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法律缺陷

从 理论 上而言,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涵盖两个层面: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二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只表现在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因而是单向性的流转。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这样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这种土地流转制度从根本上看只能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补充,而不能作为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手段。目前来讲,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又存在种种局限与不足,这突出表现在近年来围绕农村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系列问题:比如流转农地补贴不尽合理,流转中存在着过多的行政干预等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尽管有体制方面的,有 历史 遗留方面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不健全不无干系。本文就试图从法律视角谈谈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力图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中国法律对农村地权设定的历史轨迹及其缺陷

2002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观之,尽管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日渐规范的过程。但由于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长期发展中较少考虑法律因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中央立法,也没有专门的地方规章,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土地纠纷日渐增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有规定,但诸多规定过于笼统,有关 内容 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有法难依的现象。

二、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法律规范“两种产权”平等是实现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的必要前提

在中国,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的不平等关系长期存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后,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转让、抵押、出租的,而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非农建设用地)却不然,至今不能自主地流转,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的、模糊的。这种长期存在的不平等关系,最终在我国形成“两种产权、两个市场”的二元结构。与相同法律体制下的国有土地相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交易主体和范围上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平等。因而,通过法律手段,从立法上来实现两种产权的平等,明晰产权主体,进而建立国有和集体土地之间的合法而自由的流转机制,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权利平等,这样有利于整个农地市场运作的有序化、良性化、法制化。

(二) 法律 要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

中国 现阶段 农村 土地所有权主体被法律界定为“集体”,这里基本没有争议。但是,究竟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都很不明确,而现在此权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组织来行使。由于它是一个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属组织,集体和作为集体分子的农民之间,均无双向选择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来行使,而只能由作为地域性 经济 组织的村长来行使,这样 问题 就来了。因为村长有事实上的土地处置权,却并不负担半点风险。而且农村土地寻租埋下祸根。笔者所在村子就发生过类似现象:村长擅自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将承包收益据为己有,至今村民与村长之间还在 理论 。因此,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等问题,将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虚置概念。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使用权主体——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其享有拥有土地的收益权。

(三)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

中央政府要适时地修改、完善及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把土地流转回归到市场,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率,提高广大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准,这也是建设和谐 社会 的应有之义。若果人为在政策、法规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堵”和“压制”并不符合生产力 发展 要求。比如要修改与《宪法》不协调的有关法律表述,如现行《土地管理法》63条可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从法律层面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同时也要加快相应实施条例出台,以便于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土地法院,聘请专家判案,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三、结束语

土地是人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生活资料最基本的来源,在市场经济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其重要性日益凸现。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高效能化,关乎农村的稳定,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我们必须用战略的眼光看待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不断对法律本身加以扩容、深化,使其做到与时俱进,从而使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做到有法可依,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 文献 : 2、袁天泽.三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思考[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3(1).

3、昌希灿,张海涛.浅析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然性[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4、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改革 研究 [M].北京:中国 金融 出版社,2000.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问题对策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规模越来越大,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配合农业发展,我国提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且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下,该项制度也为我国农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将简要分析论述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1、流转机制不合理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人自身的亲戚和朋友之间,由于流转双方之间相互熟知,因此往往采用无偿转让的方式完成流转,在此过程中流转双方基本上没有任何既得利益,另外流转程序也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流转。这也直接导致流转双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责任和主体地位均不明确。另外在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说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因此最终的登记效力也难以达成统一状态。

2、流转方式不合理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仅仅只明确了可以流转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对于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如何进行流转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在《物权法》中也只是粗略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大致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抵押、继承、赠与等详细的流转方式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当混乱,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管理主体不明

翻阅当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法律将生产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但是具体代表者和实际的管理主体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法律规定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村民委员会也无权掌握农村土地,而一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并从中获利时,享受利益的农村土地所有人没有明确指示,因此流转效率和流转成效皆因管理主体不明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4、法律相互矛盾

