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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是对食品贸易安全关注较早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安全规制在丰富的理论研究指导下。规制经验比较成熟,食品安全水平较高。本文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捡疫检验标准程序、对规制者的规制等多方面对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体系进行介绍,并据此提出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启示
中图分类号:X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53-01
1 韩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点
1.1 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
韩国在食品监管方面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有50多部,其中,《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最重要的两部的法律。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韩国还建立了非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就是由公认机构制定批准的关于食品加工方法、流程、包装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1.2 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
在韩国,涉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政府部门比较多。虽然部门众多,但各部门间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另外,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韩国还成立了“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由总理担任委员长,致力于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 多元有效的社会监督
在韩国,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从事食品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大众的监督,政府开设了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的网站,农林水产部和食品药品安全厅都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并设立高额的奖金。政府在韩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中起到主导作用,但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力量也相当重要。
2 韩国食品监管体系对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启示
2.1 完善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相关标准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为了进一步贯穿落实该法,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上述法律的实施对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韩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比,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具体实施和程序方面还缺乏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在法律覆盖面上,也出现不少空白,现存制度也缺乏应有的深度,因此应该制定全方位具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制度。
2.2 健全权责明确的执行体系
与韩国采用“分散制”管理体制类似,我国建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一级的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此外,分段监管涉及四大机构:农业部的监管是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行环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管食品流通环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活动。在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该规定对明确各部门权责具有指导性意义,但是一些具体职责划分还须进一步明确。
首先,在分段管理中,各机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复,导致了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中出现机构互相推诿或各自为战等现象。因此,应当明确各机构权限与责任,以便有效行使监管权力。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工作涉及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内容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但是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没有做出进一步解释。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细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成员组成。
最后,《食品安全法》仅规定了国务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而未明确地方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基层监管部门作为维护食品安全的第一线,职能调整尚未到位,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带来了诸多困难。
2.3 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的制度
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仍然起主导作用。但政府监管中出现的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成本过高的现象难以避免,而广泛社会力量的监督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与韩国相比,我国公众多采用民间自愿参与方式,官方的公众参与途径还是比较欠缺的。
韩国政府奖励民间举报制度,这在我国是不存在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奖励消费者举报的条款,但是在正式通过的法律中,这一制度被删除。这可谓是一大遗憾。建立健全消费者奖励举报制度,既可以降低监管成本,也弥补我国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3 结论
为公民提供安全的食品,这既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改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不应该照搬照抄外国现有制度,而还应该对各国制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我国的现有国情来引进吸收,在这一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监管;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
【中图分类号】C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文化不断丰富,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典型的食品安全教育课;2011年河南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随后重庆的“毒花椒”、广东中山的“墨汁粉条”、湖北宜昌的“毒生姜”、辽宁沈阳的“毒豆芽”、江苏丹阳的“西瓜膨大剂”、上海的“染色馒头”等事件无不触动着人们的神经;席卷全国的“地沟油”事件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大量食品从“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流向市场,环境脏乱差,生产不规范,质量不达标,部分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变着花样弄虚作假,令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0—2012年,我国重点制定和修订了关于食品安全的基础标准,其中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尽管如此,但一些不良商家置国家法规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违法生产、加工非食用物,甚至在其中添加有害物质,导致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产生的原因
