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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

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

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建筑业作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和优势产业,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合力铸造新时期“溧阳建筑”品牌,倾力打造江苏省“建筑强市”,努力实现全市建筑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施工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年递增15%以上,实现税收、利润年递增15%,进入江苏省“建筑强市”行列。

二、进一步做大建筑业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培育1-2家特级资质企业,施工产值超30亿元企业2家,施工产值超20亿元企业8家。

(二)工作措施:改革企业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间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投资建设一体化、国内国际一体化、行业产业一体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相当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大市场战略,运用技术品牌拓市场、合作兼并拓市场、地区推介拓市场、资本运作拓市场等多种形式,努力建设优势明显、规模较大的市场领域。

(三)奖励办法:

1.对获得房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由外地建筑企业迁入我市进行注册的,年施工产值超3亿元的一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施工产值超1亿元的二级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全方位为企业搞好服务工作,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新注册的外地企业,第一年免缴安全监督管理费,第二、第三年减半收取安全监督管理费。

3.对施工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施工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施工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年度外经营业额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进一步做强建筑业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创鲁班奖(国优工程)2-3项,省级以上优质工程100项,创部级工法8项,省级工法20项,建立省级技术中心2-3家。

(二)工作措施:坚持“经营建筑”理念,进一步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加快产业结构、承包方式转变;实施品牌兴业战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能力。

(三)奖励办法:

1.企业获鲁班奖的,每项工程奖励50万元。企业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每项工程奖励40万元;企业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每项工程奖励10万元。企业获省优质杯奖工程的,每项工程奖励5万元,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工程奖励3万元。

2.对获得部级工法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二级工法的,每项奖励1万元。企业获得与工程建设相关、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部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项,企业必须在足额交纳各项规费后年终兑现,奖励金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各承担50%。

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严格行业管理。制定建筑业发展专项规划,确立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招标投标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政策。

(二)广泛宣传推介。市住建委、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我市建筑业品牌宣传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溧阳建筑整体品牌和重点建筑企业的推介宣传,使溧阳建筑品牌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金字招牌。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在重点区域、重点城市积极举办溧阳建筑业推介会,搞好宣传服务,打响溧阳建筑业品牌。

(三)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市财政对由市住建委的建筑企业所得税超额部分予以奖励。以近3年平均上缴税额为基数每年递增8%作为核定本年度应缴所得税的指标,对超出指标的所得税款,由市财政按超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返回给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由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奖励给贡献大的企业。

(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政府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人才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相关部门要加大建筑业高级人才资助力度,加大建造师报考、培训力度,要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培训计划,统筹考虑专项培训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人次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五)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入。鼓励建筑企业购买大型机械设备,逐步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机械化,并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六)加强银企合作。各类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与建筑业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断扩大银行授信额度和优化企业借贷方式;政府支持、鼓励并积极引导建筑企业构筑建筑业融资平台,切实抓好融资平台的日常运营和规范管理,通过信贷、担保、投资等手段,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

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大旅行社客源奖励力度,推动城乡旅游统筹发展和旅游国际化

1、鼓励旅行社向县(市)输送游客。对全国旅行社向我市五县(市)输送客源实行奖励。凡组团赴五县(市)旅游,累计输送游客超过3000人/天以上的,按过夜游客数量,市财政给予3元/人•天的奖励;各县(市)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游客数量以五县(市)旅游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市旅委负责审核。

2、鼓励旅行社招徕接待境外游客。对来杭过夜境外游客人天数及游客单次逗留时间长短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扩展至与我市旅游部门签订组团招徕协议并能提供真实材料的全国旅行社。对组团来杭过夜的香港、澳门、台湾游客按市委办发〔〕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对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一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按原标准奖励;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两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元/人•天的奖励;来杭过夜外国游客住宿三晚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元/人•天奖励,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人•天的奖励。涉及到萧山、余杭、富阳、桐庐、建德、淳安、临安等地的境外客源奖励,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增加对接待入境过夜游客的酒店奖励项目,按接待量和市场拓展能力等,分别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发展