我国为了能够明确规范和约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主要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各法律之间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属于物权保护范围内,而在刚刚制定和推行的《新物权法》当中却明文规定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物权保护,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

根据前文可知,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方面存在法律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况,为此需要尽快将矛盾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且联合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对经营权的流转程序、流转方式和具体的管理主体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统一明确规定,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完善流转管理

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几乎没有专门从事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部门和人员,更缺乏相关方面的服务体系,因此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服务部门和服务小组,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划制定的土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流转公平,特别是需要加强监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产生的税收和财政,严防因不正当行为或是钱权交易而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当中,政府需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监督流转双方严格遵照相关管理条例,签署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用书面协议形式对流转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避免因口头协议未对权责进行明确从而导致日后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3、完善登记制度

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切实保障流转成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土地登记的宣传与监管力度,督促农户进行土地产权登记,另外需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需要的文件材料进行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合同的格式、版面设计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结论

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得知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存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不合理,管理主体尚不清晰、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等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通过加强法律建设,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制度,同时将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方式标准化,明确土地产权等一系列方法,全面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梦想。参考文献:

[1]杨光.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5(10):88-92.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承包权;流转问题;对策

土地是一国之根本,更何况是中国这种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而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自发性流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日趋多样化,但仍以转包、出租为主;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多元化,经营日趋规模化。本文集中讨论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面临的困境和严峻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进行权确权与流转存在的问题

1.1 立法方面的不足 由于我国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方面的法律只有《农业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且由于这些法律所立法的出发点和相应的立法精神不同,就直接导致了这些法律对于土地承包和流转等问题存在的矛盾和差异。另外土地的产权不清,权属界定混乱又带来了很多确权方面的问题。并且在现在的法律实践之中,对一些其他的流转方式,如:继承,赠与,抵押,反租倒包等流转方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就导致了个别地方流转方式的驳杂无章,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从。

1.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合同不规范 由于农村的很多土地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导致在土地确权方面不清楚.此外也导致在流转土地时只有口头合同,或者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不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程序不全,条款不全,流转的相关费用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充分的考虑当前市场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这就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1.3 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健全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制,导致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土地的流转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同时也需要一定的中介机构或相关组织来进行引导和证明。并且农民们不象城市居民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他们只能凭借拥有的土地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所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变得尤为重要。而由于不健全的保障机制,就造成了很多流转不公正的现象。

1.4 政府对土地承包和流转经营管理的职能的缺失和越位 这也给农村土地流转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十分明确时,政府又不能科学的使用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的管理不规范,监督滞后,对自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职能定位不当。

2 针对相关问题所制定的政策

2.1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应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各个阶层的利益。政府应该尽快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进一步对土地的确权和流转的方式,程序,性质,管理方法,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的相关法律,才能让土地在法律的保护下合法的流转。

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合同形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2.3 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 国家要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加大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方面的支出和投入,以保障农民的利益,这样可以调动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流转方面的积极性,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和流转的和谐和顺利发展。

2.4 我国的政府应该强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管理和监控 根据我国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同的土地流转政策,并且要积极鼓励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流转实践方面大胆创新,更应该积极引导一些工商企业和农民进行相关的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

政府应该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 家庭农场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会促进土地流转、新型职业农民,规模经营等新生事物地出现,逐渐改变着农村面貌,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样有助于农民更加明确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解,也利于土地的流转。

3 结束语

农业是我国的根本支柱性产业,因此要想发展好农业,就要深刻的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在客观的分析问题之后,按照上述相关的对策,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并借此来保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发展,只有保证正常的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才能保证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更有利于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只有作为根本性产业的农业蓬勃发展,才能保证我国永远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045-2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重视农业,必须关注土地问题。随着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得到提升,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流转就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1 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解析

1.1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今天已经开始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

虽然从1978年实施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吃饭问题,却无力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中国之所以迫切需要土地流转,主要是因为现在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明显制约到了土地的规模效益。而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得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而迫使农民向其他的产业转移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2 中国农村已经具备了土地流转的条件