1.政府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法》第4条中明确了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权责。该条文并未改变以往“一个监督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督”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它确立的仍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此外,监管的对象仅限于已确知有毒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召回也针对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而对不断涌现的新食品、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以及新涌现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食品加工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并没有开展科学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于一体的过程。但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却并没有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侧重。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事前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一直以来更倾向于事后管理,即“救火式”监管,缺乏预警机制,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则主要是利用事故调查、产品抽查等手段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近年来,这种简单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弊端逐渐显现。
2.利益驱使导致行业诚信缺失。目前,食品行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一些商人、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完全不顾他人的利益,甚至采取欺诈、造假手段,不顾消费者的安危,如滥用添加剂,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无论是像三鹿那样的大企业,还是如地沟油加工点那样的小作坊,或是麦当劳、肯德基那样的跨国企业,都为了追逐利益而迷失了方向。麦当劳号称对食品的制作流程有严格的操作规范,但北京三里屯麦当劳店却将已经过期的食品再次重复计时保存,保存时间本为30分钟的盐焗鸡翅竟超时近3倍。麦当劳在自己的“袖珍品质参考手册”中对各类食品的制作流程有极其严格的操作规范,包括每一种食品的保存期和储存位置,都有详细的规定,员工在接受培训和指导时都了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因为要进行成本核算,处理掉的食品都计入成本,而这涉及到“经理的奖金”和“员工的分红”,于是,在利益面前,消费者成为牺牲品。
3.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距过大。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级构成,现已制定和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其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都有较大差距。而且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空白现象,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使得现行标准难以执行。我国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于50﹪,而英、法、德等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国际标准就已达80﹪,日本已达90﹪,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更高且更为严格,某些标准已高于现行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CAC)。
4.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处罚方式也很单一,大多以经济处罚为主。造假者的违法成本较低,其高额的利润让众多商家铤而走险。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造假者“除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罚款额为2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不仅不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那些唯利是图者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很少将有毒食品生产者向司法机关移送,判重刑的就更少。那些见诸媒体的有毒食品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外乎是捣毁、查封或停业整顿。例如浙江省金华的“毒火腿”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罚款2万元。而韩国的“毒水饺事件”中生产水饺的食品商自杀身亡,因为他承受不住法律及道义的双重重罚,此举极大地震慑了其他的不法食品商。
5.检验检测技术落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对食品的多残留检测法可以检测到360多种农药,德国可以检测出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到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中,由于市县一级均无检验苏丹红的能力,无法自行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所以只好按照所曝光的企业及其产品情况对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查处。从2004年以来食品质量问题曝光的情况看,有地市级或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也有其他部门通报的,还有媒体调查、跟踪报道发现的。这种交叉监管方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对同一产品的检测结果,有部门报告说合格,也有部门报告说不合格,结果相互矛盾,往往会令企业和公众无所适从,并不利于有效监管。
6.消费者鉴别食品安全的知识缺乏。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不够以及难以鉴别食品安全质量,是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普通消费者一般通过食品包装上的数据信息或者媒体广告而知晓某一食品,而市场中的食品标识信息却不对称。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企业生产者不会轻易将所有相关的食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由于农村消费者受教育程度不高、收入有限,缺乏对食品基本安全知识的了解,农村地区往往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像“阜阳奶粉”、“龙口粉丝”等劣质食品曾一度在农村倾销。很多农村消费者一味地追求“便宜”、“实惠”的食品,在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后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又投诉无门,只能自认倒霉。令人遗憾的是,现在全国各地的农村、集市,随处可见拿着所谓“嘎巴脆”、“老虎肉”、“聪明豆”并吃得满嘴红红绿绿冒油的孩子,这些一沾嘴便掉色的“三无”食品的泛滥销售令人堪忧。?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措施
1.美国。美国民众对食品放心度普遍较高。在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及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等。美国的食品监管机构会聘请专家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根据新法案,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订更为严格的标准。
2.法国。法国食品共有4种官方认可的质量标签:红色标签、特殊工艺证书、生态农业产品标签和产地冠名标签。在食品标签上,除了产地、成分、口味、制作工艺、生产日期、有效期、荣获奖项、价格等基本内容,还能提供很多其他信息。红色标签是普通意义上的优质产品,为了确保“红色标签”的高品质,法国农业部颁布了各种“技术说明细则”,对鸡、鸭、鹅、牛、羊等家禽、家畜产品和鹅肝、熟肉等加工品的标签规定内容进行周期性调整,以使其工艺标准不断更新。青睐“绿色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专挑贴“生态农业产品标签”的食品。贴上这个标签,那就表明其至少95%以上的配料经过授权认证机构的检验,并符合欧盟法令规定,是精耕细作或精细饲养而成,没用过杀虫剂、化肥、转基因物质,含副作用的添加剂的使用也受到严格限制。此外,法国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一条龙安全管理,从初级生产和动物饲料生产,到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食品,在食物供给链的每个组成环节下足功夫。在法国农场,每头牛都有编号,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迅速追溯源头并加以纠正。??
