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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规定

单位奖励规定

全面推进市级公共支出改革,理顺财政与部门分配关系,缓解市级行政单位经费紧张状况,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中行政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和市级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二、行政单位人员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含离退休服务人员单列编制和省下专项编制,下同)和工勤编制两大类。

三、行政单位节约人员编制(以下简称节编),是指市编办批复各单位的现行行政编制、工勤编制与单位编制内当期实有在职(岗)人数的差额。

四、市财政根据行政单位节编人数、幅度,按一定标准对行政单位实行节编奖励。

五、节编奖励的计算

(一)单位行政编制节编奖励=单位行政人员节编幅度×单位行政在职人员基本工资

1、单位行政人员节编幅度=行政节编人数/行政编制数

2、单位行政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二)单位工勤编制节编奖励=工勤节编人数×市级工勤人员平均工资

市级工勤人员平均工资根据近年市级工勤人员工资平均水平和现行社会保险供给标准调查测算后制定。

(三)节编奖励经费最高不超过财政预算安排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0%。

六、节编奖励的考核时间为每年10月份。

七、申报节编奖励的市级行政单位,于当年10月中旬前将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文件复印件、10月份工资花名册报送市财政局。过期未报的,不予补办。

八、考核结束后,行政单位年终编内进人的,在下年度调整预算指标时,据实审核追加其人员经费,并相应扣减已兑现该单位的节编奖励。

九、节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行政单位既定供给渠道解决,每年年终前调整单位预算指标时,一并追加各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