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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的含义

行政制度的含义

行政制度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转型目标 横向的制度安排 纵向的制度安排 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4―0066―06

关于中国经济转型的研究在逻辑上应该包括转型路径研究和转型目标研究两部分。但是,长期以来研究的主体集中于前者而忽视了后者。这一倾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明显而巨大的:一方面,学术界在某种意义上放弃了探索可以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类型并列的中国型市场经济的可能性,其结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没有得到全面的论证,中国实践的理论意义被矮化;另一方面,忽视对转型目标的具体内容的研究,屏蔽了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难题的潜在方案。

一、转型目标:被忽视的研究方向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热烈关注,而近年的金融危机让这一热潮继续升温。在这些研究之中,外国观察家关于“北京共识”的研究由于将中国的经验赋予与“华盛顿共识”对立的地位而备受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关于中国改革的新一轮研究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我国经济改革的主流论述在实际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差别。首先,两者都将渐进主义和试验主义视为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两者都将转型路径而不是转型目标作为研究的重点。所谓转型路径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途径和方法,而转型目标则指过渡完成之后出现的经济模式的形态和性质。很明显,转型路径和转型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两者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一方面,路径依赖导致转型路径影响转型经济的形态和性质;另一方面,对转型目标的设计也必然影响对转型路径的选择。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尽管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明显存在不同的模式,在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文献之中却基本不存在对转型目标问题的深入讨论。

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把握有关。第一,传统的表述主要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宏观调控的作用等方面来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这样的界定是从市场机制的地位和企业制度的形态;以及国有经济的强弱和宏观调控的有无等两组因素来突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内涵。从市场机制和企业制度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的主流,有意或无意地将美国型市场经济和美国型企业制度等同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因此,我们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基本是在以美国型市场经济为唯一参照物的基础上展开的。在这样的认识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基本没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研究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只能体现在国有经济和宏观调控之中。但是,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广泛地存在于先进工业国,其地位和强弱也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进一步地,在我国经济的现实运行中,国有经济更多地作为政府引导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存在,并没有明显地对国民经济的其他所有制成分的制度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这些因素能在多大程度上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的特色也仍有疑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社会主义部分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有下降的危险。第二,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是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混合经济体制论的痕迹。但是,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表明,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活动才是区分主要市场经济类型的基础。第三,这样的界定在破除计划和市场不能共存的认识的同时,也间接地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经济计划和国有经济之外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以及这种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体现“市场经济”因素的性质和形态的可能性。

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的学术界无意亦无力分析转型目标问题而将注意力集中于转型路径研究。客观地说,在经济转型的初期,与走向何种市场经济即本文所说的转型目标问题相比,选择何种转型路径以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更为紧迫的课题。但是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地位已经确立、调整经济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的重要性上升、制度经济学的进展和世界经济的演变表明,美国型市场经济并非唯一有效且完美无缺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转型目标,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正在上升。长期忽视对转型目标的研究,这不但有使中国的实践成为对美国型市场经济的无声复制的危险,而且限制了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思路。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存在显在的和潜在的两个侧面。在现阶段,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主要载体。但是,这样的含义更多的是显在的,并没有涵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的全部内容。

二、交易形态与创新活动:市场经济的类型学分析基础

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取得的进展,集中地体现在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关于美日经济体系和美日企业行为的比较研究之中。相对而言,典型的美国企业(A企业)在劳动市场、制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更多的是短期的、交易对象往往是流动的;而典型的日本企业(J企业)在上述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更多的是长期的、交易对象往往是相对固定的。青木昌彦指出企业在上述三种市场中形成的交易惯例之间具有互补性,并从信息流动的角度对这些“风格化事实”进行整理。他认为A企业的信息结构更多的是垂直型的,而J企业的信息结构更多的是水平型的。青木昌彦证明两种信息结构都可能达到最优。图1所示的这一分析视角为市场经济的类型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之后,管理学家持续地对典型的美国和日本的企业行为进行比较。以基于产品建构的企业竞争力理论为依据,通过将产品建构的概念一产品结构(或工序)与产品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一引入组织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在产品建构具 有模块型特征的产业(IT、软件、生物制药、金融等)之中,模块型的组织原则更易于促进竞争力的形成,而在产品建构具有集成型特征的产业(汽车、摩托、高级家电等)之中,集成型的组织原则有助于竞争力的形成。换言之,如表1所示,产品建构和组织建构之间的匹配关系是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活动的源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集成型和模块型的组织原则高度接近比较制度分析学派所说的理念型意义上的美国企业和日本企业的组织形态。至此,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分析获得了具有实证基础的支持。必须提及的是,尽管理念型意义上的美日企业的实践更接近模块型和集成型的组织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日企业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已经达到极致而无法赶超。

欧美学者从制度互补性角度所进行的分析也值得关注。豪尔和索斯吉斯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分为自由市场经济和协调型市场经济两种,英美是前者的代表,而德日是后者的典型。习前者的特点是由市场机制对经济进行协调,而后者的特点是由制度对经济进行协调。类似地,阿玛布从产品市场的竞争形态、劳资关系、金融体系、社会保障和教育等五个制度领域出发,运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将市场经济区分为市场基础型、亚洲型、欧陆型、社会民主主义型和地中海型五类,其中的市场基础型和亚洲型的代表分别是美国和日本。在研究方法方面,豪尔和索斯吉斯的研究尽管属于政治学领域,但是其研究团队将企业作为分析的焦点。他们在其著作的日文版序言中指出,德日的区别在于德国经济中的协调机制主要以产业为中心而存在,而日本经济中的协调机制主要以企业为中心而存在。如果用更为通用的术语来表述,那么可以认为德国是法团主义,而日本则是企业层面的法团主义。类似地,阿玛布在其著作的日文版序言中不但直接承认青木昌彦的研究对其有重要影响而且将科技与产业特征这一与企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变量作为分析的主要因变量。因此,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领域的这两项最新的重要研究不但在主要研究工具(制度互补性)和主要分析方向(企业)方面与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具有明显的共同点,而且其对市场经济所进行的类型化也基本上是对比较制度分析学派的美日比较的扩充和细化,没有明显超出前者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说,在现阶段,以比较制度分析和基于产品建构的企业竞争力理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类型学仍然是我们思考我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发展方向时最有理论价值的参考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的类型学最终指向是企业层面的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创新的形态和性质正在成为区分市场经济类型的核心变量。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可以表述如下:从制度经济学的传统出发,以创新活动为中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体系化的整理。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和现实选择

