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校; 科研经费; 多级管理; 模式

国家科研投入的大幅度增长,加大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难度。规模庞大的科研经费在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也随着科研经费的快速增多而日益突出。积极探索新的科研管理模式,更好地为高校科学研究服务,是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难题

(一)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不统一

高校科研经费来源层次多、涉及领域广,不同类型的项目管理办法所允许开支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项目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为: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5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中项目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其他支出等1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中项目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为: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11项;三类管理办法中费用的明细科目各不相同,又各自要求独立核算。管理制度不完善、口径不统一,致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性并不强。如此多的管理办法给高校科研、财务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科研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在具体工作的执行中常常会感到困惑。

(二)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不科学,过程监控不严格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遇到的主要难题表现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随意、可操作性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主要精力用在提高项目质量上,以确保获得批准。而编制经费预算只是申报材料中的一个附带内容,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预算的编制仅仅是争取项目经费的需要,致使科研经费预算并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

项目获得批准后高校财务部门只是收到经费,没有科研经费预算的备案也无法掌握科研项目的开展进度。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从而削弱了财务管理的约束力。在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过程中,财务人员不了解项目预算的具体内容,对于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难以界定,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科研人员套取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在项目结项审计时总有专家对科研经费的预算及支出提出质疑。

(三)科研经费项目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

高校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项、合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科研管理部门则重于科研项目的项目数和成果数,一般不掌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业务状况。财务部门则重于经费的会计核算,一般不了解项目的预算明细及进展程度。高校管理部门间时常只从部门角度出发开展科研管理工作,而项目的业务质量及状况在管理上处于无部门监管的真空状态。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出现的所有这些难题,往往在项目完成验收时,特别是在审计的过程中才会集中体现出来。尤其是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的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与申报预算不符等。使结项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和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高校科研经费多级管理模式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以院系为主,管理部门为辅的科研经费审批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科研经费支出与审批办法,明确规定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安阳师范学校(以下简称“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并建立以院系为主,管理部门为辅的科研经费审批制度。审批制度要求下放审批权至院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并且规定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归属院系。由院系来管理科研业务,可以促进院系教学和科研人员的项目申报积极性。以往所有的科研报销签批手续,都必须通过科研管理部门,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未免过于滞后,如果科研管理部门在经费管理上采取一放到底的作法又过于粗放。科研经费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所在院系领导审批的审签程序,其中科研经费重大金额支出和出国(境)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审批制度的重大改变,简化了财务审签程序,只要在科研经费预算范围内的支出,只须项目负责人和院系领导签批就能到财务部门报销。新的科研经费审批办法解决了科研项目业务管理的部门监控问题,同时也大大缓解了科研人员找领导审批,科研经费签批程序多、报账难的问题。

(二)建立科研经费多级管理财务核算体系

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随着科研经费的快速增多而日益突出,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满足科研管理的需求,应采取多级管理的财务核算体系来创新科研管理模式。建立科研经费多级管理财务核算体系,既可以改变当前管理模式中财务人员报销无依据、研人员支出随意、支出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又有利于加强财务预算的约束力,严格控制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解决了高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不力的难题。

高校财务部门应结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从学校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利用财务核算软件设置科研经费多级管理模式的账套来进行分级管理。科研经费多级管理财务核算体系采取纵向经费执行预算控制,横向经费执行比例控制的办法。具体的建账程序:在财务核算系统中,对每一项科研项目经费设置项目明细代码。一级代码为科研项目的属性代码,即纵向经费或横向经费;二级代码为部门代码,即每个项目的业务管理学院;三级代码为项目代码,即项目的具体名称;四级代码为预算分级代码或比例控制代码,即项目预算中的支出明细科目或横向经费中需要比例控制的明细科目。

以学院纵向经费项目为例:学院取得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是《元代文学格局与走向研究》,资助总额15万元。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经费和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委批复的项目预算,在财务核算系统中为这个项目建立经费使用代码。一级代码:纵向经费;二级代码:文学院;三级代码:元代文学格局与走向研究;四级代码就要依据预算中的支出明细科目设置8个不同的代码:资料费5万元、差旅费1万元、会议费1万元、设备费1万元、专家咨询费1.2万元、劳务费0.8万元、印刷费0.5万元、版面费等其他支出4.5万元。对项目经费的金额控制设置在第四级代码中,当科研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财务核算人员只需对票据的支出方向进行核对。票据核实无误财务核算人员录入会计凭证,当该项目所报销的资料费总额超过5万元时,财务核算系统会提示费用已超支,不予通过并自动停止经费使用;如费用未超支系统会自动记账完成报销手续,项目经费的明细结余或超支一目了然。

