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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1篇

一、关于对村民两费补偿的操作和规范

1.1构建土地征收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a)遵循本地方国家整体利益均衡的户县补偿的原则。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城镇住房、医疗和教育等保障的基本均衡。保障不同区片的村民承包土地及公共土地量之间的差异基本平衡,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到城镇建设用地和流转为农业企业的基本均衡奠定基础;b)遵循通过村民股份企业发展创业、就业的公共土地以及相关的补偿原则。土地作价入股并不一定全都适用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或者说只能适用于工业用地征收和流转到农业企业领域,但在实践中,企业由于担心安排农民的就业问题和管理问题,一大部分企业并不喜欢这样的土地合作方式。大部分城乡结合土地征收更适用于指定集体补偿成立村民股份企业的方式,并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和融资等给予一些可行的政策;c)遵循通过加强村民知识文化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补偿原则。通过有效的培训和教育机制,来不断地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这不仅能提高村民的个人素养和未来发展,还能促进文明和谐的社会建设;d)遵循政策能适应社会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原则。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等变动性因素,只有保证政策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才能避免出现停滞状态;

1.2加强依法依规征收集体土地的执法力度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补偿法还没制定的情况下,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相关农村建设规划的出台,及时地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农村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落实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在物权法中对社会保障费用提出了补偿范围新规定,当中给予了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充分肯定。根据政策规定,我们仍需要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因为土地征收而丧失土地村民纳入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去。体系中应包含: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家的社保基金,为失地村民提供长久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制定一套具体有效的村民社保标准和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的失地村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村民后顾之忧,促进当地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实现村民自身转型发展

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教育发展基金补偿的标准:可以根据城镇区别和村民的个人年龄差别来进行标准的分级,城镇的分级按照城市、地级市和县来划分,城市的等级越低,教育基金的补偿就应该越高,按年龄来划分成几个等级,对年龄越小的补偿力度就应越大。对教育基金补偿的管理:教育发展基金直接进入到当地的教育部门与村民共同监管的账户中,然后划分到具体的村民名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对教育补偿基金的使用,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此外应由审计部门按时进行审计。由各县级以上的教育部门和村委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出详细的教育实施计划,教育计划保障22岁以上村民的教育有针对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等,而22岁以下居民则注重基础素质的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时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评价;阐述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建设途径及汁策。

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大量的城郊农村土地被征用,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生存利益问题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1、对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陈创度的评价

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从以往依靠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且以家庭保障为主要方式。

(1)家庭保障:即家庭养老,是由家庭成员或者说是亲属网络(赞如子女、配偶和其它亲属)忠实地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从经济来源讲,失地农民的收入一般由被征土地补偿费加上再就业所得工资或出租城郊房屋租金组成。在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总体偏低的状况下,失地农民的自我养老的能力较弱,且再就业也不易,因此,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其它收入来养老。

(2)社会保障:它是商业保险机构或国家支持下的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企业或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由保险企业进行补偿与回馈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现有社会保障中,除对特殊人群的“五保户供养制度”、“优抚对象中部分农村老人的优待抚恤制度”、“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外,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则以“以土地换保障”。具体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①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这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民的实际出发,根据农民自愿,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但这种养老保险方式在实际中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所占比例不高,因其是保富不保贫,需要有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常年负担固定的投保费用,即便能投保也是很低档次,加之银行利率的下调和通货膨胀的因素,难以保证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②商业保险企业推出集体社会养老保险。这是在地方政府政策引导下,用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向保险企业或保险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建立集体社会养老保险。中国人寿义乌支公司在政府出台政策前提下首创推出“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统一由村集体投保,实行本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受益制,以分红来支付养老金,失地农民只要到男60岁、女55岁,就能享受养老分配。此险种以投保的土地征用费本金形成流动增值的机制,保证了本金不流失,使农民在失地之后可以获得每年2.5%的投资保证收益和享受资金运作所得70%的红利,可世代受益。到2003年3月底止该市已有41个被征地行政村为3万失地农民中老年人投保7240万元,各村按交纳的投保费多少取得收益和分红,每月30-200元不等,可基本解决老年人最低生活所需费用。但这种保险方式尚未大规模推广,仍在试点探索之中。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除翻度理设路径及对策

