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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专项奖励办法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

第五条*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制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在*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政府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在*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照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在*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在*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上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在*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在*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福建采取推进风险投资、引导金融贷款、激励融资担保、探索“还旧贷新”等政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机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或者向上级争取贷款规模,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投放额度的,福建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将予以奖励。福建以此引导金融贷款投向中小企业。

对于有市场、有竞争力、资产结构合理的中小企业,福建将帮助其解决向银行办理还贷资金的困难。福建也加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推进合理的银企保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同时,福建增设省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补拨原定的省级财政风险投资金额,完善风险投资的运行和退出机制,发挥省级风险投资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

广 东

珠三角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盟(FSU)正式启动。该联盟是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等发起,由国内外大型财团企业、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及中介组织等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和开放式的合作组织,其宗旨是在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之下,在融资机构与政府之间建构一个互动的桥梁,积极搭建区域性、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投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客户之间的金融服务平台。根据《珠三角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盟章程》总则,该服务联盟将使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更好的对接,有效推进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为珠三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大 连

大连市将实施“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鼓励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融资服务。今后,大连市对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将单独统计,专项考核。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按1‰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大连市将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融资服务且取得实效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此外,大连市还将采取其他一些政策助推中小企业融资: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增资,由两级政府和担保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推进各银行机构与区市县政府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合作,通过融资平台实现的融资按当年新增额1‰对融资平台给予补贴;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降息周转金,为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过桥资金;发行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积极开发中小企业信托融资产品,帮助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争取每年至少发行一期中小企业信托计划,对信托投资公司按发行额的1‰予以奖励等。

武 汉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出台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解除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难的问题。《办法》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根据《办法》规定,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在按期正常还本付息后都可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贷款贴息。经过审批后企业获得的最高贴息金额可达20万元,最高贴息比例可达30%。

绍 兴

为有效缓解绍兴市区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绍兴市有关部门近日完善出台了《绍兴市区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办法》。根据规定,市区将设立5亿元专项信贷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与原有相关政策相比,这次完善后的市区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办法,呈现了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贷款资金规模扩大,由原来合计1亿元扩大为合计5亿元。二是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更大,专项信用贷款面向市区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三是中小企业受益面扩大,贷款企业由原来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下,提高到1亿元以下,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望受益。

南 京

为减少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成本,南京推出了股权出质、动产抵押两种新型贷款方式。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从而增强股权的流动性。而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则可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另外,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时,无需评估费、公证费,而且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事项简明、登记材料简要,当场办理。

沈 阳

从2009年开始,沈阳市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境内外新上市企业的补助和奖励。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市财政将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省政府也将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一家完成上市融资的沈阳企业,最高可从省、市、区三级得到7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沈阳市有关部门将强化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5年内要助推78家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阳 江

阳江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意见》还从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等各方面出台了具体的措施。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1.加强规划编制。鼓励中心镇在完善总体规划基础上,抓好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中心镇集镇建设规划,通过评审后市财政给予其编制费用50%奖励。

2.提升城镇功能。鼓励中心镇加快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立项后一经启动,按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预拨给中心镇作为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年底根据“五比”考核办法,给予核定投资额(或财务数)的30-50%的奖励(有市级部门切块资金安排的交通、农业、教育、卫生等项目及市场化项目不列入之内)。对个别涉及中心镇镇域经济发展有长远影响且投资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对老镇区中的部分工业用地,允许转化为商住用地,享受市区的“退二进三”政策。鼓励“镇中村”改造,借鉴“城中村”改造模式,集中建设中心镇安置小区,盘活中心镇宅基地,以置换优质存量土地发展商贸服务业。

3.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在确保市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在原有基础上调低中心镇2%的农保率,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保障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适当向中心镇倾斜,中心镇实施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等项目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用于中心镇的建设项目。

每年给中心镇安排一定的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额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留镇用于中心镇建设。

二、加快中心镇融资平台建设

4.提高融资能力。鼓励中心镇增加城镇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司)的资本金,原则上要求各中心镇城司注册资金达到万元以上。

5.实行融资贴息。在“财力可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城司对外融资用于中心镇建设,融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市财政给予50%补贴。

6.盘活存量资产。城司对外融资,允许以镇政府拥有的存量资产、存量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权等按规定作抵押担保(镇财政资金及机关大楼等除外)。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心镇建设,创新担保质押方式和金融产品,加大对中心镇的信贷投放。市中心镇培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中心镇融资平台建设进行考评,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8.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中心镇以多种方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其实绩列入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

9.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鼓励中心镇积极向省、国家申报项目,市财政给予上级补助资金额的10%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有市级部门切块资金安排的除外)。

10.加强融资项目管理。中心镇融资项目须编制融资计划,报市中心镇培育办公室,由市中心镇培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筹措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融资项目计划;融资项目资金必须进入中心镇建设专户,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对列入计划的融资项目,市级各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三、加快中心镇行政服务平台建设

11.深化推进扩权改革。市级各部门应根据“减放并举、能放则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在中心镇增设派出机构或增加委托授权事项,增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扩大中心镇招投标管理权限。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单体投资概算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镇负责招投标,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12.加强扩权承接能力建设。市级各部门应按照中心镇扩权事项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中心镇的承接能力;市中心镇培育办公室要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为加强中心镇建设管理,各中心镇可以镇城司职工编制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规划、建设等紧缺专业人才(本科或中级职称及以上)1-3名,根据工作业绩实行一年一聘。