如果是横向经费,财务核算系统中的第四级代码也可以是有控制比例的明细科目。如学院科研经费支出与审批办法中规定,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以及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财务部门只需要控制这三项内容,其他经费只要在总经费指标内就可以支出。

这种多级管理模式代码的设置,使每一个项目从立项到结项在财务核算系统内都有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核算流程。当项目完成结项时,按照真实的财务数据编制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其数据与项目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可以直接作为科研项目审计数据使用。

这样可以保证科研经费按申报预算使用,实现了事前控制;科研经费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批准微调个别明细科目的支出指标,实现事中控制;在项目完成后通过财务核算系统及时准确做出决算报表,为科研经费结项审计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并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依据,这就实现了事后控制。

科研经费多级管理的财务核算体系既实现了部门之间的“齐抓共管”,又使“预算管理”和“过程管理”变成现实。首先,它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其次,财务核算系统中的科研经费多级管理模式为财务部门与科研人员之间搭建起实时沟通的桥梁,经费执行情况又可以通过校园网平台上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给科研人员。最后,财务人员借助财务核算系统极大地简化了会计核算手续,最大限度地为科研人员提供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科研财务人员

在科研经费管理新的形势下,要求财务工作人员除了具备娴熟的财务专业知识外,还要熟悉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经费的使用要求,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结项程序等。新的复合型财务人员应运而生,那就是专职科研财务人员。科研财务人员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入和监控,指导科研人员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以保证预算从编制到执行、再到调整的规范性;引导科研人员合法、合规的使用经费,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对科研工作的强有力支持。

(四)制定配套的科研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文明确规定“严禁课题结项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高校财务部门作为科研经费的资金管理部门应与科研管理部门合作,当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科研管理部门及时给财务部门发出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在财务核算软件中加入项目结项结经费的限制时间,分情况办理结项经费的相关手续。如果是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项目,科研结余经费按原经费来源渠道退回,对其他科研结余经费应转入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弥补学校自主课题的科研支出或申报科研课题的前期研究支出,以此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发展是高校科研永恒的主题。高校科研管理不要把目光仅仅放在管理部门,而是全方位、多视角地看待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认真分析当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找出产生的原因和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科研经费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以确保科研经费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以此提升高校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韩卓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浅探[J].财会通讯,2011(32).

[2] 兰莹.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2(2).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学院的职能定位、总体要求和主要职责

(一)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加强行政学院工作,不断强化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二)行政学院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工作大局,以提高公务员素质、行政能力和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开放办学,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坚持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具备条件的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行政学院设置,理顺领导体制

(四)省政府设立省行政学院,市政府设立市行政学院,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政府设立市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五)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兼任,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配备。

(六)省行政学院要主动接受国家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市行政学院在教学、科研、咨询、师资培训、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开放办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行政学院之间要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合作办学和科研协作,创新体制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推进全省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以教学培训为中心,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七)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要根据实现全面振兴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的目标任务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八)行政学院要根据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公务员培训需求,合理设置班次,构建分类科学、层次合理、长短结合、多元互补的班次格局。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省行政学院主要举办的班次是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公务员和乡(镇)长进修班;根据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举办省直机关处级、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举办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举办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培训班;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举办涉外培训班。

市行政学院主要举办的班次是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进修班;围绕当地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举办市和所属县(市、区)初任公务员培训班。

在县(市、区)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九)行政学院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学科建设。突出重点学科,强化优势学科,拓展相关学科,着重建设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应急管理等学科,进一步建设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省政府依托省行政学院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基地。省行政学院要集中优势力量,加强应急管理学科研究,为省应急管理培训基地提供人才支撑。

行政学院要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课程建设和教材开发规划,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完善通用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注重案例库建设,形成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

(十)行政学院要遵循干部成长及公务员培训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培训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四、加强科研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思想库作用

(十一)行政院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需要,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加强应用性研究。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及特点,着力研究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研有所用,要多出高质量、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要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宽松的学术氛围。

(十二)行政学院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沿海经济带、经济区、突破西北等战略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活动。要针对决策咨询服务的特点,注重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提高咨询建议的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构,充实决策咨询队伍,发挥资源优势,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合力,不断提高决策咨询质量和水平。

