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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范文第1篇

用陈旧的理念、思维方式和体制是解决不了这两大问题的。要解决这两大问题,要求 我们的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因此,我们 必须在理念、思维方式和制度、体制上实现框架性转换。具体来说就是:

一是要确立能力本位的发展理念。我们正在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市场经济由市场配 置资源,具有自己的逻辑,必然注重平等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实质上是能力竞争,这 意味着有为才有位,实力决定一切。这就应该进一步注重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和能力发 挥,注重人的个性、独立自主性以及人的素质和业绩。由此,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冲破“ 官本位”的价值观,确立“能力本位”的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有利于培养人的实力 、自立、民主、创造个性、主体性和业绩意识,这些现代意识和人格有利于促进我国现 代化建设和发展。据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要解决以上两大根本性问题,就必 须确立“能力本位”的新的发展理念,使社会的制度、体制、机制等围绕着充分发挥人 的能力来设计、安排和评价。

二是要实行思维方式的转换。这是围绕能力本位的核心理念而进行的。传统社会的思 维方式主要是两极对立思维、给定论思维和客体性思维,它注重先天给定和等靠要,注 重出身、门第、血统和身份等先天背景;注重“两极对立”和“对着干”。这种思维方 式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我们应反映现代化建设的时 代精神,确立现代性思维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实力论、共生论、作为论和主体性的思维 方式。主张靠人的后天努力奋斗、能力发挥和有所作为成为自己、实现自己和确立自己 ;要追求互利共生双赢;要以反映时代先进性的要求来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这些思维 方式可以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及积极性创造性, 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潜能,从而为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地位提供新 思路、增添新力量。

制度创新范文第2篇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二、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与不足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

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五,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应随着市场的发展由多变少,由强减弱,即在推动市场发展同时,逐步指导和协助市场建立起自律制度,以形成自我约束的市场机制。但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干预呈增多增强趋势,政府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市场行为决定于政府行为,市场越来越难以脱离政府独立运行。宏观制度创新未带动微观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过程的扭曲导致创新结果的偏颇。

三、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不足的弥补

由于存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在改革过程中,要努力预防及消除如前所述政府的消极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政府又是万万不能的。既然人们不能没有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于政府在制度中进行恰当的定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并注意制度规划和方式的选择。

1.构建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

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是单一的,其它创新主体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创新活动的结果,未能形成与政府之间产生互动的多层次创新结构,不利于发挥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立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结构:一方面,宏观制度创新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些主体之间应明确立法职权,各司其职,有助于互相制约、作用的多层次法律系统的形成;另一方面,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创新主体之间形成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制度创新的合理速度。在这一结构中,政府只是创新主体之一,受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初期最为重要,是启动制度创新的重要建议者、决策者与立法者。因此适当扩大政府的职权使其易于突破既定制度的束缚,加速新制度的出台;组织人力尽快完成新制度或发明的设计或选择。但随着变革的进行,政府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受其它创新主体及其创新制度制约,作用也发生变化,从而与其它创新主体配合,完成创新过程,达到创新目标。

构建多元主体制度创新结构的关键是合理地,适度地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制约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政府立法权限的限制。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前提;第二,行政机构服从司法机构的裁决。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保障;第三,确认和切实维护公民及法人等组织的司法权力,以权利对抗权力。此为达到制约效果的基础;第四,改革政府机构,更新政府行政观念。此为政府机构对立法、司法等机构及社会民众之要求的回应,也是政府行为的自律。

2.为保证政府制度创新顺利进行和整体效能,还应在制度规划和方式选择上注意以下几点:

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并重。政府制度创新不只是针对正式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正式制度的完善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难以实施,很多正式制度“移植”失败就是这个原因。政府制度创新如果获得了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可以大大减少其创新成本和实施成本,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其自身的权威性和新制度的合法性。