3.德国。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管理被誉为是“建立在检查之上的检查”。以超市销售的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比如:2-DE一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表示是圈养母鸡生产;DE表示出产国是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舍或鸡笼的编号。消费者可以根据红色数字传递的信息视情况选购。对于肉制品,在屠宰场生产线的最后环节,工作人员会操作电脑,将每一批肉制品打印追溯码。消费者可以在商店通过电脑查询追溯码上的信息,清楚地知道手中的肉肠是哪个地方哪个企业生产的,甚至动物由哪个农场饲养和提供的。一旦出了问题,就可以迅速地追溯责任。
4.英国。英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严格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通过建立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食品追溯制度实现了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为追查食物中毒事件,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
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食品源头质量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保证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绝大多数都是以个体生产为主,所以一定要在现有的生产方式上,逐步引入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保证食品安全。同时,搞好源头治理,必须结合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商品台帐登记和食品卫生质量购销档案管理,建立商品标签标识、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等一系列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这方面,浙江省早在2010年颁布了一系列条文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加强查处和监督工作。对于市场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保证上市食品卫生质量
食品质量是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是确保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一是充分利用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测制度,并作为强化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三是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等管理方法和模式。实现从“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到“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转变,建立全方位的流通领域监管体系,不断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2009年,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门成立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安全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的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为建立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目前共公布了6批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22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即“黑名单”。
(三)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自律对保证食品安全尤为重要。所以,必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流通企业行业信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市场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食品市场建立经营者和商品“黑名单”、“黄牌警告”制度。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和诚信教育,督促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从而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要让企业家们知道,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坚守道德底线,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牺牲道德和消费者利益换取利润,最终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全面建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在全社会公示。执法部门之间标准要一致,信息要共享,执法要有章可循,同时要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监督意识。同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从而保证市场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符合健康标准的要求。厦门市从2012年以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已建立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初步建成了“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的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并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同时,厦门市正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通过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厦门市如今已逐步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推进各区、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一站式”服务。
5.建立专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运转高效的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当前食品安全执法主体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执法监督体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明;二是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体制建设,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中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针对这一现象,应从管理源头做起,尽早成立一个部门或者一个机构专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完善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通过实施科学、协调一致的监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规划,以实现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和进出口等多个环节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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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临期食品;消费认知;调查研究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2012年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对所有临期食品明确标识,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然而,在走访上海市内多家连锁超市中发现,除了华润万家、沃尔玛、好又多、家乐福外,多数超市并没有设立“临期食品专区”,也没有对临期食品做出醒目标示。对于也那些设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超市,在临期食品管理上也不规范,很多食品专柜也名存实亡成为摆设。因此,本文想从消费者和供应商两个角度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
