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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江平原湿地;湿地保护;立法;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43-03
湿地、森林、海洋并列称为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是最具有丰富生态功能的生态系统,其具有蓄洪防旱、调节小气候、保持水土平衡、控制水体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区域生物多样性平衡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生物基因宝库”和“生物摇篮”,在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生产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环保效益。然而,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对湿地的影响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占用湿地面积较大,萎缩现象严重、退化加剧及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毁。例如,东北地区沼泽湿地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11.4万km2减少到目前的6.57万km2,在50年内减少了42.4%。目前,湿地所遭受的损坏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生态系统平衡。
1 三江平原湿地的现状
三江平原处于我国黑龙江省的东北部,面积
1 080万hm2,是由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共同汇流冲积而成,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淡水沼泽分布区。这里以森林、草甸、沼泽和水面为主,沼泽与沼泽化草甸大面积连续分布,水系交织成网,小型湖泊星罗棋布,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湿地,也是世界最重要的湿地之一[1]。三江平原湿地同时也是中国黑龙江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这里的生态系统类型纷繁复杂,有1 700多个物种,其中国家级珍稀濒危物种100多种左右。湿生和沼生植物主要有小叶
章(Gramineae)、苔草、芦苇、沼柳等。苔草沼泽分布最广泛的一种,约占沼泽总面积的85%。到2002年,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已经把三江平原已有的三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入到名录之中,三江平原湿地成为国际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地区之一。
但随着人口和经济增长,大规模的开发、过度利用现象严重,自1994―2000年三江平原耕地面积由82万hm2增加到370万hm2,湿地面积由443万hm2减少到151.8万hm2。三江平原湿地功能退化,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沙化现象严重。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的大规模开发,废水排放、农药和化肥的大量施用,引起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的不断加剧,湿地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河流、水库、沼泽的不同反应上[2]。总而言之,三江平原湿地正面临着水土持续损失及功能退化的现象与日俱增。
与此同时,与湿地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也随着湿地环境的恶化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三江平原湿地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已达到历史最高峰。三江平原湿地面临着严重的损害,天然湿地的面积也在急剧的萎缩,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污染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人们仅认识到了湿地资源的简单层面,而缺乏对湿地整体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综合方面、深层次的了解。湿地的生态价值在于能够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富庶的物种资源,兼备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特点,具有调节小气候变化、积蓄水源、防洪旱能力强等独特生态价值。从整体的发展中看,只单一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疏忽了对湿地整体生态功能的利用和保护。例如,在法律上,大多都是对湿地资源的开荒、摄取、管理活动加以规范,很少对湿地生态功能及生态价值进行深层次保护。这是造成三江平原湿地资源形势恶化的重要关键点。针对此原因,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原则,综合分析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不足,重新制订并完善湿地保护法。
2 国际湿地的法律保护
据统计,20世纪以来,由于农业开发、城市化发展及经济开发因素影响,导致全球范围内湿地面积锐减,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国际社会和湿地保护发达国家运用立法和制定规划的方式加以保护。这种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湿地是有效的方式,也是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3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失湿地专门立法,整体系统保护不足
从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传统角度来看主要的特点是以部门法为主导中心,例如土地有《土地管理法》、草原有《草原法》、森林有《森林法》、海洋有《海洋保护法》等,而对于湿地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法律。我国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中,对于“湿地”内涵的理解和外延的理解存在着不确定性及不全面性,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均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用途,原有的法律法规局限性较大,所以对于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维护和发展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湿地是一种较特殊的生态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同时不同部门和领域对湿地的认识和作用均有较大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利用群体对湿地的资源需求也存在着差异,如果没有一部针对湿地资源保护专门的立法,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统一调整和规划,那么在多项法规中具体规定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3.2 立法体系分散,缺少有效协调
立法可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及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法规不相同的情况下,也应相互协调达到统一的原则,否则就会存在规定性冲突。因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有效协调与合理配合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前提。针对我国湿地而言,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对其进行合理统筹,使得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对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法律章程和规定过于零乱并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湿地法律保护体系,所以导致在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不协调因素较多。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鼓励开垦荒地时,并没有给予保护原则,缺少保护规定;在某些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工程受损的湿地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但没有考虑到工程受损湿地的功能恢复。正是由于立法上不能够有效协调,使得湿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在依照法律的管理、执行法律监督上采用的法律依据不能够形成统一,导致湿地资源出现诸多相互矛盾的问题,使湿地生态功效不能得到合理地发挥和利用。
3.3 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湿地资源利用过度
湿地保护的主要力量来源于群众及政府。目前对于群众及非政府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参与到湿地保护的决策中去,这造成了湿地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没有机会和条件参与到湿地保护的工程中来,导致两者产生矛盾。从而,过度利用湿地资源,忽视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导致相关者只为了谋求当下的经济价值而盲目开发。目前黑龙江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制约。
4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
湿地的环境价值和生态利益是制定湿地保护的法律前提,湿地立法刻不容缓。在建立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确定立法目的,明确保护对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遵守管理制度。要尽快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相互协调的湿地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湿地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发与保护。
