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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会议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美国政治国会中美关系联线体制问题

美国“国会联线”(Congressional Caucus),是国会议员中间常见的非正式组织(Informal Congressmen Organization,ICO),是国会议员针对某个问题领域或某个地区而组成的联盟,这些联盟被认为是“未得到国会法规、政程或拨款单列项目认可的、希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国会议员的自愿联盟”。这些非正式组织虽然规模不等,形式各异,但在国会立法、监督、政策选择等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在美国对华决策中,1987年成立的涉及问题的人权联线、2002年成立的台湾联线及2005年成立的中国联线发挥了相当的作用。本文拟以问题为中心,对美国国会的联线体制在对华决策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 美国国会联线的特点与功能

美国国会联线数目繁多,形式各异,既有关注国内政治事务的联线,如“黑人联线”(Black Caucus)、“西班牙裔联线”(Hispanic Caucus);也有一些以社会问题、个人兴趣甚至休闲活动为议题的联线,如“航海联线”(Sailing Caucus)。与国际事务相关的联线有“拉丁美洲联线”(Latin American Caucus)、“人权联线”(Human RightsCaucus)等。国会联线成立背景复杂,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前,美国国会两院的联线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不平衡性。就参众两院而言,美国国会联线主要集中在众议院。据《美国国会议员名录》(Congressional Staff Directory)2003年夏季号所载目录,美国国会共有186个联线组织,其中众议院166个,参议院只有20个,数量相差之大,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国会联线组织之间的成员数量不等。例如国会“印度联线”(IndianCaucus)成员高达200余名,“自行车联线”(Biking Caucus)人数曾达到160多人,而有些联线则只有2~3人。

第二,超党派性或跨党派性。早期的国会联线主要是同一党派议员组成的小组,具有较强的排他性。现在绝大多数的联线组织是由两党成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国会联线多是针对某一个具体领域的,因此只要志同道合,无论议员背景如何,都可以组织起来,共同促进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呼请国会和舆论的关注,推进和维护共同利益。例如“国会参议院与众议院刘易斯与克拉克两百周年国会联线”(U.S.Senate and U.S.House Lewis and Clark Bicentennial Congressional Caucus),是参众两院1998年为联合推动美国纪念刘易斯(Meriwether Lewis)和克拉克(William Clark)200年(1803-1806)前的探险活动而成立的。200年前,在杰斐逊总统执政时期,国会帮助这两位探险家对密苏里河流域进行了探险,对当地印第安人土著文化开展了研究。另一种“超党派性”,可以理解为一些联线组织在参众两院都有设立,如参众两院分别设有钢铁联线(Steel Caucus)和台湾联线(Taiwan Caucus)。

第三,联线组织的松散性。国会联线只是一种非正式组织形式,一般而言,没有正式的预算和办公地点,甚至没有什么联系方式,只是在某个议员网站内容中有时可以查到该议员属于某联线,如果是联线主席的话,可能会更为醒目一些。此外,其运作方式很不正规,联系方式也多为于信件、电话、传真往来,或者是私人接触,很少举行全体会议。

具体来说,国会联线主要有三方面功能:第一,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推动国会立法。国会议员成立某个联线的首要目的是就其所关注的问题领域提出政策建议或立法动议,尽量争取其他议员的支持,以筹划和推动国会立法,如众议院“台湾联线”曾在2002~2003年围绕加入世界卫生组织(WHO)、重申美国对台湾的安全承诺等议题,多次向众议院提出法案和议案,并力促国会两院通过。第二,监督功能。对国会常设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政策,促使其改变,以实现特定政治目的。第三,收集信息功能。非正式议员组织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获取、分析、交流并传播相关问题领域的信息。有些非正式议员组织,甚至将信息功能作为其基本功能,如众议院“调查联线”(Investigating Caucus)。国会联线组织常常是各种院外游说团体的游说目标,通过诸如举办记者招待会、撰写并分发新闻稿和分析报告等方式来传播信息,寻求支持,实现其预期目的。

如上所述,美国国会联线涉及各种问题领域,影响不可忽视。其中,按成立的时间顺序,涉及中国问题的联线依次为涉藏人权联线、台湾联线和中国联线。这三个联线的成立,表明了中国问题是美国国会议员非常重要的关切,折射出中美关系在美国国会议程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问题、及中国问题在中美关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 涉藏人权联线的组成、活动及其影响