临期食品,即指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2012年2月,北京工商局参照行业标准,率先对外的“食品保质期临界”的6级标准,首次明确提术临期食品界限: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食品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食品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食品保质期为15天以下,期满之日前1至4天。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对所有临期食品商家必须明确标识,以提醒消费者食品临期。
1.2 研究意义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而临期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在目前情况下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然而,临期食品作为可持用商品,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就会造成商家成本的上升。同时,商家为了降低销售成本,通过不同方法(如“捆绑销售”)来解决临期食品的处理问题,然而这样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如何从根本解决临期食品的处理问题显得重要。
1.3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通过对比国内外对临期食品的处理,分析目前国内的临期食品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分析调查问卷,研究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态度;针对国内临期食品存在的问题以及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态度,给出相应的建议。
1.4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
1.文献研究:为了分析国内临期食品目前存在的问题,作者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以积累相应的知识。这些成果是本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且其涉及的一些研究方法也对本研究具有启示及借鉴作用。
2.实证研究:本研究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法。调查选取上海作为主要调查地,在网络上和上海各大街头上发放调查问卷。本文以消费者的角度作为出发点了解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态度,借助SPSS统计软件和EXCEL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收回的数据做统计性描述。
2.国外临期食品的相关研究
国外临期食品的研究主要包括国外对临期食品的处理方式:
在加拿大,几乎所有超市都会在晚上结业前的2-3个小时内,把当天或是第二天必须卖完的食物以非常低的价格卖掉。那些即使打折后仍未卖完的食品就被当成垃圾处理。如果因极个别疏漏,没有及时把过期食品下架,一旦被发现或收到顾客投诉,他们会马上把这些漏网之鱼处理掉,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自己的声誉。
在新西兰,超市里的食品外包装上通常有“食用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标识。“食用日期”是指在这个日期之后继续食用该食品可能会影响健康,超市必须停止销售。超市贩卖已经过了“食用日期”的食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是故意贩卖过期食品,将收到罚款处理。“最佳食用日期”是指食品的质量在该日期之后就会降低,但是继续使用不会有将康安全问题。对于此类商品,超市里会有专柜专门销售超过“最佳食用日期”但未超过“食用日期”的食品,并有明确标识,保证顾客的食用安全。
在英国,每晚赶在超市下班前,购买既便宜有绝对安全的快过期食品,是很多英国人的做法。超市里这些打折食品并不是食品过了保证期,而只是过了最佳实用期。英国环保组织“废品与资源行动计划”发起过食品节约活动,挨家挨户叫人们怎么理解“最佳食用日期”,如何区分“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和“出售期限”。
在日本便利店食品架上,通常摆着便当、面包、饭团、三明治等保质期只有1-2天的食品。为保证新鲜,店主会在保质期几个小时前就丢弃。日本将这些下架食品都做成了肥料和饲料,从而形成一个循环再生系统。
在德国,他们将倒掉的食品垃圾用来发电。德国联邦食品回收协会会有80家回收食品中型公司,他们利用这些食物垃圾发小后产生的沼气来发电发热。
3 国内临期食品的相关研究
3.1 国内对临期食品的处理方式
1)直接对商品进行降价处理,打折促销(徐霖婧,2013)
2)将临期食品与新生产的食品并在一起混搭销售(冯云竹,2012)
3)对于公司统一配送的,在离保质期还有1/3的时候直接退回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并出具退市单据(冯云竹,2012)
4) 属超市自产自销的临期食品,及时销毁并出具销毁记录或者对其加工成饲料(沈丽,2013)
3.2 调查问卷分析――消费者的态度
3.2.1 调查问卷的样本统计性描述
在这次调查问卷中,我们共发放并回收了300张调查问卷。其中,我们将调查问卷分为三个维度(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来进行调查。由于我们是在校大学生,回收的问卷中25岁以下的大学本科比例较多。
3.2.2 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消费倾向分析
在调查过程中,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非常关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因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非常重视,对食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警惕性比较高,进一步说明消费者对国内的食品安全不够信任,这给临期食品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困难。其次,消费者对国家出台的临期食品的规定不了解,并且大部分消费者认为食用临期食品会危害我们的身体健康,因此,目前我国消费对临期食品的概念认知不清,对临期食品不够了解,这也给临期食品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最后,消费者对商家临期食品处理的相关动向不了解,这也就给商家有机可乘违法处理临期食品的机会,这会进一步加深消费者对商家对临期食品的误解,使消费者不再相信临期食品。另外,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即使临期食品有促销,消费者也不易轻易购买临期食品。这进一步说明了消费者对临期食品有误解,不相信临期食品。
3.2.3 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处理方法
在对临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上,大部分消费者会采取扔掉、找商家理论、找315投诉这种方法,这进一步说明顾客对于临期食品是不信任的,认为他们是有害的,也就侧面反应顾客对临期食品的认识不到位。
3.2.4 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满意程度
在调查顾客满意度方面,大部分顾客对商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方面不是很满意,认为商家执行国家政策不到位或者没有执行。而对于商家执行国家临期食品处理政策力度方面,消费者表示漠不关心,说明顾客对临期食品的重视度不高,对临期食品不够了解。
4 结论
4.1 我国临期食品遇冷的原因
首先,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出现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临期食品更是属于商家自律行为,而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警惕性比较高,再加上消费者群体,对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认知模糊,对临期食品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往往因临期食品口感的正常变化、打折销售及特殊提示产生质疑,短期内对临期食品及其经销方式难以接受。
其次,临期食品经销方式的改变使食品经销商深层次利益发生了明显变化。在整个食品经销链条中,大中型商场、超市往往利用销售后结算贷款等方式将经销风险向上级供货商转嫁,即对预包装实行“两个1/3”的食品进销货制度:保质期已过1/3的不予进货,保质期剩余1/3的及时退货。专柜设立后,临期食品若不能及时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能由商场、超市承担。
最后,目前各地设立并推广临期食品专柜的客体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受经销规模、硬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小型超市、食杂店难以纳入临期食品专柜的销售范围。部分地区试行的临期食品提示标签,因临期的相关批次食品需打折销售,而其他同类产品不打折,需要为临期食品重新制作、粘贴条形码,增加了商家的工作量和经营成本,且大部分视频经销户不具
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所以难以落实。
4.2 建议
提高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认知和关注。婴童哟各类媒体加大临期食品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消费者数理临期食品的正确认识。另外,可以同哟公益宣传片、出台相关奖励措施以提高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通过消费者的监督,督促销售者规范销售行为。
