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制度创新的体现

制度创新的体现

制度创新的体现

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制度创新;创新型城市;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2

纵观国外公认的创新型国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城市综合竞争力,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归根结底又源自城市的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强大动力,是提升城市竞争能力的关键举措。所以,建设创新型城市已成为承接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创新型城市的内涵界定

关于创新型城市,毫无疑问来源于约瑟夫・熊彼得的“创新”理论,继而开创了对相关“创新”问题的研究 。就目前国内较为普遍的定义,创新型城市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创新型城市是指在城市政府的引导组织下,整个城市形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倡导竞争、包容梦想的文化氛围,城市居民具有崇尚创新、向往创新的强烈精神追求,各个社会实践领域普遍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以各行各业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推动城市走上跨越式的可持续发展轨道。狭义创新型城市是指一个城市在政府的引导和组织下,确立并推进以企业为主体要素的自主创新模式,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名牌企业、产品,以技术创新或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现在得到较多认同的创新型城市是指在新经济条件下,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主要依靠科技、知识、人力、文化、体制等创新要素驱动发展的城市,对其它区域具有高端辐射与引领作用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纵观“创新型城市”概念的演变,该理论提出的早期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停留在狭义的理解之上,随着对其研究的深入,大家逐渐更认同它广义的概念。在关注以科学进步为基础的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加强了司法、行政、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创新,尤其是制度方面。

二、制度创新的涵义

“创新”作为一种科学思想和社会实践方法论,是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永无尽头的主题,更是增强民族活力与凝聚力的关键所在。创新型城市建设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需要全方位覆盖、全社会参与、全过程联动的整体创新发展过程,是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形成和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因此,国内许多城市的地方政府都纷纷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主导战略方针。

通常,创新型城市是以科技、人力、资本创新为核心要素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等要素,而制度创新则是重中之重。

三、制度创新的作用

(一)制度创新可以为创新型城市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制度创新在创新型城市中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自主创新是强国、强民之道,而制度创新由于直接影响生产力发展,是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创新体系有效运转的根本保障。因此,制度创新是创新型城市建设中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制度创新是创新型城市发展的基本环境要素。制度、文化、资源创新共同构成了创新型城市发展的基本环境,只有构建起规范合理、充满活力的创新制度体系,才能对创新行为进行有效调节和激励,激发、保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引导创新行为趋向符合社会发展的最佳目标。同时,只有政府和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动都规范运行于适宜创新的制度框架内,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制度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基础创新。

制度创新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原因是制度创新可以降低创新型城市建设成本。在现阶段经济分权与行政集权相结合的中国式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作为中央与个人、团体的联系中介,起着上传下达、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与个人和团体的服务与管理直接接触,能够及时了解基层自发产生的创新意图及对新制度的预期希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政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中央政策能否贯彻落实,关键是地方政府是否全力推行,能否转化诱致性变迁为中央的强制性变迁。现实中,任何制度创新都存在风险,而降低风险的最好方法是先在局部范围内进行试验,当实践证明新制度安排的收益大于旧制度,并具有可行、普遍性时,中央政府才可能采纳并使其获得法律地位,在更大范围推行实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局部性、试验性、低成本以及风险范围小恰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二)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制度创新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目前中国地区差异较大,东、西部地区之间、沿海与内陆城市之间服务、收入悬殊,导致全国范围内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滞后制约着小康社会的实现,突破这一瓶颈既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维持国家稳定的根本保证。在制度经济学中,内生性制度设置对区域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哪个地区获得制度上的优势就相应获得经济增长上的优势。制度优势的体现由政府决定,表现为政府是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和强有力的推进者,其制定的制度对国家、地区发展起着决定作用,可以激发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经济社会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地方制度创新和调控可以转化为外来的经济、文化支持和保障,引导和推动社会发展,为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四、制度创新中地方政府应该注意的问题