从上述对失地农民各种养老方式的评价分析中可以看到,影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立的因素是失地农民的收入状祝、失地农民所在地方政府及村集体(社区)的织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等。笔者选取失地农民最主要的收入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社区(集体)动员监督能力作为参照因素,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路径应该是家庭养老保障~集体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是家庭养老保障——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在社区和失地农民力量都很弱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保障是必然的选择,以此来维系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括保障;而集体社会养老保险是特定时期、特定前提下的产物,是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进程中的过渡形式,是避免社会群体恶性事件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必要保证;个人社会养老保险是失地农民获得较高个人收入的前提下的理想模式,也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具体可从以吓几个角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1)地方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状祝:①提高被征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害、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当前的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结合农民的意愿,提高补偿标准,力争把中小城市郊区的征地补偿水平提高到每亩5 -10万元,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生存环境不断提高和改善。②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如浙江义乌市委、市府制定了《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费管理、使用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分配原则,要求其分配按2: 4: 4的比例进行,即20%留集体经济组织,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里统一用于养老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义乌支公司承保,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受益制,一律不得移作他用。制度内容简单明确,便于操作,既保障老弱病残无稳定收入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括,部分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助、贫有所扶”,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稳定社会秩序,又促进了农村城市化进程,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③实施再就业工程。征地补偿费用对于年轻失地农民而言根本无法满足今后几十年的生活所需,必须参加再就业来增加收入来源。可考虑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支撑以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业岗位上就业;结合实际需要开展计算机应用、服装剪裁、电焊、企业管理等免费转岗职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组织劳务翰出借地发展,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产业和服务行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出台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土地征用单位提供就业岗位。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地征用;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当前我国农地征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重庆市广阳岛为例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0日

一、当前我国农地征用的必要性

(一)农地征用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1、农地征用促进产业优化。随着城市化发展加快,城市土地资源已无法满足城市空间发展的日益增长需求。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求,在全国农村范围内陆续开展农地征用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失地农民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用。关于安置补偿费用,多数地方政府在扣除缴纳转非人员特定养老保险数额后,将剩余款额发放给转非人员,但一些经济理念灵活的地方乡镇干部,带领村民将征地款用于兴办企业,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2、农地征用有利于土地资源集约化使用。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5.73m2,是城市居民的1.3倍,偏远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更大,这种分散居住严重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公共设施的服务与建设。农地征用是土地集约化使用的一种利用方式,它不仅有利于农村产业规模化发展和生产劳动效率的提高,且有利于农民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

(二)我国农地征用对农民转型的影响

1、农地征用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收入已不能满足农村人口的经济生活需求,然农地束缚、资金缺乏使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滞留于农村。笔者调查发现:在374位被调查农民中,10.7%担心外出打工后老人的基本生活,16%则因无就业渠道或资金短缺问题,无法外出就业或自我创业。因此,当前的农地征用不仅可以解决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住房问题,同时剪断农地束缚,为其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加快市民化提供有利条件。

2、农地征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转型。刘传江指出,我国市民化路径分为两个阶段:农民-农民工和农民工-市民,前一阶段已基本完成,而后一阶段发展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在现实中,农民工常受到来自各方面制度的歧视,其根源在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它加固了农村土地承担传统社会保障的功能,并束缚了多数农民由农民工向市民进一步转型。而农地征用政策实施,割断了农村土地与农民的联系,使得被征地人口彻底脱离农村,享受与城镇人口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型。

二、当前我国农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第四次修改)明确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将补偿标准提高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中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不同步,造成很多城市的城市化是土地城市化而非人口城市,使得大量的农地被征用,没有给农村和农民创造理想的发展机会,失地农民及农民工无缘享受城市化成果。以重庆市南岸区广阳岛(以下简称广阳岛)为例:

(一)广阳岛农地征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广阳岛位于明月山、铜锣山和重庆市主城区东面一环和二环高速公路之间,是长江流域内河第二大岛、峡江第一岛,在行政上属于重庆市南岸区,现状面积为5.93平方公里。2006年广阳大桥的落成,打开了广阳岛与外界的联系。全岛农耕地4,518亩,河滩地2,000余亩,总计6,518亩,其中果林900亩。辖区内包括3个村(上坝村、高峰村、胜利村),20个合作社,农业人口总计6,205人。