美国国会对问题的关注,是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问题逐步国际化的大背景紧密相连的。从1972年尼克松访华到1986年这十多年间,美国基于“联中抗苏”的战略需要,对问题关注甚少。

1987年,众议员兰托斯(Tom Lantos)和波特(John Poter)发起成立了国会人权联线(Congressional Human Rights Caucus)。到2006年,该联线已跨越两院和两党,成员达240人。自其成立起,该人权联线就宣称中国政府在问题上不应当逃避以普世人权标准来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在该联线的推动下,美国国会1987年10月做出决定将问题作为国会“人权联线”重点讨论的议题之一。这样,美国国会形成'了支持达赖集团的所谓的“帮”。因其没有直接取名为“联线”或“人权联线”(Tibet Caucus),故笔者将其称为涉藏人权联线或称之为涉藏联线。其代表人物有罗斯(Charlie Rose)、索罗门(Gerald Salomon)、佩尔(Claiborne Pell)、

赫尔姆斯(Jesse Helms)、沃尔夫(Frank Wolf)等。这些成员大多是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或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资深议员。他们虽然都对问题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其立场和政治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其人员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坚定支持达赖喇嘛与“”的骨干分子,以众议员罗斯为代表。他们是达赖喇嘛最忠诚的支持者,与达赖喇嘛在美国的院外集团有着密切联系,成为达赖喇嘛在美国国会的表达者和宣传者,甚至将院外集团起草的议案直接诉诸国会山,而且往往成为问题提案得以通过的关键人物。

第二类是“以藏”的意识形态保守主义分子,以众议员索罗门、参议员赫尔姆斯为代表。

第三类是人权运动分子。这些人在问题上属于后来者,其代表人物多为美国少数族裔,例如犹太籍议员兰托斯。他们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问题。作为资深议员和人权活动家,他们对美国国会的小组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其影响力不容忽视。例如众议院人权小组委员会主席波特、众议院亚太小组委员会主席索拉兹(Stephen Solazi)、众议员南希・佩洛西(Nancy Pelosi)。

这三类议员在国会形成一股无形的却实实在在具有影响力的亲达赖势力,并在1989年之后有所加强。他们在问题上的主要活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和发起各种涉藏议案,以藏反华。1987年5月,共和党众议员罗斯、索罗门向众议院提出了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区侵犯人权”的第2476号议案。国会将该议案作为1988~1989年度对外关系法案的修正案提出来,并得到了28名参众两院议员的支持。这28人在90年代成为“涉藏人权联线”的骨干成员。1989年北京之后,他们在国会利用人权问题提出反华议案,制裁中国。其中以在2006年11月的中期选举中当选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性众议院议长的众议员佩洛西和参议员米切尔(George J.Mitchell)最为突出。他们还是利用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附加人权条款对中国制裁法案的动议者。1989年11月,佩洛西等议员提出了要求中国改善人权的“七项条件”,其主要内容有:美国对华政策必须与局势挂钩;取消拉萨及其他地区的令;允许外国记者和国际人权组织代表进藏采访调查;释放政治犯;中国政府就问题与达赖喇嘛举行谈判;建议美国之音设立藏语节目;在1990~1991财政年度开始每年拨款50万美元资助30名学者访美。1993年,两人又提出了有条件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的议案。法案规定,只有中国在改善人权、降低贸易壁垒和停止向某些好战国出售武器方面迈出重大进步的条件下,美国才延长最惠国待遇一年。

(二)在国会精心策划邀请达赖访美,抬高了达赖喇嘛在美国和世界的国际形象。据统计,从1979年达赖首次访美开始到2001年,达赖应邀访美23次。1979年至1994年的15年间,基本上2~3年往访一次。从1994年开始每年往访一次,而1997年当年往访两次,1999年则三次访美。从1991年4月16日老布什总统接见开始,美国总统、副总统等政界要人在达赖访美期间都与其会见。2007年3月16日,兰托斯在国会主持了问题听证会,并表示将在今年晚些时候授予达赖喇嘛国会金质奖章(Congressional Gold Medal),以表彰达赖在全球人权事业中的地位。这一奖项起源于1776年,是美国国会的最高民政类奖项,其首位获奖者是乔治・华盛顿。

