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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HACCP;安全管理;食品
食品安全是当前世界范围内高度重视的问题,保证食品的安全对人类健康十分必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预防性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建立现代食品安全系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很多研究表明HACCP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据罗明军等报道,通过建立HACCP系统,贵阳市冷饮生产厂产品的合格率从以前的80 %提高到90%[1]。刘淮玉等报道应用HACCP法在对糟制熟食制售过程进行卫生研究,使糟制熟食的合格率提高了36%[2]。过去10多年来,我国在食品行业企业积极推行国际公认的HACCP体系,对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实施HACCP体系已成为检验检疫系统对出口企业实施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1 HACCP体系与食品安全
1.1 HACCP管理体系的特点
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一种系统方法,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对关键控制点实行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手段,使食品污染、食品危害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HACCP最初是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专门为宇航员提供食品的一种安全标准,也称为“宇航员食品标准”。它有如下特点:
它强调风险评估和预防为主。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分析,预测和识别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食用和消费全过程中最可能出现的风险或一旦出现问题对人体危害较大的环节,找出关键控制点(CCP),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使食品安全卫生达到预期的要求。
它强调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作用,而不是依靠对最终产品的检验或政府部门的抽样检测和分析来确定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以确保食品在生产、流通、食用和消费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1.2 食品安全的概念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
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作为种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而作为属概念的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通常被理解为部门概念或者行业概念)均无法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和全部环节。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许多交叉,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复监管。
其次,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与卫生学、营养学、质量学等学科概念不同。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所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包括上述全部内容。
再次,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而食品质量等往往与发展权有关,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通常属于商业选择或者政府倡导的范畴。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更加突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
最后,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进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我国也于2009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展的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2 我国企业实施HACCP的现状分析
HACCP管理体系强调识别和预防食品污染和食品危害的风险,它克服了传统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的局限,但它不是零风险的体系。在HACCP的实施中,部分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对HACCP体系有些误解,操作过程涉及的部分概念、原则和方法等仍然模糊不清。
2.1 HACCP的实施不仅要得到管理层支持,更需要其他人员积极参与
国外HACCP的应用实践表明,HACCP是由企业自主实施,政府积极推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管理技术。HACCP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得到企业最高领导的支持、重视和批准。最高领导给予的强有力的、持续的支持和领导是HACCP获得建立以及实施的必要条件。但是,HACCP不是单个人或单学科能解决的,而是建立在众多基础学科上的科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如果缺乏某一领域的人员的介入,可能会产生某方面或某个显著危害的忽视,这样会直接导致整个HACCP计划的失败。