在第二节的语境之下,分析作为转型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时,我们将遇到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是否可能在逻辑上不同于美国型和日本型市场经济;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社会主义的部分,是否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代表市场经济的部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发展出一种和第二节所讨论的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的主流研究所使用的分析方法相容的分析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节提及的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的主流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将所有的交易形式统一到一个分析框架之内。近年来获得迅速发展的包括比较制度分析在内的广义的制度经济学均将交易视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这一思路明显来自旧制度经济学。但这些研究涉及的金融、制品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不是旧制度经济学家所列举的交易形态的全部。如表2所示,康芒斯认为交易可以分为交涉型交易、管理型交易和配给型交易。交涉型交易的典型是产品市场中的买卖行为,管理型交易的典型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配给型交易的典型则是判决和政策。另外,新旧制度派学都没有把自然资源和土地市场纳入分析框架。第二,与上一个问题相关,这些研究者将交易形态的形成视为自发的,忽视了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从康芒斯对交易的定义出发,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发现配给型交易必然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型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涉型交易的形态和性质产生影响。

将康芒斯提示的交易类型和资源、土地市场中的交易统合进第二讨论的主流分析框架之后,我们可以获得如图3所示的新的分析框架。

从图3所示的分析框架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作为转型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能在以下方面获得清晰的政治经济学意义。

第一,在资本主义国家之中,交易形态主要是市场进化的结果。而在我国,交易形态的形成可能是市场进化和政府介入双重影响的结果。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可能存在于资源和土地市场的交易之中。在我国,由于资源和土地为国家所有,所以政府可以主导这一市场之中的交易形态并影响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第三,政府可以通过对金融、制品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交易施加影响来获得对宏观经济的控制或实现对所得分配的调整。第四,依据市场经济多样性理论,在具有不同技术特征的产业群之中,更有助于竞争优势的形成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各有不同。不同的先进工业国中往往存在处于主导地位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其结果是这些国家往往只在同一类产业中发展出明显的竞争优势。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存在文化上的差异,所以有可能分别在集成型产业和模块型产业中都发展出与之匹配的组织惯例和交易形态并在这两类产业中都形成竞争力。第五,不同的产业群要求不同的组织原则和交易形态与该产业的技术特征相匹配,而我国有可能形成国有经济致力于发展更需要长期稳定的交易环境的集成型产业,而民营经济在模块型产业占据优势的格局。随着民营经济向集成型产业扩展,有可能出现民营企业在研发人员的雇佣形态和某些关键性企业间关系方面引进国有企业的比较长期而稳定的组织形态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换言之,在长期内有可能出现国有企业在特定领域向民营经济输出组织原则和制度安排的可能。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我们可以从生产和分配、横向制度安排和纵向制度安排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进行分类。本文对横向的和纵向的制度安排的定义借鉴了康芒斯对交易形态的区分。所谓纵向制度安排指与配给型交易有关的制度安排,其典型是政府通过法律或政策自上而下的主导的制度安排,而横向制度安排指与交涉型交易和管理型交易有关的制度安排。

行政制度的含义范文第2篇

一、什么是法律释义

(一)法律释义的概念和特征

世界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表明,成文法的产生是法律解释的前提。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及其解释的法律效力观察,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法律解释和非正式法律解释;两种法律解释形态不断交互作用,彼此借鉴吸收、相辅相成。两者存在共性,均具有阐明法律意旨和促进法律实施等实践品格,同时也存在差异性。正式法律解释具有法定性和主导性,往往利用其主体的权威地位,积极吸收非正式法律解释的养分、甚至直接将其明确为正式解释。古代中国皇权,不仅直接组织律学家注释法律,如《唐律疏议》(具有法律效力),也积极吸收法律注释作品的养分;在西方的古罗马, 经君主批准的职业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创制法律的形式。与之相比,非正式法律解释则具有服务性和相对独立性(除律学家学养深厚、立一家之言外,律学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如明朝律学家王肯堂撰写的《律例笺释》,对明清时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正式法律解释是指有权主体对法律法规(即法律文本)需要解释的部分这一解释对象、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以下简称法律解释)。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出现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可实施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定解释主体,正式法律解释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法律解释是指有权解释主体或法学学者对法律文本逐条所作的解释,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称学理解释。非正式法律解释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工作机构、学者、司法、行政部门四类;其中,立法工作机构、行政部门和学者的相关实践较多。本文以下所称法律法规释义,主要指立法工作机构的法律法规释义(以下简称法律释义)。其中,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对其制定的法规进行的释义,称为地方性法规释义。

法律释义与行政部门释义、学者释义同属非正式法律解释,三者都具有抽象性(多属一般性抽象论述)和论理性(侧重对法律条文的理论构成的解释)。三者也具有相异性,学者释义具有评价性,往往借助释义评价现行法的得失和提出法律修改建议;行政部门释义从执法角度出发,侧重对行政系统内部的学习与培训,具有内部的指导性和外部的引导性,但其释义撰写要基于法律释义;法律释义则因其解释主体的性质和地位而具有对内、对外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二)法律释义的要素

法律解释的要素可概括为“五要素”——主体、对象、目标、方法和效力。法律解释的主体、对象和效力,上文已交代,其方法将在下文论述。“文本特定的含义是确定的,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而意义则是变动的,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单位、某个情景或某个完全任意的事物之间的关系。”[1]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解释主体透过法律文本这一“含义”媒介、所要探知和阐明的法律“意义”(即法律意旨)。但法律意旨究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旨, 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中的客观意旨, 法律解释学以法律解释的目标为中心议题,出现“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峙,其实质反映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妥当性之间的矛盾。11~19世纪的西方,先后出现的注释法、后注释法和概念法等学派以“主观说”为主流;20世纪至今,历经目的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等学派构成的“自由法运动”,目前学界以“客观说”为主流。“主观说”认为, 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探知立法者意旨,而立法者的意旨是可借助立法文献得以探求的历史事实,由此拘束司法审判,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与立法者分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但内在于法律规范中的意旨因社会变迁而变化, 由此产生了法律解释包括“法官造法”的需求;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探知法律规范的当下意旨,保证法律的妥当性。

