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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范文第1篇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一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二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基层法治建设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基层应该借助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风口,运用“当好扩音器”、“抓好衡量尺”、“装好配件箱”这三招,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

第一招,当好民法典普法宣传的“扩音器”。“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要有效推动民法典更好实施,基层就要自觉当好“扩音器”,广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工作,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党员干部要带头学。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个人

自学、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带头学习。党校和干部培训网络平台应当开设民法典专题课程,组织党员干部行动起来带头学。尤其是对于基层较为普遍的涉及婚姻、土地产权、邻里纠纷等领域的问题要重点关注,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让群众看到“学法有用,学法能用”,在群众中形成“榜样”示范,带动基层群众跟着学、乐意学。

基层要广泛动员一起学。强调,要将其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大力推动民法典宣传普法深入基层社区、村子和中小学校,营造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养成懂爱、爱法、守法的意识和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习惯及能力。基层社区和村子可以通过开专题的公益宣传普法讲座、派发普法宣传手册、播放民法典公益宣传普法广告等方式,营造宣传氛围。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普法课程,系统开展普法教育,加强青少年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专业人员要帮着学。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宣传普法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解读好民法典条文和精神内涵。一方面是驻村律师可以进村入户向群众进行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另一方面,基层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提供民法典的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为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招,抓好民法典这把衡量尺。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既为基层处理土地纠纷、债权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关联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基层执法、司法的重要规范标准,基层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层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基层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各部门应贯彻民法典精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第三招,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基层应“视时而立仪”、因地而制宜,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不断配套完善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推动基层民事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二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通过完善纠纷协调部门、司法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沟通协调机制、简化司法救助申请程序等办法,落实司法救助责任,畅通司法救助渠道。三是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好法律援助入村入社区等活动,充分利用“一村一律师”等机制,帮助群众用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三

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主要是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四

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我国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有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及仍在继续适用的民法通则等,单行法律数量多,内容庞杂,有的存在抵牾之处。如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汇聚成了这部共1260条、10万余字的民法典。经过整理、编订之后,在划定好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7个“楼层”里,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

民法典对众多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确认”,将在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民法典新增内容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是影响最大者之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等,都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合同编中,基于此次疫情增加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还增加了4种典型合同;

此前并没有单行法律作为基础的人格权,更是独立成编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以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充分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反映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0学好用好民法典心得体会五

5月29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的地位和意义,也对民法典的宣传、实施和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无法则无安,这部关系每个人一生的“百科全书”已经开启“阅读模式”,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占领法治制高点,在党的领导下,立体布局全面落实民法典精神,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横向拓展民法典的有效实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是有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立法观念,坚持问题导向,以民法典为准绳,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应该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制定民法典相关法律解释,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在具体实施进程中,行政、司法机关要发挥实施主体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民法典实施效果作为检验行政权力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纵向深入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后,历经5年心血,终于完成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实现几代人的夙愿。深入开展民法典的理论研究工作,构建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和今后我党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任务。发挥民法研究会理论研究资源,结合中国法律实践经验,借鉴传统大陆法系民法解释学经验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训诂与解释方法,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性、立足国情的民族性、源于客观的实践性、与时俱进的时代性,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在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基础上,使之永远葆有生机与活力。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范文第2篇

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上下功夫,在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上下功夫,真正把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下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民法典宣传会议领导讲话稿资料,提供参阅,欢迎你的阅读。

       民法典宣传会议领导讲话稿一

同志们,刚才,XXX同志为我们作了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XXXX》的专题辅导,全面讲授、深入解读了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民法典的作用和地位,特别是民法典的特点亮点,讲得非常具体、非常全面、非常务实、非常透彻,为我们准确理解、深刻把握、切实实施民法典提供了有力指导。我们要结合实际不断深化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民法典在XXX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要深入学习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又一个生动实践,是亲自领导、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完成的重大立法成果,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各级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领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功夫,在深入学习领会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上下功夫,在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上下功夫,真正把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XXX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是要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立法的基本精神。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法律条文的汇编,更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反映了中国人民对新时代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共同意识。编纂民法典,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反映了人民意愿和要求;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成果和制度自信,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彰显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改革创新精神,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 21 世纪潮流的民法典。

三是要深入学习领会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全文共分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 84 章、1260 条,10 万多字,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紧紧围绕着人的权利而编纂,大到财产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规定和保护,小到比较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高空抛物、基因编辑、高铁霸座、个人隐私、离婚冷静期等社会关切,涉及到大量接地气、时代感强的问题,使新时代公民方方面面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良好保护,为实现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美好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要广泛宣传好。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在推动民法典的宣传教育中,既要做到全面覆盖,在全社会掀起学法典、尊法典、用法典的良好氛围,又要针对不同群体分类施策,提高民法典宣传贯彻的实际效果,最大程度发挥民法典的作用。

一是要广泛开展普法。各级各部门要将民法典实施作为全民法治观念养成的重要契机,把民法典的普及作为XXX“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要立足XXX特点实际,深入扎实开展分众化、对象化宣传,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农村,要针对早婚早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以及土地确权承包等问题加强普法教育。在县城,要加强高空抛物伤人、地面塌陷伤人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普法工作,切实守护好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脚底下的安全”。在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人格权、侵权责任普法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在企业,要加强物权、合同等方面的普法力度,使各类市场主体更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边境地区,要针对跨境婚姻、非婚同居、边境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等突出问题加强普法教育。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民法典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二是要抓好学习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干部学院要把民法典列为培训学习课程,加强对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引导其作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宣传教育中,倡导群众崇德向善、孝敬老人、爱护幼小,用规则和法治引领社会风尚。要强化对政法工作者的业务辅导,尤其要加大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等民事法律直接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民法典。

