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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看法

制度创新的看法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第1篇

要厘清室内设计概念,需要从其定义、原则和性质等方面去了解。

1.室内设计概念的界定

室内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设计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空间环境既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历史文脉、建筑风格、环境气氛等精神因素。所以又把室内设计称为“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以其人文的设计理念,承载了人们物质与精神消费的需求功能。

2.室内设计原则

室内设计的原则涉及到室内设计独创性等法律问题,因此也需要加以把握。室内设计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创新性原则。设计之美的第一要义就是“新”。室内设计作为设计的一种类型,它的灵魂也在于创意]。

(2)个性化原则。个性化是设计的精髓。依业主的生活品质与审美标准,不同的设计体现了业主的个性化要求,如对空间的划分、陈设上和材料的个性化追求等。

(3)环保性原则。室内设计具有双重功能性:第一是审判功能,即要创造出一定的风格、意境和情趣来满足人们对较高层次的审美需求;第二是环保功能,即室内设计要具有功能多样、材料自然、无毒无害可再生的特点。

(4)科技性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大发展和民众需求的提高,现代室内设计往往体现出电脑控制、自动化、智能化等方面的新特点,如智能大楼、低碳住宅、能源自给住宅等等。

3.室内设计的性质

室内设计的性质是我国对室内设计纠纷进行法律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也需要加以把握。室内设计依其性质是一种建筑作品,在没有物质化前,是一种图形作品,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版权作品类型。所以,室内设计是受我国《著作权法》调整的。对室内设计概念进行理论上的厘清之后,我们接着讨论室内设计作品创造性程度的认定标准。

二、室内设计作品创造性程度的认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版权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作用成果。由此可知,我国立法中构成版权作品的条件之一是创造性。把创造性作为构成版权作品的必备条件,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然而,对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判断,在我国的立法、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共识,所以导致创造性标准处于游离状态,司法实践中形成不同的评判标准。在1994年的广西“电视节目预告表”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尽管系制作人独立完成,且包含了大量的辛勤工作,但因其不具有创造性而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报告文学作品《落泪是金》作者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却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其与创作水平没有关系①。面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现实,结合室内设计的自身特点来分析我国现实中室内设计作品的行业抄袭现象与管理中的混乱问题,笔者希望能在他国的立法实践中借鉴一些破解的方法。

1.版权作品的独创性

版权作品的独创性不是绝对的,它的创造性并不意味着所有作品成份都与众不同,借鉴别人已有的作品或者素材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作为版权作品室内设计的原创设计的中心价值应该是创造本身,风格上、造型上、选材上的创新应是一个室内设计的灵魂,如果在一个设计中,作为成品时不能很明显地让普通民众看出它这三个方面的与众不同,就不应说是有创新的作品,也就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版权获得条件之一的“创造性”条件。

2.对于室内设计的“创造性”标准应该制定一个确定的标准

只有创作程度的标准化,才能使市场上抄袭与拼凑作品不再堂而皇之地存在。“他山之玉,可以攻石”,笔者在此借鉴曹文衔在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阿尔泰一案中所确立的“侵权认定法”基础上进行补充而确立创作程度的四步判断法,来进一步探讨室内设计作品创造性程度的六步认定法:第一步,检验专业人士首先要选定参照物,也就是选定与要检验的作品在风格、造型上有相似性的已享有版权的作品。第二步,把需要检验的室内设计作品(受检作品)以非专业性的民众视角看是否具有一定的主题鲜明性。如果用非专业的知识水平都能看出没有一点主题鲜明性的,则可把作品打回。第三步,把受检作品中属于公领域的内容和设计作品普遍性共有的创作手法和思想删除。第四步,用专业水平把受检作品与参照作品进行实质性对比,把与参照作品有实质相似的部分删除后,看是否还有自身思想实质。第五步,把受检作品自身实质的部分单独拿出,看是否是室内作品最重要的三大元素———风格、造型、选材的创新,或是三者相结合的创新。如果作品所谓的创新不是体现在这三种,笔者认为,这种创新是没有达到室内设计作品的创新程度。第六步,在确定作品具备风格、造型、选材上的创新或是三者相结合的创新之后,还要确保其创新内容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即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由室内设计物质化后要具有感官性的认识属性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在风格的创新上要达到自己作品的三分之二;造型的创新上要达到自己作品的三分之一;而选材的创新上要达到自己作品的二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作品的个体性原则,以满足个性设计、量身定作者、以及普通消费者在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享受。笔者认为,只有达到以上创造程度标准的作品才能赋予版权法的保护,以期对当下我国室内设计的抄袭之风有所遏制。

三、室内设计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使社会能够稳步发展。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了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开创了国际性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即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

(1)有关使用就具体的特殊情况而言;

(2)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

(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步检验法”一方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版权,另一方面也使使用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这一原则之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有了理论与法律的支持。合理使用制度的开创,在促进社会发展过程中怎样平衡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版权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国1992年10月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此公约进行了借鉴。运用“三步检验法”,可以说使我国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对于这一合理使用制度,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1.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就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从国际上看,主要有三种:“具体规定性”模式;“抽象规定性”模式;“抽象规定性十具体规定性”模式。从《著作权法》第22条看,我国是典型的“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列举了12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和效率。但是,这种立法模式缺少了“抽象性规定”立法模式的灵活性,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显得封闭与死板,由于缺乏现实针对性,使新的版权侵权现象得以游离在法律规定的边缘,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依据受限。

