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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执法;全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05-1045-03

Explor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I Hong,LI Shi-xin

(School of Law,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7, Henan, China)

Abstract: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related to the health of consumer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China is seeing a lot of quality and safety issues that caused serious harm. Consumers attached importance to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the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reason for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are complex. But in the end it is because th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even missing.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 needed to be started from. To improv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key i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the whole course as agriculture products producing, transportation, processing and so on.

Key words: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of whole course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现状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讲,农产品质量安全还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良好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食品来源的多样化,农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与广大消费者追求安全、高质量的生活水平相矛盾。这就需要从各方面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来说还是需要从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监管的视角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探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创设与完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1],是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

1.2 农产品质量管理的研究现状

2006年我国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它规范了农业生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填补了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等与此相关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对农产品质量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都难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

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部门有很多,不同管理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例如,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主要对检验检测、质量标准等环节进行监管,在不同的农产品生产过程也有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但仍然以政府的监管为主。不同的学者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学者提出应该扩展《食品卫生法》中关于安全监管的对象和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从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到“瘦肉精”事件,无不引起全国上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从农产品本身来说,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为了追求利益,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过量的化学物质,如添加剂、增白剂等;不科学不合理地使用农药,大量使用杀虫剂等,这些都将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在畜禽产品生产中也存在禽流感、“疯牛病”等问题,人畜共患病给我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2]。另外,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有些农产品易腐败变质,对农产品运输或者储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在运输或者储藏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采用必要的保鲜措施,这就极易出现农产品质量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要求对人体无害,还应具备一定的营养要求,满足人体健康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中注意农产品可能出现的问题,真正保证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缺陷

第一,从立法方面来说,虽然我国现行有很多法律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规定,尤其是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界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但是,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缺乏对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系统性立法,很难对农产品进行全程的监管;对农产品造假、贩假等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第二,从执法方面来说,难以落实政府责任制,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有很多部门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这就容易出现监管职责分工不清、责任难以落实等情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都会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

3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很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程度较低,这就更加难以控制农产品的质量[3];我国农产品生产链条比较长,涉及的环节比较复杂,在出现问题后责任难以落实。同时大部分农产品容易腐败变质,难以从技术层面上保存,很多生产者考虑到成本和利润,倾向选择简单的保存方式,这就极易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还是法律层面的原因。

3.1 法律意识上的原因

主要表现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和加工等环节无视法律的存在,挑战法律的权威,制假贩假。有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甚至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理所当然,不是主动去承担责任,而是逃避法律责任。从消费者来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置之不理或茫然不知所措。同时,由于维权费用过高,消费者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维权。

3.2 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首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层次比较低,存在法律上的交叉与缺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关于调整对象之间的规定存在漏洞,有些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其次,相关制度配套设施不齐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标准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规范性;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及质量标准认证制度不健全,等等,都需要进行法律创设和完善。

3.3 法律监管上的原因

首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从内部监管来说,有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责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配合不协调。从外部监管来说,主要是社会监管,包括媒体监管和群众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存在广泛性,但是缺乏法律的有力保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采取分段监管为主,一个监管部门负责一个监管环节,这种监管方式极易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缺乏可操作性,各部门间协调性差。另外,各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去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考虑到监管的成本,各监管部门不愿意甚至没有能力去监管,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4]。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构建

4.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立法设计

第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快有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产地环境监管、生产与加工过程监管等的规定,实现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有有效的法律来规范。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如没有对农产品质量责任和农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如何界定农产品缺陷和如何承担农产品质量责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农产品本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界定农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以采用罗列分类的方式,尽可能地将农产品缺陷列举出来,让消费者可以明确清晰地按照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责任承担方面,不应该借鉴《产品质量法》中的严格过错责任。鉴于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的特点,我们需要从各个方面保障农业的发展和维护农民的利益,而采用严格过错责任并不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采用严格过错责任,农产品的生产者举证义务很重[5],不利于保护其利益。所以,笔者建议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侧重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相符合,更有利于维护法的正义与公平。

