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五届六次全会和区人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撤村建居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确保撤村建居后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拱委办〔20*〕125号)和《关于实施2009年度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拱农办〔2009〕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村经济合作社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撤村建居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是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快农村城市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各撤村建居村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及早谋划,按照“公开公正、统筹兼顾、明晰产权、股权稳定、因地制宜”五项原则有序推进,要建立相应组织结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股份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周密实施

按照《关于实施2009年度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股份制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建立组织,各撤村建居村要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抽调人员集中开展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后,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文件、熟悉政策、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为下阶段工作做好准备。

2、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本村的人口、资产等情况进行细致的核查、审计评估和分类,并登记造册。

3、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市、区股份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拟订集体资产量化方案、股东代表与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和股份制章程,召开各层面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做好工商登记工作。

4、总结归档阶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农办、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村镇建设办)。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宣传发动是股份制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做深、做细、做透,要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民组长等各个层面的座谈会,在宣传政策的同时广泛听取村民对股份制改革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改革的方案、章程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提高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有序推进。各村社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时间节点,结合村社实际,倒排时间,制定工作计划,环环紧扣,确保股份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的重要举措。通过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将明晰村民个人在村集体资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城市化进程中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化解当前农村发展中存在的矛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工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集体经济管理体制。

(一)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要充分体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确保改革方案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

(二)坚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要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基本前提,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要程序规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应根据改革实施的条件,做到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分步进行。

三、实施步骤

1、成立机构。依托办事处、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2、宣传、发动。召开村民大会和有关座谈会,传达有关改革精神,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3、界定人员。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设立基准日,对村级组织人员进行性质界定,并经公示后,由村(居)民大会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4、明晰资产。所有集体资产一律登记,并进行公示;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和或有收益要明晰。

5、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熟悉改制工作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界定权属,明确产权关系,确认净值,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6、分离有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按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剩余资产等进行分离,并进行公示。

7、制定有关方案。按照各村(居)实际情况,确定资产量化方案、股份制改革方案、居民安置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方案进行公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8、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经公示后,报请区发改委批准设立。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的管理结构。

四、几点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要紧密结合我区农村实际,按照明确定位、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民意、一村一议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整个改制工作扎实有效。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为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劳动局(区医保办)、区民政局、区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作为责任部门,要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落实,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做好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办事处也要根据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需要,健全工作组织机构,确保各项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2、深入调查研究。各相关办事处对所辖各村的经济发展情况要深入了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摸清村情、社情、民情,核实村级资产情况,帮助村(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作用,确保改革的有效进行。

3、做好宣传发动。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是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社会稳定的大事,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向村民讲清改革利弊,讲透政策,讲清道理,讲明方法,消除群众思想顾虑,统一村民思想,取得全体村民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深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全流通;市场监管;山东上市公司

流通性是股市的基石,是证券的基本属性。在中国年轻的证券市场上,却曾存在着股权分置这一异于成熟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使我国股市表现出相当多有别于他国常态的不同特征,并逐渐演化成中国证券市场上不可回避的基本矛盾。2005年4月国家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山东省在主板市场上市的76家公司中,所有公司都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截止2010年底,山东省上市公司全流通比例达到84%,困扰山东资本市场十几年的股权分裂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本报告依托山东区域经济,对山东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进行的全流通问题进行研究,以求得有价值的看法和解读。

一、山东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由来

山东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没有特殊性,其与整个国家的股权分裂的成因一致。因山东有源于儒家注重忠诚的地域文化和相对保守的思想体系,所以山东上市公司在整个经济改革尤其是证券市场改革方面“从不为天下先”。通过全流通改革的发展历程可见一斑:1999年12月2日国有股配售试点启动,中国证监会确定冀东水泥、华一投资、惠天热电、陆家嘴、中国嘉陵、天津港、富龙热力、成商集团、黔轮胎、太极集团10单位为国有股配售预选单位;同年12月至2000年12月,申能股份、云天化和长春高新相继回购国有法人股或国家股。2005年5月9日,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金牛能源等四家公司被确定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这些推进全流通改革的公司中没有山东的上市公司的影子,山东上市公司总是中规中矩地“随大流”。从宏观层面上看,股权分置的原因既有对公有制的机械理解的原因,也有证券市场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原因,还有IPO的技术性原因。