(十三)行政院要深化科研、咨询体制整改,加强对科研咨询项目管理,以科研咨询项目为纽带,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符合社会化、市场化要求的科研、咨询管理体制。要加大对科研咨询工作的投入,健全对科研咨询成果的评价、奖励、资助、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开展科研、咨询工作的成效作为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多出优秀成果。

五、坚持开放办学,拓宽办学渠道

(十四)具备条件的行政院要发挥对外办学的优势,服务对外开放大局,积极开展涉外培训,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涉外培训质量。根据公务员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选送学员到国(境)外培训考察,开拓新的培训渠道,努力提高培训学习效果。

(十五)行政学院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聘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学院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十六)行政院要实践办学,增强与党政机关和单位合作,选择一些部门和单位,合作,选择一些部门和单位,建立若干稳定、有特色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基地;面向社会办学,加强与国家行政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异地教学、联合办学等方式,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培训市场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六、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十七)行政院要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专职教师,引进和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到政府部门及企业挂职锻炼。鉴于行政学院培训和学员对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行政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

(十八)行政学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会服务的后勤服务人员队伍。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不同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十九)各级政府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建立干部内外交流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人员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力度,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研究制定符合学院岗位要求的不同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七、从严治院,进一步提高行政学院管理水平

(二十)行政院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机制和教学效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现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教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科学探索无,倡导崇尚真理、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

(二十一)行政学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制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强化对学员的考核、学籍和学业证书的管理。把学员的思想、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单位,作为单位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完善学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学风。

(二十二)行政院要健全后勤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后勤人员的监管和和业务培训,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活力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和廉洁高效的良好作风。

八、强化办学保障,促进行政学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三)充分保障行政学院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十四)加强行政院办学设备构建。各级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学院办学设施建设纳入政府项目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安排。保证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员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行政学院办学实力。

(二十五)加强行政院信息构建。行政院要按照管治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的目标要求,加快行政学院信息化建设和全省行政学院系统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推动公务员自主选学、在职学习、在线学习,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学习的途径与平台。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学院工作与政府部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定期研究解决行政学院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行政学院工作健康发展。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政府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习、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9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地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1.科研经费来源及性质界定不清

目前科研经费的种类主要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大类。纵向经费多是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经费,横向经费一般是从企事业单位转来的,地方高校相比211、985国家重点高校,因为受到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顶尖学科带头人的缺乏以及设备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落后,一般很难获取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虽然逐年增加,但各级财政科研资金投入占比不大,例如:年收入近6亿的某地方高校,2014年财政性科研经费投入占总收入的1.7%,占当年全部科研收入的41%,其中包括人才引进专项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科研类经费等;而其他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会、国家社科办、教育部等下达的少数科研项目经费,地方高校往往没有按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性质区分入账,只是笼统的记入科研事业收入。2014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对科研经费的填写做了非常明细的要求,凡是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都需要拆分到最明细填列,这首先需要确定哪些经费属于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但地方高校往往因为科研排名等原因,只重立项,对企事业单位转入的活动经费或培训费等都计入了科研收入。

2.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

对于纵向科研经费大部分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高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办法》、《高校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经费承担单位只需充分理解和掌握经费使用要求,规范管理即可,但地方高校往往因获得这类科研项目不容易,即使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上也只是笼统地搬列一些条框,并不会明确具体的支出所占经费的比例;横向经费更是搬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支出范围只是规定了大的比例,如业务费需占支出的70%,其余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全靠财务人员把握,造成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就是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讨价还价”的自由地。而监管部门只是在需要审查盖章时,简单地查看一下,有些还是“先斩后奏”,无法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3.科研经费支出的不规范现象

地方高校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申报,在科研经费支出方面随意性很大,造成支出结构不合理。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只是为了满足申报项目时审批通过,具体支出时编造经济业务、巧立名目将购买和支出与项目无关的办公用品、低值耗材、图书资料、设备购置等都列入支出。多次小金额使用同一供应商开具的材料、测试费、加工费等发票报销,回避转账支付、政府采购、审计监管等相关规定和程序,甚至还包括个人家庭消费的支出改变用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用“真发票,假事项”套取科研经费。那些“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普通办公材料”等专项经费使用办法中规定不得支出的费用,更是列支得理所到然,合情合理。特别是个别横向科研经费报销人员经费、燃油费、接待费的比例超过70%,变成了企业不能报销的部分转移到地方高校这样的事业单位列支,成了项目合作企业的“避税港”。地方高校还有一个特点是科研经费相对集中在少数科研“大户”手中,有些科研人员同时开题十余项,项目名称基本相近,不仅自己经常支出混淆,财务人员也经常支错项目,而且严重影响资金支出进度,资金效率极低,反映在支出上,如:不少项目负责人名下购置的电脑就有4台以上,造成资产的重复购置和浪费。

