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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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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范文第1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公司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 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 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该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 由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 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基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 专利管理部是XX公司组建的一个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和发展及合作方向的新型职能部门。该部门是在基于手机及通信行业相关产业内,进行的:技术及专利申报、新项目技术研发实施、新产品技术规划、专利技术的对外商务合作、可行性项目研究分析等,包括且不限于经充分调研后可进行的技术产业方向的投资项目,其前期的策划及启动筹备,以及商业性合作时项目的包装和运维体系标准的建立。

第十条 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与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

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技术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新专利项目资本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由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三条 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检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由“专利管理部”统一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第十七条 提交的发明专利经过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及总裁技术创新鉴定,专利管理部重复性查询后提交总裁办领导签字后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维持〗

第十八条 公司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专利管理部”与中国专利局进行联系,办理一切与专利相关的手续,并保存与专利局的联系材料及凭证。

〖专利放弃〗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部”认为某项公司专利产品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专利。

第二十条 须决策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该项专利权放弃事宜。 〖专利许可及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许可或转让他人实施专利的,或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专利许可或转让的收费及相关条件由产品市场及专利管理协商编制, 报总裁批准,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及时报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公司“专利管理部”或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①国家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②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②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③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承包协议等;④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⑤参加的学会、协会及组织的章程和来往公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司专利信息数据库, 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专利管理部负责研究政府的专利专项基金发放及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报公司总裁通过后协助总裁办办理。

【专利界定及奖励】

第三十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下列四种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内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④ 公司员工在调离公司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三十一条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

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公司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奖励办法如下:

(1) 专利级别分等级奖励办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只对发明专利设立申请奖;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不设申请奖。专利级别以申请专利时专利局认可的申请类型为准。

(2) 专利申请奖金来自深圳市政府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公司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财务部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备案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为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4000元给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3) 对每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政府资助,作为公司收入进入公司专利奖励基金。

(4) 专利受理通知下发后,如公司投入专利研发或启动专利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并在专利授权后由专利管理部向政府申请“专利实施专项基金”。申请到专利实施基金后,由公司按照获取的“专利启动专项基金”总金额的0.5%给予专利管理部奖励。

(5) 本条例奖励的发明人,是指公司内部专利申请单上确认的发明方案提出者。

(6) 如果发明人离开公司,不得将在公司中计划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后也可以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申请专利,但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标准发放奖励,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前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按标准发放奖金。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XXX有限公司解释。

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现实困境

[作者]程守艳。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贵阳,5500040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1)01-0041-005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较好地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对推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这一制度有及时渐进、不断完善的必要。本文主要是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视角进行理性认识,特别着重于分析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制度如何才能实现有效性,即以制度相关人的行为假定为逻辑起点,从制度运行过程的角度切入,综合制度、制度相关人和环境三个维度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定位

2005年我国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表明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价值的体悟和追求。归纳起来,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取向的探讨可从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加以定位。

1、政治价值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和政治功能。它的实施使各民族在统一国家内部最大程度地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加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特别是国家通过“干部民族化”,放手使用民族干部,使其成为国家联系少数民族人民的重要纽带,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这一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在民主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和进步,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社会稳定和政治整合。这样在保障民族的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真正意义的集中统一,实现国家整合的目标。

2、经济价值

邓小平同志讲过,“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从经济层面上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把民族自治地方融于国家乃至世界市场体制,充分利用其自然资源的优势,发挥在西部综合开发的潜力,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国家的现代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对自治地方的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重要内容,有助于培养民族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推动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了民族经济建设,逐步实现了事实上的平等,使各少数民族都能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达到民族的共同繁荣。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失去了核心价值,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经济价值的最好说明。

3、社会价值

少数民族由于远离主流社会使得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权利。这一制度安排保证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使区域自治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和区域自治机关公职的权利使民族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和发展和行使,以保证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实现,最终实现对权利的关照。同时,通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人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也包括对各民族生活方式的尊重,并保护、尊重和弘扬各文化小传统。在这样一个多元一体的社会文化结构中,大小传统通过相互渗透而生生不息,最终推动文化产业及和谐社会建设。

二、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困境的三维解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得到全面发展。但在肯定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制约和影响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笔者根据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分析框架,拟从制度、制度相关人、环境三个视角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问题。