(一)对公有制的机械理解是股权分置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股市的形成初期,计划经济在整个经济领域占据着统治地位,还存在着股市是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因此,国家发展证券市场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的原则,并明确指出:“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既要积极稳妥,又要防止出现动摇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搞私有化的倾向。因此,保持公有股份在试点企业中的控股地位是必要的,同时允许其他经济成分投资入股。”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票市场,必然要求公有股在股权中占主要比例,同时为了保证这种稳定的主导地位,公有股不流通也就成了一个自然而然的要求。在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股票市场与国有企业的简单结合,使公有制股份在上市公司中占据主体地位,直接导致了中国股票市场上的股权分置现象。另外,当时也有人把公股价值化流通看作“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思想压力下,国有股、法人股就被简单地剥夺了上市流通的权力,从而直接导致了我国在股份制和股票市场的初始制度设计中出现了股权分置的现象,山东上市公司只能在这个大背景下遵循国家的意见。

(二)渐进式改革思路是股权分置问题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并非本国经济自然发展之结果,而是由政府一手创办行政力量催生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及行政控制色彩。在历经三十多年的实践之后,中国改革获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并没有像俄罗斯、波兰等国家一样,采取“休克疗法”等激进式改革方式,而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认为“人可以两步或是多步跨过一条河流”,在“摸着石头过河”正确方法论的指导下,实行在工业化基础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的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带有“强制中的诱致性、双轨过渡、从试点到全面推行、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推进相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等特点的改革,因“渐变稳定、逐步转轨”策略而适应中国国情,被实践检验是成功的。

与俄罗斯的全面照搬美国股市结果形成股灾相比,中国股市虽然产生了好多问题,但却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朝着既定方向稳步推进时最小代价的路径选择。没法设想中国改革在25年前就提出一个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全面总体规划会成功,同样,也没法设想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政治上股份制还是私有化的巨大纷争之中,就去搞一个“先化后股”的俄罗斯股市全流通模式。改革是成功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股独大、股权分置”等现实问题。

(三)中国式IPO及上市方式是股权分置的技术性原因

从国外股票市场的发展看,股份制上市公司在股票挂牌上市的过程中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流通上市或减法上市,即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拿出一部分股份供社会投资者认购,所募集的资金为出让股份的股东所有,募集资金并不存在于股份公司中。另一种是扩股上市或加法上市,即股份制企业IPO发行股票,是指在原企业总股份之外再另外发行一部分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募集的资金存在于新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中。IPO是近代才产生的,是从减法上市形式经过长期演变过来的。这两种类型制度下的股票都是同股同权同利,可流通,最大的不同点是社会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来源不同,减法上市的股票是从原有股东手中转让得来,可以说是得到的是已经上市的二手股票,其整个公司的股票肯定是全可流通的;而加法上市的股票是新产生的,来源于投资者自身,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本经过折算来的股票。加法上市的股票和原股东的股票理论上都可上市,但由于我们行政主管部门人为地分裂了新增股票和原股票的同质性,再加之我国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极其欠缺,忽略了加法上市股票的最终上市风险,所以就出现“国有股、法人股”暂不流通的问题,并在长时间认可了这种现实情况。正是因为我们省略了最初始的减法上市方法,而直接跳到了“加法上市”这种国外股票市场后期长期演变而来的发行方式,为我们股票市场的股权分裂制造了陷阱。

二、山东上市公司全流通问题的现状

(一)76家上市公司多数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且初步成功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开始着手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而导致的资本市场割裂问题。截至2010年12月1日,在《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前山东省上市的股份公司共有76家,其中石油大明、齐鲁石化和山东铝业分别在2006年4月21日、2006年4月24日和2007年4月30日终止上市,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因此我们以目前的73家上市公司作为考察和调研对象,分析山东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现状。

在这73家上市公司中,沪市主板上市公司45家,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6家,深市中小板公司2家,三联商社因重大事项目前处于暂停上市期间。通过调研,73家上市公司都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过沟通和修改,目前都顺利实施改革方案。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有7家、55家、9家、1家和1家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鲁西化工是最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中润投资在2006年就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于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直到2009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才得以实施(见表1)。

(二)山东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股权分置全流通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改革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同时为了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山东部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了限售期限。