4.缺乏科研经费成本核算所需必要条件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单独计量(必须有单独的表记系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才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然而因为高校教学与科研两者之间的相互交融使得高校科研成本具有双重性,特别是地方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相对集中,新制度下同一负责人因工作性质不同,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列入“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在当前形势下,国家一边不断增加教育投入,一边要求细化教育支出以便更好地核算出真实的生均成本,这就要求高校做好成本核算,但是地方高校无论从管理理念、成本单独核算的必要条件都无法达到,例如: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仪器、设备和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科研工作中耗费的单位水电费,以及依托单位为课题服务的人员费用,都无法准确的计量纳入科研项目支出,都在学校“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及其相应的经费项目中列支,造成虚增了“教育事业支出”、虚减“科研事业支出”,使教育生均成本和科研项目成本都不能准确地体现,个别项目负责人有意使用学校经费,而沉淀很多科研经费,从而造成教育事业经费紧张,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会计信息也不真实、不合理。

二、新制度下规范地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策略

1.根据新制度地方高校细化科研经费的分类

新制度明确指出设置“科研事业收入”的同时对应资金来源细分二级明细“财政补助收入”、“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地方高校应改变除了国库下达的科研收入记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余都记入“其他资金收入”的做法,例如应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入的科研经费记入“科研事业收入—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收入的经费拨款,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只有明确了科研收入的分类,才能按照新制度明确“科研事业支出”二级明细支出分类: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也才能将其中项目支出的结余结转的余额分项目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科目。

2.地方高校切实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配合

地方高校应提高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借着近年来高校科研经费已经发生的腐败事件实例,结合地方高校大部分人员对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科研项目人员对科研经费需要按各种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一知半解,使高校财务管理难度加深,造成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不理解的普遍存在的事实,顺应新制度的颁布,财务处应与审计处、科技处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在科研人员中大力宣传《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财经法规,及时对财务管理相关知识,各种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及要求进行广泛地讲解和宣传,使相关人员对管理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合理的既要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使用经费又要遵守财务相关制度的观念。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高校在不违背该管理办法宗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连接财务、科研、审计、资产等职能部门,以便对科研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例如抽查差旅费支出,核实出差人员身份、出差目的地、出差频率等,核实出差人员是否为课题组成员,是否有住宿费佐证(如无,需要提供其他支持性材料),出差目的地与研究项目相关性;完善科研经费约束监督机制,以达到管理环节的相互协调、相互依托、相互渗透,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3.规范科研经费的支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地方高校除了财政下拨的科研经费,凭借在地方人才较集中的特点,为当地企事业单位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等项目取得不少的社会投资。例如从某地方高新区企业转入技术咨询服务费20万元,该项经费只有人工成本,而科研人员有工资性收入,不能领取劳务费,只能在人员工资支出一定比例的报酬,为了合理减少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又与财务人员斤斤计较起来,找来很多真票据假事项的发票来报销,即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使科研项目支出会计信息失真。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颁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明确将课题经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所予奖励安排的相关支出。合理提高科研人员的应有报酬,可以将科研人员在教学之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取得的报酬计入“劳务费”,不用“真事假做”,鼓励课题研究人员走出去,拿到最真实的调研数据,形成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科研项目支出范围地确定时,引进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报的经费项目和预算浮动范围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合理性评估,再根据批复的预算数,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控制相关支出比例,将预算金额导入账务系统,保证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做到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协调。

4.推进成本核算,真实反映科研项目成本

科研经费地核算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按项目预算控制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是进行财务监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查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科研项目的成本,特别是对开展科研活动占用学校资源发生的实验耗材、实验设备、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科研人员经费等相关费用,应该创造条件尽可能的单独计量,无法单独计量额按科学合理的比例分摊。这样既能保证科研经费开支的适度、合理、透明,同时也能够使高校教育支出更合理,生均成本更真实,减少成本核算不完整,造成的教育投入“只见增长不见效益”的现象,也减少了科研经费“真票假事”支出的现象,提高科研效益。而在固定资产折旧分摊时,由于高校在购置时已经一次性计入成本:借:教育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贷:银行存款;计提折旧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当科研活动占用学校资源需要分摊折旧时,应增加科研事业支出减少教育事业支出,借:科研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资产使用费-折旧),贷:教育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依次类推,真实反映科研项目实际耗用分担的成本。