2.关于《著作权法》第22条

《著作权法》第22条的局限性给室内设计抄袭与仿冒很大的规避空间,应对其进行针对性地思考。

(1)室内设计的整体效果,主要体现在风格、造型和材料上,如果其中之一是纯借用他人的,算不算合理使用?当然不能,因为这其中之一的相似就会让被仿作品版权人的设计产生很大的市场波动,这种行为会对作品的市场消费在新作品上市后产生很大的影响。依“三步检验法”可知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差异。

(2)现在市面上存在“免费设计”的现象,但是这种“免费设计”只不过是招揽生意的招数而已,看似美味,实难下咽,最终消费者还是在装修费用中为之买单。“免费设计”与单纯的非营利性使用作品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与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非商业性标准也是不同的。

3.关于消费者新理论挑战室内设计版权合理使用制度

笔者认为,在对室内设计的个人使用上不应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个人使用制度。

(1)从室内设计消费效果的长久性来看,室内设计是一个大工程,消费者不可能频繁更换,所以一个室内设计方案会受到客户分配额的限制。而且,由于我国人居环境观念的改变,室内设计中个人用户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室内设计在装修成本中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个人用户如果都免费使用他人的室内设计作品,这对版权人财产利益的获得将造成很大的冲击。

(2)从消费者个人复制的私人消费性来看,随着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递没有地域的限制,如Napster、BT等“点对点”技术的普及,使数以万计的个人电脑可以对某一信息文档进行共享,而这种共享得到的信息,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是免费的,对于室内设计与施工是可以分离进行的,所以当个人消费者能从网络共享中获取免费的设计方案时,是没有人会主动提出给原创者版权费的。所以,在这种大海般的未经授权的个人复制行为中,对版权人的版权市场销售量势必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再用过去单纯的消费性使用是合理使用制度的观点来调整今天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数字化时代的今天,这种大批量的个人复制行为是否依然是版权人能容忍和接受的合理使用范围?依笔者之见,这种对室内设计的私人消费行为应被排除在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之外。

(3)从“三步检验法”来看,以上消费者的使用方式已经使版权人的版权和复制权受到了很大的侵犯,直接影响了室内设计的市场份额,对版权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不应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个人消费理论”。也就是说,单纯性的个人消费性地使用室内设计作品已经不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个人消费者也应该对其使用行为付费。

四、结语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第2篇

虽然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形成了一种制度的惯性,它的创新必定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长期系统的工程。从目前的创新起点看,为了顺利启动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创新,国民经济管理理念作为必要的思想前提必须先行创新,在旧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还没有改变,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还没有确立之前,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系统创新难以起步。

一、从本质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理念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理念的创新。在传统工业经济发展中,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是促使微观主体创造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财富,达到宏观层面物质财富供给与物质财富需求的均衡。为了达到这种均衡,国民经济管理在劳动力供求均衡、生产资料供求均衡、消费资料供求均衡、进出口供求均衡等要素均衡中进行宏观调控。这种以社会物质财富供给满足物质财富需求为职能的国民经济管理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会造成严重的管理缺位,因为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生成,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的形成,表明人们的经济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物质需求层次上升到了社会和精神需求层次。合格的国民经济管理,就不能只是关注人们的物质需求,更要关注人们的社会和精神需求,在物质产品供给与物质产品需求均衡公式的基础上围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去建立社会与精神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公式,要像了解人民的物质需求一样,了解人民的社会和精神需求,像引导和开掘人民的物质需求一样,引导和开掘人民的社会和精神需求,需求管理比传统工业经济时期具有更多的社会和文化嵌入性。

从供给角度看,因为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将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理念转化为现代经济产业和产品成为国民经济供给管理的重要职能。在传统工业经济时期不被列入国民经济供给管理的闲暇、娱乐、学习、健康、运动、咨询、时尚、创意、安全、满意、幸福、和谐等社会和精神产业逐渐被国民经济供给管理所关注。主动而有序地创造满足新的需求的新产业、新产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和文化内涵,甚至文化创意本身就成为主导产业。当然,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中除了满足人们社会和精神需求的产业外,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农业、制造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还是大量存在,还要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但是,即便是农业和制造业等各种传统产业,也必定通过信息化、知识化、生态化、自动化改造,被新型产业主导、连接、提升到一个新的运作水平,传统产业因此有了新的时代内涵,传统产业想固守在传统产业结构中止步不前就会失去生存的可能。在中国已经融入全球化、国际化的今天,我们不可能以目前中国传统产业依然存在、依然落后为理由,否认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制度职能创新的必要性。产品从原材料和资金的投入到物质产品的生产,其最钟情的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DP,为了GDP的增长,各级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致力于抓投资,搞引资,上项目,扩规模,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绩以GDP的多少来衡量,GDP增长得快,得到上级政府的表扬,干部的提升也快;GDP增长得慢,受到上级政府的批评,干部的升迁也慢。这种国民经济管理评价理念必须创新。

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鲜明的行政特征,国民经济管理系统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行政等级管理系统。宏观行政主体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主体,行政上下级关系构成宏观与微观之间的主要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多半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调控,行政指令成为宏观调控最常用也最好用的手段。这种行政惯性在我国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积淀,既和我国传统的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粗放式经营相吻合,又与我国原有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从传统工业经济向现代知识经济转型,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行政惯性特征。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集约经营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需要国民经济管理从行政等级型特征转变到法治契约型特征。新的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特征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法治管理,不是等级管理而是契约管理,这并不是说新的国民经济管理没有行政管理,而是指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只能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是依法行政管理。所以在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立法、执法、司法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宏观主体。在宏观管理特征变化的同时,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也发生根本的变化,宏观管理主体不再简单地用上级的行政权威控制下级的经济行为,而是在尊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谈判协商程序,微观主体权利与宏观主体意图在协商谈判中达成统一,形成契约,用法律规范微观主体行为。也就是说,宏观主体对于微观主体的权威首先来自于法律而不是来自于行政,法律权威先于行政权威,法律权威导致行政权威。过去基本上靠行政权威进行的宏观调控不再简单地是行政调控,而是依法调控,所谓依法调控,指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调控行为一定是通过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进行,是以法治为依据的调控,即便是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干预,也一定是通过立法特别授权的。