由于上述原因,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并没有全部实现全流通。根据统计和调查,在73家股权分置改革公司中已有38家实现了股权全流通,达到52%的比例,其余35家上市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未实现全流通。有20家上市公司是因为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较长限售期未到期所致,其中的潍柴动力在限售期结束后,基于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原非流通股股东又自愿延长了3年的限售期。有15家上市公司承诺的限售期已到期,但部分限售股股东并没有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的申请,因此该部分股权仍处于限售状态,其中九发股份因为资产重组的原因而没有解除限售,山东省胶州市日用玻璃厂持有的6万股青岛碱业限售股,没有支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而是由青岛碱业控股股东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因此该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如上市流通,须向海湾集团偿还相应的款项,或者取得海湾集团的同意(见表2)。

(三)山东上市公司股份分置限售股比例现为16%,无限售股的全流通指日可待(见表3)

我们以股权分置限售股占上市公司全部A股的百分比来考察山东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全流通的比例。表2.3中初始限售股比例是指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限售股占全部A股的百分比,目前限售股比例是指截至2010年12月1日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占全部A股的百分比。目前限售股比例仍然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承诺的限售期未到期,目前限售股比例最大的兖州煤业则是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结束时没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经过统计我们可以看到,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山东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比例平均为48.11%,截至2010年12月1日山东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比例已下降为15.89%。

(四)山东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运作的特点

在山东73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送股、转增股本、派送现金、派送权证、资产重组以及各种方式的组合应用。其中单纯采取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送股方式的共有47家,单纯采取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东定向转增的共有7家,采取用未分配利润向流通股股东送红股的有2家,采取非流通股东送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相结合的共有4家,采取非流通股股东送股与向流通股股东派送现金相结合的共有4家,采取非流通股股股东送股与向流通股股东派送权证的有2家,采取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与派送权证相结合的有1家,采取非流通股股股东送股与资产重组相结合的有2家,采取单纯资产重组方式的有4家。

大多数山东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承诺基础上,做出了其它承诺。这些承诺方式有:

1、延长限售期。共有47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后24―72个月内不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

2、追送股份或现金。共有9家公司提出当公司的业绩达不到方案中的标准时,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或现金

3、提出利润分红方案。共有16家公司提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分红比例在方案中也做出了具体承诺。

4、最低减持价格。共有22家公司提出非流通股股股东在限售期结束后的最低减持价格。

5、增持。共有4家公司提出当市场价低于规定的价格时,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1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利用公司的分红增持公司1.2亿股份。并且增持股份在六个月内不出售。

在这些上市公司中,鲁泰A对上述五种事项都做出了具体承诺,因此,鲁泰A的对价方案也是最低的,每10股流通股只获得非流通股股东0.7股的对价。同时也有16家公司在支付了对价后,没有做出任何额外的承诺。

三、山东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后的市场对策

(一)控股股东要选择性增减持

对国有控股股东来说,要做到山东上市公司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重点加强对具有核心竞争力司的股份增持。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对非国有控股股东而言,增减持的动机均存在,初始动机倾向于增持,长期来看,增持或减持取决于大股东的资本运作战略。股改因大股东支付对价给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相应减少,为了维持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一些大股东纷纷进行增持;或为了践行股改的增持流通股承诺,表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而进行增持。大股东从战略角度及天然的逐利动机考虑,对于股价低廉的上市公司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信心,从而增持股份;如果市场处于相对高位,大股东可能采取“拨档子”策略而减持股票。

(二)监管部门要重视上市公司控制权

对山东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来说,要高度重视股权全流通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在全可流通的73家山东公司中,有46家国有控股比例在30%以下,其中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控制权对保障区域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恶意收购,需要各级政府与有关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和应急方案。这需要做到:一是建立政府控制机制,对定向增发时引起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国有、集体非流通股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实行核准;二是建立预警机制,发改委、国资委、证监局以及金融办等部门间协调联动,设立反收购基金或类似专门机构,一旦出现恶意收购,则利用政府信用和力量扶持本地区企业进行对抗;三是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回购注销和定向增发、交叉持股或相互持股等手段,增强控制力,设置应对恶意收购防线;四是通过整体上市真正实现上市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从而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资产和产业整合、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举措。