比照法律解释的要素,法律释义的要素也可概括为“五要素”——主体、对象、目标、方法和效力。其中,法律释义的目标,应采“主观说”,即对文本含义和立法者意旨的阐明;其效力则为软法上的实效,体现为上位法释义对下位法的制定、释义和法律法规适用具有“体制内”拘束力,对“守法者”(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教育引导的说服力。

二、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的必要性

(一)紧密衔接法规制定和法规实施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释义具有软法功能,可充分发挥其统一立法旨意和教育引导等作用,以保障法规的正确实施。对“立法人”而言,是一次立法经验的再总结、立法成果的再巩固,一种软法的创造;对“适用者”和“守法者”而言,则是一盏指路的明灯。

(二)为实施地方性法规解释和较大的市的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地方性法规释义对有关条文规定已有明确阐释的,一般不需进行法规解释;需要法规解释的,也应充分考量地方性法规的相关释义。

(三)促进地方立法工作机构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将减少立法数量和提高立法质量,并完善配套工作。尽管立法法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白皮书等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要求,但法律释义的性质、特征和功能,决定其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立法配套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释义及其配套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客观制约问题。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前,地方立法任务繁重,立法工作机构力量不足,且对释义配套工作研究和积累不够,难于及时配套释义。

二是思想重视问题。未能适应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这一新形势,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较少,尤其较大的市几乎没有开展该项工作;未能充分认识法律释义的价值和作用,有的甚至认为此项工作可有可无,地方立法工作机构普遍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制度。

三是实质把握问题。具体体现为:对法律释义的要素和特征等把握不准确,工作中容易与法律解释相混淆;释义名称不规范,有的称释义,有的称释义及实用指南,有的称解读或讲座,等等。

四、建构地方性法规释义及其配套机制的要点

(一)掌握法律释义的方法

法律释义与法律解释的渊源和异同,决定了两者的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存在交集。

1.吸收法律解释方法的有益成分

按学界通说,广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填补三种。其中,按是否以法律文本通常语义为标准,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又可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该方法可分为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解释五种方法;其中,体系解释又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四种方法)。文义解释是以通常字面含义和语法规则来明确法律文本含义的方法;论理解释则不限于法律文本字面含义,而是综合考虑法律条文之间关系、立法精神等进行解释的方法,但其仍然在条文文义的预测可能性和“射程”之内。漏洞填补俗称“法官造法”,是指因立法者的无意疏忽、未预见或社会变迁,出现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事项,则应由“适用者”(包括“司法者”)予以填补。价值补充是对不确定概念(如民法上的显失公平概念)和概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的方法,介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两种方法之间。

依日本学者加藤一郎的观点,法律规定是个框,在其中心则含义清晰,至其边缘则渐次模糊,在框之模糊地带则存在文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解释法律时,诸方法运用存在“序位”关系:一般以文义解释为主;出现复数解释情形时,以文义解释优先,次之为论理解释;解释结果出现相互抵触时,继之以利益或价值判断,作为解释结论[2]。

价值补充和漏洞填补显然是一种“适用者”的视角,而狭义的法律解释尤其是文义解释则是一种“立法者”和“守法者”基于法律文本的“视界交融”。因此,文义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也是基于“立法人”(即立法工作机构中的法律人和释义者,与我国人大代表制度下的“立法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视角的、法律释义的基本方法。

2.建构法律释义方法

法律释义自身的性质、特征和要素及其与法律解释的关系,决定了其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方法。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按照通常语言文字的含义和语法规则,阐明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法律释义要根据本民族的语言习惯和语法规范实施, 力求简洁、明晰。

(2)按照法律专业术语和立法技术规范的特定含义,阐明法律法规的含义。法律专业术语俗称“法言法语”,是在法律规定中表达特定概念及其内涵的语言, 为法律人所熟知但不同于通常语言含义。为此,应遵循特殊语言优先于通常语言的解释规则。如“善意”这一概念的法律含义是不知或不应知,而非日常意义的“好意”。行政强制法(2011年公布)第九条在列举了四类行政强制措施后,又在其第五款规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在立法技术规范属于兜底性条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该法释义,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实践中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四类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法要为行政法规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留有空间”。

(3)按照“法律的意义脉络”和具体语境,阐明法律法规的含义。各民族的语言都或多或少存在一词多义或一义多词的现象。要明确某个概念或条文的含义,需要结合相关条文之间关系和具体语境等进行释义。“由上下文脉络可以确定某段文字应作何理解,同样的,法律的意义脉络也有助于个别字句的理解”[3]。如《广东省工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伤康复”概念,因前面规定了“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的前提,主要是指“职业康复”,即在对发生工伤职工的救治医疗结束后,通过运用康复技术和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以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适合本人能力的工作岗位、提高其生活质量为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康复条件”中的“康复”概念,因前面规定了“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前提,主要指“医疗康复”,是运用临床医学的手段、方法,为患者疾病治疗提供康复服务,以改善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和为其职业康复等创造条件为目的,属临床医学范畴。

此外,建构法律释义的方法,还应汲取其他法律解释、哲学解释和中国古代律学等学科及其方法的理论资源。如吸收法意解释基于立法文献探知立法者原意的阐释方法;汲取哲学解释方法的有益成分,如上文所举美国文论家赫施对法律文本“含义”和“意义”的区分。

(二)把握地方性法规释义的基本原则

法制统一和地方特色相结合原则。地方性法规的释义既要避免与上位法的释义相抵触、重复,也要把握自身释义的重点和特色。

文义解释和其他方法相结合原则。从法律释义的要素和发展渊源看,文义解释是其基本方法,但亦存在借鉴法律解释、哲学解释等方法而建构的其他法律释义方法。如遵循解释学循环原理,注重对法律规定的局部与整体理解相结合的体系解释方法等。

