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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第1篇

一、创新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源泉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制度的一次根本变革。新生的社会主义能不能快速发展,显示出比以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关键在于它能否继续走创新之路。如果一种新事物产生之后不思进取,就会很快成为旧事物,就会在万物竞发的历史长河中被无情地淘汰,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邓小平对此有着清醒而深刻的意识,他说:“在革命成功后,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墨守成规的观点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1](P292) 在他看来,保守僵化,墨守成规,是社会主义落后和失败的根本症结,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才是社会主义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  

首先,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持续激发社会主义的勃勃生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由于消灭了剥削和压迫,建立了新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因而,它比以往的社会更具生机和活力。但从实践上看,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并没有持续地发挥出来,有的国家还因此而放弃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普遍地关注和思考。有的人只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将社会主义运动的低落和在某些国家的失败归咎于社会主义本身。对此,邓小平给予了坚决的否认。他认为,社会主义遇到的困难和曲折,并不能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不好,而是实践社会主义的人思想保守,缺乏创新精神,长期固守一种僵化模式的结果。社会主义蕴含着巨大的生机和活力,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这种生机和活力持续发挥出来。基于这种认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他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和创新,恢复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陆续实行了一系列适合新情况的重大政策,使全国的面貌焕然一新。  

其次,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发挥社会主义的比较优势。社会主义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不仅要从纵向比较中体现出对以往社会形态的优越性,更重要的是在横向比较中体现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优势。这一点邓小平讲得很清楚:“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这要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首先要表现在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果方面。没有这一点,再吹牛也没有用。”[2](P251) 经济发展速度和效果是衡量一种社会制度先进与否的根本标准,但怎样才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归根结底就是要在新的观念支配下,通过新的手段和方式,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实施全面改革和创新,为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扫清障碍。社会主义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对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认清和把握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陶醉于已经建立起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之中,孤芳自赏,难以自拔。我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一旦认识到自身的弱点和劣势,并在重新觉醒中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创新,就能像新的社会制度诞生那样,以经济上的重新崛起,充分证明自己优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  

第三,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社会主义取得对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的一个必要条件。邓小平认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一个极其艰巨复杂的过程,它不仅要求社会物质财富极大的丰富,而且要求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极大的提高。推进两个文明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必然会遇到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在新的事物面前,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是无能为力、无济于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实现共产主义就是一句空话。由于邓小平深刻认识到共产主义大厦要靠创新观念和能力来支撑,所以他在谈到为共产主义奋斗的时候,总是要求各级干部增强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他说:“时代和任务不同了,要学习的新知识确实很多,这就更要求我们努力针对新的实际,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努力提高解决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的本领,“加强我们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直达到我们的最后目的,实现共产主义。”[1](P146—147)  

二、社会主义创新是全方位的创新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只要有利于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富裕幸福,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事,就要全力以赴去做;凡是不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碍社会主义发展的方面,就要坚决地进行改革和创新。这是邓小平的一个重要思想。按照这一思想,他提出了社会主义必须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创新,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是观念创新。没有思想观念的更新,其他方面的创新就无从谈起。遵循这一思想,邓小平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支持真理标准大讨论,提出要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他说:“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和措施。”[2](P141)在他看来, 思想能不能解放和创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2](P143)这不是小题大做,也不是危言耸听, 而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凡是思想保守僵化的民族,肯定是没有生气和前途的民族。凡是生机勃勃的民族,也必然是思想开放活跃的民族。社会主义要发展壮大,首先应该有全新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  

二是道路创新。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认为采用某种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只能葬送社会主义事业。只有从实际出发,实现发展道路的创新,才能把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他说:“在革命成功后,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墨守成规的观点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1](P292)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深刻印证了这一思想,正如邓小平所总结的:“中国革命的成功,是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现在中国搞建设,也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六年来,中国农村就是根据这样的原则,走自己的路,取得成功的。最近通过的以城市为重点的改革的决定,也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1](P95)邓小平的思想非常明确,能否在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突破创新,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的生死存亡。  

三是方法创新。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全新事业,如果不在思想方法、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上创新,就无法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这是邓小平的又一重要思想。他反复强调各级干部要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事务主义等思想方式和工作方式,要密切联系群众,广泛深入实际,雷厉风行办事,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效率。他对那种整天沉溺于文山会海、办事拖拉、相互扯皮、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极为不满,主张通过体制改革等“外科手术”式的方法革除这些弊端,以全新的方法适应全新的事业。他说,改进工作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工作方法总要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改得好一点、快一点。”[2](P282)在他看来,没有方法的创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难以落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就无法实现。  

四是制度创新。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能否发挥其优越性,关键在于其制度的好坏。他所说的制度不是指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而是指具体的制度或体制。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2](P333) 制度问题比起其他问题来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基于这种认识,他主张对现行体制所存在的弊端进行全面改革,以实现体制的根本创新。如不进行改革和创新,就很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会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干部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等的改革和创新有过专门的论述,提出过具体的要求。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邓小平所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就是一项制度创新的伟大工程。我国20多年的实践证明,没有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辉煌。社会主义要永葆其青春和活力,就需要我们按照邓小平的制度创新思想,根据变化着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走向新的历程。  

五是科技创新。邓小平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思想,就是人类的进步,社会主义的发展,归根结底依靠科学。他明确指出:“实现人类的希望离不开科学,第三世界摆脱贫困离不开科学,维护世界和平也离不开科学。”[1](P183)在他看来, 科技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被提升到了第一位。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也要靠科技来实现。因此,科技创新在社会主义创新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认为,科技创新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发展高新科学技术,就是要站在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前列。他说:“高科技领域,中国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搞科技,越高越好,越新越好。越高越新,我们也就越高兴。” [ 1 ] (P378)为了实现科技创新, 邓小平主张在科技政策、科技体制、科技人才、科技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一系列方面都要打破常规,一切都要从有利于出科技成果,有利于出科技人才出发。要大胆引进国外智力,吸收世界科技精华,为我所用,以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  

六是文化创新。文化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也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因此,邓小平从社会主义“不变质”的战略高度强调了文化创新的重要意义。他把思想文化战线上的战士看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强调所有从事文化工作的同志都“应当高举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旗帜,用自己的文章、作品、教学、讲演、表演,教育和引导人民正确地对待历史,认识现实,坚信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鼓舞人民奋发努力,积极向上,真正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为伟大壮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英勇奋斗。”[1](P40)要使社会主义文化产品成为鼓舞人、鞭策人、激励人的精神武器,就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无论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文学艺术作品,都应该深刻反映社会生活,探索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厚重的历史感、深沉的思想内涵和崭新的表现形式。总之,文化发展的源泉在于创新,文化功能的实现也在于创新。  

三、社会主义创新必须坚持科学的指导原则  

创新不仅要有高度的热情和强烈的冲动,而且要有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只有把创新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坚持以科学的原则作指导,才能真正实现创新。否则,创新只能陷于空谈。遵循这一逻辑,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创新的五条指导原则:  