4.1 明确湿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首先就是要明确“湿地”的概念。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专门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发生冲突,以及法律保护的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我国是《湿地公约》缔约成员国,在我国完善湿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借鉴湿地公约中的规定,确定应采取保护的湿地对象,保护湿地的含义、类型。确保不是被利用的荒地。结合政府各部门依据湿地定义对土地类型进行划分,对被确定受保护对象地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开发和实施保护。
4.2 尽快推进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工作
首先要整合国内的相关法律,将与湿地相关的一些法律进行整理,统一立法,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湿地法律。要尽快推进湿地相关的立法措施,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4.3 建立湿地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体系
①湿地生态环境影响和评价体系。针对湿地保护,我国在2003年9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中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进行了较详细规定。湿地保护法的确立,对湿地的利用和开发进行了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湿地开发项目进行时,着重对湿地生态环境评价理论框架的建立,增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实践性[3] 。
②湿地规划制度。湿地规划是指湿地主管机关根据湿地资源及环境特征、存量和湿地社会、经济、生态学意义,以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通过制定湿地利用或保护规划的方式,限定湿地资源的利用方向和对湿地环境提供保护的制度。湿地位于环境生态系统中的核心地位,对于生态的调节,气候的影响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湿地的保护需要顾全大局、合理安排,所以需要相关部门对于湿地进行合理有效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
划(2002―203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等政策文件,都对湿地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应该尽快建立湿地保护法,切实做到湿地的合理开发及保护利用。
③建立湿地合理开发与利用。湿地合理利用制度有用途管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湿地用途变更许可及许可证制度这些方面的内容。湿地的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湿地的利用,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湿地的主要利用方式,不经许可,未经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不能随意改变湿地的用途。对于取得湿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对于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该取得用途变更许可,并且缴纳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
④建立还原生态制度。湿地资源是人类与自然相互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湿地还具有相应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湿地保护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合理调整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发者给付一定的使用费来换取对湿地的利用,而相应的使用费又可以作为湿地利用后的对当地居民的生态补偿费用和湿地的维护基金。所以,此种制度有力于湿地的保护,应该通过制定湿地保护法,运用湿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合理的保护湿地资源。
⑤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保障制度。湿地为多种生物提供了天然的栖息地,但是由于大规模的开垦造田,使野生动植物的天然生境遭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因此,在新的湿地立法中要特别突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如鸟类种群数量的减少,为掌握湿地生境变迁和湿地鸟类的变化规律,应建立鸟类监测站,定期监测汇总,并分析变化规律,以便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开展珍稀水禽的生态学研究、人工驯养繁殖工作,深入开展种群数量和环境容纳量的研究,以便制定合理的动物资源利用计划。 同时对于湿地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要充分利用,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收割,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保护好环境,以便持续利用现存的丰富多样的生物资源。
⑥确立公众参与制度。湿地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利用是我国民族的文明、社会的责任。因此必须在合理保护湿地中进行科学的研究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湿地功能及保护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群众参与的湿地保护活动和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从社会角度上真正认识到湿地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湿地的自然环境的合理开发、保护利用与人类的生存有着不可分割的重要关系,在生态环境中,湿地环境是富有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也是人类与自然最依赖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具有丰富的资源,而且还有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目前,我国湿地资源的现状以及诸多人为因素的破坏不容乐观,应立即制定湿地保护,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树立人们对湿地保护意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家林业局等17部委.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整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县上决定进一步在全县开展非法砖窑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全面清查全县所有砖窑的基本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切实解决我县存在的非法砖窑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浪费能源等突出问题,确定保留和关闭名单,对关闭的砖窑坚决依法取缔,并制订砖窑布局规划,依法规范砖窑生产,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整治非法砖窑依法规范砖窑生产,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议定需依法关闭的非法砖窑。国土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的建窑时间、法定代表人、占地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矿管办调查了解各个砖窑产品类型、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环保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安监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工商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在对全县所有砖窑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掌握砖窑的基本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保留和关闭砖窑名单,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为下一步编制布局规划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制订砖窑布局规划。由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和土地规划修编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台塬为主、平塬收缩”的原则制订全县砖窑布局规划。方案形成后,分发到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布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阶段,依法规范。分四个步聚:(一)向违法企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各执法主体单位下发);(二)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与违法企业签订关闭协议(确定自行关闭时间由所在乡镇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督促其按协议时限关闭)。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违法砖窑,接受处理后,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愈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关闭。(三)不按协议时限关闭的进入司法程序由执法主体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关闭;(四)对规划区内确定保留的砖窑,先由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然后其他相关管理单位按各自行业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从而规范砖窑生产,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