(三)利用问题获取在“4T”(即台湾(Taiwan)、贸易(Trade)、(Tibet)和天安门(Tiananmen)事件等词的英文首写字母缩写)或其他国际问题上的利益,成为美国国会与政府“以藏制华”的工具之一。美国国会议员利用其作为民意代表的权力,致函总统或国务院,要求在对华交涉中必须夹带“4T”中的问题。例如,1994~2000年在贸易问题上利用问题对中国施加压力,在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PNTR)的谈判中附加了大量人权条款。2000年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法案获得通过后,国会丧失了利用最惠国待遇问题审查的特权,但是国会仿照监督前苏联人权状况的办法,新设立一个专门监督的委员会: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简称CECC)。2002年该委员会正式运作,其成立宗旨和工作重心之一就是“同国务院事务协调员(Special Coordinator for Tibet)进行合作”,监督人权状况,“向国会报告中国政府与达赖及其代表的谈判状况”,提供有关的历史、宗教、文化、语言的本来面目和维护人权的办法等。2002~2003年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人权听证会。2002年国会还邀请流亡藏人现身说法,到国会人权联线举办听证会。此时,由于对人权的关注,国会几乎成为流亡藏人攻击中国政府政策争取美国支持的主战场。

涉藏联线在国会问题的决策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国会推动问题国际化的主要力量。

首先,涉藏联线是美国国会通过涉藏决议和议会活动,监督政府推动问题,鼓吹问题国际化的基本势力。在美国国会的立法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小组委员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国会联线的作用就是充当将相关议题以非正式组织连接起来的桥梁。在涉华问题中,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就是如此。1987年6月,美国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侵犯人权的修正案》,攻击中国对实行“军事占领”和“暴力统治”。1987年9月21日,也就是在国会人权联线会议上,达赖提出了所谓解决问题的“五点和平计划”。这个“Ni点和平计划”自1980年代以来成为欧美议会和非政府组织讨论局势鼓吹问题国际化的范本之一,经常被引用。1991年5月23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决议,宣称“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同年10月31日,美国总统签署美国对外政策法案,再次宣称“是被占领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美国国会就相继提出或通过了10多个涉及“问题”的议案。1999年,众议院提出的反华议案多达70余个,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涉藏议案。

1994年至1997年期间,美国国会策划并参与了三届“问题国际议员会议”,攻击中国的政策,支持达赖集团分裂中国的活动。此外,国会还频繁举行“问题听证会”,其中仅1999年就举行了50多场。

其次,涉藏联线成为美国国会创议美元计划,为流亡集团提供经济后盾和培养分子的重要支柱之一。国会在每年审议财政拨款法案时都以种种名义给予流亡者实在的美元支持。国会每年给流亡分子的直接拨款达200多万美元。

2001年5月9日在和平解放50周年前夕,联线的重要成员参议员范斯坦(Dianne Feinstein)等在国会举行新闻会,正式提出并通过了政策法案。这成为国会干涉问题的立法根据。在2002年的《政策法》中,国会在涉藏联线议员的推动下决定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给“难民”人道主义援助各200万美元,同时拨给用于支持流亡的学者赴美学习的“阿旺珠佩(Nagwang Cheophel)交流计划”50万美元,给半官方性质的全国民主援助组织(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25万美元,作为培训、教育民主积极分子和监督人权的专款。这些美元计划,为流亡藏人培养“事业”的接班人,尤其是那些亲美的流亡藏人,他们羡慕美国式生活和美国的民主政治,将成为流亡集团的骨干,也将成为流亡藏人社会进行所谓“后达赖时代”美式民主改革的主力军。2007年3月16日,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主席兰托斯召集了人权问题听证会,国务院事务特别协调员多布里扬斯基(Paula Dobriansky)说,“布什总统关心问题,每次与中国官员举行会晤时总会提出这个问题”。她提出,令人关注的是在宗教自由领域,的状况未见改善。“我们对难民的福祉深为关注”,美国向生活在境外的难民提供人道援助资金。美国对自治区内发展项目的资金援助是通过基金(Tibet Fund)的渠道提供的。基金接受各基金会、公司和众多个人提供的资金。国会授权的美国国务院人口、难民和移民局(Bureau of Population,Ref-ugee and Migration)的人道援助赠款(Humanitarian Assistance Grant)和教育与文化事务局(Bureau of Educational and Cunltural Affairs)富布赖特的奖学金是基金的重要来源。

