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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的局限性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第1篇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以下简称《折旧新政》)。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刊编辑部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进行系统综述,以期为读者全面理解及正确执行《折旧新政》提供指导与参考。

一、《折旧新政》出台背景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开始凸显,尤其是当前企业资金紧张矛盾突出,己成为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制造业投资增速开始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因此,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14 年9 月24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国务院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 万元的,可按60% 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此次加速折旧政策之所以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主要是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

发达国家在其经济转型阶段,也都曾经采用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用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20 世纪50 年代,日本对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折旧50%,用于研究的机械设备3 年间折旧90% 等政策。“英国等购买的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全部抵扣完增值税。”西方国家固定资产折旧率普遍都高于我国的水平。

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传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与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折旧新政》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 年10 月20 日,联合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上述6 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1月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为了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 年11 月14日,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64 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具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 年1 月1 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 年1 月1 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规定,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1月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公告适用于2014 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三、《折旧新政》权威解答

《折旧新政》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当前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 月20 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11 月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4 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 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 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关于六大行业划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关于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关于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特别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 月1 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关于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 万元。

关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 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关于新购进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 年1 月1 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关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29 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关于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关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关于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于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 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 年1 月1 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 年12 月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 年1 月1 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对《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

公告明确了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公告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公告明确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公告明确了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明确,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了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为保证顺利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又不影响原有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本公告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公告明确了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公告明确了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本公告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四、《折旧新政》意义影响

《折旧新政》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不仅学术界给予了积极评价,更是得到实业界的高度赞同与拥护。

有利于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加速折旧企业税收政策减少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现金流,有利于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升级,促进企业更有信心继续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

有利于我国技术创新。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会计专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在接受经济之声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本次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一项精准发力的政策,在固定资产折旧上是一个精心的安排。对当前经济处于下行,产能过剩,特别是制造业技术升级,更新改造,体制增效升级有重要帮助,是精准发力深处着力的重大举措。对促进行业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如船舶、航空航天、仪表、计算机、运输设备等,实行定向扶持性政策,对这些生产性公有资产,研发用公有资产都给予了非常强劲的支撑。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6 个行业中,有5 个是制造业,1 个是服务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政策仅适用这6 个行业本身,使用相关设备的其他行业并不适用。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这次政策力度很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直接的好处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这一政策出台可以让企业树立新的理念,即必须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这会给企业带来深刻的变革。“ 政策还给企业树立了发展理念,即要加快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换代,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投入。企业前期少交的税可以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资金,而且这种固定资产不应该是原来技术层面上的固定资产,而应该是升级换代、效率更高的固定资产。”

有利于我国扩大制造业投资。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正处于升级换代之中的制造业企业可谓正逢其时,“这是含金量很高的举措,将对企业起到实质性‘减负’效果,并助推企业主动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

《证券时报》刊登李雪峰文章指出,加速折旧确实可以缓解企业因税负造成的现金流压力,同时亦可加速制造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企业加速折旧会在初期降低公司的财税负担,预计政策实施后的首年将缓征1 500 亿~ 1 750 亿元所得税,相当于A 股2 545家公司去年所得税的约25%。在财务报表中的体现是现金流支出降低。若以现金流折现模型测算公司估值,则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可适当提升公司估值。因为现在的现金流永远比未来的现金流更具价值。

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测算,按照国务院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政策,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预计减少税负可达2 333 亿元,这是2013 年所有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

有利于企业减轻所得税。据广发证券的研报测算,若A 股一半上市公司都落实加速折旧政策(其中医药、TMT、高端制造等行业的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采用加速折旧法,而其他行业只有新增研发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A 股(剔除金融)的折旧多增加757 亿元,并少纳所得税189 亿元,约占2013 年经营现金流的1.2%、总现金流的32%。

“这等于是国家给补贴鼓励企业做技术改造,”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研究员黎友焕在接受《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抵税政策不仅使得制造业投资有可持续性,对目前的经济稳定也有好的作用”。

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上海证券报》发表刘重才文章指出,长江经济带建设将推升港口机械市场需求。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利于港口机械设备企业税收压力减轻。政策规定专用设备、交通设备等行业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最新财报显示,机械设备行业223 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总额为2 548亿元,约占资产总额比为18%,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受益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更大。

在长江经济带推升市场需求、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政策减少税费的双重叠加下,港口物流机械景气度将提升。目前长江经济带建设已被纳入国家战略,预计未来15 年,长江经济带增长速度将超过全国经济平均增速,2020 年前后经济总量将达到全国的50%,相比现在提升近10%,成为我国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增长点。长江经济带覆盖11 个省份6 亿人口,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区域内经济基础好,协同发展空间大。

有利于企业减轻现金压力。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政策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相当于企业推迟交税,存在货币的时间差,对税收影响不大。企业“推迟”交税,相当于国家将税款“贷款”给企业,缓解了当期企业现金流压力。