中央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并行。中央和地方各自有制度创新的职责和优势,相对而言,中央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也不能忽视地方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具有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权力,相对于其他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的能力。当然,由于地方政府有不同层次,它们在制度创新中具有不同作用。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中央政府要正确引导和规范。

制度创新范文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传统文化,制度创新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更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1)。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浅层次上看,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而从深层次看,由邓小平于改革初期“明确提出”的“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仍然没有完成,与此相配套的“在制度上”所需要的“一系列切实的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尚未完全“做”到(2),由此而引发的种种新的社会矛盾,正在将我国现行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明显地突现出来,把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基因,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不能导向社会的和谐

从文化的发源上讲,中华文化中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是从远古‘中和’思想发展而来的”。(3)从中国文化的主流来看,儒、道两家都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以“和谐”为其共同的精神追求。道家主张“自然无为”,认为人应当顺从自然规律,抑制主观意志,以此构想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社会蓝图(4);认为统治者应当顺从民意,并提出了建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争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和谐关系的途径(5)。儒家更是追求“和谐”的典范。不但设计了以“和谐”为理想追求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而且提出用以实现上述和谐社会的手段是礼制,就是以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和而不同”的和谐关系模式。“礼”被认为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6)。可以说,“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它既是先哲们用以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的途径,也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对人民实行统治并保持社会稳定和所谓和谐的工具,而且“礼”的观念至今都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大地,根植于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深处。

诚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也不乏所谓“文景之治”、“开元盛世”以及“康乾盛世”等等这样一些相对稳定与发展的短暂时期,但总体上说,正如著名学者吴思所言,“在实际生活中,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的基本关系方面,现实关系总是顽强地偏离儒家的理想和规定,偏离所谓的天道和王道,呈现出日渐堕落的总体趋势,并形成人们意料之中又摆脱不掉的王朝循环。使王朝更替成为帝国专制制度对过度失衡的社会的一种自我校正机制。”(7)究其原因,由于中国以礼教所支撑的政治模式,因“对德性教化的过分倚重而对以法为形式的社会制度建设顾此失彼的忽视,由于这种对法制形式的建设的忽视,致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一方面对君主绝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民主参政又没有坚强的制度保证,而使其所坚持的政治生活的真正的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和流于空洞。”(8)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由礼制所要求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因子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命运。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民主法治制度和观念,中国传统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进人类和谐。

二、西方社会依靠相对完善的法治制度,使其文化中的对抗因素纳入一定的范围之内,有效地化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由于创造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法制制度,不但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发展中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而且以此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无论西方文化中有无和谐的观念,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制度十分有效地发挥了维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功能。从西方民族国家近现代以来依靠制度创新而崛起的个例来说,“必须承认,美国的成长史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应该被看作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今天世界上的200余个国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效仿美国制定了成文宪法就是一个明证。”(9)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依靠民主与法治制度创新而崛起的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如果我们按照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民主与法治”视为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那么,尽管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只是服务于美国社会有产者的制度,不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治那样是为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服务,因而是有缺陷的。但是,就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言,却似乎又比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宣称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维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有序、和谐方面,发挥了更为确实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种不同质的民主制度分处于各自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但由于这种制度尚处于其实现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因而其出发点与实际功效之间难免会有较大的距离;而美国的民主法治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已经进入成熟稳定阶段,其功效与人们的期望往往比较接近,因而更易于体现出这种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从这一意义上讲,总书记在讲话中将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对于我们在制度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把具有判断能力的人们的去向选择作为判断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那么,美国在吸引和利用人才方面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使“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外来移民”涌向美国社会,这使得美国人能够肆无忌惮地放言:“在人才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全世界人才的自然流向是美国。因为人才流动不可能强迫。”(10)这表明美国以法治为特征的民主制度不仅协调了国内社会矛盾,稳定了国内人心,而且还有效地调动了世界各地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然,上述两个角度对于说明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但这样的角度或许可以为我们借鉴资本主义制度来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提供一定的线索。

