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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昨日,记者从第三方支付公司获悉,其已收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发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这是4月初,央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之后的落地细则。但是,分析人士、支付公司人士对《细则》规定的保证金额度大小问题、违规行为界定的宽严问题、奖励举报制度的实操性问题等都存在异议。

根据《细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要先缴纳合规保证金,对于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按情节和次数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据悉,保证金在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缴纳,暂定为5万元,有效期三年。支付机构在一年之内出现3次以内(含3次)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属于“支付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年中出现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对于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200-20xx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500-1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细则》规定的5万元保证金额度过小,可能出现处罚金额难以覆盖奖励金额的情况。

《细则》中还列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规行为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共四大项20小项。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支付机构人士表示,该违规惩戒太过严厉,目前各支付机构合作的商户数量较多,管理和监管都存在难度,预计违规惩戒规定存在放松空间。

而从该细则的实操性来讲,易观智库分析师郝竹婧认为,细则对于保证金来源、违规行为、违规处罚方式、奖励标准等内容都做了详细说明,易于实际操作执行。

但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骏认为,监管层想建立一个举报制度,欢迎群众举报。同时羊毛出在羊身上,让支付公司去买单。在他看来,该举报奖励制度存在门槛,普通群众对于支付机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并不清楚。现在规定的违规行为过于专业,估计只有同业人员甚至是支付公司内部人员才知道,比如挪用备付金的行为,只有公司内部人员才会知情。他建议《细则》可以给出支付机构违规做法的具体特征和例子,让普通群众能更好地识别。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

(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

(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多次恶意举报、诋毁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举报。

第十条 举报的范围为《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按照以下情况予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一)属于受理范围、举报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先期已受理或处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涉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的银行卡跨行清算,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清算机构的举报奖励协调机制,移交清算机构受理和处理。但举报对象为清算机构的,由协会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脱敏处理,隐去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举报事项的后续调查和处理不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第四章 举报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现场调查,了解举报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现场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机构出具证件。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委员会应当在处理决定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发出《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无异议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对象对《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事项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委员会制作《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并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扣除相应比例合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自《调查事项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其领取奖励。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举报事项违法违规严重程度,举报事项分为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是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及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是指除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和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的具体划分范围由协会通过网站、举报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200—20xx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举报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由协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三十条 转交清算机构处理的举报,由清算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协会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具体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举报人委托代为领取举报奖励。

第七章 合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服务组织)签订《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合规保证金的交付、扣除、补足等事宜。

第三十六条 各支付服务组织应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暂定为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服务组织因被举报违规,且经协会调查属实的,协会将按照协议扣除其保证金。

(一)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40%。

(二)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3次以内(含3次)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证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八条 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

第三十九条 在有效期限内,支付服务组织因违规等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支付服务组织应在接到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章 附则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第五条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书外,物质奖励分为三等: 一等奖 5000元 二等奖 20xx元 三等奖 800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别奖。

第六条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部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级星火奖的申报程序是: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星火奖的基本内容为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国家于1987年设立星火奖,包括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获奖者可以是单位、集体和个人。分国家、省市二级。

星火奖规定,开发或者推广、应用了先进技术;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完成者,给予星火人才培训奖。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给予星火科技奖。 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给予星火管理奖。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给予星火优秀青年奖。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给予星火示范企业奖。但是,如果企业生产或开发的项目,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宝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则不予授奖。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由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

第六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组织评定“东莞市著名商标”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和组织评定“东莞市专利奖”工作。

第七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组织市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建立自有品牌企业信息库,确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同时,加强对已有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各镇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的标准确定最终名单后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本年度的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区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市经贸局对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各项奖励基金的项目,也要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条自有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其展位费由上述资金给予50%的补贴;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第十一条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自有品牌企业可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按规定标准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自有品牌企业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名牌(包括名牌产品和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多方面开拓自有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统一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东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东莞市著名商标”、“东莞市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八条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质监、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每年度奖励自有品牌企业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各镇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宣传保护

第二十条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区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推介。

第二十一条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自有品牌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计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计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县服务中心和乡镇计生服务站。

四、绩效量化考核

(一)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量化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办法。由县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符合本方案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县局进行监督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组汇总干部职工考核量化得分,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或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实行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人人签字制度,无异议后上报县局备案,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时,本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考核组提出复议,对于考核组难以答复的问题,可经全体职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职工代表投票仲裁。

(三)考核结果使用

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将同时记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中,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XX%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保留补贴不变;原工资构成中的统一补贴、绩效补贴、临时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自20XX年XX月份起执行。

