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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大力推广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的区县都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出台新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意见,并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救助方案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区县要根据省、市有关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卫生机构的就诊和收费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受益面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二)完善救助模式。建立对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满足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层次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救助的受益率。积极探索逐步取消病种限制、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救助等住院医疗救助形式;不断探索完善日常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发放一定数额的医药补助金或医疗救助卡,开展针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老弱病残人员、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等的日常医疗救助。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可用资金总量及救助对象的人数,及时调整,逐步提高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同时,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对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和重病、重残等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规范、简化救助程序。在探索完善日常医疗救助时,要遵循“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救助原则,对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程序,年初将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将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或卡直接发放到个人,实行事前救助。对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属于救助范围的,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及时救助,提高医疗救治的时效性。

四、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除中省市补助外,各区县财政每年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城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各区县政府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加大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额度。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权,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60号)的精神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方式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我市境内,持有我市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鼓励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民政部门减半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按规定享受普补和特补外,个人应缴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

(二)住院医疗救助。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每次住院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年内多次住院的,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救助标准。民政部门对住院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审定、及时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设起助线、不限定住院医疗救助病种。

(三)门诊医疗救助。对部分城乡低保户的日常门诊用药,由市民政部门每年核发限额《医疗救助证(卡)》,城乡低保户凭《医疗救助证(卡)》到指定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用药或定点药店购药。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民政部门再定期与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进行结算。农村五保户及其他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慢性病和重病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

(四)临时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自负费用过高,或经住院医疗救助后费用缺口仍特别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对其核补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金,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临时医疗救助规定的额度。小额(500元以下,不含500元)“应急性”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发放;数额(500元以上,含500元)较大的临时医疗救助经逐级审批后,由市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乡镇(街道)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市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拨入乡镇(街道)民政办医疗救助专户。

(五)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形式,由市慈善总会从慈善募集款中提取资金用于医疗援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经住院医疗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每年援助标准由市慈善总会视慈善资金募集情况确定。

第三章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中提取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六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略有节余”的原则。民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当年基金总量以及资助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类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划分比例,建立专户。

(一)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经民政部门核定后,由市农合办、市医疗保险处与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衔接办理有关手续,通过市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二)用于住院医疗救助的资金和门诊医疗救助打卡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救助机构衔接,经市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医疗机构。

(三)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以及定额发放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入民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四)慈善医疗援助资金由市慈善总会根据慈善资金募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分别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汇集、核拨、支付,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民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救助明细台帐。

第四章服务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八条门诊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机构仅限于经市社会救助管理局、市农合办、市医疗保险处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机构仅限于经核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服务机构。

第九条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2、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

3、编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统计和上报有关城乡医疗救助情况。

4、负责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管理。

5、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医疗救助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发放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的审核、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医疗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的审核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协助市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平台。

(三)市卫生局(市农合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及监督工作,确保资助救助资金的快捷兑付;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衔接工作等;协助做好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工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处)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衔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机构“一窗式”结算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分配公正公平,使用高效。

(七)市发改局负责对医疗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报、核定及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按市社会救助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地为医疗救助对象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向社会公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张贴就医指南,以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诊;严格按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切实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及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人员,将依法追缴冒领的救助金,取消其当年医疗救助资格。

第六章附则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县委、县政府决定举行农村医疗救助金首发仪式,其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形式,提高大干部群众参予农村医疗救助活动的积极性,加快我县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步伐,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全县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刚才,县民政局张*局长汇报了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大家对我县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重点有了明确的认识。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义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是我们党继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在农村实行的又一大惠民政策,其目的是解决农村身患大病而又无自救能力的五保户、特困户的治病难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完善农村医疗制度、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框架,提出到20*年低,全国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我省在20个县先期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推广实施。

我县是典型的经济弱县和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7.62%,全县总户数63585户,而农村特困户就达7164户、24497人,分别占总户口、农村总人口的11.27%和10.15%,其中因病致贫的2492户、6237人,占特困户的34.79%。从我县目前的情况来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是解决农村贫困家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的有效途径。因此,县上经过多方努力,去年我县被列为全省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县。