2002年重庆市将该岛的综合性开发列为全市十五后期100项重大前期项目之一,在南岸区成立了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广阳岛管理委员会,并对广阳岛开发建设实施“整体规划、整体招商、整体开发”的方针。2006年12月31日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茶园新城区广阳岛一期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11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范围包括上坝村、桥头村两个村民小组和上坝村集体用地,总计1,050亩,其中农用地923.87亩,国有地126.13亩,目前广阳岛一期征地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农转非人数为1,263人,二期及后续征地工作已陆续展开。

尽管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农村征地拆迁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在广阳岛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主要问题表现为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进程缓慢;补偿费用数额与失地农民要求补偿额存在差距;农民来访事件增多甚至出现“钉子户”现象及失地农民居住及失去生活经济来源等问题。

(二)广阳岛农地征用问题原因分析

1、中央政策调整与地方拆迁安置工作的步调不合。为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利益,中央关于征地安置的政策随着实际情况而不断调整,但政策的分期调整,使得已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产生补偿效益受损的怨言,而正在被告征地的农民则提高了征地补偿金的预期值,尽管在官方文件中严格界定了新政策的实施期限及政策适用范围,但由于农民素质较低,对政策文件缺乏理解与深入学习,使得在政策出台前已开始办理征地补偿手续但未完成其手续程序的征地工作陷入尴尬。

2、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缺陷。相关政策文件给予失地农民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用,按照“产值”的数倍进行补偿,而被征用土地大部分用于二、三产业,其未来经济效益要比原有土地农业效益高数倍,甚至更多,这就使得对农民的土地补偿支付费用低下,且以“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是不合理的,违背了社会不断发展的规律。同时,土地承包制度和近年的惠农政策实施强化了农村土地的福利化和社会保障功能,使之大于其生产功能。而广阳岛征地补偿主要采取货币和住房安置方式,农民就业无特定的安排,这就加大了失地农民未来市民化生活不确定风险。尽管政府有免交五通费(水、电、气、闭路、通讯)优惠政策,但这仅起到了短暂性缓解作用,未从根本上解决其市民化成本较高的问题。这种不确定的风险是作为“理性经济人”所不愿接受的。

3、农地征用操作过程不规范

(1)农民现有耕地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数据不一。农业税取消前,农民为满足家庭需求而大量开荒且少报、瞒报耕地面积,以减轻其承担的农业税收负担。农业税取消后,国家陆续开始实施惠农政策,特别是粮食综补、直补政策,使得农民获得土地带来的额外收益。农民将其隐瞒的耕地面积上报,以求得与实际土地面积相符的粮食补贴,但是其家庭承包合同的耕地面积并没有得到更正。

(2)外出人员无法及时参加土地现场测量,从而出现农户耕种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的情况。以桥头村居民谢大莲为例,该居民常年在外打工,在得知测量面积与其拥有的实际耕地面积不符时,则专程返乡向管委会反映情况,但由于无法提供其实际耕地面积数量的有效证明而只能接受现实。

(3)红线(用来标注用地单位申请征地范围)外土地面积费用增加。业主承办方的施工作业,加上地质灾害的威胁,使得红线外周边农户耕地或住房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从而容易引发经济利益的冲突。为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征地承办方则根据实际情况在业主承包方同意的前提下,适时扩大征地拆迁面积,因此存在征地面积大于红线面积,增加了业主补偿费用的负担。

4、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易受群体中个别激进分子挑动。以“农转非居民拒绝领取广阳岛一期农转非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为例。广阳岛一期征地项目早在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就已经全部由广阳岛管委会和就地农转非人员双方签订了农转非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分为已选安置房和未选安置房两类,对已选安置房的农转非居民来讲,该协议书只是一个手续完善的环节,其安置过程早已在领取安置费用的时候全部完成,因此此类居民是否领取协议书影响不大。而针对未选安置房的农转非人员,该协议书与其有着切身的经济利益关系。未选安置房人员在自行购买房屋时,要缴纳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而如果领取协议书,则可以作为减免一部分契税的凭证,粗略计算,可以减免1,000元左右,然而农民拒绝配合其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农民对协议书的内容不了解;另一方面是周围人拒绝领取对其自身形成压力,且后者的影响较前者更大些。