第三,在涉藏联线议员的多年推动下,国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出现了机制化趋势。美国国会的“帮”多年来试图效法“与台湾关系法”,为国会干涉问题寻求法律依据。从1988年开始,在国会的推动下,美国国务院每年发表所谓《人权报告》和《宗教自由报告》,均涉及到人权问题。1997年,在参议员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推动下,国务院设立了“事务特别协调员”(Special Coor-dinator for Tibet)。2000年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法案通过后,美国无法再利用最惠国待遇问题“敲打中国”。2001年5月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提出了一项“政策法案"(The Tibetan Policy Act of 2001)。该法案比以前的国会涉藏议案干涉力度更大。它呼吁联合国考虑问题,还要求美国国务卿设法在拉萨设立一个办公室,并要求美国政府任命一名“事务特别协调员”,通过立法使这一职务成为永久性职务。2001年“政策法案”的通过,不但为美国政府提供了攻击中国国际人权形象的法律依据,也为美中人权对话增设了新的障碍。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依据该法,向国会呈交了《问题谈判报告》(Report on Tibet Negotia-tions),表示美国继续“敦促双方开通对话,且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从其内容可知,该法已经使美国干涉我问题的手段制度化和机制化,使问题进入到美国对华决策的日常议程。后来在中美高层对话甚至首脑会谈中,每次必有问题。

上述涉藏的两个报告和一个政策法案,是美国国会“以藏制华”措施中的突出部分。这足以说明美国国会对议题的高度关注,加上国会在其他议案中附加的条款,这些因素将是问题在美国或国际上长期“存活”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台湾联线和中国联线

在美国国会,还有另外两个涉华联线,即台湾联线和中国联线。它们是新世纪才成立的。台湾联线包括“众议院台湾联线”(Congressional Taiwan Caucus,CTC)和“参议院台湾联线”(Senate Taiwan Caucus,STC),前者成立于2002年,后者成立于2003年;中国联线成立于2005年。2002年4月9日,众议院“国会台湾联线”成立,截止到2005年3月,该小组已由发起之初的40人增加到了141人,占众议院总数的1/3之多。“参议院台湾联线”2003年9月17日正式成立,由共和党参议员乔治・艾伦(George Allen)和参议员蒂姆・约翰逊(Tim Johnson)担任共同主席。到2005年9月,其成员从最初的10人增加到24人,超过参议员总数的1/5。参众两院台湾联线不仅在成员数量上占优势,而且成员级别较高,影响力也较大。众议院台湾联线的成员几乎来自众议院所有常设委员会,其中以国际关系委员会的成员最多。两院台湾联线的成立的前因后果,值得分析。从后冷战的国际格局的大背景、美国国内政治生态和中美关系的历史与现实来看,台湾联线的成立既有适宜的“国际气候”,也有其一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根据,台湾方面对美国的院外游说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冷战后国际格局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有利于台湾的局势。这是“台湾联线”成立的大背景。冷战结束后,中美两国丧失了共同反苏的战略基础。美国将中国视为其霸权地位的最大挑战者,“以台制华”,抑制中国的发展壮大成为美国国会对华政策的主要特点。从国会有关涉台立法的演变中可见一斑。中美建交后的十多年里,涉台议案明显下降,仅为104件,但冷战后涉台议案却大幅上升,1991~2000年十年间达到233件。

美国国会“亲台反华”的政治生态,是台湾联线产生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国会内部就形成了“亲台反华”“亲蒋”的政治生态。美中建交后的十年里,美国国会亲台势力有所萎缩。但是近年来,围绕台湾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争论,在“台湾帮”的活动下,美国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表示。2003年5月,《亚洲华尔街日报》发表了题为“让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社论。2004年2月10日,由众议院台湾联线共同主席之一的布朗(Sherrod Brown)带头提出了第3793号法案,呼吁国务院协助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要求。