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民法典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推动民法典宣传教育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推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要把民法典宣传融入各类法治宣传阵地,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相结合,组织各级各类媒体精心策划、开设专栏、集中报道,加强民法典宣传及解读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制作普法宣传册、宣传专栏、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增强民法典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法律工作者要发挥专业优势,深入宣传解读民事法律政策问题,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要坚决贯彻好。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我们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法治建设任务,作为推动XXX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协同发力、一体推进,确保民法典在XXX得到全面实施、发挥最大效用。一是要推进规范立法。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对标民法典,从“废改立”几个环节发力,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形成立法修法清单;

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保障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及时启动清理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工作,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纠正与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要推进严格执法。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国家机关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清楚自身行为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于社会上出现的违反民法典的行为,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民法典的尊严和权威。要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努力实现以良法促善治、强发展、保民生。

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结合起来,为XX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服务,维护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

三是要推进公正司法。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以公正司法保障民事法律秩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法院要做好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加强民事执行工作,保护好各类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和经济纠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各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政法系统要切实发挥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作用,综合运用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全方位、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大监督力度,通过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民法典情况,推动形成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强大合力。

民法典宣传会议领导讲话稿二

2020 年 5 月 28 日 15 时 08 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 正式到来。

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到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民法典诸多新看点值得我们关注。

看点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我国无论 是法律传统还是人们的普遍认知,对高利贷行为都是保持一贯 的否定态度,形成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此外,禁 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 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 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 稳定带来隐患,亟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民法典这一规定在继承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 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看点二: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

民法典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 “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随着近期 曝出个别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 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 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机关企业是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多发场所,而学校 则是未成年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地方。从劳动关系上来看, 这些地方确实不都是用人单位。民法典这一修改实际上将负有 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 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对于性骚扰,其实还有不少需要明确的问题,例如构成性 骚扰的行为界限在哪儿,生活中大家开的一些玩笑究竟是否属 于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有效防范性 骚扰等。”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有关单位的摸索实践来积 累和形成共识,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事实依据,一方面也 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司法的案例来让纸面上的条文落到实处。

看点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找法院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 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夫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无效婚姻的撤销权交给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审 慎程度是远高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这体现出民法典在立法理念 上对‘家庭’的高度重视。

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 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 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 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 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 识。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 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看点四: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物业要尽安全责任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次民法典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 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 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 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大多数情形下,建筑物的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对具体 纠纷裁断时进行法条适用。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范文第3篇

大家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以供大家参考,我们共同阅读吧!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1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自身首先要学法、懂法,将法律学习运用到工作中,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云红法律武器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深入群众,做好模范,真心实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民法典。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用好民法典来造福社会,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激发新时代干事创业的动力。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2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能够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为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兴权利、新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之所以要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因为从建国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而且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弥补体系缺漏、去除体系重复、消解体系冲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问世,意味着我们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规范的民事行为准则,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规则——我国法制的体例框架由此丰实延展、枝繁叶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民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民事法治领域,充分赋予民事权利,保障权利不受限缩、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发展问题,处处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谓“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体现出我们国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民法典草案对于民事权利类型规定更丰富,行使权利规则更清晰,权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类型及其行使方式规定得越丰富、越精细,就越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台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行使公权提出了边界限制。同时,还将切实影响人民生命利益,解决现代社会困扰人们的问题,在私权保障上更进一步。“这最终将促成相关部门更积极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之一。民法典的颁布蕴含了民事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强化、社会秩序稳定等多重价值,是以良法推进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3经过党支部党课的学习,《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人民利益至上,举起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民法典》增强了民事权力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力,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好层次的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让《民法典》的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这部具有着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必将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上树起又一座法制丰碑。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4《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观后感心得5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基层法治建设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基层应该借助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风口,运用“当好扩音器”、“抓好衡量尺”、“装好配件箱”这三招,推动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发挥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作用。

第一招,当好民法典普法宣传的“扩音器”。“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要有效推动民法典更好实施,基层就要自觉当好“扩音器”,广泛开展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工作,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党员干部要带头学。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个人

自学、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带头学习。党校和干部培训网络平台应当开设民法典专题课程,组织党员干部行动起来带头学。尤其是对于基层较为普遍的涉及婚姻、土地产权、邻里纠纷等领域的问题要重点关注,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让群众看到“学法有用,学法能用”,在群众中形成“榜样”示范,带动基层群众跟着学、乐意学。

基层要广泛动员一起学。强调,要将其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大力推动民法典宣传普法深入基层社区、村子和中小学校,营造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养成懂爱、爱法、守法的意识和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习惯及能力。基层社区和村子可以通过开专题的公益宣传普法讲座、派发普法宣传手册、播放民法典公益宣传普法广告等方式,营造宣传氛围。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相应的普法课程,系统开展普法教育,加强青少年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专业人员要帮着学。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宣传普法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解读好民法典条文和精神内涵。一方面是驻村律师可以进村入户向群众进行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另一方面,基层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提供民法典的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为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招,抓好民法典这把衡量尺。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既为基层处理土地纠纷、债权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关联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基层执法、司法的重要规范标准,基层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层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基层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各部门应贯彻民法典精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第三招,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基层应“视时而立仪”、因地而制宜,装好法治建设的配件箱,不断配套完善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推动基层民事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增强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二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通过完善纠纷协调部门、司法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沟通协调机制、简化司法救助申请程序等办法,落实司法救助责任,畅通司法救助渠道。三是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好法律援助入村入社区等活动,充分利用“一村一律师”等机制,帮助群众用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范文第4篇