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可充分利用对当地信息掌握最全的地缘便利来降低权力制度创新中的风险和成本,进而提高制度安排的质量和效益。但作为利益主体,又常存在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动机和短期行为倾向,导致可能出现与国家大政方针相悖的所谓“制度创新”。为避免这一弊病的产生,地方政府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创新要因地制宜,注意适用性和可行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社会规范体系,有特定而具体的适用环境和对象,如果贸然创新,必然会出现脱离现实、水土不服、难以实施的现象,不仅无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会适得其反,甚至对现有秩序起到破坏和束缚作用,导致制度创新成本大于收益,得不偿失。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在本区域产生潜在制度需要时再进行创新探索,如果没有相应需要,则不必为了“创新”而创新制度。同时,要把握好制度创新的方向,摸准制度创新的脉搏,掌握制度创新的时机,制定出实事求是、符合本地实际、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新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低成本的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制度创新要有新思路:一个地区的发展,除了受当地自然资源、历史条件、交通状况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外,当地政府有无改革创新意识也十分重要,尤其对欠发达地区来说,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等、靠、要”思维定式,要充分认识到仅靠“输血”、外援是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本地区落后面貌的,地方政府只有实现自主创新意识的彻底觉醒和创新行动的具体实施,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创新观念的建立,既要求地方政府官员要自觉培养成创新制度的敏锐性,增强制度创新的自觉性,又要求工作人员要具有相应创新工作的素质。对欠发达地区来说,要求地方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不能不考虑本地实际而一味单纯模仿发达地区的创新,一定要有自己的新见解、新思路,要善于提出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新制度。

(三)制度创新要注意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当前地方政府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制度创新的可持续性不足,许多极具实际价值的制度创新由于不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等原因的影响往往昙花一现,缺乏持续性。但制度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忽视特定历史时效特点的制度往往是无效制度。因此,制度创新既要避免时过境迁、不合时宜的老制度的延续,也要谨防割断历史延续性的创新,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持之以恒的成效。保持制度创新的可持续性,地方政府官员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史观武装头脑,充分认识到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长期的历史延续集成,只有在借鉴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考虑新制度的影响,才能制定出既不割断历史、也不拘泥于以往的制度。同时,还要善于登高望远,综观全国、全世界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不仅要看到制度对当前本地经济社会产生的积极性,还要看到对今后制度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赶时髦,不搞应景型制度创新,从而制定出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新制度。

(四)制度创新要注重创新网络的形成:任何制度相互间都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纵横联系的,这就是所谓的制度体系。目前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在选择创新型城市建设模式时,都优先选用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为主、市场导向型发展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该模式要求政府发挥核心带头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创新型城市发展战略,围绕增加城市创新资源供给、完善创新机制、提高创新积极性、提升创新能力等目标而进行制度供给,制定、颁布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创新资源要素的集中,支持、鼓励创新主体之间形成互动网络关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氛围,引导全社会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同时,各创新主体在利益需求和竞争压力下,也会自发寻求技术上的突破和科技创新,寻找和选择最适宜的创新路径和模式。鉴于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要扬长避短,发挥比较优势,选择若干有优势和关键的创新支撑点,组织本地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与民间产业界进行战略互动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创新主体的潜在优势,建设具有鲜明城市特色的制度创新网络体系,打造城市核心竞争力,提升城市创新力,制定出最适合本地区的制度创新之路。

此外,制度创新还要注意倾听民意。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这就要求政府制定新制度时,应该倾听民众呼声,尊重民意,充分调查研究,让所有事关民众的制度决策都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民众意见,体现民众利益,尽可能达到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孙阿凡.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制度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4(7)

[2]张玉磊.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可持续性难题与化解[J].岭南学刊,2011,(5)

[3]张厚明,张燕.变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以制度创新促科技创新[J].中国市场,2010(13)

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第2篇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二、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与不足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创新发展 信息保障 制度建设

[分类号]f204

经济全球化和创新国际化进程中,条块分割,以部门、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从国家自主创新组织出发,重构信息保障制度。从总体上看,制度建设的原则是,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将信息保障制度纳入国家创新制度轨道,在国家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实现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以适应国家的整体化发展。