1、制度:变革的困境

首先,在制度自身层面上,由于制度相关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其机会主义倾向,使得制度在产生、运作以及变迁过程中会花费成本。理性的制度相关人会权衡遵守制度与规避制度的成本而做出相应的选择,使得制度运作中的成本高。比如在民族关系上,自治主体少数民族在行使自治权时,有责任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选择很多倾斜性优惠政策,这就会使得自治主体民族与非自治主体民族处于政策竞争的状态,“本民族利益”成了他们的理性选择。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调节措施,这种微观理性的行为很可能会引起地方民族主义等宏观非理性的恶果产生。其次,从制度有效性角度来说,新制度必须整合既定制度才能获得其有效性。政党国家体系下既定的制度结构如党政关系、上级国家机关、同级党组织、自治机关三者关系问题也会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效果。从实践看,政党一国家体系下,党组织掌握着干部任免权,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纵向上和横向上都受到其他机关的很多限制,实际存在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体制使得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无法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最后,制度的合法性也影响了制度有效性的实现。60多年来,正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了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权的政治参与、利益分配问题,也就解决了政治制度的认同、合法性问题。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得到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共同遵守的制度,并不一定说这个制度的结果一定是好的。目前,作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没有相应的依存组织为其制度的实现作保障。从机构的政治地位和机构级别来看,没有相应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匹配,也就是说从形式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尚待完善,否则将会影响制度的合法性建设。

2、制度相关人:权力的不对称导致权利保护存在难题

就制度相关人的信息要素来说,由于制度相关人的有限理性使得其在制定制度时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如制度制定者信息的不完全性导致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制度有效性难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自治是其基本特点。但民族区域自治只是针对有某一个或某些具有或大或小的聚居区的民族而实行的自治制度,而不是针对某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而设立的,更不是针对所有的少数民族而设立的。在这L自治制度的框架下,对一些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就存在难题。由此看来,就民族自治而言,无论对于所有少数民族,还是对每个少数民族所有成员,其涵盖面是有限的、不全面的,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不足。同时,制度相关人权力的非对称性特征也会导致权利保护存在难题。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的“路径依

赖”解释模式告诉我们,‘制度不仅塑造了制度相关人的行为,而且,它还赋予了制度相关人以不同的权力,制度相关人一旦被锁定在既定的路径里就会缺乏自主性。就制度安排来讲,民族区域自治以完全尊重宪法对国家和公民的认同和利益的确定为前提,主要以调整地方利益和族群利益为己任。但是,在政治实践中,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间的政治代表性并不一样。对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尽管《选举法》规定了一系列合理差别对待的内容,但对很多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来说,由于人口数量过小,人口分布较为分散,他们在各领域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也就相应少了很多,他们在政治参与上处于尴尬境地,声音很微弱。自治主体民族的强势一方面维系了自治地方的稳定,。但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权益必须重视。由此带来的是自治主体少数民族、非自治主体少数民族、汉族三者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宪法第4条和第33条规定都规定他们之间权利关系没有大小之分,但在制度运行的实际中,由于处理民族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失位以及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还留有很大的空白,使得权利的实现得不到平等保护,权利与权利之间还存在着民族差异和矛盾,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法律形式和范围还有待明确。

3、环境:制度相关人的适宜

根据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环境要素的变化导致了相对价格的变化,而相对价格的变化诱使理性的制度相关人重新认识和思考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在政治制度中,制度相关人的表达成本、获取政治信息的成本等相对价格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政治制度的有效性程度。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电子网络技术的进步,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相对成本降低。但是,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化程度不高,由一系列规则所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规则体系和监督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已经制定出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还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哼廷顿所指出的那样,,当政治参与遭遇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时,社会稳定就成为我们必须支付的代价。因此,在制度环境变化的条件下,这项制度如何更加有效地适应环境,提高制度化水平及其制度创新,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现实难题。同时,重大政治、经济环境为深受路径依赖影响的制度提出了挑战,它使得制度相关人的政治力量发生变化,改变了制度相关人的观念。目前,建立是社会法治化的首要任务,少数民族若实现自治,就必须实现国家权力的法治化,体现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意识、态度和情感。可以说,民族自治权的合理规范和实施,是实现的当然要求。但是,现行民族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同并非完全一致,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范围不清,缺乏确定性和操作性、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备,尚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此外,面对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社会力量、公民意识等因素的增强,都需要我们的制度不断去做出回应,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三、让制度运转起来――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走样”的防范机制

以上从制度、制度相关人和环境三个维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人手,构建制度运行“走样”的防范机制,不断地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制度合法性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精巧的制度设计。其中最主要的是健全与完善由一系列规则所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规则体系和监督保障机制。当前,除了要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抓紧制定出一批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的法律、法规,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的解释制度。同时,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机制,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裁机制,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协调机制和事前征询机制、建立实施争议审查解决机制,等等。此外,加强制度合法性建设。制度只有扎根于民众得到人们的认可,才能拥有持久的活力。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合法性的主要途径就是政治宣传和政治教育,让制度深入人心,形成习惯。比如,运用各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民族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等,这些都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2、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反思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化解“体制弊端”,推进党政关系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源头所在。为此,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党政职能分开,创建新型的党政关系。一是要合理规范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权力,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直接干预转向间接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的开展工作。二要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高度集权的领导模式,真正做到党政分开,各负其责,从而形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并用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