而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一、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

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或者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有机地重组。民法典的内在要求是体系化、科学化、系统化。在近代,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民法典”如果缺乏体系与逻辑性只能被称为是”民事法律的汇编”,并不能称为民法典。民法体系化有助于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民法典依照科学完备的体系构建,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民法典的内容及体系安排,必须考虑社会变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人类文明史上第一部成文民法典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被誉为划时代的经典之作法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力尤为突出。一些国家直接采用,一些国家以它为模式制定本国民法典,一些国家在编纂本国民法典时部分予以继受。

所谓民法的体系化,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从而形成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探究民法的体系化,根本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法典化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逻辑性与系统性的民法典。

二、民法典体系化的意义

我国民法的体系化,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体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内在要求。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的体系化可以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既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通盘规划,从而确立起民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发挥其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民法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民法体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保障。体系化有助于消除整个民法体系各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由于我国众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调整法律关系的需要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就使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确立民法体系,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民法的体系化,就是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而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便利。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三、民典法体系化关键

民法的体系化包括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一体化。我国民法的体系化,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认清民法典制定的目标。民事立法的混乱会导致民事司法实践的标准不统一,使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消弭立法上的混乱,填补立法空白。这正是民法典的优越性所在。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立法体系。在日后的立法工作中,我国民法的体系化要围绕民法典制定而进行。

加强民法理念研究。民法的体系化是对民法典的体系、编纂技术、所采用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甚至法律适用的总结。民法典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生活,而不断发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需要不断进行规范调整。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单纯是为立法而立法,而是为了调整民事生活。为了使民法更好地体系化,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应加强对民法典编章结构、立法技术、法律概念以及司法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正确区分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的关系。制定民法典,有汇编式与编纂式两种法典方案。就我国而言,编纂式法典具有一些汇编式法典不具备的优点。编纂式法典具有紧密的体系,能够克服体系的漏洞,有利于制度之间的协调,更能彰显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体现民法典的价值。而法典编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案来弥补。当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应紧接着进行人格权法以及债法总则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体系化,从而编纂出我们时代的民法典。

四、结语

即将在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建议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划时代立法工程、全面深化改革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立法制度创新,正式提上党和国家议事日程,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百年民法典之梦。

民法典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法治梦想。从1911年清末变法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到北洋政府完成了第二次民律草案,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三次起草民法,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草案终未成典。1986年颁布实施民法通则,2002年12月法工委首次将民法典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分歧,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制定民法典可以使我国与大陆法系为主的一百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体系相对接,并实现中华民族百年民法典之梦。

参考文献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应急法制;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指导;后非典行政法律问题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简称非典疫情、SARS疫情)的伟大斗争正在举国展开、全力推进、力争全胜,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与贡献;非典公共危机也暴露出政府应急管理机制诸多薄弱环节,包括公共应急法制准备不足,故亟需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水平。为此,本文结合非典公共危机管理的新实践、新情况,探讨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若干现实课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和立法建议。

一、应充分认识应急条例特点,依法加强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刚刚颁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它大大提高了非典危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举国上下全力抗击非典力争全胜的关键时期,切实把握这个应急条例的特点,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律调整作用,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1.条例适应了当前非典危机管理的现实需要。

通俗地说,就是“应急条例应了急”。在这场抗击非典的艰巨斗争中,本届中央人民政府不是坐等危机结束之后再来调整政策、完善机制、修改法规,而是在应急法制建设上雷厉风行见诸行动,仅用20多天时间就制定出这个条例[①],以急诊医生抢救生命的速度建造出这艘“行政立法快艇”。这样的行政立法速度创造了一个纪录,在我国行政法制史上将会写上重要的一笔。深一层言之,应急条例的迅速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水平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坚持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的态度和决心。

2.条例的制定既立足于应对当前急需,又着眼于长远发展考虑。

这个条例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有效做法,重点解决了此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突出问题,更完备地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健全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创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这个条例在举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出台,不仅为依法防治非典提供了更丰富、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稍后卫生部还于5月12日施行了专门的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相配合),对于正在举国全力开展的非典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工作指导作用;而且,这个条例本身就是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对于其他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建设,对于整个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其别是尽快制定出我国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都将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从而产生系统地加强应急法制建设的配套立法效应。

3.条例注重程序制度设计和程序责任规范,可操作性强。

例如,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就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第四章(共19条)不仅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实体问题,而且就各层次的具体操作规程等大量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更系统地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了步骤、时间、顺序、手续等方面的具体规范。这也为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强制立法,恰恰是亟待大力加强、正在酝酿突破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

4.条例突出了科学,强调了法治,还重视了民主。

笔者认为,这个条例充分体现了一句常见的大实话:防治非典(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一靠科学,二靠法治,三靠民主。SARS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方法、重视法律手段、重视民众力量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果断和有效的措施,使整个应急和防治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已开始收到明显的成效,扭转了前期的某种被动局面。应当强调指出,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还需要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全体人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这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和信息制度(与政府的政务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有关),就体现了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权利(知情权和参与行政管理权),注意运用民主的力量和公开的力量。这既符合行政民主化的世界性潮流,也符合我们党和政府一贯的思想路线,即坚决相信和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政府与人民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充分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来积极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故笔者建议,待这个条例施行一段后时机比较成熟时可通过修改条例,在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此条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增加“依靠人民、发扬民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等内容,为公共卫生应急法制的建设和运作提供更全面的指导原则,提高民主参与的法律保障水平。