1 国家制度与信息保障制度

国家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因素,在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必然随着国家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配置和运作公共权力的规则,以不断调整来适应国家制度的变革。

1.1 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

信息化建设和面向创新发展中,信息保障体制变革必须与国家体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只有同步推进体制改革,才可能实现面向创新的发展目标。在国家制度框架下,我国形成了相应的信息保障制度(见表1)。

从制度变迁角度看,我国所进行的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调整以及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其目的是构建基于知识创新的新的社会发展基础。但是,与此相适应的信息保障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还没有被纳入基于国家创新的整体化发展体系之中,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信息保障建设,使多元创新主体的信息需求和信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1.2 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信息保障制度互动

其内容包括:第一,构建有效的创新资源网络体系,形成强大的创新实力;第二,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基础和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创新成为社会普遍行为;第三,实现依靠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创新发展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主体和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对创新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型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种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

1.3 信息保障的制度需求分析

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进中,我国不断深化的体制改革,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网络化与资源共享程度的提高,为围绕自主创新的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条件,为创新型国家的信息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能。从根本上讲,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是因为制度不均衡状态的存在,这种不均衡状态的产生则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当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的时候,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

当前,技术进步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变化,在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对制度创新的各种需求逐渐显现,需求的内容如表2所示:

2 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与内容

当前,信息化革命推动了全球信息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而加强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奠定基础,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在内的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新问题。

2.1 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

针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中面临的创新需求快速增长与信息保障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本阶段信息保障服务制度建设的原则包括:

2.1.1 适应发展原则 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架构是以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和开放化战略的实现为基础的。当前,我国在信息服务的体制变革中,正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通过参与多元化国际信息服务的国际合作,实现服务的开放化和国际共享化。因此,在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首先应由各国政府推进,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以适应创新国际化和信息服务国际合作的发展需要。

2.1.2 平稳过渡原则 信息保障的开放化发展与服务系统建设必须打破部门的限制,实现跨系统的资源共建共享和联合。因此,这就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部门和部门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能够统一协调,在信息保障制度层面保持一致。然而,对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地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建构新的保障格局,协调利益关系。关系的调整只能采取微调、渐进、分阶段推进的平稳过渡方式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2.1.3 政府主导推动的原则 政府主导是指由政府集中规划信息服务,从政策面确定信息服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在政策实施上,推动各主体的协同建设,确立政府主导信息服务的一种制度。新形势下的国家信息保障的运作方式和目的无疑都要发生重大转变,即国家应基于创新需求,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等综合手段去发挥政府国家的主导推动作用,而不是仅仅以政府自身为目标来维持整个社会信息保障的整合、协调与稳定,国家所主导推动的信息保障制度应是社会运作成本较低、社会功能较强、民众广泛认同的制度。④法制原则。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是保证信息服务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基于知识创新的企业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在进行面向创新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针对创新环境下各种关系的调整和变化,我国还缺乏相应的信息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信息服务法律仅涉及信息安全、产权保护等局部问题,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甚至韩国相比,相对滞后;同时相对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发展,其法律亟待完善。当前,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应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行,充分考虑自主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保障法律问题,将统一规范立法和示范性立法结合起来。

2.2 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信息服务转型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如图2所示:

2.2.1 机构建设制度 国务院机构改革成功实现后,对创新发展中的信息服务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国家主导下的行业信息服务未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同时,信息机构的服务和政府部门的科技与经济信息服务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机构建设制度的内容包括:①要明确信息机构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运行基础、资源和服务对象;②需要明确信息机构的定位和机构合并的改革方案;③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产业制信息服务的利益协调。

2.2.2 资源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从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负责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科技部负责科技信息(情报)机

构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图书馆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这种分散化的政府管理使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受到限制。因此,资源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地区层面进行资源建设的协调和统筹,形成协调共建制度;②就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③探索信息保障理事会的运作方式,制定共享章程、合作协议、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资源建设与使用规则、联盟成员管理办法等。

