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职业卫生工程

职业卫生工程

职业卫生工程

职业卫生工程范文第1篇

通风工程调查是职业卫生事故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查的重点是事故状态下通风工程存在的异常情况,应明确与职业卫生事故相关联的通风工程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包括事故发生时通风工程的使用状况等。

2通风工程检测

通风工程的检测内容包括控制风速检测、排风罩罩口面积和罩口风速检测、排风罩连接风管内平均风速及风管内截面积检测和排风罩阻力及阻力系数的检测。控制风速是控制效果的直接判定依据;排风罩罩口面积和罩口风速、排风罩连接风管内平均风速及风管内截面积是进行排风量计算的依据,排风量是对风机配备合理性判定的依据,也是进行排风管是否存在堵塞和漏风的判定依据;排风罩阻力及阻力系数是进行排风系统风量不平衡的判定依据。

3通风工程评价

3.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建成的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超标的作业场所可以进行通风系统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判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可进行该场所设置的通风系统的非有效性判定,同时应结合通风系统检测结果进行非合理性的原因判定。非合理性原因有:在应设置通风工程的岗位没有设置通风工程、通风工程类型设计不合理、通风工程技术参数设计(如罩口设计、气流组织、控制风速、换气次数、送排风平衡等)不合理。

3.2职业卫生事故调查中通风系统不合理性或无效性评价

造成职业卫生事故的通风系统的不合理性与非有效性判定结论分三种:在应设置通风工程的岗位没有设置通风工程;通风工程种类设置不合理,不适用于需控制的有毒因素;通风工程种类设置合理,但是技术参数不合理(控制风速不够、风量不足、罩口风口设置不合理、风量不平衡等)。

3.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可行性研究报告里设置的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与符合性

职业卫生工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措施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化工企业生产产品不断被用到各项事业中,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然而,化工企业生产产品具有特殊性,对员工产生一定职业危害,处理不当将危及员工生命健康。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在粉尘、噪音及辐射等一系列不安全因素影响下,企业如果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将对化工企业员工身体健康乃至整个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严重危害。因此,为保证企业的发展效益和员工身体健康,需要通过调研活动发现职业卫生问题所在,做好各项生产的安全防护措施。

1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存在问题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发展观念影响下,化工企业对职业卫生管理重视程度降低,由此对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由此给企业形象形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现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1.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随着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发展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化工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取消或分离了员工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员工在企业内无法得到职业防护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保障。现阶段,较少企业中存在保证职工医疗卫生工作的专门机构;然而,具备医疗卫生机构的企业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性不强,导致化工企业员工未能得到很好的卫生管理体验,对危害自身身体健康的环境知晓率较低,对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较低,容易对职工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1.2职业卫生准则和制度未起实质性作用

职业卫生准则及制度是对职工的卫生管理水平起到保障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和职工履行双方承诺及义务,自觉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及准则。执行职业卫生准则及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化工企业对员工形成的危害,降低职业对员工的危险因素,在执行过程中形成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共赢体系。然而,一些化工企业虽然建立了保护职工,维护生产秩序的职业卫生准则和制度,在落实上却未能为员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能明确提供管理流程及要求。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化工企业趋向于制定形式上的规章,对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未明确提出管理规定,将制度及措施作为摆设,成为形式。

1.3健康防护措施未落到实处

化工企业职工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要求化工企业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作为健康防护措施的重要依据,但是,许多化工企业将普通体检作为职工身体健康的衡量标准,未针对自身行业特点进行专门体检工作,这对化工企业职工的健康防护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化工企业运行过程中,其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存在较大漏洞,具体表现为有害物质的检测未与职工的健康指数挂钩,在实施过程中物质检测与健康体检未进行有效对接和沟通,各项指标和数据未能充分分析和利用,造成化工中剂量反应关系和剂量效益关系被忽略,导致对化工有害物质及员工的健康未能建立实质性分析关系。

1.4忽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受市场竞争压力加大的影响,化工企业为追求更大经济效益,在职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重视程度第,各项防护措施未能做到位。在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对有害物质的处理及过滤设施较为简陋,职工长期置身其中,影响身体健康;在职业卫生教育方面,企业对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形式单一,未能起到影响职工思想,提高职工卫生安全意识的作用,不利于员工身体健康及企业的长期发展。

2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对策思考

2.1明确责任,发挥主体责任

为提高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需要化工企业明确责任,发挥主体责任作用。化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督导,在卫生管理机构内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主体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各项职责明确,各项基本任务能够落实到个人,明确实施流程,建立长期有效的服务机制,实行激励措施,调动各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种职业病。