3、经济发展:制度有效性发挥的物质保证

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条件和途径。同志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从根本上说,衡量一项制度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要通过因地制宜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发展集体经济、引导剩余劳动力有序地向外流动等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让少数民族在生活上富裕起来。这样,就能不断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保证制度有效性不断发挥。

4、推进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认同

制度范文第3篇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整个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全新的、高效运转的人事管理机制,建设朝气蓬勃、勇于创新、开拓进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推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实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落实上级精神的具体体现。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中央、省、市相继召开会议,对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布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人事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编办关于×××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转发了人事厅等4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人员分流的意见》;省教育厅还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有关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这些会议和文件,为我们进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宏观的政策依据。现在,全省各地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都在陆续开展,形成了全面推进的“大气候”。因此,这次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县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从现在开始起动,到今年寒假结束前,全面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

2、实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创新教师队伍管理机制的客观选择。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建设这样一支队伍,客观地需要有一个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这支队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机制。我们这次中小学教职工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教职工队伍,全面推行聘任制,在全县范围内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新的用人机制、“能高能低”的分配激励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才流转机制,加快我县基础教育的发展步伐。通过我们的考察,事实也表明,凡是改革步伐较大的市县,其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也必须下大的决心,花费大的气力,通过改革,创新教师队伍管理机制,提高我县的教育发展水平。

3、实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县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深层次问题急待解决。一是用人机制不活。教职工仍然是终身制、铁饭碗、铁交椅,人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待遇能高不能低,导致人浮于事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人员配置不均衡。部分乡村学校师资不足、教师年龄老化、教学水平低,而县城学校却超编,人员闲置浪费;有的学校从总体上看,虽然师资充足,但在一线教学的人员短缺,而教辅人员比重过大,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三是分配制度不合理。勤者不奖、懒者不罚;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都一样,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寥若晨星。四是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我县的教师队伍素质总体上是好的,但仍有个别教师素质差,缺乏敬业奉献精神和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又不肯于钻研,难以胜任教学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只有通过改革,建立新的机制,才能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破除阻碍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壁垒。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政策性强,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突出重点,周密布署,稳步推进。具体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做好中小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核定工作。核定编制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尽快将编制核定到校。按照省下发的《×××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并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教育层次、区域、布局、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数、班额和教职工工作量等情况,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草案,经批准后逐校落实人员编制。二要严格编制管理。通过定编、定岗、定员,精简和压缩非教学人员、代课人员,清理超编人员。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

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借用中小学教职员工。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保证学生入学、控制辍学、开满学时,把教职工满负荷工作量作为核定编制工作成效的重要检验标准。要充分考虑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山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等特点,保证这些学校的编制需要,确保全面完成教学任务。三要实行编制的动态管理。基础教育的发展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每年的学生入学数和毕业生数都在变化,学校规模也因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原因在相应变化。因此,编制管理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一成不变,一核到底。要根据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适时地调整编制,保证必要的教学工作。

2、要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重在制度创新,机制重建,对事不对人,是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搞得好不好、公不公,不仅影响上岗人员的质量,还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因此,我们要把握好关键环节,积极稳妥、扎实推进。一要将推行教师聘用制作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聘用工作是这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要依据政策,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解决“人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用人新机制。二要将科学设岗与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相结合。核编、设岗和定员工作要统筹考虑,各校要在下达的编制数额内,结合本校实际,合理确定教师、教辅和工勤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岗位的设置要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应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要尽量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岗位,可以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设置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员的岗位。三要在选人用人方式上全面推行竞争上岗。通过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等方式,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尤其要注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坚决防止个别人暗箱操作。四要实行合同管理。打破用人上的终身制,建立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契约关系,合同内容要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相应待遇,按要求进行实绩考核,定期聘用,打破用人上的终身制

3、要建立与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小学校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实行教师聘用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大力推行岗位工资制度,建立与聘用制相适应的教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我们说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即工资活发,是在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拿出工资中津贴部分的×××和奖金作为浮动工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办法,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相应奖励。具体分配方法,方案中说得很细,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4、要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大家应该明白,这次改革是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建设的绝好契机。通过改革,可以解决我县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使我县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这里,我要说的是,一方面,要通过这次竞争,发现、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壮大骨干教师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典型引带作用,促进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吸引、鼓励优秀人才到偏远、贫困中小学支教,切实解决我县个别中小学师资短缺和教师素质不均衡问题。