四、鼓励中心镇体制机制创新

13.围绕中心镇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投融资体制等领域,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各中心镇要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由各中心镇提出,经市中心镇培育办公室组织论证和评审后,报市中心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台湾青年落户泉州扶持创业基地建设政策

1、鼓励创建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重点支持晋江洪山文创园、晋江“三创”园、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泉州台商投资区等初具规模、条件较成熟的各类园区创建“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加以规划建设,设立各具功能、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

2、完善基地硬件设施。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应优先做好基地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网络等配套设施,强化基地的公共服务,营造适宜台湾青年创业需求的安商环境。

3、市财政安排示范基地奖励资金。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对形成台湾青年集聚创业示范效应的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给予奖励。对累计引进8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6人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5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台湾青年落户泉州创业给予创业融资扶持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青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2、创业融资扶持。推动泉州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我市创业的符合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台湾青年提供5年以内、单户额度30万以内的优惠“台湾青年创业专项贷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和设备融资租赁。适度提高各类投资业主和中介机构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投资服务的风险容忍度。

3、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扶持。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对台湾青年来泉创业提供融资担保,其中,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台湾青年落户泉州创业加大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1、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经评审符合相应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15万元相应类别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2、扶持涉农、中小微创业项目。对从事农村规模种养、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涉农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农民创业园,享受省、市支持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投创科技型、文化创意型及动漫、设计、软件、互联网+等行业中小微企业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当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支持入孵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3、优先支持各类推荐、获奖项目。优先支持泉州市台资企业协会、台湾青年创业协会总会、台湾国际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等其他两岸青年交流协会和两岸高校、科研机构推荐的项目;参加两岸青年各类创意创新创业赛事获奖的项目。

台湾青年落户泉州提供创业辅导服务政策

1、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指定1个机构,作为台湾青年创业辅导的工作机构,负责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前期服务,提供企业报建和运营期间所需的配套服务,提供投资经营者子女就学、住房补贴、驾照办理、社保医疗等相关问题的协调服务。

2、推动泉州青年组织、高校发挥辅导作用。鼓励泉州市、县(市、区)青商会,泉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泉州市青年电子商务协会等青年创业机构吸收台湾创业青年加入,加强与泉州市台资企业协会青年委员会的联系往来,推动组建两岸青年创业联盟、青年企业家联谊组织、创业导师联合辅导团队等,共同为台湾青年来泉创业提供政策解读、项目推荐、投资评估、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鼓励华侨大学、泉州师院、仰恩大学等与台湾高校开展台湾青年创业交流,与创业基地联合开办台湾青年创业培训(班),建立校基(地)创业实(践)训(练)机制。

3、市财政安排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台湾青年落户泉州鼓励优秀人才创业政策

1、鼓励台湾科技人才来泉创业。鼓励台湾青年在泉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申报我市科技项目,参加我市科技奖励评选,优先获得科技经费扶持。鼓励台湾地区或国际上获得各类科技奖的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台湾优秀青年用自己所拥有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在泉州投资。打通台湾科技初创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通过海峡股权泉州中心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等进行融资。

2、支持泉台科研合作。鼓励台湾青年专家与泉州本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市台港澳及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泉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或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泉州市“互联网+”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3、资助人才培训经费。在泉创业台湾青年,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委〔2010〕53号)引进条件,经认定为泉州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人才的,参加境内外培训,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台湾青年落户泉州创业优惠政策相关文章:

1.泉州扶持台湾青年创业优惠新政策

2.福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政策

3.泉州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4.泉州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对创业型城市建设的促进作用,加速推动我市全面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增加担保基金总量。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从4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

2.扩大贷款发放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个体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职技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妇女、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及所有小企业。

3.提高创业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施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并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4.增加经办金融机构。将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机构扩大到全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拿出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5.给予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补贴。从2010年起,对所有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财政部门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额度和回收率给予l到3个百分点的利率补贴。

6.提高代偿与补助比例。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经办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经办机构承担l0%,财政部门承担90%,但不得在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的本金中核减。

二、进一步改善全民创业金融服务

7.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创业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实现融资产品与创业对象需求的有效对接。

8.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全市凡有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都要积极开展创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林权、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等抵押贷款,放宽和扩大农村地区可用于抵(质)押物的范围;探索创业者自发联保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创业人员创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评估咨询等方面提供优惠。

9.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要设立创业贷款及小企业贷款的专门团队,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服务效率;以最好的服务来满足全民创业需求;要加强与创业实体或创业人的联系与沟通,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全程服务。

10.加大金融引导力度。积极为创业主体提供金融政策、金融法规咨询和企业财务相关知识培训等配套服务,免费为创业主体开展小企业客户专项培训和各类金融知识培训。

11.建立部门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部门和财政、劳动、人事、经贸、工商等部门的互动机制,在创业人员及项目认定、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质量管理和补贴政策等方面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三、进一步加大对经办机构和个人的奖励力度

12.完善考核机制。将金融支持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由金融办、财政、劳动、人事、人行、银监办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金融支持创业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