一份好的HACCP计划要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建立一个专业涉及面广、执行力强的HACCP小组是个重要的前提。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建立至少包含公司管理者代表、原料种植、养殖或收购人员、生产工艺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机修人员、市场销售人员、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HACCP小组,对企业的HACCP体系进行建立、监控、纠偏和验证,直至体系修改完善,让HACCP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2 实施HACCP体系不只是在生产加工环节,而应运用到食品链的全过程。
市场追溯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是实施HACCP的一个前提条件,企业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包括市场追溯程序)。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投诉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处理不当会对产品形象和企业声誉带来巨大的、短期内无法弥补的负面影响。
前推后延,将HACCP体系实施范围扩大到原料管理和产品销售环节。食品生产销售链条全过程实施HACCP体系,是有效运行的基础。
2.3 HACCP实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更应着眼于长远利益。
实施HACCP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资源合理利用率。二是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增加了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四是对员工的培训增强了他们的食品卫生意识,从而减少了问题的发生等等。然而,在初始阶段,HACCP的实施的确需要额外的资源来完成人员培训,购买技术支持设备和资金投入以及为HACCP系统所进行的预备程序、标准操作过程等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
2.4 同一行业的HACCP体系可以相互借鉴,但每个企业实施HACCP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
其实,HACCP虽然具有全世界公认的总体指南,但由于HACCP是一个具体的控制系统,就算同一个食品行业、不同的食品工厂、不同的食品生产线,其设置的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限值等也各有差异。这是因为各种危害,以及控制这些危害的最好控制点是随工厂的设计、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料选择、卫生和支援性计划等情况而变化的。
由于同一类产品在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中,其生产管理能力不同,产品的危害也就不同,所以当HACCP具体应用到每一个企业时,企业的HACCP小组可以参考官方的危害指南、科学家的研究新成果,做出企业自己的改造措施,根据现有条件许可逐步开展企业自身的HACCP的研究实施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成品安全有效。
2.5 实施HACCP体系重点关注的是显著危害,而不是试图控制所有的危害。
在HACCP研究过程中,人们往往把所有危害都找出来,进行危害的可能性、严重性分析,并最终得到显著危害。需要指出的是,HACCP仅针对显著危害,只把重点放到那些可能发生或一旦发生对消费者将导致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的显著危害上,而不是试图控制所有的危害。HACCP是建立在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基础上的“上层建筑”。GMP广泛地集中和包括食品加工过程的各个方面,实施GMP可以更好地促进食品企业加强自身质量保证措施,更好地运用HACCP体系,从而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SSOP则是帮助完成在食品生产中维护GMP全面目标而使用的过程,它描述了一套特定的食品卫生操作程序和维护加工厂环境卫生的处理措施,以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企业的良好卫生状况是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和成功地实施HACCP的基础,只有与GMP、SSOP有机结合,HACCP才能更完整、更有效、更具有针对性,才能独立形成一个完整的质保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SSOP侧重于解决卫生问题,HACCP更侧重于控制食品的安全性;SSOP既能控制一般危害又能控制显著危害,而HACCP用于控制显著危害,而且一些由SSOP控制的显著危害在HACCP中可以不作为CCP,而只由SSOP控制,从而使HACCP中的关键控制点更简化,使HACCP更具针对性,避免HACCP因关键控制点过多而难以操作的矛盾。
2.6 成品检验是检验HACCP实施效果的有效措施
HACCP实施可否代替成品检验,在国际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专家认为:食品生产者利用HACCP控制产品的安全性比利用传统的成品检验法要更为可靠,而且节约了资源,故建议成品检验可以被替代。然而,由于怀疑HACCP未得到合理充分实施,以及HACCP也并不是一个零风险体系,在国际食品贸易往来中,部分产品生产经营管理者或产品购买者并不同意因为采纳HACCP管理,而免去成品检验。
3.结束语
食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秩序和小康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国加人WTO以后,食品安全和建立HACCP管理体系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作为是一种风险预警机制,HACCP管理体系是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设计和开发的,可控制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食用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食品污染和食品危害。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HACCP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实现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技术的进步,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罗明军,夏小平. HACCP系统在冷饮生产厂的应用[J].中国公共卫生.2000,16(7):648.