(二)核定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总额按各单位干部职工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每年到人社局核定一次。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主要体现干部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重点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职工进行倾斜;所有干部职工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为本单位本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直接打入个人帐户。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单位一把手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每半年兑现一次,各单位不得超支与截留。绩效考核结果是干部职工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干部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干部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绩效考核结果不称职人员考核得分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不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

(五)绩效工资发放

各单位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专题通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情况,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写出书面公示报告,上报县XX局、人社局。

经县XX局、人社局审核后,办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手续。

六、考核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考核不合格的。

(2)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3)本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4)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5)因违法违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

2、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3、法定产假、婚假、丧假、因公致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因工作需要,县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抽调到县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抽调到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

5、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借调出计生系统的干部职工,由借用单位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7、经县局批准长期病休的按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县服务中心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职工和乡镇计生站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县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5人组成,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考核小组平时要收集、整理单位职工的相关考核资料,切忌到考核时凭印象而有失公允。

(二)县服务中心制定本单位和乡镇服务站的具体考评细则。考评细则必须经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考评细则一旦通过,一年内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考评细则报县局审查,XX局认为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天计组02号),着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在全市考核中争取进入先进位次,争取进入市政府表彰行列;综合整治人口计生工作后进村,创建市、本市“两无一满意”(无政策外生育、无违法行政、群众满意)示范村;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工作责任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和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责任制,签订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把人口计生提升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管理和督查。积极推动村级两委重视和支持,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当前我镇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政策符合率下滑,出生性别比攀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难、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落实难、孕情监测质量不高等方面问题。完善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各级统筹,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镇级财政投入人口计生工作事业费达到人均不少于30元,其中10元用于村级计生工作,确保法定奖励优惠政策、镇村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人口计生经常性工作、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三)完善机制,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一是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工作会办制度和点评制度,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二是建立落实人口计生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新机制,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三是完善“村为主”、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等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多措并举,着力提升效果指标。一是加大政策外怀孕处理力度,确保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高于各级考核要求。二是加大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力度,确保期内手术落实到位,不欠新帐,逐步还清老帐。三是加大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出生性别比控制在市下达指标以内。四是加大打假挤水力度,杜绝统计误差。

(五)分类指导,加快后进转化。加强后进村综合治理和薄弱环节工作。认真开展整治后进村和创建“两无一满意”示范村活动。

(六)依法行政,规范生育秩序。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和打击“两非”力度,营造良好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

(七)利益导向,转变生育观念。加大人口计生惠民政策兑现落实力度,做到应奖尽奖。继续开展“关爱女孩”、“生育关怀”、“关爱贫困母亲”等计生家庭关爱救助活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完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兼容政策。

(八)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按照人口计生提升工程目标量化细化内容,加强督查指导。重点工作实行重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和采取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到位。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份,全面启动。各村、社区要按照人口计生提升工程目标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方案,量化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

第二阶段:4-9月份,全面实施。各村、社区要按照行动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好每项工作。

第三阶段:10月份,考核验收。严格考核评估程序,规范考核评估内容,按三个实施细则各项工作的序时进度和要求,及时检查,考核评估。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成立以党委书记胡国祥为组长,镇长赵森华为第一副组长,镇分管计生工作副镇长徐正平,镇纪委书记冀成标,镇组织部部长姚宪忠为副组长,镇直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人口计生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人口计生提升工程的领导。

(二)加强领导。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镇直相关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人口计生提升工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

(三)问效问责。领导小组根据人口计生提升工程细化、量化的 工作任务、时间、节点等环节进行事中监督,实行跟踪督办和问效问责,从过程和细节入手,确保工程目标任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或工作力度不到位、工作起色不大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先实施细则

三、市整治人口计生工作后进村(居)和创建示范村(居)实施细则

四、镇整治人口计生工作后进村(居)和创建示范村(居)目标任务分解表

五、市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附件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牵头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时间节点

1、保持全省江淮地区一类县领先水平,争取获省政府表彰1、强化党政领导人口计生责任制和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制,成立人口计生提升工程领导小组;黄元叔汤泉办公室戴强9月底

2、把工作提升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4、多措并举,全力提升效果指标;

规统股流动股科技股

5、完善机制,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办公室

6、分类指导,加快后进转化;规统股

7、依法行政,规范生育秩序;监察室

8、利益导向,转变社会生育观念;

9、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规统股科技股

1、保持全省江淮地区一类县领先水平,争取获省政府表彰10、强力推进各镇、街道实现各自工作目标;

11、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解决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

12、加大市本级人口计生经费投入,落实人口计生优惠政策;

13、督促市直相关部门落实责任,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问题;

办公室

流动办

9

月底

14、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

2、综合整治12个人口计生工作后进村,创建60个“两无一满意”示范村。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整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邬翠莹规统科