第一,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创新主要表现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而理论创新则主要表现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怎样发展马克思主义?邓小平一贯的态度是,必须在坚持和继承的前提下发展。如果抛弃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就会走偏方向,就无所谓发展和创新。同时,坚持和继承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更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度量和切割现实,而是要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认真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提出新理论,使马克思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得到丰富、充实和发展。按照这一原则,邓小平批驳了马克思主义“失败了”、“过时了”的论调,指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永远是社会主义的旗帜,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他说:“不要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消失了,没用了,失败了。哪有这回事!”[1](P383)同时他又指出,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1](P291—292)可见,发展、创新离不开继承,继承必须创新,不创新就不是真正的继承。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第二,坚持借鉴与独创相结合的原则。邓小平一贯认为,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的联系愈来愈紧密,每一个国家都不能脱离世界而孤立地发展,都需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社会主义要发展创新,决不能把自己封闭起来,应该勇敢地吸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以作为自己发展创新的起点。不会借鉴,也就不会创新。所以,“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1](P78)邓小平同时又指出,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只靠借鉴别人的东西也不能发展起来,借鉴只能建立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点之上,借鉴必须通过内化、创新才能发挥作用,借鉴离开了独创,就会变成照搬或者爬行。他说:“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1](P2—3)不言而喻,不借鉴不会有创新,只借鉴也不可能有创新,只有把借鉴和独创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高起点的创新。这是走创新之路的一条重要原则。  

第三,坚持敢闯敢试与慎重稳妥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是突破传统、打破常规的活动,必然要有敢闯、敢冒、敢试的精神,谨小慎微、畏首畏尾不可能开创新的局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反复强调思想要更解放一点,胆子要更大一点,步子要更快一点。他说:“要克服一个怕字,要有勇气。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开拓新路。”[ 1](P367)“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1](P372)但敢闯敢试并不等于瞎闯乱试,敢闯敢试应该是在“看准了的”的前提下,应该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所以,邓小平在强调敢闯敢试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慎重和稳妥。他说:“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勇气,胆子要大,步子要稳。”[1](P130)“没有胆量搞不成四个现代化。 但处理具体事情要谨慎小心,及时总结经验……。避免犯大错误。”[1](P229) 邓小平的思想非常明了,没有胆量和闯劲,不可能创新;不尊重事实、不从实际出发的瞎闯,同样不可能创新;只有把闯劲和拼劲与慎重稳妥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创新。  

第四,坚持发挥领导骨干的作用与调动群众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改革创新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关系,因而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既然是有组织、有领导的活动,就要求各级领导既要带头创新,又要组织好、领导好群众性的创新活动。鉴于领导者在社会主义创新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历来强调各级领导者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并且把是否具有创造性作为衡量干部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只有领导者的创新积极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社会主义创新活动实质上是群众性的活动,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不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社会主义创新就难以深入和持久。只有把调动领导骨干的积极性和群众的积极性有机地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创新活动才有了深厚的社会基础,才能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地克服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谱写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  

第五,坚持注重物质条件与发挥人的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创新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脱离了物质条件讲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唯心论的表现。因此,邓小平一贯注重为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他多次讲到要大力改善教师、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提高对社会主义创新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物质待遇,增加对创新性行业的投入等。但邓小平始终是物质与精神的辩证统一论者,他在强调物的因素的同时,更注重发挥人的能动作用。没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物质条件再好也无济于事。他说,社会主义创新,“归根到底,就是要发挥积极性,只要把人们的聪明才智调动起来,我们还是有希望的。”[2](P233)他尤其强调要加强对各类创新人才的培养, 只要有了人才,社会主义创新才有了根本保证。他曾经指出:“改革经济体制,最重要的、我最关心的,是人才。改革科技体制,我最关心的,还是人才。”[1](P108)按照邓小平的观点, 人是社会主义创新最可宝贵的因素,压抑了人的积极性,就等于扼杀了创新,调动了人的积极性,就能从根本上激活创新。在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前提下,不断改善创新者的物质条件,实现人的因素与物质条件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创新就有了永不枯竭的源泉和动力。  

【参考文献】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第2篇

什么是契约精神?按照学者的一般观点,“契约”一词由拉丁语contractus而来,基本意思是指交易。其主要特征为选择缔约方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等。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交换的可能,也就会产生契约。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从古罗马法中发扬的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基石之一。但西方文化中的契约范畴不仅具有私法上的涵义,而且被广泛应用于公法之中;它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范畴,而且被赋予了宗教、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①

对于其深刻丰富的内涵,笔者试着勾勒出以下五个方面特征:

一是独立主体。契约常常被认为是以个人为主体、为前提、为基础的,它强调的不是整体,而是个体[2]。也就是说,契约预设或承认有多数的、平等的主体,而不是把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结构的部件。独立性应当有以下内涵:一方面是对自身利益的独立,如利益同一,各方当事人就没必要订立契约;另一方面是意志的独立,还有就是下面所言的自我责任。

二是意思自治。缔结契约是各独立主体自愿的行为,是主体在充分自愿、充分信息、充分利益考量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因此,要达成一个对参与主体有真正约束力的契约,必须确保各主体意思表达的自愿、真实,确保各主体意思是在不被代表、不被欺诈、不被蒙蔽、不被强迫等情况下作出的。

三是平等地位。契约本身内含着订约者在权力、能力上的形式平等地位,无论是强者和弱者,在契约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契约各方不平等,一方将原有的社会身份带入契约,就可能出现一方支配、掠夺另一方,契约就难以达成。契约还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它是双方权利让渡的记载,某人之所以让渡权利,“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3]即使是握有强权的行政主体,也必须在契约缔结和执行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人”。[4]所以,没有平等就没有合作,就没有订约的可能。

四是互惠合作。从契约的目的和动因来看,社会生活中主体利益的不一致甚至冲突普遍存在,但也有互惠合作的可能。这种可能的途径,可能是强制,但更多是契约。因为只有契约,才表明双方有交换、合作的愿望,并且有坦诚的协商,更有合作的实质。从契约的结果看,合作、互惠使社会关系长久与可持续。

五是自我责任。契约的达成,意味着主体基于自愿将自身处于履行义务的束缚当中。契约实现的过程,就是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过程。这既是一种主体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也是对自我的责任。有了这种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契约的成效得以彰显,自律、自治的法人人格得以树立。

正因为契约所具有的这些丰富内涵和良好品质,我们才说,“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5]通过法律的判断、筛选和承认,由法律主体根据自己需要通过自主法律行为设定的契约获得了国家法律构架内的效力。由此,契约这种装置便被用来进行法律制度设计①,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以契约精神来关照当下我们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应当说,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每一次创新,每一个进步,都体现着契约精神;而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若还有种种不足,则主要的问题仍是契约精神的缺位、错位或虚位。