Abstract: Food in a society's progress development is one kind of most foundation material safeguard.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public to food attention, already shifted “the nature” from “the quantity” on. Food security incident's frequent appearance, also has exposed many cracks which the current food safety control exists. This article carries out official duties the angle of view which altogether manages to embark,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regarding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od safety control'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orrelation question,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comment and the suggestion.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公共管理 分析
Key word: Food security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alysis
作者简介:杜万阳(1978.7- ),女,江西南昌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从事公共管理及经济伦理等问题研究。
一、食品安全管理与公共管理建设
管制是指为纠正市场失灵,保证市场秩序,拥有法律授权的管制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控制和监督活动。依据管制主体不同,管制可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管制。政府管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手段之一,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经常采用的具体治理方式。作为政府管制行为的一种,食品安全管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监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以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我国食品安全关系到13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构成了对13亿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胁,也影响了食品行业自身的有序发展,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是维护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消除社会对食品不安全的防范心理,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多头管制,权责不明,管制的交叉与空白问题突出;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制所依据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总体表现出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水平较低,管制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公共管理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解析
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这种行业性事件,到我们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遇到的“地沟油”、“毒馒头”以及各种食用添加剂等,这些事件层出不穷的拷打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管理缺失、监控失灵已经大大影响了公众对于食品消费的信心。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范围广泛,政府经验欠缺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集权模式和转型时期的政府主导模式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控制体系,政企不分,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国营企业是食品生产的主体,生产安全的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既直接参加食品企业的生产又对食品企业实施管理监督。改革开放以后,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管制制度也未能及时地建立和完善起来,加上食品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各地发展不均衡,食品生产从简单的手工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式同时存在,管理难度大,管制方式单一,手段也只限于行政干预,缺少市场力量、社会中介、行业自律等多种途径和力量的参与,政府管制水平较低,效果有限。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特点。
(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欠缺
我国的政府职能部门体系,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职能分工已经日趋明确。过去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重点一直都放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的问题上,对经济建设的热情高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热情,对于食品安全这种问题,在各种大型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出现以前,是没有的得到重视的。从“三聚氰胺”事件以后,公众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的责任进行了质问,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才开始在我国建立。这种被动推进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忽视,没有在各级政府体系中针对食品安全管制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问责体系,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监管。大多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从落到实处,这是导致政府监控失灵的重要原因。
