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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缺点

农村合作社的缺点

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TU24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火如荼的进行,农村金融改革问题是关系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般而言,土地要素在农村是短缺要素,而资金要素在农村是极度稀缺要素。农村大量的资金每年数以千亿计地通过邮政储蓄、农信社、农行等现代金融部门流出农业农村。因此如果农民现在想要按照市场条件,这个“看不见的手”来整合三要素,其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众所周知,农村的劳动力要素是过剩的,土地要素是短缺的,资金要素是高度稀缺的,也叫极度稀缺要素,如何进行金融层次的改革,建立多元化、多层次、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针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三种发展速度最快,特点最为显著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比较和分析,最后研究农村金融组织的新型合作模式。

一、农村金融组织的简单阐释

(一)村镇银行的综合分析

作为服务“三农”的新型金融组织,村镇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资产负债规模呈稳定增长态势。村镇银行由于其建立模式,经营策略等的特殊性,在资金来源、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具有突出的人才优势和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其次,具有良好的资金来源和信誉保证。第三,具有财政税收等大量优惠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作为金融供给的新动力,在许多方面都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但由于村镇银行前期投入资金较多,部分村镇银行还未开始盈利。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畅,且村镇银行的账户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不能与人民银行正常联网等,从而制约着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还缺乏差别化金融产品,创新性不足。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利率激励制度等相关配套的政策尚且不到位,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等因素,致使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也存在很多问题。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简单分析

农村资金互助社采用社员民主管理,其资金来源渠道独特,有利于缓解乡镇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与此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信任优势明显,道德风险较小。最重要的是,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社员更容易从信用合作社获得资金支持。

但正是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形成机制与运作模式的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其规模小,不能满足社员对资金的更多需求。不仅如此,互助社是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自发形成的,缺乏高效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才,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相关的专业指导,致使互助社容易出现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阐释

商业小额信贷公司由于其规模、信贷模式等贴近低收入农村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对建立有竞争力的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有重要的作用。经过研究分析不难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相对自由,并且以高息盈利为主,具有灵活的贷款方式和高效的运作方式。但由于外部宏观环境的不稳定,内部资金的缺乏等因素,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遭到“瓶颈”,从而影响其健康的良性发展。

二、农村金融组织的合作模式

三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虽然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缓解农村信贷压力,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但其所能提供的贷款量和借贷群体却不尽相同。在不同规模大小的涉农企业和农户的贷款业务上各具优劣势。经过调查可知,村镇银行在中小型涉农企业和大规模生产农户等有较大金额融资需求,并且还具有信用可靠度高的优势。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具有一定规模,但达到村镇银行的信贷条件仍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在不同的市场定位下,应该尽可能的相互合作,这样既不会对各自的业务和客户群体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投资者和经营者可能的既得利益。

经过分析研究,其合作模式可以如下:第一,资金层面的合作。村镇银行可以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量贷款,村镇银行可以避免对大量分散客户的审核成本,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乏的问题得到缓解,也可为更多的涉农企业的农户提供贷款。第二。加强股份层次的合作。村镇银行可以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一方面,村镇银行可以为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专业的业务指导和先进的技术辅助,使得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的运营更规范。与此同时,村镇银行也可以利用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网点多的特点,拓宽自己的业务渠道,收集更多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关信息。最后,加强层面的合作。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一部分村镇银行的业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村镇银行的网点少,借助小额贷款公司分布广的特点,可以帮助其在农村市场推广部分业务,而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从中获取一部分的利润。

综上所述,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各种金融组织的合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国应该积极探寻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合作模式,发挥其在农村经济中的战略性地位。农村的金融组织具有的公共品属性是财政资金的公共品属性所不能代替的,强化农业政策和农村的生产生活,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这就更加需要农村金融组织提供有效地资金供给,从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最终落脚到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中心上来。

[参考文献]

【1】徐小青,村镇银行试点的成效、问题与建议.中国发展观察,2010(03).