一是主体虚位。在契约精神之中,法律制度的创新既需要独立、自主的主体积极、自觉的参与,更要求法律制度创新的内容尊重主体的意愿,合乎主体的需要,而不是强制性、填鸭式的提供。在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创新过程当中,过于注重和依赖政府的法律制度供给,这当然比较好,但过于依赖政府的创制权威,忽视教师、学生、工商企业界、教育中介组织等社会群体的能动作用,甚至制度的内容有不合乎高校、教师、学生、社会等主体需求的地方,显然不利于主体独立能力的形成,也不利于创新的推动。

二是创新动力不足。按照经济学家林毅夫提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观点[6],高教法律制度创新中也应有强制性和诱致性两种动力机制,其实更重要的是自生性,即重视法律制度的自我生成、自我落实、自我检验,从而形成自洽的体系。但是,当下的情况却是强制性为主,诱致性不多,强调自生性的就更少了,法律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比如,大学依照学校章程构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当前制定章程的高校并不多,而且章程制定的动力更多来自于政府的推动,这显然与章程自身的自治逻辑相矛盾。针对创新动力不足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基于当前大学发展的现实背景以及大学主体性地位的日渐突显,我国大学内部制度创新必须从强制性制度变革为主转向自主性制度变革为主的阶段。”[7]

三是权利义务责任不平衡。契约的互惠合作,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应当是各方主体在其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平衡状态。比如,法律规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总要求,各地各校都在寻求二者的平衡,但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在今后,我们仍然要探寻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如何进一步均衡协调,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等。还比如,一些高校有关教师激励分配的法律制度在确立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不顾现实情况的长官意志,教师义务过重,而权利过少。

四是创新目标上的偏移。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的目标和旨归,应当是以学术为中心,培养出高层次、有质量的人才,这与组织理论所揭示的规律是相一致的。而在我国,高校法律制度的创新,偏离以学术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的轨道太远,即资源配置规则的不民主、管理制度的机械不灵活、学术评价的行政化主导等等。按照学术的标准和人才培养的要求重新塑造高校内部法律制度,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五是创新方法论上机械法治主义[8]。一方面认为国家立法“包办”一切,能解决高等教育中的所有问题,这肯定不符合人的有限理性及法治的动态生成现实;另一方面,对所有的规则都僵硬寻求上位法的法源或依据。高校作为学术性社会组织,其学术追求的特性,应当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从而赋予更多的法律制度创建自由。#p#分页标题#e#

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寻求到一种方法,既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有序有效进行,又能保证创新后的法律制度的可持续性。当然,其中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教育法律制度具有分配与确认权利、指导与评价行为、规范和维护秩序的基本功能①,每一创新,都将涉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意味着调整甚至剥夺相关者的利益,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充分重视“正当程序原则”,尊重各方意见,获得各方同意,从而为法律制度的创新成功提供可能。引入法治中的契约精神,既基于克服上述问题而提出的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法治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三由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革已使大学发展进入到自主创新为主的阶段,任何强制推行的统一法律制度创新都可能因为难以符合各校发展的实际而大打折扣。这种大环境的改变,使得契约精神在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中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

其一,契约精神所要求的主体独立性,有利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重构,减少行政化的过度影响。在当下,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高等教育机构的独立性难以保障;高校与师生之间,师生的主体性难以体现;高校与社会之间,却很少互以对方为主体。这些都是社会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提出的质疑。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创新,首要的就是要在契约精神的导向下,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参与的主体,尤其是对高校、教师、学生、其他高等教育社会机构等作出法律地位、人格、权能、形态等方面的统一界定,为法律关系的和谐有序提供前提。

其二,契约精神所内含的意思自治,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供给,增强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契约的达成需要各方同意,即“各方都能接受”,强调并尊重个人意志的独立与平等表达。由于是通过各方同意而达成的合作,个人的利益便能够被考虑到,不至于忽略和抹煞。各方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基于自愿意志,去寻求、创新与自己有利、与时代呼应的法律制度,才能避免当下部分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冷漠与僵化。虽然达到合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物力,但制度的形成是基于自愿的选择,法律制度虚置、供给短缺等不足或有解决新途。

其三,契约精神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平等,有利于锤炼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品质,较好地实现良法之治。“最好的法律说到底不过是对这种社会群体长期反复博弈中产生的规范之承认和演化(继续的博弈)。”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契约精神平等性的指引下,参与各方以平等的地位,经过反复博弈,达到权利义务对等,自然会增强法律制度的正义品质。富有平等、正义品质的法律制度,才可谓良法,从而较好地起到利益协调的作用。

其四,契约精神所体现的互惠合作,有利于丰富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内涵,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寻找各方主体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契约中的互惠合作特性,使各方主体都有动力去雕琢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实施中各方形成诚信、良性的互动,能较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自动修正法律制度的歧义、缺陷或漏洞,不断使法律制度精细化和体系化。

其五,契约精神所体现的自我责任,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自我实施,提高执行效率。当下的许多法律制度得不到有效地实施,与义务更多属于外在的强制不无关系。而且更多情况下,法律制度的实施中也不相信对方,这更增强了执行成本,影响了执行效率。契约精神关照下的法律制度,义务内容自我设定,义务履行也能得到更好地自觉履行,从而提高创新后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法律制度就像一双鞋子,只有穿在自己脚上才知道是否合脚。高校、师生和社会等各方利益人主体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显然有着比政府更加直接的利益关切,有更加强烈的创制动力。赋予他们更多自利,更加相信他们自我创制的能力,能够实现尊重高校、师生和社会等各方利益人的主体地位与维护政府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公益目标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法制刚性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促进高等教育自生秩序的形成。

四以契约精神为新导向,推动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既要求我们在宏观上把握法律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目标方向,更需要在主体型塑、制度生成、效力承认、监督执行等微观方面细细地加以研究。

在主体构建方面,按照契约精神所要求的独立性,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的主体形态进行重新塑造和构建。一是要打造既受限制又负责任的政府。对政府机关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通过法律、法规、政校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法律授权应当是明确的、清晰的,不应采取兜底条款或者白地委任条款。

同时,通过法律确定国家教育部门与省级教育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部门之间可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委托或者合作协议,从而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增强灵活性。二是要打造信守契约、自律自治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校、服务高教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既要培育中介组织,又要放权高校。高校虽是学术人员自治的共同体,是履行高等教育社会职责的组织,具有公共性,但与政府机关的公共性应当在法律上得到不同的关照,即应当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对外,高校只遵从法律、法规以及政校协议;对内,高校依照章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人格上,无论是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还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高校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在自上,对人、财、物均有充分的权限,特别是在当下,高校对领导干部选任、教授聘任要有足够的决定权,对组织形态、治理结构等有充分的自我选择权。在契约精神的关照中,“高校不再是政府的下属机关,而是相对平等的伙伴关系”。三是要打造自由独立、诚实守信的个体。高校是师生自由追求知识的殿堂。在法律制度的视野里,教师学术研究自由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法律和一切相关协议只能提供支持与保障,不能加以限制与剥夺,真正让教师自己决定谁来研究、研究什么、怎么研究,让教师共同体决定违反学术规则、违背学术忠诚行为的处罚,成为学术法律制度中的独立主体。当然,法律制度的创新还应当尊重学生的学习、言论、结社等自由权利。从这一角度来说,在高校与师生间的法律关系中高校的权力边界只能在法律、章程中明确,剩余的权力归师生,最终是归学生,学生的成长是高校的最终目标。#p#分页标题#e#