(三)公共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存在着体系性缺陷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无论是食品安全管理还是其他各项公共事业的管理,都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体系的建设,单独的依靠中央监管或者地方政府负责是难以达成预期的监管效果的。并且,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公共事业,不仅需要这种纵向的监管配合,而且会涉及到多个平行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会涉及到工商局、质监局、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食品卫生法》是重要的评判依据,食品卫生管理确立的主要责任机构是卫生部门,其余部门处于辅助地位。这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形式和组织架构上来看,是满足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中,效果会大打折扣。因为食品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食品流通的整个体系中,单独的依靠卫生部门的卫生检查是难以达到效果的,其余辅助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权限、责任承担,也是难有大的作为。这就造成了在问题出现以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公共安全卫生的管理,不应该继续停留在卫生事件爆发以后,上级领导以后,公公开始质疑以后,我们的监管体系才有所作为,有所行动,这种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来体系的被动型建设的习惯是不可取的。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这样才能促进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执行效果的进步。
(四)管理者对利益的不合理追求
我国在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便成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微观调控方面逐渐淡出,更多的是在宏观调控上予以大局性的把控。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样,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也并不是对市场经济自由性的否定。两者的并存是一种现实需要,无论是政府调控还是市场自发调控,都会出现失灵的情况。“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互相配合,能够帮助经济运行实现最大程度的稳定。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职能机构,虽然不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管理者很容易因为对经济利益的不合理追求造成安全监控方面的漏洞、疏忽或者故意的放任。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不仅肩负着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而且承担者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责。地方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创办、企业收益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等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会在某一定的经济利益范围内形成意识上的趋同,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追求,更多的是从公共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但是由此而引发的过度保护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带来的不安全问题就会出现。这也是当前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重要原因所在,平衡经济效益与公众安全是许多地方政府需要重新衡量的问题。
(五)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着局限
政府的公共管理,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政府的公共管理并不是全效的,它在某些环节、某些领域也可能会存在无法调整和规范的障碍。对于公共食品的安全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出现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存在着客观环境的差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管理,都需要对被管理的对象有较为清楚的了解,但是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的客观环境差异,决定了政府在信息的获取上面存在着阻碍,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生产信息,很难完全清楚的掌握。管理者单独的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很难了解到企业生产的真实状况,这是客观存在的管理障碍。第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决定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存在着障碍。除了客观环境的差异以外,双方的地位或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对立,这就加大了管理者的工作开展难度,并且对于企业的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难以通过公共管理的职能进行规制和处罚,这是政府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的局限。
三、公共管理视角下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反映了当前公共管理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强食品安全监控管理是一种必然选择。
(一)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划分
权责不明是影响我国公共管理效果的重要原因,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选择性、任意性的规范机制只会导致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在问题出现以后互相推诿,难以找到明确的负责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了下一次恶性事件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确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是当前我们进行安全管理建设的首要任务,对于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明确的分工,甚至在部门内部将具体的职责落实到个人,明确的责任主体能够使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后及时的做出应对和反应,并且严厉的惩罚制度能够加强单位和个人对与安全问题的事前监管,较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设
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国家都授予了他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加强立法建设成为当前完善我国食品卫生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基本法的体系来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并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数笼统的归类在经济法的相关条文中。在这种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的情形下,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以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管理进行规范和调节,这种规范能够使政府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措施和方法,实现效果的最佳。
