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范文第1篇

一、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法。

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校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指导学生或教师工作中的优秀教师、工作者给奖励,每学期评选10%-15%的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指导师、优秀教科研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备课(教研组),具体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详细评定方案见各类先进评选办法。

三、对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学科性或非学科性竞赛获奖,给予指导师奖励,具体如下:

(一)语、数、英、理、化、政、史、其他竞赛获奖:

注:(1)综合竞赛以学科2倍计算;

(2)学科单项竞赛以学科1/2计算;

(3)团体奖以学科2倍计算;

(4)同项获奖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计奖;

(5)艺术节、科技节有关比赛以1/2计算。

(二)科技体育类:

注:(1)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科协等联合举办文件为准;

(2)分区赛按下一级别比赛获奖计算;

(3)其它同(一)中备注。

(三)体育类:(包括训练费)

(1)体育类比赛以获奖结果累同训练费计算,按训练次数计值。

获市级团体:

(2)参赛奖:田径队参赛奖1000.00元,篮球赛为500.00元。

(3)市级比赛奖励以提高一个名次计算。

四、为鼓励教师边学习,边工作,边钻研,设立教科研奖,对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研讨会评选获奖的论文给予一定的奖励。

(1)以教育学会或学科性学术团体举办的论文为准;

(2)不重复计奖;

(3)在省级以上报刊或杂志上登载者按同级获奖一等奖计算;

(4)科研成果获奖也按上述方法计算;

(5)课题申报、立项,并结题,给予县级100元,市级200元,部级300元奖励。

五、积极鼓励教师对外公开教学,凡能够对外开出优秀课的给予奖励

校级:30元 市级:100元

市级:150元 部级:300元

六、积极实施名师工程,设立校级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名教师等教师教学荣誉,凡被评上校级以上教坛新秀或名教师的给予奖励

校级:100元 县级:300元

奖励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县、*县、*县、*县、*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单位。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管理。

奖励制度范文第3篇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工业局、科技局、楼宇办、优化办、劳动局、计生局、工会、综治办、非公评价办等部门和各街(乡、园、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为正确实施《奖励办法》,现就各奖项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引进银行机构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引进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以上被引进银行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规划建设或产权的有效凭证;②被引进银行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确认被引进银行为省级分行的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银行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⑥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银行实际经营面积的材料。

(二)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省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册入驻我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三)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的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知名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名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指除银行外的金融企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济效益名列国内各相关行业前10名的,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③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④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⑤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⑥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⑦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四)银行机构入驻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的省级分行。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银行机构奖”认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申报补贴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②申报购房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③申报租金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④银行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⑤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一次性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五)总部企业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银行。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型企业集团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的认定条件。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区域性总部:由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的省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④证明企业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相关资料;⑤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购房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六)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

2、认定条件:入驻我区的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证明为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③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

(七)楼宇开发建设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年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和旧商务楼宇提质改造、新建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所建项目须竣工投入使用,且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楼宇入驻企业实际使用商务面积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著名五星级酒店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①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②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的相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③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资料。

该奖项为以奖代补,年度申报,一次性发放。

(八)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来我区投资新办《奖励办法》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实现营业销售。奖励金额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会计法》不能进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不能计入其中,购地费不能计入其中。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③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复印件;④营业销售发票复印件;⑤年度统计报表。

(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上年度及本年度十二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上年度及本年度统计报表;⑤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⑥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工业发展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该项奖励规定标准的同时,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依法依规缴纳职工的各类保险金;企业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③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企业职工参加相关保险的凭证。

(十一)商贸发展奖(商务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品牌专业市场、商场。

2、认定条件:

品牌专业市场: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类大型专业市场:①市场业主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200万元以上;④规范管理,市场内经营户按政策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报表率达100%;⑤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⑥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⑦市场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品牌商场奖: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大型商场、超市:①商场、超市主体具备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场内统一收银、统一结算,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④诚信经营,建立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⑤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⑥商场内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3、申报资料:

①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②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④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⑤上年和当年的年终财务报表;⑥申报品牌专业市场奖项还须提供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登记率及统计部门市场报表率的证明。

(十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除银行外的金融产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标准。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③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

(十三)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商务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获奖证书有效期内且当年缴纳了区本级税收,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四)科学技术奖(科技局工业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其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3、申报资料:①“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明专利和产品销售税务发票、区本级完税凭证。

(十五)企业上市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进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需提供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十六)企业税收贡献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企业。

2、认定条件: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补缴上年度1-11月税额、查补税额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复印件;②新落户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③外区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④常驻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七)优秀企业家奖(发改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

2、认定条件:①发展上档次,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强,跻身全区同行业前列;②管理上水平,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效能显著;③生产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建安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开发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商场年批发零售贸易总额达1亿元以上;④效益上台阶,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同时区本级纳税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并在同行业中领先;⑤在推进“创业富民”工程建设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创业富民工程投入资金、开发技术、扶持大学生创业或吸纳就业作出较大贡献。

3、申报资料:①企业年度发展成果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③技术创新证书;④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事迹材料。