公开和普及原则。按照法治原则,释义应以地方立法工作机构或释义撰写小组名义在地方立法官网公布,便于公众获取和理解。

(三)把握法律释义的构成要件

法律释义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释义的要素和特征,结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围绕近五年来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所组织编写的部分释义进行比较分析,法律释义的一般要件为编写说明、条文释义和附录三部分组成。(1)编写说明为编者对编写释义目的、内容和意义等的简要介绍,多以序、前言、后记和导读等形式体现。根据是否作者自己所作,序分为自序和他序;根据处于书的目录和主体内容前面还是后面位置,序可分为前言、导言和后序、跋等。导读则是对全书内容较详细的介绍和评述。因此,编写说明名称可规范为前言。(2)条文释义包括条文主旨和条文具体释义两部分。(3)附录包括所释义的法律法规文本及上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立法文件及立法参考资料和编写参考资料(目前大部分现有法律释义未附参考资料来源,尽管释义不需如论文般加注,但应附上参考资料,以尊重有关作者的贡献)等。特殊要件,如条文释义部分,根据法律自身特点,还可设有立法背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起对照、查找作用)。

法律释义的实质要件,是对法律规范含义的阐明,即依照立法技术规范的结构顺序和法律释义的形式要件,对每一条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形式)具体含义的阐明。法律文本的立法技术规范结构,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构成大致有个范围,如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力)/义务(责任)等。法律释义的形式要件中,条文主旨释义是对法律法规每一条条文主要旨意的概括性阐释,犹如条文具体释义的标题,起画龙点睛作用。如法律法规第一条的条文主旨释义,一般即是“关于某某法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条文具体释义是条文释义的主干部分,其实质是运用恰当的释义方法和结合法律要素分析,对条文具体含义,包括对条文规定的概念、原则、规则、具体制度等的阐明。

传统法律要素为“三要素说”,包括概念、原则、规则。本文认为基于法律规定的立法视角,法律要素可扩展为“四要素说”,即增加具体制度这一要素。从制度的调整范围和功能角度,法律制度可分为宏观法律制度、中观法律制度和微观法律制度。宏观法律制度多指法律体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中观法律制度多指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律,如民法、教育法等;微观法律制度,也称具体法律制度,是在法律原则的统领下,以法律概念和规则为基础,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制度,它是传统法律“三要素”的结晶,往往也是立法中重点问题的解决和亮点的凸现。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广东省工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综合对此制度作了规定,其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主体、保障措施(基金垫支、依法追偿)和法律责任;其形式包含了概念(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等)、原则(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和规则(假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先行支付和依法追偿;后果——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支付本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

法律概念是对社会有关现象和事实的共同特征进行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思维范畴。孙国华教授认为,按照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法律概念可分为涉人概念(如公民、法人、行政机关等)、涉事概念(如所有权、违约、故意等)和涉物概念(如标的、证券、不动产等)三大类[4]。法律法规对重点概念或专业术语,一般会在有关条文中直接规定,如“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概念在行政强制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中作了规定。但限于法律文本的篇幅,或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些重要概念难于在单一法律法规中规定。对此,应在其释义中进行界定。对概念内涵的明确即实质定义,常采用种差加属方法。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释义》,对该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概念,在相应释义中作了定义——“珠江三角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是指珠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能源、水资源和信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和统一管理的要求,从区域整体上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法律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是关于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的规定。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构成。但从立法技术规范角度,在某一条文中不一定都规定三种要素,如“假定 ”可能隐含,“处理”和“后果”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条文中规定。前文所举“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对此已一并论述。

(四)把握地方性法规释义的重点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可分为执行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先行性法规。对于自主性法规和先行性法规,因其调整的属于地方事务或国家暂未规定的社会领域,其释义配套工作自应准确和周到。对于执行性法规的释义,因涉及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处理,亦即地方立法的立法体例选择问题,则应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委员孟庆钟所言,“立法体例一般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条例,对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种是规定,对某一方面事项作部分的规定;一种是实施办法,对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比较具体的做法。”[5]因此,对于前述第二、三种情况,则应进行全面、准确释义。

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况,上位法往往已作了详尽释义,则应重点对该条例针对上位法所作的细化和补充规定部分,以及紧扣地方实情所作的地方特色规定部分进行释义。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实现上述两个部分规定的重要途径。如《广东省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康复制度”,即是对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一条关于“职业康复”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该条例仅在该条规定“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但未作具体规定)。

(五)建立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的常态化机制

首先,应明确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为一般工作原则。地方立法后一般应释义配套,但条文含义明确、修改较少的法规修正案等可例外。

其次,应明确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的主体及其职责。应以地方立法工作机构的名义组织撰写,以该机构的有关组成部门为承办部门和责任部门,并吸收政府法制和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专家学者参加,成立专责撰写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再者,应明确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的程序及时限。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的程序,不必与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相同,但亦应建立相应工作程序制度。程序上,地方性法规释义配套一般由组织分工、撰写、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定和公布等环节组成。其中,应增强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将释义的全部或重点、存疑部分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涉及的公民和组织代表、包括法律专家和语言文字专家在内的有关专家学者等的意见;释义修改完善后,应由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审定。时限上,一般应在立法后的3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

最后,应明确地方性法规释义的名称和方式。一般应以地方立法工作机构或释义撰写小组的名义在当地地方立法官网公布,释义名称宜统一为“某某法(指立法体例名称)释义”;事后视情况,可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汇编成册或公开出版,其名称可酌情而定,但不应偏离“释义”这一核心题旨。

注释:

[1]【美】赫施著:《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第1版,第16~17页。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45~246页。

[3]【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04页。

[4]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75页。

行政制度的含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日 行政制度 文化比较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123-01

长久以来,行政制度的发展和沿革对国家的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行政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态,当然不同的国家又具有不同的行政制度。本文从文化特征角度来浅析中日地方行政制度中存在的差异。

一、行政制度的含义比较

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方面,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行政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条件和不同的地域,行政制度的发展也在随着世界的发展而不断变换着形式。世界上的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行政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也很难找到一成不变的行政制度。

近些年来,中国和日本的交流不断增加,两国在行政制度的比较和分析上,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方面。而在行政制度的含义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关于行政制度的含义,我们在不同的书中,也可以找到不同的界定。

张立荣在其《中外行政制度比较》中,把行政制度界定为:“行政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权、组织机构、领导体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利主体的关系形态。”[1]浦兴祖在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把行政制度的含义界定为:“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2]

