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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知识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增强全区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历下区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税,从事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科技中介服务、经营性教育、医疗等的从业机构。主要有五大类别,包括科研院所、设计机构、文化创意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教育、医疗机构。

(一)科研院所。主要涉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及信息服务等相关机构。

(二)设计机构。主要涉及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规划设计、广告设计等相关机构。

(三)文化创意机构。主要涉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会展、动漫等相关机构。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检测测试鉴定、技术市场、科技交流、技术转移、投融资、人才服务等相关机构。

(五)经营性教育、医疗机构。主要涉及民办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在区级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扶持资金,作为“历下区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为全区知识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机构及个人,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实现规模化发展进行扶持,开展促进知识经济工作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六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财政扶持

第七条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财政、创新、人才、投融资等奖励政策,鼓励和促进全区知识经济发展。

第八条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为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做好纳税培训和协调服务,确保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真正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引进知识经济从业机构。

(一)对新引进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以区财税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奖励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法人代表。

(二)对引进的直属于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级大院、大所、名校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补助。对其它大院、大所、名校独资或合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补助。专项用于科技研发、科研设备购置和科研用房房租贴补。

第十条鼓励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研发的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先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资金扶持;设立“科研人员创业计划”,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新创办的企业,依据企业注册资金、项目技术水平等条件择优支持。

(二)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万,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三)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对我区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前三名的单位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四)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标准荣获不同等级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计奖,不重复计奖。所得奖金用于奖励技术标准完成者的比例应不低于60%。鼓励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所涉及的设计、咨询、勘察、规划等资质每提高一个等级,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项目承担者每项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辖区企业转化的,项目完成并产生效益后对成果转让方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该项目实施第一年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知识经济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新创建的园区、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部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根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奖励2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5万元,市级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工作补助。

第十三条鼓励培养引进优秀人才。

(一)来我区创办知识经济从业机构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2万、1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对在知识经济从业机构中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专职工作的博士,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科研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上规模、出效益。本地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以其上度年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对区级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区级财政贡献年递增额的1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奖励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法人代表及其内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鼓励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对在促进知识经济产业投融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及风险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促进知识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审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知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兑付一次,以财政计税年度计。下半年内新办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自行选择当年或下一年度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本办法中优惠政策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向区知识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依据材料,经领导小组核查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公布奖励名单及金额。

第十九条知识经济从业机构可以申请享受我区其他优惠政策,但与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知识经济从业机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科技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我校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

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第四条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

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3.学生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学院未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导师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成绩突出,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学院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并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具体负责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及学院评选办法,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二一、评选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指导水平和道德情操。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

2、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对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积极协调解决。

3、近两年有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部、市级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积极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业。

4、在培养人才方面特别突出,所指导的毕业后被SCI收录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奖;或获得上海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及其他重要奖项。

5、需为完整地指导过二届以上研究生,。所带教研究生均能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学位证书。近两年毕业的研究生能顺利就业。

6、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7、3年内获得过校优秀导师嘉奖者,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和奖励办法

1、优秀导师采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的方法。各二级部门根据研究生导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成果,择优推荐优秀研究生导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2、奖励金额3000元/人。

3、20xx度年校本部优秀导师评选名额为16名,由学校给与奖励;非校本部单位优秀导师名额为18位,建议参照学校规定给与奖励。

优秀导师评选细则三【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开展家教工作,保证家教服务质量,打响海大家教的知名度,同时激励家教老师树立良好的责任感,

更好地做好每份家教,特设此奖励制度,鼓励在家教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家教老师。

【评选方式】

以每学期的《成功跟踪调查表》,家教老师的《推荐表》、《总结书》以及平时接家教的情况,干部对家教老师的评价等作为主要依据,通过对比家长及联络员对家教老师的评价、家教老师平时的表现等,最后作出的一个综合评定。

家长方面

1. 考勤上,是否有迟到或无故缺席或经常请假等情况;

2. 沟通上,与孩子、家长的沟通情况;

3. 教学上,备课;上课态度;口头表达能力、解题思路与步骤是否清晰、有条理;家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家长对老师的态度和看法;

4. 效果上,孩子成绩是否有提高;