一大型跨国企业税务经理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件利好事,企业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增加,要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少。致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张俩也对《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大部分稳定经营的企业而言,上述政策是个利好。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为中国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鼓掌。称新政策扩大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可以预见新政策的实施可以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并增加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折旧新政》贯彻实施

《折旧新政》后,各地对其贯彻实施作出具体安排。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 年12 月30 日联合发沪地税所〔 2014〕60 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64 号),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同时,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即可在线完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其中享受六个行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应预计超过50%(不含);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台账管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建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64 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六、《折旧新政》技术要领

《折旧新政》文字表述不复杂,但技术操作并不简单。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要精研细读,只有掌握其技术要领,才能真正用好用足政策。尤其是其中关键词必须学懂弄通。

关键词一:新购进

“ 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

75 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 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鉴于75 号文件出台时间是2014 年10 月,距离同年1 月1 日已有近10 个月,企业改动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作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可以“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企业”的时间为标志,以固定资产移交买受人的时间作为购进时间更为妥当,主要把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早于2014 年1 月。凡在2014 年1 月1 日后由出售方交付给买受人的固定资产,即符合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时间规定;而2013 年12 月及以前购进,在2014年1 月开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不在此列。

如何理解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 不超过”,即指小于或等于某项金额;“超过”即为大于某项金额。“ 允许”系同意的意思,是一种授权式表述。“可”即为可以的意思,让当事人选择而非强制。因此,“允许”和“可”所对应的规定均只是财税主管部门作出优惠政策,企业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而非强制施行。

如何理解“持有”

“持有”原意是指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物品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等。75 号文件第三条和第五条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不管是原已购置还是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的固定资产,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应注意所称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 元,是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已计提了部分折旧后的余值。

关键词二:专门用于研发

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75 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进行分析。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明确规定,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由此可见,75 号文件对“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即是对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相关折旧规定的完善。75 号文件中的“专门用于研发”,按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执行即可。

对于列举的6 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75 号文件给予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殊优惠,对2014 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关键词三: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会计折旧年限。

75 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 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按照75 号文件相关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的,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四:备案手续

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1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报送的资料: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⑥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以下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备案。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⑧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说明。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布局;问题;对策

1我国文化产业布局存在的问题

1.1地域差距明显且呈现拉大趋势

据相关资料可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所呈现的格局类似于经济发展,皆为东高西低。就文化产业的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现有资产而言,东部分别占66%、69%、和78%,大大领先于中西部;收入情况上,东部营业额所占比例高达82%,中西部仅为18%;从所实现的增加值来看,东部占74%,中西部占26%;从对GDP的贡献看,东部地区实现的增加值占2.56%,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8%和1.35%。各省之间的文化产业发展严重失衡。在文化产业的规模以及创收力上,东部地区远远领先于中西部,文化产业的地区间发展差距大于GDP的地区差距。

1.2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趋于同构化、低构化

我国大部分产业文化产业结构雷同,通过率极高,难以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和实现协作效益,没能突出重点所在,重复建设现象泛滥,无法实现资源互补效益。例如电影产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电影业格局基本为一省一个电影制片厂。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盲目、重复投资现象严重。已有多达1000多亿的资产投入到“人造景观”中;再如动漫产业,当前我国广电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署总共授出了40多个与动漫产业相关的牌子,其中近三十个部级和大量地方性动漫产业集中于京沪地区。

1.3地区分割、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文化跨部门与跨地区发展受到地区分割以及地区保护主义阻碍,无法顺利发展。从一些演出团体出了解到,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文艺团体跨地区演出时需经过层层关卡和审批,大大提高了跨地区演出的难度。不少地区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对文化一体化考虑较少,未能有序对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和共享。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盗版、走私现象猖獗,知识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等不良现象。

2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合理布局的政策建议

2.1宏观规划文化产业区域协调发展远景

中央政府适度的同意规划与调控在实现文化产业布局合理化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区域布局政策的工作重点在于制定远景规划以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1)加大重点文化产业带的建设力度。把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城市作为工作重心,提高产业整合效率,形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三大文化产业带。开发我国西南、西北地区等具备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地区,建立特色文化产业群。(2)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加快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条件。形成出版、印刷复制、影视制作和文化产品批销等一系列产业中心,加大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大型以影视制作、动漫、音像电子、印刷复制和演艺等产业为中心的示范基地。(3)促进区域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使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带动与辐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鼓励东部地区发挥领头作用,率先发展,中部地区加快文化产业崛起,西部地区根据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增强当地文化产业自我发展能力。