2.2.3 技术保障制度 在信息保障技术推进中,如何组织技术研发和应用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缺乏信息保障建设的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尽管各信息机构对系统技术和平台技术有一定要求,但国家制度却对统一平台技术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技术保障制度建设应着重于:①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使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有章可循;②采用统一的标准规范贯穿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传递和服务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的规范化管理;③推进基于网络信息资源技术的网络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化,建立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四是与国际技术的接轨问题,在制订标准化政策和认证制度方面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并确保其透明度。

2.2.4 投入保障制度 信息服务投入关系随着体制变革而变化,信息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决定了其投入――产出机制。同国外信息保障制度相比,我国信息保障的建设与共享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因此,应理顺公益与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使我国的信息服务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寻求自我完善的机制,关键是寻求与企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多元投人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按最大限度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并改进经费的分配和拨付方式;②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寻求社会化投入;③对信息保障管理共同理事会还需设立系统运行补贴、服务补贴和资源加工补贴等。

2.2.5 信息权益保障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化保护与权益保障的实施比较滞后,同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实施信息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因此解决我国信息权益保护中的客观矛盾,是推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中权益保障的有效办法。当前,信息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制定信息服务政策,规定权益保护的目标、内容、主体与客体,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组织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权益保护法律、法规;②对信息服务的经营权、竞争权、开发权和产权实施保护;③建立和完善信息权益保护法律的监督体制,明确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3 国家创新需求导向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对策

信息服务与保障的发展要兼顾当前社会信息化的需要,更要考虑我国创新发展的长远趋势,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权利和完善,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与保障体系。

3.1 基于国家制度变迁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近20年来,针对发展中的问题,国家陆续推进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2006年3月又开始了文化体制的改革。国家制度主导下的信息保障体制,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而变化,我国的信息保障体制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化过程。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国际化发展中,我国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国务院部、委主管信息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于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在政府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机构进行了连续性改革。继2000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2007年又推进了大部制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这种变革,为创新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种动力机制如图3所示:

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动力机制应是一个自适应、自协调、自组织的有机系统内外动力不断作用的结果。从客体动力而言,经济全球化与创新国家化的发展对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断推动着制度变迁。随着自主创新的发展,创新领域也逐渐拓展,要求建立创新机制来满足多元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和他们对创新的追求,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创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创新过程中围绕创新产生的冲突使得制度与创新要求愈来愈不适应,提出从经济体制到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革,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国家制度的变迁不断演变,从而为国家知识创新系统服务,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服务。

3.2 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与综合改革的推进

在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制度变革中,信息保障制度应突出机构制度、投入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源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深化信息保障的体制改革,理顺多元化主体的关系,形成政府主导的、开放化信息保障体系,拓展发展空间,确立信息保障的良性发展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予以保障。

3.2.1 将信息机构保障纳入国家创新发展的轨道作为国家创新基本保障的信息服务,理应纳入创新型国家建设轨道。为此,可考虑: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国家信息化,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工作中,增加行政管理职能,以此为基础,组建国家信息化委员会。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国家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信息服务的分散发展的缺陷,而且可以协调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系统的信息机构(包括国家信息中心以及国家科学、工程技术信息机构等)的关系,实现对国家创新中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的全面规划和运行管理。

3.2.2 推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的成立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方式应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采用政府推动下的共同监管制度,由教育部牵头,联合科技部、文化部组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对我国信息资源进行统筹管理,以此为前提,实现多部门协调和社会共建。同时,还应从联盟成员中吸纳部分管理人员进入理事会,突破我国现有的行政的、系统的、行业的组织界限,共同承担联合体的决策任务。

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第4篇

摘要:法制的发展与现代化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而制度创新则是法制建设的灵魂。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的这一特定发展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以“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目标,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选择创新路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律制度创新

