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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措施

行政审批改革措施

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范文第1篇

今天召开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动员和发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做好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刚才,市审批中心、建设局、工商局等三个部门作了表态发言。吕市长代表市政府部署了工作,讲得很具体,很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希望大家根据吕市长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群众,服务于经济发展。特别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加快政府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设服务型政府”,省和绍兴市也对行政审批工作了具体的要求。我们开展以网络技术和依法行政为依托,以政务公开和电子监察为手段,以提高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的的行政审批改革,是贯彻落实上级精神,顺应时展需要,努力打造服务政府、电子政府、效能政府和阳光政府的重要手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政治任务。

二是加速优化发展环境的需要。今年,市委、市政府为应对严峻的宏观形势,结合实际,出台了加强项目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要确保这些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关键是要创造一个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我们提升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站在贯彻落实“保稳促调”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业强市、和谐惠民”工作主线的高度,扎实做好审改工作。

三是推进政府廉政建设的需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抓住行政审批改革的重点环节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心工作是实施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这是对传统审批模式创造性的改革,具体要抓好“两个进入”和“两个到位”。

(一)抓好“两个进入”。一是所有审批事项必须进入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要求,不折不扣做好审批事项进入系统的工作。同时,要结合“扩权强镇”工作,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网络审批系统,将下放给乡镇的审批事项纳入其中。二是明确的审批事项必须进入中心。对于市里确定要进入市审批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中心“一地”办理,绝不允许“明进暗出”或“二头审批”。审批中心是政府的第一形象,有关部门要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入驻中心,并充分授权,确保事项在中心的受理和办理。

(二)确保“两个到位”。一是落实审改要到位。对于本轮审改后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改后的办事流程和审批时限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延长审批时限、设置审批条件、增加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二是监督检查要到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投诉渠道,确保审批行为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四轮审改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并适时对改革力度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落后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将采取行政问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领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系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是要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折不扣地做好审改工作。

二是要加强协调。四轮审改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有序实施。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市里已专门出台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办法执行;审批中心和法制办要做好审改法律法规指导工作,确保审改扎实推进;市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加快审改工作进度。

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范文第2篇

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管理创新,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市委、市政府

工作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年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力为核心,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本级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政办[]25号)要求,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不得无故拖延或搞变相审批。各级各部门要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精简的项目开展“回头看”,防止反弹;对精简后仍需加强监管的项目,及时制定监管措施,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二)特定区域要认真做好对省政府下放的10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接收工作

为充分激发特定区域科学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政办[]44号),下放了100项行政审批事项。特定区域是指:沿海县(市、区)、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对特定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切实做到应放必放,坚决杜绝变相回收、截留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审批事项下放后的指导,把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与特定区域搞好对接。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三)强力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把涉及民生和经济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作为重点,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一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管理层级,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进一步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项目核准和企业前置审批等事项,减少、简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实现行政审批大提速,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三是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通过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完善招投标制度、健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体系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四)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责,完善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审批行为规范有序、高效便民。深入推进“阳光审批’’,通过公开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推动审批流程规范运转,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全流程监督机制。加强对与行政审批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市审改办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真正净化行政审批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认真清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对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五)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取消:一是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二是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三是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四是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市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擅自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废止。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依法规范实施。

(六)大力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政[]130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使中心成为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和面向社会服务的综合平台。加强行政审批资源整合,坚持应进必进,充分授权,发挥集中办公的平台优势,提高集约化水平,提升总体效能。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以“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为标准,大力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和重大项目领办、代办等服务模式,建立快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从机制上促进工作的提质提速,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行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七)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核机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查论证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初审、协商、论证、审议和公布等审核程序,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制。加强对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把关,确保新设审批事项与已有事项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新的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审批部门层级监督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违纪违法案件倒查机制,深入排查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提出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严厉惩处行政审批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审批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省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改革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县市区、市直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调整和充实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明确任务职责,切实做到机构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搞好工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形成合力、整体推进。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进程。牵头负责的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督导协调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范文第4篇