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第2篇

(一)金融支农政策充分发挥作用。当地人民银行积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金融考核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支农政策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另外,积极加大支农再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了农户种养殖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总量不断扩大。近年来延安市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不断增大、农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断提高。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力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等各项新业务,多角度地改善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状况。同时,农村的支付结算状况也有较大改善。

(四)农村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全市农信社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为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开展构建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新农村建设中金融缺位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缺位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有削弱,县域机构网点收缩。近几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运作的要求调整经营方针,推行城市发展战略,纷纷把营业网点从县域农村撤出。2008年-2011年期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延安辖区8个县(市)的经营网点从146家缩减到79家。二是农村信用社有想法,农村网点覆盖率仍然偏低。随着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的不断壮大,其对额度小、风险大、成本高的单一金融支农服务存在一定的畏难想法,其经营网点在农村的覆盖率不高。一些乡镇的“信用社代办站”被撤销,缺失了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截止2008年底,延安辖区9个县(市)共有183个乡镇,其中有56个乡镇已缺失了金融机构网点。三是农业发展银行有区别,分支机构只设到县城。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功能单一,近年来尝试开办一些商业性贷款,但规模较小,贷款对象仅限于农业龙头企业。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在延安辖区的每个县(市)仅分别设立一家信贷组,而且每个县的信贷组只配备了3-4人,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明显不足。四是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制,机构运行机制尚未理顺。于2007年挂牌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主要也是设在县城及部分经济重镇,而且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其支农作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五是保险机构体系不健全,农业贷款风险大。当前,绝大多数县(市)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两家机构,乡镇以下政府所在地没有保险机构。延安的农村保险主要还是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大部分是近年才开展,且业务量都还比较小。

(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缺位一是信贷品种单一。涉农金融机构主要针对农村生产性需求提供信贷产品,对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较少涉足,大部分信用社的票据业务依然为零。二是结算渠道狭窄。目前,农信社和邮储机构的结算品种主要是电汇、信汇和信用卡3种,但乡镇以下的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配置相应的POS机和ATM机,信用卡各项服务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三是中间业务匮乏。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开办的中间业务只有少量的保险、代缴水电费用、代为兑换债券等业务,基金、个人理财等金融产品严重缺失。

(三)农村金融生态机制缺位一是法制法规不健全。农村的法律环境尚存在各种问题,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惩罚。二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市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覆盖面仍然较低,农村金融机构也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存在贷前调查难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担保体系不健全。农村贷款担保机构普遍缺失,现有的极少数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规模偏小。同时,银行所要求的担保条件较高,农户不容易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

三、造成农村金融缺位的原因

(一)农村经济发展滞后,资金外流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农业贷款量大、额小、面广,信贷管理成本较高,并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农村资金使用的低效益、高风险,影响金融投入积极性,导致农村地区资金大量外流。首先,邮政储蓄转移了相当部分农村资金。历年来邮政储蓄机构都是只存不贷,直到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才开办少量的贷款业务,当年贷款余额也只占其吸收存款的0.17%,其余资金均上划省行调往发达地区使用。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资金流向城市。随着经营策略的调整,设置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上级行的“吸储器”,大量资金上划,大量县域资金流向城市。再次,农村信用社优质客户流失。农村信用社培育扶持的一大批小型企业发展壮大后,所需的金融服务起点更高,所需的生产资金数量也更大,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实力不足和不能办理外汇结算业务等因素限制,对留住逐步强大起来的优质企业显得力不从心。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位模糊,竞争趋同当前,农村各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各自独特的功能定位,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政策性、商业性以及合作性金融功能的冲突,在宏观上形成了金融支农功能的缺位。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效益较低,业务范围过于狭窄,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明显不足,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持续提供金融服务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农业银行在金融支农方面主要是向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集存取款、贷款、结算为一体的“金穗惠农卡”服务覆盖的也只是少数农民。农村信用社融资能力较差,资金投放规模不大,支农能力非常有限,经营中也呈现出“商业化”倾向,资金大量流向收益率较高的城市和非农业部门。邮政储蓄银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对三农的支持极为有限,虽然开始办理小额信贷业务,但主要是面向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而且网点设置主要也在县城。

(三)金融支农存在较多约束,机制不畅一是监管机制不畅。相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网点的设置有较为严格的控制。存贷款规模达不到一定标准的网点会被撤销,新设机构网点也有指标控制。二是合作机制不畅。目前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合作还存在很多障碍,如目前跨行支付的费用较高等。

