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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计划范文精选

制度建设计划

制度建设计划范文第1篇

一是以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为主线,按照中央、省、市、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明年的首要政治任务,兴起学习贯彻的热潮,努力把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是切实开展解放思想大行动。认真学习并传达区委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开展大讨论,通过解放思想大行动抢抓发展机遇,破解工作难题,取得新突破,努力实现全镇经济社会超越发展。

三是宣传好镇党委、政府提出的《扮靓北大厅、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引导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责任、为民、争先三种意识,大力营造“大干快上、时不我待、激情创业”的氛围,使激情创业成为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为提升全镇经济实力、提升集镇品位、提升生活品质提供思想保障。

(二)虚功实做,推进精神文明工作的三大建设

一是抓制度建设。1、继续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区委宣传部要求,制订学习计划和纲要,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制度,坚持中心组学习,完善“四制”,健全“五个一”。2、不断完善基层学习制度。要求村、社区党委、总支根据党委中心组的安排,坚持每周一次的理论学习,党员每半年一次的理论学习辅导。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贯彻,宣传和学习科学发展观,有组织、有重点、分阶段地组织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使党的十七大精神入耳、入脑、入心。3、健全宣传报道制度。对各个村、社区和机关各部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规范统一,建立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提高了全镇宣传报道工作。

二是抓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工作要有人抓、有人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1、抓宣讲员队伍。由镇党委、政府、人大三套班子成员为主,根据党委分工联系制度,不定期地到自己所联系的村、社区宣讲形势、政策,推动精神文明工作的开展。2、抓分管领导队伍。党委明确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神文明工作。各村、社区党委、党总支都要明确精神文明工作的责任人,从组织上健全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的网络。3、抓宣传骨干队伍。在全镇培养和组织一批有一定理论功底和文化基础,爱好宣传报道工作,具有文艺特长的同志担任各村、社区的宣传骨干。

三是抓阵地建设。精神文明工作关键在于阵地建设。1、抓党员活动室建设。对党员活动室进行高标准规范化建设,改善党员教育硬件设施,提高信息化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2、抓基层党校建设。要通过不定期的党课活动和政治辅导,经常性的向全体党员灌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科学的理念,确保党员先进性。3、抓市民学校建设。全镇各市民学校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市民学校书画、声乐、朗诵、木兰等业余兴趣小组,吸引更多的居民群众参与,从而起到既丰富群众业余生活,同时也加强了精神文明工作的目的。4、抓群众文化活动。继续把开展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当作加强精神文明工作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文化站建设。利用简报、宣传橱窗、黑板报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抓好对群众文化工作的指导,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的精神文明工作的重要内容渗透到群众中去。

(三)有机创新,明确精神文明工作的载体活动

一是丰富载体。1、结合各项创建工作的活动载体,围绕创建示范文明城区目标,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营造舆论宣传氛围。不断拓展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领域,整体推进全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2、精心设计有本地特色的活动载体。要继续在全镇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同时结合明年区宣传工作的活动载体,精心设计体现*特色的活动载体,增强精神文明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切实转变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制度建设计划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加强专业引领力量建设1、加强学科中心组建设。在对中心组成员20*年工作考评的基础上,各学科重新组建20*年中心组队伍,引导中心组成员更好地发挥对全区教师专业成长的引领作用。2、教研员继续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合作职能。教研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课堂;教研工作重心前移,研究课程改革,研究教师专业成长。倡导在与基层教师的伙伴合作中发挥教研员的引领作用。3、组建我区的市项目专业引领队伍,并组织开展形式丰富的研修活动。我区的市项目专业引领队伍包括校长、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研员等近20名优秀教师。组织了两次区级研修和参加了四次市级研修活动,主题包括“教师成长档案袋研究”、“教研组建设研究”等。由于研修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参与教师得到很好的启发。4、各学科探索学科报告制,推进学科建设。各学科在每学年结束时,结合平时的视导工作及调研情况,认真总结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在学科报告中,将校本研修开展情况作为一个重要考虑方面。