我国的农村已经开始进入了社会化小农阶段(所谓社会化小农是指虽然与城市交往密切,已经融入了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但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的农民、农户),农民的生活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收入,许多农民成为“兼职农民”即从事农业生产已经不再是他们谋生的唯一手段。在国家还不能完全给进城务工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时候,农民最后的保障便是土地。在没有一套合理的补偿机制来为放弃土地的农民提供物质补偿的情况下,农民只能以土地权益的流转获得补偿,同时也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1.3 政府出台的不断完善的土地政策和制度,提高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由于国家出台的取消农业税、进行种粮补贴等农业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对土地的需求增大,进而促进了土地的流转。由于各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土地政策和制度并不断随环境的变化加以完善,推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正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作用加速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

2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农村社会保障缺失

由于我国现阶段无法对于进城务工或失地农民做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层面的缺失成为许多拒绝进行土地流转农民主要担心的原因。在中国农村,土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广大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正是由于中国二元制的社会体制导致了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也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了保障基本的生活,农民宁愿低效经营土地甚至将土地空置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2.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只有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建立,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的商品化、资本化和市场化,才能使农业生产的各要素以专有市场为基础进行优化配置和自由流转。尽管建立农村土地专有市场会使农村土地进一步资本化,但是土地专有市场机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实行农村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农村土地流转本身就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补充和深化,是从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土地制度,所以专有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绝不是将农村土地产权进行私有化。我国农村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农村的土地价格与城市的土地价格相差太大使农村土地的价值无法真正实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除了在南方少数发达的省份地区发展外,而在其他地区发展不充分导致的。

2.3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还是一个多方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参加的博弈的主体共有三方:一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组织,尤其是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基层政府组织;二是农业龙头企业或者种植大户;三是被流转土地的农民。从拥有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角度看,农民绝对是三方主体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如何规范,流转后土地是否真的用于农业如何监督,尤其是农民相应的补偿权益如何保障,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框架予以约束。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相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大部分的土地流转都处于一种地方自发组织的状态,从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发生了大量的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产生许多纠纷。正是这些纠纷又使土地流转活动在农民中间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3.1 建立长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节机制

要尽快建立长效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为保障农民的权益提供多元化的途径。首先,可以由基层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节机构,免费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相关的咨询,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纠纷解决的办法和途径等,并使农民真正了解自己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基层政府在了解当地土地纠纷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规范,以避免给一些不法分子假借调节纠纷之名,侵犯农村的合法权益。最后,建议地方法院建立一套审查和受理土地流转纠纷的机制。目前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法律意识薄弱,当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时,很少到法院上诉,而是采取到基层政府反映情况的方法,这就使得一些较为严重的土地纠纷得不到专业的调节,从而使矛盾激化。因此基层政府应该与当地的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由法院农村定期派遣专门的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上诉法院的途径;同时在地方法院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受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机制,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

3.2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近年来,民间的借贷市场有所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管相应的规范体系,使得农村自发形成的借贷市场存在很高的风险,所以需要通过基层政府的引导干预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扶持,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体系,具体做法为:第一,正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分派机构以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专门分派机构的建立主要是受理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土地流转相关的资金包括用于土地流转出让金,农业机械购买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费等的借贷申请,并报上级金融机构进行审批。这样就加快了农民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效率。第二,金融机构要加大利息优惠,放宽贷款期限。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的特性,适当的放宽相关贷款的期限,并开展更多的发放长期贷款的项目,同时还要考虑到农业投资风险较高,应该对农业贷款进行利息优惠甚至根据情况实施无息贷款,鼓励农民的贷款积极性,促进土地更大规模的流转。

3.3 完善相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和农业,就是为了更好了发展我国的农村市场经济。尽管农村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要进行高效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但是农村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法律对于产权的初始界定及其对伴随交易过程发生的权利让渡的再界定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即构成产权的权利约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活动当事人能否存在充分的激励,付出努力寻找更有利的方式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国家应当逐步建立起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相关法律体系,对于模糊地法律规定要清晰界定,对于不完备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的加以完备,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部们,一方面紧跟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修改不利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改变相关法律条款不适合时展的现状,制定具有适度超前性的法律条款,更充分的发挥法律规范的导向功能。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把农民的土地权利纳入民事权利的轨道,通过民法来规范和保障农民的个体土地权利。

参考文献

[1] 郑德杨.中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对策[J].哈尔滨师范大学学报,2009,(4).