加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当前临期食品的不规范处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缺乏严格的参照标准,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1月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但未对“醒目提示”,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监督和检查造成不便。同时,我国当前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大多依靠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大消费者及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够。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于临期食品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没并且进一步完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在制度、执法机关及消费者的共同监管下督促销售者规范临期食品处理模式。
食品瘦小企业提升技术手段、优化经营模式。食品销售者应当不断探索创新,在技术上解决条码“同品不同价”的问题。并且可以通过优化经营模式,鼓励销售者将临期食品专柜作为增加营业额的新型经营模式,明确与供货商的利益分配及奉贤承担关系,使专柜成为消化供应商临期视频库存的重要方式。
5 研究不足以及后续研究建议
本文研究比较浅显,只是从调查问卷的描述行统计调查研究,没有对数据进行较多的定量研究分析,也没有深层次地挖掘临期食品遇冷的原因。并且调查范围仅局限于上海,问卷之发放300份,不足以代表所有消费者的态度和观点。后续研究者可以同时从消费者和商家和供应商的角度进行数据定量分析,深入研究国内临期食品遇冷的原因。
参考文献
[1]徐霖婧.关于临期食品消费认知的调查徐霖婧[J]管理论坛2013.05.15
[2]沈丽.超市临期及过期视频管理体系框架构建研究[J]中国商贸2013.06.11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食品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其重要特征就是根据食品类别或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以保证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我国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吸收其教训,结合实际,在现阶段,现实选择是保留分散管理的模式,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进行较小的调整,依然按照食品事业链的环节进行分工。明确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职能。履行分段监管的职责,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就无人管理的盲区,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好分工后各环节之间协调和衔接的问题。解决好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做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都把食品安全监管作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具体做法,对美国、日本以及欧盟诸国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和监管
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建立了较为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的支持,它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担任此职责的主要有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等部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如下特征:部门权利分离、工作方式公开透明、决策以科学为依据、公众广泛参与。为了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美国最高法律、法规和总统执委会制度建立了法规修订工作制度,即采取与公众相互交流和透明的工作方式。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其基于如下指导原则:(1)只有安全和有益的食品可以上市;(2)以科学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法规;(3)政府强制执法;(4)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到惩处;(5)法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公众可以广泛参与。
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基础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对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律责任。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管理法律体系上,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如1996年美国颁布了《美国肉禽屠宰加工厂(场)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规》,新法规强调预防为主,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这是对美国使用了近百年之久的以感官检查和终端产品检测为手段的旧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全面改革。其目的在于使美国人民享有全球最丰富且最安全的肉禽食品供应。经指导的行政部门颁布的独立的法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
美国政府十分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基本思想是:增强立法过程和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全社会参与其中,使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同时也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建立信心的重要途径。信息公开是增强管理过程透明度的关键,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直接对公众进行解释。同时,管理行政部门经常提供一些如何达到管理要求的导则。导则包括:食品如何掺假、贴不恰当的标签或如何描述确证的安全性资料等内容。这些导则对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是有帮助的。
在预防性措施上,科学性和危险性分析是美国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由于多年来对食品中化学危害的管理的重视,美国制定了许多关于添加剂、药品、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有潜在的化学和物理危害的法规。近年来,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微生物致病原的危险性,通过关注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的安全性来降低微生物致病原的危险性。
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能力方面,美国政府的措施是: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科学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也与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如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国际联合流行病机构等),从中分享最新的科学成果。
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有大批专业化的专家、如化学家、毒物学家、药理学家、食品工艺家、微生物学家、分子生物学家、营养学家、病理学家、流行病学家、数学家和卫生学家等。他们的工作是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等。如果食品不符合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了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理。一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实质就是应用科学手段检验食品中是否含有对人类健康不利的因素(如病原体等),分析这些带来“风险”的因素的特征与性质,并对它们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影响人群、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二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实质就是落实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例如目前推进的“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它可以使用户认识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三是风险信息交流与传播,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美国政府认为被管理企业作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一部分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生产食品。为了更好地实施HACCP,美国极为重视对有关人员的多种方式培训。