三、政策建议

为加速我国农地征用进程,笔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政策连贯性,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农地征用管理制度。近年来,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政策调整频率较快,特别是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成为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不断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也成为“钉子户”屡屡上访的“依据”,因此政府应强化政策连贯性,加大政策宣传,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了解并学习政策,从而有利于农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土地市场制度,缩小城乡二元土地市场价格差距,使农地由“征”向“购”转变。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特别是农村土地还承担着农民传统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一方面要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同时加大土地用途管理的管制力度,最大化节约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加大失地农民话语权,成立农村土地经济组织协会,参照土地市场价格,与征地方谈判确定补偿费用数额,发展多元化征地补偿模式,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等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城市化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农民利益得到保障,征地工作中的难题迎刃而解,形成“征-购”的市场机制。

(三)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强化失地农民上岗能力,实现由“土地城市化”向“人口城市化”转变。农地征用补偿带给失地农民一项唾手可得的收益,暂时性增加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在土地集中与农业劳动力转移不同步的现实下,失地农民未来生活经济来源不明确,加上其自身劳动技能水平低,上岗竞争能力差,导致了“因征致富――因征致贫”的农民不乏其数。因此,政府一方面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强化失地农民上岗能力,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帮助其实现城市就业;另一方面降低企业市场准入、税收、信贷方面门槛,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增加失地农民收入,实现人口城市化。

主要参考文献:

[1]阮志刚.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与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4篇

农村征地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新的、特有的社会矛盾。征地社会矛盾是指因政府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产生的以土地人身依附关系衍生的征收土地收益分配社会矛盾法律关系的总称。征地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行政法律监管不到位、司法审查薄弱、滥用村民自治权等。为避免因征地导致的农村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大力完善有关征地、土地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等。

【关键词】农村征地 社会矛盾 法律监管 解决策略

【正 文】80年代前,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生产队年度结算分配产生的分粮矛盾;80年代至20世纪末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乡村统筹提留引发的再分配矛盾;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及乡村统筹,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农村社会矛盾演变为征地社会矛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因征收土地引发的大量严重的农村社会矛盾,被胡锦涛总书记认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三大热点问题之一。所以,建立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指导思想的征收土地、征地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基本途径。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基本手段。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基本保障;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

近几年,政府及国土部门比较重视征地补偿足额到位的监督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层次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不太关注。缺少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进行监管和研究。本文以笔者承办的大量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实际案例为基础,着重从化解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创建农村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全面研究并提出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问题的对策。

一、土地收益分配矛盾是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土地收益分配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或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收益,经集体成员大会民主决定,依法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实行分配的行为。当前,土地收益分配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 类型。

(一)截留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2009年7月因修建大广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河北衡水市某村120亩耕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8000元。村委会决定给被征地户每亩15000元,其余归集体统一使用,村民不同意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征地款一直没有落实。就在建设单位即将在该村被征收的土地上施工时,该村很多被征地农民自发的到即将施工的土地上静坐,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农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河北省政府规定的80%比例标准,要求村委会给予增加比例标准,遭到村委会拒绝,随后找到镇政府,当地镇政府答复:村委会每亩给15000元补偿合法,村民又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答复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无权干预。承建单位向被征地农民说明高速指挥部已全部按河北省政府规定支付了全额征地补偿费时,农民根本不予理睬,一方面继续采取静坐的方式来向地方政府示威,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找律师维权。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笔者的法律咨询后村民同意撤出现场恢复施工,经过笔者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建议未能奏效。于是,农民启动了行政监督申请程序,要求所在镇政府作出行政监督决定,责令村委会依据河北省政府2:8比例标准执行,为被征地户每亩增加5200元安置补助费。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明确表示不予监督,随后将镇政府的不作为问题,行政复议至某县政府,该县政府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仍不作为,又将某县政府复议至沧州市政府。在沧州市政府过问下,镇政府才出面监督,村委会同意按河北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2:8分成并补发了安置补助费。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所给予的征地补偿费符合河北省政府的规定,村委会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由擅自制定“土政策”截留被征土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引发征地矛盾。该镇共7个村均存在该问题,被征土地农户均表示不同意村委会制定的“土政策”。这是一起典型的截留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二)克扣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在征地补偿款从上级政府经过乡镇政府再到村委会,然后再从村委会发到农户手中,一级一级的转汇。有的被县级部门克扣,有的被乡镇政府克扣、有的被村委会克扣,甚至有的还存在贪污、挪用的违法犯罪现象。实践中主要表现有两种:一种是擅自降低补偿倍数克扣补偿。例如,承德市某县政府就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方式,擅自将省政府批准的补偿30倍改为20倍。当地政府直接克扣了征地款10倍差额。应补偿15万元的补偿标准改为倍数为20倍后补偿降到10万元,由此引发村民上访长达7年。第二种是擅自降低产值标准克扣征地补偿款。例如:唐山某市征收的耕地属于菜地,但是按水浇地产值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水浇地1300元/亩产值标准30倍倍数标准批准征收。按照唐山市政府18号令规定的菜地产值标准是2000-2500元/亩,水浇地产值标准是1100-1300元/亩。两者相差元900-1200/亩,此次共征收79.18亩菜地,被克扣补偿2137860-2850480元。