5. 家长与孩子对家教老师的总体评价。

干部方面

1. 家教老师和干部之间的沟通情况;

2. 家教老师的态度以及配合中心工作的情况;

3. 老师外出摆点的次数以及表现;

4. 干部对家教老师的总体评价。

老师方面

1. 所接家教份数、任教时间、总收入,可教科目等;

2. 履行中心规定的各项义务,合理行使中心赋予的权利;

3. 家教老师反馈信息的及时程度;

4. 态度好,积极与家教中心沟通、配合并参与中心工作及活动,积极反映其对中心的看法及意见;

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激励创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根据《**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科学技术奖设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四类奖项。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不超过6个)、二等奖(不超过11个)、三等奖(不超过18个)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科技创新人才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名;科学技术普及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10个,其中:科普贡献奖不超过5个,科普创作奖不超过5个。

第三条州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科技知识传播等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重大成果,创新人才,相关软课题研究的突出成果。

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鼓励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在州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州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筹备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州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州科学技术奖;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评。

第六条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登记、审批的具体事项,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七条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主要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省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州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者。

第二节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九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应用、推广新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应用推广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具备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创新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州内属首次研制成功或与公开的类似科技成果有显著区别。

先进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比州内已公开的同行、同类技术先进。

实用性: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与公开的同类技术相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并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和生物新品种及应用推广。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三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州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人才类

第十四条州科技创新人才奖,择优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被选拔为国家、省、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创新人才的;

(二)获得国家新药、农作物新品种、工业新产品、软件开发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等证书,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排名在前二位的完成人。

第十五条州科技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节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

第十六条州科学技术普及类奖授予在普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新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科普创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完成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中,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加强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开展重大科普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作出创新性贡献的;

(四)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的;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5—17人。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由科技、农业、工业、医药卫生、教育、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局按照统筹兼顾、结构合理、有利开展工作的原则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确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为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调整长期不参加或不能胜任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次;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局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州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专业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中推荐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被列为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聘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奖励项目时,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仍在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技管理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推荐评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六条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和省驻文单位;

(四)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文部队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推荐州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材料;

(三)技术检测、查新检索有关技术资料;

(四)推广、应用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证明;

(五)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凡存在知识产权或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之间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已鉴评为成果但未授奖的,在今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重新推荐请奖。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实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从根本上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也可单独推荐请奖。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奖励办公室提交《**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二套。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技普及类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如实向奖励委员会介绍,奖励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奖项和等级,并形成奖励决议。

第三十五条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六条州科学技术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委员会评定的结果,在《**日报》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三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九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单位)负责调处,并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推荐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项目,奖励委员会不提交审核授奖。

第四十一条对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向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奖励委员会不予复评,但允许撤回,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对未获奖的项目提出要求奖励的意见,奖励委员会一律不予复议,但允许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三条州科学技术局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突出贡献奖报请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和开发经费。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人才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科技创新人才奖每项2000元;科学技术普及类科普贡献奖每项3000元,科普创作奖每项3000元。其奖金分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的原则,直接奖给获奖者或获奖单位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五条州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13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人数不超过11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9人。

第四十六条州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州本级财政单列,纳入当年预算列支。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一切荣誉,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州科学技术局备案。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二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从获得州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中产生。

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5. 优绩优酬,差距合理。处理好工资分配均衡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既要坚持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也要适当考虑工资分配的均衡性。

6. 兼容并蓄,改革求进。处理好考核制度改革性和继承性的关系。对于学校旧的考核制度,经实践证明发挥作用好且符合绩效工资考核要求的,应当在新方案中予以保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学校考核制度应当修订完善。

7. 多元评价,综合考量。绩效考核要做到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可以根据考核内容分类设立单项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二、绩效工资考核的内容、考核方法及考核结果处理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

学校在编教职工,能服从工作安排,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按月发放。

对教职工出现以下几种问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酌情予以扣除:

1. 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进行有偿家教的;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等),经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100元以上至扣完当月岗位津贴的处罚,并视其认识及改进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中体现。

2. 根据《共青团路中学对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文件内容,对出现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教职工,由行政办公会视具体情况讨论决定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同时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3.对工作量不足且不能服从学校其他工作安排的,或不能完成学校布置任务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后,不足部分继续在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中扣除。