国民经济管理的法治特征的更深层的含义是,宏观管理主体的权力是微观主体宪法意义上的授权,微观主体当然是宏观主体的管理对象,但是由于宏观主体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是受人民委托的人的宪法内容,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的关系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看,有一个委托人与人的法律授权关系,微观主体作为社会民众对宏观主体具有委托人意义上的监控权利。过去以为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关系只是行政等级关系,现在则要在行政层面上再进一步看到宪法层面上的关系,宏观主体是为全体人民进行宏观管理。这样一来,宏观管理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在内本质上是宪法意义上的服务型管理,是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有限管理,是社会自治合作基础上的和谐管理。鉴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权特性,我国当前阶段尤其要强调微观主体可以监控宏观主体,宏观主体的行为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微观主体对宏观主体有监督的权利。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单纯的行政单向关系变成法治双向关系。宏观主体必须依法办事,宏观主体违法必究,这样一来,国民经济管理自然构成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国体制的改革实践也证明,如果只强调宏观管理主体的绝对权力,忽视微观主体的权利,极有可能出现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侵权,过多的行政审批、过多的收费罚款扰乱微观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更严重的是,在有利可图时,宏观主体直接把持经济领域形成的行政垄断,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等竞争形成阻碍。目前中国出现的房地产热、投资热,垄断中体现的,以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些政府部门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经济活动的谋利主体。为什么现在会出现如此普遍的政府谋利行为呢?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只把国民经济管理当作行政问题看待,严重忽视了法治层面的特征,忽视了全体人民对于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的监控,造成目前的调控困境。既然问题的根源出在法治层面,光靠中央政府用行政强制控制地方政府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国民经济管理是全体人民都依法参与的管理,是全体人民授权政府的管理,人民有权管官,有具体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程序保障人民及时校正政府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这是目前将国民经济管理从行政化特征转到法治化特征的关键。

二、从管理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理念的创新。我们习以为常的国民经济管理内容,以物质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投入产出为主线,从宏观上掌握全国自然资源的存量与开采,全国物质资源的流入与流出,全国货币资金的存贷总量与结构、全国资本市场的流量与存量,致力于如何调动物质资源,如何进行货币投放。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一般是围绕物质资源和货币资金的投入产出而配置,劳动力是作为与物质资源和货币资源同样的生产要素对待的。这种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物流和资金流为主线。在传统产业结构运作中,在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中,满足人们物质需求为主的物质财富生产中,这种国民经济管理内容无可厚非。但是,在以知识和信息的投入产出为主线的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中,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不再是主要的生产要素,主要的生产要素是人力资本,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成为财富的主要来源。过去考虑的是如何开采自然资源,将现有的物质资源、货币资源转化为产品,现在要考虑的是如何开采人们的思想,开采人们的知识和潜能,如何将人们的创意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用符合人力资本投入产出要求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将人力资本的潜能转化为现实能量,围绕人力资本的创造潜能配置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主线。国民经济管理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我国有多少物质资源,多少货币资源,而是我国有多少人才资源,有多少具有创新潜能的知识资源,从这条主线出发,对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潜能的运作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

人力资本成为国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把国民经济管理的着力点从物资流、货币流转变到知识流、信息流。围绕知识流、信息流组织物资流、货币流,必须从宏观上改变产业结构的原有排序。从物质资本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教育、医疗并不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是属于社会管理的内容。但是从人力资本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教育应该列入国民经济管理的范围。因为教育是否能够生产出有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运行的起点,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前提,所以教育构成知识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知识型国民经济的基本建设;同样,从物质资源的管理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也不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构成的新的技术周期对旧的技术周期有替代作用,而企业一般是在既定技术条件下形成物质资源的投入产出,从直接的物资流看产业结构,就无法容纳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的整个过程,但是从人力资本管理的角度看,科技研发就是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因为科技研发是将人力资本的知识转化为社会财富,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潜能在科技研发中才能转化为生产力,离开科技研发,人力资本的知识只能停留在潜在状态下,无法转化为现实获利。过去我们只是把科技转化当作科技部门的事情,在知识经济的运行中,通过科技研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成果本身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内在工序,所以科技研发和转化中介也成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此外,直接用社会和文化元素生产服务以满足人的社会和精神需求的软产业构成新的主导产业,如创意产业、广告业、休闲业等。所以,看一个产业是否具有主导性,不再看它投入的物质和资金的多少,而是看它投入的人力资本的知识的多少,人力资本投入越多从而创造价值越多的产业,越能成为主导产业。人力资本的投入产出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排序。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区别在于,人力资本是依附在人身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人力资本为内容的国民经济管理,就是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人的管理,如何用高效的制度系统,将人身上处于潜在状态的人力资本转化为现实状态的人力资本,就是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的核心层面。那种把钱看得比人重的国民经济管理观念必须抛弃。国民经济管理用制度保障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包括人力资本的财产权、人力资本的竞争权、人力资本的交易权、人力资本的组织权、人力资本的创业权、人力资本的创新权、人力资本的流动权。国民经济管理从本质上看就是人的权利的管理。围绕人尽其才,关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落实没有,是否有平等竞争的机会,是否可以与货币资本所有者谈判交易,是否可以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创业创新,是否有与人力资本能力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格局,经济效率与公平是否统一,收入增长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否统一,那种单纯以GDP增长作为发展目标的管理转变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发展目标的管理,以人力资本投入产出为主线的国民经济管理,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本管理。