我们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乡镇、全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播电视、信息中心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开辟专栏、走村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真正患大病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帮助困难群众从“贫”、“病”中解脱出来,让那些困难群众也能够享受到我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项政治性和责任性很强的工作,我们要高度重视。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各乡镇和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人员逐乡、逐村、逐户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我县贫困户和因病致贫、返贫群众的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库。同时,学习和借鉴已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市县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进一不完善《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

二是周密安排。在掌握基本情况,完善《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近期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做法,不断分析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重点,按照先急需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库,逐批、分层次进行救助。

三是严格程序。要严格执行贫困户申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三级审核、公示和执证救助程序。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单位,要根据医疗救助卡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运行机制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深刻意义,不仅在于要给更多的群众给予更多的救助,而且在于要给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作出制度性的安排。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其关键在于制度的确立。通过制度向群众作出承诺,通过制度来进行规范操作,通过制度来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并最终让群众得到实惠,这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要把建章立制摆地重要位置,通过制度切实实现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形成我县农村医疗救助有效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从调查摸底到实施救助各个阶段,要通过建立类目清晰、内容准确、管理高效的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制度来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作用,利用现有的资源,逐步探索建立计算机动态管理信息档案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贫困户及医

疗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实施救助及救助脱贫情况,并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及标准。

二是建立完善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要建立完善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登记并在救助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复核、公示、发放医疗救助证的三级审核公示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要充分体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是建立医疗救助服务制度。各县级医疗救助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卡、优先优惠服务、有效凭据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救助服务,使各项救助服务落到实处,取得一定的成效。

四是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审核、公示、救助等各个环节和涉及对象,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由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级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违反原则和工作纪律的事发生,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加强管理,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开启了新的篇章,取得新的成绩。

一、X年工作情况。

(一)参保和基金情况。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X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X.X万人,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X.X万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X.X万人;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达到X.X万人,基本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总体平稳。X年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总收入X万元,总支出X万元,历年累计结余X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收入X万元,总支出X万元,历年累计结余X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X万元,总支出X万元,历年累计结余-X万元。

我市群众享受医保受惠情况为:X月至X月份报销支出X.X万元。其中门诊享受待遇约为X.X万人次,报销X.X万元;X市内住院享受待遇X.X万人次,报销X.X万元;特殊病种门诊享受待遇X.X万人次,报销X.X万元;零星住院享受待遇X.X万人次,报销X.X万元,异地就医联网结算X.X万人次,报销X.X万元;大病保险享受待遇X.X万人次,报销X.X万元。

(二)医疗救助财政专户收入及支出情况。

X年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财政专户收入X万元,全年支出共X.X万元,故本年收支结余-X.X万元,年末滚存余额X.X万元。X年政府资助参保金额为X.X万元,医疗救助共计X人次,医疗救助支出金额X.X万元,其中巡视反馈整改X-X年应救未救人次共X人次,涉及金额X.X万元。

(三)扎实推进医保扶贫工作。

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医保精准扶贫计划,切实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全面保障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待遇适当向困难人群倾斜。

X年X月,X市出台了《关于印发X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X%,待遇从X年X月X日起实施。办法不仅下调了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而且提高其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缓解我市参保贫困人员的就医负担。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允许贫困人员中途参保缴费。三是将享受零起付线待遇的人群由五保户扩大至全部的特困供养人员。四是政府全额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全面落实贫困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截至X年X月,我市核定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X人已经X%纳入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确保困难群体X%参保、X%精准标识、X%享受医保待遇。五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六是实现市域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X年X月起,我市X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面实现市域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实现了市、县、镇三级全覆盖;X月底市内符合要求的X家定点医院已实现省内和跨省医疗救助异地就医“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垫支跑腿问题。X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共X.X万元,救助人次X人次,救助人数X人,其中“一站式”结算服务X人次,涉及救助金额X.X万元。

(四)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集中采购工作,合理管控药品价格。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统筹推动X三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联动,邀请广州市药品交易平台和X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于X月X日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集中采购培训班,组织全市X家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了培训学习,鼓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省、广州、X三个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鼓励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促进三个平台形成有序良性竞争,统筹推动三个平台实时共享采购数据,实施价格联动,合理管控药品价格。

X月,及时贯彻落实省、X市相关招采政策,参加全市公立医院“X+X”扩围工作培训会,正式落实带量采购政策,目前全市“X+X”中标品种供应总体稳定,配送企业药品配送及时,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序,群众反响良好。X年底,公立医院已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五)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稳定。