三、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砖窑是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砖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矿管办主任
成员:*县法院副院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同志兼任。
四、几点要求
1、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耕地保护,墙体材料革新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及各砖窑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做到依法用地、依法经营。
2、严格土地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对保留的砖窑合理划定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同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取土计划,签订取土协议书和土地复垦协议书,收取土地复耕保证金,坚决杜绝在平原取土等违法行为。
一、强化耕地保护的行政主体责任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各部门都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取得实效。区国土局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区发改统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农委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区农委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引导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稳定粮食、蔬菜等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区财政局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的投入。区司法、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
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四、明确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责任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保护耕地的义务,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心、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
五、广泛开展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不同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组织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要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到图斑地块。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七、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
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落实“先补后占”制度。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健全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照集约利用标准管理和使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标准。
八、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严格考核标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较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完善建设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消耗、人均城镇用地、单位建设用地产值等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行政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九、加大耕地保护投入
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基础工作投入,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土地经营者加大耕地保护投入。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耕地保护筹集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形成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合力,集中使用,扩大资金投入规模效益。
十、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利益补偿。整合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资金作为用于耕地保护的相关资金,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承担并行使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委会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十一、加强耕地保护的基础工作
关键词:林地资源;现状;对策;安徽宣城;宣州区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载体,没有林地林业建设无从谈起。在当前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利用、积极保护林地资源已成为政府、林业部门和林业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1-2]。
1宣州区林业基本情况
宣州区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周边与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毗邻,被称之为苏、浙、沪的后花园。2010年又作为皖江经济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主两翼”中的“两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经济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全区林业用地面积91 510.6 hm2,其中有林地面积76 473.9 hm2,疏林地645 hm2,灌木林地7 800 hm2,未成林地3 884.4 hm2,苗圃地125 hm2,无立木林地1 085 hm2,宜林地950.3 hm2,林业辅助生产用地547 hm2,森林覆盖率31.8%,林木绿化率35.7%。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区快速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宝贵资源。
2宣州区林地资源开发应用现状
近年来,在周边苏、浙、沪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带动下,宣州区也成为各企业的投资对象,各类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投资建厂必然引发对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资源自然成为地方政府为企业供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宣州区林业局办理上报林地征占用手续144起,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578.27 hm2,尚有部分项目正在办理。宣州区敬亭林业工作站业务辖市区边缘的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自2005年以来办理上报并经省林业厅批准林地征占用手续36起,征占用林地面积265.45 hm2。
3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宣州区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一是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四是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六是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4搞好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
4.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4]。
4.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4.4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4.5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保证作用。当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与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办法和措施,如林地报批预审制度、公益林地审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审批部门应定期到各地开展一些调研活动,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关动态,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相关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应林地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5参考文献
[1] 潘虹,姜伟.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省林地管理工作综述[J].安徽林业,1998(1):8-9.
[2] 陈日红,余峰.浅谈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建设[J].浙江林业科技,2001,21(4):68-70.