国民经济管理视野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视野包括国民经济管理的空间视野和国民经济管理的时间视野。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视野从空间状态看,是以国内范围为主;从时间状态看,是以现在时态为主,视野还是比较狭窄的。从空间状态看,传统产业结构的运作虽然也有进出口贸易,但在加入WTO之前,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还大多在国内从事经济活动,主要是在国内自我循环的生产销售运作。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中虽然也有国际关系,但高度集权的行政指令性计划主要是国内的制度运作。但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大批进入中国,而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也大批走出国境。经过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实力大为提高,初步具备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中国完全融入了全球经济网络中。中国进行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也使中国的经济制度运作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进入了国际市场体系。产业的开放度和体制的开放度决定了国民经济管理的开放度。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本身就是国与国之间在全球范围内创新能力的较量,从事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管理的国民经济管理必须从单纯的国内视野扩展到国际视野,将国民经济的运作放在全球背景综合规划,目标定位在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国际创新力的高度。从这个高度思考国民经济的管理,如何提高科学技术的原创性,如何创建国际品牌,如何打造胜任国际竞争的企业,如何与世界各国形成和谐的具有民族自尊的国际经济关系。

从时间状态看,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是对传统产业结构的运作的管理,传统产业结构的技术条件相对落后,传统产业结构的体制运作效率也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管理或者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物质货币循环,或者是技术引进基础上的模仿改良,在国民经济管理的时态模式上处于跟进式、引进式。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在具有了空间状态的全球化视野后,在时间状态上应具有未来时态视野。就是国民经济管理不是仅仅着眼于现在的技术状态,现在的资源状态,现在的品质状态,现在的制度状态,而是着眼于开发未来的技术状态,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进行原始性创新,争取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寻找未来的资源状态,就是不单纯地看到现有的自然资源、物质资源,更要通过人力资本的创新活动再生出新型的经济资源,更要将人力资本的知识和潜能当作财富生产的首要经济资源,从而创造在传统模式中不可思议的生产力;创造未来的品质状态,改变给外国品牌打工、贴牌生产的状态,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知识产权的世界品牌,用自有品牌去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探索未来的制度状态,着眼于从成为世界创新型强国的要求构建制度系统,将不利于创新的制度改造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将动态地提供鼓励打破常规、鼓励创新的制度作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中心工作,宏观管理主体是创新引导型而不是固守传统型。不是简单地用战略规划,用长期计划,框住微观主体的活动,而是规划计划本身对于微观主体的创新具有弹性和包容性,承认规划本身的非规划性、非预见性。微观主体的创新能够不断被宏观主体认可扶持,宏观主体的规划计划本身就包括对创新的预见、对创新的激励,宏观主体能够在微观主体充分参与基础上创新战略,这是新国民经济管理的特点。

三、从运行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一是政府组织的变革。组织结构的另一种特点是政企分开,政经分开。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适度分离,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结构要退位、正位、到位。退位,就是政府组织从直接经济活动领域退出,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进入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竞争,为民众创业、创新在组织上扫除障碍,提供方便。特别是政府组织的一把手通过组织结构退出经济领域,打破行政垄断。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改革的另一方面是政府组织到位。当政府过多地在经济领域活动,甚至与民争利时,国民经济围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职能没法尽到,退出民众可自由竞争的经济领域,进入需要政府直接扶持的经济领域,创建政府的社会公共经济组织,比如扶持公共消费的公立组织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扶持公共创业平台的公立生产组织,例如,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基本建设的引导投资、战略产业的前期起步投资。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第3篇

制度内生性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

如果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审读“中国模式”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开创了一条中国式的制度创新道路,这就是:“中国模式”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制度内生性,即中国转型的“内生性制度安排”。它被理解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经济制度主要不是依靠从外部(西方)“引进的”政策和规则,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和改革进程中形成的政策、规则、路径和方式,逐步实现国家的新制度安排。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路径和特点,很难与任何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类同,这就使得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制度特征,具有更多的“内生性”特点。

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按照“北京共识”的提出者雷默的看法,“创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中国改革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包括经济自由化和所有权变革等内容,更需要足够的制度架构来支撑和推进。正如“北京共识”对于中国模式所作的概括:中国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它被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坚决捍卫国家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创新和实验是其灵魂;既务实,又理想,解决问题灵活应对,因事而异,不强求划一。它不仅关注经济发展,也同样注重社会变化,通过发展经济与完善管理改善社会。这是理解“中国模式”的出发点。

“中国模式”的制度内生性特征

本土内生的制度创新。中国经济的新制度安排主要来自中国的经济改革实践,而非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植。例如,在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方面,从改革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再到最近颁布的关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决议;再如,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在中国特区和沿海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自由迁徙、出口导向型的外贸发展战略,等等。

这样一些制度性变革,被学者们提升为中国制度变迁的独特之处:其一,中国转型中保持政治上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专权;其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采用“大棒式”的私有化,而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诸如股份制改造治理等;其三,在农村提倡私营和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由此,中国学者们在对中国制度变迁做分析时指出,中国的改革一方面受到中国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规范等的影响,致使中国的制度变迁采用了比较渐进的方式推动改革:不是砸碎现有不完善的制度,而是尽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体制来运作,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革体制本身,使之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中国在形成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不断根据改革需求制定相适应的制度规则。