(三)山东上市公司要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证券市场基础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上市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提高山东上市公司质量,对促进山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综合实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流通问题的最终解决也须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山东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较好,但也有少量主营业务不突出、业绩连年亏损的ST类或*ST类公司。

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要努力做到加强证券法规建设,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从微观着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当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键还是靠上市公司自身努力,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发挥作用。上市公司作为营利的经济组织,为消费者提品与服务,要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满意,必须要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持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可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改进管理来实现这些目标。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对股东负责、让投资者满意,必须要遵守资本市场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加透明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四)全面建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

中小股东权益的妥善保护是资本市场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全流通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仍没有改变,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将由股权流动性冲突转变为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上的冲突,这些使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面临着多重挑战。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分类表决制等保护性规则失效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话语权及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等构成挑战;控股股东自利模式转变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构成挑战;股权激励机制实施在增强管理层积极性和归属感的同时,也对如何防范其通过盈余管理、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手段,强化内部人控制、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提出了挑战;上市公司并购日趋活跃对如何防范虚假、恶意收购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提出了挑战。为建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需要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健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建立股票期权制度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参考文献

[1]王世渝.股权分置改革的泛市场机遇[J].商界,2005(8):18-19.

[2]广东证监局课题组冯玉华.全流通时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挑战与对策[N].证券市场导报,2006-11-28.

[3]李振明.股权分置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杨金芳.股权分分置与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及发展思路[B].北京邮电大学硕士论文库,2005.

[5]刘纪鹏.解决股权分置 用有形之手加快股市转折[N].证券时报,2005-9-29.

[6]曹殿义.全流通市场下上市公司面临的监管与对策[N].中国证券报,2007-10-9.

[7]朱峰.中国A股市场对限售股解禁事件反应的市场研究[B].清华大学硕士论文库,2009.

[8]林霄光.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问题研究及全流通后的国有股权经营探讨[B].新疆大学硕士论文库,2006.

[9]王永泉.我国股权分置问题原因探究[J].生产力研究,2008(15):68-69.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顺应城市化发展进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机制为目标;以合理处理农村各种经济关系、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程序规范、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改制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有、民管、民受益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行质量和增值水平,推进农村城市化,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规范程序,过细工作,认真把握以下环节:

(一)建立改革筹备委员会,拟定改革方案。村(组)应建立改革筹备委员会,负责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工作。筹备委员会一般有3-5人组成,成员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提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党委、政府同意。组成人员主要在原村领导班子中产生,筹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兼任。筹备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清产核资,确定资产数额。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确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核实原村(组)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家底,依法确定各种资产的权属关系。通过清盘,对不良资产、已自然损坏的资产及不需偿付的债务,可按正常手续报请镇同意后办理核销。为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支出,资产的确定以其现有的账面原值为依据,一般不作评估。大多数村民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对资产的清核结果,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及报请镇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同时,要核清以土地为主的资源性资产。试点村要对全村土地分别以已出租使用土地收归村、未使用土地形式核实清楚,作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依据。

(三)开展人口调查,确定股东资格。摸清户籍在本村(组)的实际人口和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出生及迁入时间。根据我镇人口情况的复杂性,可具体界定如下:

1、享有股权对象:

⑴世居农业户人员及其子女。

⑵本村农业户人员中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战士及在校的大中专学生。

⑶本村农业户人员在劳教服刑的人员。

⑷嫁给本村社员的农业户人员及其子女,包括上门女婿,(再婚带入的子女,允许享受一个人的份额)。

2、不享有股权的对象:

⑴退休顶替回转农业户的人员。

⑵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

⑶已享受国家安置的土地征用工。

3、可照顾享有股权的对象: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列人员可予以照顾享有股权:

⑴本村社员其独生女儿已外嫁非农业人员的可照顾其女儿本人一个人口的份额(但不得重复享受)。

⑵未享受到国家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⑶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特殊对象。

⑸对原籍大中专生毕业后户口迁入本村,工作在本镇范围内的,可享受人口股具体对象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进行登记造册和张榜公布。

(四)合理设置股权,实行股份量化。在确定集体资产数额和确定股东资格的基础上,要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和股权设置的类型。

1、股权的设置:

股权设置类型一般设有集体股和人口股两类。

集体股主要为筹集村公益事业、“三集中”建设资金及用于村级日常行政事务支出,(也可将村公益事业建设、“三集中”建设支出在收益分配前进行列支),集体股一般可占总股份的40%左右;也可不设集体股,村级日常行政开支和公共事业开支后的净额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进行分配。

人口股是个人年终享受收益分配的依据,人口股一般占总股份的60%左右。人口股中可分为人口基本股和劳动贡献股。劳动贡献股可根据村民16周岁起的劳动年限,按照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合理确定每个人在劳动贡献中的分配系数。

2、股份的量化。折股量化的范围,原则上为村(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村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归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但同时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组)可将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面积和经营性净资产一起折股量化。实施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原村(组)集体资产归股份合作社全体股东所有,但不能对资产(包括土地)作具体分割,折股量化到人的只是个人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今后股利分配的依据。因此股份合作社成立后,集体资产不能搞私分,量化到人的股权不能退股提现。并且股权一经量化确定,原则上不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情况特殊的的村(组)股权可随人口自然增减而增减,但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制定章程。新成立的股份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股份合作社章程》,规范股份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章程必须明确股份合作社的目的、性质、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股东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资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六)开展民主选举,建立组织机构。一是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按全体股东5%至10%的比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二是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筹备委员会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并经镇同意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当选。村支委、村委干部可以兼职,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产生。董事会成员由5-8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为3年,但不能交叉兼职。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特殊性,可由户主会议代行股东会议,由户主会议推举股东代表。在召开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前,村民代表大会可继续行使权力。各村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在召开选举会议时,必须先学习通过选举办法,再进行选举。

(七)建立经营责任制,实行集体收益和经营者经济利益相挂钩。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主要经营者,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明确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应建立董事会成员经营责任制,确立任期目标,实行资产报告制度,开展年度考核。股份合作社资产可由董事会直接经营,也可委托专业经营者经营,不管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均需依法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责任制。

三、关于股权的管理

遵循“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对通过折股量化到人的数额,以股权形式明确持股成员(股东)在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统一发给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股权证书》,并建立档案,加强管理,此股权仅作为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原则上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转让和提现。

四、关于财务管理制度及分配原则

l、改制后股份经济合作社仍执行现行的《农村合作经济会计制度》,股份合作社与原村委会的财务账目必须分设,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

2、在分配上要兼顾国家、合作社和个人的三者关系,当年的收入或扣除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依法纳税后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20-30%,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

(2)提取公益金l0-20%,用于股东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福利性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的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4)股东红利分配。有集体股的,首先要支付集体的保底分红,确保下年各项行政、社会事业的正常开展,当所留可分配净收益难以确保集体的保底分红时,上述三项基金的提留比例可适当的降低。

3、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镇提出分配建设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分配。

五、切实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推进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各试点村(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村(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利于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和保值增值,有利于农村城市化的推进。各村(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做好不同对象的过细思想工作,向干部群众讲清道理,讲清政策,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我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成功地完成了一次伟大的转折,即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深圳作为我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提出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实行了理念创新,还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住宅改革、股份制、股票市场、产权转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等等,都走在全国的前面。深圳名符其实地起到了“排头兵”和“试验田”的作用。

来深圳的人都有一股闯劲,没有闯的胆识和勇气,就没有今天的深圳。这股闯劲,一是逼出来的,深圳当年什么都没有,不闯无路可走;二是有精神追求,为了干一番事业,勇于担当责任,以创新为己任。

在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大潮中,同样需要闯的精神、创的勇气。它来自不可推卸的责任感,来自时不待我的紧迫感,来自建功立业的使命感。

要有实践的勇气

企业改革怎么搞,一直是改革争论中的一个焦点。我是主张搞股份制的,1986年9月3日写了《股份制:我国经济改革的新探索》一文:“我国的城市改革也需要找到带动全局的链条,这根链条也许就是股份制。它可以不同程度地解决企业制度、企业领导体制、投资体制、政企分离、条块分割以及资金短缺、规模效益、积累与消费的对立、生产要素的组合和流动等问题。”

