势,再继续一味固守原有的模式,显然不合时宜。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市场才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手段,市场的潜力和作用是无穷的。可喜的是,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初步探索,专业化、社会化与群众化相结合的养护生产模式也有了发端。但覆盖面还不广,相关的机制还不完善,必须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尤其是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要全面向社会开放,鼓励一切有能力、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通过公开、公平竞争,进入养护工程市场。要摒除原有的小道班模式,逐步建立企业化运作的大道班或养护工区,整合农村道路养管资源,促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壮大发展。要通过干支线路搭配、好坏路段捆绑等方式进行招标养护,日常养护推行群众领养与季节性集中养护结合的办法。要与承包人或领养人签订日常管养合同,明确管养职责、管养路段、养护质量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自觉爱路、护路、管路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日常养护的及时性、预防性、有效性。同时,每年要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几次阶段性的集中养护,使路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延长公路使用周期。

二是要实行标准化质量管理。搞好养护的核心是提高路况质量,保证公路的通达通畅能力。不能因为农村公路等级低,而放松养护质量要求、降低养护质量标准。要实行标准化作业制、规范化管理制和管理养护质量监督制。具体讲,就是要从农村公路的特点出发,建立一整套养护生产作业程序和作业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指导养护生产。要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完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要执行严格的质量监督,推行养护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力量,引入新闻媒体监督。要建设一支合格的技术管理队伍,通过举行培训会、专题讲座、现场观摩和讲评等形式,对管理人员、养护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他们能掌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技术规范、养护作业的施工操作和养护标准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养护人员的操作水平,保证通村公路管养质量。

三是要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由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低,设施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更加注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化、国际化的原则,加大标志标识系统建设力度,确保本地人、省亲绅士、投资商、游客、外国朋友都能看得懂,不迷路,并在此基础上展示农村公路文化,树立公路形象。要加大危桥险路排查、检测力度,尤其要在弯道、陡坡等特殊地段及学校、村庄,增设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高安全通行能力。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多城同创”等工作,推进公路绿化美化建设,做到绿化与美化、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公路的抗灾能力,改善路容景观。市交通运输局要在总结公路配套设施及景观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地做法,就现有农村公路及今后新建公路路肩、绿带、绿林的改造和建设,牵头制定市农村公路景观建设实施方案,市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要加强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充实管理力量,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超限运输行为,尤其是通村公路路面等级低,负荷能力较差,要通过完善限高限宽设施,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驶入,确保良好的通行环境。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通畅"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一体管、专用道由用路单位管"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规划、监督、协调、指导。具体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县道规划编制和报批;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县道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的实施,以及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设施的保护工作及养护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依法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做好乡、村道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道、园、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规定,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负责县道边沟内边坡以外、乡村道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可决定将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村道养护队伍,落实村道日常养护人员,根据镇、街道、园、区确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由被动养护向预防性养护的转变。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作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履行公路管理养护职能。

第十条各镇、街道、园、区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职能。各镇、街道、园、区要明确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镇、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专用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用路单位负责,要设立常设机构,确定养护人员并落实一定的待遇和养护机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原则上每公里配备一名养路员,具体职责是:

(一)清扫路面杂物、积水积雪,填补坑槽;

(二)搞好砂土道路的"四勤"保养;

(三)搞好路肩、边坡的整理;

(四)搞好路沟和路障的清理;

(五)负责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看护;

(六)负责损害、破坏公路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室,配齐管理人员,规范内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达到责任落实、图表上墙、档案齐全、统计报表准确。

第三章养护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养护资金是指农村公路的维修改造费和正常管理养护费。

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三)镇、街道、园、区、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采用"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

(七)村民的投工投劳;

(八)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大桥每年每座6000元、中桥每年每座6000元、小桥每年每座2000元。

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市及市以上全额负担;乡道、村道的改建、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镇、街道、园、区财政承担50%。

专用道路的养护资金由用路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正常管理养护费包括养护机械设备费和维修燃油费,养护材料费,养护工具费,道路安全标志、公里碑桩安装维修费,养护人员工资,管理养护办公经费等;

(二)农村公路的维修改造费包括小修保养费和中修、大修、改建工程费。

第十六条年初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施工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由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比例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的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推行专业队伍养护、承包公司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要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要符合市规划部门的整体规划,属县道的,要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正常管理养护和公路养护工程。正常管理养护是指养护机械设备使用维修、路面清扫、坑槽填补、砂土路回砂、路肩和边坡整理、路沟清理、路障杂物的清除、树木花草看护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四类(简称"维修改造工程",下同)。

第二十三条县道的维修改造,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底组织调查,提报下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维修改造,由各镇、街道、园、区在每年年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大修改造、挖补维修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并由各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施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专用道养护工程由用路单位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路权)的行政管理。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村道的日常路政管理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具体路政案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为路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着标志服装,持统一证件,路政巡查专用车要配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公路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

(三)维护公路、桥涵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四)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乱堆乱放等行为;

(五)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罚;

(六)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指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园、区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加强对养护人员出勤和养护质量情况的考核。正常管理养护费的拨付,按百分考核标准与公路养护质量紧密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季度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三十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理养护"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转变。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强化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