四、加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一个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骨干,邮政储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村保险机构为补充的金融支农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1.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网点的覆盖面,着力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当审时度势,准确定位,至少把金融服务网点覆盖到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竭尽所能为当地的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以有效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2.引导农行和农发行加大支农力度,发挥金融支农的骨干作用。农业银行应根据新农村建设进程,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完善“金穗惠农卡”的支农功能,适时开发新产品,与农村信用社形成适度竞争。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资金重点投向具有长期性、高风险性、不宜于商业化的农村公益事业,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3.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返哺“三农”发展。将邮政储蓄银行也纳入年度金融支农工作考核奖励对象,使其从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好地返哺“三农”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增强支农信贷的有效投入。4.大力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有益的补充。大力发展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培育适合农村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5.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为涉农金融机构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一定的保障。创新农业保险种类,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快建立国家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开办涉农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为各类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二)加快金融支农产品创新1.大胆创新信贷品种。针对农村资金需求的特点及变化,加快信贷业务创新,实现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积极试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丰富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品种,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融资渠道。2.加快改善支付结算方式。建议涉农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的市场份额比例出资,在各个经济发展重镇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配置一台ATM机,在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医院、放心连锁店或超市配置部分POS终端。农村信用社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加强涉农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降低农村地区涉及“三农”的跨行支付费用等。3.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出集多种功能于一体,且手续简便,实用性较强的符合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可推出投资顾问、个人理财等服务,以满足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对深层次金融服务的需求。

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改革;政府推动;关键;内生力;对接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71-04

近年来,我国政府日益重视农村金融改革,把之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问题,而且农村金融改革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不足,农村金融仍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农村金融机构逐步收缩,信贷资金大量流失;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趋势加强,偏远落后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系统性风险严重,农村金融机构效益较差等。[1]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农村金融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被学界称为“三农”问题之后的“四农”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农村金融改革缺乏内生力的作用是其主要的原因。

一、制度压抑:农村金融改革缺乏内生力

内生力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张力和内在驱动力,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的推动力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外因,是外在动力,只有农村社会自身的力量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内生力,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据。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压抑使改革缺乏内生力,造成政府的农村金融改革步履艰难。

1.农民对金融改革缺乏主体动力。农民是农村金融的主体,金融改革的强大内生力必须从农民身上产生,但是,当前许多地方的农民经营观念还停留在小农阶段,缺乏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强烈需求,制约了农村金融改革内生力的产生。实际上农村有许多可以发展特色产业,可以通过贷款做大做强。但是,农民与信用社的金融交往不够,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许多人不愿冒风险。因此,农村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对农村金融缺乏依赖和信任,他们对农村金融改革的需求缺乏强烈的意识,抑制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推动力发展。

2.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改革缺乏主动性。农村金融机构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强大内生力,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在农村内逐渐退缩,乡镇只剩下了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三家单位各有自己的业务优势,信用社基层网络比较完整;农业银行的服务和信誉更加吸引人;邮政储蓄有农民工寄回家的工资存款支撑。三家机构有其业务领域,生存威胁不是很大,竞争并不激烈,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愿望不大。比如,有的农村信用社渐渐脱离了农村合作金融的轨道,他们既打出口号:“把信用社建成农民自己的银行”,又喊着:“把信用社建成真正的银行”。由于他们的口号和目标自相矛盾,经营方针和策略都在悄然发生变化,他们对于服务“三农”的金融改革也缺乏兴趣。为了资金安全和资产增殖的考虑,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支农动力日益减弱,特别是进行法人改革以后,在中央银行的支持下,信用社有效地改变了自己的资金结构,缓解了自身的金融危机,对于金融改革主动性大大降低了。

3.地方政府对金融改革缺乏领导热情。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是银监会,银监会的统一管理制度严格而十分敏感,地方政府无法插手地方金融事务。在金融管理上,中央政府的金融管理权利十分集中,地方政府对金融缺乏控制力,在地方政府管理权力与改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很难在农村金融改革上寻租而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国家也担心地方政府插手地方金融而造成行政干预,所以对地方政府的金融改革权力给予有限,地方政府的改革权力和自由度都不够。同时,地方政府也为自身的乡村债务焦头烂额,经常被金融单位上门追债,而且农村金融改革也需要地方政府出力出钱,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改革缺乏热情。[2]