在制度生成方面,依契约精神,法律制度生成是各方合意的达成。要达成合意,要进行健全完善。在效力承认方面,在宪法审查,尤其是相关当事人提请审查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各方主体通过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需要有相关的效力判断、承认、评价等制度设计。一是可区分制度效力为三种,无效、可撤销(含部分撤销)、可变更,在教育基本法或高等教育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情形。对无效,应主要局限于违反宪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种情形;对可撤销(含部分撤销),主要是违反程序性规定,违反信息公开,违反意思自愿或真实表达(如强迫、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的情形;对可变更,主要是显失公平,或者一些技术性的部分等情形。二是效力评价主体是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三是效力的评价提起方式主要是相关主体的诉讼或者申诉(申请)。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集群;组织域;创业;创新;新制度学派

一、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对象:组织与环境互动关系

新制度学派在20世纪80年代十分盛行,成为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重要研究工具。1977年,迈耶和罗恩(John W. Meyer & Brian Rowan)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表了题为《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话和仪式的正式结构》的论文,成为组织社会学中新制度学派(简称“新制度学派”)的奠基之作。

在新制度学派产生以前,权变理论、交易成本等理论主要关注技术环境对组织结构的影响,而忽视了制度环境的重要性。新制度学派提出,组织不仅面对技术环境,而且面对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按最大化原则来组织生产,而制度环境要求组织服从“合法性”(legitimacy)机制,采用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是否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这是造成组织趋同的原因所在。

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是指“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有意义的认知、规范和管理的结构与行为”,[1]制度由三种要素组成,即规则层面(Regulatory)、规范层面(Normative)和认知层面(Cognitive)。[2]与其他制度理论相比,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对制度的定义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即文化认知。

从制度环境的规则维度看,法律制度、规则以及政策等的制定、监督与制裁活动对于组织具有重要意义。组织不断调整自身来适应环境的要求,以便按照成本——收益原则与主流规则保持一致,为自身的存在寻找合法性空间。群内企业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和惩罚。

新制度学派更关注制度的构建机制,认为制度最深层次的构成是文化认知。制度环境的认知维度是指环境与活动的符号与意义的内在表达,比如词语、符号、手势、文化准则、习俗、传统等。集群内企业对于所处环境的适应力,往往以社会对于环境的共同认识与理解为基础。当行为被重复、并被自我和他人赋予相似意义时,就产生了制度“合法性”的构建。合法性的构建是扎根于原有的社会文化系统中,而不同文化体对同一种制度所构建的合法性具有多元的特征。因此,在企业集群形成过程中,要着力将创业精神或企业家精神注入社会主流文化系统中,以培育诸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创业企业集群的内在创新动力,并推动创业精神在企业集群中的扩散。

二、合法性机制对企业集群创新行为的影响

新制度学派关于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影响研究是先后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强意义,二是弱意义。

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是指社会的共享观念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使得组织不得不采用人们共同认可的组织形式,组织和个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迈耶和罗恩(Meyer & Rowan)把这种现象称为“理性的神话”。按照人类学家M·道格拉斯(Mary Douglas)的说法,这些神圣的、天经地义的共享观念,通过三种途径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第一,共享观念赋予了人们某种身份,塑造了人的思维习惯;第二,共享观念塑造了社会群体的记忆和遗忘,它强化了人们对于某些信息和规则的记忆,同时忽略其他信息和规则;第三,共享观念塑造了对事物进行分类的标准,从而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3]

从强意义上讲,企业集群在面对制度环境时,只能采取制度所认可的组织行为方式去被动地适应环境,而缺乏一种主动改变环境的决心与行为。首先,创业企业自身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创业企业只有把自己定位在持续创新层面上时,企业才能将创业精神贯穿于经营和发展的始终;其次,企业的创业精神强化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持续创新精神的记忆,塑造了企业持续创新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促使社会公众对企业负面信息的忽视或遗忘;最后,创新作为企业集群的核心特征,促使更多的企业家相互模仿创业行为,推动创业行为在企业集群中的扩散。

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制度环境通过影响资源分配等激励方式,来影响组织的决策。迪玛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提出了3种影响机制:第一种是强迫(coercive)机制。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否则,将受到惩罚。第二种是模仿(mimetic)机制。在面临不确定问题时,组织往往模仿同一组织域中成功组织的行为和做法。第三种是规范(normative)机制。在那些专业性很强和专业要求很高的组织域里,通常有一些不成文的专业规范,这些规范通过专业教育进入从业人员的大脑,进而影响组织的制度结构,这种规范机制类似于强意义上的共享观念塑造人的思维方式。[4]

从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来解释企业集群的创新机制更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指导意义。首先,强迫机制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要遵守集群内部企业间的各种行为规范;其次,模仿机制在企业集群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体现为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集群环境之间的创新、模仿和扩散;最后,规范机制要求企业集群、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中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不仅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基本行业行为规范,当其专业培训合格后,基本上成为一个制度化的专业人才。

总之,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与弱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都是用制度环境来解释组织的制度结构趋于相似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一个大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性,这个制度环境塑造了人们和组织的行为模式,是一种至上而下的制度化过程;而后者强调的是组织之间的网络关系,制度环境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人们采纳被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和做法。[5]由于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所以,其更适合在组织域层面上探讨相关行为机制。

三、基于组织域视角对企业集群创新行为的分析

新制度学派从社会学出发,将研究层次定位在组织域(organizational field)层面。根据迪玛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的解释,“组织域是指那些聚集在一起、构成公认制度生活领域的组织:主要的供应商、资源与产品的消费者、制定规章的机构,及其他提供类似产品和服务的组织”。[6]

通过“组织域”层面,新制度学派划定了一组在共同领域内运作的组织,这一领域有组织间的联系,包括相似和相异组织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系,以及共同拥有的文化准则和意义体系。在同一组织域中,有些组织不是直接地发生联系,而是由于在相似条件下的运作而表现出相似的结构特点和关系类型。[7]组织域概念意味着拥有共同意义体系的组织群落,与领域外行动者的关系相区别,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更频繁、更重要。[8]

笔者以为,选取“组织域”层面对企业集群的创新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企业内部、企业间网络以及企业和集群环境之间的创新、模仿和扩散。