(三)假借“村民自治”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邯郸市某村,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80亩,土地补偿费每亩2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亩8万元,是该村历次被征地补偿最高的一次,在补偿分配问题上农户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没有被征到土地的户认为应按以前补偿标准发放,这些户占全村享有表决权人数的80%;被征到土地的户要求按本次补偿标准执行,占全村享有表决权的20%。于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制定了民主决策方案,让全村有表决权的农民采用“村民自治”的办法,通过“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给予被征土地户安置费标准。显然,表决的结果是没有被征地户的意见占绝大多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被征到土地的户每亩少分安置补助费3万元。被征到土地的户坚决不同意表决结果,引发群体性上访,上访得到的答复结论是:属于“村民自治”问题,政府、法院均无权干涉。

(四)分配权利缺失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这类矛盾主要反映在村委会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标准时随意限制或取消分配成员资格而引发矛盾。农村中有一群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婚嫁女、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妇女其所生子女;交纳入户费的迁入人员;户口迁入县城人员;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的义务兵;超生的子女;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村委会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对象时常因这些问题发生矛盾。这些特殊人员情况不尽统一,是否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具备土地补偿费分配主体资格没有一个可执行的界定政策或法律规定,村委会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有的村就属于分配对象,有的村就不属于分配对象。张家口市某村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对象时,将已经嫁出女,不论是否有无承包土地一律不享受土地补偿分配权,由于这个村属于县城,全村有120多姑娘出嫁后没有迁出户口,有的当年嫁给非农业家庭,由于两元户口体制无法迁出户口,有的嫁到县城外的村不愿意到农村生活就在县城租房或购房居住,有的还一直承包着耕地,有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是按照家庭户口承担多年的“三提一统”费用,有的还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居住在村内。2008年6月有60多位出嫁女联名向当地乡政府反映该问题,但至今因村委会以其不属于集体成员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费,这些人到底是否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是没有集体组织章程来规定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二是没有政府主管机关的裁决或确认机制;三是没有该类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致使该类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引发大量社会矛盾。

(五)分配方式不规范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冀港律师事务所在2009年和咨询的河北省范围内的土地纠纷案件共计862件。分析结论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占54%,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占31%,征地程序不合法占12%,违法征占地占3%。考虑到所谓的补偿标准偏低往往是实际的土地补偿被提取一定比例的结果,广义上的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占案件比例肯定要高于31%。

在征地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归纳一下,基本有四种分配形式:一是按人口分配;二是按承包土地亩数分配;三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四是按人地比例分配。由于众口难调,发放形式的选择不当,引发了不少矛盾,大规模的上访案件也不断增加。

为此,我们制作了“假如您觉得征地收益分配不公平,您选择哪种方式解决?”的调查问卷,参加问卷的有全省11个地市的农民共1893人。其中,选择与集体协商解决占8%,选择上访的比例占33%,超过了选择“与集体协商”这种解决方式25个百分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的占14%,选择拒不交出承包地的45%,超过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式29个百分点。我的结论是:征地收益分配形式多样性,容易引发征地社会矛盾。