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全面联网在即。

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

财政部

公布新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财政部近日决定进一步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在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决定取消“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取“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此外,决定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工信部

将推机器人扶持政策

了我国机器人产业上半年的主要经济运行指标,行业有望锦上添花。

2014年12月19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了中国机器人产业发展推进座谈会。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介绍了由我部委托编制的中国工业机器人产业“十三五”规划及技术路线图初稿,了我国机器人产业上半年的主要经济运行指标。

装备工业司张相木司长还要求,一要抓紧修改完善机器人产业“十三五”规划,争取尽快出台;二要研究出台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三要探索制定机器人产业规范条件,防止一哄而上,低水平、同质化过度竞争。

发改委

明年将推出四大改革措施

深化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改革,推出一批激活力强、动力效用明显的改革措施。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政府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就2015年工作,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2014年12月21日在北京透露,2015年发改委将“优先推出一批激活力强、动力效用明显的改革措施”,将着力深化具有支撑性作用的重大改革,优先推出一批激活力强、动力效用明显的改革措施。

一是加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实施以并联审批和网上核准为主要特点的新型项目核准模式,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是加快价格改革,按照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最大力度改革定价机制的规则,最大程度实现公开透明。

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范文第5篇

时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7月1日之后,国务院部委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这意味着原来需要审批的绝大部分投资审批项目突然面临合法性危机。如果7月1日国务院412号令的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目录未将其纳入,这些审批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因此,从法理上讲,《决定》公布于7月1日之前与之后便具有了截然不同的性质。7月1日之前颁布,可以说是对传统投资审批体制的一次彻底改革,是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7月1日之后颁布,对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而言,间接效果之一等于是破解了其合法性困境,为其继续行使审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时机之所以重要,还因为时机直接决定着形式合法性问题。7月1日之前,由于不存在作为基本规则的《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审批改革措施可以归纳为是政府的一种自我革命。既然是革命,当然没有太多的形式要求可言。但是,7月1日之后,任何审批改革举措都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与法治政府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仅仅只是一种自我革命。与自我革命相比,法治政府更加强调改革举措的规范性和形式合法性。《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可以说使审批制度改革的性质从自我革命层面上升到了法治政府层面。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据有关方面统计,现行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名称有74种之多。个别项目名称上叫审批其实不属于审批,而大量的项目虽然叫登记、核准甚至其他更好听的名称,其实仍然是审批。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不同的名称混淆视听,规避法律,起草机关决定对行政许可进行定义和分类。凡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定义,不论名称为何,均属于行政许可,并相应归入特许、普通许可、认可、核准与登记五类之中。也就是说,对于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法》有一套构成其核心和基石的概念体系和分类方法。7月1日之后推出的审批改革措施,应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这种“形式”要求,否则就极有可能使各个部门继续以自己的解释使用概念,造成概念体系的混乱,无法实现立法的初衷。

从这个角度分析,《决定》中采用的审批制和核准制概念,与《行政许可法》的概念体系并未衔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法》中的核准事项界定非常严格,是指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二是将所有者职能与审批制挂钩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均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审批是作为管理者的一种规制手段,与所有者职能无关。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看,《决定》中的审批制和核准制其实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两者均属于普通行政许可,只是在审批环节和程序上有所不同而已。

为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许可法》对国务院的许可设定权也进行了限制。国务院虽然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是,除了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尽管对“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具体的法律解释,但是,考虑到《决定》所涉及的审批项目不但数量巨大(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包括十三大类,近百个子项),而且一般不会是临时性事项,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对这些项目最好的处理方法是通过单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一一明确其法律根据;次优的办法是在国务院412号令中具体加以列举,为每项审批提供法律依据。在412号令公布后不久,并且以比较笼统的形式规定众多的投资审批项目,可以说《决定》不论在出台的“时机”上还是在 “形式”上均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