首先,在企业内部的创业动力方面。无论是新设企业,还是已建企业,当其面临快速变化的动态环境时,企业为了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就必须进行创业和创新。公司创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经营环境变化、公司自我变革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次,在集群内各企业之间的创新方面。熊彼特认为,创新包含了技术创新、市场创新与组织创新三种形式,其中技术创新是重要组成部分。[9]就企业集群的技术创新而言,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集群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既是企业集群整体技术创新的基础,也是企业集群整体技术创新的归宿。第二阶段是技术创新在群内企业间的扩散。一旦某一企业率先实施技术创新,获得先发优势和超额利润,集群内其它企业为了分享利润会纷纷模仿这种新技术。当集群内多数企业都采用了这种新技术时,对于那些采取旧方式的企业而言,出于生存的需要,必须进行适应性模仿,即进一步的技术扩散。第三阶段是企业集群技术的整体创新与升级,这是群内技术要素的一种重大的新组合。

最后,在企业和集群环境之间的创新方面。无论是国家层次的创新,还是区域层次、产业层次上的创新,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由多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一个系统,即“创新系统”。“创新环境”这一概念由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首次提出,创新环境被认为是诱导创新的区域中由制度、法规、实践等组成的系统。企业在创新环境中集聚,使得群内企业享受到单个企业所无法享受的大规模生产和技术、组织、创新的好处。

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创新企业和所在的企业集群环境是一个互动的开放系统。笔者借用新制度学派学者孔德拉(Kondra)和海宁斯(Hinings)对制度环境与组织间相互关系模型,对创新企业和创新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在制度环境变迁机制分析框架中,[10]横轴表示的是组织对制度环境的适应性,从左向右依次升高;纵轴表示的是组织的经营绩效与环境平均水平之差,从下至上依次提高。按此标准,将组织区分为四种类型,即环境顺应者、失败者、同等绩效者和成功叛逆者。

一方面,制度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4种企业类型在企业集群中的不同行为选择。第一,如果企业的制度环境适应力较高,就将其归为“环境顺应者”。企业集群中的多数企业都属于环境顺应者,它们与所在的集群环境相适应,所取得的经营绩效也与环境平均水平大体相当。

第二,如果企业适应制度环境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经营绩效低于环境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就属于“失败者”。失败者可能是主动创新遭遇失败的企业,也可能是落后于制度环境变迁的企业,他们为了避免被环境所淘汰,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服从制度环境的要求,及时调整企业战略,模仿“环境顺应者”,并力争成为“环境顺应者”;二是继续进行主动创新,从而成为“成功叛逆者”,当然,如果创新失败,最终会陷入破产境地。

第三,如果企业适应制度环境的能力较低,而且其经营绩效大致等于环境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就属于“同等绩效者”。一般而言,同等绩效者的地位并不稳定,很难长期保持平均绩效水平,企业可能会有3种选择:一是主动创新,使得企业绩效上升而成为“成功叛逆者”;二是由于潜在风险和未来不确定性的存在,会激励企业模仿“环境顺应者”,增强企业的环境适应能力;三是企业经营绩效下降,最终沦为“失败者”。

第四,如果企业适应制度环境的能力较低,但其经营绩效明显超过环境平均水平,则该企业就属于“成功叛逆者”。“成功叛逆者”可能是主动创新而获得成功的新建企业,也可能是实现创新的“环境顺应者”或“同等绩效者”。虽然“成功叛逆者”有着业绩上的优势,但却承受着制度环境质疑其“合法性”的巨大压力。对此,“成功叛逆者”可能有3种选择:一是继续坚持主动创新,改变制度环境现状以缓解制度压力;二是忽略制度环境要求,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手段提高运营绩效,并以此来应对外来冲击和威胁;三是屈从于制度环境的压力,转变为“环境顺应者”,以确保其长期稳定性。

另一方面,企业也会对制度环境造成相应影响。与其他三种企业类型相比,“成功叛逆者”对制度环境带来的挑战最为激烈。面对“成功叛逆者”的挑战,制度环境可能有3种选择方式:一是通过制度环境中的强制因素,如强制、规范机制等,把“成功叛逆者”拉回到顺应环境的轨道上来,如果这种强制力足够大,则“成功叛逆者”要么成为“环境顺应者”或“同等绩效者”,要么沦为“失败者”;二是制度环境因“环境顺应者”或“同等绩效者”对“成功叛逆者”的模仿,使得创新效应在制度环境中迅速扩散,而使企业集群整体升级;第三,制度环境无视“成功叛逆者”的存在,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结果会加快现有环境状况的衰落,使得“成功叛逆者”创新成功,并引起群内其他企业的相继模仿,最终也导致企业集群整体升级。

从前述新制度学派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创新行为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方面,通过制度环境的“强迫”和“规范”机制,使得企业必须遵守制度环境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实现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目标,还要主动创新,并承受巨大的制度环境的压力,使自己成为“成功叛逆者”,并带动群内其他企业的“模仿”机制,使创新效应在制度环境中扩散,从而实现企业集群“点——线——面——群”的成长和升级过程。

参考文献:

[1]Scott, W Richard.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M]. Thousand Oaks, CA: Sage, 1995.

[2]W. R. Scott.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M].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2001: 49-58.

[3]Douglas, M.1986. How Institutions Think?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4]DiMaggio Paul and Walter Powell. 1983."The Iron Cage Revisited: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2). pp. 726-43.

[5]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DiMaggio, Paul J,and Powell Walter W. The iron cage revisited: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 field[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83,48:143.

[7]W.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理性、自然和开放系统(第四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8]Scott. W. Richard. Conceptualizing Organizational Fields: Link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al Systems, in System Rationality and Partial Interests, ed. Hans-Ulrich Derlien, Uta Gerhardt, and Fritz W. Scharpf. Baden-Barden, Germany: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1994:207-208.

[9][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经济机理

中国发展模式虽然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但经济制度安排的创新则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探寻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经济机理是正确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刻内涵的理论需要。

一、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经济动因

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动因来自于对效率的需求,当原有的经济制度不能满足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追求时,必然产生来自于两个方面制度转型的冲动。

一是集权发展模式效率下行的压力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集权式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动用政治力量整合全社会的资源实现国民经济的尽快恢复。但是,在经济发展时期由于这种模式不能激发各种经济活动主体和生产要素的活力从而显现出了效率递减的种种弊端,由此也导致我们在国际竞争中的劣势难以逆转。

二是市场经济模式效率递增的动力

市场经济模式虽然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等弊端,但市场经济能够使经济活动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能激发经济活动主体获取利润最大化的动力和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方式等在经济运行方面的高效性优势已经被西方国家近二百年的历史所证明。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制正在向技术依赖型转变的时期,技术对经济的贡献率已经大大超过了其他生产要素,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国力较量成了国际竞争的显著特征。

二、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制度特征

走与全球化相适应的独立发展道路,是中国发展模式最具时代意义的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相协调,是中国发展模式的基本发展思路。从内生性要求角度分析,中国发展模式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强制性的制度选择