行为变革先于经济立法。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路径,大体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变化先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度轨迹。也就是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先,市场制度规则颁布于后。在中国改革的起步阶段,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制度的变化首先来自于民间、民营、体制外、计划外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民间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的先期改变。诸如众所周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中国企业所有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等行为,都是一个转变观念、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的改革过程。

在取得改革实践的认定后,中国相继问世各种新制度的法律和规则,诸如《乡镇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从一些国家的制度形成和演进规律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例如,16―18世纪以及之后,一些国家的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条款和市场规则,很多是西方国家互为参照而定;也有的是先有商品行为和市场交易,之后逐渐形成私人产权和财产制度,从而产生立法约束的诉求,以保护私人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中国改革实践看,中国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也是循着市场经济的轨迹,依据市场发展程度,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这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其他转型国家所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行为,国家以立法方式加以确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劣质交易行为,政府则以立法加以制止和规范。这样,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就能够将转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至最低。

政府主导的制度和规则。中国的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优势和主导地位,特别掌控市场规则的制定权。政府不仅调节和干预经济、制定发展规划、执行经济政策、制定经济规则,而且通过修订宪法和法律、颁布各项政策和规则,以促进制度转型与创新。在西方国家经济中,政府行为仅仅被限定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而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政府具体而实际参与了市场行为和制度设定;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要素存在。在中国,政府对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向作用。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因为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同时,中国又是经济转型国家,从“转型”到“定型”也必须有政府的导向和参与。

制度内生性是制度创新的尝试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创新渐进性创新策略选择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是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工艺、服务)研制、开发及生产的中小规模企业。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但我国的中小企业起步晚,创新能力弱。因此,在加入WTO的背景下,面对风云变幻、竞争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如何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其竞争实力,是摆在企业、政府和学者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兼具“科技型”和“中小”企业这两方面的特点,其发展模式和企业行为必然有其独特之处。如高新技术产品具有周期短、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创新策略,进行有效的创新,以实现企业持续而快速地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企业各成长阶段的特征不同,必然要求我们在各阶段采取不同的创新策略。本文在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来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如何做出合理的创新策略选择。

渐进性创新与突破性创新

创新可以通过创新客体与主体这对范畴来进行分类,其主要划分依据是创新活动的技术变动强度与对象,具代表性的有弗里曼(C.Freeman)的客体分类法和帕维特(K.L.R.Pavitt)主体分类法。根据强度的不同,可以把创新区分为渐进性创新和突破性创新;根据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等。

渐进性创新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引起的渐进的、连续的创新。“渐进创新”的产生,源自经济学界广受推崇的“学习经济”理念,这一经济学说注重强调企业(和产业)的学习能力培养,即认为学习过程就是一种渐进性创新的过程。当大量的小创新不断的改善着企业的技术状态,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质变的大创新。渐进性创新的特征之一是在某个时点的创新成果并不明显,但它有巨大的累积性效果。

而对于突破性创新,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突破性创新作了定义:如,“突破性创新是使产品、工艺或服务或者具有前所未有的性能特征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但是性能和成本都有巨大的提高,或者创造出一种新的产品”。(VadimKotelnikov,2001);“突破性创新是采用破坏性方法和力量产生突破性的创新和思想的一种方法。”(RichardLeifer,2000);“突破性创新是指基于突破性技术的创新,是那些在并不是按照公司主流客户的需求性能改进轨道上进行改进的创新,也可能是暂时还不能满足公司主流用户需求的创新。”(陈劲,2002)。因此,突破性创新是基于工程和科学原理上的突破性技术而产生的创新,此类创新往往导致产品性能主要指标发生跃迁,导致对市场规则、竞争态势、甚至整个产业发生变革。事实上,以上两类不同性质的创新将会在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四个层面上反映出来。

各成长阶段的创新策略选择

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为此,我们分别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四方面入手来探讨渐进性创新与突破性创新在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采取的策略。

初创期

初创期是指科技人员或机构对已选定的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生产可行性研究、技术难点攻关和中间实验,以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出可供市场出售的新产品(服务)或新工艺的过程。

从技术创新看,在这一阶段,科技人员要实现科技成果从理论方法和实验室层面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以生产出可供市场出售的新产品(服务)或新工艺。因此,在该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采取突破性的技术创新策略。

从管理创新看,在这一阶段,创业人员吸引各种资源要素的投入,创建一个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和严密组织结构的经济实体,使公司生存有基本保障。这是一个经济实体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该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创新也是突破性的。例如,联想集团在该时期选择了“平底快船”的管理模式,“平底快船”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人员少,部门少,人员和部门一专多能,什么事都要干,只要市场需要。

从制度创新看,选择和确立一个适合本公司的经济体制成了该阶段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经济体制一旦确立,就很难更改。更改企业体制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这通常会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该阶段的制度创新也是突破性的。

从市场创新看,在这一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市场提供的是一种有特色也有竞争潜力的全新产品(服务)或工艺。因而该阶段的市场创新也是突破性的。当时联想围绕着“抢利润”这个经营目标主要做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证明联想汉卡是好产品;第二件事是宣传联想汉卡是好产品;第三件事就是建立分销网络。

成长发展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前期的艰苦创业,实现了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在这一阶段,企业以“市场导向”观念为指导思想,以扩大市场份额为战略目标,形成了规模经济所需要的核心能力。

从技术创新看,在这一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保持活跃的技术创新能力,围绕企业的经营主业,从战略上、整体上安排和实施技术创新,并且创新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和价值取向,以加强高技术产品(服务)或工艺的研究开发优势。相应地,该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引进、改良、渐进性的技术创新为主,也带有一些突破性的技术创新。譬如,1996年联想推出天蝎家用电脑。随后又推出了“幸福之家”和“我的办公室”全中文操作界面,以及家庭适用的应用软件和软硬件一体化的设计,深受市场的欢迎。