三、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是唯一出路。

脱胎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

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极大地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仍然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这一基本国情,从社会制度的角度看: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之间的天然联系一时难以割断,同时意味着这一制度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不断学习借鉴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其社会制度)有着某种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肃清”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封建专制传统”“残余影响”的任务,以及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的任务(11),被既合乎逻辑发展又顺乎历史要求地提上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这一“任务”的提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了新的制度路径。邓小平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2)如果我们追问今天社会上所发出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产生的源头,无论这种声音是从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还是从人自身精神和肉体之间的磨擦中发出,无不可以追溯至“社会腐败”,而中国的“社会腐败”其根本原因就是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引发的“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这些弊端是我们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的绊脚石”。因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要彻底肃清“现行制度中”的“专制主义”“弊端”,离开这一点来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舍本逐末,于事无补,而且会因为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而延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时机。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所提出的“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现在并没有完成,这意味着我们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也没有完成。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中真正的进步因素就是在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而民主与法治正是集权与专制的天敌,此二者是一对辩证统一的范畴,此消彼涨,有你无我。事实上,正是因为我们国家现行制度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才导致了专制主义继续存在,才使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现实社会最强烈的声音。而根本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坚定地推进制度和体制层次的改革,确实实现制度创新。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我认为我们如不从制度的高度去反思,学不到足够的东西,不是勇敢地去深化制度改革,扩大开放,正确地“与国际接轨”,老老实实学习别国成功的经验,我国的建设成功率不会很高。”(13)我认为这句话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适合。至于制度创新的具体要求,国内有关中国哲学创新的以下卓识高见可提供有益的启示:“取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之优点与西方主客关系思维方式相结合,是未来中国哲学创新的必由之路。”(14)这就是要求“从文明的根基上做起”,“意味着文明根基上的再造或创造”(15),“就是要创造中华民族的‘思想自我’”(16)。这里“创造”或“再造”的根本依据在于,首先从思想上“主张中西文化各有不同的特点而可以相调合”(17),从思想上解决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真正将中国文化传统的特点与西方文化传统的特点在哲学层次上“调合”起来。这些见解启发我们,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继续弘扬中华文化中的和谐精神,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法治民主观念弥补自身观念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政治治理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倾向,同时更重要的是“除却”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导致的“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18)。也就是说,要充分吸取我们自己制度发展中曾经的教训和世界政治文明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中成功的经验,将此二者揉合起来,从中华文明的根基上创生出一种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只要抓住这两点,在我国真正的制度创新就一定会实现,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一定会完成。

注释: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11〕〔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5,337,333.

〔3〕李翔德.美在和谐〔N〕.光明日报,2005-04-26.

〔4〕〔5〕老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21,103.

〔6〕〔17〕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M〕.新华文摘,2005,(17).

〔7〕吴思.血酬定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305.

〔8〕张再林.中西哲学的奇异与会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9.

〔9〕〔10〕任东来.美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道〔J〕.博览群书,2005,(4).

〔13〕袁伟时.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启示〔J〕.炎黄春秋,2005,(9).

〔14〕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9.

〔15〕吴晓明.文明的冲突与现代性批判——一个哲学上的考察〔J〕.哲学研究,2005,(4).

制度创新范文第4篇

公益金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公益金制度的设立,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但仍没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内容。其中,住房支出尤为明显。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国家在废止原会计制度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尤其是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作为一项过渡性安排,公益金应运而生。(2)公益金制度的安排也有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意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初衷。(3)按国际惯例,企业的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而我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又要求企业利润的分享不能完全将工人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公益金制度这一折衷安排——属于股东权益但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公益金职能的萎缩

公益金作为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制度安排是与其产生时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以及政治环境相适应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制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企业的出资者日益社会化,公益金制度的利益矛盾开始凸显出来。首先,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归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要从中硬性划定一块用于并非企业投资者的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无疑损害了企业投资者的权益。其次,公益金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项,决定了其使用的决策权在于企业所有者而非职工,企业管理当局也可以只提不用,将提取的公益金继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职工得不到实惠。这样一来,公益金便成为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