2.2制定行之有效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产业政策是实现产业规划的手段。只有按照既定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将其落实,才能使发展蓝图不至落空。当前我国大多省市已有针对本地区的文化产业政策规划,但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其中对文化产业结构、布局以及重点项目的研究尚待改进,缺乏具体可行的政策规划文化产业布局及经济集聚任务。现有政策大多仅限于依照财政、融资投资、税收等政策所列的一系列政策条款,仅仅是一些优惠政策的简单总和,未能体现产业政策应有的要求,不能称之为产业政策,而仅仅是国家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现有经济政策的翻版。

2.3促进地区间的横向合作,推进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

中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仅限于行政区划内部。各地区都以行政区划为限进行竞争,无法形成地区间优势互补的合理格局,这不仅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而且容易导致各地区重复建设的现象,资源浪费严重。这种地区分割的封闭发展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当今时代所推行的促进区域间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才是科学的、适应当今发展趋势的发展方式。因此,须根据地区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建立一个不受区域行政区划限制的统一的大市场。

参考文献

[1]袁海.中国文化产业区域差异的空间计量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1(02).

[2]李雅梅.试论我国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发展趋势[J].理论与现代化,2004(02).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第3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33号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33号公告规定的可按33号公告执行。

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的企业类型

116号文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33号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明确对116号文所称的“不超过5年期限”的理解

对于116号文第一条规定所称的“不超过5年期限”,33号公告明确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

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

11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是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

为防止该情况,33号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税务处理

符合116号文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33号公告允许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申报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第4篇

第二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由委受人大、政府委托代拟的法规、规章和委内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省政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地方或部门上报后,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转报。

产业政策的局限性范文第5篇

供不应求格局未变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长期而真实的购房需求:支撑我国房地产大景气周期的基本因素并没发生根本改变。从房地产市场起步以来,支撑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几大基本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高增长、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婴儿潮带来的人口红利,等等。近两年来,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下的负利率、流动性泛滥等因素强化了刚性需求,也催生了投资和投机性需求,这些基本因素形成了市场对房地产最基本和最坚实的内在需求。

2008年,这些支撑房地产需求的基本因素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宏观经济有望继续高速增长,尤其是城市化和人口红利正处于大上升趋势周期中的快速发展阶段,通货膨胀压力进一步加大。这些基本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房地产大景气周期还可以至少维持10年,即未来10年我国房地产行业仍将处于螺旋发展的上升阶段。

供给制约:由于房地产行业土地供应的硬约束,该行业供应的增长幅度有限,远远跟不上需求的增长速度,未来供应缺口不会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

土地供应的硬约束:土地是房地产的载体和最基本的要素,是稀缺资源,在我国尤其稀缺。我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将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亿亩,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约束性硬指标之一。2006年末,我国存量耕地为18.25亿亩,按此推算,在2007―2020年耕地中大概有年均181万亩可转换为其他用地,而城市中可供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更是稀缺,这种稀缺性决定了房屋供应的相对稀缺。

房地产供给的先行指标:住宅新开工面积、住宅施工面积近3年的增长率都保持在较低水平,而房地产要素的源头指标――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开发面积的增长率则更是保持在低水平,上海、北京、深圳和广州的增长率更低。2007年,市场潜在的真实需求为11.8亿平方米,是年现实供给量(全国竣工面积是4.8亿平方米)的2.5倍。前期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土地购置面积和土地开发面积增幅都有限,加上建筑周期,短期内大幅增加供应量几无可能。因此,市场供不应求状况将会持续。

对此,政府开始对房地产频繁调控,但到目前为止,所有的调控政策既没有改变房价的快速上涨局面,也没有扭转市场中固有的供不应求的紧张关系,只是改变了短期内房价的走势和消费者预期。政府对于改善市场关系的手段和能力并不缺乏,然而,为何其影响却有限?

国民经济诸多领域对地产形成依赖

与房地产行业直接和间接关联的产业部门有很多,如建筑、建材、机械、装潢业等。房地产行业的产业链长,产业关联度高,其前瞻效应、后续效应和旁侧效应都很突出,该行业具备支柱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十五”期间,国家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上海等地更是把房地产行业作为“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已经开始对房地产行业形成了较为严重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国家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度。

GDP增长对地产的依赖:过去10年,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最得力的一环,房价持续上涨引致的房地产投资增速加快成为GDP增长极为重要的引擎。地产开发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投资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具有直接贡献,1997―2006年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22.38%,高于同期GDP(支出法现价)年均11.19%的增幅,扣除土地购置费后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由6.32%增加到10.74%,年均直接贡献率为9.28%;第二,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关联产业带动GDP增长的间接贡献,1997―2006年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间接贡献率由7.16%增加到11.5%,年均间接贡献率为9.72%;第三,房地产开发投资通过拉动消费对GDP增长的引致消费贡献,1997-2005年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引致消费贡献率由3.09%增加到3.92%,年均引致消费贡献率为3.89%,2003年最高达到4.66%。