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统计,在21世纪十大时尚之中,创新位居第一①。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也不管是在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是在国际贸易交流之中,创新的概念都深入人心,倍受推崇。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对创新与发展则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党的十六大报告精辟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1](P12-13)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新思想、新理论和新命题,号召并激励中国人民与时俱进,以突破前人的巨大勇气改革创新,开拓前进[2](P5)。在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便是法制的发展和法制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已成为法制建设的关键和灵魂[3](P3)。因此,探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价值目标以及方法措施等,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拟就科学发展观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其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统筹兼顾等理念在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析。

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指导原则

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的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当前国际发展形势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具体特点和问题而提出的符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新的发展观。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汲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与法制建设,实现“以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应当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确保法律制度的创新能够客观反映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从宗旨与具体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始终坚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制度建设上看,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经济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和中国开始进入小康社会这一特定发展时期的新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内部体系缺乏和谐统一,有些领域还属空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体现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政府机关管的事过多,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得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权利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已有的涉外法律、法规中,有些涉及国际贸易的规定不尽合理,对外国竞争主体的规定较少,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给予外国竞争者“超国民待遇”[4](P53),而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的倾向则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利于WTO规则在国内的应用;我国的立法主要是实体性立法,程序性立法较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规范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程序观念淡薄,司法判决的公开性与公正性也不尽如人意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急待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导原则,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予以解决。首先,从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立足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一总目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诊断、改革和创新,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3](P3)]。其次,从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各方面的相互协调为己任,以法律手段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经济社会等方面共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构建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并能够引导和保障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要使法律体系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统一衔接、协调配套,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要使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内部结构的调整相适应、相协调,并在整体上实现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上法律制度的协调。最后,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应致力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统一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要针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环境全球化与WTO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和公平的环境保护竞争机制,改革环境执法与司法体制,构建一整套具体的环境责任与环境救济制度,如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等[5](P108)。

二、“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目标

法律的价值②目标表明了法律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集中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6](P50)。由于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的多样性,使得法律制度的价值表现出两种重要的属性:一是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即凡是可以借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律的价值,很难用一一列举的方式予以穷尽。法理学对法律价值的研究,重点不在于对其详尽无遗的罗列,而是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比较主要的价值形态加以分析考察,探讨法律价值的各种属性与特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当代法律的价值体系中,人们普遍将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作为法律价值的主要存在形态进行集中描述与研究。二是法律的多元价值具有有序性,即法律追求的诸多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起来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得到优先考虑。尽管这种位阶顺序具有一定的弹性,而且必须联系具体的事情和事实才能最后确定,但是,如果没有这种价值位阶的排序,诸多法律价值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对立和冲突,从而引起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极大混乱[7](P365)。基于前述关于法律价值及其多元性与有序性的探讨,笔者就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之价值目标作如下两方面的分析:其一,中国法律制度之创新旨在使现有法律制度本身能够不断地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变化之需要,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法律各种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被人们公认的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主要价值形态,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价值目标。其二,从科学发展观所体现的“以人为本”这一本质和核心出发,结合当前中国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动因、国际国内背景以及中国特殊发展时期的矛盾特点等实际来看,前述法律制度创新的多元价值目标并非都处于同一位阶,而应当具有有序性,其中,“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在各种价值目标中应居于核心地位。笔者认为,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作为法律多元价值中的核心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具体分析说明如下。首先,从人权的价值角度来看,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使人成为人的权利”,人权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7](P38)。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就无从体现,肯定人权是肯定人的价值的一般方法,同样,否定或者剥夺、践踏人权,也是抹煞人的价值的重要表现。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肯定人的价值并促进人的价值充分实现的重任,理应将对人权的保障置于各种价值目标的首位。任何法律制度及其创新与发展,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的价值,有助于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进步和有价值的。其次,从中国进行法制创新的背景与动力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并执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实践中,我们一直把经济增长特别是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发展的核心,客观上造成了对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重视不够,从而导致各方面发展的不全面与不协调以及持续发展能力较弱。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差距拉大,就业压力增加,区域差距扩大,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等,并由此引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发展问题日渐突出和紧迫。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的时代呼唤,对公平竞争环境的渴望,对执法与司法不公、权力滥用以及司法腐败等弊端的强烈不满,构成了中国法制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强认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它们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我们的体制不能使这些不同的利益和声音能够在一种正常的体制里表达出来,通过互相的冲突和交流形成某种决策的话,就会促使它们采取体制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呼声,造成社会与政治的冲突,引发各种社会矛盾[8](P91)。这一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在进行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把对人的关怀和对人权的保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宪法制度及其统领下的整个法律制度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功能,客观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各种呼声和诉求,确保法律制度创新的优化与合理。最后,从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终极目的来看,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拓展人民群众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空间,构建利益均衡、权利对等、公平合理、同舟共济的人民群众生存体系与体制,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人民群众在充满活力与生机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安居乐业,实现全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这一终极目的,决定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整个法律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法律制度创新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和首要的地位。