三、结束语

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一、间接费用的概念

间接费用最初的形成可以追踪到会计概念里的间接成本。之后根据科研项目研发的辅助开支进一步明确,规范细节,同时考虑对课题科研人员的激励,推动间接费用的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最新印发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中明确,“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1]。

由此可以看出,间接费用强调成本补偿以及激励。间接费用首先是对公共服务支出的补偿,其次才是对项目组直接经费开支外的费用补偿,同时也对项目组成员进行适当的激励。但是也不能将间接费用完全同直接费用区别考虑,还是要注重与直接经费的联系,在承担单位统筹管理的原则下,系统全面的考虑间接费用对直接费用的补充,完成项目的预算编制及申报。

二、间接费用的背景和演变过程

国家科研项目的投入日益增长,同时对于科研项目的管理也越来越引起重视。伴随管理政策的完善,以及参考国际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向,间接费用从直接费用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预算编制和管理。

概念初步明确阶段是在2001年,有提及对“863”计划研究项目采用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分开的方式进行管理:“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2]这是第一次提出间接费用的概念,在国家出台科研经费管理文件内。

进一步细化阶段是在2009年,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3]强调了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为科研人员的绩效发放提供了可以参照的具体办法以及经费来源。

同时在2011年明确要建立成本补偿机制进行科研项目管理 “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要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4]。将成本补偿的理念补充到间接费用的定义中。成本补偿不仅是直接经费的支出补偿,也包括科研工作者的劳动补偿和承担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了绩效支出的分配方向,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更大程度的保证和促进科研项目的展开和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

规范阶段形成于2014年,提出间接费用同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趋势 “进一步明确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同时提出了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5]。

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提出要加强对科研课题“放、管、服”同时提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重。” [6]针对报销中存在困难的调研费,交通费等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是实施细则(包括间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结余经费等)和特殊事项的报销规定或具体的相关管理办法。

三、间接费用的比例及绩效支出额度

“间接费用一般都是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最初为13%”[7]。之后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不同,按照累退比例原则进行核定,2011年出台的文件中明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4]。最近印发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1]

在最开始提出绩效分配的时候,规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一般规定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5]。最新的政策明确“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6]。

以上制度的过度可以看出,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以及对承担单位的管理补偿,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呈上升趋势,绩效的提取比例也是逐渐放宽,如何加强对间接费用的管理,保证制度的落实成为各高校在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间接费用管理

(一)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明确法人责任

g接费用目前所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已采取直接经费与间接费用分开拨款的方式拨款,其中关于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两部分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以适应管理要求。这也说明了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间接费用的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各项具体的文件政策。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各方权利及责任。

同时要强化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学校要确保好的政策“接得住、管得好”,就要不断完善科研活动和科研经费的内部管理,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既要紧扣国家最新规定,又要结合自身实际和需要,更要兼顾学校、院系和项目团队的各方利益,充分调动项目团队的积极性。

(二)建立间接成本的核算标准体系,合理分配间接成本补偿及其他开支

承担单位为科研课题研究提供的公共管理支出,包括房屋使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日常水电费,供暖费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应该标准化,准确合理地发挥间接费用对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作用。

(三)建立公开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发放与贡献挂钩、突出重点、信息公开。切实发挥绩效支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目前,在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对信息公开落实的检查已成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承担单位要重视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

学校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要有明确的办法,考核指标设定要全面、科学,考核方式要有可操作性,最终要体现与贡献挂钩,真正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在设定绩效比例时,在突出激励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既要处理好学校、系(院)、项目团队三者间的关系,也要考虑学校从事科研教师与不从事科研的教师的薪资差异、还要结合学校科研人员的总体薪酬水平等。

高校对于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不仅要依靠高校主题的行政手段,同时还要结合具体的管理办法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信息公开公正,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成本补偿机制。提高科研管理及辅助人员的行政效率,统筹规划间接费用分配,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管理的第一要务。

参考文献: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

[4]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5]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