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X市定点医药机构体量庞大,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X家,医保定点药店X间,共X家。我局对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欺诈骗保行为坚决零容忍。今年,我局组织全市医疗保障系统,联合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社保等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

截至目前,已对全市X间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中处理定点医疗机构X家,包括违反医疗服务协议扣罚金额的医药机构有X家,约谈X家,暂停医疗服务协议机构X家。通过专项检查,有效规范了定点医药机构诊疗、收费的行为,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树立了医保队伍形象。

(六)加强党建建设和队伍建设。

紧扣全面从严治党主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党建和队伍建设相结合,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做到党建建设与机构改革、业务开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强化对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局党组带头,全面深入开展“X、X”主题教育。高度重视医疗保障领域不正之风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开展“欺诈骗保问题”专项整治,认真开展批评和剖析,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真正把“两个维护”成为自觉。

二、存在问题。

(一)在编人员业务不够熟悉,执法力量薄弱。职能划转后,目前只有X人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隶转过来的,其他均是从不同单位调过来的,业务不熟悉,缺乏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且人员大多没有执法证,执法力量薄弱。

(二)医保部门干部队伍力量配备不足。

医保局现在职公务员才X名,合计借调人员共X名,承担着全市X万的参保任务、X家定点医疗机构和X家定店零售药店的管理、X个镇(区、街道)医疗救助的业务审批等,工作量大,人员配备少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一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双控”目标。全面实现三个全覆盖:险种全覆盖、医药机构全覆盖、支付方式全覆盖,形成立体控费模式。

二是加强两定机构监管,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加强部门联动,规范“两定”机构经营秩序,打击各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对一些疑点问题较多的“两定”单位和群众举报事项重点关注,精准检查。

三是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现降价控费。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根据省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开展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量价挂钩,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能降下来,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探索短缺药品市内医共体共济使用,减少平台下采购的数量,降低药品费用支出;规范诊疗行为,减少高值耗材和药品浪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xx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等《关于新增xx市等29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在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之前,城市医疗救助暂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困难家庭同样享受双重医疗补助,补助因患大病住院和特殊门诊病例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脱钩,再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第四条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含自带口粮)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城镇五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主要是将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以及特殊门诊病例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城市医疗救助比例、最高补助标准和特殊门诊病例补助标准等参照《xx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农合同等住院补偿标准,所缴纳的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包括各级财政补贴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支付,专款专用。住院报销补偿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二)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市合作医疗中心审核认可),按合作医疗报销金额的50%给予救助。“五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在xx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双重报销”(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总额占住院费用总额仍不足80%的,按救助80%的标准给予补足。医疗救助对象的年度个人合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三)对因病需要住院但由于无人照顾原因无法住院的“五保”对象生成的医疗费用(以定点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救助金额按医疗费用总额的50%标准给予救助,“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救助不超过6000元,“五保”对象年度门诊和住院救助总额不超过封顶线。

(四)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住院费用经“双重报销”(同上)后,再按规定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中给予医疗补助。

(五)对患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脑出血脑血栓、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门诊病种(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为准),医疗救助对象当年累计门诊费用达1000元以上,且不再有其它方面救助的,其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超出1000元的部分(以定点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按4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出5000元。

(六)对患有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病种(以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为准)每例增加一次性救助1000元,一次性救助额不计算在封顶线范围内。

第七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六)《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完合作医疗报销手续后,向市民政局申领并填写《xx市城市 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当年度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合作医疗中心出具的报销凭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帮困情况证明等,凭xx市《城市家庭医疗救助证》、《xx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定补证》、《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申请医疗救助。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发放。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条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本市之外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按xx市实施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三条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章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省、xx市、xx市本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负责筹集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根据规定由省、xx市、本级财政三级负担,本级财政应分担的部分列入年初预算。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一部分用于缴纳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其余用于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二)社会各界对城市医疗救助捐助的资金。

(三)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按照社保障基金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市民政局应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按《xx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抵扣下年度本级财政应列支的资金;年度救助基金出现缺口的,可由市财政负责调剂。

第十七条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可适时对“起助线”、救助比例、“封顶线”、一次性补助额等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政府成立“xx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负责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和管理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到位并定期组织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