三、统筹兼顾,是合理选择中国法律制度创新路径之指针

中国法律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是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任务,诸如中国法律制度创新应遵循什么理念与思路、确立什么坐标与参照、采用什么方法与途径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例如,从理念路径上讲,中国法律制度之创新是注重公共利益,还是强调私人利益?是注重管制约束,还是强调个性张扬?是注重实质正义,还是强调程序公平?从方法路径上看,中国法律制度之创新是注重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还是强调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是注重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法律内容的国际化特点,还是强调中国特有的民族精神?是以对过去不曾存在的新规则、新制度的创制为主,还是更为重视对现存社会规范的承认与许可。[9](P53)笔者认为,诸如此类问题,往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处于矛盾的统一体之中,简单地肯定哪一个或否定哪一个,过分地强调哪一方或忽略哪一方,都不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不利于科学、合理地解决中国法律制度创新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以统筹兼顾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指针,在整个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中,努力做到总揽全局,科学规划,兼顾各方,合理安排,取舍适当,收放有度,要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兼顾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与矛盾,实现法律制度创新路径的合理选择。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好以下几个“兼顾”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其一,兼顾发挥政府引导与群众推动两方面的动力作用。关于政府和人民群众在法制创新中的作用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出发,提出在法制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党和政府是主导、是建构主体的说法;有人则认为人民群众是推动法制改革与创新的真正动力,也是最强大的动力,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标志性法制改革与创新均是由人民群众推动的,这次新一轮的法制创新也不例外。事实上,政府引导和群众推动都是中国法制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人权、秩序的追求,对法治社会的呼唤,对各种执法、司法弊端的不满等,构成了中国法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动力;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法制改革与创新中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它能够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对法制改革与创新的呼声和要求,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组织和实施社会主义法制改革与创新。我们只有同时兼顾发挥两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才能解决好中国法制创新的动力问题。其二,兼顾国外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精神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国情、特点。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世界范围内法律的发展日益呈现出趋同性、国际化的趋势,国外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应该也必须体现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之中,这是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实现与国际通行法律规则接轨的客观要求。但是,中国近代以来法制变迁的历史表明,由于国情与文化的差异,搬用一种国外法律制度容易,但要使之在中国扎根并能有效运行并非易事,外来制度的原则和精神往往很难被有效的接受和消化,而这直接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运作。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既要从法律创新的普遍性出发,充分考虑国外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与现阶段法制发展的个性特点,关注法制“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对二者的合理兼顾,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制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新制度、新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其三,兼顾新制度、新规则的创设与对传统合理习俗的尊重。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必然要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创设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与规则,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经济现象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体系中又未能提供所需的规则,因此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出台新制度、新规则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它反映了立法者在经济生活和生产方式变化中所追求的发展目标,往往具有超前性和引导社会进步的特点。但是,任何法律制度与规则都是通过人而起作用的,法制创新中所形成的新制度、新规则的实现,有赖于人的服从与接受,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与规则时必须慎重考虑直接影响制度或规则实现的传统习俗基础。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创新不但是一个立法过程,而且还是一个对人类社会积淀下来的、具有合理性的传统习俗或习惯予以尊重的过程。法制发展的历史表明,制度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准则和能力的平均线上下波动,过高和过低的要求都会因缺乏现实可能性而使人们服从一时,却无法保障长期、广泛的有效性[9](P54)。当人们感到服从是自愿时,新的制度、规则就会得到有效的执行,管理成本就低;反之,当人们感到新的制度、规则是一种强力时,服从就是消极的,为实现制度目标所需的管理成本也会增高,效果也差[10](P103)。如果新制度、规则的创制者无视普遍的社会习俗与行为习惯,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的效能很可能难以正常发挥。因此,兼顾新制度、规则的创设与对传统合理习俗的尊重,对于中国法律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避免因新的法律制度背离传统合理习俗而难以实施或滋生法外制度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张文显,黄文艺.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J].中国法学,2003,(2):5.