[2] 曾新明,侯泽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之法律研究[M].2006,(10).

[3] 杜威漩.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河南科技大学学报[J].2007,(12).

[4] 马举魁.关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M].理论导刊,2004.

[5] 蒋永穆,安亚娜.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M].经济科学家,2003,(3).

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机制;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 樊德玲(1971-),女,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河南信阳 46400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安排,是持续数十年、惠及八亿农民、全面提升我国现代化整体水平的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经过三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而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问题日益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问题的提出

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具有其他生产要素无法比拟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同时,土地是协调农村、农业、农民关系的纽带,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计划体制为背景而推行的一项土地制度。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使土地的原始生产潜力迅速释放,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起点。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以计划体制为背景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由此而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承包土地量与农村人口不平衡,激化农村内部矛盾;土地与农村劳动力结构不合理,造成土地和劳动力的双重浪费;个体化的承包机制与社会化的生产建设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等。因此,为适应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盘活农村土地,强化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允许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一字之别,意味着国家将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容许土地流转,农村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原则、合同形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流转的原因、形式和规模等诸多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它不能较全面地指引和规制土地流转,甚至因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某些利益集团约束乏力。许多地方缺乏土地流转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农业法》第3条重申了这一点。至于哪一级和哪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则继续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有关的调研资料显示,乡镇、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多数均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而且其面积比例一般为1:9:90,似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所谓“模糊”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许多案例中,土地产权归属的纠纷严重。当农村集体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与使用权在法律上未能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显得十分棘手、难于管理。

(三)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完备的登记制度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不动产使用物权,登记的意义极为重要。相对而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普遍不受重视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法律上未规定以登记为要件,仅以合同成立为要件。这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的规定相违背,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法律起源。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仅以当事人自愿为主,未经登记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仅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在土地流转较频繁的经济较发达地区,一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则以后的受让人就有可能难以与转让人从事正常的交易,其受让的权利也可能遭他人剥夺,甚至会发生在转让中的上当受骗。

(四)政府定位不当,损害农民利益。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和作为突出政绩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流转操作中违背土地政策,强行反租,租金补偿过低,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完善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农村土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权属变动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如何在整体规划下规范并促进流转的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至今没有成形的政策和法规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规范调整。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依法规范农地流转,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以促进土地流转。首先,推进土地流转,要在坚持和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其次,制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地方立法可以适当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之类的,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要用法律来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中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被法律界定为“集体”,这里基本没有争议。但是,究竟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都很不明确,而现在此权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组织来行使。由于它是一个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属组织,集体和作为集体分子的农民之间,均无双向选择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权当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来行使,而只能由作为地域性经济组织的村长来行使,这样问题就来了。因为村长有事实上的土地处置权,却并不负担半点风险,因此为农村土地寻租埋下祸根。因此,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等问题,将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等虚置概念,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使用权主体――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所以必须从立法上保证农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其享有拥有土地的收益权。

(三)要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把土地流转回归到市场,实行优胜劣汰,有利于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率,提高广大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准,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如果人为在政策、法规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堵”和“压制”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比如要修改与《宪法》不协调的有关法律表述,如现行《土地管理法》63条可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从法律层面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同时也要加快相应实施条例出台,以便于实际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国,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土地法院,聘请专家判案,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应该建立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物权流动制度保持高效运转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一方面,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再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租赁、转包和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身份的多元化使得借由考察权利人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身份来判断权属状况的困难系数及风险系数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具有频繁的重复发生率,需要明确的法律登记制度对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状态加以公示化,明晰化、确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