(二)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日本除大米自给率保持在90%、蔬菜自给率达到84%以外,其他主要农(畜、水)产品自给率不足29%,均需大量进口。因此,日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建立了食品管理的相应法规及配套管理体系。经过50多年的发展,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食品管理体系。
1.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
日本历史上曾发生过震惊世界的水俣事件(即镉米中毒事件),因此,日本对食品立法十分重视。1948年,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农林水产省颁布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管理法》;1957年改为《出口检查法》(该法律在1997年废止)。随着进口食品的增加,日本的食品安全立法不断加强和完善。1970年由农林水产省颁布的JAS法(即《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同时还颁布了《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取缔法》(即《农药管理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的进口、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实施依法管理。80年代日本兴起有机农业,出现有机农业产品,1992年日本农林省出台了《有机农业和特别农业栽培法》;1995对《食品卫生法》修订;1999年出台了《有机农业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在新世纪开始,日本针对农产品依赖进口程度加大的情况,提出发展环保型、生态、旅游农业的观念,制定了新《农业基本法》,2000年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包装容器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2001年暴发疯牛病商情以及出现了多起食品标识错误等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日本在2002年修订了《JAS法》,并已于2003年夏季生效执行。2003年日本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同时还有配套的相关法规,《农药残留规则》、《农地法改正》、《零售手料自由法》。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相关的配套规章,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奠定法律依据。
日本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其各项法律主要基于以下几项原则制定: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至上;以科学方法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全面启动生鲜食品的原产地标识制度(具体到都道府县),进而为农产品建立“身份证”;以加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提高消费者信心。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随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而得到健全和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完整体系。
2.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即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负责,按照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分别确定各自管理职责,直接面向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农林水产省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2003年对内设相关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专门成立了消费安全局,其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的品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消费者反映)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设有食品安全局,内设企划情报课、基准审查和监视安全课。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流通环节的养殖业食品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此外,日本在去年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将其作为内阁的一个办公室直接向首相报告,独立履行风险评估职能,并向风险管理者即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出有科学依据的建议。
3.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日本农业标准数量很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日本农业标准制定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起草标准。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起草农业标准草案。二是日本农业标准委员会(JASC)审议。当JASC审议完毕,而且认为标准草案内容适宜、要求合理,则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审议报告。三是标准的批准和。农林水产大臣确认JASC审议的标准草案对有关各方均不会造成歧视后,将予以批准作为日本农业标准。
从标准制定流程可以看出,透明度原则在这一流程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其次,标准制定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方面确保各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体现,同时也恰恰通过这种方式确保JASC能够得到认可。
4.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日本农产品认证一般由中介组织组织承担,认证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特殊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特殊认证。为了获得JAS标志,生产者可以向农林水产大臣指定或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生产者自愿申请认证,如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认可的国外机构)认证,生产的产品符合JAS规格标准,则可以允许产品帖上JAS标志,在对JAS法的修订中,确定了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特定JAS规格标准,通过检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即使未贴加JAS标志的产品,也须标有“有机栽培番茄”、“有机纳豆”或“有机红茶”等标志。由此就出现了“有机低农药栽培”等各种各样的表示方法,而有机JAS标志就成为有机食品的标志。另外,从外国进口的有机食品和本国产品一样,如果没贴有机JAS标志,就不许进口者销售。
5.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监督检验工作。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设有7个分中心,负责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办理JAS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与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厚生劳动省在全国13个口岸设有检验所,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验;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厚生劳动省所属的市场卫生检查所进行执法抽查并予以公布。此外,还有农林水产省的JAS认证产品检查和生产者(农协)、销售者(批发市场)的自我检查,形成了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2001年9月发现第一例疯牛病以来,日本社会对牛肉安全十分敏感。食品危机不仅来自传染病,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也使人们提心吊胆。如2002年1月日本一家最大的公司将超市上卖剩下的过期牛奶收回处理后包装上市;有的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更改食品产地、品种标签;食品中加入未经许可的添加物;有的转基因食品无标示等等。据日本《经济周刊》指出,日本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对策尚存薄弱环节。