2.2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则

针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则形同虚设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须明确主体责任,编制操作手册,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在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教育及培训工作,要求其遵守各项工作章程,提升自身职业卫生意识。

2.3有效投入职业卫生设施

为促进保障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安全基础设施上需要加大有效投入,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具体做法是,对需要经过特殊处理的物质,选择合适位置安装处理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及设备;及时淘汰老旧设备,定期建设和维护设备,对发现问题的设备及时维修;逐渐消除危险物质、气体及噪音对企业职工造成的危害;对照国家标准检查自身设备,如有不符,及时更换。

2.4坚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针对企业职工在化工生产过程中所受到的危害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健康体检项目。摒弃普通体检的做法,化工企业在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过程中,注重将安全防护监测和职工的体检结合起来,进行关联性分析,进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物质对员工造成的伤害,进一步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升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结论

化工企业工作特殊性要求企业注重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卫生管理水平才能获得长期稳定发展。坚持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发展为原则,设置专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准则,提升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同时,做好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大职业卫生投入。

参考文献

[1]姜云杰.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及措施分析[J].石化技术,2017(03).

[2]刘晓晓,叶开友,周颖,顾春,徐惠芳,陆辰汝.上海市青浦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调查[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7(02).

职业卫生工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中外合资、合营、外商独资、私营工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以及与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乡镇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保证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护措施

第五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以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二)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三)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没有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六条  现有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强)度限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应做到: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改变原材料和工艺流程,必须同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职业危害增加;

(二)企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有专门队伍或人员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三)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常进行安全劳动卫生教育,把预防职业危害纳入安全卫生管理规程。

第七条  企业不得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转交或外包给没有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企业或生产者。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为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分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各自职责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应确定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的部署,制定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职工进行有关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管理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监测,负责呈报职业病报告和统计报表,制定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的措施;

(四)指导本系统所属的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企业医院、卫生所开展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组织、管理企业职业病人的治疗和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职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将有害因素监测数据、职工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的发生和死亡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遇有职业性炭疽病、中毒死亡或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时,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禁忌的有害作业。

企业对患职业病的职工,按规定需要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的,应从职业病诊断确诊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有关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监护的职责,由其所属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国家和地方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所辖区统一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及工业劳动卫生宣传和专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

(四)参加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和竣工所进行的工业劳动卫生学审查、评价、鉴定和验收;

(五)定期或专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监督、监测及职业病防治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六)参加急、慢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企业卫生防疫站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执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上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检查、考核、指导;对下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案件,依法处理或纠正。

第十九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设置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调查、监测和健康监护结果,签署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时,遇有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危险,有权责令停止生产、疏散人员;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企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和对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提出依据;

(六)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和责任者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企业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监测与监护

第二十二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由各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具备工业劳动卫生监护能力的企业,可自行监测和监护。

第二十三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不良气象条件的测定;

(二)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已诊断或疑似职业病人的复查;

(三)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卫生学评价与鉴定。

第二十四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时间期限:

(一)粉尘浓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毒物浓度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二)有噪声等物理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三)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危害严重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在投入使用时进行,其卫生学评价在设备大修之后进行一次;

(五)企业自行规定的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次数多于本条(一)、(二)项规定的按自行规定执行;

(六)矿山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按国务院的《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收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必须经当地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可自行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项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方法,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工业劳动卫生监测监护规定执行。

监测、监护费用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收费。

第六章  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在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方面履行群众监督职责:

(一)宣传工业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工业劳动卫生防护经费的提取、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解决;

(三)发现强令职工在职业有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作业场所操作危及职工身体健康时,有权向企业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职工撤离现场的建议;

(四)参加对工程项目的工业劳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审查工作;

(五)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控告;

(六)参加急性职业中毒,造成职业病或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对本地、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组织督促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病体检、休假和治疗;

(二)作业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在限期内又未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有权拒绝操作或撤离现场;

(三)对本企业加强和改进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本企业的工业劳动卫生情况;

(五)必须严格遵守工业劳动卫生纪律、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或职业病复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禁忌的有害作业的;

(三)阻碍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在规定期限内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的;

(四)自行监测的企业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或者不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谎报监测结果的;

(五)未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健康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未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经审查提出编写要求,仍未编写的;

(二)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施工和擅自更改甚至取消的;