(三)加强食品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教育
政府各种公共管理措施的实施运行,都是从外部环境、外部压力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食品安全管理除了外部压力的施加这种方式以外,还需要食品生产者自身意识、自身素质的提高,这才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这种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除了提高自身的诚信建设、自身的素质建设以外,形成全行业的规范体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行业的规制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可行方法。
(四)加强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
食品安全管理,并非一个部门、一个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要求相关部门设立特定的机构、特定的渠道接受公众的投诉或者质疑,并且这种投诉和质疑应该得到及时的处理,不能让公众监督权利停留于表面,却难以得到实际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3
[2]王燕霞.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07(7)
[3]周小梅.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激励机制角度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9)
【关键词】食品包装材料;卫生管理;检测;法学;参考标准
【中图分类号】R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8-0043-02
目前几乎所有的食品,不论多少,都用塑料包装。各种塑料由于固有的特性,可以增高食品的保存性和防止食物中毒,效果很好。但另一方面,包装材料能引起食品污染和其本身可成为废弃物,而引起公害。
用塑料作食品的包装材料,最重要的是要对内容物无害,塑料对食品无移行性,其本身在化学上很稳定,但当其在成型加工和使用时,或多或少地加上一些添加剂,在合成工艺中又会有一些单体残留,并有可能溶出一些低分子物质,致污染食品。
1 污染物质
1.1 氯乙烯单体(VCM):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指出,不是聚氯乙烯(PVC)本身,而是残存于PVC中的VCM在经口摄取后有致癌的可能,因而禁止PVC制品作为食品包装材料。至于不存在VCM的软质PVC制品则不在此例。1973年日本禁止以PVC制作的瓶作为酒类的容器,并规定PVC容器中的内容物VCM的检出量为
1.2 酞酸醋类:1972年日本从多摩川河水中检出二丁基(DBP)与二辛基(DOP)酞酸醋,引起了国内外的严重关注。酞酸醋类是由酞酸和各种醇合成的醋,根据醇的种类而形成多种异构体,它们的毒性从无到致畸性都有。因而各国根据每个化合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资料来判断哪些可作食品包装材料用。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二乙基(DAP)、二丁基(DBP)、丁基酞酷(BPBG)、丁基联苯酚(BBZP)、二辛基(DflP)等酞酸醋可用作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成分。荷兰、法国等的规定与美国的相同。对食品包装材料中酞酸醋类的测定,基本上采用以溶剂提取后用气液层析分离定量。有意加入包装材料的添加剂,其含量一般都在1%以上,易于检出,但作为污染物,其浓度最高也不会超过10PPiy如仅用气相色谱检测,有可能把其它物质误测为酞酸醋。只有在气液色谱与质谱仪联合使用下,用气液色谱测得的物质的分子量峰值与质谱仪的结果相符合时,才能得到确定。目前尚未对包装材料中酞酸醋的容许标准作出规定。
2 目前食品包装检测控制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食品包装质量检测控制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我国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引起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厂家、包装供应商乃至消费者的关注。目前食品包装检测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阻隔性测试。阻隔性通常是指包装材料对气体、液体等渗透物的阻隔作用。由于阻隔性能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及保质期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众多包装测试项目中处于重要地位。②强度测试。强度是一个综合的指标,它是包装材料的抗拉、抗断强度及变形率,封口的热封强度,膜的复合强度的综合体现,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物理指标也是强度要求的细化指标。
3 各国对塑料包装材料的关注
随着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由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导致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定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内壁涂料。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合适的包装方式和材料可以保护食品不受外界的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水分、成分、品质等特性不发生改变。二是包装材料本身的化学成分会向食品中发生迁移,如果迁移的量超过一定界限,会影响到食品的卫生。随着食品科技和包装工业的迅速发展,许多新型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不断出现,如何对各类包装材料在食品中的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下面就以美国和中国为例,具体阐述一二。
3.1 美国: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食品包装材料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围。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包括了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添加、接触食品成为食品成分或者影响食品性质的所有物质。由于包装、贮存或其它加工处理过程而迁移到食品的物质属于间接添加剂。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都是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如能证明一种化学物质通过食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则对该类物质不需要专门的审批程序。但证明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这一工作需要由申请人来完成。对于一种未知其安全性的物质,依照美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类物质的管理体系,应首先选择其使用的管理程序。美国对于包装材料的管理分为免于法规管理、食品添加剂审批、食品接触物质通报三种情况。
3.1.1 免于管理:如果某种物质作为包装材料或作为其中的一种成分,能够被证明其迁移到食品的量低于某一限值,且该物质不是已知的致癌物,不会对食品产生影响,不会影响