(六)政策模糊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了《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该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这里提出80%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概念就是一种政策模糊型矛盾诱因。大家都知道,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项目一共有四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金补贴费。实行区片地价的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称谓应为征地区片补偿价,但是该通知引用了“土地补偿费”概念。加之在没有区片地价前的2004年10月国务院解禁土地补偿费使用规定,准许农民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同样是2:8的分配比例。这样,引起很多被征地户向政府讨取安置补助费,地方干部又对土地法律理解不清,简单答复“都有了”导致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大量不必要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分配主体更加造成模糊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土地体制已经建立30年了,土地承包权人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才能有权获得安置补助,才是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不一定是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更不一定是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目前,被征土地使用权人有以下几种主体,一是家庭土地承包户,该主体作为分配主体毫无问题,本条中与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并列规定,显然,不包括家庭承包户主体;二是土地流转后的耕种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该类主体显然不能直接确定为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但是现实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这类主体已经存在并随着流转的发展不断增加。在征地收益分配过程中这类主体,依据该规定提出分配要求引发征地收益分配矛盾。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部分是农户宅基地,还有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已经租赁给企业或个人使用,这些人或企业显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当一家企业占地被征收,如果提出参与该企业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依据该条规定就应支付给区片地价的80%。当然农民肯定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分配矛盾在所难免。2009年我所就接受邢台一家企业要求分配地价的民事诉讼,我们村委会,在一审败诉,二审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企业诉讼请求。可见,该类主体也是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主体。四是集体养殖用地、林地的养殖户和种植户,村里将一些鱼塘、沟池、荒坡承包给有特长的农户进行植树、养鱼、养猪等,这些农户同样是土地使用权人,当所使用的土地被征收时,依据该条向村委会主张分配权利必然引发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因此,制定政策不能概念模糊,一定要严谨否则就是矛盾的隐患。这里建议河北省政府立即修改一下。

二、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一)立法不健全造成监管缺位

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其中,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征地引发矛盾认识上的偏差,片面认为农民不配合政府征收土地就是破坏和谐,农民找律师维权就是不稳定。只重视处置农民阻工、群体性上访的立法,而忽视了如何让农民有畅通的救济途径、各部门职责严谨的接待调解农民的诉求立法;只重视政府及相关部门权力大小的分配,忽视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避免征地矛盾发生问责的分配;只重视村委会配合政府工作政策规定,忽视了政府如配监督村委会落实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只重视补偿款到位,忽视了到位后的分配监管。

第二,法律空白严重影响分配的合理性。例如,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与承包农民之间分配比例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我省也没有及时制定指导性意见。这就让村集体在提取比例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又如,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的章程,如何确定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可依。这使征地收益分配活动容易出现很大的混乱。

(二)村民自治超越法律范围监管不力

第一,很多农民不能摆脱传统不良观念的束缚,对享有分配权的妇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剥夺。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姑娘,就等于泼出去的水”,所以就不能再回家参与分配。以此观念的分配方案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撤销,让其肆意泛滥,已经成为矛盾的主流。

第二,一些村委会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遇到分配对象如何确定时,村委会故意制定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少数村干部独断专行的作风。村民要求政府监督往往被拒绝,法院无法可依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农民在遇到征地收益分配不公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的进行威胁,甚至实施武斗。

三、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

为了尽可能减少征地补偿分配引发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完善征地收益分配法制建设,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做出相应的努力。

(一)健全征地收益分配立法

我国在征地收益分配方面处于立法空状态。因此,省级立法是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有效手段,应结合我省省情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一,制定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主体。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规定集体性质、土地所有权范围、承包土地管理、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所有权蕴涵的经济利益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所有”,应该作明确的规定。因为这关系到农民、村组以及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分割,这样才可以让村集体在征地收益分配时做到有法可依,减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

第二,制定我省征地收益分配方式规章。目前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发放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比较合理,有的就不怎么合理。法律的规定应该让农民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及时进行再生产或用于其他方面,让农民从生活上得到保障,在心理上得到稳定。明确分配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是化解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最有效方法。

第三,对几类特殊分配主体的收益分配权作统一的规章规定。第一类是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他们在校期间或未就业前应该享有与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同等的待遇,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分配。第二类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的义务兵。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应享与有村民同等的待遇。要让他们安心为国效力,就一定要严格保护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利。第三类是服刑人员。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利不应被剥夺,而应该得到保障。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有足够的资金从事生产。第四类是妇女和儿童,这些人均属弱势群体,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往往被侵害,应立法加以规定。

(四)严格征地收益分配执法是长效之法

第一,各级政府(主要是区县和乡镇两级政府)要严格执法。一要严格履行对村委会的法律监督只能,纠正村委会超越法律的所谓村民自治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严禁有关部门截留土地补偿费,切实按照标准发放征地补偿费,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

第二,村委会要严格执法。村委会应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这是妥善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还要禁止村委会实施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的行为。为了使村委会人员能够按法律法规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还必须加强对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此外,他们还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因为任何法律都可能会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出现不适应,不协调,或出现漏洞。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有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确保正当的利益得以实现。