从管理创新看,在这一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化,健全管理制度,使组织结构和人员管理相对固定化和制度化,建立内部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以合理配置和利用人才、技术和资本等各种资源要素,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迅速占领市场。这一时期,联想的管理方式可用“舰队模式”来形容。他们在集中指挥,统一作战这两个因素之外又加了专业化分工的内容,重新组建了五六个产品类型划分的销售部,组建了以创办和管理分公司为主要任务的业务部,成立了以项目课题划分的若干个研究室组成的研究开发中心。

从制度创新看,在这一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由以前的直觉型感性管理转变为职业化的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了该时期企业制度创新的热点。以联想为例,中科院早在1993年就同意按中科院(及计算所)65%、联想职工按35%分红,建立职工分红股制度,后来以中科院计算所为基础建立联想中央研究院。

从市场创新看,在这一阶段,产品在市场上已具有自己的定位,市场份额逐步提高。营销创市成了这一时期的首要任务。例如,该时期的联想由抢利润转入既要利润又要市场份额。联想抢占市场地位的第一步是从海外战略开始的;第二步是1990年联想电脑在中国大陆问世以后,联想通过市场创新确立了在中国国内电脑市场的地位。

成熟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成长和扩展,其销售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在达到某一点后将趋于平稳,进入成熟期。这是该类企业从快速发展走向衰亡或得到新生(蜕变)的过渡阶段。

从技术创新看,在这一阶段,随着原有技术优势的逐步失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开始放慢,甚至出现停滞现象。因此,为了成功地过渡到蜕变期,企业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高技术产品(服务)或工艺的研究和开发力度,以掌握新的技术优势。

从管理创新看,在这一阶段,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员配置更加合理,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该时期联想在管理上采取了“舰队模式”,以前的业务部门按产品区分组成了事业部,事业部都要自己制定经营计划,自己负责生产、科研,自己制定产品价格、建立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年底根据销售业绩,自己制定奖金分配方案等。

从制度创新看,在这一阶段,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能调整和优化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充分体现,组织各成员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譬如,1997、1998年度联想又进行了大陆、香港集团一体化整合。整合后,公司总部只把握主要事业部的战略方向,充分授权,形成既高效统一(尤其是资金统一运作),各事业部又有很大权限,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组织体制结构。

从市场创新看,在这一阶段,企业的市场地位比较稳固。但由于更多竞争者的介入,竞争极其激烈。企业可以采用市场进攻策略,以集中全部力量,占领某些细分市场,加大其发展空间。1996年2月,联想人突然向社会公布:为加快电脑进入家庭,联想集团各种型号电脑大幅度降价,其中奔腾5/75电脑降价幅度达到25%以上。市场份额也由以前的8.1%猛增至10.7%,而一个百分点就等于上万台电脑销量。

蜕变期或衰退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如果能够抓住机遇,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使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那么它就进入了蜕变期,否则它将走入衰退期,直至生命的终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蜕变不仅仅表现在规模能力由中小型企业向大型企业转变,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其品质内涵上的转变,即企业经营科技业务水平和档次、企业的人才素质、组织结构、信息管理、设备技术、营销服务等各方面都发生深刻的质变。

从技术创新看,由于这一阶段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第二个初创期,如同前面所述,该阶段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要求也是突破性的。从管理创新看,在这一阶段,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向、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资源配置手段及方式等都要发生转变。因此,该阶段的管理创新是突破性的。从制度创新看,在这一阶段,制度创新显得异常重要,因为蜕变转型不只是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观念制度问题,是企业经营模式、战略方向的转变和各种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因而该时期企业选择突破性的制度创新策略。从市场创新看,在这一阶段,原有的客户和市场会发生改变,为了求得进一步发展企业必须开辟新市场。但由于企业在社会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新产品(服务)或工艺很容易被市场接受。

参考资料:

1.陈劲、戴凌燕、李良德,突破性创新及其识别,科技管理研究,2002.5

2.袁建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生命周期特征分析,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0.12

3.陈小洪、李兆熙、金占明、丁宁宁,联想发展之路:渐进创新,管理世界,2000

制度创新的看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流通产业;流通制度变迁;制度创新;战略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2)05-0022-04

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所引发的流通产业的国际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中国流通产业虽然经历了多元化蓬勃发展的阶段,但与迅速变化的形势相比,已越来越显得创新不足、流通产业效率和竞争能力弱化。因而,本文从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当前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深层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推动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制度创新对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通产业演进的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一种习俗,指的是人们在接触到物质环境中如何行动的习惯方式。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V・W・拉坦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给出流通制度定义,它是指约束在商品流通中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界定彼此权利与义务的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总和。按照康芒斯对交易活动的分类,流通制度可以划分为企业、市场和政府对流通活动的管理等三方面的制度。现代流通活动采取了市场和企业这两种联系形式,因而受市场交易规则和企业内部规则的约束。政府对流通产业的管理以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主要形式。同时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它对流通产业的管理着眼于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保护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活动的交易费用。其次,政府也利用行政手段,通过价格调节、风险基金等制度干预和控制商业活动,将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是通过复杂的规则、标准和实施的边际调整实现的。而制度创新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创新利润。创新利润是预期收入和预期成本之差。当由于相对价格、偏好的变化,增加了预期收益或减少了预期成本时,原有的制度均衡状态被打破,受到外在利润驱动的组织便会从事制度创新活动。从世界各国流通产业发展过程来看,流通制度创新大致包含了以下内容:一是流通企业制度创新。从个体商人和合伙商业企业到现代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正是流通企业制度创新的真实历程。二是市场交易制度的创新,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是市场交易制度的核心。这两者的创新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有效地节约了交易的签约费用和监督费用。三是政府流通管理制度的创新。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制度变迁也就是制度从僵滞阶段经由创新阶段,而至均衡阶段的循环,是由制度僵滞、制度创新和制度均衡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个制度变迁完成之后,并没有静止不动,实际上,形成为制度均衡三个阶段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创新性收入同样会降低,而在这个阶段要再获得较多的收益,同样要在制度的总收益中争取较大份额,也就是均衡制度实际上潜伏着向僵滞阶段过渡的趋势,一旦这个过渡完成,那么制度就进入了下一个从制度僵滞――制度创新――制度均衡的循环。当然下一个制度变迁循环的开始,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循环,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实际上预示着一个更高效率的经济制度的来临。