纪信舟

9月底

2、加大投入,保障村级基本工作经费;

3、加强基层人口计生队伍建设,落实报酬待遇;

4、加强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完善村级计生工作制度,明确县、乡、村工作职责;

5、抓后进转化,促进平衡发展,实现工作思路向综合治理转变,工作方法向优质服务转变。

3、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市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奖扶办9月底

2、规范工作流程;

3、实行四权分离运行机制;

4、实行终身问责制。

附件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先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特制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先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省和市综合考评中保持先进位次,争取获省政府表彰。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建立健全“两次以上漏检人员”、“政策外在孕人员”、“一上二扎欠帐人员”的个案销号制度,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5%以上。

(二)深化“村为主”工作机制。以“月积分、月督查、月奖惩”工作制度为抓手,细化量化职责任务,加强过程管理和考评,确保日常工作落实。

(三)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落实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要求,着力开展与省外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地双向协作,着力完善网上平台交验情况月督查制度,确保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建档率95%以上,全市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95%以上。

(四)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落实“宣传教育、政策导向、孕情监测、打击两非、实名登记、区域协作”等各项措施,全面建立出生人口实名登记信息平台,实行b超医生实名登记制度,每季度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督查,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2以下。

(五)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深化人口计生便民维权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杜绝行政侵权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对重大恶性案件实行“一票否决”。健全社会抚养费征管机制,完善计生有奖举报制度,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

(六)推进市站、镇所、村室标准化建设。加大投入,确保全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标准化建设达100%,随访服务率达90%以上,育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出生缺陷一级干预达80%以上。

(七)健全和完善利益导向体系。进一步落实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双女户实行绝育手术的奖励措施,进一步落实“部门线”各项工作,力促各级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兼容政策,切实使广大群众感到实行计划生育不吃亏、在社会上有荣誉、在经济上得实惠。

(八)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出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要选择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创新方案,落实创新任务,形成特色,积累经验,确保有一项创新成果在全省得到认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强化镇(街道)和市直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过程管理。一是认真执行督查通报制度。市对各镇(街道)每月一督查一通报,各镇(街道)每月一汇报一交流,市委、市政府每季度一分析一调度。二是严格实行预警制度。市、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数据监测,定期对主要数据偏离正常值的镇、村重点解剖,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预警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项目管理。各级要结合实际,选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细化量化任务,形成攻坚项目,明确一个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落实班子、一套实施办法。实行挂(来源:文秘站 )图作战,跟踪跟进,按时间节点个案销号,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三:市整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后进村(居)和创建示范村(居)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行动方案》,在全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治后进村(居)和创建示范村(居)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1、整治市、本市及各镇(街道)三级12个后进村(居)。通过集中整治后进村(居)活动,强化“村为主”意识,提升“村为主”能力,集中力量解决政策外生育问题,整治的标准是无二多孩政策外生育。通过整治活动,引导基层把注意力放在控制政策外生育上,实现提高政策符合率的目标。

2、创建市、本市及各镇(街道)三级60个示范村(居)。创建示范村(居)的标准是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达到无政策外生育、无违法行政、群众满意。通过创建示范村(居)活动,提升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水平,深化“村为主”工作机制。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村“两委”班子和计划生育专干,村民小组设立育龄妇女小组长或信息员。

2、落实报酬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好村“两委”人员的报酬待遇。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制度,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打卡发放。奖励工资年终兑现。村专干报酬每月不低于村(居)主要负责人的80%(不含市财政每月补助的50元、市财政每年工作奖金400元),并落实相应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3、保障工作经费。按人均10元标准作为村级工作经费,其中市财政补助元,市财政按人均6元投入,不足的部分由镇(街道)负责。

4、严明工作纪律。村(居)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人口计生信息,严禁有出生、手术等重大信息的错 报、漏报。要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做到依法管理。市、镇两级坚持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5、健全工作制度。按照“村为主”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经常性工作任务及时落实。

6、强化工作指导。对纳入后进村(居)整治和“两无一满意”示范村(居)创建的村(居)要加强指导,定期督查,及时调度后进。

7、市、县、乡三级协调联动。为确保市、本市及各镇(街道)三级整治12个后进村(居)和创建60个示范村(居)目标的实现,各镇(街道)要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开展整治后进村(居)和创建示范村(居)活动(各镇(街道)整治和创建的名额分配见附表)。要结合“阳光计生行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机制,推动群众自治进程,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