5.条例更明确地规范了行政不作为的责任问题。

这个条例与以往一些行政立法相比,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如第五章的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条),有利于在应急法制实践中克服行政不作为难以追究责任的老大难问题。这体现了建立责任政府、实现法治目标的现代行政法治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无庸讳言,相对于责任追究机制而言,这个条例对于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产生了特别牺牲而寻求赔偿、补偿等法律救济机制,关注得还不够充分,这对后非典时期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不利,故建议在修改条例时予以补充完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还有许多特点也值得重视,此不展开。无论如何,这一行政立法的特点及其带来的积极影响,值得法律工作者、行政实务工作者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重视。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举国上下的共同不懈努力,这部应运而生的公共卫生应急行政法规,连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得到全面和严格的贯彻实施,通过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法治化的力量,依法保障抗击非典的伟大斗争取得最终胜利,推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全面、持续和稳健发展。

二、应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提高危机管理法治水平

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体系也即公共应急法制,具有多因素、高成本、跨学科等特点,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制度建构难度非常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过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而已。这里透过对非典危机暴露出的政府应急管理薄弱环

节的进一步分析,对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加以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1.非典危机凸显公共应急法制亟待加强。

在非典公共危机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同时,在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或称公共应急系统建设(其中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建设),有效动员一切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来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危机。这里所说的“公共危机”,特指一个行政区域内出现迫在眉睫的特别紧急情况而亟需公共行政管理者作出重要决断,调动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力量作出共同努力并付出很大成本方能摆脱的困境,通常是一种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的危险局势,也称为公共紧急状态(PublicEmergency)。这里所说的“公共危机管理”,也称为“突发事件管理”、“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政府应对机制。它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如何制定预案并有效监控、防御危机;如何化解、缓解和减少危机;如何准备、动员和调配资源;如何在危机过程中回应民众愿望、满足社会需求;如何在危机过后回复常态生活、恢复管理秩序、重建服务体系。

作为国家安全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公共应急系统,从社会系统工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由技术支撑体系(硬件)和非技术支撑体系(软件)构成。前者包括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科技投入等要素;后者包括信息披露规则、职业道德水平、行政管理机制、社会心理条件、预警指标体系、紧急行为方式、公共应急法制等要素。世界各国的危机管理实践证明,上述非技术因素对于国家公共应急系统的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掌握有关知识与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等制度要素。因此,我国当前需要集中力量就非典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公共应急系统,开展全面深入的对策与理论研究,其中主要的研究内容包括:(1)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管理机制及其相应的数理模型;(2)信息沟通、反馈和解读机制;(3)社会动员机制[②];(4)紧急救治与补救机制;(5)公民权利依法有效保护和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与约束的法律保障体系;(6)有利于化解危机的社会环境条件和社会心理作用机制。通过这些专题研究,为我国公共应急系统的全面建设和有效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还警示人们: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即国家公共应急系统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作为保障。[③]我国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中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而且迅速制定和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行政法制实践也证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因此,为使今后的公共危机管理能有稳健充分的法律保障,做到常备不懈、实现长治久安,有针对性地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可谓势在必行。

大力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更有效地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发展,这也是公共应急法制的基本功能。[④]

2.公共应急法制的基本理念与构成要素。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其核心和主干规范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这里将其定义为:所谓公共应急法制,是关于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与常规状态相比,在非常规状态下或曰紧急情况下,人们对于生命、健康、权利、信息、生活质量等等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深层原因是一种人本关怀、人文关怀的体现),对法律秩序和政府服务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行政成本等等也有很大差别。因此,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等(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

应当指出:政府在危机管理中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大量的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中断某些法律的实施,甚至暂停或限制公民的部分宪法权利(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优先性、紧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具有恣意和滥用的特殊条件和可能,必须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尽管如此,也不宜简单地将行政紧急权力的运用视为“法外特权”、“法外行政”,认为它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因为总体上看,它是在和公共应急法制的框架下运行,符合现代法治行政的要求,符合国家、地区、社会和人民的长远、根本、总体的利益,实际上是对常规民主法制在处理威胁国家和社会生存的紧急情况时的内在局限性的一种补充与完善,是现代与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要素和环节。其基本要素包括:(1)完善的应急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为此需要有相应的理论模型);(2)依法设立的应急管理机构及其应急权限与职责;(3)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4)紧急情况下行政授权、委托的特殊要求;(5)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6)对紧急情况下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制裁机制;(7)与危机管理相关的各种纠纷解决、赔偿、补偿等权利救济机制;(8)以及各管理领域的特殊规定。所谓各管理领域的特殊规定,如:人财物资源的动员、征用和管制;对市场活动、社团活动、通信自由、新闻舆论及其他社会生活的限制与管制;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公开方式和责任;公民依法参与危机管理过程;等等。