(十八)行业纳税状元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工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筑业、物流业、批发与零售业、房地产业、酒店业、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等11个行业的纳税状元。

2、认定条件:从11个行业中分别取实缴区本级税额名列第一的企业。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完税凭证。

(十九)两型社会建设贡献奖(发改局创建牵头部门)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

2、认定条件:达到区两型示范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创建标准。

3、申报资料:①参与“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②经区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创建领导小组考核通过的申报审批表。

(二十)楼宇优质服务奖(楼宇办商务局)

1、奖励对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商务使用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入驻企业对本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协助税务清查和房产税工作;积极协助招商引资,企业入驻率常年在90%以上;积极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楼宇入驻企业的办证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①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②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帐;③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④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登记代码。

(二十一)服务经济发展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乡、园、局。

2、奖励方法:服务经济发展奖等次的评定,按“*年街道(乡、局)经济工作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计分(其中,区本级税收贡献率的权重分值为1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

本项奖金由街(乡、园、局)统筹安排,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二)优化经济环境奖(优化办监察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属街(乡、园、局)提出申请,各街(乡、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牵头(排名在前)责任部门。

2、初审:责任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做到奖当其功,适用标准无差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并负责解释。对符合条件的填报《经济发展奖励初审情况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

奖励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考核评选原则

大足工业企业10强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规模、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4个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一)规模:主要考察企业的经营规模,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在市场求得生存和发展。进入大足工业企业10强的企业要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特征,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效益:主要考察企业盈利能力,鼓励企业客观反映资产运用的结果及经营绩效。进入“大足工业企业10强”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当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当年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不得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三)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发生和环保责任事故。

(四)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企业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应上缴税金要求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当年税金解缴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五)企业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

上述(一)至(四)为必备条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进入前10强的自动后移一名。

第二条考核评选的范围

大足县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入库税收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生产性工业企业。

第三条考核评选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一)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采用权数的形式,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入库税金权数为40。其中:入库税金总额权数为30,入库税金增长率权数为10。

2、利润权数为10。其中:利润绝对额权数为5,利润增长率权数为5。

3、人均创利税权数为15。

4、销售(经营)收入权数为20。其中:销售收入绝对额权数为15,收入增长率权数为5。

5、固定资产权数为15。其中:固定资产净值(绝对额)权数为10,固定资产净值增长率权数为5。

(二)考评得分计算方法

1、基本分为100分。

2、采用权数法综合计算参评企业得分,即:总分=各项绝对额指标除全县相应项指标的平均值乘权数得分之和+发展指标速度除相应项发展速度标准值乘权数得分之和(入库税收指标不封顶,其他指标最多不超过权数的3倍)。按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取前10名为大足工业10强。

3、参评工业企业绝对额指标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得分=

其中,全县相应指标平均值为全部规模企业相应指标的平均值。

4、参评工业企业发展指标(增长率)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得分=各项指标值分别除以发展指标标准值乘以权数之和。

发展指标(增长率)标准值为30%。

第四条考核评选的程序

(一)大足工业企业10强的评选工作由县工业企业经济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考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的正式统计年报数据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县工考办设在县统计局。

(二)由县工考办会同县财政局、统计局、企业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质监局,对各工业企业上报的指标数据进行确认。计算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位次排名。

(三)县工业企业经济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各企业的考核评选结果,并将审议后的结果建议名单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大足工业10强,由县政府授予“大足工业10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和奖金。

(二)对荣获大足工业10强的工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实行奖励。获第1名的奖励3万元;第2名至第3名的各奖励2万元;第4名至第6名的各奖励1万元;获第7名至第10名的各奖励5千元。奖金由县政府统一安排,考核评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

(三)对荣获大足工业10强的工业企业副职领导,可按主要领导人获奖金额标准的60%计发奖金,其奖金来源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考核评选的工作要求

大足工业企业10强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者,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工考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足县对入库税金200万元及以上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为了建立对企业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在县内入库税金2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纳税法人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均属考核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入库税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采用基本奖+贡献奖。

(一)基本奖

对入库税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实行分档计奖

(二)贡献奖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以实际入库税收额为依据。凡当年在县内入库税金净增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净增额0.8%计发奖金;入库税金净增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含500万元),按净增额1%计发奖金;入库税金净增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含1000万元),按净增额1.5%计发奖金。“基本奖+贡献奖”最高获奖额不超过5万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基本奖降一档次。

对评选出入库税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当年度“2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及实施

县国税局、地税局于次年2月10日前将辖区内的企业入库税收额数据提供给县企业发展局;县企业发展局会同县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对入库税金、安全、质量、环保等指标进行确认,并将审议后的结果提交县政府审定。

五、对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以及在考核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选资格。对上年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六、奖金渠道

获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支付。

七、入库税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现任副职,可按企业法人奖金总额60%的标准计发奖金,其奖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奖励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影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影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司归口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处。

第五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司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常委中遴选,报总局审批确定。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获得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一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七条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影视总局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复审。

(四)终审:复审结果报送总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对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经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总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