中国发展模式的制度选择是由中央政府推动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制度选择所引起的社会成员收入差别以及区域差别等矛盾冲突由中央政府来协调和舒缓的。

第二,渐进性的制度调整

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大国而且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一旦制度安排出现失误将会带来全局性的风险。所以,中国发展模式选择了渐进式的制度调整过程,也就是通过局部实验,积累经验再逐渐实现空间扩张的过程。这种渐进式制度调整方式累计的效果,即克服了传统发展模式的弊端又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第三,稳定性的制度运行

中国发展模式始终把稳定作为基础,注重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承受力的统一,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平稳转型,在推进经济高速增长同时,没有造成失控和震荡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发展模式的创新是相当高效和成功的。

第四,多样性的制度结构

中国发展模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保持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属性,又充分调动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与此相适应,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形结合的形式,即打破了平均主义,又把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可以承受的幅度之内。效率与公平并重,更加注重公平,是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重要特征。

第五,综合性的制度调控

中国发展模式在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尊重经济规律的同时,更加注重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是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发展战略等内容。通过对经济结构的调控,三大产业的比例更趋合理,农业、轻工业、重工业协调发展;通过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控,目前的中国已经初步转向依靠劳动力素质提高、技术进步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的集约发展方式;通过对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控,更加强调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生存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理论内涵

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路径是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交替并相互促进的过程,这一创新方式化解了部分社会成员对新的制度安排抵触情绪,大大降低了改革的成本。

1.中国发展模式的理论创新

纵观中国发展模式创新的历程可以发现,任何一次制度安排实践都需要理论创新来引领,否则由于对创新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形成的阻力和压力就不可避免。中国发模式创新的核心是对市场经济和资本范畴的重新认识和属性界定。

一是对市场属性的重新阐释。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计划是社会主义不可撼动的重要经济特征之一,按照这一观点,中国发展模式的创新就完全失去了理论的支撑,毋庸置疑,重新阐释市场的属性成了推进改革的当务之急。邓小平认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而不是区分两种意识形态的标志。众所周知,西方式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在探索中不断清晰并成型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带有任何意识形态的痕迹。创新中国发展模式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市场逻辑在中国发展模式中也随之清晰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呼之欲出。

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第5篇

何为政府、何为中国政府呢?中外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与讨论。中国学者一般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和使用政府概念。如中国改革开放恢复重建政治学以后,由赵宝煦先生主编的第一本政治学教科书《政治学概论》中就明确地指出:“政府一词,历来就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资本主义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政府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部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就是所谓广义的解释;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就是所谓狭义的解释。”(注:赵宝煦:《政治学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3页。)赵先生关于政府的这个界定在中国政治学界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共识和影响。但同时也提出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即政府是否只同国家相联系?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在广泛阅读学习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政府问题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初步论证了“非国家机构的政府”问题(注:乔耀章:《政府理论》,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2页。)。在国内,关于中国政府的法定含义有两种:一是建国初年“共同纲领”规定的集立法、行政、军事、司法于一体的广义的政府,一是始于1954年宪法规定的狭义的政府,即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注: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学者关于中国政府的狭义解释几乎没有大的分歧,而对于广义政府的解释则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表现在:一些学者将对政府概念的界定从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如芮明春主编的《政府学》,高民政主编的《中国政府与政治》等就是持这种解释;另一些学者则将对政府的概念界定从国家机关扩大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领域,这里又有三种情形:一种是把政府=国家+社团+民间组织+社区政治机构,如辛向阳在其著《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一书中关于政府的五级定义的前两级定义就是如此;另一种是把中国共产党纳入中国政府定义之中,如王敬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一书中就基于中国政府的特殊结构,把中国共产党放在了广义的政府之中;胡伟著《政府过程》一书认为,共产党组织是当代中国政府机构的核心,无论就广义的政府还是狭义的政府都是如此;朱光磊著《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一书主张政府等于国家机构的总体与执政党之和,认为这反映了当代中国的实质;第三种是提出更大的政府概念,它超越了国家机构的总体与执政党之和,而提出“政府体系”概念,并主张用“政府体系”概念等同或取代政府概念,如由曹沛霖、林尚立教授等编著的《当代中国政府理论研究丛书》在总论中就使用了“政府体系”概念,作者把政府体系优化的基本组成概括为10个方面;陈红太研究员认为“政府体系”这一概念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是对当代中国政治组织及其相互关系、或制度、体制的极高度的逻辑概括,认为应该用“政府体系”的概念替代“政府”概念(注: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以上对政府概念所作出的“超国家”机构的解释不同于我们提出的“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概念,把政党等纳入政府的研究对象虽有事实根据,但是值得商榷。我们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将政府概念的解释限定国家机构范围内就是受西方学者的影响而不能自拔,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如果不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纳入政府概念就是无视当代中国政府的实质,就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政府”与“政府体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简单等同。非国家机构的执政党、政协和“单位”也不能同政府相提并论,它们只构成政府的生态环境和履行职能的工作对象,虽然过去和现在仍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还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等现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这些现象会逐步淡出政府,做到各自相对独立,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务正业,逐步理顺党政关系。通过政府创新逐步达到“解放政府”,这也应是政府创新的内容和基本走势之一。由此可见,作为政府创新中的“政府”,应当是指同国家机构相联系的政府,首先和主要的是指狭义的政府。

创新,是人类智慧之树上最为璀璨的花朵,也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大力弘扬的理念。然而,“创新”是一个很严肃的大字眼,人们不要轻易言“创新”。因为创新是很不容易的,它对创新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那么,何为创新呢?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发现”(disc-overy)“发明”(invention)“创造”(creation)“创新”(innovation)等几个概念进行辨析。