【关键词】传统村落 建筑保护 活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B
中国传统村落已正式列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战略。在中央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取得了不少阶段性和区域性的显著成果。
不过,就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刚性需求和有效长效机制而言,国内尚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法律。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涵盖不了、也保护不了中国传统村落。为了遏止传统村落频遭破坏现象的蔓延,制止对传统村落无度无序开发,防止和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国家(而非部门)专门性法规。在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起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专司此事,形成长效永久机制。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立法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对象: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整体空间风貌,包括传统村落的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与风物、建筑及其遗址;村落人居环境、土地水系;语言文字、精神信仰与习俗;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当地特有的物种,包括原生性动植物等。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
建筑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最受关注的是其建筑。关于传统村落建筑等文物的保护,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都有相关立法。我国也有,但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传统村落保护很不相适应,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居住在传统村落中的村民,在村落未纳入文保单位之前,其建筑的产权是属于村民个人的,村民是有权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的。一旦这些村落被挂牌保护之后,其建筑及其它文物就均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就不再完全属于居住在其中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维修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所以,在纳入文保单位的传统村落中,即使是村民所居住的房子坏了,也不能擅自维修。其维修是需要按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走申请维修审批程序的。而且走完程序需要一年半载。除了“国保”的维修经费比较有保障之外,“省保”、尤其是“县(市)保”,大都落实起来很困难。其直接的后果是,“要换一根梁,等到塌了房”,村民看着传统村落建筑破损,一天天“烂”,直到坍塌。
中国传统村落自然分布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传统村落是当年由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和当地富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工艺筑造而成的,是原住民的生存智慧和文化艺术审美智慧的结晶。现在对于已经挂牌保护的传统村落建筑的修缮,有着极为严格的按保护等级的 “资质等级准入”制度。这样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南方的某个国保村落,由北方的某个单位来实施维修。钱花了不少,修出来的建筑已经完全不是原来的风貌了。原因是北方的专家,不懂南方的材料和工艺。因此,对中国传统村落的修缮,必须打破现行的“资质等级准入”制度,当地的传统村落,要让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当地的工艺、原住民的智慧来维修,让乡土建筑的修缮回归居住于乡土的人。这样就能真正保住历史地域建筑风貌,修旧如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少居住于破损严重、地方政府又无钱去修缮的“被保护”建筑中的村民,也不能另寻宅基地建造新房,他们住在危房中却又搬不走。房子不安稳,也造成了“居心”不安稳。
上述表明,传统村落的保护,进入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保护目的与效果相背相峙的困局,如不及时调整,出台与其相适应的保护法律,传统村落可能会出现越“保”越少,消亡更快的状况。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
活态保护
目前,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所界定的保护对象与内容来看,我们重视了有形的建筑保护,却忽略了无形的文化保护。实际上,传统村落的建筑文化,只是传统村落文化当中,以“固态”形式呈现出的文化的某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传统村落的固态建筑上,更体现于原住民活态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与价值取向观念等在内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等方方面面。 因此,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的活态文化的保护,更应引起立法保护的重视而不是忽略不计。包括我们要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有关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美德的精神内核都深蕴在这些活态文化之中。保护是手段,目的是要弘扬蕴含其内的优秀与精华,不能舍本求末。文化因人而生,保护也应因人而施。对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绝不能以偏概全地只局限于传统村落建筑的原有样式与外貌,而忽视生活当中的“人”,以及由“人”所创造、传承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活态”文化保护始终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首位,这样才能确保保护机制的有效性,确保传统村落文化不会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断链,确保民族历史文化不出现“断层”。也要充分认识到传统村落的文化构成,从古至今都不是静止的。没有传统村落的“活态”存在,其他诸多方面的价值,也没有办法依附。“活态”保护是重中之重,不能让传统村落成为死的“标本”。必须把传统村落的保护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传统村落的人与文化都“活”起来的全新保护格局。
关于中国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
传统村落与其周边的环境唇齿相依。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把村落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生硬地截然分割。不能把传统村落孤立地进行保护,而要将包括养育村民、孕育文化、培育情操的自然山水与生存、生态水土资源与环境,从整体上进行保护。这既事关国家民生安全,也是传统村落保护中新的重点和难点。环境污染、土地毒化,是最近年来村落凋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就是从环境入手,整体保护。这既合乎我们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理念,也是一种非常值得借鉴的方法。我们应将传统村落文化,视为村落自然环境与原住民社会生活人文景观和谐共生的文化遗存。人是自然的一份子,村落是适度融入自然中的人文景观,已经与自然浑然一体,成为人类的宝贵遗产。因此,在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纳入进来。这样既有利于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持续健康地保护与发展,也有利于历史空间氛围的保护,有利于农业及农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营造鲜活的、充满自然与人文景观活力、涵养和培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和丰富历史价值的文化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