环境,则对该类物质采用免于管理的方式。一般而言,这一限值的要求为该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0.5g/kg,或人体每日通过饮食摄入该物质的量小于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的1%。对免于管理物质的申请,FDA要求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包括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化学特性、应用情况、迁移情况(包括最大可能迁移量,加工过程使用量或成品包装材料的残留量)、检测分析方法、膳食暴露情况、毒理学评价资料(特别是致癌试验资料)等。FDA根据申请资料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对该物质免除法规管理。如果申请获得批准,FDA会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在免于管理物质名单上增加该物质。该名单在FDA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化学名称、申请公司、用途、使用范围等,在相同条件下,任何人均可依据此名单在包装材料中使用该物质。
3.1.2 申请食品添加剂:如果有资料证明通过食品包装过程能够迁移到食品中一定的量,且该物质不是GRAS(通常认为安全)物质或1988年前批准使用的物质(或称前批准物质),则需要对该物质按照食品添加剂的评价程序进行评价、审批。食品添加剂申请需要向FDA提交化学、工艺学、毒理学等一系列资料,经过1年或多年的评价后,通过公示、审批等步骤列入到联邦法规。对列邦法规的物质,任何人均可依据法规生产和使用。
3.1.3 食品接触物质通报:1997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进行修订,对食品接触物质(Food Contact Substance)的管理程序作了另行规定。食品接触物质是指用于食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过程中与食品接触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影响的物质或作为该物质的一种成分。对于这类物质通报系统要求生产商向FDA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该物质在特定使用条件下不会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资料,包括化学特性、加工过程、质量规格、使用要求、迁移数据、膳食暴露、毒理学资料、环境评价等内容。FDA在接到申请资料120d内确定是否同意该物质的通报,如果120d后FDA未给出不同意申请的答复,则意味着该通报已经生效,并在FDA网站公布。与免于管理物质的名单不同的是,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系统通报的物质仅适用于该物质的申请者,如其他生产商要应用同种物质,则必须再次向FDA申请该物质的通报。通报的物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申请通报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2 中国: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进口包装材料应”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依据上述规定,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颁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设立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协作组,承担新型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评价和标准制定工作。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的标龄较长,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型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管理机制,导致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的监管空白。
通过分析日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体制,可以发现在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方面均有以下特点。①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食品包装材料具有明确的范围和定位,对包装材料的管理与对食品添加剂、食品本身的管理一起构成了对食品安全的全面管理。在管理机制上,设置有公开、透明、高效的评价审核机制。②充分引入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评价一种新材料的安全与否除考虑材料本身的结构、性质外,充分结合其应用的食品包装用途,以迁移量为基础评价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③积极发挥生产企业和社会机构的技术力量,大量的安全性评价等实验室工作基本由生产者自己完成。建立有较为权威的技术评价机构,科学、高效地评价各类材料的安全性。
我国已经具有了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和标准体系,食品包装材料方面的管理体制也正在接近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但由于受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分工的限制,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得到较高水平的贯彻执行,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不足,如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往往由发达工业国家引导,一些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往往掌握在发达国家政府和一些跨国企业手中,我国在食品包装工业上还处于跟风状态。我国在安全评价和检测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也有一定差距,影响了对新物质和新材料的评价能力。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陈旧的现状,建议管理部门尽快完善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评价机制,并加速现有标准的修订和更新。此外,还应加强对技术支撑机构检测评价能力建设,增进与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通过以上努力,逐步提高我国的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国食品包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日本食品认证监管理念
20世纪60年代前,在日本,人们尚不十分熟悉国际社会存在的食品认证概念,政府管理部门食品的认证监管理念也不十分清晰。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已在研究有效的食品卫生控制方法。例如,美国为了实现阿波罗登月计划制定了宇宙食品计划,并于1971年公布了确保宇宙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方法,这一方法至今被应用于确保食品安全领域,这或许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1)的雏形。
之后,全美食品微生物标准咨询委员会(NACMCF)将HACCP作为食品生产控制指南进行推广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1993年,Codex制定的食品控制指南也与美国的上述指南基本相同。1997年美国FDA在制定鱼介类相关法规、1998年在解决病源大肠菌倡导出血热问题时要求企业引进HACCP实施自主检查管理。2002年,美国在处理果汁类食品安全问题时要求将引进HACCP作为企业履行的义务。美国通过推广HACCP在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美国的做法为其他国家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参考经验。1993年,欧洲也引进了HACCP。
20世纪70至80年代,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食品出口日本,或者日本工业产品乃至食品出口至美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认证理念也逐步传入日本。1993年,WHO/FAO决定在国际上推荐和普及HACCP。