有学者研究证明,如果没有发现,便不会有人类的发明。人类的每项发明都是建立在发明者对某种特定自然规律的发现性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发现可以分为自发性发现与自觉性发现。前者是人类对自然规律现象外在性的首次感性认识,后者亦即通常所说的科学发现,是人类对自然规律内在性的首次理性认识。如果溯人类文明之河而上,就会发现古代社会时期的发明大都是在自发发现的基础上获得的,而近代的发明则多是自觉的发现。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对于理性的科学发现来说,发明起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发展史也同样证明发明亦为发现之母。从这个意义上说,发现与发现是互相促进、互相发展、紧密联系的两种过程。发现引发新的发明,发明同时导致新的科学发现。发明是科学发现的基础(注:郭成安:《发明与发现》,《新华文摘》2001年第9期。)。至于创造与创新,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创造和创新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指通过革新、发明、产生新的思想、技术和产品,另一种看法是,创造的意思是原来没有的,通过创造,产生出新的可称为“无中生有”;而创新则是指对现有的东西进行变革,使其更新,成为新的东西,可称为“有中生新”。创造与创新的联系在于,创造性最重要的表征是创新,亦即创造概念包含着创新。既然创造具备了新颖、独特的属性,那么,表征创造核心价值的创新,就更应该表现出“首创”和“前所未有”的特点,这是不言而喻的。与创造的词源不同,创新是一个外来词,创新的含义有两点:引入新的概念、新东西和革新,亦即“革故鼎新”(前所未有)与“此入”(并非前所未有)都属于创新。熊彼德曾给创新下过定义,他把“新的或重新组合的或再次发现的知识被引入经济系统的过程”称之为创新。这种定义要比“首创”“前所未有”的创造指称更宽泛,它包容了前所未有,也包容着对原有的重新组合和再次发现。并且把新知识“引入经济系统”才算完成,才能使发明者成为创新者(注:叶平:《“创新教育”解析》,《新华文摘》2000第3期。)。我们可以对“发现”“发明”“创造”“创新”这些概念不作严格的区分,而只需注重它们的共性:非教条性、非守旧性、非封闭性、非片面性和狭隘性。我们认为创新的基本内涵可包括:其一,创新应当表征出自觉地合规律性,以免创新主体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其二,创意虽无穷,资源则有限,创新应当拥有原创性或首创性即前所未有,这是创新的原义或本义;其三,与合规律性和原创性相适应,创新应当努力站在前人的肩上,具有文明、健康、进步和发展性或不可逆性、传承文明与开拓进取的统一性,不可庸俗地将任何“新”都赋予“创新”字眼;其四,创新应当立足在梯度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有条件地将已有的创新进行重组或再现,万事不必另起炉灶,从头做起,这是合规律性的一种具体体现,对于后来者来说也是一种创新,但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其五,创新应当将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任何一种创新都能够进入可操作性的过程,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这五个方面是我们对创新的初步理解。

政府“综合创新”浅析

政府创新是政府改革、政府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或是政府改革、政府发展的合历史逻辑的引申。根据上文对中国国情、政府和创新的理解,我们认为政府创新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无论是从狭义的或广义的抑或是“政府体系”的角度看,政府都需要辩证的“综合创新”,而不能孤军奋战,搞“单一创新”,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本文所指的政府综合创新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历史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政府综合创新

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政府综合创新同上文论及到的中国国情的“二重性”、“多质性”相关联。一方面,历时性的政府创新是一种综合性、纵向整体性的政府创新。从生产关系角度或“五种社会形态”角度看,就是要处理好作为社会主义定向性的政府创新与资本主义的政府传统(在中国还有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即旧中国的政府传统)和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高发展阶段政府创新的关系。从生产力角度或“三大社会形态”角度看,我国社会发展基本上还处于第一大社会形态,即人对人依赖关系的社会向第二大社会形态即人对物依赖关系的社会转变过程之中,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我国的政府创新就是要建立在这一历史发展的真实进程基础之上,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创新与继承计划经济的政府传统的关系。这种历时性政府创新具有宽广深厚的历史基础的优点,基本属于“重组”性、“引入”性、“有中生新”性创新,但这一优点也可能蜕化为一种惰性力量从而成为制约政府新的创新的阻力。另一方面,共时性的政府创新,是一种综合性、横向整体性的政府创新,其实质就在于开创未来,创造新的“传统”,从而把社会历史推向前进。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创新既不能教条主义地对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传统,也不能教条主义地对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传统,而只能是“革故鼎新”的“无中生有”的原创性创新。共时性政府创新涉及到中外政府创新之综合,国内不同层次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同区域如东部、中部、西部等,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政府创新之综合。无论是历时性的政府创新,还是共时性政府创新,都不能孤立地进行,只有把历时性政府创新与共时性政府创新相结合,才能实现政府综合创新。通过历时态和共时态的政府综合创新,逐步形成古今中外优势互补的政府创新机制,以保障政府不竭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广义与狭义及“政府体系”的综合创新

为了叙述的方便起见,我们把这个问题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作为狭义政府的综合创新。如上文所述,对于狭义的政府,学术界没有大的争议,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狭义政府的综合创新可以从多方面来论证,大体上可分为纵横“十字”型创新和政治与行政统一性创新这两个方面。纵横“十字”型创新,主要是指纵向的政府层级及其行政区划方面的创新,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建立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地市合并,撤县建市,撤乡建镇,以及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等等就属于这方面的创新;横向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改革和调整,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人事制度等等就属于这方面的创新。纵横“十字”型创新是政府创新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政治与行政统一性创新,主要是指随着社会和政府的发展、扩延,政府的“双重性”日益凸现出来。一是政府的政治性,一是政府的行政性,即政府是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如西方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我国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治与行政的统一。有必要指出的是,自伍德罗·威迩逊创立现代行政学以后,特别是古德诺提出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以后,似乎政府只与行政相关,而与政治无关,这是一种有着广泛而且深远影响的误解。事实上政府中的政治与行政是不可分割的。中国政府的政治与行政不分由来已久。“政府”的政治表现为是非、善恶,而行政则表现为效率、优劣。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在政府中政治和行政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它们日益显现出相互支持的趋势(注:陈红太:《当代中国政府体系与政治研究法》,经济时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60页。)。既然如此,中国政府的创新就不能局限于政治创新(计划经济时代)或行政创新(市场经济时代),而只能将政府的政治创新与政府的行政创新并举,显示政府综合创新特征。如目前中国政府贯彻落实主席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进新公共管理、治理理念等就是政府综合创新的重要举措。其次,作为广义政府的综合创新。广义的政府一般是指所有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谓广义政府的综合创新从理论上讲是指政府立法创新、政府司法创新和政府行政创新(狭义政府创新)三者之间的“同步”创新,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但是,广义政府的诸方面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的改革和创新将分轻、重、缓、急进行。实践证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首先对政府改革和创新的呼声最大的是作为狭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对政府改革、创新问题最为关注的就是狭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很少联想到广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这是带有片面性的。事实上,如果没有广义政府的配套改革和创新,狭义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就很难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在中国,人大的创新、司法的创新与政府的创新同等重要,一个都不能或缺。再次,作为“政府体系”的综合创新。前文已述及,学界提出“政府体系”概念,这也是一种创新,并有学者主张用“政府体系”替换“政府”概念,这是值得商榷的。不过,使用“政府体系”概念,旨在将“政府”概念扩大到国家机构以外,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把企业,把社团、群众自治组织等,也包括在“政府”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的中国国情。目前,被学者们列入“政府体系”的各主体无一不面临改革创新的历史性选择,尤其是政党、执政党、企业等等的改革和创新,其中,执政党的改革和创新最为核心和关键。通过它们的创新,一方面,借此理顺它们同国家、政府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作为政府(狭义和广义的)创新的生态环境创新来同政府(狭义和广义的)创新产生互动效应,将政府综合创新推向新阶段。以上三个层次的政府综合创新,自然形成三个同心圆,最中心的圆是狭义政府综合创新,其他两个圆都是它的生态环境的综合创新。这三者之间互动互补,任何一方面的创新都不可或缺,由此构成当代中国政府综合创新体系的全景式画面。