纵观20多年我国流通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看出这一轮制度变迁主要是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竞争,减少流通环节的过程;也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流通制度已经处于僵滞阶段。流通制度已陷入制度危机状态,制度变迁的外部利润非常巨大,制度已经具有了变迁的必要条件。但由于交易成本、有限信息以及国有流通利益集团的约束,流通制度不可能迅速自发地演进到一个外部利润完全内部化的新制度,而只能采取政府从上到下的强制的推行。因为当时政府几乎完全控制了整个流通产业,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流通主体自发变更、突破坚如磐石的计划体制,无疑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和代价,这样由流通主体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是非常困难的。只有由政府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创新,政府只需对高度集中的流通制度环境作一些渐进的边际调整,就能获得在现有的流通制度安排下所不能获取的巨大利润。当然创新的发生还取决于其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从改革开放初期情况看,变革流通制度最具现实性和可行性。因为,一方面,城镇负担着沉重的就业压力,而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流通产业又处于非常短缺的状况;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计划外集市贸易和个体商业在改革前并没有彻底消失,较其他领域与传统体制的摩擦成本较小,创新成本较低。这样流通制度创新得以发生。从具体的流通制度创新过程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流通企业制度创新。改革以来,随着集体、个体私营商业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迅速发展,突破了改革前单一的国有流通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同时国有流通企业进行了“承包制”、股份制改革,实现了组织创新。此外,在业态上突破了原有三级批发、百货店形式,出现了诸如连锁业、超市、购物中心、物流中心、流通集团等新型业态。二是市场交易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培育市场,使之逐渐取代传统的流通体系,政府在适度保留一部分计划内商品的同时,缩小计划管理商品的品种、改革商品统购派购制度、取消对固定购销关系的限制以及改革价格管理体制等,逐步扩大市场机制调节的数量、范围和力度,并实现了流通渠道多样化。三是政府逐步推进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流通管理制度的创新。政府对流通产业的管理正朝向间接调控的方向转变,国家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监控物价的法律、法规和适当的行政手段来实现对流通的间接调控。此外,国家还通过一系列政策,建立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对商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总之,改革以来的流通制度创新已产生了巨大的效益:一是向商品活动主体提供了充分的激励机制;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交易费用的过快上涨;三是确保了流通的平稳运行;四是提高了商业活动的规模效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流通制度创新是我国流通产业飞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二、中国流通制度演进的现实困境

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流通领域,虽然僵化的计划流通体制被冲破,但新的流通格局尚未建立,流通领域的盲目、混乱、堵塞状况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当前我国流通产业发展陷入困境主要是由流通制度创新受阻引起的。从流通制度变迁的周期来看,当前中国流通制度演进已进入僵滞阶段,而制约新一轮流通制度创新的因素主要有:

1.前一轮流通制度创新的边际效率已趋于零。由于前一轮流通制度创新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渐进性制度转轨过程,流通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于现有流通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巨大潜在利润,政府在改革初期对高度集中的流通制度环境作一些渐进性边际调整就能获得这一利润。而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目前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到深层次的产权、政治、法律等制度创新阶段,即要进行制度环境的变迁。由于进行产权制度、政治制度等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创新要涉及到意识形态、政党、利益集团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要减少政府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对于制度变迁的收益而言制度创新成本太高了,这种政府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的边际效率已很小,这也是目前我国流通制度创新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新的流通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任何方式的制度创新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并不总是制度创新的坚定支持者。因为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政治市场上的基本活动也是交易,政治是个人、集团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一样,其基础都是交易动机、交易行为,是利益的交换。不过,政治市场上交易的是规章、政策、议题等公共物品,交易主要在集团、政党之间进行;并且政治市场上的交易具有一定程度的非自愿性、非平等性和强制性。制度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正中由不同个人利益集团、政府官员、政党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政府在支持一项制度创新时,受到统治者的多元性与有限理性以及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的约束。只有当统治者的财富、意识形态、政治威望、国际影响等方面的总边际收益大于其支持或推行这一制度安排的总边际成本时,制度创新才会发生,流通制度创新也遵守同样的规律。如粮食流通体制、供销社的生产资料供应和农村网点、国有股减持、商业地段较好的企业转制,特别是中小国有流通企业在改造上求稳求过渡等,都是因为从政治稳定和主观上的良好愿望的角度考虑较多,而从市场经济规律考虑不够的结果。从而,使当前我国流通制度供给明显不足。

3.流通制度变迁呈现出强烈的“路径依赖”性。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不利制度但这并不说明这种制度的合理。由于初始的制度选择提供了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沿着原有的制度变化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走,总比另辟蹊径要方便得多。而既得利益集团要巩固现有制度反对或拖延进一步改革,即使新的制度安排比现有制度更有效率。于是初始制度安排为后续制度创新划定了范围。在各地机构改革中,撤销贸易局,成立捆绑式的行政管理性流通集团,主要功能不是经营而是稳定人员、安排人员,这就是“路径依赖”的具体体现。这也是我国流通制度创新过程中总是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难以摆脱计划经济影响的重要原因。