(五)加强征地收益分配司法救济和合法审查

第一,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只有司法的独立得到保障,才能更好地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以更加公正的态度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才能以公平的原则去处理村民与政府或村委会在征地补偿分配问题上的纠纷。这样才能让农民都有一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分配纠纷问题的信心。

第二、加强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进入法院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般都是相当复杂的纠纷。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基层法院对于纠纷的审判,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审判不公的问题。为此,我国的诉讼法设立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在强大的上级监督下,基层法院对于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就有较大的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参考文献

[1] 杨仁厚:《完善土地征用法制,保证和谐社会构建》。

[2]《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农村土地征收社保政策范文第5篇

“土地应该由市场定价。”

“农民自己有土地,让他们直接参与开发,一年可以多拿几个亿。”

4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并举办了一场农村经济发展论坛,邀请李炳坤、林毅夫、韩俊、马晓河、苏明、陆学世等经济学家、三农问题专家,就三农热点问题和当前农村政策进行集中讨论。

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致使失地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已成为当前“三农”问题一个敏感的焦点。下一步的“三农”政策调整是否将以变革土地制度为核心,就此,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求证,他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答复:“我们正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具体内容目前还不便透露。”

就在4月1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关于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成为头号问题

“继续探索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强迫流转案件的督查力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意见》廖廖数语,划出了今年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轮廓。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农村土地制度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动作。韩俊表示,农民税负问题解决以后,接下来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其次是教育;第三是卫生即农民就医问题。

在农用地征用方面,《绿皮书》给出了几组很耐人寻味的统计数字:

2004年末全国耕地为1.23亿公顷,比上年净减少80万公顷,其中建设占地14.5万公顷;

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

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占到60%。

实行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是去年农村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虽然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局部调整的动作很大。10月21日,国务院颁发第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农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把农民利益放在重要地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申明“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然而,在利益面前,不管是国家法律还是政府的法规,执行起来都有难度。

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说起他去年在某地调研的见闻。当地公开用土地招商,市长对外商大包大揽地说:“只要你来,我就可以给你300亩地。”

张表示,“土地问题非常复杂,不仅仅是既得利益的分配问题,还涉及到整个体制。”

《绿皮书》呼吁“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改革”。

“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

土地制度之变,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怎样变?往哪个方向变?现在还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绿皮书》给出的建议是:在农村实施积极的城市化政策,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交易(包括国家征用)的市场化,提高农民的失地补偿,实现“以农村土地换取城市生活保障”,使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买得起较低标准的城市住房。

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炳坤在谈及今年的农村政策时,提到要“稳定、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他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制度,这里面有一条是明确的,农民出去打工,不能随意收回土地承包制度,没有人种地了,可以进行转让;二是提高土地征用的标准,做好安置工作,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韩俊所在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正与世界银行合作进行“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研究”项目,目前已完成了8个地方的考察。“从我们调查的8个省看,房地产用地、商业用地,生地造为熟地,出让土地只占到20%~30%,大部分土地不以市场定价,政府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捆得太紧,对农民的收入补偿很难。”

“土地应该由市场定价。否则,改革就跟农民没有多大关系。”这是韩在考察后得出的结论。

张晓山提出的主张是,“要向农民征用土地,一要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其次要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如果征地,农民除了补偿外,还要得到其他相应的保障,如养老、失业等。”

据有关方面统计,现在产业工人里面,农民工占的比重相当大,他们的家属和孩子加起来,数量估计在1.6亿以上。面对这么大的一个流动性群体,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农民工总是流动也不合适,起码流动的规模要逐步缩小,使农民工能够稳定下来。

李炳坤透露,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的政策,使农民工能够在所在的地方安家落户。

乡村治理结构酝酿新变局

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财产主体,致使土地本身及其增值收益成为一种界限模糊、可以共享而分配方式又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区间”,并诱使各行为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介入对土地的控制和利益的分配。而这,也是《绿皮书》提出“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原因。

张晓山是中国专门研究乡村治理结构问题的为数不多的专家之一。他主张在农村发育跨社区的、非政府的多元化组织结构,而基层政府的职能则向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方面转变,最后形成这样一种治理格局:自治程度较高的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的村社组织和其它多元化组织并存,相互制衡,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