第二,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配套的建设。增加《食品安全法》、《种子法》等相关法规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门规定,使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统一。建立完整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制度体系,制定规范的农业标准化制度,用法律的形式使其规范化,以解决现有的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差的现状,同时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6]。建立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的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农产品的准入和主体的准入,严把产品准入关,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4.2 落实政府责任制,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应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发挥其组织优势和强制力,强制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落实政府责任制,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坚持以基层人民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性监管的监管方式,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整体上把握,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民、农村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其服务职能,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管,尤其是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农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设,解决目前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与主管部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使信息公开化,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发挥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整合有效的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时,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使用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4.3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第一,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提高生产监管,强化源头治理。首先,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检测和监控,考虑周围环境、地形、气候等多种因素,选择适合农产品生产的环境,并定时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污染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净化环境。在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标准后,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注重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次,加强农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加工,对不符合生产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查处。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卡,强化诚信生产观念,定期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只要发现不诚信的不良记录,就登记在生产记录卡上,并及时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生产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在农产品市场环节,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保证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一致性。加强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政府不仅要对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小型超市以及商贩的管理,定期抽检部分农产品,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禁止流通到市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规范生产者的行为,加强宣传,让农产品生产者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健全农产品标识制度,强化农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产地认证,并加强农产品包装管理。

第三,流通过程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后一个环节,要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规范流通中的行为。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加强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更要依靠企业自律,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自我检查,对农产品运输、冷藏等需要特殊条件的,坚持按照农产品需要的标准运输冷藏,同时强化企业责任,主动承担责任。对于流通环节的消费者来说,消费者本身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培养维权意识,主动掌握政府的关于农产品方面的信息,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政府监管仍然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安全预警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20.

[2] 张 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1-25.

[3] 冯忠泽.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4] 李长健,江晓华,王 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基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双重角度的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3):90-9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林厅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四是加大对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的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三唑磷、联苯菊酯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

此项工作由局农业处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鲜奶收购环节监管率达到100%,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鲜奶收购环节清理整顿工作,4月1日起,全市鲜奶收购环节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监测与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单位和个人。三是加快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引导奶农按照《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从事奶牛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推进全市奶牛标准化养殖进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牛奶。重点单位:生鲜牛奶收购环节及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小区)。重点区域:亭湖、东台、大丰等地奶畜养殖场(小区)和牛奶生产加工企业等。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三是扩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重点区域: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饲料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地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兽药GMP动态检查制度;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三是加大兽药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假劣兽药,猪肉、禽肉、蜂产品、牛奶等动物源性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兽药产品合格率、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获证企业规范用标率达到9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三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强“三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阜宁、建湖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农技推广、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三品”集中生产区。

此项工作由局市场处牵头负责。

(六)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狠抓违禁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排查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行为;三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密度和覆盖率;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20日-3月上旬)

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中旬-11月底)

一是组织检查监测。联合有关部门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进行清理检查,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技术,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二是开展服务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引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强化督导整改。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推进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各部门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全市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顺利完成整治任务,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茆训东任组长,周晨曦、王正兰、孙大明、滕友仁任副组长,局市场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和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市场处。各地也要建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严格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长负责制 意义 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是构建形成以县级行政首长为责任主体,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分工负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体系。这是一种“由块到面、由面到体”的治理策略,以县级区域治理为主,各区域全面提高,逐步推进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其中,以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治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重大动植物疫病的控制,农产品生产、流通、贮藏、加工监控作为县长负责制的内容。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意义

1.1 有利于责任的具体明确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是数级组织共同负责,具体哪一级负哪一些责,哪一项为主次界定并不清楚,势必造成工作上的依赖和责任追究时的随意。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形成“省一级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市一级负责督查落实,县一级抓组织实施”的以县为主三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没有忽视省市政府的组织管理,而是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化,以便于分清主次,明确任务,更好地落实责任。

1.2 有利于实施权属的配置

权属配置无序是影响工作任务落实的主要根源。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可以梳理饱受诟病的管理权限,把工作必须的某些管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由县政府根据任务需要灵活运用。切实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分离的问题。