(二)加强基地工作,引领学校主动发展1、教研员深入基地学校,指导校本研修的开展,探索相关机制建设。2、经过基地学校的充分主动发展,目前我区已涌现出包括二中、晋元、延河、梅陇、教院附校、沙田、华师大附小等一批特色学校,这批学校的经验做法在20*年初的*现场会上作了专题交流,受到与会专家的充分关注。

(三)加强课例研究,引领教师的实践反思1、继续推进课例研究为载体的行动教育模式,探索有效教研活动方式。2、评选优秀课例,发挥课例的引领作用。在《普陀教育》上专栏交流优秀课例成果;同时将近两年的优秀课例成果汇编成《变化从这里开始——普陀区课堂教学研究与实践》,中小幼各一册,由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这对引领全区教师的课堂实践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推选了11篇课例参加市总项目组的评比。

(四)开展主题研究,探索校本研修的微观操作技术本阶段主要以“课堂观察技术”为主题,各学科开展实践研究,探索具有本学科特点的课堂观察视角。在各学科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了两次区内的交流,同时组织了5月16日的全市集中研修活动。

(五)加强与教科院的合作,推动我区的项目研究1、在教科院总项目组的指导下,我区于20*年底对校本研修开展状况进行深入的调研。通过问卷、访谈等形式收集一手资料,经充分分析后形成我区的校本研修制度建设综合调研报告《普陀区校本研修现状、问题及对策》,这对我区今后进一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2、认真组织了市总项目组普陀集中研修活动(5月16日)。这次活动同时也承担着全国校本研修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我区周伟灿院长以一节数学课为例作了系统的课堂观察技术报告;陈非老师交流了创新设计的语文学科课堂观察视角,引起全国和上海市校本研修骨干教师的热烈反响。3、5月20日我区接待了全国校本研修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学员,开放了曹杨二中、沙田学校、教院附校等特色基地学校。通过展示、交流,也进一步推动这些学校的发展。

二、目前我区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一)校际差异已成为区域性校本研修制度建设深入发展的瓶颈根据调查,学校推进校本研修制度建设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比例如下图。其中,a类学校的特点是能积极开展校本研修活动,形成了一定特色,并初步形成一些能上升为制度层面的经验;b类学校的特点是能积极开展校本研修活动,但缺少活动创新,研修活动尚未形成特色;c类学校的特点是行动不力、几无成效的一些学校。当前区域校本研修制度建设推进过程中学校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为资源建设和利用情况的差异、活动开展的差异、文化建设的差异,尤其是研修文化建设的差异。

(二)专业引领力量不能满足基层教师的及时需求主要表现在一些薄弱学校由于自身师资力量不够,不能及时获得所需的专业帮助;同时一些专业力量较强的学校,由于机制或体制问题,这些学校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区中心组成员不能在全区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

(三)部分学校教师的实践反思的内涵不高通过区教育局的广泛宣传发动,我区各学校领导都很重视校本研修制度建设,教师也基本都了解行动教育,熟悉课例研究过程。但是在操作中,部分教师过分追求形式和过程,甚至将课例研究过程简单等同于传统的公开课的准备过程,而没有把握其“问题解决为中心”的内涵。同时也有部分教师没有将焦点聚焦到对新课程的探索上。

制度建设计划范文第3篇

2009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嘉兴市质监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2012年实施细则》和《海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要点》,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采取齐抓共管、规范管理、渗透融合、巩固提高的方法,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加强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为服务加快推进“三市”建设、实现“两个率先”和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根据上级纪委和市局党委的工作部署,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2009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学习教育,在注重预防上下功夫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是基础,预防是关键,制度是重点。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按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切实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计划、部署和组织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反腐倡廉内容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登记制度;坚持和完善新录用人员必须通过廉政知识考试制度。