台湾当局对美国会的游说活动,也催生了台湾联线的成立。1979年中美建交,美台官方关系终止,意味着美行政部门“抛弃”了台湾。为此,台湾当局转向国会,通过影响国会来制约美国政府的对华和对台政策。冷战后,台湾当局的“国会外交”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加强,并取得了不少“成果”。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5年李登辉访美成行,以及2000年众议院通过《加强台湾安全法》。2002年和2003年参众两院成立的台湾联线则是台湾当局游说活动的又一突破。台湾驻美经济文化处及“台湾人

公共事务委员会”(FAPA)对该联线的筹备和成立具有重大的影响。事实上,该联线的成立仪式以及所有相应的庆祝活动都是由FAPA一手策划组织的。

中国联线是最晚成立的国会涉华联线。美国国会有两个针对中国大陆的联线团体。一个是2005年5月成立的美中工作小组(US-China Working Group)。另一个是成立于2005年6月14日“众议院中国联线”(Congressional China Caucus),目前成员共有30个,这是一个由共和党众议员福布斯(Randy Forbes)倡议并与众议员斯凯尔顿(Ike Skelton)共同担当主席的跨党派联线团体。虽说两个都是关注中国问题的联线团体,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美中工作小组主要对中国的经贸关系、外交政策开展相关研究,跟踪和研究中国情况,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对华政策,以增进美中外交和经贸关系,促进美国国会对中国的了解,为其成员提供与中国有关的研究信息。中国联线的两位共同主席都是众议院军事委员会资深议员。其对华政策首先强调的是防范和接触两手并重,其次才是经济和贸易、能源和资源等问题领域。两个组织在定位上有一定的重合,但前者强调研究美中经贸关系,促进两国关系发展,而后者强调军事问题,防范中国的崛起。

美国国会涉华诸联线的先后出现,表明中国因素在美国的外交政策与决策中的影响日益增加。

首先,涉藏人权联线和台湾联线的成立,标志着美国国会关注、影响和干预中国内政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这两个问题在美国国会对中美关系影响的负面性,也反映出和问题的“国际化”趋势有所增强。涉藏联线尤其如此。涉藏联线的成员都是制造议案的主导者,也是参众两院的资深议员,例如赫尔姆斯和佩洛西。他们诬蔑“中国政府是侵犯人权的罪魁”,鼓吹“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抬高达赖喇嘛的地位,通过反华议案来对美国政府施加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参众两院在“以藏反华”方面,越来越具有“超越党派”的一致性。1980年代,参众两院起初关注问题的焦点并不一致,有时因为党派利益相互杯葛。90年代以后,涉藏联线成员超越了两党政治,多次提出有关问题的提案。但相比较而言,参议院支持的实力要强大得多,其中包括了共和党领袖人物赫尔姆斯和参议员范斯坦等人。他们是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与亲达赖喇嘛的院外游说集团一起,在美国国会内外为达赖喇嘛鼓吹,成为达赖集团在美国国会最有力的支持者。

其次,中国联线的成立,表明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美国国会不得不重视中国。2005年3月,福布斯率领众议院军事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中国。他们参观了中国的军事设施,会见了中国官员和美国在华企业代表。访华期间,福布斯强烈感受到美中相互认识的不平衡性,认为美国对中国的认识不甚客观。面对中国的崛起,他深刻感受到美国国会成立中国联线的重要性,以期客观了解中国崛起的现实,维护美国利益。

第三,美国国会的涉华联线组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参加者并非都有“明显的反华或亲华”立场。例如,从成立的过程来看,台湾联线的成立有较多的国会官方色彩,是2003年9月17日国会为给过境美国“造势”才宣布成立。“中国联线”是在福布斯2005年3月率领众议院军事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中国后自发成立的,其目的在于客观了解中国,维护美国利益。而从规模和影响力来看,台湾联线的成员规模和影响力要比中国联线大得多,而且这种差距可能要维持一段时间。相对而言,中国联线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其成员数目也比台湾联线少得多,影响较小。但应该看到,两联线在规模和影响力方面的差距并非固定不变。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委员麦克・韦塞尔(MichaelWessel)认为,近期来看,中国和台湾在国会山的影响力多寡并不会有太大改变,亲台派的优势仍较明显,但5年以后,他就不敢说了。由此可见,中国联线的影响力也会逐步增强。再如,从涉华联线的人员构成来看,涉华联线并非相互隔绝,反而存在着成员交叉的现象。“中国联线”中有17位成员同时也是“台湾联线”的成员,16位是“涉藏人权联线”的成员,其中沃尔夫(Frank Wolf)还是“国会人权联线”的联之一。在90年代国会对华问题的辩论中,他多次提出涉及包括问题在内的中国宗教与人权问题和劳改产品等。这说明,参加台湾联线并不意味着完全支持“”或“”。相反,涉华联线的议员们多为“维持现状”的中间派。参加中国联线也决不意味着支持中国大陆,而是为了通过对话和接触认识中国,让中国接受美国的人权和道德标准,以维护美国的利益。正如中国联线发起人福布斯所言:成立中国联线就是为其成员们提供与中国相关的信息和论坛,研讨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能力,及其在国际经济和政治方面对美国国家利益的影响。