具体说来,从公共应急法制的制度运作角度看,其主要的制度环节有:(1)公共应急法制的立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层次公共应急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原则的确立,例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等专项法律的制定,以及行政应急性原则的普遍确立;(2)公共应急法制的执法,包括具有特殊要求的执法机构、公务人员、方法手段、紧急程序、特别经费、技术设备、配套条件等等的逐步完备;(3)公共应急法制的守法,包括各种组织、个人(也包括行政执法者自身)如何自觉遵守公共应急法律规范;(4)公共应急法制的司法,包括对于紧急状态下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追究、对于行政纠纷的紧急审理和裁判、对于受损权益予以国家赔偿、补偿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救济制度;(5)公共应急法制的宣传教育,包括在普法教育中针对全体公民,在普通学校、党团校和各种干部学校中针对青年学生、各级干部,进行公共应急法制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关于各种媒体开展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和运作的宣传报道活动的权利和义务;(6)公共应急法制的环境条件,包括公共应急法制发展所需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如社会心理状况)和组织机构内部环境条件的评估和改善。

3.公共应急法制的现实状况与突出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改革和发展,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已有一定基础,在现行宪法、法律中已有一些关于公共应急法律规范的零散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了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紧急权力,第六十七条第十八至二十项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动员与的紧急权力,第八十条规定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令、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了国务院行使决定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权力;再如,在我国《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分别制定出一些关于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法律规范;又如,这次以超常规速度刚刚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针对非典疫情政府应对措施提供的经验教训制定出了一系列公共卫生应急规范;等等。这些都为我们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依法实施有效的危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还远不健全。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现行公共应急法制尚不健全;二是现行公共应急法制执行不到位。

首先,就公共应急法制尚不健全而言,主要表现在:(1)尚无统一的紧急状态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2)缺乏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政程序规范;(3)对紧急情况下行政越权和滥用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4)危机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如责令停产停业、强制征用征收、强制隔离、强制检定、其他人身强制措施等造成权利损害后的补救机制不完善);等等。这里以此前的公共卫生紧急法律制度为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但是,哪些情况下必须或可以增加,通过何种程序(例如应否经过公开听证)来增加,如果必须增加而有关部门不作为或拖延作为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等,有关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实践和责任的追究造成困难。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后,长达7年多迟迟未能颁布《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这很不利于更为清晰、严谨与便捷地处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

其次,就已有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执行不到位而言,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难获救济等等。仍以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实施情况为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但是,由于正式公布的北京地区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数量,今年4月20日在京召开的非典新闻会前后差别极为悬殊,所以引起各方面强烈反响,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有关方面对此解释的原因之一是北京地区众多医院分属北京市、卫生部等部委、部队这样三个条块,各自收治和留置观察的非典病人与疑似病人难以准确统计并及时公布出来。[⑤]实际上,10多年前出台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早已规定,即便是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以法定通讯方式和在法定时限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不消说,地方医卫机构也须如此。可见,有关法律规范和法定制度早已设立(尽管不完善),数据统计本不成问题,更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有的地方、部门及部分公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各行其是。[⑥]

同时,公共应急法制的社会基础条件,如公共应急法制的公众知晓度、认同度、适应度和配合度以及社会心理状况等等,还亟待进一步改善。[⑦]这也是造成已有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保障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行政法制观念上的某些误区,由于公共应急法制尚不健全,加上其中一些应急法律规范在非典危机政府管理工作前期未能完全得到落实,未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因而产生了本可避免的许多消极后果和负面社会评价,致使人们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制度创新努力过程受到严重影响,教训深刻。

4.公共应急法制的完善对策与评价体系。

加强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路径是: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迅速出台为契机和示范,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救济等环节入手,尽快完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确保公民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形成紧急情况下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权限与政府责任、行政成本与社会成本、公民社会责任与合法权利救济等等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加快实现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法制建设目标。

为完善我国公共紧急法制的宪法和基础,高屋建瓴、稳健持续地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宪法保障,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修宪程序,在宪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实现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和高效化”。[⑧]

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尽快完善我国各层次、各领域的公共紧急法律规范,关键是制定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此外还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健全与重大突发事件政府应对机制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制、行政强制法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行政征用(征收)法制,行政指导法制、紧急刑事法制、纠纷解决法制、国家赔偿(补偿)法制。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而言,现阶段我国公共应急法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非典危机中暴露出的公共应急法制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及其成因如何;(2)如何运用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应急性原则)来处理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及其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将一些单行法律规定的紧急法律规范加以统一和协调,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3)如何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对策措施,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监督、救济、制度改革、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的举措;(4)如何完善紧急情况下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的特殊程序规范,以有效约束行使紧急行政权力的行为;(5)如何完善与公共紧急法制有关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各种人财物资源的动员、征用和管制,对市场活动、社团活动、通信自由、新闻舆论及其他社会生活的限制与管制,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公开办法和责任,公民依法参与危机管理过程,等等;(6)如何提高公共应急法制的公众知晓度、认同度、适应度和配合度,改善公共应急法制的社会环境条件。

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资料分析、走访调查、定量分析、案例分析、网络查询、专家咨询、比较研究、模型建构、对策研究等传统的和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以非典危机中暴露出的我国公共应急法制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为突破口,对重大突发事件政府应对机制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和相应理论探讨,以保证我国公共应急法制的完善路径和具体对策建议之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突发事件中的政府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情况复杂、风险很高,动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涉及无数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生产、生活秩序与合法权利,因此行政紧急权力是否合法运用,公共应急法制实施效果如何,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公共应急法制评价体系来及时客观地加以评价和反馈,加以有效监督制约。可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应急法制评价体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公共应急法制评价工作宜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有关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牵头,政府督查室、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两院有关机构等部门以及有关新闻机构共同参与进行;公共应急法制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各类执法行为;公共应急法制评价的内容是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公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情况;公共应急法制评价的重点是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滥用权力、不遵守办事程序、执法效率低下、不作为等方面的情况。