在内涵上,日本与中国的行政制度有着不同的内容。但在作用上,却有一定的相似性。作为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制度,在国家的活动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通过制度规定约束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具有良好行政制度的社会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和谐社会。而行政制度成熟度理论通过对行政制度成长历程的分析,为完善行政制度、建立成熟的行政制度指明了道路。通过不断完善成熟的行政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社会的独立和功能的完善。因此,成熟的行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行政制度成熟理论有力地推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中日地方行政制度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日两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不同的。从中国政治制度史而言,无论是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的并世而立还是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无不体现了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实际上,此一具体发展最突出的表现是制度性与变通性的良性互动。所谓制度性主要是指部分地方行政管理模式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逐步固定下来而成为官方正式制度。此与传统政治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颇相吻合。而变通性侧重于表明某一模式制度化后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依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做适当修改乃至废止以适合现实需要。二者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地方行政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

日本的地方行政制度和中国的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他们都是根据不同的条件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体制。根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自治是指对国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团体,按照居民的意愿并为了对居民负责实施地方的政治和行政。国家赋予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政府)以广泛的地方自治权。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能主要包括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两个方面。地方公共团体在不违反国家法令的限度内,可制定与其事务有关的自治立法的条例。即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依法行政。地方公共团体依据法律全面负责该地区行政事务的实施。如依法建立自己的机构,负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经营公营企业,负责地区治安维护、保障居民的安全、健康等等。为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还负责确保行政活动必要的收入,适当支出,管理财产等工作。

根据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财政分担体制,可以将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划分为完全的中央集权型,完全的地方分权型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不同类型的体制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适合于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情况。日本有限的地方分权显然是经济赶超时期日本官僚主导型体制的产物。这一体制对于集中有限的资源促进重工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成熟化阶段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利分配的不合理性逐渐暴露出来。中央政府的过度经济干预不仅抑制了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而且导致了大量的资源闲置的低效率浪费现象。

从文化内涵角度出发,从中日两国行政制度的含义和地方行政制度的比较看两国行政制度的差异性,是对两国行政制度进行了解和研究的一个方面,我们能够从两国地方行政制度的比较中,来推进我国行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环境中,求得更好的发展和更快的发展,这对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建设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行政制度的含义范文第4篇

2新的情势需要政治科学深刻地理解和继承既有的理论成果,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应用。首要的是,政治科学要回到它曾经达到过的高度,它曾经拥有的广阔视野,即以政体为中心研究对象。即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而不是面向当代美国主流政治学的志向性。主要任务是探究政体兴衰的一般原因,发现维持和改进一个政体的一般原理以帮助公民和政治家的政治实践,以有助于一个政体向良好的方向变化,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到深思熟虑和选择,而不为机遇和强力来控制人类的政治命运。政体是在近代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兴起前的古典政治学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政体是古典政治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政体一词的原初含义来自古希腊语中的"波里德亚"(politeia),英文中对应的词是"regime",有时也用"constitution"来翻译(这个词比汉语中的宪法有更丰富的含义,不仅指文字意义上的最高法律,也指一个社会实际的政制)。大致上,我们可以用政府的形式(formsofgovernment),和政治秩序――即一个政治社会运转的一般模式,来解释政体的含义。在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科学家看来,政体具有政治上的根本重要性,它型塑着一个社会的特征。政体比社会更重要,它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形式。我们说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而不是国家论的政治科学,是因为政体是以内在视角,即公民和政治家的视角出发的一个观念事实。国家更多地是一个社会学思考方式下的概念,经常被理解为从外在视角出发的似乎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质事实。政体的构成包含着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对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来说,政治科学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制度的解释,从历史、社会等因素解释国家政权形成的原因,而是对制度的选择和宪法建构(constitutionframing)。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政治社会学忽略了至关重要的实在,其知识更不能称为客观的,也不具有帮助人们的政治实践的意义。

3政体的价值构成用亚理士多德的语言来说,政体的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对于政体的价值构成的哲学论辩意味着政治建设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它意味着政体建设要有对正义本身或最高的善的承诺。

4对政体的价值构成的探讨我们需要区分人类对于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意向本身和具体时空中的诸价值,善与诸善。不能因为具体时空中价值的不完善性而根本否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否认做正确的事的意向本身,从而滑入虚无主义。政体的价值层面的含义意味着我们只能以正义之名要求正义,将价值当作价值,理想只能建立在人们对理想的真诚追求之上,建立在信仰之上,而不能建立在虚无主义之上。建立在将一切人类的价值化约为生物学或社会学解释的所谓的政治科学,其逻辑的最终结论是这种政治科学或无助于人类的政治实践,或导致摧毁一切人类价值的疯狂实践。因此一个良好政体的实现在一个方面是人类对理想之真诚追求的副产品,

5正义是难以发现的,伴随着价值追求的承诺,需要将正义规则的发现内在于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对正义实现的非直接的解决办法,因此政体的制度构成体现为一系列程序。需要仔细研究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政治制度的工作原理和性质,或者说在制度下人们行为的一般后果和模式是什么。这是狭义的政治科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认真探讨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意味着一个良好政体在另一方面也是人们理性地深思熟虑和选择的结果。

6政体的价值构成含义要求,政治哲学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的前提。奠定一个良好政体的构成基础需要我们对如何进行规范推理,如何在政治事物中发现一般原理进行哲学层面的辩论。这种辩论本身不导致具体规范和具体科学原理的发现,却是适当的科学和规范推理的理论辩护。理论上追求彻底,真正彻底的理论总是伴随着判断上的中庸和政治实践上的审慎。鉴于时代的精神状况,这种辩护今天尤其必要。它告诉我们对价值的真正承诺意味着我们决不能抛弃传统,只有在固有价值体系内部进行内在一致性批评,才有道德进步的可能。对当代中国人来说,要维持我们的政体并且改进我们的政体,需要对当代的道德论辩形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特别是五四以来对传统的全面批评和抛弃的立场,以恢复我们固有的、主流的道德论述传统。人们不容易陷入虚无主义,但是容易从只有部分正确的原理出发以演绎推导出一切价值来,但非常可能其所依据的原理本身并无坚实的基础,从而导致错误的实践。