从公益金的职能来看,公益金本是一项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来源。随着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实物性分房改为货币性分房,职工住房商品化,企业的社会职能逐步分解脱离,公益金的职能也在逐步萎缩。首先,尽管企业仍然承担为职工缴纳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这是一项可以精确计量的,与企业的盈利状况无关的法定义务,是企业的一项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更为合理,无需由从税后净利润中计提的公益金来开支。其次,企业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或者处于开办初期等一些原因,无可避免地要兴建一些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集体宿舍、食堂、澡堂等,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形成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无需有诸如公益金的专项资金来源。再者,当今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如何争取到本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员工福利也是企业竞争的手段之一,如企业自愿向某些员工无偿或优惠提供住房,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居住环境等,但企业有“自愿”提供的动力,无须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且这种福利设施的提供更多是针对某些个体而非“职工集体”,如果将这些福利支出作为公益金的开支项目,显然有违“公益”的初衷;这些福利设施如果所有权归企业,应该计列为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如果所有权归个人则可以由“应付福利费”开支或者由企业从成本费用中计提。总之,职工集体福利不论是法定的还是企业自愿提供的,其本质都是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是企业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代价,应将其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或予以资本化。在目前情况下,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公益金作为职工集体福利的资金来源,似无必要。

三、公益金制度的创新安排

以上论述表明,现行公益金制度的历史使命似已终结。那么,公益金该向何处去?简单的做法是废止现行公益金制度,相应的福利支出由成本、费用中列支,或予以资本化。但这样做会在政治层面上造成不良影响,最好是在现行公益金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一种新的。更符合企业效率的制度安排。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现行《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均只列明公益金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却没有明确公益金的性质,公益金的所有者权益性质只不过是财政部的一种司法解释而已。在公益金的性质问题上,现行法规为公益金的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联系到当前人力资本中心观的确立和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的改革,以及人力资源会计的蓬勃兴起,我们能否将现行公益金制度转换成一种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的制度呢?

自从西奥多·舒尔茨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正式提出人力资本理论,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当知识经济初露端倪,全球范围内的竞争由原来自然资源和资本资源的竞争转向人力资源的竞争,人们日益认识到人力资源才是第一位的资源。“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这样企业的剩余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由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享。在会计领域,与客观实践以及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相对应的是人力资源会计的蓬勃兴起。理论上,人力资源会计可以通过其三大范畴(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人力资源权益会计)将人力资源视作会计的一项重要要素加以数量化、价值化,并通过劳动者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享企业剩余的机制来解决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员工的激励以至企业的效率问题。但是迄今为止,由于人力资源会计在现实性和操作性方面还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仍只在极少数企业作为管理会计的一种方法加以运用,而未被纳入财务会计领域广泛推广。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将难以看到我们所理想的那种状况的出现——财务会计承认人力资源的价值和权益,并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和反映,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共享企业的剩余。这样,也就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指望人力资源会计来彻底解决企业员工的激励问题。

怎样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员工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从而提高企业效率呢?与现行公益金制度使命的终结相联系,一条现实可行的思路是将原公益金制度改造成企业普通员工分享企业剩余的制度,从而形成企业普通员工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设想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仍然有效,只是公益金的用途不再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而是企业普通员工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表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分享比例的确定并没有太多的理论基础,只是为了与原制度相衔接,便于过渡。

2.公益金仍为所有者权益,但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所有者权益,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其所有权归属企业普通员工。相应地,在会计核算上,公益金不再是盈余公积的一个子自,而应与盈余公积平行。

3.公益金主要是为了解决普通员工的激励问题。因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本拥有量差别不大,所以在帐目上公益金应均分给每一位普通员工,体现出政治权力上的公平。