日本正式确立HACCP认证是在2003年。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日本政府和相关行业都感到了巨大压力,尤其是2000年7月,日本发生雪印牛乳事件后。为了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力求建立科学的生产监控方法。2003年,日本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确立风险评估与交流机制。同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决定引进HACCP危害性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并将此作为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并将HACCP作为食品认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日本食品认证制度是日本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相配套,形成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技术标准、食品合格评定体系。
在日本,食品认证是非强制性的,准确说应是自愿性质。其目的在于按照消费者要求,维护食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对食品的认证表明食品企业采取了科学有效的生产方法,通过认证并加贴认证标识,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感,给他们提供选择食品的准确信息,从而给消费者留下一个安全放心的印象。上述内容成为日本食品认证的理念。
换言之,在日本食品是否通过认证并非食品上市流通的必备条件,即便食品没有通过认证也允许上市销售。通过认证并不能代表这些食品就绝对的安全和可靠,也不意味这些食品可以在上市、销售或进出口通关方面享受特殊或优惠待遇,诸如享受免检等特殊待遇。仅能说明日本的企业已经按照科学方法组织生产、加工或管理食品,能留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感觉。但产品上市即便加贴认证标识,也得按照国家法定的监控检查或者命令检查方式完成产品合格评定,这是日本唯一的食品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食品认证监管机构、分工
在日本,食品认证机构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家食品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二是日本地方政府都、道、府、县指定的认证机构,三是经过政府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日本食品认证监管机构为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政府机构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称之为“注册检查机构”。厚生劳动省推广HACCP认证工作,负责认证的机构为地方厚生劳动局,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和换证工作。在日本,除政府指定的检查机构外,经过政府注册的民间机构也可以实施检查和认证。目前,据不完全统计,经日本厚生劳动省注册的检查机构达90多个。
日本农林水产省主要实施JAS认证,对认证机构称之为“注册认定机构”,实行指定制度。这些机构包括检疫所、食品研究所、相关食品协会、食品检定协会、食品认定协会、食品分析中心、食品协议会等,包括一些企业在内。外国的认证机构经过日本政府注册也可从事认证工作。迄今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农林水产省已经指定相关认证机构242家,包括外国在日本注册的认证机构在内(不包括地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日本食品认证的法律依据
日本食品认证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其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JAS》法。《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5条、26条规定,注册检测机构受委托可以对食品进行检查。同时,日本《食品卫生法》第8章第31-47条规定,经注册的事业单位、检测分析机关等具有检测资格,根据厚生劳动大臣所做出的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或规定,进行公正和中立性检测,并进行精度管理。注册检查机构在注册前需要经过厚生劳动省现地考察和严格审查,机构注册后的1年内也将接受相关检查。
日本食品认证的另一部法律依据是《JAS农林物资规格化及质量标识合理化法》,日本农林水产省根据该法实施注册认定机关指定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认定机构或者外国注册认定机构每4年更换一次资格证,注册认定机构需要在到期前的6个月提出申请。注册认定机构的认定业务如发生变化,也需要在6个月之前向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提出申请,并进行相关公示。
日本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程序
在日本,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食品、农产品的认证工作。通常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对认证资料进行审查。经认证机构赴现地进行调查,由判定委员会对调查或检查结果进行判定,最终对调查或检查结果进行认定。认证机关实施年度调查。
日本食品认证的主要内容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制定,2003年日本确立了科学和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同年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日本认为HACCP是降低危害发生概率的有效方法,厚生劳动大臣正式承认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并批准引进HACCP,负责认证的机构为地方厚生劳动局,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和换证工作。HACCP要求相关业者有义务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员。
日本厚生劳动省决定推广HACCP,并将企业是否引进HACCP这一科学的管理方法,视为业者是否采取科学生产的判断依据。日本引进HACCP,其目的主要是促进经营业者加强自我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HACCP表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但不代表健康方面一种不可接受的威胁。识别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节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通过对加工过程的每一步进行监视和控制,从而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
HACCP为自主卫生管理方法,需要内部实施定期检查。它不但允许外部机构如交易单位进入检查,也允许第三方进入检查。尤其是允许第三方进入检查,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维护食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在日本,HACCP认证分类可分为产品认证、体系认证,认证单位为国家指定机构,自治体、行业团体、政府批准的民间机构。认证对象为对国际、特定出口国家、国内、地区。对象种类为整个食物链、特定产品、特定产品的制造过程等。包括质量管理、一般卫生管理、管理体系。
2005年,日本正式承认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同时,日本对一部分CODEX标准实施强制性认证。