4.民间金融的内生力不能正常发挥。农村金融改革受到民间金融的热烈欢迎,特别是国家允许建立村镇银行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政策,深得民间金融的拥护。民间金融是当前农村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和金融制度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民间金融不能正常发挥其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民间金融尽管存在许多问题,其运行也不规范,但是它在农村社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对农村经济发展,对解决农村资金紧缺问题都作出了贡献,而且对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比如,民间金融的一些借款方式、一些担保措施、一些信用考察机制等。当前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压抑了民间金融作为第三方力量的改革推动力,使他们不能作为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正常发挥作用。

二、中央政府单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遭遇上面热、下面冷的境地

农村金融改革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也是建设好新农村的关键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改革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是,如果不注意与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量对接,只靠政府单方面的金融改革推动力,就成了一相情愿的理想化改革,就会遭遇农民的冷脸,很难达到应有的目的。

1.政府单方推进力的资金限制。农村金融改革是要发展和活跃农村金融,使农村金融能够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是农村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存在矛盾,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资金来自老百姓的存款,必须充分利用农村的存款作为负债,只有充分调动农村私人资本的力量,积聚农村闲散的资金才能壮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实力,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改革不能靠政府拨款来解决问题。再有,如果政府设置的金融制度不符合农村的实际,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则改革的成效要受到影响。比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政府的出发点和愿望是好的,但也出现农信社离农民越来越远的现象。[3]

2.政府单方推动力的惯性有限。农村金融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农村金融改革如果不注意发挥农村的内生力作用,政府的改革推动力就不能产生强大的惯性。可能会出现农村金融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又会回到原来的起点甚至走样。因为政府推进的改革,只有取得农民的支持,充分深入农村的实践,政府退出后才能永远维持其发展的惯性,沿着政府的政策设置走下去。但政府的力量毕竟是外来的,影响也是制度层面的,真正的影响力应该是农民和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能是改革的引导者和掌舵人,而不可能是操盘手。[4]农村金融改革只有政府推动力与农村内生力有机对接,才能使改革的推力发挥长久的惯性作用,促进改革成功。

3.政府单方推动力不能形成合力。政府对农村金融如果一相情愿地推动,如果没有农村内生力的加强,就不可能形成农村金融改革的合力。农村金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合作和配合,也需要多方的努力。政府的推动力不能说很小,但是政府只是一方的力量。并且政府还是外在的一方力量之一。农村金融改革还需要其他的外在力量比如经济发展、信用环境、法律法规等各方的支撑,因此,政府推动力不对接农村内生力,农村金融改革的推动力也就非常单薄,其发挥的作用最终会被限制,甚至被其他力量抵消。

4.政府单方的推动力可能会导致结果变异。政府的单方推动力并不是不好,但是政府单方推动力的结果往往会因为其他力量的干扰而发生变异。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也进行过农村金融的创新,到现在还留有尾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扶贫储金会、农村供销社股金会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机构,至今给农民留下了痛苦的记忆,也给农村社会的信用造成了巨大的危机,这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单方推动的金融改革结下的变异之果。政府单方推动金融改革,不能发挥农村社会的多层主体积极性,也不能适合农村社会的需要。金融事关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金融的制度变迁对政府和农民都相当重要。因此,农村金融改革一定要紧贴农村实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农村的内生力量结合起来,求得农村金融改革的多方互动。

三、制度创新:促进政府推动力与农村内生力有机对接

外来的力量重要,但内生的力量更值得珍惜。俗话说,扶贫必先扶志,“输血”更要“造血”。加快金融改革,核心是要增强农村金融的“造血”功能,把政府改革的外在推力和农村的内生动力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激发内力、增添动力、产生效力,增强农村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

1.适当放松对农村金融管制。农村金融的管制对预防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有农村金融的特点,农村金融数量小,具有地域性,风险不是普遍性的,只要监管到位,合理引导,农村金融的风险是可以预防和化解的。同时,农村金融不能完全用统一的管理模式监管,也不能用相同的体系规范,以防止造成制度的不适应性,影响农村金融的改革内生力。当然,放松农村金融的管制并非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取消监管,而是在结合农村实际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稳定应该更加科学化和个性化,做到“因时因地的制宜”,使制度监管更加具有适应性和符合农村实际。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在当前的大部分农村,金融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农民对金融产品选择的余地很少,甚至农民只有存钱和贷款等唯一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的多样性需求,限制了农村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也影响农民对农村金融的改革积极性。比如,农村信用社至今还很难在全国开通全国联行结算业务,也没有ATM机取款业务。随着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得到蓬勃发展,尽管其经营规模有限,信贷需求不大,但他们希望农村金融发挥点多面广、信息灵的优势,为他们提供财务管理、咨询评估、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然而,当前农村金融并不能提供这样的服务。[5]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创新适合农村需要和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以此提高农村金融主体参与金融改革的积极性。