7政体制度构成的研究分为理论和历史的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我们需要继承古典政治学(西方的和中国的),以及西方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理论遗产,而对现代政治学特别是流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性吸收其可取一面的立场。古典政治学可以举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顾炎武等人的名字。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代表人物我认为是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美国《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当代的哈耶克等人,在有所保留的意义上也包括孟德斯鸠。古典和十八世纪既有时代的含义,更重要的是代表品质的差异,分明在现代也可以做古人。在历史的层面上,我们需要研究各个政治社会其政体兴衰的经验,特别是政治上成功的民族的政治实践经验。几乎没有疑问,古罗马共和,近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实践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功。他们都曾经建立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对而言最良好的政体,不仅在内部最大限度地创造了相对的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政治秩序,而且对外而言最有效地维护了民族的利益。我们应该研究它们各自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而不是简单模仿其具体制度形式。

8古希腊、罗马共和的政治实践和西方古典政治学的理论探索留下的是混合政体的一般理论。混合政体被认为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最优良的政体。混合政体简单来说就是在政体的构成当中将民主的成份――倾听来自大众的呼声和人民的制约;贵族的成份――政治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深思熟虑和审议;执政官个人决断以保证行政举措的效能,混合起来,或者说是有机地统一起来(先生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也使用了这个词)。不同地成份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以保证政体的稳定和政治行政举措的合理,从而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该政治社会对外的利益。从政体的制度安排要将正义的发现内在于其制度当中来评价混合政体,混合政体相对于现实中的其它政体来说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要求,尽管现实中的混合政体永远有需要改进的成份,永远不能最终完满。

9似乎还不为我们所注意,不少政治学者认为英国和美国实行的也是混合政体或至少部分是,不过其制度形式更加微妙和复杂而已,而不是纯粹的民主政体。更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英国历史悠久的和大陆法体系不同的普通法司法制度,美国对人类政治的最大贡献――联邦主义的发明。联邦主义政制也具有混合的特征,其宪法既是全国性的,也是联盟性的。一个面向公民个体、有独立税收基础和独立行政手段的全国性政府和同样的区域性的若干个地方政府同时并存。联邦主义制度下多个政府单位的竞争与相互制约形成了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保证了正当规则的可实施性;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政府单位的存在使其具有利用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其政治行政举措是建立在广泛的信息基础之上的。政体制度构成中的联邦主义因素使一个大范围社会既有大国的安全又拥有小国的自由。而且,对联邦主义来说大范围本身就是一个优点,范围越大,联邦主义政体则越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般后果则越好(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范围越大,则越不容易形成垄断,劳动分工越加细化,经济效率越高)。在联邦主义制度下,各个政府的适当的权限范围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不断调整的,联邦主义制度的运行对司法体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审查是与之相配套的。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非行政等级式的自主分立、分工合作、重叠管辖的法院系统,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造法功能,使得正当规则的发现成为一个社会内生的过程。普通法司法制度使得法制建设减少了对大规模立法和从他国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依赖。法律同社会具体的状况更具有相容性。普通法司法和联邦主义的原理,其理论阐述要更为复杂。这就是我们不仅要继承古典政治学也要重视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原因。当代政治学以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为主流范式,从而就整体而言已经失去了其曾经达到的广阔视野(政体和政体的价值和制度构成,基本政治制度下形成的一般秩序模式),成为非政治的政治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求助于十八世纪的政治科学,才能对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的原理有初步的理解。

10回到中国问题上来,就是要以政体论为中心的政治学来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展开政体层次的分析。我认为这样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达到对当代中国政治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展现了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改进当代中国政体的可能性。对当代中国政治而言,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极为关心的话题,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水平上,这一问题可能永远不能得以澄清。并可能为结论对立,但思考方式实质相同的不同教条所困惑。

11在政体层次的分析中,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党在当代中国政体中拥有适当的地位当然会有助于这一政体的稳固和良好。以一个历史悠久的并且其成员不封闭于血缘、地域和阶层,而是广泛吸纳公民中先进人士的政治团体,获得在宪法上的优势地位,并不比规定世袭的君主和贵族的宪法地位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相反,出于政体稳定的考虑,出于建设更良好政体的考虑,出于长远的广泛的公众利益的考虑,为宪法所规定的从而也为宪法所限制的这样一种地位,这样一个政治团体的长远存在,是可能为一切热爱公益和思考的人们所赞成。拥有元老院的古罗马共和国和立宪君主的英国在政治上的成功是众所公认的。

12当代中国政体,我们可以说已经具有混合政体的某些特征。同建国后所建立的经济体制不是典型的苏联式计划经济类似,当代中国政体也不是典型的前苏联东欧式政体。无论其价值构成和制度构成在根本的方面都有不同,有时候这种不同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可惜并没有以足够概括的理论表达出来。中国人所说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总有更抽象的代表价值和理想本身的含义,而很少被严格地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解释(特别是在不从事理论工作的广大党员中)。建国前边区政府中的三三制,建国后五十年代和改革开放后所实际运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列宁的阶级国家学说也不足以解释。经验告诉我们,当代中国政体的这一特征体现得更为充分时,就能实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一旦其混合的特征失去,其中的某个部分完全掩盖了其它部分发挥作用,就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政体本身也处于不稳固的状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值得我们珍视的,我们也应该珍视我们政体中那些优良的成份。说当代中国的政体中有某些混合政体的特征,是指它将由政治精英人士组成的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对各项重大政策方针的深思熟虑和审议,同人民代表大会对来自人们群众呼声的反映,同个人负责制的、讲求专业和效率的狭义政府这些成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还有政协的存在,政协的组成不同于人大,其成员不完全是由于地域而产生的,它考虑到了人们因职业、民族这些区分,这样就增加了一种代议机构,使社会各界的声音反映得更加充分。政体层次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理解政治改革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理解为什么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3当我们说改进我们的宪法或政体的制度构成时,我们需要对古典政治学的遗产有充分的理解。直言不讳地说,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当其完全实现了宪法规定时,可能会同以党代政、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会造成政体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这同样破坏了政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平衡。另外,政协的地位和功能则有加强的必要。