1、鼓励旅行社营业收入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含)以上的市旅行社,当年度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亿元(含)以上的市旅行社,按市委办发〔〕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

2、鼓励的旅行社集团化经营。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年营业收入超亿元,对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劳动用工200人以上,且由3家以上旅行社组成的旅行社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行政区域内设立30家以上营业部,统一品牌经营满1年,对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两项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3、吸引品牌旅行社进入。凡市委办发〔〕1号文件认定的市外的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经营满1年,对市本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无责任投诉事件的,对境内知名旅行社每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奖励5万元,对境外知名旅行社每设立1家全资子公司奖励10万元。

4、鼓励旅行社促进劳动就业。鼓励旅行社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为导游办理社会保险。三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4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5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四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7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10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五星级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过100人[中级(含)以上导游不少于20人、专职导游每人每年带团不少于120个工作日]的,对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超出相应基数部分给予2000元/人•年的补助。

三、提升旅行社经营管理品质,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

1、促进旅行社强化内部品质管理。全面推进旅行社的品质评定工作。对被评为三星级的旅行社,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按照市委办发〔〕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奖励。区、县(市)应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2、进一步提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素质。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举办旅行社行业管理人员和大中型旅行社中高层管理者高级研修班;并组织高级研修班学员赴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学习、交流、培训,增强其经营创新意识,打造一支优秀的旅行社职业经理人队伍。

3、推进行业管理改革创新。

丰富管理手段、增强管理现代化、提升管理实效。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建设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行业监管、增加行业透明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实现对旅游团队信息的实时汇总与统计管理。建立市旅行社行业团队动态监管系统,一次性安排100万元用于网络平台前期建设,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网络平台运营维护,打造为旅行社、旅游者、管理者服务的平台,以最终达到规范旅行社经营和旅游市场秩序、及时提供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提升行业监管综合服务水平的作用。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185号)要求,积极开展旅行社服务品质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旅行社和导游服务质量信息的定期,积极引导旅行社创建服务质量品牌,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4、加强对旅行社各类评选和奖励的审核。

建立相应的评选(审)专家组,对旅行社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数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第三方审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四、支持旅行社经营模式创新,促进旅行社转型升级

1、支持旅行社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经营。在旅行社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培育中小型旅行社专业化、精细化经营。对地接旅游线路产品和特色活动申请商标给予支持,并对每个注册成功的商标给予1000元补贴;对使用该商标开展产品营销和接待活动,或者旅行社主动包装推销旅游产品且规范经营,无游客投诉的,给予该旅行社推广该旅游产品支出的资料印刷费用或宣传广告费用30%的奖励。

2、支持旅行社经营模式创新。鼓励全市旅行社积极创新旅行社经营模式,开拓、规范业务渠道,构建新的营销体系和模式。实施经营模式创新的旅行社,可向市旅委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根据项目的实施效果,给予项目总费用20%以内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大对旅行社电子商务应用的扶持力度,推进旅行社科技创新

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金华市有关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商业网络建设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兴建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在土地、税费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符合*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房产开发投资,以项目的实际财务支付额为准,下同)达到20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区外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合作经营的企业,引进*市外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投资*商贸园区、*高新产业园区的商贸服务项目、市当年十佳商贸服务企业的商贸服务项目、市级商贸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以发改局立项为准),在享受(一)、(二)两项政策的基础上再加奖该两项最高奖额的20%。对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奖励。

(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租赁场地开办商场、超市、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并符合*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给予奖励。商场、超市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营业面积达到15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在镇乡新开设连锁(直营)超市,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且经营面积达到150平方米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新开门店奖励0.5万元。

(六)积极鼓励连锁龙头企业向村级连锁配送。对新建农村连锁超市、放心店、校园放心店、农资连锁店,经验收合格,给予配送企业新增长数每个店1000元奖励。

二、加快重点商贸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

(七)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实缴税费、发展速度以及服务业务的带动作用大小择优确定5-10家,授予"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称号。