5、要妥善安置编余人员。我们这次改革,必然要使一部分教职工面临转岗、待聘及再就业。据测算,我县中小学要精简×××人,妥善安置编余人员是这次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我们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握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编余人员的安置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一要坚持把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的始终。教师分流的原因是超编,这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绝不是简单的个人素质高低的问题。应该说,我们的绝大多数教师包括即将被分流的教师素质都是不错的,他们工作在教学一线多年,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我们制定的各项分流优惠政策,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我们要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认识改革,正确对待分流。二要依据政策,把握原则。省里下发的关于编余人员的分流意见是我们搞好人员分流的重要政策依据,在改革中,要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抓好贯彻落实。三要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千方百计把编余人员安排好。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协调、沟通有关方面,帮助分流人员做好待岗、转岗或重新上岗等项工作,保证分流人员各得其所。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些试点市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取它山之石为己用。

以上所说的几项重点工作,启动有先有后,有的贯穿始终,有的相互交叉,有的要立即启动,有的陆续实施。我们必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缜密操作,确保整个改革不出现失控和不稳定等问题。

三、加强领导,精心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无论是哪一项改革,都是对既得利益的调整,都不可避免地要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可能设想哪一项改革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结果,那种皆大欢喜的改革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座的各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1、要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按照省里的要求,到寒假结束前全面完成改革的主要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因此,教育系统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亲自挂帅,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按时实施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另外,还要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主动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2、要吃透精神,强化宣传。国家和省市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以及我县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都从总体上构建了我县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体系,是我们推进改革应遵循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并搞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对人事制度改革的认识,克服消极观望思想和畏难情绪,自觉提高政策水平,做改革的先行者。另一方面,要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认识。大家必须明白,广大教职工既是改革的对象,同时又是改革的主体。因此,我们要积极动员广大教职工做改革的参与者,不做被动的接受者。要让他们转变铁交椅、铁饭碗、终身制的观念,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3、要严肃工作纪律。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政策,按程序操作。一是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改革学校人事制度,目的是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有序的流动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大家一定要按政策要求办事,坚决杜绝工作中乱开口子。二是要有章可循。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涉及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不能有丝毫的主观随意性,要形成明确的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改革工作有序进行。三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公开,只有公开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实行聘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编制数、岗位设置情况及富余人员安排的政策、渠道等等,都必须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增加透明度。特别要注意,实行聘任制整个工作,都必须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一环也不能少,决不能简略从事。四要坚持依靠教师。为使这次改革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我们要注重广泛吸收教职工参与改革的领导工作。学校改革领导小组中,教师代表不应少于×××人,学校制定的改革方案要由本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教育局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在本规定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制度范文第5篇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法治发展和行政发展成就。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先进性特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行政正伴随着中国共产党丰富执政实践而不断发行政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以及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实施的监视、督促与审查。如果没有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出现腐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如何才能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本文拟从行政监督制度之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出发,基于制度角度阐述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制度主要缺陷,以及如何构建符合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行政监督制度。

一、行政监督制度对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1](p2)它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2](p55)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曾说过:“人类若是天使,则政府无存在之理由;天使若统治人类,则政府无制衡之必要”。[3](p261)建设服务型政府,保证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并使其切实为人民谋福利,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1.行政监督制度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廉洁行政和责任行政。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本身就是强化政府责任和反腐败的需要。责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基本内涵之一,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政府责任约束机制,政府行为就有可能偏离为民服务的轨道,而走向为己服务,引发权力腐败。责任行政强调政府对其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拥有其主义务范围之外的权力,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同时也是有限政府。[4]政府的服务定位还将导致特权的消失和特权意识的弱化。失去了特权和特权意识,行政行为将会更加贴近其公共性,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不仅是行政道德的问题,而且也不具有制度化的基础。服务型政府的透明、参与、公民控制等理念及其实践将使腐败失去滋生的土壤,而行政监督制度则是保证将上述理念实现的制度保证。

2.行政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作为支撑和制约民利的一系列均衡性制度安排,行政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重要制度保障。正如德国政治哲学家奥特弗利德•赫费指出:"要成为正义的武器,剑只能失去它的双刃性,从一开始就负起对正义的义务,认真地承担起这种预先义务的尝试,是现代政治设计的实践方面。"在服务型政府大背景下,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也是政府合法性地位巩固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终极诉求。