14当代中国政体是建立在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社会之上的,它拥有美国政体几乎同样面积的地域,后者四倍以上的人口。政体建立的范围问题是需要我们着重考虑的,罗马共和国就是因为其地域范围的扩大而没有发现适应的制度形式而归于灭亡的。美国宪法的创立者们,却以代议制和联邦主义使美国政体得以建立在大范围上,并且大范围本身不再成为良好政体建立的障碍,大范围本身使得美利坚共和联邦政体的运转效果更加良好。这确实是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之一。大范围意味着其内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必定呈现千差万别的特性。如何既做到保证政体的统一、实现全社会最普遍的利益,又能照顾到各部分千差万别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如何能既有统一的确定性的法律体系,又能使法律体系照顾到社会状况的种种差异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联邦主义的一般原理为我们提供了走出中央集权和分裂割据的两难困境;普通法司法是有助于我们摆脱大规模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和高高在上的机构立法所造成的法律体系的僵化而不适应社会要求的难题。对当代中国政体更加精妙和需要深思熟虑的改进是在其政体的构成上引进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实现全国性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混合,立法与法官通过判例造法的混合。

行政制度的含义范文第5篇

2新的情势需要政治科学深刻地理解和继承既有的理论成果,并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应用。首要的是,政治科学要回到它曾经达到过的高度,它曾经拥有的广阔视野,即以政体为中心研究对象。即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而不是面向当代美国主流政治学的志向性。主要任务是探究政体兴衰的一般原因,发现维持和改进一个政体的一般原理以帮助公民和政治家的政治实践,以有助于一个政体向良好的方向变化,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到深思熟虑和选择,而不为机遇和强力来控制人类的政治命运。政体是在近代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兴起前的古典政治学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政体是古典政治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政体一词的原初含义来自古希腊语中的"波里德亚"(politeia),英文中对应的词是"regime",有时也用"constitution"来翻译(这个词比汉语中的宪法有更丰富的含义,不仅指文字意义上的最高法律,也指一个社会实际的政制)。大致上,我们可以用政府的形式(formsofgovernment),和政治秩序――即一个政治社会运转的一般模式,来解释政体的含义。在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科学家看来,政体具有政治上的根本重要性,它型塑着一个社会的特征。政体比社会更重要,它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形式。我们说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而不是国家论的政治科学,是因为政体是以内在视角,即公民和政治家的视角出发的一个观念事实。国家更多地是一个社会学思考方式下的概念,经常被理解为从外在视角出发的似乎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质事实。政体的构成包含着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对政体论的政治科学来说,政治科学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制度的解释,从历史、社会等因素解释国家政权形成的原因,而是对制度的选择和宪法建构(constitutionframing)。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政治社会学忽略了至关重要的实在,其知识更不能称为客观的,也不具有帮助人们的政治实践的意义。

3政体的价值构成用亚理士多德的语言来说,政体的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对于政体的价值构成的哲学论辩意味着政治建设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它意味着政体建设要有对正义本身或最高的善的承诺。

4对政体的价值构成的探讨我们需要区分人类对于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意向本身和具体时空中的诸价值,善与诸善。不能因为具体时空中价值的不完善性而根本否认普遍价值的存在,否认做正确的事的意向本身,从而滑入虚无主义。政体的价值层面的含义意味着我们只能以正义之名要求正义,将价值当作价值,理想只能建立在人们对理想的真诚追求之上,建立在信仰之上,而不能建立在虚无主义之上。建立在将一切人类的价值化约为生物学或社会学解释的所谓的政治科学,其逻辑的最终结论是这种政治科学或无助于人类的政治实践,或导致摧毁一切人类价值的疯狂实践。因此一个良好政体的实现在一个方面是人类对理想之真诚追求的副产品,

5正义是难以发现的,伴随着价值追求的承诺,需要将正义规则的发现内在于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对正义实现的非直接的解决办法,因此政体的制度构成体现为一系列程序。需要仔细研究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政治制度的工作原理和性质,或者说在制度下人们行为的一般后果和模式是什么。这是狭义的政治科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认真探讨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意味着一个良好政体在另一方面也是人们理性地深思熟虑和选择的结果。

6政体的价值构成含义要求,政治哲学是政体论的政治科学的前提。奠定一个良好政体的构成基础需要我们对如何进行规范推理,如何在政治事物中发现一般原理进行哲学层面的辩论。这种辩论本身不导致具体规范和具体科学原理的发现,却是适当的科学和规范推理的理论辩护。理论上追求彻底,真正彻底的理论总是伴随着判断上的中庸和政治实践上的审慎。鉴于时代的精神状况,这种辩护今天尤其必要。它告诉我们对价值的真正承诺意味着我们决不能抛弃传统,只有在固有价值体系内部进行内在一致性批评,才有道德进步的可能。对当代中国人来说,要维持我们的政体并且改进我们的政体,需要对当代的道德论辩形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特别是五四以来对传统的全面批评和抛弃的立场,以恢复我们固有的、主流的道德论述传统。人们不容易陷入虚无主义,但是容易从只有部分正确的原理出发以演绎推导出一切价值来,但非常可能其所依据的原理本身并无坚实的基础,从而导致错误的实践。

7政体制度构成的研究分为理论和历史的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我们需要继承古典政治学(西方的和中国的),以及西方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理论遗产,而对现代政治学特别是流行的行为主义持批评性吸收其可取一面的立场。古典政治学可以举出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顾炎武等人的名字。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代表人物我认为是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美国《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当代的哈耶克等人,在有所保留的意义上也包括孟德斯鸠。古典和十八世纪既有时代的含义,更重要的是代表品质的差异,分明在现代也可以做古人。在历史的层面上,我们需要研究各个政治社会其政体兴衰的经验,特别是政治上成功的民族的政治实践经验。几乎没有疑问,古罗马共和,近代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实践在人类历史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功。他们都曾经建立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对而言最良好的政体,不仅在内部最大限度地创造了相对的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政治秩序,而且对外而言最有效地维护了民族的利益。我们应该研究它们各自政体的制度构成的一般原理,而不是简单模仿其具体制度形式。