1.3 有利于行政执法资源的集约利用

县级是各种权利实施的交汇点,由于职责划分不清的原因,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在县一级表现格外突出,形成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受各自人员、经费、装备的限制,管理能力受到很大削弱。实行农产品质量县长负责制,县级可以把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质监等涉农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起来,在不增加行政、执法成本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能,更好的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1.4 有利于责任制的考评落实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具体的责任关联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站在更高层面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便于对责任体系具体内容逐级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可行性分析

2.1 法律规章依据

从现行的法律规章规定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被赋予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而县级是被赋责的各级政府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负有保障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动物检疫条例》等,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

2.2 理论可行性分析

2.2.1 辖域幅度合适。我国县一级区域多数在2000~30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0万亩左右,人口在60万~80万,区位性、传统性特点比较相近,农业生产内容丰富但不是很复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比较全面,但特色也比较鲜明。由市级以上政府直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面对幅员辽阔、全天候、无夜昼的农业生产,直面千姿百态的农产品流通、加工,不出现监管漏洞是不可能的。而乡镇一级既没有执法授权,又少有完整的产业体系,不具备全程监管的条件。由县一级对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能够从农产品和农业化学品的源头入手,全盘考虑生产、流通、加工,可以统筹兼顾又不至于顾此失彼,抓住关键点又不会出现明显监管漏洞。

2.2.2 行政资源充分。履行责任需要相应的行政和执法资源。县一级是法律授权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最基层行政机构,行政和执法资源丰富。在原有的体制框架下,具有管理执法权的单位就有: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有些是水利水产)、公安、卫生等。2009年以来,又先后增加了食品药品、工商、质检。每一个部门都有几人到十几人,可以说县一级管理队伍庞大,装备条件完善,完全具备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资源条件。

2.2.3 城乡对接,层级简单。县一级处于城乡结合的交汇点,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之间仅有乡镇人民政府一层间隔,是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能够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最切近基层的一级组织,对基层情况最熟悉,对具体矛盾问题更了解,对工作动态的把握也更准确。因此,从县级所处的层次位置看,能够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状况及时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最有条件解决处理好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2.2.4 具有利益制衡和补偿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除了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产生影响外,对县级经济的发展乃至财政增长都有直接的作用。在县一级,除了农产品生产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外,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和货物的加工、贸易也是重要的经济发展因素和财政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解决的好,区域经济的发展就健康,财政收入就会增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出了问题,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制约,财政状况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随着“县级财政省直管”政策的全面实施,这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县级经济的制衡关系会变得更加紧密。

2.3 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

在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相对于种植业,水产业而言,尽管畜牧业的疫病防治更具有复杂性、敏感性,但其管理的效果是最好的。尽管也出现过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但与其他农产品事件相比,其频率、发案率都属明显偏低的。分析其中原因,主要得益于以县为主体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的建立。

3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和建议

3.1 实施“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

3.1.1 制度设置的障碍。现行的条块分割、分段管理的管理体制是经过几十年部门博弈形成的,其上附着了很多的利益关系。尽管国务院已经对几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作了下放,但机构人员下放并不等于执行管理权限的下放。事实上,即使一直在县一级的管理部门,由于受制度设置的制约,其管理与执法权限十分有限,像种植业中备案基地的管理、农业化学品的投放、农业项目的实施、不合格农产品的认定等,管理权限都在市级以上部门。因而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效果如何要看上级业务部门的让权幅度和支持力度。

3.1.2 法律法规的制约。现在法律规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的设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对县级履责的支持条款并不多。特别是各项专门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为各个行业管理部门而量身定做,理论上是条块结合,实际是条条为主,一杆到底。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既有冲突、也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这样的制度制定和设计如不从法律层面加以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3.1.3 体制设计的限制。从县级层面看,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涉及部门较多的事项之一,相关的部门都有一套职能相近、对象相同、环节相左的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各自为政,自我发展。理论上都为同级政府负责,但实质上是为部门权利负责,在问题、困难面前都会绕道而行。实行县长负责制,需要确定一个责任部门,必然要对原有体制重新加以洗牌,势必影响到部门、人员的利益,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新体制的障碍。