第三、政府理论、制度、技术、实践的综合创新

中国国家主席2000年6月在宁夏、甘肃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理论创新”的概念。6月30日,在为美国《科学》杂志撰写的社论中提出要“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提高全社会创新意识和国家创新能力,这是中国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必由之路。”200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又用“制度创新”替换了“体制创新”的提法。国家副主席在有关讲话中,还与理论创新相适应,提出了“实践创新”的概念,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历史主动性和革命创造性,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根据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精神,我们拟把政府综合创新的具体内容概括为:政府理论创新、政府制度创新、政府技术创新和政府实践创新。只有将这四方面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较完整地构成政府综合创新。其中,政府理论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起源、政府性质、政府目的、政府规范、政府环境、政府结构、政府功能以及政府发展等等方面的知识、观念的创新;政府制度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民主制度、政府法律制度、政府经济制度、政府文化制度以及政府体制、政府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政府技术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现代化的工具、技术、网络、手段、方式、方法方面的创新;政府实践创新,主要是关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事务进行治理,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取得公共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创新。这四个方面的政府创新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相对于政府理论创新来说,政府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实践创新可归结为实践创新范畴。政府理论创新源于政府实践创新,而政府实践创新又有赖于政府理论创新先行,政府实践创新检验政府理论创新,推动和发展政府理论创新。政府理论创新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政府实践对于政府理论创新的需要程度。既然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属于政府实践创新范畴,那么,为什么又将它们从政府实践创新中凸显出来呢?这是因为相对于政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而言,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是介乎其中的桥梁或纽带。一方面,政府理论创新不能直接作用于政府实践创新,而只能通过政府制度和技术创新的中介间接地作用于政府实践创新。同样的政府理论创新可以作用于各种不同的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进而作用于不同的政府实践创新。另一方面,政府制度和技术及其创新的缺失或不完善(体制)可能误导或反向作用于政府的实践及其创新,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导致偏离政府公共管理实践的价值取向。因此,一旦政府理论创新问题解决之后,能否有政府制度,政府技术创新及时跟上去就是起决定性的因素,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倡导和尽可能实现政府理论创新层面,还要努力通过政府制度和技术创新将政府理论创新贯彻到政府实践中去,进而实现政府实践创新。除了政府理论创新和政府实践创新的关系、政府制度和技术创新中介于政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关系外,还有政府制度创新和政府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政府制度创新(选择)不能超越政府技术创新、变迁内在规律,政府技术创新依赖于政府制度创新。总之,一方面政府理论创新不能超越政府制度创新内在规律,政府制度创新不能超越政府技术创新内在规律,政府技术创新不能超越政府实践创新内在规律,这体现着唯物论;另一方面,政府实践及其创新依赖于政府技术创新,政府技术创新依赖于政府制度创新,政府制度创新依赖于政府理论创新,这体现着辩证法。政府理论创新、政府制度创新、政府技术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政府实践创新。政府理论创新领先,政府实践创新第一,做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论者,这是我们研讨政府创新问题必须确立的一个基本理念。

政府创新有赖于“政府自觉”

在中国,政府综合创新势在必行,但是,政府综合创新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的,而只能有赖于“政府自觉”。如果我们不刻意思考一下“政府创新”与“创新政府”这两个汉语词汇有什么不同,还以为这两个词义很相近或相同,其实不然。“创新政府”属于被动态概念,它置政府于被创新客体地位,谁来创新政府,创新主体不一定是政府;而“政府创新”则属于主动态概念,它置政府于创新的主体地位,内含政府自创,发挥政府自觉的主观能动性。事实上,政府创新动力来自内外两方面。外部动力有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有国家、有社会、有公众等等,内部动力则主要来自政府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来自政府自觉,这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政府创新的外动力只有通过政府创新内部动力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政府主体能动作用的正确发挥,如果没有政府自觉,政府综合创新就难以实现。

费孝通先生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一文中明确提出“文化自觉”概念。费老认为“文化自觉”是当今时代的要求,它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也许可以说,文化自觉就是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而不同”的文化观的一种具体体现(注:费孝通:《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光明日报》,2000年11月7日。)。费老的“文化自觉”概念对我们思考政府创新问题,进而引申并提出“政府自觉”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创新,代表着当代中华民族对于自身的创造性潜能的一种深度发展和自觉运用,古老的中华民族正在创新中逐步找回自信,酝酿着伟大的复兴。自政府被创造发明以后,创造力、创新力就是政府特有的能力,它直接地是以潜能的方式存在的,必经通过政府的自觉开发和积极运用才能发挥作用,政府在开发和运用自身创造、创新能力的自觉程度、广泛程度和深刻程度与政府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程度之间呈正比递进关系。是因循守旧,还是锐意创新,对政府来说,则表明其自觉性水平,特别表明其公共精神和对于未来的责任和态度。

政府创新本质上是对社会、国情认知的结果,必须基于对社会、国情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再认识。社会、国情发展规律决定着政府创新的基本性质。有什么样的社会,国情发展规律就产生什么样性质的政府创新。社会、国情发展规律作用的好坏,决定着政府创新效能的高低。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创新总是消极被动地适应社会、国情发展规律。事实上,政府创新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国情发展规律能够起到巨大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的大小及其作用力的方向,取决于政府创新是自发还是自觉的及其自发性和自觉性的程度。所谓“自发”是同“自觉”相对的,原指人们未认识、未掌握客观规律的一种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无远大目的,盲目地为客观必然过程所支配,往往不能预见其活动的后果;而“自觉”则是指人们认识并掌握一定客观规律时的一种活动,这是人们有计划的有远大目的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一般能预见其活动的后果。同理,政府创新也可分为“自发的政府创新”和“自觉的政府创新”。前者是指政府在未认识和掌握社会、国情发展规律时的一种创新活动,其创新成本往往比较高;后者则是指政府在已经认识并掌握了社会、国情发展规律时的一种创新活动,其创新成本往往比较低。前者或迟或早必然向后者发展,后者则必须以前者为历史前提和基础。因为政府创新也必然是一个不断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自然历史过程,从“自发”的政府走向“自觉”的政府,从“自在”的政府走向“自为”的政府。一般说来,与公有制社会相联系的政府创新比私有制社会的政府创新更具有自觉性,因为政府有领先的理论指导,通晓历史发展规律。但是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选择了以社会主义为定向的发展道路,由于缺乏其成长发展的自然历史前提和基础,从而使这种“自觉”大打折扣。如何使“政府自觉”立足于现实的科学的基础之上并发挥得适度,这是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程(注:乔耀章:《公共行政与公共哲学》,《江海学刊》1999年第3期,第49-53页。在该文中作者提出并初步论证了“自发的公共行政”与“自觉的公共行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