3.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我国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国家政务职能的组织,必须率先垂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怎样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呢?说到底,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政府的一切决策,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坚持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而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体系下方能保证我们党领导下的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主要缺陷

我国传统的权力监督体系虽然比较齐全,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司法和人民群众监督,但运转效果并不理想。随着社会转型,其体系与运行机制的缺陷开始凸现。尤其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5]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

1.监督权力指向多元性缺失。现代政治学关于权力制衡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监督指向必须与权力指向成逆向平衡配置,即权力作用对象必须具有对权力运用主体的监督权。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否则,监督指向就会单一运行,从而加大权力的负效应。我国传统的监督类型都是以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为主,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明显薄弱,致使权力长期在指向单一的状态下运行,使得监督在实践中被弱化。

2.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供给不足。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己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不少有关行政监督和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来看,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是己出台的法律法规抽象原则多,具体操作规则少,法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法律法规空缺比较大,许多专门性的监督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致使许多具体监督活动往往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

3.行政监督主体设置失衡。虽然经过多年探索,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行政监督主体,其在各自领域内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各监督主体彼此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和有效的沟通,没有形成一个合理分工、协调互动的统一整体,致使行政监督工作出现不少“真空地带”和“盲区”。具体表现为,监督机构权责交叉,职能分工不明确。我国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的监督机构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权力监督的对象受到多种监督。然而,现行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范围并没有清楚的界定,监督机构之间分工又欠明确具体,职责交叉重叠,由此在实际运行中常常出现以下问题:一方面是管辖的积极冲突,有利的事情争相管辖;另一方面是管辖的消极冲突,无利的事情相互推诿。结果是监督机构和人员不少,实际效用却不大。#p#分页标题#e#

4.行政监督方式缺乏多样性。行政监督是一项贯穿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活动,需要对从决策到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但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属于查错纠偏的处置性事后监督,而预警性的事前监督和跟踪性的事中监督,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很少实施,或者难以实施。

5.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行政监督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权力。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原则上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不能共存于一个组织单元之中,需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现实中,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监督,其独立程度与所履行的职责,都不相称。我国监督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还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在干部配备上,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委任。监督机构的其他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也都掌握在同级党政机关手里。在这种双轨监督机制下,监督主体因受制于监督客体,往往导致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典型的是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党委“一把手”难以实施。

三、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确保权为民所用

1.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通过上文对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的现实,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必须遵循如下的原则。

(1)民本原则。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树立“以民为本”的政府服务理念。但从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实践来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建设相对迟缓。传统的行政监督体制下公务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自律意识监管薄弱。因此深化我国行政监督制度改革首先要从观念上突破,加强理念建设,通过监督促使公务人员树立起“主动提供平等、规范、高效、公众满意服务”的行政理念。“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十七大报告对权力如何运行、为谁运行的本质性定位,因为只有对权力的约束,尤其是对滥用权力行为的有效制约,才可以谈得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才能言及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的生命”。[6]

(2)民主法治原则。当代世界民主化已经成为一个潮流。在现代民主下,各路政治精英在程序化的权力争夺监督中达成了权力制衡,从而限制了各行政监督的主客体的权力。[7]政府也是“经济人”,有其利益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是三重利益的代表,即国家的利益、某个政府部门的利益和某个具体官员的利益的代表。在利益的驱使下政府并不总是善意的,会与民争利、、背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因此这就需要行政监督制度改革遵循法治原则,将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都置于法律的明文限制下,政府应该提供哪些服务、怎样服务,这取决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同时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规范化、高效率的服务,这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特征。

(3)质量原则。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所讲的“制度好”,实质上就是指制度的质量。英国学者波普也认为:“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是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实际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8](p491)也就是说行政监督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要制定完备的行政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实施的效能。

2.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行政监督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针对服务型政府建设中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监督不力的问题,应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适当措施,健全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确保权为民所用。

(1)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制机制。一方面,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己颁布的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视、修订、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加快行政监督的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对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要提高监督主体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执法效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行政监督的协调机制。为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整合,应考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能够独立行使职责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目标和活动过程进行总体把握、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此外,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行政监督情报信息网络,做到重大案件互相通报、重要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档案互相查阅、疑难案件互相配合,形成行政监督的“天罗地网”,切实提高行政监督的整体效能。

(3)强化行政监督的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9](p154)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不断强化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制约机制。就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强化行政监督的制约机制,一是要加强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保证党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国家政治活动等重要方面发挥坚强、有力的领导作用:二是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人大监督的组织机构,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监督能力,弱化代表的荣誉感,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要保证司法独立,强化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四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强化公民监督行政意识,以公民权制约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