[3]张文显.制度创新是灵魂[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3.

制度创新的体现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制度;制度创新;制度设计;制度执行

一、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与影响因素

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要明确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具体内容,结合现代企业的特点,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企业管理制度:其一,作为一种规范而存在。企业管理制度是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则对企业人员管理、经营活动等进行规范,以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促进其获得最大效益。其二,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包含制定和实施两个层面,制度内容要全面,细致的规划每一个细节,确保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涵盖企业管理的全过程[1]。其三,企业管理制度要细化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且体现层次性和差异性,结合企业现有的资源,以战略目标为导向,并制定部门和岗位的小目标。其四,企业管理制度不仅是一种规范,同时也是维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方法,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更注重以人为本,因此,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企业制度创新是从社会经济视角出发,变革企业系统成员关系,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度创新重点考量的三方面内容。其中,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还可以细分为决策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监督制度等。决策制度创新是指营造更为民主性和多元化的决策机制,并关注决策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信息管理制度则主要是指企业能够应对多变的市场环境,建立市场竞争的快速反应机制,企业管理的各环节能够实现信息的无缝对接和资源共享,现代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还包括知识管理,以提升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信息知识处理能力,来提升企业的综合创新能力。虽然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比较宽泛,但从本质上来看,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根本在于协调好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的关系,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的同时维护好各主体的利益。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企业形态、市场、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与之关系更为密切。例如,大型集团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企业联盟和综合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小微企业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管理制度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推动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是其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市场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过程中要以市场波动情况为依据,将市场环境和需求等因素充分融入制度管理之中,制度创新是否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其与市场的适应性。产权制度对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管理目标不清晰,管理力度不够等方面。组织制度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其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是否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是否均衡等方面。

二、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管理制度创新不足,传统企业管理制度没有彻底改变,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重经营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的倾向,管理方法更新缓慢,管理流程的灵活性不足。

1.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当前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现状,将企业管理制度问题归结为如下方面:观念更新滞后、制度创新不足、管理方法不灵活。首先,我国传统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技术、资本要素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形势下,企业管理制度也要随之做出调整。虽然当前部分企业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采用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但是大多数企业依然面临观念落后的现实问题。企业管理观念落后也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大多数企业依然存在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倾向比较严重;第二种情形是部分企业热衷于学习外企的做法,但是停留于照搬照抄的层面,缺乏有效的创新,对于市场的反应速度较慢。不论是哪种情形,都会不利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其次,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不足是多数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如随意套用其他企业的经验,但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适用自身的情况。企业制度管理缺乏人性化,制度内容缺乏灵活性,常常以刻板的规则条款对员工进行限制,较少从员工权益层面出发制定灵活的反应机制。制度设计缺乏前瞻性,中小微企业以追求短期利益为主,不能很好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发展面临较大的风险。此外,许多企业管理制度的形式化现象严重,制度内容过于笼统,实际的指导作用不强。最后,企业管理方法不灵活。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不仅包括制度的制定层面,还包括制度的执行,为此,企业管理方法创新也属于制度创新的范畴。互联网背景下,企业管理方法的信息化进程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等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但在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方法的更新方面,通常大型企业的更新速度较快,由于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比较雄厚,且有更为强烈的管理方面的需求,而一些中小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方法的应用和普及率相对较低。