(三)未经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作业环境监测和提出劳动卫生学评价鉴定书而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款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由当地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罚款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的,须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罚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须经市(地、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罚款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拒绝、阻碍工业劳动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时,涉及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范围的,应当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处理,避免对受罚企业和个人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所有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罚款项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2001年1月12日)

全文

……

职业卫生工程范文第4篇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职业卫生工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1026-02

通过对该生产编织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识别和分析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主要环节,预测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及程度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可行性,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健康。同时,该评价报告也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受企业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我们对该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内容与方法

1.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范。

1.2 评价范围及内容 (1)评价范围:该项目拟新建的车间生产厂房、库房和化学品库。(2)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及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1.3评价方法及程序 采用检查表分析法进行定性评价,评价程序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2 结果与分析

2.1 主要生产工艺 该项生产按其工艺特点可分为三大工序,分别为造丝工序;编织工序;涂膜、印刷中封、缝合制袋工序。配料挤出定型 卷绕织布涂膜印刷、中封缝合入库。

2.2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生产工艺分析该项目投入生产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有害因素有碳酸钙、无硅聚丙烯、石蜡,在中封机印刷过程中使用油墨、中干剂,主要成分有乙醇、异丙醇、丁醇、聚酰胺树脂,拌料工人在向料箱倒料过程中可逸散聚丙烯、聚乙烯粉尘和碳酸钙粉尘等物质。通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原辅料 成分分析,结核各组分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参照GBZ2-2002《公共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公布的毒物种类,确定本次评价的评价因子为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碳酸钙粉尘、甲醛、乙醛、一氧化碳、石蜡烟、异丙醇、丁醇、噪声、工频电场。

2.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 (1)选址与总体布局:该项目坐落精细化工园区,所在地非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地、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生产厂房位于园区东侧,辅助设施位于厂区南侧,即当地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受生产厂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较小。该项目的在选址与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相关要求。(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该项目生产工艺简单易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和使用的有害物质毒性较小,该项目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是圆织机产生的噪声,该项目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的要求,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设置的原则,公司拟将圆织机设计安装在相对独立的厂房内。该项目在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相关要求。(3)建筑卫生学要求:该项目辅助设施与生产厂房之间的距离均大于生产厂房的高度。采用集中供暖系统,生产厂房、休息室、办公室、维修室的设计最低温度为18℃。化验室设置设有空调。生产厂房内拟安装局部通风系统和全面机械通风系统。生产厂房拟以自然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光,生产厂房内设计照度为300~1000lx。该项目在建筑卫生学要求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该项目拟在产生石蜡烟的平膜拉丝机挤出设备和涂膜机挤出设备上方安装局部排风系统;在产生丁醇、异丙醇的中封机印刷设备上方局部排风系统;在圆织车间安装6台轴流风机;将空压机安装在库房西北角区域内,采用低噪声压缩机和拌料机,中间有房间隔断;采用8梭圆织机双剖双卷,该设备优点是生产效率高,转速低,产生噪声的圆织机设置在单独厂房内,以减少对其他工作岗位的影响。配电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以减少配电柜产生的工频电场对其他岗位的影响。该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的相关要求。(5)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拟由总经理兼职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具体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拟按照现有法律、规章及总公司一整套完善的规定执行。拟在化学品库房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中拟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6)辅助用室、应急救援及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该项目厂房的卫生特征分级属于3级,拟在生产厂房内设置男、女卫生间各1个,男、女更衣室各1个,休息间1个,拟在厂房南侧设置淋浴室、配餐间。制定《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各专业救援队伍,并拟按照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急救医院为集团附属医院,约3分钟车程。若伤员病情较重,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约5分钟车程。职业卫生专项经费安排42万元人民币的,占投资总额的0.6%。

该项目的辅助用室可满足工人日常生产生活需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相关要求。应急救援及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3 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该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国家法律、职业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3.2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该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加强对化学品库的管理,在化学品库房和成品车间设置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应发放化学品防护眼镜和防护围裙等防护用品,以防止化学品溅到皮肤粘膜,引起刺激症状。在平膜拉丝机加热段设置“小心烫伤”警示标识。油墨和中干剂中含有乙醇、聚酰胺树脂等物质,虽然目前我国无职业接触限值,但两者对呼吸系统、皮肤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故该公司应加强中封印刷岗位工人的防护,以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2)实施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该公司应在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3)实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该公司应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行的12个月之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并使用。

参考文献:

[1]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