4.意识形态刚性强化了“流通制度锁定”。大量实践表明是政府对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的偏好,赋予“菜蓝子工程”、农贸市场、各种批发市场、大型流通集团等的政治功能与社会性质远远超过了经济功能,过多地赋予国家流通企业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导致国营流通企业改革更多地考虑社会和政治稳定的目的,而不是以经济效率为主要目的。重叠的商业管理机构内含的信息不对称与行政指令的偏好,使政府对计划型制度具有强烈的依赖性,而对外部知识的局限又强化了这种“路径依赖”与“制度锁定”。流通领域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了分享垄断权力与垄断租金,必然要维护已有的制度安排。这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又加大了我国流通制度创新的成本。所有这些构成了对我国流通制度创新的意识形态刚性。

三、打破流通制度创新的僵滞状态,积极推动我国新一轮流通制度创新

1.积极推进我国流通制度环境创新

当前制约我国流通制度创新因素中主要有制度的供给不力、“路径依赖”及意识形态刚性所强化的“制度锁定”等,而这些因素都涉及到流通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为此,要想进一步推动我国流通制度创新,就要对现行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产权制度、商业法律法规等基础制度安排进行创新。我国加入WTO,对流通领域开放将步入新阶段。为此我国要修改一系列有关流通产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对政府商业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转换,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显然,入世后,我国的制度创新又多了一个内生变量,自此,以后的制度创新便要更多地受世界多边规则的影响,这将有利于我国的流通制度环境创新。当前政府体制已成为改革的制约因素,必须有效地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体制框架。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产权制度创新重点放在明晰产权、保护产权上。对国有流通企业产权改革主要采取股份制。此外要加快对流通产业的立法、执法,尤其要加快反垄断立法,为流通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商业管理制度创新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实现流通制度创新的要害在于理顺流通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打破目前依然明显存在的内外贸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管办不分、分工重叠的不合理格局。在管理范围上,可选择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的商务流通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实现内贸、外贸、工商管理、物价、质量监督、计量等合并;在管理方式上,可选择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中央垂直领导两种形式并存。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把政府管理的重点放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划、流通产业政策、市场法规建设上。

3.以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方式,推动微观流通组织创新

由于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边际效率很小,加之我国加入WTO,整个流通制度环境将变得更加开放、有序、透明;政府的商业管理职能将转变为制订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依法管理等上面,而不再直接干预流通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为此,流通组织制度创新要坚持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根据不同行业的重要性和企业规模、盈利程度等标准,应当采取不同的组织制度,对大中型国有流通企业一方面要尽量减少数量,逐渐退出流通领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大型国有流通企业改制力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坚决实现股权多元化,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小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造改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兼并、重组、租赁、股份合作、出售、合资、合作等,这样非国有资本完全可以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逐渐形成一定的控制力;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非国有资本完全可以全部控制。这样逐步形成公司制、合伙制、合作制、个人业主制和国有制、外商独资、合资等不同的企业制度。如果能真正实现国有商业资本的渐进退出、民间资本的逐渐进入,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必将切断政府对大部分流通企业的持续不断的干预(因为国有流通企业很少了),流通企业就会拥有一个相对自由发展的制度环境。这样对流通企业或参与商业活动的个人而言,制度创新的经济的政治的风险成本不再像改革初期那样让人望而生畏,而创新的收益能迅速转化为市场竞争的优势。企业获得较大的制度创新的外在利润,而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次级行为团体也获得增加的税收、就业、持续的商业增长等创新效用。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创新是创新主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只要存在外在盈利机会,流通企业就会持续地进行组织制度创新,从而推动整个流通产业的快速发展。

4.实施反垄断的流通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流通行业协会成长

进入新世纪,流通产业的政策重点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互协调,透明度要高。例如,设计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产业政策中的流通产业政策;在流通产业政策中制定规模不等的大中小流通企业政策,批发业和零售业政策,工业企业发展分销体系的政策,物流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政策,高效统一的商业主管机构的设置政策等等。为加快我国流通产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所有政策调整中,最重要的政策是“放权”。为此,一要政府最大限度地放弃以往事无巨细的审批制度。这种缺乏市场经济依据的权力独揽,不仅是的温床,而且是对国内批发、零售业的巨大束缚。二要配合机构改革,最大限度地将原有政府职能交由各种民间流通行业协会承担,推动民间商会组织名副其实地尽快成长,以使在“入世”过渡期,使已经同政府脱钩的大量物流、运输、仓储、批发、零售业找到合法、可靠的社会依托,实现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刘勇.商业增长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4]程红.制度变迁的周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Pushing a New Round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Circulation Industry:A Strategic Choi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Circulation Industry in the 21st Century

HU Hong-li SUN Yu〖JZ(〗(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612. Department of Finance, Henan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450002, China)

Abstract:This essay undertakes an analysis under the frame of New System Economics and reaches a conclusion tha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irculation industry in the last twenty years attributes to a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the industry. The existing difficulty in the industry lies in a sluggishness of the progress in the circulation system, that is, a hang-up in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circulation industry. This is resulted from a low marginal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dominate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 heavy dependence on innovation measures, an intensified “lock in the circulation industry” derived from ideological rigidity. Accordingly, the author comes up with such countermeasures as an innov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 innovation of business management system, and so on.

Key words:circulation industry in China; an evolution of circulation industry;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strategic countermeasures.

收稿日期:20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