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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评审制度

奖励评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金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工作荣誉,主要授予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好中择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拟定获奖企业名单;

(三)研究决定其它评审有关事项。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受理企业“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并监督评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提交结果;

(五)负责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跟踪、管理;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合法经营五年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前列,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近三年内,县级(含)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事故、索赔事件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企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照。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向评委办申报;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企业须经当地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服务业企业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材料审查。评委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三)现场审查。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委办对书面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拟订获奖企业名单,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企业可申请延续。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按规定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同时须注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年份。

第十七条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通过,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第十八条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

(二)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五)现场复审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每年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现场复审。

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