4.为达到对普通员工进行激励与约束的初衷,尽管将公益金的所有权界定给普通员工,但并不意味着普通员工可以随意抽走这部分资金,当然也不能让普通员工永远只是在名义上拥有公益金的所有权。可行的办法是当公益金积累到一定份额后,将其转换成股本,再对员工的股份转让作出一些限制。

以上制度安排与当今国际上盛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异曲同工,但员工持股计划侧重于既得利益的分享,新公益金制度着眼于利润的创造。企业是否实行员工持股计划需由资本(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决定,没有强制性的制度保证;新公益金制度则为企业普通员工参与剩余分享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公益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更为重大。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稀缺,而人力资源相对充裕,人们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有着特别现实的意义,新公益金制度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此外,新公益金制度至少还有以下一些优点和作用:

1.新公益金制度直接从原制度基础上过渡而来,原有法规无需作重大修改,而且公益金作为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的分享,师出有名,实施的困难不大,利益矛盾不明显。

制度创新范文第5篇

“应该说主板市场的发行制度、交易制度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创业板不进行制度创新,有可能重蹈主板覆辙。”4月10日,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我个人希望创业板可以有一个制度的创新,当然在发行制度各方面我们希望得到改善或者是改革。比如说现在是审核制,我们希望可以改成市场准入,但是目前的条件还不成熟,要慢慢来。因为现在中国的企业都是争着上市的,你要改成准入就都蜂拥而来了,所以改革也不能一下到位,要逐渐来做。”

有人提出在设定了门槛之后管理层就没有必要事事审批,而是要简化审批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步到位实行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度。

对此,曹凤岐说道:“改革发行制度。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速度要快些,可能要采取批量发行的办法。如果创业板企业不能批量上市,那创业板市场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但如果批量上市还是一家一家的审核,就审核不过来了,所以要靠市场、靠企业、靠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所,更多地依靠他们来把关定向,如果这种体系形成了就能够保证企业发行和上市的质量。”。

另一方面,曹凤岐谈到还要改革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价值形成机制。”(目前我国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股票交易实行的是竞价机制,也就是撮合竞价决定股票交易价格。)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有一种定价制度,即做市商制度,又叫报价驱动机制。做市商制度实际上是券商作为成交中介。做市商首先垫付资金买进一批股票,然后再卖出,其他投资者的股票买进和卖出是和做市商发生关系的,由做市商确定股票市场的价格。”

“为了防止市场过度投机,抑制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减小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可以考虑首先在创业板市场上试行做市商交易制度。当然这是一个过程。”

但是,在中国做市商制度还不成熟。普遍认为中国的券商本身素质不够高,曹凤岐认为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的办法来解决操纵市场价格的问题:“‘审批’和‘监管’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证监会审批,而是集中精力监管,可能会监管得更好。现在上市资源少,很多券商会力争作主承销商的,实行终生保荐制,加大了他们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就会变得谨慎些。

曹凤岐在采访中,说道:“从制度建设上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到创业板发行和上市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说创业板市场在资本额方面,在盈利方面放松了要求。但并不是说很多的企业或者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可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因为除了这两个要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基本要求。必须是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企业才能够上市。

其次,建立主承销保荐制度。对创业板市场应当实行完全的市场发行制度。不像过去用额度来控制。企业发行和上市由企业、保荐人、交易所和投资者共同决定,发行量和发行价格主要看投资者接不接受。这是决定股票能不能发行、发行是否失败和能筹集多少资金的关键性因素。

实行保荐制度是保证发行和上市公平的重要条件,要有一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才能充当保荐人。保荐人对企业发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负连带责任,上市后发现企业有虚假陈述和其他问题也要负责任。这就提高了保荐人的责任心,保证市场的公开和透明,从而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在创业板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应实行终身保荐制度。

第三,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各国对信息披露都有很严格的要求,甚至比主板要求还严格,因为它比主板风险更大。应该建立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季度披露、中期披露、年度披露和临时披露。包括在报纸,在网上,在其他地方进行信息披露,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除了商业秘密之外,上市公司就无秘密可言。及时、准确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