3.1.4 动力机制缺失的因素。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要有相应的动力机制,但从目前看这一机制尚未形成。从主体看,像这种无权无利的责任县级不会愿意主动承担。特别是在目前法律责任尚未明确,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危时期,哪一级都不会抢担这种风险。从客观情况看,实行县级财政省级直管尚未实施到位,对各级政府科学发展的考核、对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甚至对县级重大荣誉的创评,尚未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更没有形成仅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考核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是被动的、困难的。

3.2 对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建议

3.2.1 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规章。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需要对有关的法律规章条款作出修订完善,使之在赋予县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大责任的同时,赋予其更多更大的权力,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其权利也应做出相应的界定和调整。在法律规章的制定上,国家层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事项做宏观界定为主,具体的管理与实施应突出省级规章的作用,以进一步增强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2.2 构建县一级统一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借鉴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资源加以整合,组建一个对县政府直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综合机构,形成县一级“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统一标准、全程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级以上管理体制可以保持不变。人员队伍源于传统的几个管理部门,但要从中分离出来,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门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门管理。乡镇一级不设对应机构,但在乡镇或一定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区域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村一级建立信息员或协管员队伍,根据生产实际可分别设立农业、畜牧、水产等专门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4篇

一、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以治理突出问题和防范风险隐患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重点开展好七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全国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县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对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要从重从严依法严惩。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指导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重点解决养殖环节不规范使用抗生素问题,包括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行为。要以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水产养殖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进口兽用抗菌药等行为。加大查处擅自改变兽用抗菌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全面落实休药期制度,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安全用药水平。(兽医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三)“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以鳜鱼、大菱鲆和乌鳢主产区水产养殖场(企业)、水产种苗生产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行为,着力解决“三鱼”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对水产用兽药经营企业(零售商店)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的行为。加强育苗单位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育苗单位健全完善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确保苗种质量符合标准。加强养殖场(企业)监督检查,开展质量监测,强化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水产品,尤其是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渔业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规范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健全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生猪代宰条件,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生猪代宰行为。(兽医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推广近5年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针对肉牛和肉羊养殖集中地区、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加大督导检查、监督抽检、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薄弱地区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措施,消除问题死角。(畜牧业司牵头,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六)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为重点,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全面清理审查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已关、停及僵尸收购站和运输车的证号,将正常运行的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全部录入“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并实时监控,进行精准化管理。以三聚氰胺、碱类物质为重点,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飞行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监测与执法联动,依据检测结果严格执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添加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秩序的检查,坚决打击违反生鲜乳购销合同、趁机压级压价、销售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突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可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品种,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禁用农兽药、人用药以及含量不足等行为。加强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直营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上述七个专项行动,我部还将印发专门的工作方案,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确定本省(区、市)整治重点,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一)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结合例行监测和日常监管,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强化应急处置,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抓好源头控制。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解决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问题。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制售行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做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种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

(三)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于风险隐患大的企业、产品和问题易发多发区,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制度,加大检查频率。要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企业联络人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要将监管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利用好县、乡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他们贴近生产、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的衔接,充分利用检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于部省两级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进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切实发挥好监督抽查的作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地开展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主动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等协作机制。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狠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投入保障,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执法监管工作,坚决治理突出问题隐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让生产者知晓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了解有关标准化种养殖、病虫害防治、农业投入品选购使用、假劣农(兽)药识别等知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指导督促生产单位建立自控自检体系,落实好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经营单位落实好购销货台账制度,建立投入品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流向追踪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

(七)推进社会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投诉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约束作用,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强化行业指导,严格行业自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要让违法违规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统一行动方案,开展联合行动。加强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动员整个系统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行业管理部门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总结宣传执法监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曝光大要案查处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总结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典型的制度和模式,加强推广普及。各地要抓住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执法监管信息(包括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6年4、7、10月和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前一阶段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6年12月1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以及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0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部质量安全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第5篇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