2.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不足的原因分析

造成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人为因素、理念因素、物资因素均为关键因素。首先,企业管理制度通常是由管理者制定的,人为因素对企业管理制度有直接影响,通常而言,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意识比较先进,其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也会更大。但实际上,多数企业管理者依然沿用旧有观念,不能及时顺应市场需求做出调整,制定的企业管理制度自然也会缺乏创新性[2]。其次,管理理念是指企业管理过程中渗透的一些理念和思想,如当今社会中存在一些功利主义思想、金钱至上、利己主义等,这些思想也会对企业员工和管理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管理制度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不良思想的融入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持续性,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后,企业发展不能脱离物质基础,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同样也需要获得物质层面的支持,制度创新要综合考虑企业管理者、员工等各方面的利益,还要结合市场需求等因素,因而制度建设初期需要进行考察,制度制定后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制度的执行还需要依赖一些物资等,所以,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其管理制度创新不足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自身的物质基础薄弱。

三、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未来路向

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能够为企业创新提供助力和保障,针对当前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不足的现状,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重点应从管理者思维创新、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制定更为细致的制度内容、采用更为灵活的管理方法等方面入手。首先,加强管理制度思想层面的创新,提升管理者的创新思维。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思想层面的创新,为此,管理者要树立创新思维,一要能够从市场出发,结合行业发展动态,打破僵化的管理制度框架,以更为先进、科学的思想引领企业发展。二要树立动态化调整的观念,管理者要不断接触一些新的思想和新的管理方法,并能够将其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三要培养更多的创新型管理人才,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不是一个人来决定的,更多的是要结合企业员工共同的智慧,为此,需要打造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人才队伍,形成富有活力的企业管理氛围。其次,创新企业管理决策制度、监督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要具体到不同的制度层面,决策制度的创新可以从决策程序上入手,目前许多企业沿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这种决策机制的弊端在于管理者“一言堂”,制定的管理制度往往不够细致,实用性不强。为此,可建立“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在决策过程中引入不同岗位员工的意见,细化企业管理制度,增强制度对于员工工作的参考价值。监督制度创新是指企业不应仅仅关注制度制定环节,还应充分关注制度执行层面,有效的监督制度就是要赏罚分明,监督有力。为此,应该对监督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创新,更好地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人性化,科学的财务制度则更能体现企业制度的公平性,更好地凝聚企业员工,也有助于缓解管理制度与产权制度之间的矛盾,推动企业的规范化发展。再次,借助信息化手段整合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分析,对于一些陈旧的管理制度要予以剔除,在管理制度和流程方面要学会运用现代化、智能化的方法来提升管理效率,在新制度的制定上,则要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未来路向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目前我国倡导企业实施自主创新发展战略,提升知识能力、信息能力和创新能力已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点,而且现代许多企业管理制度对信息化有较强的依赖性,为此,企业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信息管理制度。借助信息化资源和手段,建立企业间不同部门的联系,促进各部门的协同发展和资源共享。最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应注意一些事项和基本原则。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为此,企业要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坚持务实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并且要控制好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范围,将制度内容延伸到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只有对制度内容进行精准定位,才能脱离制度贪大求全和脱离实际的困境。企业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体现为制度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结合市场中出现的新的发展要素,充实和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效用能否发挥,相应的还要创新激励方式,管理制度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要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设计制度内容,并且能够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潜能,激发员工的创造性。此外,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还要注重高质量,即制度内容要避免出现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制度内容与流程要反复推敲,在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综上,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应从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大的维度考虑,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主要受管理者思维、员工创造性的发挥、制度结构的合理性等因素的影响,从制度执行上来讲,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应用灵活的管理方法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