3.建立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农村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民与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的经营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比其他商业和工业更大。本来,农业品生产包含两个风险,一个是自然风险,另一个是价格风险。前者靠农业保险对冲,后者依靠期货市场进行对冲。但我国农村改革在农保上多年徘徊不前,导致隐含的农业贷款面临风险。尽管农村金融风险尽管规模不大,但是风险度更高。特别是农民的种植与养殖业的经营,病虫与天灾的风险存在不可控制性。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改革农村金融风险的化解方式,创新农村金融风险的承担机制,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业保险制度。要规范农村金融单位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强制呆账贷款准备金制度,同时强制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多方预防农村金融的风险,使农村金融改革能够平稳和安全地推进。

4.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农村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的历史很久,有自身的效率,也不可能自行消灭,对农村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民间金融在农村社会发展中对农村正规金融具有重大的补充和竞争作用。因此,在农村金融改革中间,针对当前农村的特点,要允许民间金融在合法运行的前提下继续存在,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防止民间金融的风险。在有些地方可以让民间金融公开化,以便于政府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民间金融,政府不能强制其消亡,只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民间金融在市场竞争中决定自身的发展轨迹,由市场来决定民间金融消亡与否,否则,政府强制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5.完善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制度。农村金融的改革推进,要有一定的制度环境做支撑,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依托的政策环境不够。一方面,金融改革要使金融单位的经营盈利,要使其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金融改革要使老百姓得到实惠。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其关键是农村金融的抵押贷款缺乏条件。土地是农民最大的固定财产和收入来源,当前,我国的土地政策使农民不能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因此,金融单位在农民没有抵押的情况下也不会贷款给农民,造成了农民金融需求不能满足。再加上政府的产业政策在农村还比较强制,比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只能种稻子不能搞多种经营,粮食主产区必须完成多少粮食产量等。土地的转让和集中在某些地方也受到许多的限制。因此,政府土地政策造成了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政府要改革土地政策,在土地集体和国家终极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农民土地的特殊财产权,让土地能够进入金融市场成为可以抵押的产品。这样,农民融资能力就会增强,农村金融改革的内生力就可以充分发展。[6]

6.加大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平与支农力度。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没有担当其国家政策性支农的重任。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由于产权的单一性即国家所有,决定了其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缺位明显。对农产品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由于乡镇基层监管乏力以及银监会方面对封闭资金的监管关系还未理顺,资金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把优惠农民的各项支农政策公平地让农民享受,提高国家金融支农的有效性,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与农村对接的有机力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人行福建中支课题组.狭义银行制度:县域信贷存差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1(10).

[2] 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梅兴保.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J].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

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缺失制度安排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农村合作社的缺点范文第5篇

略谈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来源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档案的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相对应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缺乏完整的管理途径和方式,重要的是突出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起点缺乏公正,制度保障的缺失和档案管理的资金缺失等问题。

(一)起点不公正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比较晚,相应的政策不能够全面的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同样的相应的扶持政策也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农村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方案推行难度大。在1999年国务院整顿规范文件下发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按档管理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得到建设。由于,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严重的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明显的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远远的滞后与城镇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档案管理的起点不公平,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损害着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资金供给不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瓶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需要社会资金的支持,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比较晚,仅仅是靠提取3%管理费作为经办机构经费来源,不能满足档案管理的费用,由于缺少相应的保障资金,养老保险就不能有效的完成信息化的建设,不能有利于社会农村养老保险机制的开发与利用。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建设不能满足档案管理的需求,也影响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途径

(一)齐抓共管,健全网络管理

针对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特点,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形成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县档案局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引导档案的有序管理,组织协调,抓好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成立综合档案室和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解决好档案管理的人、财、物问题,发挥中坚作用;总之,每个部门要各施其职,协同做农村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