在线会议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判监督;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47-02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在几年来的公诉实践中,笔者感到,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检察机关无力监督的空白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庭,从而使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空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虽有公诉人随庭监督,但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程序没有监督,从而使监督出现工作死角。

作为一个基层院,我院年平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总受案数的近2/3,而且这种趋势有增无减。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无从实行监督。2002年底至2003年初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就发现两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存在违法问题。问题一:法院开庭审理史威故意伤害一案时,在未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即开庭审判;问题二:法院审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忘记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类似问题以前也有发生。

同时,我们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有检察官随庭监督,程序的公正得以保障,但在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庭合议程序缺乏监督,对程序公正与否更无从谈起。如2003年下半年,法院在审理几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有的量为缓刑,有的量为3年有期徒刑,较大的差距使被告人及家属很大反响。消除审判监督的死角已势在必行。

对于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又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何进行监督呢?带着这一问题,我带领科室干警展开了讨论和学习。有些干警认为,审判监督完全可以通过对判决书的实体审查来实现,个别程序上的不合法无伤大雅。有些干警认为,无论是对简易审案件监督,还是对合议庭监督,都将浪费公诉人更多的精力,与诉讼效益原则相悖。但通过进一步讨论,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探索审判监督的新途径是形势所需。审判监督的死角不是无伤大雅,而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也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深入的探讨,我们提出了有线动态监督模式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制度。

在达成内部统一认识之后,我们与法院就这一问题的具体操作进行磋商。最初,法院不同意,认为此举是对审判权的侵犯。为此,检、法二家召开了三次研讨会,最后达成共识:开展这两种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增强法院执法的透明度,具有长效性。就这样,检法两家联合下发了《简易程序有线动态监督试行意见》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纪要》。

有线动态监督,是指在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厅之间架起专线,通过有线电视传播的方式,对公诉方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案件的庭审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因其具有直观性、同步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被科里同志称为动态监督。

笔者认为,实行有线动态监督,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一是监督主体扩大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不仅使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对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乃至检察长都可以通过视听系统,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同时,领导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监督普通程序考核庭的方式,实现对公诉干警出庭工作的全面考察,以利指导。

二是监督职能专门化。过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既要求公诉人承担支持公诉的任务,又要求其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这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其难以两全。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同,它不要求公诉人履行公诉职责,所以,公诉人可以完全把注意力投放到法律监督中去,通过有线监控系统,能更好的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是岗位练兵直接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还可以为其他办案人提供学习出庭经验的机会,可以使他们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出庭技巧和技能,成为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最简便最直接最省时的培训方式。