4.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达半月以上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后,不足部分继续在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中扣除。

5.对编制为专任教师,因为不能履行专任教师的岗位职责而转岗到教辅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予以减发10%-2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发放

1.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组成。主要包含以下部分:

(1)教师工作常规考核、补贴类:月岗位考核奖(含月考勤奖),月误餐补贴等

(2)津贴类:主要包含班主任津贴、管理干部津贴、骨干教师津贴等

(3)工作量考核类:超课时补贴、加班补贴等

(4)阶段性成果考核奖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年终考核奖等。

(5)其他类:对学校发展有特别贡献或教师在专业发展方面有特殊成绩的奖励。

2.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与核定,即根据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核定总量包干到校,用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学校在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优先处理教师常规考核奖和补贴、班主任津贴、管理干部津贴、骨干教师津贴、超工作量补贴等,然后在总额剩余部分安排阶段性成果考核奖等项目。每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各组成项目的金额总数,由校长办公会制定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后实行。

3.教师工作常规考核及补贴的发放。

月岗位考核奖的发放,依据学校制定的《共青团路中学教职工岗位月考核办法》,按月进行考核发放,金额为人均每月820元

教职工月误餐补贴为每人每月70月。

4. 班主任津贴、管理干部津贴、骨干教师津贴等的考核发放。

班主任每月基本津贴400元,全年按照十个月发放。另增加每月人均200元作为班级管理考核奖,依据班主任考核方案考核后发放。

校长、副校长、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根据岗位职责与考核结果,相应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月,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150元/月,120元/月,100元/月。全年按照十个月发放。

骨干教师津贴市学科带头人、市优秀青年教师(45岁以下)、区级学科带头人、区优青(45岁以下)、区教坛新秀(三年有效期),根据岗位职责与考核结果,每年二次考核发放津贴。

5.超课时补贴和加班补贴。教师在完成学校核定工作量情况下,并超额完成其他工作量的,学校给予补贴。标准为早自习8元/次,超课时费为30元/课时(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其他学科据周课时比例测算),因为学校工作安排课时不足的,每课时扣20元。其他超课时内容认定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安排加班任务的,视具体情况学校研究决定加班补贴。

6. 阶段性成果考核奖的发放。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发放,按照学校制定的学期教育教学成果奖考核办法,经考核后发放。每学期一次,第一学期期末的教育教学成果奖与年终考核奖合并发放。

每年度进行一次教科研成果奖励,依据学校制定的教科研奖励方法,考核后发放。

三、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工作小组由校级领导班子、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

2.学校成立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具有代表性的数位教职工组成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协调小组,及时了解教职工对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考核者与考核对象间的信息,积极调解考核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引导教职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考核问题。

四、附则

1.义务教育学校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科研工作制度及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奖励性 绩效工资 方案设计

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高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绩效工资改革是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绩效工资改革以前,各高校的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标、校内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改革后,各高校的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保留补贴。目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改革性保留补贴是原有工资政策的延续,基础性绩效工资是各人事厅和教育厅直接给予的标准,也只有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是高校根据文件和结合自己的发展需要制定的,其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是此次绩效工资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作用的环境,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逐步建立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坚持岗劳一体、岗责统一,以岗定薪、多劳多得,岗变薪变、优劳优酬。强化岗位意识,强调敬业爱岗、进取奉献。受聘人员在规定的聘期内必须全职服务于受聘单位,增加收入须以完成基本工作量和提高工作质量为前提。

(2)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坚持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一流业绩倾斜。坚持津贴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保证重要岗位上的优秀人才有较高收入、重点岗位上骨干人才的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基本岗位上工作人员的收入有相应的增加。

(3)分级管理,自主管理。建立二级管理体系,实现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管理的目标。奖励性绩效由学校按一定的办法核拨至二级学院,各学院可结合自身特点,将学校核拨经费及自身的创收经费统筹,自主制定绩效奖励办法,实现自主管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