但日本厚生劳动省推广HACCP并不代表经此认证的食品就绝对安全,只能证明企业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履行了引进HACCP制度的义务,采取了科学的综合生产管理过程,给社会各界留下安全放心的印象。
日本习惯将食品分为保健机能食品和一般食品。保健机能食品的生产销售需要经过厚生劳动省、消费者许可,并且要正式标识成分和说明其安全性。保健机能食品又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机能食品”。
在日本,保健机能食品以外的食品被称之为“一般食品”。一般食品在日本超市都能买到,例如肉、鱼、蔬菜、水果、海藻类、点心等。饮料店也能买到包括膳食补充剂等在内的非特定保健食品和营养机能的食品。这些食品称之为“一般食品”。蔬菜和鱼以及膳食补充剂,虽然形象不同,但在法律上称之为一般食品。一般食品的认证如加工食品认证、冷冻食品认证、水产品认证等种类繁多。保健机能食品通常在饮料店、药店或者大超市的专柜都有销售。
日本农林水产省按照《JAS》法,推广对食品的认证,认证机构由农林水产省大臣指定。日本依据《JAS》法对农产品进行认证。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农产品的使用标准。例如,是否使用农药和化肥,如果使用量控制在通常标准的5成以内,这种特别控制减少农药使用量的栽培方法,日本称之为“特别栽培农产品”,农林水产省或地方政府对此进行认证。同时,日本农林水产省对有机食品也进行认证。通常,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有机食品栽培指南和特定栽培农产品指南。持此之外有HAL(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认证,环境认证以及食品循环资源再利用认证(ecofeed)。总之,日本农产品的认证集中在保护健康,减少农药或化肥的使用量,食品循环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这几个方面。
关键词:食堂管理;小学;食品安全
小学食堂管理工作做得好与坏,其会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以及关系到学校构建平安校园的工作成效。所以,必须对小学食堂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提升食堂管理工作效率,增强食品卫生方面的质量保障,搞好食堂就餐环境,是禁止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重点。
一、小学食堂管理现况
当前,不仅是针对学生家长,包括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等均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了高度的关注,改善食堂的就餐环境也十分迫切。但因小学还没有实行统一的营养餐配制体系,学校也没有统一的经营模式,致使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食品卫生安全也不理想。特别是与餐馆饭店比较,学校食堂具有以下特征:(1)学校食堂属于一个服务性的市场,相关经营人员想从该市场中赚取利益,则从业人员必须要有为广大师生服务的认知,怎样去开发这个市场,需要有科学的经营管理;(2)无论学校的食物如何,学生均须在学校用餐,因此,也就没有竞争;(3)食堂工作人员面广量大,流动性极强,其文化接受程度不相同;(4)用餐人员多并且处于集中状态。事实上,上述这些都取决于学校的特点。学校食堂是大锅饭,没有餐馆饭店的美味,等到了一定的时间,学生就对食堂饭菜产生了厌恶,反而更喜欢去吃路边摊。但是对于家长而言,他们对路边食物的安全性是有怀疑的。根据这些现状的出现,必须从管理方面下手,并利用管理的效果来应对这个难题。
二、小学食堂存在的缺陷
1.没有完善的食堂管理体系
只有具备了严谨而明确的管理体系,才能让食堂管理正常运行,进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饮食服务。但事实上,目前有部分小学并没有按照国家学校食堂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认真执行,也没有构建一套健全的管理准则及行为规定。无论是在采购、烧饭、出售、卫生检查等相关流程均没有任何的制约,致使机会主义行为盛行,丢失公共财物的情况屡次出现。
2.思想观念陈旧
众多小学的领导包括教师均认为,教学是学校发展的第一任务,而像食堂管理这种属于后勤类的工作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去完成,甚至还有的教师仍保持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思维模式。实际上,这种想法对于学生而言,是一种极其没有责任心的表现,也是诱导小学食堂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因素之一。
3.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与营养人才
一般在食堂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中有一部分是通过招聘的形式进入的,还有一部分是根据别的形式M来的。这样的情况也就表明了食堂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与营养人才。
三、食堂管理经营的相关对策
1.提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安全工作的重视
要想做好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首先就要提升相关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关注力度,优化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务必要将学生的食堂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进而清晰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学校食堂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举措、责任、监管均落实。
2.完善学校食堂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学校食堂的每一项规章制度,确定校长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的首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级级相扣。严格要求学校根据《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落实留样制度。另外,建立学校食堂安全应急制度,只要一出现食堂食物中毒情况,则马上查明原因,采取相对应的对策并有效控制事情的发展。
3.增强监管信息通报及报告
建立并实行社会投诉渠道,构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优良氛围。此外,学校要认真对待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食堂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4.引入竞争机制,推崇社会服务化
坚决走学校统一经营管理的饮食服务模式,杜绝小学食堂对外承包,或者已经承包的,等到了期限后务必将其收回。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社会服务化,让服务者可以在原来条件、设备基础上再进行投入和健全,责任落实,加强自身监督管理,从而人员比较固定,在学校内构建统一的原料采购、物资配送、对卫生管理标准的饮食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进而对学生就餐的多元性给予一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要想做好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必须要由上而下,开展统一管理,明晰职责,充分展现教育主管部门的效果。只要能够树立为广大师生服务的信念,在保障食品安全卫生的基础上,提升质量,重视营养搭配,就可以让学校食堂变成师生所满意、家长放心、社会给予赞扬的理想食堂,进一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学校的优良运行提供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卞永霖.学校餐饮安全的监管[J].中国校医,2015(8):639-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