8、过程考核,过程淘汰惩戒。市每季度、市每两月、各镇(街道)每月通过督查调研、抽查检查、群众举报、数据监测、月积分等形式,对照市、县、乡三级标准进行过程考核。对不符合整治和创建标准的村(居)进行淘汰。对过程考核分别被市、本市两级淘汰的同一村(居),要对其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对村(居)主要负责人、包组村(居)干部进行组织处理,计生专干予以解聘。对被镇(街道)淘汰的村(居),要调整村“两委”班子,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整治和创建未完成目标任务50%的镇(街道),直接列入市和本市重点管理镇(街道)。

三、加强领导

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明确责任

本细则的实施,涉及“两委”班子建设、经费保障、效能督查、业务指导等项工作,市、镇(街道)两级组织、民政、财政、效能、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统筹解决在整治和创建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五、总结表彰

人口年度结束后,市、镇(街道)两级都要公示整治后进村和创建示范村(居)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7天,对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经核实不符合整治和创建的村(居)予以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达到标准的村(居)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每个村(居)1万元,奖金由市、本市两级各承担50%。对圆满完成整治和创建任务的镇(街道),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对表彰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不符合整治和创建标准的村(居),收回荣誉、追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处理。

附件四:镇整治人口计生工作后进村(居)和创建示范村(居)目标任务分解表

目标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节点

1、队伍建设(1)配齐村(居)“两委”班子镇组织部、民政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3月底

(2)配齐村(居)专干、村民小组信息员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月底

2、落实报酬待遇(1)实行基本+绩效+奖励工资镇党委、政府镇长按月发放

(2)市级财政每月补助专干50元;市财政每年发给专干工作奖金400元财政所所长市专干补助3月底市专干工作奖金年终考核发放

3月底

(3)专干报酬不低于村(居)主要负责人的80%,落实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镇党委、政府镇长

3、保障工作经费(1)保障计生工作经费30元/人,村级计生工作经费10元/人镇党委、政府镇长9月底

4、严明工作纪律

(1)杜绝人口计生信息错报、漏报镇、村(居)两委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专干、乡镇计生工作人员9月底

(2)依法行政镇、村(居)两委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专干、镇计生工作人员

(3)一票否决镇组织部,各村、社区镇组织部长、各村、社区

5、健全工作制度(1)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镇党委、政府镇计生办镇党委、政府、计生办负责人3月底

(2)经常性工作任务及时落实镇党委、政府,村(居)两委镇党委、政府,村(居)两委负责人9月底

6、强化工作调度

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全年

7、市、县、乡三级协调联动本市和各镇(街道)分别制定实施细则镇级整治和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3月底

8、过程考核,过程淘汰惩戒(1)市每季度督查、抽查、数据监测、对群众举报调查核实镇计生办主任每季度末

(2)本市两月督查、抽查、数据监测、对群众举报调查核实镇计生办主任每两月末

(3)镇(街道)对后进村(居)实行月积分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月末

(4)对分别被市县两级淘汰的同一村(居)两委进行组织处理,专干解聘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检查结果公布1周以内

(5)对村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诫免谈话镇组织部分管组织负责人

(6)被镇(街道)淘汰的村(居)调整两委班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部主要负责人

(7)未成目标任务50%的村列入市和本镇重点管理村镇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考核进度需要

附件五:市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市《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结合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㈠、奖扶政策宣传品入户率95%以上,奖扶对象政策知晓率80%以上。

㈡、资格确认准确率达100%,确认及时率90以上。

㈢、8月底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位率达100%。

㈣、奖扶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工作措施

㈠、制订序时进度。制订市奖励扶助工作序时进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

㈡、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调查评议、镇(街道)审核、市级审批、张榜公示等规范程序运作。

㈢、严格公开公示。认真落实“三榜四级”公开公示制度。对新增奖扶对象在组、村、镇(街道)、市四级进行三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10天。

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指导意见和整改办法。

5、落实“四权分离”。市人口计生委和镇(街道)计生办牵头负责资格确认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奖扶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奖扶资金的发放,纪检监察、审计、新闻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市、镇(街道)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工程领导小组。镇(街道)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

㈡、加强岗责问效。对市、镇(街道)、村三级岗位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终身问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㈢、加强监督考核。发现资格确认错误的,经核实后纳入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市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任务分解表

目标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节点

市、镇(街道)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委

镇(街道)计生办主任3月底

根据序时工作进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市人口计生委

镇(街道)计生办分管副主任

计生办主任1—9月

奖扶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确保7月底奖扶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局局长全年

奖扶资金通过财政 补贴“一卡通”于8月底发放到户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8月底

9月底前对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开展开展督查和评议纪检、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8月底

落实“三榜四级”公示制度,组织对新增奖扶对象的复核和审批市人口计生委主任4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