8古希腊、罗马共和的政治实践和西方古典政治学的理论探索留下的是混合政体的一般理论。混合政体被认为是在现实中可能有的最优良的政体。混合政体简单来说就是在政体的构成当中将民主的成份――倾听来自大众的呼声和人民的制约;贵族的成份――政治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深思熟虑和审议;执政官个人决断以保证行政举措的效能,混合起来,或者说是有机地统一起来(先生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也使用了这个词)。不同地成份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以保证政体的稳定和政治行政举措的合理,从而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该政治社会对外的利益。从政体的制度安排要将正义的发现内在于其制度当中来评价混合政体,混合政体相对于现实中的其它政体来说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要求,尽管现实中的混合政体永远有需要改进的成份,永远不能最终完满。

9似乎还不为我们所注意,不少政治学者认为英国和美国实行的也是混合政体或至少部分是,不过其制度形式更加微妙和复杂而已,而不是纯粹的民主政体。更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英国历史悠久的和大陆法体系不同的普通法司法制度,美国对人类政治的最大贡献――联邦主义的发明。联邦主义政制也具有混合的特征,其宪法既是全国性的,也是联盟性的。一个面向公民个体、有独立税收基础和独立行政手段的全国性政府和同样的区域性的若干个地方政府同时并存。联邦主义制度下多个政府单位的竞争与相互制约形成了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保证了正当规则的可实施性;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政府单位的存在使其具有利用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其政治行政举措是建立在广泛的信息基础之上的。政体制度构成中的联邦主义因素使一个大范围社会既有大国的安全又拥有小国的自由。而且,对联邦主义来说大范围本身就是一个优点,范围越大,联邦主义政体则越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般后果则越好(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范围越大,则越不容易形成垄断,劳动分工越加细化,经济效率越高)。在联邦主义制度下,各个政府的适当的权限范围是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不断调整的,联邦主义制度的运行对司法体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审查是与之相配套的。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非行政等级式的自主分立、分工合作、重叠管辖的法院系统,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造法功能,使得正当规则的发现成为一个社会内生的过程。普通法司法制度使得法制建设减少了对大规模立法和从他国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依赖。法律同社会具体的状况更具有相容性。普通法司法和联邦主义的原理,其理论阐述要更为复杂。这就是我们不仅要继承古典政治学也要重视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原因。当代政治学以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为主流范式,从而就整体而言已经失去了其曾经达到的广阔视野(政体和政体的价值和制度构成,基本政治制度下形成的一般秩序模式),成为非政治的政治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求助于十八世纪的政治科学,才能对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的原理有初步的理解。

10回到中国问题上来,就是要以政体论为中心的政治学来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展开政体层次的分析。我认为这样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达到对当代中国政治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展现了通过深思熟虑和选择改进当代中国政体的可能性。对当代中国政治而言,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极为关心的话题,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水平上,这一问题可能永远不能得以澄清。并可能为结论对立,但思考方式实质相同的不同教条所困惑。

11在政体层次的分析中,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党在当代中国政体中拥有适当的地位当然会有助于这一政体的稳固和良好。以一个历史悠久的并且其成员不封闭于血缘、地域和阶层,而是广泛吸纳公民中先进人士的政治团体,获得在宪法上的优势地位,并不比规定世袭的君主和贵族的宪法地位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相反,出于政体稳定的考虑,出于建设更良好政体的考虑,出于长远的广泛的公众利益的考虑,为宪法所规定的从而也为宪法所限制的这样一种地位,这样一个政治团体的长远存在,是可能为一切热爱公益和思考的人们所赞成。拥有元老院的古罗马共和国和立宪君主的英国在政治上的成功是众所公认的。

12当代中国政体,我们可以说已经具有混合政体的某些特征。同建国后所建立的经济体制不是典型的苏联式计划经济类似,当代中国政体也不是典型的前苏联东欧式政体。无论其价值构成和制度构成在根本的方面都有不同,有时候这种不同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可惜并没有以足够概括的理论表达出来。中国人所说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总有更抽象的代表价值和理想本身的含义,而很少被严格地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解释(特别是在不从事理论工作的广大党员中)。建国前边区政府中的三三制,建国后五十年代和改革开放后所实际运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列宁的阶级国家学说也不足以解释。经验告诉我们,当代中国政体的这一特征体现得更为充分时,就能实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一旦其混合的特征失去,其中的某个部分完全掩盖了其它部分发挥作用,就导致灾难性后果,甚至政体本身也处于不稳固的状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值得我们珍视的,我们也应该珍视我们政体中那些优良的成份。说当代中国的政体中有某些混合政体的特征,是指它将由政治精英人士组成的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对各项重大政策方针的深思熟虑和审议,同人民代表大会对来自人们群众呼声的反映,同个人负责制的、讲求专业和效率的狭义政府这些成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还有政协的存在,政协的组成不同于人大,其成员不完全是由于地域而产生的,它考虑到了人们因职业、民族这些区分,这样就增加了一种代议机构,使社会各界的声音反映得更加充分。政体层次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理解政治改革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理解为什么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3当我们说改进我们的宪法或政体的制度构成时,我们需要对古典政治学的遗产有充分的理解。直言不讳地说,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当其完全实现了宪法规定时,可能会同以党代政、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会造成政体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这同样破坏了政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平衡。另外,政协的地位和功能则有加强的必要。

14当代中国政体是建立在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社会之上的,它拥有美国政体几乎同样面积的地域,后者四倍以上的人口。政体建立的范围问题是需要我们着重考虑的,罗马共和国就是因为其地域范围的扩大而没有发现适应的制度形式而归于灭亡的。美国宪法的创立者们,却以代议制和联邦主义使美国政体得以建立在大范围上,并且大范围本身不再成为良好政体建立的障碍,大范围本身使得美利坚共和联邦政体的运转效果更加良好。这确实是十八世纪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之一。大范围意味着其内部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必定呈现千差万别的特性。如何既做到保证政体的统一、实现全社会最普遍的利益,又能照顾到各部分千差万别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如何能既有统一的确定性的法律体系,又能使法律体系照顾到社会状况的种种差异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联邦主义的一般原理为我们提供了走出中央集权和分裂割据的两难困境;普通法司法是有助于我们摆脱大规模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和高高在上的机构立法所造成的法律体系的僵化而不适应社会要求的难题。对当代中国政体更加精妙和需要深思熟虑的改进是在其政体的构成上引进联邦主义和普通法司法,实现全国性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混合,立法与法官通过判例造法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