公共应急法制评价可与人民代表评议、效能审计、效能监察、民意调查等其它评价方式结合起来进行,可采用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和统计分析等方法适时进行。例如:实地调查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深入基层,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会和个别交谈的方式,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各方意见;现场评议由政府部门首长分别汇报本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况,并通报被评价对象有关公共应急法制统计数据,由参加评价的各界代表现场投票、公开评价;问卷测评由评价者向公共应急法制实施主体、对象、监督机构和社会各界评价代表发放问卷测评表,实行加权统计的方式进行问卷测评;统计分析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有关数据,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统计数据,进行公共应急法制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并形成反馈意见向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反馈;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开评价通报会,采用区分档次(例如好、较好、一般、差)或末位排名等办法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很低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承担政治责任。科学合理、运用得当的公共应急法制评价体系,是公共应急法制有效运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保障。

三、应将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这里还需要进一步指出,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滞后无疑是诸多原因使然,但从思想指导上来看,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忽略了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整个行政法制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显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或曰理论误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启示我们,应将行政应急原则纳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1.行政法基本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直接和深刻地影响着当代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救济等制度环节的运行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可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具体来说可将其大体解析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应按照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作出,且其行为应符合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出于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公德、彼此关系协调,否则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的行为。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

2.忽略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

由上可见,理应由行政应急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内地许多行政法教科书在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仅提及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再把行政应急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研讨。[⑨]窃以为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既制约了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利于行政法理论的全面发展。

例如,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多年来在行政主体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上,就难免忽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地位、构成、职能、职权和工作制度(如各种应急预案)的研究和安排,也没有未雨绸缪地做好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至于非典危机出现后政府机关应对危机的管理工作一时间显得非常被动,不得不支付本可避免的巨大社会成本,个中教训非常深刻。

再如,在出现非典危机的非常规状态下,政府机关应对危机的管理工作可否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包括各种应急性的行政指令措施与行政指导措施?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过去对此也没有形成共识,或者不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工作者普遍知晓,也造成了危机管理工作的某些被动。

又如,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关于政府机关采取的危机管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加以救济,过去就未能完善有关的监督与救济规范,给实际工作造成诸多困难。例如紧急征用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设施等财产用于非典隔离地点或防疫医务人员轮换休息场所使用,应遵循何种程序,使用后如何予以补偿,发生补偿争议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加以及时裁断和救济,此类问题已陆续出现不少,如果解决不好,难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不断出台的政府应急措施的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不利于保持良好的官民关系和政府形象。

3.在危机管理中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

表面看来,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还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暂停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似乎违背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这是政府为了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实质法治主义要求的、利大于弊的危机管理举措,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恢复和维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在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管理过程中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及时采取公共危机管理所需的各种行政应急措施(包括行政指令、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种措施),同时予以及时和充分的权利救济,更加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行使,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地发展。

四、应重视行政指导措施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适当运用

在出现非典公共危机这样的非常规状态下,政府机关可否灵活适当地采用行政指导措施,与行政指令措施相配合发挥作用,更有效地应对危机管理的客观需求?这是否违背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危机管理实务中如何适用行政指导措施并予以有效监督和救济?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形成共识的现实问题。这里对此略加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1.非典危机管理中采用了许多行政指导措施并收到了特殊效果。

在控制SARS疫情的危机管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了许多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令行为,例如卫生部4月30日紧急通知要求凡是收治、隔离、观察以及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场所一律禁止使用中央空调,一些地方政府紧急征用若干宾馆、饭店用于隔离观察非典接触者,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构禁止影剧院放映通宵和连场电影乃至暂时停止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营业,在车站、港口等处强制检测体温,等等,这些行政命令、实施行政强制的紧急措施,显然收到了应对危机的积极效果。而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还因时(地、事)制宜地采取了比较柔软灵活、不具有强制性的许多行政指导措施。这些表现为指导、劝告、建议、宣传、示范、提醒等形式的应急指导措施中,有的是针对一个区域内不特定多数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例如教育部4月28日公布的《对“五一”期间高校学生活动安排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建议》,卫生部4月29日公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国家质检总局5月15日公布的《过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有的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如辽宁省卫生厅长和辽阳市一位副市长于今年5月初共同写给辽阳市一位非典患者的建议信(希望他配合政府查找与之密切接触者以便尽快采取隔离救治措施),北京市裕中西里社区民警张岩同志专门到本社区内非典疑似人员王某夫妇家反复劝说他们去医院隔离就诊而后者终于接受劝告等等。[⑩]这些应急性的行政指导措施与行政指令措施配合运用,收到了特殊效果和积极反响。此类行政现象引人注目,促使人们对行政指导措施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非典危机管理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2.在危机管理中实施行政指导并不违背现代依法行政的原则。

所谓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是行政主体为谋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征,是具有这些特征的行政主体一系列行为方式的统称。行政指导行为同设立行为规范的行政立法行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约行为等等,共同构成了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体系,相互配合、各有所长地调整社会生活,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从行政实务来看,由于一部分行政指导行为可在没有专项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所以对于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过去一直有争论。其争论要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采用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换言之,实施行政指导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此,我们概括分析起来不难发现,无论在常规状态还是在紧急情况下,从有无具体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指导措施通常有如下三种情况:其一,在已有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例如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此规定实施宣传、解释、示范等行政指导,这当然不构成合法性冲突;其二,如已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为了更及时、更有效、更经济地实现行政目标或紧急行政目标,行政机关可在依此法律规定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之前,作为弱行为前置程序而先实施行政指导,这也不构成合法性冲突;其三,如无上述两类专项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还可在不违背与行政法治一般原则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出于正当目的且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主要是实施授益性、助成性、引导性的行政指导措施),应当说这也不构成合法性冲突。可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实施行政指导,不仅能有效满足行政管理包括公共危机管理的现实需求,而且并不违背现代依法行政的原则。这也是当代行政法学和行政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研究结论,也是各国行政管理的客观事实。