(八)对新设立的商贸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从设立起1年内:商贸零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0.3亿元、0.5亿元、1亿元,且上缴税费达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0.2亿元、0.3亿元、0.5亿元,且上缴地方税费达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九)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的商贸服务企业,其软件及配套实际投资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积极发展会展经济。对经市商务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的特色性展会(除市政府举办的以外)给予举办单位5万元的奖励。对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或审定的境内外展会给予每个摊位费(标准展位9m2)30%的补贴,境内最高不超过5000元,境外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便民服务业。凡已注册登记,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以开具正式发票为准)的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年固定在20人以上,并为10人以上的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十二)鼓励新组建专业从事仓储、运输、配送等物流企业,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三)新建规范化物资、能源等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按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50%),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四)物流企业车辆设备购置补助:经省确认的重点联系物流企业,年实际投资购置车辆设备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车辆吨位平均在10吨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十五)年经营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超过上年15%以上部分,给予30%的奖励。

(十六)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发展传统商贸服务业

(十七)对传统商贸服务业重新装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和扩建、改建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八)建立商贸服务业宣传信息统计网络,增强商贸服务业宣传统计力量,加强对商贸服务业信息统计的监测工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助。凡列入国家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样本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

(十九)提升商贸服务业的管理质量。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新通过SA8000系列认证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十)对商贸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排污收费等按工业企业标准和浙价电〔2008〕24号文件一并执行。

五、统筹发展城乡服务业

(二十一)规范发展省、金华市级中心镇集镇商贸服务业。鼓励中心镇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对制定《规划》并经市发改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论证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对新建、扩建或"农改超"的农贸(菜)市场,超市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经验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分别奖励投资者5万元、8万元、10万元。

六、加大对*商贸园区和*高新产业园区的开发力度

(二十三)*商贸园区和*高新产业园区是我市实施"商贸新市"战略的主战场,要加快商贸服务项目的建设步伐。对引进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在土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金融部门要制订信贷支持政策,在金融信贷上给予商贸服务企业更多的支持。对商贸服务项目用地闲置土地,参照工业闲置用地清理办法执行;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延长一年的开发时间。对休闲娱乐、大众餐饮等便民网点,采取先发展后规范提升,加快其发展步伐。

七、加大税收规费等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四)对新建的商贸服务项目(包括大型连锁经营、物流业、餐饮业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总部设在我市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专业特色市场的经营户符合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凡入驻我市从事商贸服务业的外来经营户,其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八、积极倡导自主创新,全面开展评优工作

(二十五)继承和发扬我市老字号传统商业,积极倡导老字号传统商业在业态、产品、营销方式上的自主创新。开展"*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和"*市十佳服务企业优秀经营者"评选工作,被评为"*市十佳商贸服务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发给奖牌,奖励3万元。评选办法由市商务局提出,报市商贸服务业领导小组决定。

九、鼓励商贸服务领域的技术改造,开展节电竞赛活动

(二十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企业竞争力,参照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大力开展节电竞赛活动,制定考核办法,对万元税收电耗下降率达到商贸服务业前10名的,参照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以推动商贸服务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十、大力扶持旅游商业网点建设

(二十七)凡符合旅游商业网点规划,经营面积50m2以上,经营期一年以上,且经营我市特色旅游产品50%以上的网点,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此项补助资金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八)加强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商贸服务企业人才的引进。开展商贸服务业职业技术、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商贸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十二、加强市场行政监管

(二十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加强拍卖、典当、旧货市场等特殊行业管理,强化行业的自律。

十三、建立健全市场监测调控体系

(三十)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由统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商贸服务骨干企业的统计监测,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服务业的经济运行分析。切实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预警和调控。商贸服务骨干企业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定期上报经营业绩。

十四、加快专业市场的建设

(三十一)为促进专业市场繁荣发展,市政府设立市场发展基金。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专业市场,其经营户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四至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扶持专业市场发展。经营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按税法规定给予免征。

(三十二)提升发挥专业市场的生产功能,对专业市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30万元。

(三十三)对各类交易市场,当年被评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并达到平安市场标准的分别奖励投资者3万元、5万元、8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业

(三十四)扶持的范围、对象及扶持政策。从我市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商业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设计和安装、装饰等服务业的独立经济实体,可享受以下政策:

1.市财政设立企业主辅分离专项资金,对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第一年税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分成留市部分,6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税收分成留市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税收分成留市环比增长部分40%奖励给企业。对原已分离的三产企业,自2009年起三年内,由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环比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

2.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50%扣除。

5.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

6.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减免照顾。

7.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8.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辅分离后的三产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并在"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著名商标"认定活动中优先考虑。

9.对要求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降低行政门槛,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各主辅分离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服务领域,帮助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10.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用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并享受优先供地、办证、评奖、信贷等政策。

十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商贸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五)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开设"绿色通道",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既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又注重合理行政原则,为商贸服务业企业提供便利服务,为商贸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十七、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2009年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商贸服务业300万元、市场发展基金1000万元),扶持商贸服务企业和市场发展,以后每年有所增加,实现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以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意见所指服务业企业必须是地方税收上缴在我市的企业,国家专卖专营行业、房地产业等除外。

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客户激励是渠道运作重要性工作,通过有效、多样的客户激励,来开发、下移、稳固渠道,为产品销售铺好一条“高速公路”。

一、客户激励方法

方法 注释和奖励点 操作关键点

⑴阶段销量奖 以双月或者更长时间来协商一个销售量的标准,相应给予奖励  同期销量的1.5倍为基础;

可以设立台阶(保底与冲刺)。

⑵阶段销售额奖 同上 同上

⑶陈列奖 店面陈列;

分销商陈列帮助;

理货  可以分单项进行;

每项都要具体量化;

可以分阶段实施。

⑷市场覆盖率奖 网点数量;

货物上架率;

网点流失率 同上

⑸新产品销售奖 以双月或者更长时间来协商一个销售量的标准,相应给予奖励  根据市场任务确立一个量,分为铺货点、铺货量与销售量;

可以设立台阶(保底与冲刺)。

⑹售后服务奖 定期送货服务奖。根据客户的平均送货周期、本公司产品的库存与补货周期来确定标准。  按天设立,进行电话抽查与表格填写结合;

奖励直接奖给客户的业务人员和司机。

⑺大用户开发奖 大用户是每个公司都想抓在手里的市场,但是又不想自己来抓,希望通过客户来管理与运作  开发数量奖;

单个用户使用量奖;

不能让用户知道,否则会压价。

⑻无退货奖 设定一个目标比例,超过的不奖励,低于此目标可以同比例进行奖励。  质量约定范围内的退货要退;

消化库存与推广新品前使用。

⑼销售建议奖 产品改进方面;

销售策略方面;

售后服务方面  可奖励建议多的;

尤其是建议对公司产品或者管理改进帮助大的进行奖励;

⑽新市场开发奖 分销商数量;

产品宣销活动执行;

上货率与销量  要量化;

突出短时间效应;

操作有代表性,是样板市场

⑾计划有效率奖 销售计划;

宣传品计划  重点激励有效性与准确性;

⑿网上自助下单奖 订单,每张下单给予一定奖励;

月度销售计划,完成或者准确给于奖励  主要用于时下风靡的网上推广以及CRM项目的运用

⒀大客户奖 根据客户阶段性或全年销售来设立奖项,产品引入期与成长期使用的多。  可设产品单项的大客户奖;

很多公司将“大”改为“优秀”;

⒁批量进货奖 单次奖励;

价格调整时奖励  主要用于压货和新品推广;

调价时要根据库存情况适当控制。

⒂淡季资金回笼奖 淡季挤占客户资金,进行渠道资源封锁,如:空调行业经常使用

奖励高于客户资金运作平均盈利率;

公司对资金要有使用安排,不能空置。

⒃市场秩序奖 价格维护;

不串货;

及时反馈价格信息  要有价格指导书;

有市场巡查;

奖励面适度控制

⒄卓越贡献奖 感恩奖。感谢那些与公司长期合作且贡献大的客户。如连续销售十年,销售过亿的客户,肯定要授予。  数量要少;

颁奖要隆重;

悬挂于企业宣传厅内。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针对客户的奖励主要是物质利益方面奖励,商人以利当头,所以可选择在市场操作的某个环节对客户进行激励,利用激励来推进市场工作,便利产品销售。这里我们没有给出与客户资本合作与奖励的方法,主要说的是在业务合作中的奖励方法。