2003年初至今,我院对228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的 73件进行了有线动态监督,取得了监督成效。通过有线监督的直观性、同步性,监督了法院在审理中是否真正保障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活动是否违法等。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存在没有送达开庭通知书即开庭审理、忘记告知诉权等情形,对此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违法情况,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用会议纪要达成共识,针对合议庭容易出现的审判不公问题,由主诉检察官列席,加以监督的一种作法。它在实践中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方式变革后,法官接触被害人的机会少了,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机会也随之减少。笔者在办理刘某一案过程中,涉案被害人多达4人,且案发时多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意见时,他们声泪俱下,要求严惩被告人刘某。可是狡猾的刘某自恃作案时间距案发时已有十余年,刘犯在供述过程中时翻时供,笔者预见到在合议时此必是矛盾焦点,因此,及时列席了合议庭,向合议庭成员反馈了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又将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一并提供给合议庭,使刘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办理丁某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害人远在外省,唯一的联系方式是电话,曾在检察环节通过电话讲明将在审判环节提出赔偿请求,但该案到审判环节后,丁某并没能如期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使主审法官没有及时了解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在列席合议庭时,笔者及时将被害人曾存在的意思表示提供给法庭,又千方百计帮法庭联系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从法治的精神看,检察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权力来实现权力保障。这里指的是限制一方的权力而使另一方的权力得以保证。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的作法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刚才提到的同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量刑幅度差距大的问题。为了帮助审判机关提高透明度,我们采取了专人负责审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专人列席此类案件的做法,主诉检察官接连列席了几起伤害案件的合议庭,一方面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反馈给合议庭,另一方面,与法院联手将犯罪人列为帮教对象,在帮教的同时,向被告人阐明量刑依据,解除了他们心中的疑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使合议庭议事程序的严谨有序得到有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可是,在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时发现,有个别时候,审判长先于承办法官对案件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他的观点给承办人发表个人意见造成压力。笔者在办理李某抢劫一案,在合议时,审判长先表明,自己认为此案应定性为抢夺罪的观点,使承办法官犹犹豫豫的端上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为此,主诉检察官在庭后向法院提出建议:今后合议程序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个人权力效应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有线动态监督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作为审判监督的新途径,在该院公诉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它们还是新生事物,实践操作中我们也仅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了监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两种监督途径还会有新的发展空间。

发展之一:转化成果,拓展动态监督的发展空间。

实行有线监督,不仅可以实现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同时在实现监督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完全可以推广至案件的实体监督中去。例如,2009年3月,该院受理盗窃耕牛一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决定进行动态监督,在庭审中,王某突然翻供,辩解其事前无通谋,事中无偷牛的行为,所以,不知牛是偷来的,以为姜某牵的是自家的牛,辩护人也进行无罪辩护,对此突况,公诉人及时与法庭联系,建议休庭,庭后公诉人及时提讯王某同监室人员,证实王为解脱自己的罪行,多次对一墙之隔的姜某喊话,让姜某替其担罪,待他出去后再想办法将姜某弄出去。公诉人获得了新的证据。由于监督的同步,补充证据的及时,避免了可能出现无罪的被动局面。同时,公诉机关的这种不定期的有线监督,对个别违背事实做无罪辩护律师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发展之二:自我提高,搭建公诉工作交流平台。

目前,该院公诉科人员少,案件多,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应的学习时间便减少了,实现有线动态监督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工学矛盾。该院现已将动态监督纳入局域网内,在此基础上,我院又开通了案件讨论热线,不仅方便了本科室干警的学习,同时也为全院干警学习业务搭建了平台。

在线会议方案范文第3篇

按照公司关于职工代表述职要求,现将本人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参政议政方面

职工代表是公司与广大职工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广大职工心声的反映者,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作为一名职工代表,不仅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更会时刻感受到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在参加公司职代会期间,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关心公司的发展,愿意为公司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认真反映职工的心声;会议后,能迅速向中心职工传达公司职代会的精神,将公司新的政策、新的形势带回去,让职工都能够及时解公司的各项新动态,大会期间,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能够及时了解职工们的心声和诉求,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工们的心声。

(二)调查研究方面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聆听一线职工心声。作为一线职工代表,坚持从一线来,到一线去,积极参与班组及中心各项生产工作,通过作业现场、班组文化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还存在的问题,了解一线班组存在哪些负担。思想上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虚心、认真听取一线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会议期间履职方面 

在参加公司职代会期间,我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回到班组,迅速向其他职工传达公司职代会精神,将公司的新形势、新政策带给每位职工,让广大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新动态,关心公司的发展。

(四)提案征集方面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提案工作。在提案过程中,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广大一线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公司发展面临的趋势,专业发展方向等,认真填写提案,在职代会中收集整理提出利用北斗卫星监控输电线路外力破坏及通道环境提案和开展输电线路机器人巡检提案,确实做到解决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反映出广大职工的心声。

(五)合理化建议方面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我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广泛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将职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理,在未作为职代会提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公司合理化建议形式逐级上报公司。在通达街与金丰路路口加装红绿灯等多条合理化建议已被公司采纳。