3.积极地实施行政指导是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职责与有效手段。

也许有人会提出,在公共应急法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例如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近期又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趋于完备),是否仍有采用行政指导措施的必要性?的确,以往人们大都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柔软灵活的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方式方法,行政相对人是否听从行政指导由其自主选择决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效果是不确定的,故充其量也只适用于常规状态下的行政管理,而在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紧急情况特别是引发社会危机的情况下,政府自当采用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措施(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来强力应对危机,而不大适用行政指导。但这次非典危机政府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不少行政指导措施并发挥出特殊作用的事实表明,即便在公共危机管理中也有必要和条件适当运用行政指导,因为这有利于减小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张力,形成和维持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透过行政法治的实务观察和理论分析不难看到,无论人们主观上多么想把一般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公共应急法律规范设计得十分周全,实际上都不可能穷尽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应对举措的方方面面,无法对之全部作出细密的法律规定,难免存在一般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公共应急法律规范的空白之处和无力之处(也称为法律空地、法律软腹),无论人大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难以完全满足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公共危机管理对行政法律依据的客观要求,这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观愿望与客观现实之间普遍和永恒存在的矛盾,也即“立法文件永远落后于社会生活”这种有限理性现象的表现之一;而人民政府的角色要求(要努力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又决定了它不能简单地以“此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为由,对某些现实而紧迫的公共管理需求(如非典危机管理需求)视而不见、消极回避或无所作为,如果出现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属于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或者遽然采取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指令行为的抵触太大、成本太高、效果不好的时候,就更需要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特殊作用,以满足经济与社会生活对行政管理的现实需求。这既是行政主体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角色要求,而且操作灵活、成本较低且较有实效,同时行政相对人具有自主选择性,符合行政民主化的世界性潮流,有利于保持和谐的官民关系。因此,即便在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应急管理过程中,也并不需要一味只采取行政指令措施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还可适当采用柔软简便、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指导措施与之配合发挥作用,多管齐下,软硬兼施,尽职尽责,有所作为。

4.必须注重对行政指导行为加以有效监督和提供法律救济。

当然,行政指导也是一柄双刃剑。行政指导措施一方面具有特殊功用,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某些固有缺陷,操作中易于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从我国行政指导实务来看,以往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是:相关认识滞后,行为不够透明,变相实施强制,责任不甚明确,监督救济乏力,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这次非典危机管理过程中,有的行政机关在的行政指导性文件中又加入行政指令措施且未作明确区分和说明,这种混合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易于误解或难以适从,难免使人产生“以表面的指导形式变相推行指令措施”的印象这样的负面效应。[11]如何克服行政指导行为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督、责任与救济机制,更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主体能够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我国行政指导实践与理论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而通过专门立法特别是专门的行政程序立法来规范行政指导行为,加快实现行政指导法治化,就是一个重要思路,也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例如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日本国行政程序法、韩国行政程序法,就已经对行政指导行为作了专门规范。[12]正在制定中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也将设立专章来规范行政指导行为。

可见,无论在常规状态下,还是在出现非典公共危机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完全可以根据各地、各领域、各时期的现实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及时、灵活、适当地采用行政指导措施,与各种行政指令措施相配合,更有效地达到行政管理目标,满足经济与社会生活对于行政管理的特殊需求;当然,同时也要对行政指导行为加以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事实上,这也是当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对此,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加以积极和适当地运用,“该出手时就出手”,其成本不高、功效颇多。

五、应系统研究和积极解决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

关于非典,还有许多未知数;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尚未完全显露。防治非典过程中政府采取应对举措取得应急效果的同时,有些措施也带来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问题,包括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带来的权益损害求偿问题,在非典防治后期乃至危机结束后很长时期内,将渐次甚至集中凸显出来,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带来新一波冲击甚至危机。例如,在非典危机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采取的一些强制隔离、强制火化措施,紧急征用措施,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责令文体场所暂时停止活动,暂停某些旅游线路和组团活动,紧急取消人群聚集性活动(如大型婚宴),等等,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易于引起认识分歧和利益冲突,造成一种特殊的行政两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后非典时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会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寻求法律救济;此外,在公共危机期间发生的某些违法问题,当时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未予处理,在后非典时期也需要酌情处理善后;等等。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加以系统的专门研究,以期深化认识、形成共识,更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消减行政两造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我国行政法治(当然不仅限于行政法治领域)正日益凸显的现实课题。这里仅以有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举措的意见分歧和法律纠纷为例略加探讨。

1.关于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在非典危机期间一直存在争论,给行政机关和防疫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措施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在后非典时期已有人提出索赔要求,其理由是采取的隔离措施于法无据。但实际上,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应当说采取隔离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一,《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其他乙类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13]从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几种人员的危险性排序来看,疑似病人排位在密切接触者之前,根据立法精神并由此条规定不难引导出对疑似病人隔离治疗措施的合法性;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1条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可见,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上述法律依据的强制隔离措施,并不存在普遍的合法性危机。已出现的一些纠纷,多系不了解此点或误解所致,可积极予以说明化解。

