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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汇报材料

奖励汇报材料

奖励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诸暨市教育局对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的意见》(诸教[2018]78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的奖励和补助对象。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教师对照《意见》精神,填写《2020年诸暨市教育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申请表》,凡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取得各类奖补荣誉的人员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获奖证书、获奖文件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学校或单位审核后返还个人,复印件由主职领导签字、学校或单位盖章后报局党建室)。

2.组织审核。学校(单位)对个人提供的申报奖项进行审核,并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以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

3.复审决定。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意见》精神和职责分工,对教师申报奖项进行复审,汇总后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其他要求

1.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奖项和补助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奖项取得时间以文件发文时间为准,尚未发文的奖项不予认定(符合奖项2的人员获奖时间在2019年9月前的,其荣誉证书2018年已经审核,不用再交证书,需提交当年度论文或研究成果获奖材料)。

2.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各学校(单位)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干部教师,个人需填写《2020年诸暨市教育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集体需填写《2020年诸暨市教育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汇总表需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电子稿上交时,请对表格进行重命名。方式:学校(单位)编号+学校(单位)名称+奖励补助汇总表。

3.严格审核,弄虚作假取消奖项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各学校需在9月11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上报局党建室郑文建老师,电子稿传钉钉,联系电话87029512,761977。

附件1.2020年诸暨市教体局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

2.2020年诸暨市教体局高层次人才奖励补助汇总  

奖励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申报内容、范围

(一)企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

1、对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循环经济“91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

2、对列为温州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温州市循环经济“55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5万元。

3、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并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5、对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清洁生产项目。

1、对列为部级、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但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

2、对开发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三)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绿色企业”项目。

对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或省“绿色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年*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节能、节水等项目设备投资的相关发票复印件。并填写“*年*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附件二)。

5、涉及研发、推广应用的节能、工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新技术项目的,需附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

6、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纳税情况证明和今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

7、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创建绿色企业和清洁生产项目,除填写“*年*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书。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实施清洁生产高/中费方案的项目,限定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

4、申报日期: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经贸局综合科,经经贸局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文件表格可在*市经贸局网站:

四、联系方式

奖励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深入地推广和实施,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规范、快捷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核查、登记、传输、应用、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个案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口径解释及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录入维护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并进行质量控制;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与信息上报

第六条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第七条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第九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7),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二条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随时登录“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每年6月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见附件9)。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每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市。6月31日前,市、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0),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

第十七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各市要提前开展对下一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据奖励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各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9)和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2)。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不定期地对上报的信息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奖励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农业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

1.农业科技档案是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生产、技术开发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归档范围是科技档案齐全完整的重要保证,是整个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凡是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包括: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科研课题经费申请及批件、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试验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实验过程中的重要原始记录,田间调查、综合分析报告。计算文件,检验文件,设计文件、图样,工艺流程,专利申请,重要的国内外来往文件,课题阶段总结、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进展及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成果申请表、鉴定证书、科技成果奖励与审批文件,获奖凭证(奖励证书及奖状、奖杯、奖牌,专利文件及证书)。科技转让合同、协议书,新品种销售转让协议及批复,成果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技术文件及工作总结,国内外同行评价及用户反馈意见及技术成果宣传报告等文件材料。

2.农业科研文件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科技档案的质量,对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的要求,一是,课题主持人要分阶段进行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以便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确保科技档案材料能够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对所交科技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负责。二是,要求原件归档,且文件制作材料必须易于长期保存。书写工具应选择蓝黑水或碳素墨水,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来记录归档材料。三是,确定合理的归档时间,对研究周期长的课题按阶段归档,采取每年一次将当年形成材料归档的办法,研究周期短的课题在任务结束时及时归档。

二、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助力

1.及时收集档案材料,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全面。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走出传统收集的圈子,跟踪、挂靠研究课题,积极主动地向科研人员收集课题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研究试验阶段形成的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形成的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等,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形成的材料(有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推广应用阶段的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材料、工艺文件、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2.农业科技档案部门要科学规范管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撰简介、简报、文摘汇编、手册等二次农业档案科技文献。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存储数字化、管理自动化、利用网络化的优势,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统一相关数据格式,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编研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物和内部参考,这是开展农业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挖掘农业科技档案资源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从农作物新品种、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新成果推广等方面入手,编研各种载体的农业推广技术资料。利用室藏档案资源编研水稻、果树、花卉、畜禽、食用菌等新品种简介以及推广技术材料,汇集多项科研成果与新品种介绍。根据科研成果制作光盘、宣传版面、多媒体、照片、录像带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科普宣传材料,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科普宣传作用。

奖励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5、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定奖励及扶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联合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