2.抓好反腐倡廉精神的学习贯彻。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为重点,认真抓好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嘉兴市纪委六届三次全会和海宁市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以及省、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等精神的传达学习,重点学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认清形势,明确目标,理解任务,把握要求,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增强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3.切实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根据上级部署,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党委中心组要学习领会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本质要求和实质,认真组织党纪条规的学习教育、“四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各项专题教育。7月份组织开展“法纪教育月”活动,邀请专家上岗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廉政党课。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化教育。要坚持经常教育与有效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廉政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监督的全过程。巩固原有的学习园地、警示教育、廉政文化走廊等宣传教育阵地,改进短信提示教育,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等教育方式,利用会议、集体活动、重大工作部署等时机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吹风或打招呼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任前、节前、事前、行前提醒谈话等教育。

5.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按照工作主题化、主题载体化、载体多样化的工作理念,结合质监文化建设,以“廉政文化进机关”、“廉政文化进技术机构”为主要形式,开展结贫思廉、典型导廉、制度强廉、教育倡廉、活动宣廉、谈话促廉等活动,增加廉政文化建设的互动力、感染力、吸引力、渗透力和预警力。

二、以关注民生为重点,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在提升服务能力上下功夫

质监工作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至关重要,是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深化行风、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1.深入开展“两优三服务”活动。以“保增长、抓转型,促进块状经济质量提升;重民生、促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造服务型质监,促进服务效能大提高”为目标,结合“质量安全年”和“优化服务年”活动,以质量标准品牌力、技术支撑力和作风效能执行力“三力”提升为抓手,深入开展“优化机关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为主要内容的“两优三服务”活动,以“千家企业质量帮扶”专项行动为抓手,围绕区域名牌培育和推广、联盟标准推动区域产业质量提升、工业锅炉节能降耗、能源计量节能降耗、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提升、清费减负、两个省级检测中心建设及质量安全培训活动等八大主题服务,切实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到位情况、服务履职情况、清费减负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排忧解难。

2.积极争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巩固和深化争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围绕服务发展、办事公正、管理严格、廉洁自律、业绩突出开展活动,规范服务内容,强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预约服务和亲情服务,努力提高群众满意率。稽查大队要积极争创嘉兴市二星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质检所要积极争创嘉兴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行政审批窗口和计量所要积极争创海宁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3.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升执行力。充分运用“作风效能建设”这一载体,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弘扬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倡导实事求是、埋头实干的作风;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政绩观,培养廉洁守纪、勤政为民的作风;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以优良作风带领广大党员群众迎难而上、锐意改革、共克时艰。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八小时以内廉洁自律,在八小时以外也要自觉接受监督,激励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针对全局重点工作部署,进行效率、效果、效益的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6月份开展一次政风行风自查自纠和测评活动。

4.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质监服务能力。进一步落实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社会公示与社会听证等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的作用,及时政务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晓权。及时处理、回复“12365”投诉举报热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需求。深化和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即领导在一线指挥、干部在一线服务、决策在一线落实、办法在一线研究、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感情在一线融洽、形象在一线树立、创新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检验、人才在一线培养),努力提高质监服务能力。

5.高度重视做好信访稳定工作。要把和谐稳定作为实现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形象标准,注重“六型机关”联创推进和谐机关建设,切实维护好单位内部的稳定。要认真履行职能,把各种不稳定因素纳入视线,重视对初显问题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重视来信来访,重视对涉及职工利益和作风行风问题的调查处理。同时加强管理、树立正气,采取思想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办法,进一步化解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系统稳定。建立健全信访报备登记制度,做到“四必”:即:有信必报,凡涉及党风、政风、行风方面信访举报件,都要以复印件形式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备案;有信必查,凡各单位自查和移交的信访件,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查必报,不管查实与否,都要书面报市局纪委;查实必究,调查确实的信访件,都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6.继续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各项活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结合执行《嘉兴市质监系统认评培训咨询人员行为规定(试行)》,7月份组织开展一次认评培训咨询人员集中自查行动;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三、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工作规划的落实,努力在创新上下功夫