2.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的依据问题。

对于这方面的非议,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5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行政部门采取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20条都对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可见,非典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的行为,并不存在合法性危机。至于执行不当引致的法律后果如何分担,另当别论。

3.关于三种人员(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留观人员)擅自逃逸出隔离区域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此,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加以认识和处理,首先要看该当事人当时是否已确诊并明确告知其病情;在此基础上方可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综合考察其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其一,《传染病防治法》第66条第1款第9项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至2万元罚款;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38条第6项规定,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至2万元罚款,直至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其四,2003年5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款明确规定,对有故意或过失情节的此类传播者,分别以故意或者过失(情节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关于强制隔离、行政征用等行政措施致损的行政补偿问题。

强制隔离措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误工和歇业所影响的工资、收入、房租、摊位租赁费用,此外行政征用也易于发生补偿额度争议。笔者认为,对这方面的损失予以行政补偿,总的来看有法可依、合情合理。[14]首先,从正面来说,强制隔离是一种必要的合法的管理行为选择,一般不存在对与错(正当性)的问题,但存在是否公平(适当性)的问题,造成损害后理应予以补偿;其次,《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侵权致损后求偿权利,且未明言只包括违法行为,所以按照合法行为侵权致损可依法求偿来理解和处理,显然也符合该条规定,至少不相冲突,这可视为行政补偿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尽管补偿制度不完善,但也有许多零散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公务侵权致损责任的规定、《草原法》第39条关于征用、使用补偿的规定),这体现了法治精神,应予以关注和运用;最后,即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直接和明确地规定行政补偿制度,但按照现代行政法理的公平负担原理和特别牺牲原理,也应对于个别人和个别群体的权利损害给予行政补偿。

5.关于通过行政干预纠正对非典痊愈者及其家属的歧视问题。

在后非典时期,这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受到歧视的主要表现是一些非典痊愈者、解除疑似者及其亲属重新上岗难、重新就业难、社会救助难等等。笔者认为,这里当然存在利益冲突、社会心理等经济与社会方面的问题,但更突出地存在违宪和违法的问题:首先是违背了宪法体现的平等权原则,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之一;其次是违背了劳动人事方面的诸多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的违法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无为而治,任由市场自行调节,而应当加大对这一问题的行政干预力度,包括各种行政指导措施和行政指令措施,特别是抓住个别典型事例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曝光,及时恢复正常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良性互动的官民关系,大力引导这一问题尽快向符合和行政法治原则的方向转化,这也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职责要求。

[①]200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作出制定该条例的决定,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经修改后5月9日总理签署公布施行该条例,前后共25天。

[②]面对这场生命攸关的SARS危机,只是依靠政府的决策和医务人员的敬业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人民的理解、配合及支持,需要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特别是依靠全体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强意志,这对于有效化解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均如此。以新加坡为例:在国家遇到困难的时候,为什么大多数新加坡人都能自觉自愿地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这当然应归功于政府透明和相信人民,努力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归功于普通人民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政府的信任。新加坡人民信任并积极配合政府,政府相信并依靠人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抗击非典,有效控制了疫情的事实,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参见新加坡《联合早报》2003年5月10日的文章《重新感受新加坡》(作者:何庶)。

[③]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而及时完善、认真实施公共应急法制,这在各国甚至国际组织均如此。例如泰国从2003年5月6日起实施新制定的预防非典条例,2003年5月初召开的欧盟卫生部长紧急会议确定了在欧洲范围内预防非典的基本原则,2003年4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专门签署行政命令将非典列入美国隔离检疫的传染病清单,等等。参见新华网2003年5月7日北京消息《世界各国加紧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体系》、《法制日报》2003年5月10日第三版文章《美国如何防非典》(作者:文昕)。

[④]参见莫于川:《政府法治新课题:大力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载《法制日报》2003年5月7日第8版。

[⑤]2003年4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非典防治工作新闻会上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先生的答问(中国新闻网北京4月20日电)。

[⑥]鉴于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采取了坚决措施,于2003年4月20日果断调整了卫生部和北京市的某些主要领导,并采取了成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格隔离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抗击非典的斗争出现了新的局面,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这些高官问责和公共应急措施具有深刻的政治与行政发展意义,也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意义。参见这一时期的各媒体相关报道。

[⑦]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联合调查组根据问卷调查获得的2003年5月5-11日数据及分析而的《“非典”社会心理预警简报(第1号)》(中国新闻网北京5月16日电)。

[⑧]当然也可不安排在第二十八条,而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或者另外新增一条来加以规定。

[⑨]这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版的一系列高等法学教育统编教材基本理论部分的论述即可看出。

[⑩]这两个具体行政指导事例的资料出处:2003年05月09日东北新闻网报道文章《逃离北京非典患者张某受感化坦言:把家乡害了》(作者:周纯明);《京华时报》2003年4月30日第6版报道文章《疑为非典不愿被隔离,民警劝说两小时终就诊》(作者:邹桂、李立群)。

[11]例如2003年5月5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其中许多条文采用了“不得”、“禁止”、“应当”等命令用语,实际上是一些强制性规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并无选择余地。当然,如将此类医院视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被授权组织,那么此类强制性规范就属于行政内部规定,另当别论。

[12]日本于1993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第四章、韩国199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第六章的章名均为“行政指导”,分别设立了5个条款和4个条款专门就行政指导行为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