1.基本津贴

基本津贴是指教职工完成基本岗位工作任务的绩效,主要体现基本工作量。基本津贴总量按不低于奖励性绩效总额的50%切块。基本津贴分为教师岗基本津贴、其他专业技术岗基本津贴、管理岗基本津贴、工勤技能岗基本津贴等四类。每一岗可分三档,年初暂先按最低档打包,年底考核升档并结算,这需要制定考核办法。专技、其他专技考核应与教学科研挂钩,按相应的标准升档;管理岗、工勤岗考核合格以后与职龄挂钩,厅级、处级职龄满几年可升为二档、满几年可升为一档,科级及科员职龄满几年可升为二档、满几年可升为一档。另副职主持工作可根据各学校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浮政策。

2.业绩津贴

由教学业绩津贴、科研业绩津贴、重要岗位津贴、其他业绩津贴四部分组成。教学业绩津贴主要是体现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奖励,具体考核与分配办法由教务处负责核定。科研业绩津贴主要是体现教师完成科研项目、成果获得的奖励津贴,具体考核与分配办法由科研处负责核定。重要岗位津贴主要是体现教师完成的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的奖励津贴,具体考核与分配办法由科研处负责核定。其他业绩津贴,主要指学校为促进各学院整体推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而设立的奖励津贴,主要包括班主任津贴、考研奖励、就业工作奖励、教学质量奖、教学成果奖、教师指导学生比赛获奖、自考二学历招生补贴等,约占教学科研岗位业绩津贴的5%。应制定相应的分值标准,模型如下:

1分教学分=1分科研分,相应岗位规定相应标准分,超分值的予以奖励,若完成教学分(科研分)70%不足100%,可用相应的科研分(教学分)抵充;若完成部分低于70%则直接降级到相对应的级别(退休当年则不作此项要求或折算月份)。为建设和谐稳定的校园,在确保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的前提下,建立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与教师业绩津贴挂钩机制。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的业绩津贴为教学科研岗人均业绩津贴的80%、90%等,视学校的侧重程度及财力而定。

3.考核津贴

考核津贴是指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岗位级别享受的绩效津贴(一次性的)。由学校根据年度总任务完成情况、学校绩效经费总量的使用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年度考核为优的部门,该部门的所有人员在原考核津贴基础上加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该部门的所有人员在原考核津贴基础上减2%(调部门人员可按月份折算)。

4.其他津贴

由福利性津贴、职务津贴、重要岗位津贴、特岗津贴等部分组成。福利性津贴主要是教师节福利费、春节福利费、冷饮费等。职务津贴主要是领贴、话贴等需要继续保留发放的项目。特岗津贴是指特殊岗位津贴,纪委的纪检津贴、保卫处的风险津贴等,原值班加班费不再予以报销。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实施

考核是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实施的关键,是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由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学校对学院的考核和学院对个人的考核两个层次。学院对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同时作为聘岗人员下一年度能否继续聘任同一岗级的依据。聘期考核将结合下一轮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一并进行,并作为新一轮聘岗和兑现奖励性绩效的依据。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第一,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注重绩效。设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如何考虑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拔尖人才的培养问题。既不能让这部分人才的“蛋糕”影响了全体教职员工的绩效创造的积极性,也不能让这部分人才的“蛋糕”缺少诱惑和刺激。

第二,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支出范围。在高校中个人的收入名目很多,如评审费、加班费、科研奖励、过节费、班主任费、交通费、误餐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等等,到底哪些由绩效工资开支,哪些由其他来源的经费开支,是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基本的原则是既不能随意占用绩效工资总量,也不能在绩效工资总量外滥发各种个人收入。

第三,初次分配。通过总量控制和确定分配要素的基础之上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初次分配。当高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这个蛋糕规模确定以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校级层面和各二级部门之间切块。

第四,二级部门内部的分配。这也同样有两个层面:一是部门层面,部门根据用途预留多少作部门的统筹使用;二是部门预留之后的部分根据什么标准给分配给部门职工。

第五,制定出合理的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这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难点。在已有的各种研究中,比较侧重于对专业技术岗的绩效评价、绩效管理,而对管理、工勤岗,由于工作绩效难以量化,分配办法的制订相当困难。我们在方案的制定中既要体现出3种岗位相互依存、和谐共赢的关系,又要适当拉开收入的差距,与绩效工资“向一线教师倾斜,向骨干人才倾斜”的精神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