贯彻落实《嘉兴市质监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20*—2012年实施细则》和海宁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工作要点》,不断深化惩防体系建设。

1.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按照市局惩防体系建设20*-2012年《实施细则》,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条线、区块、项目、岗位四线并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整体推进格局。按照市局《实施细则》中关于推进七个重点部位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把党风廉政各项制度明晰化、具体化。结合实际,围绕规范制约质量技术监督各项权力,配合市局开展调研,出台相应制度规定。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分工。要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分级、分项地细化、实化到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有责任人、有具体实施者、有具体运作程序,实现对廉政目标的有效调控;二是全面推行“三书两报告”制度,即:责任分工报告书、牵头任务函告书、落实责任建议书、责任领导和牵头科室报告制度;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分三个层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强化“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浙江省质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对“一岗双责”不履行或出现失职等行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3.深化岗位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深化风险点查找,在阳光下晒岗位;细化防控措施制定,对七个重点岗位通过研讨、征求意见、群众参与互动等形式,共同查找风险点,建立共性和个性化防控模式;优化绩效评估,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提高防治腐败的能力和效果。

4.探索开展廉情预警工作。通过建立以廉情信息、廉情联络、廉情观察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收集网络,收集系统内外廉情信息,并注重对廉情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以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纪检监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不规范、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和动向等信息或系统内反复发生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通过调查、综合、研究、分析,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在局务会上进行重点分析,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等级的措施加以预防,跟踪整改情况。

5.探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6.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全面履行行政监察三项职能,丰富思路和措施,形成三项监察综合运用、廉政建设和勤政建设互相促进、行政监察与纪律检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履职意识,积极探索充分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围绕“两提高两降低(提高工作率、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公务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专项活动,以强化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使监督和提高机关效能、办事效率为重点,切实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大力推行问责制,有效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监形象。

7.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要以查办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评审推荐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因失职渎职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在物品采购、检测检测中收受好处等案件。要严格执纪,敢于碰硬,严惩腐败分子。要严格落实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做到依纪依法、文明办案。

四、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重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性强、品行端、胸怀宽、业务精、守规矩、善待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党委和行政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按分工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纪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上,放在打基础、抓经常、保平安上,为党委和“一把手”分忧,为树立质监良好形象和队伍安全把好关。

2.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以“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为实践载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务求实效。要把思想建设作为提升素质核心,认真查找纪检监察工作和个人思想作风与科学发展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坚持把党委和行政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坚持思想扎根、爱岗尽责、勇于承担、大胆监督、敢于斗争,坚持对组织负责、对系统负责、对干部职工的政治安全负责。

3.加强纪检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学习型机关建设要求,着眼提升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采取集中学习、参加培训、会议研讨、以会代训、跟班学习、网上学习等多种方法的有机结合,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行家里手,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要带头学习和接受教育,带头参与和接受监督,带头严守党纪和国法,带头修养党性和品行,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

4.发挥好纪检监察员和行风监督员作用。落实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在局机关、直属各单位中聘请纪检监察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形势,积极探索和分析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研究和总结如何做好质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推动纪检工作健康和谐发展。认真落实行风监督员联系制度、通报制度、例会制度、评议制度和反馈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深化行风建设工作。

制度建设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建设计划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全面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的目标,镇党委、政府特制定如下制度,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站、所、办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内设部门的主要职责;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4、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二、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一是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二是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3、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4、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办公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5、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行政审批事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领导交办、批办的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3、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办公室(人)办理的制度。

2、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办公室,经办办公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办公室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办公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依据。

2、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6、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时,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7、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效能考评制

1、效能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2、效能考评内容:

(一)对政府各工作机构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3、效能考评办法:

(一)定量考评。将效能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二)定性考评。对暂时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三)年终考核。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相结合。

八、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