第一,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2002年4月日本疯牛病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批评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上世纪80年代英国发现疯牛病时,日本政府认为本国决不会发生,所以全国完全不设防,结果造成后来的“牛肉冲击”。此后,也一直末改变食品进口渠道过于集中的问题,由于进口牛肉依赖美国,致使2003年底美国发现疯牛病后日本农林水产省一片混乱。
第二,食品安全对策不是消费者利益优先,而是经济效益优先。
2003年7月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承担振兴牛肉生产和确保牛肉安全两方面的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明显向生产者倾斜,把发展牛肉产业放在优先地位,以企业的成本、利润为核心。在组织从全世界采购饲料时只考虑价格,进口了染有疯牛病的牛骨粉,造成日本国内也爆发了疯牛病的恶果。
第三,食品流通领域有结构性弊病,禽流感商情凸显法规缺陷。
随着食品产业的全球化、现代化和复杂化,流通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法制的健全显得十分重要。日本工农业标准(JAS)、商品表示法等已显滞后,埋下了食品弄虚作假的祸根。去年2月京都府船井农场患禽流感的鸡肉、蛋大量流入市场,凸显出食品安全法规不健全。
(三)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疯牛病肉进超市,农场鸡遭二恶英污染,小学生喝可口可乐中毒……几年前欧洲食品市场连续发生的一次次事故,促使欧盟痛下决心:食品卫生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不但要从源头抓起,而且还要从各个环节逐一把关。
欧盟委员会认为饮食行业应该把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以保证从“锄头铲子”到“勺子叉子”,也就是从田间地头到厨房餐桌整个过程的绝对安全。欧盟委员会认为,保证这一过程绝对安全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对各个环节的每个人都规定具体的责任。
对于农业生产者,欧盟委员会要求他们要对农产品的卫生安全直接负责。其中农作物种植者要严格按照欧盟的安全标准选择和使用农药,保证农药残留不超标。家畜饲养者严格按照规定选择饲料,切实遵守动物防疫检疫制度,保证动物健康。
对于食品加工者,欧盟委员会要求他们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卫生管理规定从事加工生产。欧盟委员会指出,欧洲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又有自己的一套传统做法,欧盟的一些措施在这类企业中落实起来相对比较困难。这就要求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条例,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以便既能维护各国传统饮食工业的文化多样性,又能保障这些企业所加工生产食品的卫生安全。
对于管理者,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机构,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检查,协助中小企业分析化验新产品的安全指数,对存在问题的产品执行封存、销毁和停止生产等措施。欧盟委员会指出,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它还应积极扶持企业,及时给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讲解欧盟的有关政策,帮助它们提高卫生生产水平,推动欧盟政策的贯彻落实。
消费者本身也要对自己的饮食安全负责。这就需要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如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保质期,按照食品保鲜要求储藏食品等。对此,欧洲食品卫生专家认为,食品标签上注明的保持期和储存湿度等都是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某一食品在某一湿度下的细菌含量在多长时间后超标等,都是经实验室反复检测得出的结果。专家指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个环节,保障食品安全须消费者直接参与。此外,为使消费者更加放心,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标签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者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产地、产程、所含成分、含量,如果含有转基因成分,也要明确指出,以增强产品的透明度。
三、启示与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尤其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他们建立了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一)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美国于1997年决定增加拨款1亿美元的年度预算,设立总统食品安全启动计划,1998年又组成了多部门参加“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面临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周详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于2003年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当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老百姓呼吁食品安全,全社会广为关注,但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当务之急国家应加快立法步伐,使生产者生产有法律约束,处罚者有法律依据。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增强其权利义务,提高效率和社会透明度。抓紧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之成为国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母法,制定必要的配套规章,努力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管;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对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进行必要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内容,解决管理机构过多、过散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皆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食品监管的历程中,发达国家政府也曾面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弊端,由于监管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强化了承担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从而降低了法律法规重叠交叉,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
一是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二是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门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要吸纳相关自然科学家参与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检查,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四)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监管。
对食源性危害的控制,应包括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部环节。为了做到这一点,英国在其《食品安全法令》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危害与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并以法规形式制定了《地方官员应用HACCP进行管理的资格标准》。在政府、行业管理与企业责任管理的同时,须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逐步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等新食品、新技术的监督管理。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制定法规,实施对生物技术食品的信用安全管理,包括上市前的信用安全和营养学评价,以及基因食品标签的标示管理。追求经济效益不能以民族健康危机作为代价。
(六)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的健康操作甚至致死的产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的、可以治疗的影响的产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