目前,房地产开发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总贡献率达到了20%,由于其产业关联度高,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大幅波动,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也出现波动,最终必然会引起经济发展的波动。因此,要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要保证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平稳增长。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地产的依赖: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独家垄断了土地供给。政府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土地,再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稳定地获取了巨额收益。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公报数据:1992―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超过1万多亿元,其中近三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2005年在国家收紧“地根”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总额仍达5505亿元;2006年则攀升到7000多亿元的历史高峰。卖地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些城市财政收入的一半都来自土地转让收入,具有明显的“土地财政”特征。地方政府在当前民生政治下,开支不断扩大,各级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将更加严重,由此会限制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调控政策的积极性。

居民财富安全和增长对地产的依赖:1992―1997年经济繁荣时期的储蓄存款平均增长率为31%,2001年至今日此次经济繁荣时期的储蓄存款平均增长率只有17%。储蓄存款扣除中长期贷款后的中长期存差与人均GDP的走势在1994年到2000年前后大致吻合,但2001年开始本轮经济景气启动后,中长期存差增长明显乏力。随着银行对房地产个人抵押贷款的增长,居民财富更多地凝聚在地产上,房价的涨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居民财富的安全度和增长幅度。

银行业绩发展对地产的依赖:国内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包括对房地产开发商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在近5年平均达到25%左右,而且这一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房地产一线城市,该比例还会更高。由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业利润增长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价的上涨情况和房地产行业的景气与否。在国民经济众多领域对房地产产生依赖的前提下,国家以往的调控政策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今后宏观调控政策将会成为伴随行业发展的一种常态,但调控政策将会继续以温和为主,政府在未来1至2年将不会出台导致房地产行业衰退的过于严厉的调控政策。

房地产行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民生产业,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在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还没有建立,国民的住房需求过于依赖市场的大格局下,房价必然会成为整个经济生活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处于严重的供不应求基本格局,房价上涨的动力强劲,因此会经常招致外部的政策调控。

房地产行业趋于理性

今年房地产政策调控重点将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提供,二是紧缩性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会削弱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基础吗?笔者认为,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不会对房地产的有效需求形成较大影响,不会对房价走势形成大的压制,相反,保障性住房需求得到满足是行业景气可持续的基础。

2007年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最重要的成果是政府基本确立了“两分法”调控体系。政府加强了以前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同时增加了双限房和廉租房两个种类,最终建立起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居住需求从纯粹由市场价格调节的商品住宅体系中分离出来,通过由政府利用财政来保障土地供应、开发资金、销售对象等开发条件的供给。而占人口大多数的中高收入阶层对商品房的居住、消费和投资功能则通过依靠市场调节的市场化住宅体系来满足。“两分法”调控抓住了行业发展的本质,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对调控政策的预期。

以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增加了行业发展的障碍,每一次调控政策后的房价大涨也总是招致政策的更为严格的调控,加剧了行业供求矛盾。现在政府加强和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供给力度,有利于房地产行业整体的健康长远发展,保障性住房需求是商品房需求最基础的一块,只有这一块有比较好的市场来满足和解决,房地产行业的长期景气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持。

保障性住房不会影响商品房市场,因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各自的供应对象具有较大差别,之间没有太多的交集。能够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本来就没有能力参与到商品房市场中来,不太可能成为商品房的有效需求部分。而保障性住房土地多是地方政府协议划拨出让的,地方政府无法从中获得土地出让收益,必然影响其积极性,保障性住房规模难以对商品房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除保障性住房政策外,国家实行的紧缩性调控政策又将怎样影响房地产行业?

2008年国家已经对宏观调控政策定下了从紧的基调,将我国持续十年的货币政策基调首次从“稳健”调整为“从紧”,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资金密集型行业影响较大,但总体而言,紧缩性调控政策不会改变房地产发展的根基,改变的只是房地产行业的格局,使得该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紧缩货币政策对行业的影响体现在供求两个方面:供给方面的影响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开发贷款被限制,而需求方面的影响主要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被限制。

从供给方面看,限制开发贷款会影响企业现金流。企业的资金链吃紧,那些拥有巨大土地储备和在建规模的企业将被迫加快开发和销售速度,加快资金回流。但就行业而言,其结果是众多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因为资金限制而不能开发其储备土地,进而导致行业供给量减少,这与调控政策的初衷相悖,其结果也会加速房价上涨。

限制开发贷款对行业各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银行规避风险的角度看,可能做法是“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开发贷款的松紧程度视不同开发商的实力和项目而定。总体上限制开发贷款对地产行业的发展是限制,但对上市公司尤其是优质上市公司可能影响有限。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开发贷款的限制将使其无资金可融,面临严重的生存局面,他们可能会把土地卖给实力强大的开发商。而优质公司所受影响有限,同时可以获得资源整合的机会。因此,可以说,开发贷款限制是加速行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的催化剂,将促使行业更加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