(六)落实职代会决议方面

在职代会上我认真聆听宋永强总经理做的工作报告。会后深刻领悟,为进一步宣贯落实会议精神,配合中心积极引导职工把思想和公司发展统一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针对公司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推荐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加强“大云物移智”在输电专业上的应用,逐步提升输电线路运维质量,有力保障公司全年各项生产目标的完成。

(七)宣传贯彻职代会精神方面

在及时宣贯传达职代会精神,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职代会宣贯学习,传达公司职代会决议,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各种要求,在公司和职工之间确实起到了沟通、交流的信息桥梁作用,从而较好的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存在问题

作为职工代表,在行使职工代表职责时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业务水平不高,平时由于放松的对自己的要求,忙于工作,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扎实,管理知识缺乏,造成工作中经常出现疏漏。其次是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没能充分发挥一名职工代表的作用,传达精神多,反映职工意见少,学习文件多,对公司发展献言献策少。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本职工作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作为职工代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在行动上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要多学习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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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采用高度集成化设计;

支持内、外网转发;

支持4CIF格式的视讯终端;

最大可接入300个用户;

可以灵活地添加、删除可以使用会议系统的用户信息;

提供基于Web的远程会议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会议带宽管理、会议预约、会议参数设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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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介绍

瑞福特根据中小企业用户特点推出了一套视频会议解决方案,整个系统由一个多点的视频会议服务器MCU和多个桌面终端组成。MCU设在作为主会场的公司总部。其他桌面终端设在办公室和工程部的桌面终端或者移动终端。即使工程项目地点变化,或者人员在出差途中,也不影响会议沟通。只用一个接入互联网的网线,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便捷地开展视频会议,进行图像、声音和数据的全方位沟通。

方案亮点

瑞福特Smart In One视频会议系统可为其提供高性价比,轻松拓展和维护与操作的视频会议系统,适合中小企业预算有限、业务和组织发展较快等特点,帮助中小企业实现远程沟通,提升效率和节省成本,助力其业务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1.全面的兼容性。瑞福特Smart In One视频会议系统可以方便地随时升级,同时支持专线、互联网、局域网、无线网、卫星网。

2.高性价比。解决方案包含视频会议服务器、硬件会议室终端和软件桌面会议终端等。其中,硬件MCU保证了会议的稳定性;硬件会议室型终端保证与会者得到极高的音视频效果;软件桌面终端则大大降低系统的整体造价成本。

3.良好的互联网适应性。能轻松支持Internet网络、Internet与专线混网、专线等多种复杂环境下,多达几百点的大容量并发用户的高清晰视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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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M 98配合SM-MCU-500系列MCU及SM300桌面终端,可以为企业快速构建低成本视讯应用平台。

6.系统具备对网络环境的高适应性。

SM-MCU-500采用自主研发的RCVP传输协议,支持NAT、服务器以及各种防火墙的自适应,能同时支持专线、互联网、局域网、无线网、卫星网等复杂的各种网络环境。

7.双流合一。SM-MCU-500独创的双流合一功能,能让视频和数据在一个屏幕上灵活的组合,可以在一个屏幕上显示纯视频、纯数据或同时显示视频和数据,使用灵活,同时能有效地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

8.该系统还具备一键开会特色功能。

当SM-MCU-500启动后,只要按一下开会键,就能立即进入会议室开会。

方案点评

整个方案性价比高,通过软硬结合的方式,能降低总体成本,增加应用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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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双方加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和会商打击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著作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双方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打击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对没有设立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新闻出版或者文化等承担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共同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

第五条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情报信息。各级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报送双方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条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侵权复制品样品材料;

(四)侵权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向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商请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出著作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应一案一送。如果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著作权证明等材料汇总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强著作权鉴定工作,并推动组建著作权鉴定机构,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相应的执法保障。

第十二条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盗版侵权复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本条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巨大、涉及跨国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研究决定应当联合打击的案件。

第十三条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双方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通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侵权复制品和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移交手续。公安机关需要到场查验有关涉案物品或者收集必要的侵权复制品样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应当附送涉嫌侵权复制品的样材、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除案情复杂的以外,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著作权管理部门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上一级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先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相互支持协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第十七条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表彰等活动。在国际执法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