二、兑现方式

兑现方式 效果预测

①返利 相当于现金激励,这个在什么时候都是很有效果的,威力很大。

②赠品 相当于多销售产品,只要不占有客户销量指标,客户是可以接受,并且得到的实惠更多。

③培训 能够接受此兑现方式的客户,肯定是进步可以共同成长或者说快于公司成长的客户,要紧紧抓住。将培训的档次提高,注重实际培训效果。

④旅游 安全第一。在旅游期间办些交流与培训班。就在国内办,中国有很多很多旅游的地方。

⑤出国 还是有一定的新奇感,但是实际的影响效果不长,只是传传话而已。

⑥培养员工 客户对公司信任与认同的体现,责任重大,影响深远。

⑦全方位诊断 这是咨询方面的服务,绝对是增值服务,就象“好伙伴服务”

三、时间方式

时间方式 适用范围

ⅰ月 月或者说双月是目前使用较多的激励时间段,可让客户在短期内得到实惠。同时也有利于营销工作的细化推进。

ⅱ季 用于销售冲刺、重点市场推广、市场整体行动等方面的激励时间段。

ⅲ年 基本的折扣返利,或者年度目标使用的激励时间点。

ⅳ临时性 领导、经理层拜访市场给予的小奖励

市场开发奖励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力争进入全省建筑业发展的领先行列。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年平均增长15%左右,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突破6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突破60亿元;在全市有4至5家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6至8家达到10亿元以上;拥有1至2家特级资质企业,15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

全市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争创1个“建筑之乡”品牌。

三、政策措施

(一)培养企业发展的主体意识,提升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建筑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实现建筑业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建筑业企业牢固树立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研究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发展趋势,明确自身定位和发展战略,及时编制企业发展规划。重点要从治理法人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入手,强化品牌意识,注重人才引进培养,全面提升企业、企业管理者与技术人员的素质,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实现企业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化转变,不断做大企业规模,做强企业实力,实现超常规发展。

努力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市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建筑业示范企业”、“建筑业明星企业”和“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凡完成建筑业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入库的建筑业税金(按实缴建筑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项计,下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示范企业”;完成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入库的建筑业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明星企业”。以上两种企业的企业家同时被命名为“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同时,开展评比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活动。市外工程承包年产值排名前十位企业的经营者评为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

(二)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支持推进建筑业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的改革与重组。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产权关系,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支持企业打破地域界线,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积极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强大建筑意识,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向房地产业、建材业、住宅产业、环保产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对当年在市本级入库的建筑业税金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鼓励有一定专业施工基础的中小型企业改造为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专业技术,尽快培育成为技术密集型的专业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

为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加快培育高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设立资质升级奖。对一级建筑业企业升级为特级建筑业企业的,奖励50万元;二级主项建筑业企业升级为一级主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三)积极引导企业拓展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在大力巩固提高本地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千方百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向外延伸和扩张市场空间。鼓励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积极拓展市外、省外市场,紧抓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中部崛起等重要机遇,重点要瞄准上海、天津、重庆等一些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加快形成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

积极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省政府或省建设厅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全面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业协会的协作关系,构建建筑市场的区域间合作平台,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等载体及时国内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为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经财政部门核准,对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亿元及以上8亿元以下,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亿元及以上,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坚持走质量兴业之路,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水平

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群众性科研成果评审活动。对创国家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快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广泛运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科技含量。企业研究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实际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的,参照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一般工业性项目的政策,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获部级工法及相关科技进步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发挥建筑类专业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人才,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引进的市外二级以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由调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以一定的奖励;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积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规范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把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担保、建筑企业付款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新办建筑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推行和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支付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建筑业企业欠薪长效管理机制。

(六)坚持监管服务并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形成税收征管的联动机制。财务核算健全的建筑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按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地方建筑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担保体系,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鼓励各行业和外地企业以参股、项目投资、联营等方式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提供保函等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要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要尽快构建行业发展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寻求商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服务。要加强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