然而,对股份制反对的多、赞同的少。保守者认为股份化就是私有化。激进者认为,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换汤不换药。如果这么讨论下去,一万年也改不了。实践胜于雄辩。1987年应李灏书记之邀,我毫不犹豫地离开北京,来深圳当体改委主任。第一项改革就是股份制。1990起草了《深圳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对股份形式的公司进行规范,并先后将17家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除原深发展外,将万科、金田、安达、原野等4家改组为上市公司。

1990年3月,深圳股市热起来了。人头攒动,股价飙升。今天看,这是股票供不应求,多搞几家公司上市就是了。但北京有人干预,说搞股票发行,老百姓用存款来买股票,这不就是存款搬家吗?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后来就专门跑到北京讨论股票与存款有什么区别这样的常识问题。

搞市场经济,资源由市场配置,资本和土地作为不可缺的生产要素,必须建立相应的股票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深圳人在80年代就成立了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后来,李灏同志拍板,于1990年12月1日设立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我是副理事长。然而,几经风雨,差一点被关闭。在这紧要关头,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发表著名的南巡讲话:“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没有邓小平支持改革的胆识,没有李灏“保住证券市场是重要的,我们这些人是次要的”舍己的勇气,深圳证券交易所怎么会设立,设立了又怎么能保住?

图腾崇拜要不得

围绕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至今争论不息。改革快30年了,今天还是有人联名写信给中央,要求不准出售国营企业。这些同志对国营如此留恋,只要是国营的,不管什么样,哪怕亏损、烂掉,就是喜欢,到了图腾崇拜的地步,确实超越了经济范畴,成为不需要经验的一种信仰了。

企业是搞生产经营的,总有办得好、办得差的,办得好就应该发展,办得差就应该淘汰,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但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就是“永垂不朽”,办得差的既不准卖,也不让破产,造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的不合理。所以,我一到深圳就鼓吹为企业办“红白喜事”,好企业就搞股份制、上市,差企业就转让、破产。

1989年,深圳体改委起草了《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其中最主要有两条:一是成立产权转让办公室,设在体改委市场处,负责产权转让的实施和审核;二是实施强制产权转让,对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经营状况很差的企业,提出建议报批后实施。1992年又以市体改委名义下发了《在市属国营企业中“消灭企业亏损,消灭亏损企业”的通知》,提出企业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实行强制破产或产权转让。总之,你不消灭亏损,就消灭你。你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你消耗的是国有资产啊!这样,到1993年,共有65户企业实行整体产权转让,转让资产总额达2.6亿元。1993年2月,深圳市产权交易所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

1991年12月26日,深圳体改委还起草了《深圳市国营企业强制依法破产实施办法》。该文件规定,破产一般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的,而“本办法所称的强制依法破产,是指对达到法定破产界限、确已无法挽救而债权人和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的企业,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其依法进行破产。”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实行强制破产:⒈连续三年发生较大数额的经营性亏损,或亏损年度不足三年但亏损数额巨大,到期债务超过企业实际资产一倍以上的;⒉已停止经营或基本停止经营,确无可能清偿债务的;⒊管理混乱,资不抵债,整顿无效的。

上述情况,要是发生在私有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早就申请破产了。可是国有企业就不同,这项改革阻力大、难度大,又麻烦、又得罪人,费了老劲。结果,到1992年时,有1家国营企业实施破产,2家外资企业和1家外资银行实施破产。

创新意识最重要

深圳的改革,不是等来的,是闯出来的。没有人告诉你应该这么干,可以那么做。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了解决实际问题。

1987年从新加坡考察回来后,我就琢磨着借鉴他们建立公积金用于养老、住房的方法。1989年,由市体改委牵头,劳动、卫生、计划、财政、市总工会、市人民保险公司组成深圳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讨论方案。不称领导小组是不用向领导请示,干起来再说。我自封为工作小组组长,提出一个参照但不照搬新加坡经验的思路,就是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个人账户与共济账户,当个人账户不足支取时,由共济账户补充,以弥补工资少或发生大病时抗风险能力弱的缺陷。此后,由市体改委副主任陈道贻主持,市场处副处长杨建和主笔,市场处陈坚定作测算,经集体讨论,历时三年,于1992年拿出《深圳市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方案》,深圳市常委会先后讨论7次,终获通过颁布实行。这是我国最早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社会保险金,分立个人专户与共济基金,用于养老、医疗及住房。后来,这项改革推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