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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奖励制度

招商奖励制度

为加大招高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现提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下: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各类项目,以引荐者予以现金奖励。

1.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持产业的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奖励。

2.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引进资金0.5%奖励,以元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0.5%奖励。引进资源开发、电力、公路建设项目的奖励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3.对引进的其它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奖励。

4.对盘活企业存量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资金实际到位金额合并计算按1%奖励。

5.对引进无尝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10%奖励。

6.未经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按投资本市的,直按对投资者给予奖励。

7.对引荐者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完成市定目标任务,对每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对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资和市外资金目标的县(市)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完成市定目标,实际使用外资每超客完万1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资金1000万人民币,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完成市定目标,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目标任务在5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于主管领导和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地方自行安排。

四、奖励的审核程序:

1.个人引资奖励先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项目法人签字认可,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2.对县(市)区和引资企业的奖励,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对引茬者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承担。对引荐外资或市外资金兴办的独资企业的奖励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对先进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奖励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领导引荐境内外资金,除市委书记、市长不受奖励外,其它市级领导按一定规定减半奖励。上述奖励每年审核奖励1次。

六、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